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传承中迥异的价值观问题

李智:家族财富传承要重点关注影响力投资
  《中国慈善家》:你是“财富生态系统”的倡导者,如何理解这个概念?  李智:我们最早提出的是“金融生态圈”的概念,“财富生态系统”是“金融生态圈”中的一个重要单元,其核心是资本产业化,是将资本运营放到产业化的大环境背景中放大价值。资本化进程中,有过三个方面的金融演进,一个叫金融的标准化,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大力倡导金融的标准化;还有一个叫产业的金融化,是在各自的产业链条里,实现金融工具的应用,使它得到杠杆应用和合理的创新;第三个叫资本的产业化,任何财富的传承,在通过各种金融工具的配置当中,可以形成非常完整的生态闭环。资本产业化是利用金融工具对财富进行产业化的投资结构重组,获取最优的时间价值组合,它在生态闭环中起到的是关键作用。  《中国慈善家》:资本产业化对家族财富传承起到何种作用?  李智:家族财富传承当中有两个核心特征,“独立性”和“资本化”。我一直在提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叫“金融基因”,它有三个标准特征,独立性、标准化、凝聚力。将资本产业化时,“金融基因”决定了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能否独立于家族本身,或者独立于家族企业,将财富进行有效组合,高效地通过资本化复制,实现催化作用,并且在进化过程中,实现良好的传承。  《中国慈善家》:怎样才算是好的传承?  李智:衡量一个优秀的家族企业的财富传承,往往就是刚刚提到的“金融基因”的三个特征。资本是家族财富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传承需要独立的环境,也需要专业化的管理,更需要有可持续的工具对它进行不断地配置组合。只有当这三者在独立专业化管理的情况下,财富才能比较好地传承下去。我认为,比较优秀的传承,是从这三个标准来衡量的。  比如美国的几个大家族,默多克家族、家族、摩根家族,他们的传承都是在自己的家族企业以外。经过数百年,他们积累了很多财富,可能传到第五代、第六代时,他们已经不在家族企业中了,有效地实现了经营权、所有权、收益权的剥离。  《中国慈善家》:你一直在推动全产业链资本服务体系本土化,这是怎样一个体系?  李智:在整个金融生态圈中,它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在横向迭代的过程中,它在不同的产业上扩张,比如菲勒家族的家族办公室,它横跨大概30多个行业,不同的行业投资组合中形成了非常有效的配置,进而不断平铺。我们讲“一百米的口子,一千米的深度”,在每一个横向产业链中,单独在一个产业链的上下游进行资源整合的时候,要实现产业的金融化,就是把金融基因里面的资本化的特征整合到产业端的资源上,形成全产业链的投资生态圈。这个生态圈里,可以将资本引导向理性、健康以及收益更高的地方。  《中国慈善家》:具体到家族财富的传承,这一体系有怎样的作用?  李智:这个作用还是蛮明显的。家族企业是各个产业的参与者,我们不说太远,从近10年的经济发展趋势来看,现在已经开始进入.0时代,是信息时代。包括大数据在内的各种融入的时候,以传统行业为主的中国家族企业面临非常多的挑战。在原有的产业范围之内,他们做得很扎实,如何使其顺利迭代,实现价值倍增,同时确保在原有产业中形成非常有效的布局?方式就是利用金融杠杆和金融标准化工具,再配合各种互联网的手段、信息化手段,将原本的资产或者资源过渡到未来,推动它走向产业链的上游,提高他的资产的议价能力。我相信这一体系对家族企业,尤其对传统的家族企业,能起到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中国慈善家》:从整体环境来看,中西方的家族财富传承有哪些主要的不同之处?  李智:大致有三个层的不同。第一个就是最基础的,、政策、宏观环境。这个层面确实差距比较大,其实中国谈到财富管理和私人务也就是最近三到五年的事情,所以配套政策法规还很不完善,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是理念层面。中国人自古希望家族兴旺,不鼓励分家的。经营权、所有权和收益权无法分离,这是核心问题。传承过程中,总是把企业治理和财富传承混为一谈。事实上财富传承跟企业发展是两个问题,专业性不同,治理方式也不同,必须要进行有效分离才行。当然我相信未来5到10年的时间,这个理念应该会走向成熟。  《中国慈善家》:你预期可以那么快?  李智:我相信应该很快。我们在香港也有非常多的业务,看近两年的数据,在境外,连欧洲像瑞士、,包括美国、东南亚一些国家比较先进的私人银行业务,都将香港作为一个起跳点,来辐射中国大陆的家族企业。加上这几年中国家族企业的财富快速积累,每年高技术客户以百分之三十几的速度在增加,诉求会越来越强烈。我觉得在专业工具的应用以及合理的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下,很快会有一个突破。  《中国慈善家》:回到刚才的问题,第三个层面是什么?  李智:是一些基础工具层面的不同。在中国宏观经营环境方面来看,标准化和资本化进程已走到了中后期阶段,竞争相对更充分,而且创新工具越来越多,越来越得当。  《中国慈善家》:是不是说,未来5到10年,中国有可能迎来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和机构的爆发式增长?  李智:当然。在谈资本的产业化过程中,包括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业务、私人业务等等这些,现在已经开始涌现,最近一两年已经非常多了,包括线上线下服务已经非常充分。  《中国慈善家》: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资本该流向哪里,归宿何处?  李智:家族财富的载体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的载体是整个社会以及社会当中参与经济行为的每个个体。当你的财富超过一定数量时,其实你是为这个社会在暂时管理财富。财富管理的合理与否,一定会对社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金融越来越重要,牵入到每个人生活的面面。财富传承产生投资行为时,会牵扯到各个产业。因此,它要对社会有促进作用,一定要是良性的,否则会出现矛盾,财富越多,可能引发的矛盾也越多。所以,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一定要利于社会、利于他人。  《中国慈善家》:缺少文化支撑的物质财富,会带来某些层面的扭曲,家族在传承财富过程中,如何去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李智:其实“金融基因”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文化,文化包含的层面非常多,它是精神层面的一种传承。一个优秀的家族,在传承物质财富时,会提出一种良好的价值观,这对社会是否公平、公正等等这些方面的影响非常大。大概从2007年开始,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最早提出来社会影响力投资,将家族财富剥离给家族办公室,进行专业的、社会价值层面的投资,这其实就是一种文化的传承。它是很专业的传承,但同时必然会给接受的群体带来正向的价值观。这个应该是国内众多家族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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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作用与案例分析
慈善助力传递
慈善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作用与案例分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合伙人
王小成律师
(作者注:本文是将于元旦期间在“2015中国私人财富法律最前沿交流会”上的演讲底稿)
介绍资产投资的名著《资产配置的艺术》一书,将财富水平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财富播种、建立与实现。当财富处于不同阶段时,可与之匹配的投资品种有所不同。与之相对应,处于不同财富阶段的人,他的财富种类也有所不同。
那么,我们更进一步延伸,处于不同财富阶段的人,对于财富传承的考虑和安排,以及需要借助的工具也有所不同。初级阶段财富播种期,可能会考虑通过简单法律工具对财产进行安排;处于财富建立的中级阶段,可能会在传递财富的同时更需要传承家族精神;对于已经处于财富实现阶段的巨富人群,他们考虑的不仅仅是财产和精神,而涉入他们传承计划的还包括世界观、人生观和财富观。由此,财富传承也可分为“三重境界”:“第一重”者如芸芸之中产阶级,“第二重”者属于先富起来的企业主,处于“第三重”者则就是邵逸夫、王永庆、曹德旺、比尔·盖茨等行业领袖和财富明星。
大家应该记忆犹新,在2015年12月2日,Facebook
CEO马克·扎克伯格写给女儿的一封信,在全球引起了轰动。他和妻子普莉希拉·陈共同承诺,将在有生之年捐出所持99%的Facebook公司股份,价值450亿美元,用于推动两项慈善事业――发挥人类的潜能与致力于人生平等。他希望自己的女儿能够生活在一个美好的世界。这是他给刚刚降临这个世界的女儿的第一份礼物。他的传承思维无人能及。可见,慈善传承是家族财富传承的最高境界。
一、中美慈善制度与实践对比,公益与私益结合系大势所趋
扎克伯格的善举,正值我国《慈善法》草案提交立法机构审议和征求意见的当口。人们在敬崇的同时,开始关注热议我国的慈善制度和财富传承之间的关联,努力探究美国富豪们慈善传承的架构设计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和参考。
根据中国公益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的分析,扎克伯格捐献股份的对象是以自己及太太姓氏命名为“Chan
Zuckerberg”的一家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中文直译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其并非完全对应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美国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公司形式。虽然出资者也承担有限责任,但LLC可以是穿透型的税收实体,其在公司层面可以不被征税。该公司可以申请享有慈善组织的资格,接受捐赠可以享有资本利得税负免除,以及其他税收优惠。如果LLC不想申请慈善组织的资格,可以如其他社会企业一样运作,可以向其他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也可以直接对受助者进行赠与,还可以进行一般性的商业活动并且分配利润。
我们再来看比尔·盖茨慈善捐赠的方式。他将个人所有的580亿美元资产捐献给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下文简称盖茨基金会)。&据美国罗格斯大学华民研究中心主任黄建忠介绍,自2006年开始,盖茨基金会正式转变成双重的实体结构,把原来的基金会分成两个独立的实体,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信托(Bill&&&Melinda&Gates&Foundation&Trust)。基金会有权向信托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而基金会作为慈善受托人的存在价值,就是管理信托资产,并且把资产收益转交给基金会,由基金会达成慈善的目标。慈善信托与基金会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享有免税的地位只是拥有两位共同的理事——比尔·盖茨和梅琳达·盖茨。提起盖茨基金会,就不得不提巴菲特,巴菲特的礼物让基金会资产翻倍。2006年6月,巴菲特宣布向盖茨基金会捐赠当时价值约310亿美元的股票。天上没有掉馅饼的礼物,盖茨基金会的运作模式才是巴菲特选择其作为捐赠对象的重要原因之一。以“投资”的眼光来看待慈善事业:合理投资——高额回报——部分收益用于慈善,剩余收益和本金继续投资。
从以上两个当代最著名的案例,我们了解到,在美国慈善制度的发达,以及其税收优惠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鼓励富豪们在大力推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同时,灵活设计法律架构,把公益与私益相结合,实现家族财富以慈善的方式进行代际传承。
在美国法中,存在分割利益信托,如“公益先行信托”和“剩余公益信托”。所谓“公益先行信托”,指的是设立人先设立公益信托,在一定期间把信托财产中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数额以公益目的支付给特定的受益人,在公益信托存在期间终了之后由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个人受领剩余的财产。这种类型的信托在美国因能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所以经常被利用。所谓“剩余公益信托”,首先是私益信托先行,作为受益人的个人死亡之后或者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把剩余的财产作为为了预定的公益目的的信托而继续存在。
而在我国,由于《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的严格规定,且第59条、第60条和第64条的措辞都强调完全的公益信托。类似地,立法讨论中的《慈善法》(草案)第53条规定:“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慈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完全公益性”原则,可见在我国目前还很难建立公益与私益相结合的复杂性安排。但是在实务中,信托财产中的部分分别用之于公益和非公益目的并非罕见。例如,2008年8月,中信信托设立“中信开行爱心信托”,委托人为招商银行理财客户,初始资金10亿元,其信托受益超过预期受益960万元全部捐赠给宋庆龄基金会用于四川灾区重建,属收益捐赠型。没有经过审批,亦无监察人。与此类似的很多项目的委托人均能取回本金甚至还能取得一定的收益,剩余部分才用于特定的公益用途,被业界称为“准公益信托”。2013年12月30日,“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该信托的创新之处在于,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一定期限后本金可以赎回,投资收益则捐助公益事业,同时委托人/受益人可就投资收益为限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发票,用以抵扣部分税款。这是一种双受益人模式,即委托人可以获得社会声誉、对信托本金回收权及节税效应,成为项目间接受益方,而受助的不特定群体因接受信托收益成为直接受益方。
从公益信托规范化管理的角度看,坚持“完全公益”之原则和定位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从鼓励公益信托发展、鼓励更多人参与公益的立场,应当允许公益与私益相结合模式的存在,而且这种模式的信托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会更大。
二、我国《慈善法》立法推进,慈善信托的春天不再遥远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更加重视以慈善公益组织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的背景下,有关慈善信托的旺盛需求和现实中立法缺位的矛盾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2014年12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积极“”
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5年10月30日,我国首部《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慈善法进入了实质的立法程序。该草案以第五章专门一章的篇幅,共计十一个法条的形式,对慈善信托的概念、监督管理以及相关运作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是继我国《信托法》中“公益信托”之后,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慈善信托”进行规定。基于两部法律的协调统一,虽然该草案在对信托的概念上没有大的突破,但是在针对公益慈善类信托的一些模糊地带进行了明确和强调。我们大胆预言和推测:公益慈善信托的春天将不会遥远,信托制度不断创新的天性也将使家族财富的传承找到一条重要的通道。
1、大慈善的立法模式,将使家族企业做慈善不再“难”
草案第八条对慈善组织进行了定义,即: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称为慈善组织。第九条对慈善组织所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列举式规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组织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草案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慈善组织设立的申请登记部门;第十一条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形式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
以往,我们谈到慈善组织,好像所指向的只有慈善基金会。而从以上草案条文可以看出,除了基金会之外,只要是开展慈善活动的一些社会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之后均可以成为慈善组织。例如,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的金钥匙社区服务中心,以及一些民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等等,都有可能会被民政部门登记为慈善组织。
在“大慈善”概念之下,“大慈善”的模式必然形成。当然,按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草案)民间建议稿的主要撰写人黎颖露副主任的解读,慈善组织并非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而且是对社会组织(或非营利组织)中公益性更强的一类组织赋予的资格,具有慈善组织的资格意味着可以享受更高的财税优惠待遇。……所以,慈善组织在此并非一个组织形式而是一种法律资格”。
在此之前,大家通常认为,我要做慈善,要不就要成立慈善基金会,要不就是直接进行所谓的“捐款”。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设立基金会相对门槛较高,审批程序复杂且繁琐,且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慈善的资金比例划分规定非常严格。因此,一些打算设立家族慈善基金会的企业家望而却步。若《慈善法》(草案)通过之后,设立慈善组织,取得慈善组织的法律资格将更加“便利”,企业家用自己的想法做慈善将不再“困难”。
2、公益慈善信托不再“模糊”,设立程序更加便利和自由
首先,草案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定义。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定义,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该条定义仍然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信托的定义而来,仍然沿用了被广泛诟病的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的提法,而非“转移”的规定。但是,鉴于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所以这个问题可以不必过多的纠缠和计较。
其次,草案对《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受托人,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改变。该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即使是“备案”,也是由信托文件进行规定,这可谓是重大的突破和改变。同时,草案中针对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亦交由信托文件进行规定,而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是“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在英美国家,针对公益慈善信托传统的作法是由政府部门监管,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履行信托,是由各州检察官行使这一权利。在日本,设立公益信托,需由主管业务部门许可,除了满足许可的条件之外,为了监督公益信托的执行,日本信托法规定需要设立公益信托检察人的角色。参考国际立法例,建议《慈善法》(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可以进一步进行完善,在突破《信托法》公益信托应当进行批准规定的同时,把慈善信托的自由备案制改为全部进行备案的作法,同时沿用《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监察人设置的制度规定。一方面可以统一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便于对慈善信托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和统一。同时,在我国信托登记制度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慈善信托备案制度的建立,可以实现公益慈善信托的公示效力。
其三,关于慈善信托受托人的选定,《慈善法》(草案)亦对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有了较大的突破。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有关部门的批准。而《慈善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草案第十一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可以是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家族慈善基金会被明确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社区慈善服务中心等机构在取得慈善组织的资格后,当然亦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信托并非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专利产品,草案第十一条的规定,等于授权除了信托公司之外的受托人以“信托牌照”,家族企业开展慈善信托将大有可为!
其四,关于公益慈善信托的“近似原则”。所谓“近似原则”,是指公益慈善信托在终止时,信托财产将用于与最初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尽可能相似”的其他一些公益目的,从而使公益信托能够继续存在下去。这一原则来源于英美法上的规定,日本和韩国的信托法都作了相类似的规定。我国《信托法》第七十二条亦作了相应的规定,《慈善法》(草案)也沿用该条规定进行了明确。但是,我国《信托法》和《慈善法》(草案)的规定,均有一个前提,即:信托文件没有规定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信托法》条文的释义,若信托文件规定了信托财产(《慈善法》草案的用语是: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最终权利归属人的,则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执行,不能对该信托适用“近似原则”。
三、通过案例分析,探究慈善信托对家族财富传承的作用
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是中国公益事业主要的两种参与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中国慈善事业中的绝大多数捐赠都是依托基金会进行。相对狭窄的渠道,再加上一些基金会问题频出,诚信受到质疑。业内人士寄望于公益信托获得长足发展,再次激活中国的慈善公益力量。尽管眼下国内公益信托的发展刚刚起步,但其发展前景被公益界和金融界一致看好。
现代信托法之父 Austine
曾这样评价信托:“信托作为处理财产之设计,其灵活性没有其他法律能匹敌,设定信托之目的就如同律师的想象力一样无限。”可见信托模式的发挥空间十分宽广。在国内外一些经典的成功案例当中,富豪往往采取“基金会+慈善信托”的模式进行运作。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解析,我们更能够感知慈善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所能起到的点石成金的作用。
案例一:王永庆是如何实现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的
台塑集团是王永庆与王永在兄弟于1954年建立,历经几十年的努力,旗下有30多家分公司与海外公司,在2010年集团总营收约合人民币4540亿,为台湾第二大民营企业。王永庆兄弟家族,家庭关系错综复杂,王永庆有三房太太、王永在有两房,光是第二代子女就有十多人。王永庆兄弟共同创业,台塑第一代权力要移转第二代,如何能实现长治久安、永续经营,是一个重大课题。
在1976年,王永庆成立了慈善基金会——长庚纪念医院(以其父亲王长庚名字命名)。2004年,他以长庚纪念医院作为受托人,动用总值6亿元新台币的现金和台塑集团公司的股份设立王长庚公益信托;王永在则成立了以母亲王詹样命名的――王詹样慈善信托,亦将其在台塑集团公司中的股份由长庚纪念医院持有。他们两兄弟的信托,是台湾地区最大的两个慈善信托。2007年,王瑞华和王瑞瑜以父亲为榜样,也捐赠了自己部分的家族股权(市值4.5亿元新台币)加入王长庚公益信托。到2008年,长庚纪念医院分别持有“台塑四宝”——台湾塑料工业、南亚塑料工业、台湾化学纤维及台塑石化的股份,集团公司内部再通过交叉持股,实现集团股权的稳固紧密。
长庚医院作为慈善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由王氏家族成员、专业人士及知名社会贤达组成,通过章程约定和理事会的议事规则,长庚医院作为台塑集团的股东权利的行使,确保了王永庆家族成员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控制权。因此,长庚医院作为非营利机构,在造福百姓的同时,成功地将台塑集团的控股权集中锁定。
评析:王永庆精心设计的“基金会+慈善信托”的家族企业传承模式,一方面可以回报社会,推行公益慈善事业;另一方面因企业股权完全与家族脱钩,家族成员不仅没有所有权,而且也没有受益权,香港新鸿基地产郭氏三兄弟因信托受益权之争引起的闹剧,在王永庆继承人之间上演的可能性不大。因此,王永庆于2008年10月15日去世后,虽然继承人之间陷入争产诉讼,闹得满城风雨,但由于王永庆将自己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变成了慈善信托基金,企业股权与其他家族财产分离,即使有遗产纠纷,企业的正常运营不会受到影响,家族企业永续经营的理想得以实现。
案例二:邵逸夫设立慈善信托基金
1958年,邵逸夫在新加坡成立了邵氏基金会,每年向南洋各地捐赠巨款。1973年,邵逸夫又在香港成立了个人慈善机构“邵氏基金会”,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慷慨解囊,一直持续至今。如今,以他的名字命名的“逸夫楼”、“逸夫图书馆”几乎遍布祖国各地。此外,邵逸夫在文教领域还设立了“邵逸夫奖”。邵氏家族资产的架构体系,我们通过2008年底邵氏兄弟在港股上市30多年后宣布私有化时的公告,可以揭开其神秘面纱。公告透露,邵氏兄弟的控股股东是Shaw
Holdings Inc.,系注册在诺鲁共和国的一个投资控股公司。(诺鲁为南太平洋的一个避税天堂)。当时该公司控股邵氏兄弟约75%,
其发出要约以13.3亿港元的价格收购公众手中的25%股份,完成了100%控股。
公告同时透露的一个信息,Shaw
Holdings Inc.透过全资附属子公司持有TVB6.23%的股权。这一股权比例正好与邵氏基金2011年捐赠股权之前持有TVB的股权比例一致。由此说明,Shaw
Holdings Inc.也是邵氏基金的全资母公司。按照合理推论,邵逸夫奖基金会可能也是Shaw
Holdings Inc.的全资子公司。如此,Shaw
Holdings Inc.就成为了邵氏家族财产的控股平台。
公告又透露,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全资拥有Shaw
Holdings Inc.。也就是说,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通过Shaw
Holdings Inc.这个控股平台,在私有化后100%地持有了邵氏兄弟的股权,也100%地持有了邵氏基金的股权,同时也可能100%持有邵逸夫奖基金会。从而,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成为邵氏家族财产的最终持有者。
公告还披露,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的信托人为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指定人为邵逸夫本人,受益人则包括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根据信托契据挑选之任何人士或慈善团体。公开资料显示,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于1995年5月26日注册在另一个避税天堂百慕大群岛(值得注意的是,Shaw是邵姓的英文,这家机构的背景就显得更加神秘)。邵逸夫将邵氏家族财产的最终持有者——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委托给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运营,目前无法确认这个信托的受益人都有哪些,但几乎可以确定包括邵逸夫的四个子女,可能也包括方逸华在内。
评析:同王永庆家族一样,邵逸夫同样采取了“基金会+慈善信托”的方式实现了家族财富的传承。在其去世之后,其慈善事业能够继续的同时,他的家人也获得了信托的受益权,能得到生活富足的保障。而且,邵逸夫也不用担心自己去世之后,由于家人争夺继承权而反目成仇。
案例三、牛根生慈善信托”模式
牛根生于2005年承诺将其拥有的所有蒙牛股份,除了少部分股息给家庭使用外,其它所有的经济利益都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牛根生所持有蒙牛的股权分为境内和境外两部分,()25%会,已于2010年7月捐赠完毕;境外蒙牛公司的股权,牛根生以公益信托的方式,于2010年12月28日在香港宣布,转让给瑞士信贷信托公司下设的Hengxin信托完成捐赠。如以其直接拥有和间接拥有的蒙牛2.635亿股计算,此次捐出的蒙牛乳业资产市值总额为54.55亿港元。该信托是一项不可撤销信托,信托的受益方除了老牛基金会外,还包括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壹基金、大自然保护协会、内蒙古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同时,受益方还包括了唯一非慈善受益方,他们是牛根生及其家人,他们将根据牛根生签署的相关捐赠文件的约定得到捐出的蒙牛股份股息的约三分之一。
评析:牛根生之所以最终选择在境外设立公益信托的方式完成股票捐赠的承诺,一方面可能为避免内地机构接收境外资产产生的诸多税项及繁琐程序,另一方面是由于境外公益信托制度比较成熟和发达。在境外设立公益信托,允许捐赠人获取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族的生活。Hengxin信托的任务是在以老牛基金理事会秘书长为主的保护人委员会的指导下,通过给受益人清单中的公益慈善组织拨款的方式开展公益慈善工作。财富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对于牛根生家族,这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应当是最为宝贵的。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咨询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5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超过100万人,全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12万亿人民币。虽然目前资本市场回暖,新兴投资产品不断涌现,但高净值人群仍然希望将“财富保障”作为首要目标,在实现财富稳健增长的基础上,顺势而为。与此同时“财富传承”的重要性排序则从两年前的第五位跃居到了第二位。在实现财富稳健增值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开始系统性地思考和规划如何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有效、有益地传递给下一代。香港科技大学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倩在谈到两岸三地的家族企业传承时指出,慈善才是家族企业传承最重要的功能。她认为,慈善有助于家族价值观的传承,可以凝聚家族所有的成员,家族内部财富出来保留和投资,如果剥出来一块成立基金会做慈善事业,这样更加有助于家族成员的和睦和增强他们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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