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补助发放对象互换拼地战了,能放吗

个人承包原集体土地,退耕还林归谁所有(承包人还是原集体土地所有人)?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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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原集体土地,退耕还林归谁所有(承包人还是原集体土地所有人)?
四川-绵阳&08-26 20:22&&悬赏 0&&发布者:KIKI98 & 回答:(14)
我于2001年10月公开竞标在距家7公里的邻镇承包土地及荒坡约35亩,承包期为30年,总投资30余万元用于生产配套设施(房屋、水池、灌溉、开荒种植)。&2003年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在当地实施,当地政府将我承包的35亩地与其他村统一纳入退耕还林申请全部退耕(由村上上报的),承包上地种植桃子等果树。第一年国家进行粮食补贴由我个人领取,第二年国家专项补助款通过银行账户打款,却是打到甲方(发包方)的农户账号上。因承包时国家无退耕还林政策(在合同中未进行约定利益归属,甲方口头协议打入原土地所有人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抵承包费用,现甲方起诉我违约未缴纳承包费)。请问承包后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的补助到底归谁所有个人承包原集体土地,退耕还林归谁所有(承包人还是原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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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54119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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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委托当地律师应诉
[辽宁-铁岭]
回复时间:
首先,你在2001年10月通过公开竞标承包土地,承包期为30年,那么你应当2031年10月止的合法土地承包人。
其次,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所以,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的补助应当归土地承办人。
最后,国家专项补助款因国家不可能知道具体土地经营人,所以打到村的账号上。你可以通过与村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村返还。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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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利益归属,退耕还林补助应该归原所有人。
[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承包了35亩土地及荒坡,且已经投资用于生产配套设施,本案中,您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其次,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再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包后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补助对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并非土地所有人,您可以冲抵承包费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确定。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2、承包费用支付的证据。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微信或者给我打电话联系,我可以为您长期服务并解答咨询。
[浙江-嘉兴]
回复时间: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您是可以获得权益保障的。
&&&二、退耕还林的政策是对于使用权受损的补偿,基于这种立法精神,被补偿的对象是实际使用人,那么应该是你。
&&&三、关于打到发包方的账户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退还。对于发包方来说,构成不当得利,依法予以返还的。
&&&四、关于甲方起诉你的,您可以采取提起反诉的方法,用退耕还林的补助来抵消自己的债务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公平的原则。
&&&以上几点基于法律规定得出,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我的补充:
法律依据:
根据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结论明确:土地的补偿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该条款实际明确了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你与发包人的承包费用是另外的法律关系,数额也是基于先约定合同来处理的。
所以我认为合同在先,补偿在后,补偿归属明确,承包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处理才是明确的思路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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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退耕还林补助及收益归你所有,但是你应缴纳承包费。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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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当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但你可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返还,你是实际土地使用人,补偿款应当支付给你。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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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所以,法规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的补助是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所以,甲方如果起诉你违约未缴纳承包费,你完全可以主张用补助抵销承包费,没问题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或者打电话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庭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你的承包方式明显属于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符合法律规定,你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权,而且你的土地承包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转让等是针对家庭承包方式来说的,家庭承包方式具有物权的性质,跟你的承包方式没有关系。
2、由于你的合同属于土地承包合同,是债权性质,可以适用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所以,现在如果发包方已经起诉你了,那么你可以主张用国家发放的补助抵销你应当支付的承包费。或者你也可以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你的补助费。
[重庆-渝中]
103040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应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您有权主张以补助冲抵承包费。
[上海-浦东新区]
回复时间: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首先,你要解决的问题是:退耕还林补偿款到底是属于承包人还是原土地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耕地属于国家和集体,因此国家和集体是土地的发包人,你所谓的原土地所有人正确的说法为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你需要先明白这个概念。
&&&&&其次,根据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结论明确:土地的补偿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下一步:根据上面的结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的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以,只要你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你的问题就解决了,你就有权获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最后一步:你是2001年通过公开竞价承包的土地,根据上面土地流转的四种方式,你比照一下,你当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属于哪一种?根据上述四种流转方式,前两种为的转包和出租,后两种为互换和转让。你仔细看内容可知,他们的区别在于,采用前面转包和出租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说原来的土地经营权人没有改变。采用后面互换和转让的,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也就是说原来的土地经营权人消失了,土地经营权更改为流转后的人。
&&&&&&好了,你的问题解决了,也就是如果你取得土地经营权是采用前面转包和出租的方式,你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退耕还林的规定,补偿款不属于你。如果你是采用后面的互换和转让取得的土地,你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退耕还林的规定,补偿款就属于你。所以解决你问他的关键就在于:认定你的承包方式是属于哪一种。
&&&&&&最后,如果你想取得补偿款,就必须把你的承包方式确定为转让,因为互换明显不符合。你需要在此关键点上努力,本人的认为,你通过公开竞标在距家7公里的邻镇承包土地及荒坡约35亩,承包期为30年,总投资30余万元用于生产配套设施(房屋、水池、灌溉、开荒种植)。花费了巨大代价,应当属于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权的,补偿款应当属于你,国家专项补偿款应该是因为没有审查到你与原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转让关系,因为你没有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是原承包人的名字,所以才汇款给原承包人。
&&&&&&解决方案:依照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据此,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承包经营权登记,这样你在手续上级合法有效了,补偿款必须给你了。至于土地承包费,按照你是应当支付的,这与补偿款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如对回答满意,请采纳最佳答案,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追问,谢谢!)
我的补充:
补充解答:
鉴于对方已经起诉你要求支付承包款,你也有权在法庭中阐明上述观点,可以由法院调解将对方收取的补偿款冲抵,你也可以提起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但是个人认为,如果法院考虑解决问题效果,可能会准许一并处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话,两起案件一并处理存在法律问题,但是你可以尝试一下。
(你可以继续追问,对回答满意还请采纳满意答案!)
我的补充:
1、法律适用都是相同的,根据你的提问,基本上所有律师给出的解答结果可以确定,你是本案的承包经营权人,补偿应当给你。
2、你现在需要的是解决问题的办具体法。我的建议是:
一、可以在庭审前与法院沟通,把案件情况如实反映,然后提出你想用补偿款冲抵的建议,如法院准许,你就需要准备当时公开招标和合同书及对方收取你补偿款的证据,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然后法院会根据你的请求予以冲抵。与此同时,你的承包经营权也会被法院在判决书中一并确认,你可以将此判决书交予补偿款发放单位,说明情况,这样避免以后在发错的情况。不然今年的问题解决了,由于发放补偿款的单位对你的情况不了解,手续上承包人还是原承包人的,明年发放补偿款的时候,可能还会发错,会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如果法院不准许你的建议,法院有义务向你实解释程序规定,并会指导你如何主张权利,得到法院的认可,那样你的权利更容易得到保障。
(如满意,敬请采纳。其他问题可补充追问。)
[湖南-郴州]
回复时间:
承包合同期内退耕还林补助由你领取,退耕还林收益无特别规定由你享有,但是你应该按原来约定缴纳承包费。
[河南-郑州]
回复时间:
&&&&&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耕地属于国家和集体,因此国家和集体是土地的发包人,你所谓的原土地所有人正确的说法为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你需要明白这个概念。
&&&&&其次,根据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结论:土地的补偿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再次,根据上面的结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的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以,只要你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你的问题就解决了,你就有权获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最后,你是2001年通过公开竞价承包的土地,根据上面土地流转的四种方式,你比照一下,你当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属于哪一种?根据上述四种流转方式,前两种为的转包和出租,后两种为互换和转让。你仔细看内容可知,他们的区别在于,采用前面转包和出租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说原来的土地经营权人没有改变。采用后面互换和转让的,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也就是说原来的土地经营权人消失了,土地经营权更改为流转后的人。如果你想取得补偿款,就必须把你的承包方式确定为转让,因为互换明显不符合。你需要在此关键点上努力,本人的认为,你通过公开竞标在距家7公里的邻镇承包土地及荒坡约35亩,承包期为30年,总投资30余万元用于生产配套设施(房屋、水池、灌溉、开荒种植)。花费了巨大代价,应当属于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权的,补偿款应当属于你,国家专项补偿款应该是因为没有审查到你与原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转让关系,因为你没有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是原承包人的名字,所以才汇款给原承包人。
&&&&&&解决方案:依照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据此,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承包经营权登记,这样你在手续上级合法有效了,补偿款必须给你了。至于土地承包费,按照你是应当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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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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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2、第二年补贴款划到发包人帐户,估计考虑由发包人二次分配,您可以向发包人主张。
3、您也可以主张抵消承包费和补贴款,因均已到期。
4、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投诉或起诉的方式解决,基于目前发包人已经起诉您,您可以提起反诉主张抵消。
[甘肃-酒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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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区政府紧接着召开全区两大工程总结表彰暨秋栽动员会,目的就是按照市上会议的安排部署,对今年的两大工程建设和秋季植树造林活动从思想上再动员、从措施上再细化、从力量上再加强,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推动全区林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下面,我就推进两大工程建设和秋季植树造林工作讲以下三点意见:一、近年来我区实施“两大工程”情况回顾自年国家启动实施退耕还林试点工程和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全区上下紧紧抓住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坚持把两大工程作为“绿山富民”的重大措施来抓,全党动员、全民参与、同心协力、艰苦奋斗,较好地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任务。四年来,共完成退耕还林万亩,配套荒山造林万亩,营造生态公益林亩,对万亩森林资源实施常年管护。顺利通过了国、省、市的多次检查验收。全区人民在工程实施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今后实施“两大工程”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为“五个特点”、“六条经验”、“六个问题”:(一)五个特点:一是广大干部群众从认识上对这两项工程有了明显转变,出现了干部群众争着要任务的喜人局面。二是我区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走多种经营发展生态农业的路子,已成为川东北丘陵地区发展生态农业的新方向和有效模式。三是坚持全员动手、全民参与、全社会办林业的原则,形成了分户退耕与大户承包治理相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良好局面,充分调动了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尤其是培育能人大户承包荒山荒坡和对退耕地“承租反包”进行开发式经营,涌现出了一大批退耕还林大户,有效地提高了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四是逐步走上了按流域推进、规模连片治理的轨道,涌现出了一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好典型。五是认真总结出了一条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造林整地的好做法、好经验,使造林质量明显提高。(二)六条经验:一是领导重视是搞好林业工程建设的前提。实践证明,哪个乡镇的领导重视,哪个乡镇的工作就扎实,成效就显著。只要我们各乡镇领导和干部的认识上去了,工作就上路了,群众的工作也就好做了。二是种子苗木是实施退耕还林的物质基础。退耕还林,种苗先行。我们通过大力发展订单育苗、就地造林,实行严格的苗木调运交接制度,边起苗、边调运、边栽植,努力做到适地适树,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三是抓质量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核心。遵循自然规律和科学规律,实行科学造林,把质量作为工程建设的生命线来抓,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这是我们的目的所在。四是实行个体承包、综合开发,是加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步伐的有效途径。五是及时兑现补助粮款是实施退耕还林工作的根本保证。退耕还林获益最大的是农民,但最大的阻力也是农民,农民没有口粮不可能退耕还林的。如果粮款政策兑现不及时,或者供应的粮食质量有问题,农民首先不会怀疑是我们哪个地方出了差错或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而是怀疑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是不是改变了,这将影响其今后的积极性。六是加强管理管护是工程建设稳步推进的关键。“三分造,七分管”,林草植被管护工作的好坏,事关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成败。在加强管护责任落实的同时,要把退耕还林与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做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三)六个问题:一是有些乡镇规划不尽合理,不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随意变更作业设计,地块过于分散,既没有突出整体效益,又给组织实施和管理管护等各项工作带来困难。二是部分乡镇的造林整地工作还有待改进,有的整地不扎实,造林不规范。三是部分地方政策宣传不到位,退耕还林粮款兑现不够及时,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导致部分群众上访。四是前段时间持续高温干旱,致使造林成活率降低,加重了补植补造的任务。五是退耕后复耕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加之补栽补植工作普遍抓得不力,特别是各乡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退耕还林、轻视荒山造林的想法和做法,致使造林保存率不高。六是重点轻面,有个别乡镇领导依然我行我素,重视“路边工程”,“形象工程”,工程整体质量达不到要求,等等。同志们,各位要针对成效及问题认真自我剖析:既要看到成功的一面,增强发展的信心;又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在工作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不断巩固和扩大“两大工程”建设成果。二、进一步加快“两大工程”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的“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的总体战略思想,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全面建设山川秀美的绿色生态示范市”的奋斗目标。根据市上确立的目标任务,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要坚持以建设生态区为总体目标,以绿山富民为宗旨,抓住重点环节,创新工作机制,确保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再上台阶。我区的奋斗目标是:到××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以上,基本建成绿化生态区,到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以上,全面建成绿化生态区,实现天蓝、地绿、水清、民富。围绕上述思路目标,全区上下务必要明确任务强举措,突出重点抓关键,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一)全面落实任务。各乡镇要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工程建设任务,坚持尊重自然和经济规律、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和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切实把规划面积落实到农户和具体的地块上,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绝不能留有缺口。(二)完善规划设计。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设计要求和技术规程,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场镇周边和交通干道、溪河沿线重点地段,按照集中连片、多林配置、多树种混交、生态和经济效益兼顾等原则,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把农户承担任务落实到作业设计上,使面积、树种、时间、要求定点定位,力求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便于操作,使群众心里有本帐,乡镇村组有台帐,林业部门有总帐。要切实维护规划设计的严肃性,设计方案一经审批,就要严格遵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原报批程序办理,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实施,务必做到图、表、卡、册同实地面积相一致。(三)保证苗木供应。林业部门要多方筹措种苗资金,按照品种对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就近供应的原则,协调各乡镇认真搞好工程建设用苗的余缺调剂和供应工作。各乡镇要配合林业部门严把苗木质量关,严格规范起苗、检疫、分级、运输、栽植等操作环节,严格执行种苗供应的招投标和“两证一签”制度,坚决杜绝“人情苗”、“关系苗”和劣质苗,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种苗质量跟踪检查制、责任追究制和定点定人工作制,确保良种壮苗用于造林,从根本上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四)确保造林达标。各乡镇及林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造林质量考核办法》和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的要求,坚持把造林绿化率、保存率和退耕还林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作为提高造林质量的关键环节,切实抓紧抓好。要严格把好设计关、整地关、苗木关、栽植关、管护关和检查验收关等六道关口,做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供应苗木、统一施工作业、统一检查验收、统一上图立档的“五统一”,切实从具体操作程序上严把造林质量。林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监理制,积极探索加强造林质量管理的新举措,抓紧做好工程质量监理队伍的组织和培训工作。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量化考核制,推行造林质量一票否决制,从制度上提高造林质量。(五)严格检查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均要达到,当年造林成活率要达到),认真开展村、乡、区三个层面的自查工作。要把检查验收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采取适时监控、实地勘测等方法,确保面积核实率、合格率、造林成活率、管护率全部达到质量要求,图、表、卡、册齐全一致。凡达不到这几个和其他重要指标要求的,要进行补植补造,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认定质量事故。凡造林成活率在以下,经补植仍未达到的,面积—亩为一般质量事故,—亩为重大质量事故,亩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分别追究有关单位和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六)及时兑现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政策规定,按照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做好退耕地确权发放和补助粮款的兑现工作,做到“六公开”(即: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地点、面积、栽植模式、造林树种、检查验收结果及政策兑现情况用固定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十不准”(即:不准虚报、冒领、骗取退耕还林补助钱粮;不准用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抵扣退耕地以外应征税费;不准用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抵扣种苗费;不准克扣退耕农户钱、粮补助;不准给退耕农户兑付陈化、变质的不合格粮食;不准将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变卖后以现金的形式兑付;不准按人口平均兑付退耕还林钱、粮补助;不准将粮食运费分摊给农民;不准将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挪作他用;不准毁林开荒),确保政策兑现的严肃性,保护和调动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为了确保政策兑现工作有序进行,区委、区政府决定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由粮食局全面负责,退耕还林医疗教育补助现金由林业局全面负责,退耕还林税收核减由地税局全面负责。林业、粮食、地税、监察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资金的管理,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资金到位率加大监管稽查力度,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等违纪现象发生。三、着眼当前,确保秋栽任务全面完成今年我区的造林绿化任务非常艰巨,要全面组织实施好万亩的退耕还林、万亩的荒山造林、万亩的环城绿化、万亩的环城绿化等工程和坚持做好万亩的天然林保护工作,由于上半年全区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上级就退耕还林工作检查次数繁多,影响了造林的进度和质量。各乡镇和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立即行动起来,迅速掀起秋季植树造林的热潮,力争在月日前完成各项工作。(一)大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继续利用有线广播、设立宣传站、出动宣传车、悬挂标语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植树造林的重要性和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退耕还林条例》等重要政策,让群众了解区情,吃透国家政策,倡导并树立生态建设忧患意识、绿化意识和法制意识,力争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共建绿色家园,形成以两大工程为主体,义务植树、社会造林并举,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造林绿化新格局,掀起全民植树的新高潮。(二)把握关键环节,不断提高造林的质量。植树造林季节性很强,各位一定要把握住关键环节,适时抢栽,做到栽植一片,成活一片,见效一片。当前重点做好以下四点工作:一是抓好整地扫尾工作。各地要利用前段时间雨水充沛的雨前时机,抓紧清理造林地块。二是要备足种苗。区林业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备足足够的造林用苗,并制定了周密的调运方案,确保秋栽所需。三是要适时抢栽。各乡镇要抓住秋雨季节,及时组织造林专业队、技术服务队和广大干部群众一起上山栽植,全面完成栽植任务。四是要栽后即管。要坚持“栽管结合”和“谁栽谁管”的原则,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做到栽下即管,管护到位,努力提高栽植的成活率。(三)多方协同配合,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打好秋栽总体战:新闻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林业部门要坚持深入实地,抓好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工程资金拨付到位。同时,全区上下要自觉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参与义务植树活动,进一步搞好机关绿化、城区绿化和景区绿化,大力提升城市形象,为建区十周年献礼。(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继续坚持责任、质量、进度、管理四位一体,实行领导递级联包、目标管理、技术承包、工程质量事故追究等各项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制度的健全完善来保证工程的顺利推进。同时,要求广大领导干部和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实践和推行“一线工作制度”,即:领导在一线服务、干部在一线负责、标准在一线坚持、任务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政策在一线体现、形象在一线树立。(五)狠抓督查督办,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同志们,秋栽工作是当前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秋季植树造林期间,区委、区政府将安排区委办、政府办、区目标督查办和区林业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各部门绿化责任区巡回检查,督促秋栽工作,重点督查栽植数量、栽植质量、树木成活率、出工人数等,将工作进展情况挂牌通报,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行动积极、造林绿化任务完成好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奖励;对行动迟缓、任务完成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志们,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是改善我区生态面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工作,季节催人,时不待我。我们一定要清醒认识,高度重视,充分依靠和调动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以今年的秋栽为起点,真抓实干,奋力拼博,推进嘉陵林业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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