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存在哪些税务放管服存在的问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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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及纳税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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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C2C网络购物模式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人们网上行为的主要活动之一。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发布的最新监测报告显示,2011年底,中国网购用户达到1.21亿人,而截至今年6月底,这一数据已突破1.3亿人,预计到年底将达到1.44亿人,个人网店将达1300万家,将比去年新增260万家。今年上半年,C2C个人网店以及B2C网站网购交易额达到2000亿元,预计全年将达到4300亿元。网络购物对于社会消费品零售市场的贡献将会日趋加大,然而网络购物背后的税收制度则相对滞后。
&&&&一、什么是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是指消费者通过购物网站获取商品信息,在发生购买意向后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写详细收货地址与联系方式,通过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银行在线支付等形式支付消费额,之后商家以快递形式发货至消费者的交易过程。
&&&&二、网络购物的分类
&&&&按照交易双方类型不同,通常网络贸易包括B2B,B2C,C2C,M2C四种形式。
&&&&(一)B2B(Business&to&Business)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企业使用电子信息网络中的相关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如马云在1999年一手创立的企业对企业网上贸易市场平台阿里巴巴。
&&&&(二)B2C(Business&to&Customer)为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企业与消费者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相关企业提供的商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自身产品的销售,为市场营销拓展出新的销售渠道。如经营图书音像的当当、亿汇网、惠心网、越购商城等
&&&&(三)C2C(Consumer&to&Consumer)为用户对用户的模式。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最具代表的就是淘宝网。
&&&&(四)M2C即Manufacturers&to&Consumer(生产厂家对消费者)。生产厂家(Manufacturers)直接对消费者(Consumers)提供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商业模式,特点是流通环节减少至一对一,销售成本降低,从而保障了产品品质和售后服务质量。比如我们所熟悉的58同城、拉手网、美团网、24券等。
&&&&三、C2C网络交易模式中税收目前状况
&&&&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均对网络购物没有具体的约束,也就是说法律条文并没有对网络购物这一领域进行征税可操作性依据的规定。B2B(企业对企业)和B2C(企业对个人)这两种模式,征税的主体比较明确,网上交易不过是为企业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且企业在进入这个销售平台时,服务商都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进行严格的审核,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账号,工商、税务部门只要查看企业银行账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易于监管。而对于涉及商品买卖的C2C(个人对个人)模式,由于我国现行税制对该领域税款征收没有明确规定,征税操作十分困难,个人网上交易成为当前税收监管的一大难题。C2C模式的交易与传统商业零售交易相比,主要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交易的实质还是相同的。网络贸易的去中介化、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等优点,必然决定其超过传统的店面形式成为今后销售的主要渠道,将会促使税收制度的改革步伐加快。
&&&&四、现行税制对于C2C网络购物交易模式可征何种税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这一规定,众多C2C网络贸易卖家在网络上销售货物,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
&&&&2013年8月份开始,我国正式启动"营改增"进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随着&C2C网络贸易的日趋流行,带动了快递行业的发展中,同时,软件和数字内容的拷贝、网络空间的设计,等等,这些都属于营改增的征收范畴。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满足个人所得税条件的自然人,其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从事C2C网络贸易经营的店主和雇员们应该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C2C网络购物交易模式征税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不清晰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是谁、纳税人是谁都很清楚,交易者必须具备资金、场地、人员、章程等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而网络经济免去了传统贸易中的中间环节,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一个域名就可以成立一家"虚拟商店"开展网络贸易,这不但影响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身份的确认,而且使纳税主体更加模糊化。
&&&&(二)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居民管辖原则和地域管辖原则并重的方法。在增值税制度方面,我们对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应税行为实行的是经营地原则,而网络贸易中跨省区交易更为频繁,再则实施经营地税收管辖,会使税收的收入归属更加偏离。因此,在网络贸易状态下,税收管辖权应遵循的原则和适用的方法,是否需要改变,如何改变,将是税务部门面临的又一个严峻的问题。
&&&&(三)税务稽查难以有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传统的纳税稽查是税务机关通过对账簿和凭证的管理来进行的。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很多交易都是采取网上确定价格网下支付的形式,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连接,没有形成书面合同。同时,电子凭证因为其可以轻易修改变得缺少可信度,并且有些账簿和凭证可能被加密,税务机关难以找到,这种情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账簿、凭证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因此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网络贸易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具有相当大的困难。
&&&&六、对网络购物征税的建议
&&&&(一)建立C2C网络贸易税收登记制度
&&&&为实现C2C网络贸易税收源头监控,明确征纳双方法律关系,应建立C2C网络贸易税务登记制度。税务机关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贸易税务登记管理中心,方便&C2C网络贸易纳税人办理各项税务登记。同时,C2C网络贸易纳税人应当及时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
&&&&(二)网络贸易交易专用发票规范化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规范C2C网络贸易的电子发票。首先应在《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次应制定电子发票管理办法,对电子发票的申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做出严格规定。最后,在C2C网络交易结算的同时交易平台必须自动开具电子发票。避免商家逃税,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的证据。 
&&&&(三)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C2C网络交易的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征税规定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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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新时代,互联
网已经深刻地影响了我们的生活。作为一个互联网重要衍生物的网络游戏产业也随着日趋繁
荣的网络经济大潮迅猛发展。2010年是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第十个年头,中国的网络游
戏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数字娱乐市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
规模(仅包括面向玩家的游戏运营收入,不包括海外出口收入和通过其他盈利模式获得收入)
为25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9.5%。其中:国产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到157.8亿元人民币,同
比增长41.9%,占总体市场规模的61.2%。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生活方式和重要的文
化消费方式,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其收入规模远远超过传统的三大娱乐内容产业—
—电影票房、电视娱乐节目和音像制品发行,是金融危机环境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增长亮点,
与国家扩大内需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
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备较大规模的产业。而且,网络游戏产业正在和
电影、电视、音乐等传统文化娱乐产业不断融合,进一步扩大它对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
然而,随着网络游戏的不断更新发展,以网络游戏虚拟物现金交易为纽带,网络游戏的
虚拟世界与人类现实世界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日益模糊,网络游戏虚拟物与现实货币之间的
直接对应联系同样转化得越来越频繁。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
告数据表明,我国网络游戏市场显著增长,目前的用户规模已达5550万人,其中付费用户比
例进一步增加,成为推动国内网络游戏行业营收增长的重要力量。CNNIC报告数据显示,在网
络游戏用户整体规模增长的同时,付费用户的比例也进一步增加,比例达到76.5%。CNNIC报
告将付费用户定义为通过官方以及非官方渠道,进行虚拟装备、虚拟货币、购买帐号和付费
代练等虚拟交易的用户。虚拟交易市场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游戏营收规模的
增长。统计显示,通过非游戏运营商途径购买过虚拟物品的网络游戏用户比例占到整体的
19.6%,规模达到了1088万,虚拟交易市场规模应在100到130亿元之间。2
与网络游戏产业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立法在虚拟物现金交易保护领域的立
法空白以及现行税法对网络游戏虚拟物现金交易行为的无能为力。这种状况导致两方面的问
1 《2008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调研分析报告》载于
2 《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白皮书》载于/gzdt//content_1514798.htm.
网络游戏虚拟物现金交易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
题:一是有关虚拟物的财产属性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从而导致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
不到有效保护。明文法律规定的缺乏不可避免的增加了网络游戏权利保护的困难程度,阻碍
了网络游戏虚拟物现金交易的健康发展。二是虚拟物现金交易领域不容忽视的税源流失。如
上所述,目前我国每年的网络游戏虚拟物现金交易额度均在百亿以上,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潜
在税源。然而,由于虚拟物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导致标的为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现金交易
行为也就无法取得合法的地位。这种状况下税法在目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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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公司的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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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请教一个问题。一个电脑游戏的开发商,提供网络下载游戏服务给网民,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应该按多少缴纳营业税?5%的服务业还是20%的娱乐业?另外作为游戏开发商,其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可按15%计算所得税?
个人感觉,开发商应按5%计税,可以作使用权看待;如作为游戏运营服务商(类似网吧)则按娱乐业计税。
开发商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的,当然可以认定,在符合税务条件的情况下可按15%的税率计所得税。
网络游戏公司的营业税问题
就是按照5%缴纳营业税,属于其他社会服务业.如果能申请下软件企业,那就能享受优惠政策.
我觉得如果仅从无形资产使用权软件来说,可以5%,但如果是在线娱乐,则就20%,至于高新认定应是税务局的事
个人认为,应当区别对待,1、对于电脑游戏开发商销售自己开发的
软件:如果经过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并且在销售同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按5%征收营业税;不同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2、电脑游戏的开发商,仅提供网络下载游戏服务给网民而不同时提供游戏场所及设备的,应按5%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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