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生昨天约我男生约你出去玩的目的 花了300 然后我今天wx给他转了一个200 又转了一次100 他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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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只IT穷狗,去年我给政府贡献了这么多税
穷ds的我在厦门依然买不起房,没有户口。。[attachment=img1]2017年一共交了8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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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还有水印,尼玛的,去哪里盗的图
贱人就是矫情
昨天 20:08
赞赏,支持一下~
昨天 19:25
楼主,一定要淡定啊!
昨天 18:49
年薪那么高,还买不起房,骗肖也
昨天 17:59
年薪差不多40万买不起房?你是打算买豪宅吧,要不然岛内3房很多选择吧。
昨天 17:00
穷的政府都不舍得收我的税
昨天 16:48
得了吧。。。单身公寓总买得起吗?老破旧买得起吧。根本就不想买而已。。。
昨天 16:22
有什么用,房价涨了十倍以上,这点钱,沙沙水
昨天 15:39
这收入,超过90%的小鱼了吧?
我是一个卖茶叶的。只批发&&好茶可以零售
土豪我们做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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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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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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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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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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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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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说穷,又何必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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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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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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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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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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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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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很有钱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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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就很有钱
你这让人想那月均入2万的吃shi2万鸽。。感谢楼主分享
我压根都没有看懂
。。。。。。。。。。。。。。。
好像很厉害的样子!
高收入人群,我一年工资都没8万。
你直接说你一年到头拿了多少钱
别偷偷加 要加就光明正大加
税都比我总收入高
看着图,我一直在擦汗[表情]
应该在40w左右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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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都已经58.5W了
: 人家都列出来了43万,有什么好猜的,扣掉不交税的33万,百分之25
的税,8万左右
: 43万只是月薪金收入,你要看计税总额,这哥们还有年终奖和其他补贴收入
: 你错了,月薪金是所有收入平摊到每个月的,包括奖金跟补贴。而不仅仅是工资。
: 奖金,补贴也是要交税的。你以为能逃税啊?申报的时候一分都少不了。
: 是你不懂还是我不懂,你看他的表上倒数第三行P行里面列式的税基就是58万,他的年收入就是58万,包括月薪、年终、社医保等
: 我错了!确实你你说的那样。
: 这小子一年拿到手的现金有41.9万,真的是不少钱了,纯纯的炫富。如果能做点税务筹划还有可能多拿一点!
: 等这次两会提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坐等就行了,避税就是公积金提高到顶。不过也没多少,关键是厦门没有补充公积金的说法。
你为国家作了很大贡献,国家肯定倡导厦门鑫金诚公司跟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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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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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这么牛逼
整个标题那么多字只有一个字是必须的--------“狗”,其它字都是多余的。
个税提高到3万,楼主这8万就赚到了!可以最多提到7000
工资税收是小头
忍忍就过去了
买卖一次房子我想哭
在厦门是高收入人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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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亲手做的,有没有你喜欢吃的呢
这里美得很!
你家都有些什么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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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蜻蜓)
第三方登录: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鄂2826刑初96号
公诉机关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巴东县人民政府县长,住湖北省恩施市。因涉嫌犯受贿罪,日经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决定,恩施州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受贿一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日指定本院管辖,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于日以鄂某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张廷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于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于日报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至2014年,刘某在担任巴东县人民政府县长等领导职务期间,多次收受他人给付的现金合计人民币33万元及其它财物若干。2003年被告人刘某调任巴东县政府副县长后,因工作关系与冯某相识,2011年冯某提出投资修建养老服务机构设想,刘某表示认可。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冯军来到刘某在巴东县政府的办公室,将30万元现金送给刘某,刘某为其修建老年公寓的规划选址、前期筹建提供支持。2009年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2010年3月张某成立巴东县宏远建材有限公司,同年5月与巴东县政府签订招商投资协议独家经营商品混凝土。2011年初至2014年张某多次向刘某赠送钱物,其中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恩施怡和大酒店旁边的超市购物,张某电话联系后,将1万元现金及烟、酒送予刘某,在此期间巴东县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净化规划区内商品混凝土市场。2004年左右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巴东县兴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史某,2010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史某以拜年名义向其赠送财物,其中2014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史某到刘某位于来凤县大河镇的老家送了1万元现金,期间刘某为其房地产开发、处理卓越广场坍塌事故等事项提供帮助。2012年1月、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曾两次收到时任巴东县移民局局长周某赠送的现金。2013年6月经刘某同意将周某妻子从秭归县移民培训中心调入巴东县移民局资产管理中心。2014年5月的一天,刘某出差在巴东县东圣九州宾馆住宿,收受周某赠送的1万元现金。2010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应邀同陈某3等人聚餐,中途因故离开,陈某3欲为其经营的金德矿业公司尽快办理证照,在送行时将事先准备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及香烟送给刘某。2014年1月底的一天,吴某2为帮助他人竞标巴东县城区道路黑色化工程,来到被告人刘某在巴东县政府的宿舍,咨询项目进展,临走时赠送一套黄金工艺品(碗、勺和筷子)。事后,刘某以电话形式给时任巴东县住建局局长税世春打了招呼。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首是否成立建议法庭核实,并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冯某2012年送给自己的30万元,自己分别于2013年、2014年分两次交给了财政;张某确实给自己拜年了的,2014年的(钱)因自己已经调离巴东县,没有及时退给他,招商引资是分管部门在落实,自己没有过问;史某2014年的(钱)因自己已调到州交通局,没有及时退给他,他的房地产自己没有过问,卓越广场坍塌事故都是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的;周某2016年6月作为我的部下给我1万元钱,他妻子调动是按照程序办理的,我也不知道他妻子调动的事,这1万元已被纪委收缴;陈某3我只和他一起吃过两次饭,他第一次给我送过礼品,我没有看过,他办证的事都是省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厅公开承办;吴某2第一次给自己10万元,自己拒绝了,日,他给自己一套工艺品,自己没有拒绝,但他的项目在我走之前规模、招投标都没有定,自己给住建局局长打过招呼,这是潜规则问题。(如果)我有罪肯定要认,请求法庭从宽处理。辩护人张廷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刘某收受冯某30万元,被告人刘某将该笔款项已经上缴财政专户10万元,另20万元已重复退还给案外人田小平,刘某没有将此款据为己有,在案发前已彻底退赃。2、起诉书指控刘某收受张某1万元,系春节期间所送,含有明显的人情成份,应做违纪处理;起诉书指控刘某收受史某1万元,史某证言前后不符,被告人没有为其谋取利益;刘某收受周某1万元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且与周某之妻调动无任何关系,不构成犯罪。3、起诉书指控刘某收受陈某3劳力士手表一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起诉书指控刘某收受吴某2黄金物品一套,不属于受贿,且价值不明确,指控不能成立。5、刘某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在纪委部门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6、刘某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请求法庭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被告人刘某被任命为中共巴东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书记,同年2月21日被选举为巴东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巴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巴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刘某在任巴东县人民政府县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具体事实如下:一、2003年,被告人刘某调任巴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后,与冯某相识。2011年,冯某向被告人刘某提出在巴东县城区投资修建养老服务机构设想,刘某表示认可。2012年6月左右的一天,刘某在巴东县人民政府的办公室内,收受冯某送来的人民币30万元,并向冯军推荐巴东县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一带作为修建老年公寓的规划选址。日,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与冯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恩施州夕阳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就在巴东县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一组和七组,建设颐养园老年公寓的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并向巴东县人民政府请示,刘某签名批示“原则同意,请李某1按规划、功能专门指导开工建设”。日,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与恩施州夕阳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老年公寓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书》。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情况。2、巴某干[2009]4号《中共巴东县委关于李某2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巴某干[2009]9号《关于巴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巴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第二号)》。证实日,刘某任巴东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书记,同年2月21日被选举为巴东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情况。3、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函、《巴东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刘某辞去州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证实巴东人大常委会同意刘某辞去州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已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情况。4、巴办文[2012]11号《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部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证实日,刘某兼任巴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的情况。5、2010年度第2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证实刘某任巴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情况。6、巴东县瑞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颐养园老年公寓的请示》、《关于加快建设颐养园老年公寓的请示》。证实该公司就投资、建设颐养园老年公寓事项,于2011年1月向巴东县民政局、2011年4月向巴东县人民政府请示的情况。7、恩施州夕阳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恩施州夕阳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成立及法定代表人为冯某的情况。8、巴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恩施州颐养园老年公寓建设项目立项的回复意见。证实日,该局就恩施州颐养园老年公寓建设项目的立项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9、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与恩施州夕阳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招商引资框架协议的请示》。证实日,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与冯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恩施州夕阳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就在巴东县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一组和七组,建设颐养园老年公寓的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并向巴东县人民政府请示,刘某签名批示“原则同意,请李某1按规划、功能专门指导开工建设”。10、恩施州夕阳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益养园老年公寓项目立项初审的请示》。证实日,该公司向巴东县民政局请示对益养园(颐养园)老年公寓项目进行立项初审的情况。11、老年公寓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书。证实日,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与恩施州夕阳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益养园(颐养园)老年公寓招商引资协议的情况。12、巴东县民政局《关于同意筹办巴东县益养园老年公寓的批复》。证实日,巴东县民政局批复同意筹办巴东县益养园(颐养园)老年公寓的情况。13、科目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发票,恩施州外侨局《关于恩施州政府代表团出访美国、加拿大、巴西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恩施州政府代表团出访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湖北省赴新加坡领导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班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实刘某两次因公出访费用共11.5万元的拨付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巴东县瑞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夕阳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刘某调任巴东县常务副县长时,由于工作关系,就和刘某认识了。大约在2010年下半年,我想在巴东县投资修建一所养老服务机构,我就找到时任县长刘某,给他讲了我的想法,刘某当时就说,搞养老机构是一个有前途的产业,国家又有扶持政策,政府一定大力支持。我就给他讲我回去好好策划一下,再请刘县长帮忙指导,提出一些参考意见,刘某当时说可以。2011年上半年,我就以巴东县瑞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分别向巴东县民政局、县政府提交投资修建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又多次找过刘某及民政局长陈坚,但一直没有回音。后来我才了解到,县委书记李某2还是支持这个事,但刘某不是特别热心,我当时还在想,我和刘某的关系还可以,他怎么这么对我,我心里还有想法。我后来又去找刘某,他还是讲支持我,但就是没有行动。到了2012年上半年,一直没有动静,我就想是不是没有给刘某送钱,他不给我搞事,于是我就产生了给刘某送钱的想法。大约2012年5月份,我准备了30万元现金,事先用一个纸质的手提袋装好,在车上随便找了一张纸盖好,来到刘某位于巴东县政府的办公室。进门之后,就把装钱的袋子放在刘某办公室内的椅子上,我给他讲,我还是想在巴东县城投资修建养老机构,希望得到他的支持,我当时还给他提交了一本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刘某当时看了还说可以,这个事情可以搞。因为刘某当时比较忙,我也没在他办公室待多久,我离开的时候,指着我拿来的纸质袋子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希望领导以后多关照。刘某当时推辞一番就收下了,然后我就开门走了。我送给刘某的30万元现金都是红版100元票面的,1万1扎,共30扎。因为2012年煤炭生意好,我的车上当时有几十万备用金,我就从车上的备用金中拿出的30万元送给刘某的。后来,按照刘某的安排,我就把养老服务机构地址选在巴东县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一组和七组(小地名冯家湾)。2013年4月,我成立恩施州夕阳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我和巴东县官渡口镇的投资协议,巴东县官渡口镇政府也向县政府提交请示,我就拿着这个请示找国土、住建、民政等部门以及副县长李某1、县长刘某签字,他们都同意了,这样前期筹建手续就办下来,名称叫巴东县颐养园老年公寓。我只把前期的筹建手续办好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动工修建,也没有征地,没有资金投入,搁置起的。(问:你为什么要给刘某送钱?)答:因为我想在巴东县投资修建一个社会化养老中心,需要得到巴东县政府及县长刘某的支持。作为县长的刘某同时兼任规划委员会主任,该项目涉及的征地、规划、环保等环节,都需要刘某表态,他如果支持、帮助我,各方面的关系肯定好处理,县长不支持我,我肯定办不好这件事情。我给刘某送钱,就是想得到刘某的关照和支持。(问:刘某给了你什么关照和支持?)答:一是前期办理筹办手续阶段,我没有给他送钱,进展一直不顺畅,后来我打听到刘某对我这个事情不热心,于是我就给刘某送了30万元钱,刘某后来才安排城建、规划等部门让我选址,他自己也才签字同意,我的筹办手续才能办下来;二是我准备修建的养老机构的地址也是刘某推荐的。我给刘某送钱,主要是想得到他的支持,把投资修建一所养老服务机构的事情办下来,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他也还可以帮我协调处理一些关系,投资修建养老机构国家也有一些优惠政策,也需要得到刘某的支持。但是现在这个项目已经搁置了,这些也就谈不上了。(问:你送给刘某的30万元钱,他是否退还给你或者的你家人?)答:“他没有退还。”(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03年,我从来凤县调到巴东县工作,分管财贸工作,冯某是一个煤矿老板,是纳税大户,所以就和冯某认识。在2011年左右,因为煤炭行业不景气了,冯某准备转行,就和我聊起他想在巴东县城区投资修建一所养老院,希望我支持他,我就叫他去找民政等相关部门联系。大约是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冯军到我在巴东县政府的县长办公室来,又给我讲起他想在巴东投资修建养老机构的事情,他还带了一本关于在巴东县城区修建养老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我看了后,认为这是件好事。但是谈到选址的时候,由于巴东城区规划区没有合适的地点,而且地价也比较贵,我就叫他把地址选在巴东县政府规划区之外的巴东县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一带,因为这个地方离城比较近又在规划区外,地价相对便宜,交通方便,环境好,适合养老,发展前景好,他也表示同意,我也给他讲,只要国家有政策,政府肯定大力支持。事情说完冯某临走的时候,他就把一个手提袋放在我办公桌旁。我当时认为是香烟,就收下了。后来,我打开袋子才发现袋子里面是装的人民币,我数了一下,一共30扎,一扎1万元,一共30万元,票面都是100元面额的。当时我心里还有点紧张,但想到我和冯某认识也快10年了,我从心里也比较认可他这个小兄弟,就没有把钱退还给他。当天晚上,我就把钱拿回我在巴东县政府宿舍802房间,放在我的卧室衣柜中。(问:冯某为什么给你送这30万元钱?)答:一是因为冯某和我都是省人大代表,私人关系一直较好;二是他想在巴东修建养老中心,在征地、规划、环保等需要得到巴东县政府的支持,而我是巴东县县长,有我给他帮助,他在各方面的关系肯定好处理些。(问:冯某送你的这30万元钱,你是否上缴相关单位或退给冯某及其家属?)答:都没有。冯某送我的这30万元钱都是我自己开支使用了,使用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2013年7月份,州政府组织我们州内部分县长到美国、加拿大、巴西考察学习,我就从中拿了大约10万元备用,在北京我换了1万美元用去大约7万元左右人民币,在北京请客吃饭等花费大约3万元左右。换的一万元美元我在美国、加拿大、巴西消费了;2013年11月左右,省委组织部组织全省部分县长到新加坡考察学习,我从中拿了大约6万元左右在新加坡消费了;剩余的资金都是我日常生活开支使用了,主要用于我个人请客消费了。2、被告人刘某的自书材料。证实2012年底,在办公室他(冯某)送现金30万元,没有上交和退还,主要用于个人两次出国和在武汉消费。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二、2009年初,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日,张某成立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三级”,同年5月18日,张涛赟以代表人的名义与巴东县人民政府签订巴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张某的公司享有在本项目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独家经营的权利。后,刘某将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列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并组织巴东县政府的相关单位成立专班解决该公司在建设、经营中遇到的困难。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刘某在恩施怡和大酒店旁收受张某为感谢其给予的帮助而送来的人民币1万元及烟酒。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巴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协调工作的会议纪要》,巴东县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室《关于县城规划区内“禁现”工作落实情况的通报》。证实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就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召开协调会,并印发了会议纪要;日,经巴东县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预拌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日,巴东县人民政府组建工作专班对“禁现”工作(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进行督查的情况。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于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三级”3、巴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投资协议。证实日,巴东县人民政府与巴东县宏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巴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投资协议,张某以巴东县宏元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代表人的名义签署合同,其中协议约定张某的公司享有在本项目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独家经营的权利。(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初,在召开恩施州政协会议期间,自己经黄震益介绍认识了刘某。后来,我多次到巴东考察决定就在巴东建商混站,刘某就同意了,并把我作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10年5月,我与巴东县政府签订了招商投资协议,巴东县政府还成立了工作专班支持项目建设,我在巴东设立了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8月份项目正式动工,2011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在这个过程中,我就和刘某认识并熟悉了。2012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按照原来的招商引资协议,商混站开工后,巴东县政府要组织力量禁止巴东城区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简称“禁现”),但县政府一直没有组织实施,我就用档案袋装了两条湖南产“和天下”香烟,用信封装了1万元人民币到巴东县政府刘某办公室,先汇报了要求政府“禁现”的事情,刘某当时承诺,等到月份组织力量实施“禁现”。我走的时候,就把烟和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刘某办公桌上,他说了几句客套话,就收下了,然后我就走了。2013年底,社会上传闻刘某要调到州交通局上班。2014年元月下旬(2013年农历腊月下旬)一天下午4、5点钟左右,我记得没几天就要过年了,我联系刘某,他说在恩施怡和大酒店楼下家欣隆超市买东西,我用一个纸袋子装了4条1916黄鹤楼香烟,用信封装了1万元人民币放在装香烟的袋子里,另外还搬了一件茅台酒(6瓶)。我开车到家欣隆超市门口等他,刘某开的一个黑色的小轿车,我把装有香烟和1万元人民币的纸袋子以及那件茅台酒放进他车的后备箱,我说没几天就过年了,给他拜个年,他说了一些客套话就收下了。(问:你给刘某送了多少钱?)答:第一次我给他送的2万元,他没有收。后来我又给他送过两次钱,每次都是1万元,一共2万元。(问:你为什么要给刘某送钱、物?)答:因为我是通过刘某同意招商引资到巴东建设商混站的,在建设过程中,他作为县长,给予了我公司大力支持、帮助,内心还是很感谢他,所以给他送钱、送物表示心意。(问:刘某给了你什么关照?)答:第一,我是通过刘某同意招商引资到巴东建设商混站的,并把我公司作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第二,在建设中,刘某安排县政府成立工作专班支持项目建设;第三,在招商引资协议中,巴东县政府承诺,商混站投入生产后,给我公司投资优惠。后来,经过刘某同意,县政府给我公司返还了68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第四,按照招商引资协议,商混站投产后,巴东县政府要组织力量禁止在巴东城区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县政府一直没有组织实施,我就多次找刘某要求实施“禁现”,刘某也对我承诺组织力量实施“禁现”。(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大约2009年左右,自己通过黄振益介绍与张某认识,在2010年的时候,张涛赟和巴东县政府签订协议,到巴东投资建设并经营一家叫宏元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阴历2011年底、2012年底和2013年底,张某分3次给我送了3万元人民币,每次1万元,其中,2011年的1万元当时就退给张某了,2012年底的1万元上缴到巴东县财政,2013年底的1万元我自己日常个人开支用了。大约2013年年底快要过年的一天下午,我正在恩施怡和酒店旁边的超市买东西,张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就告诉了他地方。张某就说让我等他一会,他有事请找我,我就回答好。过了几分钟张某就开着车过来了。张某下车后就跟我说让我将我的车后备箱打开,接着张某就从他的车子里搬了一个印有茅台酒字样的箱子放到了我的车上,同时还在我车上放了一个袋子。放好以后张某过来和我聊了几句,然后我和张某分开了。后来我查看了一下张某给我送来的东西,有4条香烟(具体品牌我记不清楚了)还有牛皮信封装有1万元人民币,以及一箱茅台酒。(问:张某为什么先后多次给你这些送钱或物?)答:因为张某在巴东县投资经营了宏元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后,在他的企业遇到困难时,县政府净化了混凝土搅拌市场,禁止了一些零散的私人现场混凝土搅拌,要求统一使用张某经营的宏元商品混凝土。(问:你给张某提供了哪些帮助?)答:一是张某到巴东投资时我给予大力支持,将其公司列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使其享受政策上的一些优惠;二是在张某商混站的建设中遇到困难后,我组织巴东县政府的相关单位成立专班解决建设中的相关困难;三是根据巴东县政府和张某所签的招商协议,在我的主张下经过县政府同意,退还了张某购买土地的680万元土地出让金;四是在张某企业遇到巴东县现场搅拌混凝土情况比较普遍的具体困难时,我安排政府的相关部门组成禁止巴东县城区现场搅拌的专班解决他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三、日,被告人刘某主持召开2010年度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第2次会议,就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房地产公司”)的滨江花园三期建设问题等问题下发了会议纪要。兴业房地产公司根据此次会议纪要,分别于日、7月15日办理了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刘某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对兴业房地产公司承建的巴东县信陵镇卓越广场建设工地挡土墙坍塌事故进行处置。2014年1月的一天,兴业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来到刘某位于来凤县大河镇的老家,刘某收受了史某以拜年的名义送来的两瓶酒及人民币1万元。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巴东县规划委管理委员会巴规发[2010]2号《2010年度第2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证实日,刘某主持召开2010年度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第2次会议,就滨江花园三期建设问题等问题下发了会议纪要。2、兴业房地产公司《关于滨江花园三期工程邀请招标的请示》。证实日,兴业房地产公司就滨江花园三期工程向巴东县人民政府申请邀请招标的情况。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证实兴业房地产公司的滨江花园三期酒店公寓楼根据巴规发[2010]2号会议纪要,于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4、巴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滨江花园三期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的说明》。证实巴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于日对兴业房地产公司的滨江花园三期项目进行监管的情况。5、《关于信陵镇卓越广场建设工地挡土墙坍塌事故处置指挥部会议备忘录》、《关于进一步加快信陵镇卓越广场建设工地挡土墙坍塌事故处理的会议备忘录》、《关于信陵镇卓越广场建设工地挡土墙坍塌事故处置的会议备忘录》、《关于信陵镇卓越广场建设工地挡土墙坍塌事故有关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证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刘某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处置兴业房地产公司承建的巴东县信陵镇卓越广场建设工地挡土墙坍塌事故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兴业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约是在2014年春节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到了),我到时任巴东县县长刘某在来凤县大河镇的老家去给刘某拜年,当时我给刘某送了1万元现金和两瓶酒(具体牌子记不清楚了),那一万元现金是用牛皮信封装着的,票面都是100元的。我给刘某送钱是因为我一直在巴东县搞生意,而刘某是巴东县的县长,我希望和他拉近关系,在生意上得到刘某的关照。2012年11月,我在巴东县开发的巴东卓越广场发生垮塌事故后,刘某在一次开会的时候说看有机会给我报一个地质灾害类项目,可以帮我减少损失。于是,大约2012年底,我就打电话给建始县政协的邱坤昌(我的妹夫),因为他和刘某很熟悉。并请他帮我给刘某送了5万元钱的现金,送钱的具体过程我不清楚,是邱坤昌经办的,但是后来刘某把5万元钱退给我了,当时不是他本人退的,来退钱的是两个年轻人,我叫不出名字,我只知道有个年轻人是他秘书。给刘某送5万元钱是希望刘某在巴东卓越广场垮塌事故中关照我,帮忙给我争取一个地质灾害项目,以减少我的经济损失。2、证人税世春的证言。证实自己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刘某在担任巴东县县长期间的相关问题。一是卓越广场垮塌后期处置过程中刘某存在违法行为。首先,决定程序违法。关于卓越广场的处置问题都是开的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都是刘某主持召开并最后决定的,而不是县政府常务会议,按规定应该通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其次,违规使用资金。卓越广场垮塌后处置资金问题,卓越广场垮塌后临时抢险工程县政府财政垫付了300万元,因为住建局是临时抢险工程的业主单位,所以这300万元是财政拨付给住建局的;信陵镇政府、县国税局用于维稳、老百姓住酒店的所有费用不低于200万元。(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在2014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史某到我来凤县大河镇黑家坝村的老家去给我拜年,我记得他当时给我送了两瓶酒和1万人民币,当时的具体细节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问:史某为什么要给你送这些钱物?)答:一是因为史某一直在巴东搞生意,我是巴东县县长,他希望我能在他所从事的生意上给予他帮助和照顾;二是因为史某所开发的巴东县卓越广场于2012年11月发生了垮塌事件。我在现场处置,并为其协调赔偿及受灾群众的安置相关问题,他给我送钱是为了感谢我对他的帮助。(问:你给史某提供了哪些帮助?)答:一是在史某的企业发展上给予政策支持;二是在2012年史某所开发的巴东县卓越广场垮塌后,我到现场坐镇指挥,安排巴东县国税局一起和史某出资完成相关赔偿问题,同时协调相关政府单位一起组织力量解决受灾群众的安置问题,通过这些措施帮助史某解决好了卓越广场垮塌事件。2014年1月份的那一万元没有退还或上缴,我自己日常开支使用了。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四、日,被告人刘某签发了巴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县移民资产管理中心使用编制请示的批复》,同意将巴东县移民局局长周某的妻子王某从秭归县移民培训中心调入巴东县移民资产管理中心。2014年5月的一天,刘某出差到巴东,住宿于东圣九州宾馆。当晚,周某来到刘某住宿的房间与刘某闲聊后,刘某收受了周某为感谢其关照而送来的人民币1万元。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巴东县移民局《关于恳请批准县移民资产管理中心使用编制的请示》;移民局党组会议记录。证实日,巴东县移民局向巴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请示,将王某调入巴东县移民资产管理中心的情况。2、巴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县移民资产管理中心使用编制请示的批复》及签发稿。证实经刘某签发,巴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日同意巴东县移民资产管理中心选调工作人员1人。3、巴东县移民局《关于从秭归县移民培训中心商调王某同志的函》。证实日,巴东县移民局函请巴东县人社局按程序批准,并办理商调(王某)手续。4、《干部商调函存根》。证实巴东县人社局向秭归县人社局商调王某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他(刘某)来到巴东,住宿在巴东县东圣九州宾馆的侧楼,当天晚上,我就来到刘某在宾馆的住宿房间里去看望他,我和刘某聊了会儿工作方面的情况后,我就对刘某说,感谢老领导对我的关照,我也没带什么东西,你自己买点喜欢的东西,并拿出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人民币(都是票面100元的红版人民币)的信封递给刘某,刘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因为当时刘某是巴东县的县长,而我是移民局局长,感谢刘某对移民局工作的支持和对我的关照,同时也是看望和感谢老领导。(问:讲一下你妻子工作调动情况?)答:大概从2006年到2011年的期间,国务院三峡办水库移民咨询管理中心多次想把我调到他们单位去搞业务,我当时提出我妻子(王某)没有工作单位,如果我一个人调到宜昌去,家庭负担很重,他们就承诺想办法给我妻子找个单位,于是,在2012年3月份,就通知我妻子到秭归县移民培训中心工作。但是,到了2012年下半年,该咨询管理中心因体制改革改成自收自支的企业,我就不想调过去了,但我妻子还是在秭归县移民培训中心上班,为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在2013年初,我就向巴东县编办提出调动妻子回巴东工作的申请,到2013年9月,我妻子就从秭归县移民培训中心调回巴东县移民培训中心工作。(问:你为你妻子工作调动的事情找过刘某没有?)答:因为刘某也是巴东县编办的主任,我曾经找他说过我妻子调动回巴东县工作的事情,刘某当时就叫我先按照程序向编办提出申请,到时候,他们再研究决定。(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的一天,当时我已调到恩施州交通局工作,到重庆奉节等地调研银白高速公路的相关情况,经过巴东时我在巴东县东圣九州宾馆住宿。当天晚上,周维来到我宾馆的房间,来看我这个老领导,我们坐一起聊了会儿工作等情况后,周某拿出一个信封递给我说,没带什么东西,让我自己买点喜欢的东西,感谢老领导这么多年的关照,我推辞了一下没有推辞掉,我就收下了。周某走后我打开信封看了一下,里面是票面100元人民币,共计1万元。(问:你认为周某为什么要给你送钱?)答:一是我在巴东工作期间,我是县长,周某作为移民局局长,是我的下属,他给我送钱是想联系感情,希望工作上得到我的支持和帮助;二是大概在2013年左右,周某的爱人从秭归县调回巴东县工作,我作为编委会主任在编委会上,我同意了,他2014年5月份给我送1万元就是为了感谢我对其妻子的调动给予帮助。这1万元我没有上缴给单位,也没有退还给他,而是用于了我自己日常开支。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五、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应陈某2的邀请,与巴东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3等人一起聚餐,中途刘某因故离开,陈某3为得到刘某的关照,在送行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及香烟送给刘某。2014年1月的一天,吴某2为帮助谭某得到巴东县城道路改造修复(黑色化)一期工程,来到被告人刘某在巴东县政府宿舍的房间,咨询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将一张写有相关公司名称的纸条递给刘某。临走时,吴某2将谭某转交的一套黄金工艺品送予刘某。事后,刘某打电话给时任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税世春,要求其给予吴某2支持。2016年5月,谭某借用的湖北省万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巴东县城道路改造修复(黑色化)一期工程(二标段),并于日,以元的价格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09年初,我们几个朋友到巴东县投资做铁矿生意,2009年8月,我们成立巴东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我任公司法人代表,我在巴东做生意过程中,经巴东县工商联主席陈某2介绍,认识了时任巴东县县长的刘某。因为从2009年就和几个朋友一起在巴东县从事铁矿生意,刘某是当时巴东县的县长,所以我一直就想和他把关系搞好点,希望他多关照我们公司。在2010年的8月份左右,我在澳门买了2块“劳力士”手表,每块手表价值3.5万元港币,两块总计7万元港币。买表后不久,大约是在2010年的9月份,我到巴东来,并请时任巴东县工商联主席的陈某2约刘某来到巴东长江边的“土家宅”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我就给刘某说,希望他能够尽早地帮我们金德矿业的采矿许可证办下来,刘某当时答应了,说巴东县政府会尽快帮忙办理好。在吃饭快结束的时候,刘某说他有事要先离开,我就出来送他,在“土家宅”坝子里,我就从我的车上拿出事先用一个纸袋子装着的一块价值3.5万元港币的“劳力士”手表(手表是用一个盒子装着的,表带是金银色相间,表盘是银白色,边上有一圈金丝)和4条“和天下”的香烟,手表放在纸袋下面,香烟放在上面,我说给他几条烟抽一下,并将装有手表和香烟的纸袋放到刘某的车上,刘某说了谢谢后,他就离开了。我购买手表的时候,是分别开具发票的,购买后,我将发票分别放在装手表的盒子里,发票应该是随手表一起送给了刘某和薛昌斗。但是,我购买这2块手表的钱,我在巴东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报销了的,有财务记录。2、证人税世春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巴东县县委决定2014年为新型城镇化推进年,城区道路黑色化工程是其中的一个重大工程项目,预算为8400余万元。在2014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我接到原巴东县县长刘某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说:“世春啦,公安局的老吴(吴某2)你认识唦。”我说:“老领导好,我认识。”他接着讲:“老吴在别个那里打工,也是巴东的老领导,想在你那个黑色化里面做点事,你支持他搞哈。”我说:“那要经过招投标”他说:“那你多划几个标段唦,这样才好搞,才摆得平。”我在电话里说:“那尽力支持”。招标公告出来后,开标之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快要下班的时候,吴某2打电话找到我,他递给我一个条子,说这时谭某报名投标的情况,让我帮忙把这个条子交给住建局的业主评委。我当时瞄了一眼这个条子,上面写了好几个公司的名字(具体名字没有记住),就把这个条子放在了口袋后下车了。2014年5月下旬开标的当天早上上班时,我、副局长黄某、业主评委邓某还有招标股和市政股的工作人员等人来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准备开标,我去后就直接来到四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高云的办公室,跟高云说今天的开标要请他帮忙把关严点,县委政府都重视,是政治任务,其中的二标段谭总(谭某)要搞,我认为谭某肯定找过高云,我一说高云就明白。于是我就和高云商量,为防止投标企业与评委接触,临时商定通知邓某到四楼高云的办公室有事,邓某上来后,我们就叫他把手机关上,然后我就把吴某2给我的纸条交给了邓某,并叫他赶快把这几家公司记下来,关注一下他们的标书,接下来高云就把楼下打出的清单给邓某看了下,我出去后,高云就给邓某讲怎样打分的情况,我在楼道间给黄某讲,要他把外围与评委看严点,防止他们接触。后来经过评标,谭某借用的湖北万某公司中了二标段。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5月份,也就是巴东县城区道路黑色化工程开标的当天上午,我们局里分管市政工程的黄某副局长给我打电话,说单位上决定让我作为业主评委去参加一个工程项目的开标,没有说工程项目的名称,叫我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去,我上三楼后见到了黄局长,黄局长说税局长(住建局局长税世春)在四楼高云的办公室等我,我马上就到高云办公室去,我进去后,税局长就给我说:“今天开的这个标是城区黑色化项目,这个事情书记、县长都比较关注,这是一个政绩事情,是一个政治任务”,紧接着,高云就打电话叫他们招投标中心的工作人员把参加投标的公司名单送一份上来,高云把名单拿进来后,和税局长在一起商量后认为竞争不是很激烈,决定就在巴东县评标。随后,税局长就给我说,要确保“北京瑞通”中标第一标段,并拿出一份写有三、四个公司名称的单子(有些公司名称我记不清楚了,但是我清楚地记得有“湖北万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我看,说这是投第二标的几个公司,叫我把公司的名称记在心里,在评分的时候要多加关照,因为我是第一次参加这种评标活动,税局长就叫高云教我们怎么去评标,怎么打分,怎么控制才能确保这几个公司中标,高云把这其中的一些细节和技巧告诉给我后,我就下楼进入评标室了。我按照税局长和高云的要求,在评标的过程中,对“北京瑞通”和税局长给我看的那几个公司进行了特别关照,打了高分,最终,评分结果出来了,“北京瑞通”公司在第一标段排名第一;而第二标段中“湖北万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排名第一。4、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元旦前的一天,谭某对我说:“我想在这个项目(巴东县城区道路黑色化项目)上搞工程,需要刘县长(刘某)帮硬忙。我说:“你在刘县长那里还要送钱不好搞,也给人感觉不好,看能不能送点有价值的纪念品”。谭某说:“我过几天,元旦(2014年元旦)的时候去香港看一下,买点东西。”这样,2014年元月初的一天,谭某给我打了电话,当时在电话谭某对我说:他正在香港一个卖手表的店子里,看见有5万多、16万多等价位的劳力士手表。我说:那边假货蛮多,要到大点的、老字号的店子里去买,免得上当,买的时候手表样式要好看点,还要开发票。他说这个店子是大店子,要买一块十几万的劳力士手表送给刘县长(刘某),还要买几块5万多的手表好送人。我说:可以。2014年元月底一天晚上,谭某给我打了个电话他在政府机关宿舍大院里看见刘县长(刘某)家灯亮着,他在刘县长家楼下的车子里等我,要我快点过去,我就开车过去。上了谭某的车后,谭某找的一家合作公司名称写在纸条上(公司名称我记不清楚了),谭某把一个装有一块劳力士进口手表和一个工艺品金碗的蓝色布料文件袋递给我,要通过我将金碗和劳力士手表送给刘某。到了刘某宿舍(802),我向刘某说到我一个朋友(谭某)是做市政工程大公司的,有蛮好的业绩,想竞标巴东城区道路黑色化项目,并拿出写有公司名称的纸条递给刘某,请他(刘某)方便的时候可以考证一下这家公司,在研究的时候能把谭某所在公司推举一下。刘某说:现在在做方案,要等方案定下来后才能定得了,当时刘某没有给我一个确定的意见,我就觉得不能给刘某送那么多财物,在我离开刘某家之前,我就将一个工艺品金碗(礼品盒包装着)从袋子里拿出来送给了刘某。我下楼后,就把装有劳力士手表的袋子放在我自己车上了,我返回谭某的车上后说:手表和金碗都已经送给刘某了。谭某一直都以为我已经将劳力士手表送给了刘某。2014年3月份,我给刘某发了一条手机短信,请求他早日决定实施黑色化项目,问他觉得我上次请托的公司怎么样。一会儿后,刘某回复说好的。2014年大概4月初,刘某就调任州交通局工作去了。宣布调离那天,我给刘某发信息说日后到巴东了请他吃饭,并询问他请托的事情不知怎样,他回复说已交办。在谭某和我这次送金碗和劳力士手表给刘某之前,谭某在买金碗的时候,也给我打电话询问过我。5、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劳力士手表和金碗是我与吴某2商量好之后,我于2014年元月专程到香港去买的。买的一块劳力士手表价格是16万多元人民币,金碗每套3万多元人民币。劳力士手表和一套金碗是由吴某2送给巴东县县长刘某的。(问:2014年5月,你竞标巴东县城道路改造修复(黑色化)一期工程(二标段),你共借用了哪些公司的资质?)答:我当时借用的有湖北省万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天工建筑有限公司等共6家公司的资质。(问:你借用资质的哪家公司中标了巴东县城道路改造修复(黑色化)一期工程(二标段)?)答:湖北省万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价是1700多万元人民币。(二)书证1、铁矿资源综合开发协议。证实日,巴东县人民政府与广州众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铁矿资源综合开发协议的情况。2、企业基本信息、巴东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变更信息;股东信息、管理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证实巴东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于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3,以及该公司股东的构成情况。3、采矿许可证。证实巴东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取得龙角坝铁矿开采许可,有效期限为日至日。4、支付证明单。证实日,巴东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账务上,以购劳力士手表2块事由,支出70000元的情况。5、巴东县城道路改造修复(黑色化)一期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日,湖北万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元的价格签订巴东县城道路改造修复(黑色化)一期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6、情况说明。证实根据刘某供述,2015年5月左右,在得知吴某2被巴东县纪委“两规”后,其将吴某2所送的黄金制品砸坏后丢弃到他家小区的垃圾箱里。经多方核实,该黄金制品确实无法找到实物。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巴东县政府招商引资引进了陈某3经营的一个开采铁矿的金德公司,经时任巴东县工商联主席陈某2介绍我和陈某3就认识了。在2010下半年的一天,陈某2说陈某3过来想请我请个饭,我答应了。当天下午我就到土家寨去参加这次饭局,后来因为当天我的安排比较多,吃饭到中途我就说还有其他的事情要先离开,出来后我上车准备离开,陈某3走到我车子旁,将一个袋子递给我,并说是给我带的几条烟,我当时没有拒绝,接过了陈某3递给我的袋子,说了声谢谢后我就让司机开车离开了。后来,我将陈某3给我的袋子从车上拿回我位于巴东政府宿舍的住房,我查看袋子才发现,袋子里除了几条“和天下”的香烟以外,还有一个灰白色的正方形盒子,打开盒子后我看见里面装有一块银色的劳力士男士手表。我当时就将手表和香烟一起收起来了。(问:陈某3为什么给你送上述手表和香烟?)一是陈某3到巴东县来经商,礼节性拜访巴东县的领导;二是他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和我拉近关系以便获得我的照顾。在2014年1月份的一天,吴某2拿着一个装有东西的袋子到我巴东县政府宿舍家里,坐下后,吴某2和我说起巴东县城区道路黑色化的事情,咨询其进展情况,说他一个朋友是搞市政工程的,很有实力,请我帮忙关照一下,并将一个写有公司名称的纸条递给我,我接过纸条大致看了一下,因为当时很疲倦,印象不深,有几个公司的名字,具体哪些公司我记不清楚了,然后将纸条放在了一边,吴某2走的时候从他带来的袋子里面拿出一套黄金制品(里面有一个金碗、一个金勺子和一双金筷子)放在客厅的桌子上并说,“给您送个工艺品”。我推辞不要,吴某2放下后就走了,我也就收下了。后来我就给时任县住建局局长税世春打电话说,原来县公安局的吴某2想搞道路黑色化的工程,您按照政策规定多给他支持,如果他问起来,你就说我给你打过招呼的,税世春在电话中答应了。(问:吴某2为什么要给你送这套黄金制品?)2014年1月份吴某2给我送的这套黄金制品是想我在他承接巴东县城道路黑色化项目上给予帮助,好让他搞到这个工程。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六、另查明,刘某在接受恩施州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收受175.1万元并上交的事实,主动交代了收受部分老板钱物并及时退还的问题,同时主动交代了收受冯某人民币30万元的问题。同时,刘某在恩施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的违纪资金中不含其收受周某的人民币1万元。日,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恩施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州人民检察院协商提供刘某案件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函》及附件。证实刘某在接受恩施州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收受175.1万元并上交的事实,主动交代了收受部分老板钱物并及时退还的问题,同时主动交代了收受冯某人民币30万元的问题,以及刘某在恩施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的违纪资金中不含其收受周某的人民币1万元的情况。2、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证实日,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的情况。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其受贿金额如何认定。二、起诉书指控刘某收受张某烟、酒,收受史某以拜年名义赠送的财物,收受陈某3劳力士手表一块,收受吴某2一套黄金工艺品如何认定问题。三、被告人刘某是否构成自首。结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如下评判:一、被告人刘某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其受贿金额如何认定问题。(一)关于刘某收受冯某30万元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收受冯某人民币30万元,并为其修建老年公寓的规划选址、前期筹建提供支持。被告人刘某辩解冯某的30万元,自己分别于2013年、2014年分两次交给了财政。辩护人张廷红提出起诉书指控刘某收受冯某30万元,被告人刘某将该笔款项已经上缴财政专户10万元,另20万元已重复退还给案外人田小平,刘某没有将此款据为己有,在案发前已彻底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1、刘某在担任巴东县县长期间,收受冯某人民币30万元,为冯某修建养老服务机构推荐规划选址,并在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建设颐养园老年公寓项目的请示上签批原则同意等意见,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担任巴东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此次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2、刘某辩解冯某的30万元交给了财政及辩护人提出刘某收受冯某30万元,刘某没有将此款据为己有,已将该笔款项已经上缴财政专户10万元,另20万元已重复退还给案外人田小平,在案发前已彻底退赃的辩护意见,未提交相关收据、转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且刘某于日、2月4日在侦查机关调查、讯问时明确供述:“冯某送我的这30万元人民币都是我自己开支使用了,使用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在2013年7月份左右,到美国、加拿大、巴西考察学习,我就从中拿了大约10万元备用,其中,我在北京换了1万美元用去大约7万元左右人民币,在北京请客吃饭等花费大约3万元左右。换的那一万美元我在美国、加拿大、巴西消费了;2013年11月左右,到新加坡考察学习我从中拿了大约6万元左右在新加坡消费了;剩余资金都是我日常生活开支使用了,主要是用于我个人请客消费了。”同时,在刘某日的自书材料也明确载明“冯某,煤矿企业老板,2012年底在办公室他送现金30万元,没有上交和还退,主要用于个人两次出国和在武汉消费。”故本院对刘某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刘某此次收受冯某30万元的行为属于受贿。(二)关于刘某收受张某、史某、周某各1万元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收受张某1万元现金及烟、酒,在此期间巴东县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净化规划区内商品混凝土市场;收受史某1万元现金,为其房地产开发、处理卓越广场坍塌事故等事项提供帮助;同意将周某妻子从秭归县移民培训中心调入巴东县移民局资产管理中心后,收受周某赠送的1万元现金。被告人刘某辩称,张某确实给自己拜年了的,(钱)没有及时退给他,招商引资是分管部门在落实,自己没有过问;史某2014年的(钱)没有及时退给他,他的房地产自己没有过问,卓越广场坍塌事故都是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的;周某作为我的部下给我1万元钱,他妻子调动是按照程序办理的,我也不知道他妻子调动的事,这1万元已被纪委收缴。辩护人提出刘某收受张某1万元,系春节期间所送,含有明显的人情成份,应做违纪处理;起诉书指控刘某收受史某1万元,史某证言前后不符,被告人没有为其谋取利益;刘某收受周某1万元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且与周某之妻调动无任何关系,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对以上问题作如下评判。1、关于刘某收受张某人民币1万元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刘某收受张某的1万元在春节期间,但刘某的供述与张某的证言均能证实,刘某在将巴东县宏元建材有限公司列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并组织巴东县政府的相关单位成立专班解决该公司在建设、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上,给张某经营的公司提供了帮助;且双方均明白张某送给刘某1万元,是张某为了感谢刘某给予的帮助。故,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经营的公司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万元的行为,属于受贿。关于刘某收受史某人民币1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刘某在主持召开2010年度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第2次会议中,以及对巴东县信陵镇卓越广场建设工地挡土墙坍塌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均为史某经营的兴业房地产公司谋取了利益,且双方均明白史某事后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刘某在生意上给予其关照,因此刘某收受史某以拜年的名义送来的1万元与其上述履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刘某为史某经营的公司谋取了利益。故,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史某经营的公司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万元的行为,属于受贿。3、关于刘某收受周某人民币1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刘某在签发同意将巴东县移民局局长周某的妻子王某从秭归县移民培训中心调入巴东县移民资产管理中心后,收受周某的1万元,刘某的供述和周某的证言均能证实,周某将1万元送给刘某,是为了感谢刘某对其给予的关照。虽然,周某未明确表示该款是为了感谢刘某为其妻工作调动而送,但刘某在签字同意周某之妻王某调入巴东县移民资产管理中心,为周某谋取了利益,事后又收受周某为感谢刘某的关照而送来的1万元,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周某之妻的工作调动上为周某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万元的行为,属于受贿。4、刘某提出其收受周某的1万元已被纪委收缴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能成立。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冯某人民币30万元,张某人民币1万元,史某人民币1万元、周某人民币1万元,并为冯某、张某、史某、周某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金额达33万元,属数额巨大。二、关于起诉书指控刘某收受张某烟、酒,收受史某以拜年名义赠送的财物,收受陈某3劳力士手表一块,收受吴某2一套黄金工艺品如何认定的问题。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刘某收受陈某3劳力士手表一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刘某收受吴某2黄金物品一套,不属于受贿,且价值不明确,指控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证人张某、史某、陈某3、吴某2、谭某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刘某收受了上述财物。故辩护人提出刘某收受陈某3劳力士手表一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收受吴某2黄金物品一套,不属于受贿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三、关于被告人刘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辩护人提出,刘某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在纪委部门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刘某在接受恩施州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收受175.1万元并上交的事实,主动交代了收受部分老板钱物并及时退还的问题,同时主动交代了收受冯某人民币30万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中“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第二项“(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的规定,刘某在接受纪律检查机关调查期间,在纪律检查机关所掌握的刘某收受175.1万元并上交的线索外,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即收受冯某30万元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辩护人提出刘某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院对本案的以上评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冯某、张某、史某、周某的人民币33万元及张某、史某、陈某3、吴某2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接受纪律检查机关调查期间,在纪律检查机关所掌握的刘某收受175.1万元并上交的线索外,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即收受冯某30万元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刘某表示“(如果)我有罪肯定要认,请求法庭从宽处理”,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刘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刘某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请求法庭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刘某受贿数额巨大,不属于犯罪较轻或轻微情形,同时,刘某又不具有其它免予刑事处罚情形,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兵审判员尹寿远人民陪审员金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肖起红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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