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拳头上一座山走在路上,后背被人打了一拳是怎么回事

《龙殇剑帝》
第1章 比赛
早晨的阳光总在风雨后才能发挥出它真正的美,在一片绿茵茵的树林中也可以感受到宁静的感觉,仿佛又感觉到一种庞大的颗粒在向自己凝聚!
这里是天玄大陆,这里没有金钱,没有高大的房子,没有过街穿巷的汽车,这里依旧是低级的大陆,但却偏偏和其他星球不一样
这里强者为王,败者为寇,只要你拥有强大的实力,就不会任人宰割,所以这里的人们不会用新头脑创造新事物,只会一味让自己变得更强,这才是他们想要做的事情!
叱云国,明月镇,唐家
今天一场隆重而神圣的比赛,将在唐家内部开始,他们开始选举最强的前十名去参加明月镇的比赛,所以今天无不是每一个唐家人激动的日子。
在另一边,一个精神充沛的少年,正在快速的赶往比武场,过了一会儿,他来到了这个硕大的地方。
在他来之后,一些唐家人便纷纷议论到
“一个废物还敢来参加比赛,简直是不要脸!”
“是啊,一个废物也敢来,就不怕丢人现眼啊!”
“如果不是因为去年他的修为大幅度下降,我还会尽他三分,可现在他的修为也没有一丝长进,真是丢人丢到家了!”
听了这几段评价自己的话,唐肖也感觉到很无奈,因为他来到这个大陆也已经快一年了,如果不是因为他前世在地球惹了不该惹的人,他也不至于现在这样,让人斥骂自己,他也在反思过,自己附身到这个人的身上,这个人为什么会修为尽失,于是,他便下定决心暗暗说道;
“我一定会为你报仇,以后你就我,我就是你,昔日你是天才,但现在我仍然会让你成为天才,既然我代替了你,我也一定会完成你的夙愿!”
随着,唐肖的慷慨陈词,比赛也开始了,所以,只要是唐家人都无需报名,自己的名字自然会显示在报名表上!
少顷后,一位年长的老人走了出来,目光扫了一下下面的武者,随后便坐在了族长的位子,这个人自然而然的就是唐肖的父亲唐明,而在之前唐肖修为尽失的时候,也就只有他这个父亲不顾长老们的反对,用重金购买了重阳草,这才让唐肖苏醒了过来!
随后,唐明坐在主位,长老们也纷纷的坐在了自己对应的位子。
少顷后,大长老便开始说道;
今天是我们的选拔赛,也是最关键的一场比赛,如果你们其中的人能进入前十名,那么就会参加明月城的比赛,奖励也是很丰厚的,好了,废话不多说,一共三场比赛,第一场是两个人决斗,胜者一方晋级,我们唐家人也不是很多,才一百多人,如果经历了这第一场比赛,那么人数也只是五十人,所以我希望你们勇敢面对自己的对手!
随着,大长老的言辞,下面的武者非常的惊讶,因为今天他们是两个人比赛,也是随即比赛,如果自己挑中的是一个比自己修为高的人,那么自己就危险了,所以对他们来说,这无不是一场激动人心的时刻!
随后,唐明便开始宣布第一场比赛的两个人
唐天对战唐斗;
过来几息的时间,两人便站上了比赛场,两人对对方拱手抱拳,随后,两人的玄气上涨,看起来已经准备开始比赛了!
随后,唐明便宣布开始……
两人势气爆发,两拳相克,顿时,场面上冰与火的融合,炫美的蓝与红的结合,让在场的人感叹不已。
“火星拳!”
唐斗的拳头随着自己的呐喊顿时变为了红色,而自己拳头的周围,也开始有玄气包裹着,随之,朝向唐天攻去。
在这边,唐天也开始第二次使用寒冰拳,随后,拳头上的蓝色玄气又开始上涨,但她却不主动出击,这让下面的人疑惑不堪?
在这时,唐肖疑惑的神情,随着自己的思索,也尽数消失了,他回想起自己在前世学习的武功,里面就有以揉至刚,以水灭火的方法教自己如何在对方很强的情况下,所施展的武功!
这时,唐天一侧身,躲过了唐斗的一拳,随后,唐斗刚反应过来,便感受到一股拳劲在自己的腹部击打了一番!!
随后,便落到在地,这让台上的长老们也高兴不已,此子有成大器的可能,懂得恃强凌弱,不主动出击,第一拳是试探对手的力度,显然在他看来是沉重的,于是第二拳是趁对方不注意的情况下,猛然的打出他暗暗的那一拳,可以说,这一场决斗是完美的!
大长老首先夸赞出来,这让其他的长老低落了下去,因为唐天是大长老的得意弟子,而唐斗确实三长老的儿子这差距也太尴尬了,难道说自己的儿子,还不如一个弟子强,这让三长老很无奈…
唐明看了看也感觉到不错,但是如果不是自己的儿子修为下降,那么他自己的儿子就是最闪烁的一颗星,但是他至今也没有找到那个让唐肖修为尽失的那个人,这让他起了愧疚之心!
少顷后,唐明便开始整理了一下情绪,随后,便宣布下一位出场人,因为下一个出场的其中有一个是他的儿子唐肖,这让他感觉到无奈,因为他的对手,是被唐家众人夸赞的唐家第一天才唐宁,而唐肖只是昔日天才,所以他们之间的差距可不是一星半点!
随后,唐明便用低沉的语气说到;
唐宁对战唐肖…………
顿时引起了场面的骚动,因为在今天这无疑不是一场巨大的事情,昔日天才对抗如今的天才,谁会赢,可想而知当然是现在的第一天才可以赢,而之前的那个天才如今修为尽失,已经彻彻底底的成为一个废物,又怎么可能是唐宁的对手!
过了一会,唐肖便用坚定的眼神看着这些欺压他的人,因为今日唐肖已经不是任人宰割的废物了!
随后,两人便登上了比武场,唐宁在此时却显的格外的无奈,在他看来,自己欺负一个修为尽失的人简直是耻辱,少顷后,便说到
第2章 家事
中午的阳光照射在空旷的比武场上,显得格外艳红,让站在比武场的武者们都感受到了烈日当头,但是谁也不愿意去乘凉的地方,而是站在比赛场上看着出场的对手比斗,而就在现在比斗的对手,正是唐肖和唐宁,但是谁也不愿意去相信唐肖可以赢过唐宁!
随后,两人便站在比武场的中间,随后,唐宁的一丝笑意,让唐肖感到一丝危险!
少顷后,唐宁便有一点阴笑的瞥了撇唐明,随后便说道;
“我只用一成力和你打,如果你赢了,我以后就承认你是唐家第一天才,如果你输了,,你父亲的族长之位就要让给我父亲,如何,你不同意也行,但是丢进颜面的可是你的父亲!”
顿时,引起了场上的骚动这无不是一件震动整个明月镇的一件大事,而场面下的人顿时有了一种想法,如果唐宁赢了,唐明这个族长之位就会被几位长老所逼迫退位,如果唐明不愿意,那么这也正好顺了这几位长老的意思,如果唐肖赢了,顶多就是图了一个虚名,也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如果唐肖不答应,那么场下的人就会更看不起他们父子两个,看来唐宁是打了一处好算盘啊!
顷刻间,唐明便拍了桌子,站了起来,他愤怒的表情已经达到了眉头之间,便对着底下毫无压力的唐宁说道;
“唐宁你目无尊长,和你的父亲一样,一直对我的族长之位窥探着,如果我稍微做了一件错事,你们就找任何借口,比我退位,但是要不是还有几位长老支持我,那么现在坐在这个位子上的就应该是你大长老唐火了吧!”
唐宁的愤怒已经达到了极值,怒恨恨的盯着唐火……
唐火随后便附着凳子站了起来,对着唐明说道;
“唐明,你那次看见我逼你退位了,你做错事情就应该被罚,你为你那个废物儿子找到重阳草不惜一切代价不顾家族反对,用重金购买了重阳草,而你购买了也行,但是你这个废物儿子修为丝毫没有一点长进,连我儿都没有超过,你说你这还不是有罪吗?!
唐火外表很愤怒感觉到他自己是最有利的一方,而内心却高兴的乐开了花………
唐明顿时找不到话语来回答唐火说出的话,但是唐火说的还是有一点是对的,那就是他不顾家族的反对,用重金才把他自己的儿子治好,但他却忽略了家族长老们的反对,因为购买重阳草的钱可是他们整个唐家三年的开支,对他们来说,就为了一个草去救一个废物实在不值当,所以唐明也没有说话………
随后,唐火便挥了挥自己的长袖,又坐回了自己的座位,便说道;
“我建议夺回唐明族长之位,至于族长之位给谁,到时候在说。”
顷刻间,场下的武者便随之轰动了起来
“什么,就这么草草的驳回了唐明族长之位,就没有考虑过唐明的感受,再说了,唐明也没有做错什么事情,他为整个唐家也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他所花出去的钱也理应是他自己所挣得钱,难道自己挣的钱还要听取别人的脸色吗!”
“是啊,是啊,他们为了一个族长之位,却不顾众人的反应,就这样在场上发起争执,看来丝毫没有把我们放在眼里,而且,他们似乎把整个比赛都遗忘了,看来,我们还是走吧!”
几位年轻的壮年说道,从他们的脸上可以看出,他们对唐明这个族长很满意,如果,唐家族长之位被阴险狡诈的人给取代,那么唐家就不会向现在这样安宁和谐了;被告人王惠伟、余练成、谢秋、黄元海、谢云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被告人王惠伟、余练成、谢秋、黄元海、谢云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甸县人民法院&&&&&&&& &&&&浏览:2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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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惠伟,小名阿X,男,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阳,贵州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练成,小名练X,男,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秋,又名谢老X,男,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林峰,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元海,小名,阿X,男,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日至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家权,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云俊,绰号谢老X,男,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艳,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惠伟、余练成、谢秋、黄元海、谢云俊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正荣、助理检察员陈子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惠伟及其辩护人冯阳、被告人余练成、被告人谢秋及其辩护人马林峰、被告人黄元海及其辩护人王家权、被告人谢云俊及其辩护人陈艳,证人罗某一、王某一、姚某一、赵某一、王某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2时许,被告人王惠伟驾驶一辆雷克萨斯牌轿车(白色,车牌号:贵Jxxxxx)在罗甸县龙坪镇政府路倒车调头时,险些与醉酒后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Axxxxx海马牌越野车相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于是,王惠伟便驾车跟随黄某某所驾驶的海马牌越野车,途经跃进路、斛兴路等路段后,二人在罗斛大道天津灌汤包店门口停车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黄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把长约20厘米的小刀追赶被告人王惠伟。被告人王惠伟逃脱后,便继续跟随黄某某车辆,二人在罗斛大道红绿灯处再次发生冲突,王惠伟便驾车至政府路陈某某家办酒处对其朋友说在街上被人追砍,期间王惠伟打电话给谢云俊,让其来帮忙。谢秋、黄元海、余练成、梁某某、赵某某、王某一等人驾车跟王惠伟到街上寻找黄某某。日22时30分左右,王惠伟接到刘某某电话后,告知王惠伟所查找的人与其住在同一小区,王惠伟等人又驾车至罗甸县龙坪镇腾龙新苑小区寻找黄某某。王惠伟等人下车与回家的黄某某相遇并继续发生口角,余练成在黄某某身后,推倒立于路边的广告牌砸向黄某某,王惠伟趁黄某某被广告牌砸中之机将黄某某摔倒在地,黄某某摔倒在地后,王惠伟、谢秋、黄元海、谢云俊、余练成等人便用拳脚对黄某某的头部、手臂、腰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踢踩,整个过程持续几分钟。经他人报案,警察来到现场,受害人黄某某于当日23时许,经罗甸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惠水公安局鉴定,黄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王惠伟、余练成、谢秋、黄元海、谢云俊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殴打被害人并致其死亡,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惠伟、余练成、谢秋、黄元海、谢云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以当庭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惠伟辨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惠伟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该案是被害人有错在先,被告人王惠伟只是希望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无理行凶行为给与制止,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并没有邀约他人或指使他人伤害被害人的想法,是发现被害人身上有刀怕被伤害才动的手,在得知被害人可能死亡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对其抓捕,主观上具有投案自首行为。2、被告人王惠伟事前无共谋。3、量刑上,被告人王惠伟具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王惠伟家属给与被害人家属巨额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王惠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谢秋辨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秋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秋在本案发生后第一时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同案犯,成立自首。2、被告人谢秋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置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故意,实施的行为也不足以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3、被告人谢秋的家属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被害人有重大过错。5、被告人谢秋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谢秋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元海辨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元海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元海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黄元海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黄元海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黄元海没有打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命伤不是其行为造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5、被告人黄元海主观恶性相对较小。6、被告人黄元海系偶犯。7、被害人有主要过错。8、被告人黄元海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了巨额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黄元海从宽处理。
被告人谢云俊辨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云俊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谢云俊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谢云俊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谢云俊是从犯,只是踢了被害人身体中部,没有伤害要害部位。3、被告人谢云俊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日22时许,被告人王惠伟驾驶一辆雷克萨斯牌轿车(白色,车牌号:贵Jxxxxx)在罗甸县龙坪镇政府路倒车调头时,险些与喝酒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Axxxxx海马牌越野车相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于是,王惠伟便驾车跟随黄某某所驾驶的海马牌越野车,途经跃进路、斛兴路等路段后,二人在罗斛大道天津灌汤包店门口停车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黄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把尖刀(刀长38厘米,木刀柄长14厘米,刀刃长24厘米,刀刃宽5厘米)追赶被告人王惠伟。被告人王惠伟逃脱后,便继续跟随黄某某车辆,二人在罗斛大道红绿灯处再次发生冲突,王惠伟便驾车至政府路陈某某家办酒处对其朋友说在街上被人追砍,期间王惠伟打电话给谢云俊,让其来帮忙。谢秋、黄元海、余练成、谢云俊等人跟随王惠伟到街上寻找黄某某。日22时45分左右,王惠伟接到刘某某电话后,得知王惠伟所查找的人与其住在同一小区,王惠伟等人又驾车至罗甸县龙坪镇腾龙新苑小区寻找黄某某。王惠伟等人下车后与回家的黄某某相遇并继续发生口角,余练成在黄某某身后,推倒立于路边的广告牌砸向黄某某,王惠伟趁黄某某被广告牌砸中之机将黄某某摔倒在地,黄某某摔倒在地后,王惠伟、谢秋、黄元海、谢云俊、余练成等人便用拳脚对黄某某的头部、手臂、腰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踢踩,整个过程持续几分钟。经他人报案,警察来到现场,受害人黄某某于当日23时50分,经罗甸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贵州省惠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日作出(惠)公(刑)鉴(尸检)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日作出(黔南)公(刑)鉴(毒物)字(号毒物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黄某某的心血检出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惠伟于案发后曾让在场人报警,且未逃离现场,后他人报警后警察及时到达现场,在警察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处于一般性排查和询问时,被告人当即称被害人是被其殴打入院,经警察带到公安局审讯后,王惠伟即如实交代与黄元海、余练成、谢秋、谢云俊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谢云俊、余练成分别于日、日到罗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均对伙同王惠伟、谢秋、黄元海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谢秋于日主动到罗甸县公安局,但并未交代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于日才如实交代了伙同王惠伟、谢云俊、余练成、黄元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此前相关同案人及证人均已证实谢秋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黄元海于日主动到罗甸县公安局,但并未交代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于日才如实交代了伙同王惠伟、谢云俊、余练成、谢秋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此前相关同案人及证人均已证实谢秋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事发后,五被告人家属代表五被告人共同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元,并已全部给付。其中被告人王惠伟赔偿元、谢秋赔偿元、黄元海赔偿元、谢云俊赔偿元、余练成赔偿30000.00元。鉴于此,被害人家属一致书面谅解五被告人并请求对五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元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日至日止;被告人余练成因吸毒被罗甸县公安局于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日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日至日止。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惠伟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贵Jxxxxx白色雷克萨斯汽车一辆(表面上印有L字样的本车钥匙一把)、被告人黄元海持有的车架号为Lxxxxxxxxxxx红色大众车一辆(表面印有VW字母本车钥匙一把)、被告人黄元海二代身份证一张;在案发现场提取了尖刀一把。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物证:字母L车钥匙一把、字母VW车钥匙一把、黄元海居民身份证一张、贵Jxxxxx机动车行驶证一本、王惠伟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上述物证。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实。
2、传唤证、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报送案件意见书、交办案件通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证实公安、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程序的情况,其中报送案件意见书、交办案件通知书证实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报请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管辖,后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将该案移交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的情况。
3、被告人王惠伟、余练成、谢秋、黄元海、谢云俊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及其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外貌特征及其具体身份情况。
4、被害人黄某某户籍证明,梁某某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及其户籍证明,赵某某、王某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的具体身份情况及梁某某、赵某某、王某一的具体身份情况。
5、(2005)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元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日至日止。
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余练成因吸毒被罗甸县公安局于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日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日至日止。
7、接警情况说明、出警情况、处警经过:证实公安民警接一女士报警后赶到现场并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的情况。
8、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惠伟案发当晚并未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将王惠伟传唤至罗甸县公安局,经审讯王惠伟如实交代了伙同谢云俊、余练成、谢秋、黄元海、梁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谢云俊、余练成分别于日、日到罗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均对伙同王惠伟、谢秋、黄元海、梁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谢秋于日主动到罗甸县公安局,但并未交代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于日才如实交代了伙同王惠伟、谢云俊、余练成、黄元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被告人黄元海于日主动到罗甸县公安局,但并未交代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于日才如实交代了伙同王惠伟、谢云俊、余练成、谢秋、梁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
9、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倒地的位置附近停放一辆贵Jxxxxx的白色雷克萨斯牌汽车,该车车主王惠伟一直未离开现场,对其询问后,王惠伟称被害人是被其殴打入院,遂对被告人王惠伟进行传唤并经审讯后,王惠伟如实交代与黄元海、余练成、谢秋、谢云俊、梁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余练成、谢云俊、谢秋、黄元海、梁某某迫于压力于日至日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10、120接诊登记表、死亡抢救记录:证实120接诊情况及黄某某死亡抢救记录。
11、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王惠伟日各自的通话清单。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惠伟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牌号为贵Jxxxxx白色雷克萨斯汽车一辆及表面上印有L字样的车钥匙一把;被告人黄元海持有的车架号为Lxxxxxxxxxxx红色大众车一辆、表面印有VW字母车钥匙一把及二代身份证一张。
13、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尖刀一把,刀长38厘米,木刀柄长14厘米,刀刃长24厘米,刀刃宽5厘米;提取被害人黄某某左右手指甲十枚。
14、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移送物品情况。
15、代收条、暂收条、收条:证实被害人家属收到赔偿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的事实。
16、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格。
17、见证人身份信息:证实见证人员的身份情况。
18、调查情况:证实罗甸县城无青龙帮帮派及团伙成员。
19、调查情况:证实罗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刘某某并未帮助被告人王惠伟查询被害人的车辆信息。
20、证明:证实被害人被安葬在罗甸县大亭乡兴合村纳降组寨子边半山腰处。
(二)证人证言
1、梁某某的证言:日晚,我在罗甸县龙坪镇政府路陈某某家那里玩,22时左右,王惠伟来到陈某某家急匆匆地和大家说他在街上被一个人用刀追打,他还说了那辆车的车牌号码,我只记得车牌号前面是贵A,尾数是xxx,是辆黑色的海马牌越野车,他说后大家都出来了。他们追过去后,我和罗某二、阿四(王某一)、黄元海四个人坐黄元海的红色两厢小车也跟着去追,后黄元海打电话问在什么地方,不知道给谁打的,对方说在大圆盘,我们就开车去了大圆盘。我们在大圆盘这里站了大约五、六分钟后,王惠伟就一直在打电话,王惠伟挂了电话后就和我们说,要找的那个人是在电力公司上班的,家住在腾龙新苑小区,叫我们去腾龙新苑小区看那个人是否回家,这样大家都上车了。王惠伟的车子走在前面直接往腾龙新苑走了,我、罗某二、阿四坐黄元海的车子。当我们到腾龙新苑那里时,看到腾龙新苑巷子里有很多人,我们车子就停在腾龙新苑辉煌广告店旁那里,我们车上的四个人下车后就往腾龙新苑巷子里人多的地方去,走到新杆觉台球室下面的路上时,看到王惠伟他们站在路上,有一个大约四十岁左右的男子站在人行道上,当时那个人离王惠伟大约有两米的距离,王惠伟和那个男子互相对看,这时我就从王惠伟的后面绕到那个男子的侧边看,我绕到那个人的侧边时,王惠伟和那个人就开始吵起来,在他们吵架时我就绕到那个人的后面,那个人开始对王惠伟说我认识你吗,你跟踪我搞哪样?王惠伟回答说我又认识你吗,你在大街上拿刀追我搞哪样?那个人又说那么打死啊,连续讲了几次,并且一边讲一边向王惠伟走去,带有想打架的意思。他们两个人大约吵了3分钟左右,余练成就把在人行道上的一块广告牌推翻压在那个男子身上,那个男子被广告牌压后往前走了几步,刚好走到王惠伟的面前,王惠伟就用脚踢那个人的腹部一脚,接着就用拳头打那个人的左脸部一拳,又接着用右手臂去箍那个人的颈部,把那个人放倒在地上。放倒后,大约有七、八个人围上来与王惠伟一起用脚去踢那个人,首先踢的是余练成,余练成踢了他的上身两、三脚,是否踢头部,我没有看清楚,接着谢秋也踢了那个男子的腿部和上身,然后黄元海和三、四个人也踢了那个男子,黄元海具体踢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楚,我只看到他们踢了约两分钟后,黄元海双脚离地跳起来踩了那个男子的小腿。在他们打人的期间,我看到王惠伟提一把刀从围着打人的圈子里走出来,王惠伟提刀出来后就说你拿刀搞我,王惠伟提着刀又往围着打人的圈子里走去,我就对王惠伟说不要动刀,王惠伟不听,拿起刀挤进打人的圈子里,当时那个人还被围着打,他们打了两分钟左右就散开了。他们散开时我看到被打的那个人是侧着躺在地上的,身上左侧靠地面,当时身体还在动,动了几分钟就仰着躺在地上了,之后我就没有看见那个男子在动了,当时我看见那个人的旁边有一把刀,就是在打人时王惠伟提着的那把刀。不知道是谁报警,大约五、六分钟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当时王惠伟是背对着我的,当时我在离他们有四、五米远的路上,我看清楚打人的只有王惠伟、余练成、谢秋、黄元海,因为光线不好,其他是哪些人没看清楚。开始的时候,王惠伟与死者是面对面站着的,王惠伟先用脚踢了死者腹部一脚,接着用拳头打死者左脸部一拳,之后又用手臂箍死者的颈部并把死者放倒在地,死者被放倒地后,其他就围上来对死者进行踢打,同时王惠伟也继续对死者进行踢打,但是具体踢哪些部位,踢了几脚我就不清楚了。余练成最开始是从死者背后用广告牌砸向死者,死者被王惠伟殴打倒地后,由于死者开始是侧躺在地,余练成就对死者的大腿处及后背进行踢打,估计踢了两、三次,然后人多了,我就没有看清楚了。谢秋站在死者的脚部附近,对死者的脚和腰部进行踢打,踢了四、五次后我就看不清楚了。黄元海最先站在死者附近,可是由于当时场面很混乱,我没有看清楚他踢了死者的哪些部位,但是我能确定他对死者进行踢打了,并且在最后黄元海还双脚离地跳起来踩在死者的小腿处,踩了一次后,其他人都散开了。当时我穿的是带有白色小格的夹克,衣袖绿色,没有格子,没有衣领,穿的是牛仔裤,鞋是带点白色的运动鞋。那把刀有一尺左右长,刀刃大约有四、五厘米宽,是单刃刀,刀柄是用布裹起的,布的颜色记不清了。
2、赵某某的证言: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当时我在罗甸县城政府路陈某某家玩,阿弟(王惠伟)来到这里,就大声地跟谢秋说话,我没有听见他们说什么。我出来的时候,阿弟他们已经坐在他那辆白色雷克萨斯车上了,我也过去坐在后排,当时是阿弟开车,谢秋坐在副驾驶,某某(张某某)和我坐在后排。阿弟告诉我们,他被一个人拿刀追砍,还和那个人撞车之类的事,一直走到公安局斜对面的马路边,后面就陆陆续续的有人骑摩托车跟来,当时有七、八十人的样子。过了两、三分钟,阿弟的电话响了,打电话的人(我不知道是谁)告诉阿弟拿刀追他的那个人的名字(我现在不记得叫什么了),住在腾龙新苑。接完电话以后,阿弟就叫我们上车去腾龙新苑,当时在公安局斜对面那里上车的时候,有一个小名叫练成(具体名字不清楚)也上车坐在后排,我们开车直接到腾龙新苑小区那里,我们顺着路往前走了五十米左右,阿弟就看见车牌为xxx的车停在路边,我们的车也停在路边,距离那辆车有二、三十米的距离,阿弟告诉我们就是那辆车。下车以后就看见死者在距离我们十多米的地方打电话,边打电话边往我们这边走,我还隐隐约约听到死者问你们想搞哪样,阿弟他们下车以后就站在车子旁边,练成就绕到死者的后面去,我就走到马路对面站着,练成就推立在路边的一块大铁牌(广告牌)去砸死者,死者被砸到后肩膀和背上后,往前冲了三、四步,刚好冲到阿弟面前,阿弟就先用拳头打,接着谢秋从侧面冲过去打,练成也从后面冲上去打,打了几拳,死者弓下身子的时候,就看见死者的背上有一把刀,这时候旁边又上去两、三个年轻人(我不认识他们),其中一个就抢走了死者背上的刀,并且往后退走了,其他的人还继续在打死者,打了十几秒,死者被打倒在地,阿弟就把刀抢走,往死者那里走过去,旁边有人喊了一句不要拿刀杀他,并且有个年轻人把刀抢走了,随后死者周围围上来很多人,而且有两个男子用脚在死者头上踩了三、四脚。这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后马上打了120急救,这时我就离开现场了。当时有七、八个人动手打的,我认识的有阿弟(王惠伟)、谢秋、练成,还有两、三个年轻人我不知道他们名字,见到他们我只能认出其中一个,另外还有用脚踩死者的两名男子。
3、王某一的证言:日晚上我在政府路陈某某家玩,大概22时,我堂哥王惠伟就来到那里,听说他被人拿刀追砍,在场的很多人开车走了,这时黄元海就开着车子过来了,我就上了车,当时车上有我、黄元海、罗某二、飞机(梁某某)。到了大圆盘,大概有3部轿车和7部左右的摩托车停在那里,有八、九个人,王惠伟对我们说就是在这里被那个男子追砍的。大概两分钟后,王惠伟接了一个电话后说那个男子住在腾龙新苑。我们就前往腾龙新苑,到了之后看见王惠伟那部车上的人也全部下来了,我只记得有王惠伟和谢秋,这时王惠伟就指着一个打电话的中年男子说就是这个人。下车后我就来到台球室对面的人行道上,并站在谢秋的旁边,谢秋回头就对我说阿四你绕到那边去,那边没人(指台球室门口)。我就到台球室门口去了,中年男子这个时候就挂了电话,对着王惠伟大喊了一句那么你就打死我啊。刚说完这话,练成(余练成)就推旁边的那块广告牌砸到中年男子的肩膀位置处,中年男子就往前冲了几步,正好冲到王惠伟面前,随后就见十多个男子上去围殴那个中年男子。刚开始,中年男子被打倒在地上时,我听到有人喊他有刀,把刀抢了,我就上去把刀抢了。随后就见王惠伟从打架的人群中出来把刀拿走了,又走进人群,一分钟左右,就见那把刀被人从打架的人群中扔了出来,甩在人行道广告牌的位置。当时有十来个人动手打的,都是用脚踩踏中年男子的头部和上半身,后面练成又冲上去踢,这群人围殴中年男子没多久,人就慢慢散开了。我就从台球室那边的人行道往黄元海停车的位置走过去,这时就见黄元海和两个男子站在中年男子旁边,黄元海双脚跳起来用鞋底踩踏中年男子的头部和上半身大概有两、三脚。我走到黄元海的小车背后就和我同学刘丰聊天,后面派出所的人就来到了。刀是一把杀猪刀的样式,比杀猪刀长,是木制手柄,手柄颜色像红木的颜色。
4、王某二的证言:日晚上,我在罗甸县政府路陈某某家吃酒,22时许,我弟王惠伟就到了这里对我说他被一个人用刀追砍,然后说要去找那个人理论,接着我、杨某某、赵某某、罗某三就坐着我的一辆福特蒙迪欧跟着王惠伟的车去寻找那个人。到了公安局大圆盘那里时,王惠伟接到了一个电话,说是追砍他的那个人在腾龙新苑,挂了电话以后王惠伟就开着车去了,我们四个也开车去腾龙新苑,到了以后,看到一个人歪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一大帮人围着,没过一分钟警察就来了。除了我们一起来的四个人上去看,现场我认识的还有王某一、练成、王惠伟、黄元海、谢秋、谢云俊、赵某二,其他人我就记不清楚了。
5、姚某一的证言:日晚上在政府路玩,听说有人拿刀追砍王惠伟后,我就和汤某某骑摩托车去街上到处找。走到腾龙新苑小区门口时看见里面人很多,我和汤某某骑摩托车进去就看见有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躺在马路边,看见他快要死了,我就用手去试他鼻子是否还有呼吸,试了一下感觉他没有呼吸了,看见他有一只眼睛是睁开不动,人也不动,我跟王惠伟说人都不动了,你不快点喊医院的人来,王惠伟说早打110报警了,过了一会急救车就把死者抬上车送去医院了。我在现场问阿四(王某一)是谁打的,阿四说是王惠伟打的。
6、罗某二的证言:日晚上我和梁某某他们在我舅家办酒那里玩,阿弟(王惠伟)开车来后喊谢秋出去说话,之后听说有人跟踪阿弟,拿刀追砍他。我就打电话给黄元海,我问他在哪里,过了四、五分钟,黄元海就一个人开着他的红色大众两厢轿车来到我舅家,我就和梁某某、阿四(王某一)上了黄元海的车,我们到公安局旁边看到阿弟把车停在路边,他车后面有十来辆摩托车,阿弟接完电话后就说我们去腾龙新苑。我们来到腾龙新苑一期住房门口就下车走到台球室楼下那里,看到有很多人在那里围着,看到阿弟和死者在争吵,他们争吵过程中我看到我弟陈雨正准备靠拢去看,我就喊他,接着我就和我弟骑他的摩托车回家了。当时我只看到阿弟和死者在争执,具体争执什么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有人推广告牌压死者,死者向前冲了几步,接着就有七、八个人冲上去打死者,用脚踢死者的头部、身上,用拳头打死者的头部,死者倒在地上时,王惠伟继续用脚乱踢死者的身上及头部,练成上去用脚乱踩死者的身上及头部,我看见王惠伟在死者的背后得了一把刀。我当时看到有阿弟、谢秋、黄元海、梁某某、阿四他们在旁边看,还有很多人我不认识。阿弟真名叫王惠伟,穿一件白色长袖衬衣,阿四我不知道他真名叫什么。
7、华某某的证言:日凌晨我接到谢秋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里对我说你来罗甸往贵阳方向圆盘这里把车子开回家,来到圆盘处时,我看见谢秋一个人站在一辆黑色轿车旁,谢秋就将一把车钥匙递给我,并对我说这是小伟的车,我就把车开走了。大约凌晨2时,我接到陈某二打来的电话,她在电话里说你去小伟的车上找一个主机,然后我在车子后排的车门后,看见类似机顶盒的东西。我回电话给陈某二告诉她找到了,她叫我在那里等,马上来拿,大约三分钟后,陈某二又打电话给我说他喊人来要了,等了大约十分钟,就看见一辆轿车从老红绿灯方向开来停在我的车子旁边,坐在车里的人摇下车窗后问我是不是啊某,我回答是,我看见他对我摆了一下头(示意我跟他走),我就在他车后面开车跟着他,在经过金志酒店门口往白龙方向走了大约200米后,他将车停下来,我就打开后排车门,将那个类似机顶盒的东西交给了开车的男子。
8、周某某的证言:日晚上20时我和五个朋友一起在罗甸市政中心隔壁的一家烤肉店吃宵夜,吃到十二点钟左右,各自就回家了。听说那边打死人了,回家后我就发短信给我妹(陈某三),问她今天晚上打架打死的是谁,他们为什么打架,陈某三发短信说一两句话讲不清楚。过了二十分钟陈某三一个人来到我家,和我说王惠伟的车子和另外一个人的车子擦着了,另外一个男的拿刀追阿弟,就因为这件事情打架。我和她一起来公安局门口待了一个多小时,我另外一个妹(陈某二)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去老客车站电玩城路边要他们打架现场的视频盒子,我就和陈某三一起去要,看见一个人开一辆黑色轿车停放在那个地方,车窗是开着的,我就向他招手,他就跟着我开的车子走了,走到农科所旁边一小巷子里面,那人将盒子递给我,我和陈某三就开车去陈某二家,我拿视频主机盒子插在电视上看,视频长达四个小时左右,我没有删除,也没有看见打架时的视频监控,我一直看视频到凌晨6时。早上陈某二打电话给我说罗某四叫我把视频主机盒子送去公安局,后面我就将视频主机盒子送到公安局了。我是不想让街上的视频监控拍摄到我们拿监控视频主机的过程,是为了不让公安机关发现。拿视频监控主机来看谢秋参与打架没有,如果他参与打架的话好寻求法律帮助。
9、罗某四的证言:日23时30分许,我看到腾龙新苑新杆觉台球室下面吵闹就去看热闹,看见王惠伟一个人站在他的白色雷克萨斯车子旁,车头前面的人行道的地上还放着一把长约20厘米的匕首,同时车子旁还有一个男子睡在地上,当时旁边还有几个公安民警拿着手电照着睡在地上的人,我看到他左眼有些肿,眼睛呈半睁开状态,眼珠一动不动,于是我就问王惠伟是什么事情,王惠伟对我说那个男子拿刀杀他,大家散开时我看到新杆觉台球室二楼的外墙上安装有一个摄像头,我就想着摄像头会把王惠伟他们打架的过程摄下来,我就想去把摄像头破坏掉,于是我就往新杆觉台球室二楼跑去。进入台球室我看到肖某某和他的女朋友站在吧台内,我就对肖某某说你看一下,能不能把监控视频删了,肖某某回答删不成。这个时候我看到和我并排站在一起的有两个十八、九岁的男子正准备拿走监控器的主机,但是他们不会拆撤主机背后的信号线,见势我便上前说这个线要把线头拧开才能拉下来,说完我就顺手拆下了一根线,后面他们两个拆剩下的信号线,这时我又走到台球室的一个窗子边,看见窗子外面有一个监控器探头,我就用右手拉住监控探头的支架,顺势将其拉了下来,当时台球室的管理员叫我不要拉,可是我已经将探头从墙上拆下来了,我将探头交给管理员。拿走监控主机两个人,我不认识,他们有十八、九岁,一高一矮,个子高的男生约一米六五,体形偏瘦,上身穿一件黑色短袖T恤,下身穿一条牛仔裤;个子矮的男生身高约一米五五,体形偏胖,其他特征我就记不起了。我的上身穿一件灰白色的T恤,下身穿一条黄色的短马裤,脚穿一双黑色拖鞋。
10、吴某某的证言:日22时左右,我在家听到楼下吵闹,越闹越凶,我就从客厅的窗户往下看,看到有五、六个人围着一个躺在地上的男子,其中有一个人用脚踩在躺着那个男子的胸口上,还有一个人在用脚踢他的头,同时我听到用脚踢那个男子头的人,一边踢一边对着躺在地上的男子说:你不是凶得很吗,你赶紧起来,装死搞哪样,我帮你打。我感觉有点不对,我就马上打110报警了,几分钟,公安民警就来了。听说被打的那个男子叫黄某某,他家和我家是一个小区的,当时黄某某上身穿的是一件白色的衣服,那四、五个人都是男的,我看到在用脚踢的那个人穿的是一件花格格的衣服。
11、班某某的证言:黄某某第一次打电话给我是日22时25分,他说他被跟踪了,并说有人从神泉跟踪他到公安局,用车拦截他,跟他吵起来,他就去车上拿刀追那个人,当时我就跟黄某某说你喝酒醉了快回家睡觉了。他让我喊几个人来,我没理他。第二次是当天22时33分,黄某某又打电话给我说让我记住车牌号是贵J00000的一辆现代车,我叫他抓紧回家休息就挂电话了。第三次是当天22时42分,黄某某又打电话给我说那个人叫毛弟,问我认识不认识,我说不认识,我顺便问他到家没有,他说到家了。第四次是当天22时50分,但我没有接电话,23时12分给他回电话过去,是黄某某的老婆接的电话,当时黄某某的老婆说黄某某被打了,现在是昏迷的。
12、肖某某的证言: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我与女朋友到腾龙新苑新杆觉台球俱乐部玩,玩了半小时左右,听到楼下有人在吵闹,看见大约有八、九十人聚集在楼下,其中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站在一辆白色轿车前说:他撞到我的车,还拿刀来杀我。我跑到楼下看见一个男子倒在人群中间,距离白色轿车驾驶室大约一米的地方,40岁左右,短头发,上身穿一件白色条纹的短袖,下身穿一条灰色的牛仔裤。人群中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一个男子,右手拿着一把刀,刀尖朝下,指着地上的那名男子并向大家说:他撞到我的车,还拿刀来杀我。之后将刀放在台球室对面的人行道上,放好刀后他就走到一旁去打电话报警,刀长约17厘米,单刃刀,刀刃是银白色的。我靠近倒在地上的男子时,就闻到附近有酒味(不是很浓烈)。我回到台球室的时候,看见有10多个男子往台球室楼上跑,他们中有一个人来到吧台处,就直接拔掉连接监控器主机箱的线,但是没能拉开,有两个人跑过来帮罗某四拔监控器主机箱的线,线全部被拔掉后,没有注意到是谁抱走的主机箱。
13、毛某某的证言:日22时30分左右,我在新杆觉二楼台球室听见楼下有人大声吵闹,看见有一个人躺在地上,有一个人用脚在踩躺在地上的那个人。我跑下楼看见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躺在马路中间,看见他肚皮在动,还会呼吸,几分钟警察来了。后有一个男子上楼来找我,叫我把视频删除了,我说我刚来上班不知道怎样删视频,他就下楼去了。23时许,又有两个人上楼来,要把视频盒子的线扯了,我说我刚来上班,扯不得,不要扯,他们说没事的,然后他们就扯视频盒子的线了,把线扯出后将视频盒子拿给另外一个人拿下楼。是一个叫罗某四的人扯的,人很胖,身高一米七左右。
14、王某四的证言:日22时46分,接到王惠伟电话,他问我:你们单位是不是有一个开海马车,牌照是,叫黄某某的人,我说有这个人,王惠伟就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下,大致是说黄某某开车挂到他的车了,双方发生了争执,黄某某喝酒醉了还拿刀追他,我就劝他,既然黄某某是喝酒了,反正大家都是认识的,有什么事明天酒醒以后再说,叫他不要去找黄某某了,后来王惠伟说他知道黄某某是住在腾龙新苑小区,我又劝他不要去找黄某某,之后他就把电话给挂了。我在22时54分打电话给黄某某,黄某某没有接,我接着又打电话给王惠伟老婆,叫她劝王惠伟不要去找黄某某,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之后就挂电话了。
15、刘某某的证言:日22时15分,阿弟(王惠伟)打了一个电话给我,跟我说:我被人开车撞了,那个人是酒驾,现在那人在开车逃跑,是辆贵A牌照的海马车,你来帮我处理一下,我让他打110。因为以前我在交警大队事故科上班,他打电话给我的目的应该是想让我们交警去处理开贵Axxx小车的人。我在22时44分,打电话给阿弟,问他怎么样了,他说在找一辆海马车,我告诉他这个人住在腾龙新苑,在罗甸县电力公司上班,是个酒疯子,经常和人闹事的。我把车开到腾龙新苑路口,看见两辆小车、一辆大众小车、一辆红色小车往腾龙新苑里面开过来,阿弟开的白色雷克萨斯走在最前面,他问我开海马贵Axxx车的人进去没有,我转头问我背后的小区保安王某五,王某五就用手指小区里面,示意贵Axxx车已经进去了。阿弟进去后,我等我老婆和我汇合就没进去。这时我听到像一大块钢板砸在地上的声音,发现那边在打架,看见有块板是在人行道上面的,我们小区里面开贵Axxx那个人正在从人行道往路中间移动,他手上拿有东西,具体拿什么没看清楚,当时有三个人正在打他,都是手打脚踢的。这时一帮人就围上去,用脚朝地上躺着的那个人身上使劲踢,全部用脚不停的踢,一分钟左右就散开了。我只记得三人里面有一个上身穿浅色短袖,好像是短发。后面至少有10人围成一圈用脚踢的,有一个身穿黑色单衣的人跳起来往地上踩,他的体型有点瘦,28岁左右,其他人都是穿浅色或者深色衣服。被打的人根本没有还手的机会,他是头朝县医院(腾龙新苑出口)方向,脚朝龙坪一小(腾龙新苑里面)方向,整个身体是倾斜躺在靠雷克萨斯小车旁边的。我看见他是一动不动的,也没有听到他发出任何声音,这个时候阿弟还用右脚踢了那人一脚,还说了一句还装死。我看见阿弟的哥哥王某二是站在躺在地上那人的脚位置处的,谢云俊站在路上,罗某二是站在人行道卷闸门旁边的。当时他们围成一圈打的时候,有一个人跳起来往地上踩的人,跳起踩人的就是王某二(阿猫)。我看见谢云俊、黄元海打人了。
16、王某六的证言:日晚上22时30分许,我看到黄某某的车子往小区里面走,十多分钟后,小区另一位业主刘某某过来问我小区的xxx来了没有,我说刚刚进小区,随后刘某某就走了。五、六分钟后,来了一部白色的轿车,随后是一部红色轿车,陆陆续续来了七、八部摩托车。当我走到腾龙新苑第一进口铁门时听到砰砰砰的声音,我就立刻联系我们小区的负责人,负责人刘某二来了之后摸了一下黄某某的颈部脉搏说脉搏都没有了,刘某二让我去喊黄某某老婆,我就去了。我看到在黄某某倒地的旁边有把白色的刀,10公分的刀把和刀刃。
17、罗某五的证言:日22时55分,我表哥王某四打电话给我,我没接到,后面我给他打过去。他就说:王惠伟和我们单位的有个人闹矛盾,是车子的事情,那个人喝酒醉了,你告诉王惠伟,什么事情明天再说。我马上就打电话给王惠伟,他说:我在腾龙新苑,不是我惹事,是他把我的车子撞到了,下来还要拿刀杀我。我对他说不要惹事,他答应了一声就将电话挂了。我觉得不放心,又打了个电话给王惠伟让他早点回家,不要在外面惹事。
18、刘某四的证言:日22时,我在公安局旁边的路口看见马路对面包子店门口停了两辆车,白色的小轿车在前面,黑色的越野车在白色小轿车后面,距离大约在2米左右。我看见白色小轿车的车主在前面跑,黑色越野车的车主手上拿一把刀在后面追他,追了10秒钟左右就没有追,没有砍到人。
19、张某二的证言:日晚23时左右我在罗甸县龙坪镇政府路陈某某家吃酒,阿弟(王惠伟)急匆匆地过来说有人拿刀在大街上追砍他,吃酒的一大帮人到陈某某家门口,阿弟就站在路边说:刚才开车的时候差点被一个人撞,那人喝酒醉了,还要拿刀来追砍他,今天晚上要找他理论一下。我就随便上了一部车,赵某某也在车上,开车是阿弟,副驾驶坐着一个人。上车后阿弟不停地打电话,寻问那个人的下落,电话上有人告诉阿弟那个人的住址在腾龙新苑,练成后面也上我们车子,他坐在赵某某旁边。之后我们开车到腾龙新苑门口,阿弟询问站在路口处一个人,海马越野牌车是否停在里面,那个人回答是的。我们进入腾龙新苑后,就有一个人从对面走过来,当时他的手是背着的,质问阿弟:今晚你要搞哪样,你是不是要把我杀死,阿弟指着那个人说就是这个人拿刀要砍他,当时那个人是背着手的,我们不知道他手上拿有什么东西,所以没有人敢上前,我怕双方发生打架后伤到我,我就借机到外面买烟,出去遇到我两个朋友,日野文和杯杯(周某二),我就和他们两个在那里闲聊,当时腾龙新苑已经聚集了一大帮人,闲聊中听到腾龙新苑里传来打骂声,我进去看到刚才与阿弟争吵的那个人横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不久警察也到了现场。
20、周某二的证言:日晚22时许,阿弟(王惠伟)跑到陈某某家说有人在街上要杀他,之后一大帮人来到大路边,我与日野文来路边时,阿弟他们已经开车走了。之后我打电话给阿弟问在哪,阿弟说在腾龙新苑,出事了。我与日野文一起开车去腾龙新苑,看到张某某往大门口方向看,张某某说人多是要搞出事的,最好站远点,之后我们三个走进人群里看,看到有一个男子横躺在阿弟车旁的地上,一动不动,好像已经没有呼吸了,旁边围着四、五十人在看热闹,我随口说了一句这个人可能要死,随后听到一位穿着长袖睡衣的妇女在身旁说那么多人打一个,你一脚我一脚的,不死才怪,刚才我已经报警了。当时围观的人特别多,我记得的人有:阿弟、余练成、谢云俊、阿四、罗某七、黄元海、老猫、谢秋、张某某、日野文,其他人有些认识但不知道名字。
21、罗某八的证言:日晚上,我在陈某某家玩,听说有人打架,我就叫罗某九骑摩托车和我一起去看怎么回事。当看到罗甸县人民医院对面的小区人有点多时,我自己跑进去看到练成推大牌子砸一个喝酒的男子,那个男子被砸到后,大约有七、八个男子就冲上去打,听到有人说有刀,不要拿刀砍,把刀抢了,我就跑到人群里面在阿弟的手上抢到一把刀,抢到刀之后,我就走出人群站在旁边看。最后我看到喝酒那个男子倒在地上,谢秋站在喝酒男子停车这边,用脚踩男子手臂。阿X站在喝酒那个男子头的另一边,用脚踩男子的头部两脚。之后,警察就来了,阿弟就问刀在哪,拿刀给警察,我就把刀拿给阿弟了,阿弟就把刀放在路边的地上。接着我就去二楼台球室了,看到罗某四来到台球室,和台球室的收银员讲了几句话后,罗某四扯了一个机子盒子抱下楼。大牌子跟路边的广告牌差不多大,高1.2米左右,长4米左右。练成是罗甸人,21岁左右,身高165CM左右,有点瘦。谢秋,27岁左右,身高至少一米七以上,有点胖,罗甸口音。阿X看起来像27岁左右,身高一米六五左右,中等身材,罗甸口音。
22、赵某三的证言:日晚上19时至20时左右,我和黄某某一起在金泉酒店的一个包厢内吃饭,黄某某邀请我去的。有我、黄某某、黄某某的父亲、还有8个人我不认识,我和他们第一次见面。我们一共喝了2瓶郎酒,有7个人喝酒,有我、黄某某的父亲,还有5个是黄某某的亲戚。黄某某是最后敬他父亲时喝了一点,黄某某喝酒之后有点急躁。我们吃完后,我就坐黄某某的车去他家喝了一杯茶,我坐了十几分钟,黄某某就开车送我回家了。
23、王一某的证言:日我们是在一起吃晚饭,我、黄某某、王二某、黄某某的父亲、县电力公司的小赵、黄某某的堂弟黄一某、黄某某的堂叔和韦某某。除了韦某某没喝,其他的人都喝酒了,53度的郎酒,是黄某某带去的,喝了两瓶。当晚黄某某喝了一、二两,他喝酒之后性格很差,脾气暴躁,我感觉他没醉,吃过饭之后他还开车送我们回家。
24、王三某的证言:日晚上22时左右,刘某某开车到我家接我打算去吃夜宵,之后刘某某把车停在腾龙新苑门口的公路边等他老婆,我下车买烟回来后,看到腾龙新苑里面人有点多,我和刘某某就走进去看,看到十几个男子围着一个男子,先是争吵,之后就打起来了。那个男子倒在地上,有十几个男子就把那个男子围成一圈用脚踢。我认识的有阿弟、谢秋、黄元海他们也在用脚踢倒在地上那个男子,其他人我不认识。阿弟是站在倒在地上那个人头部的位置,黄元海、谢秋是站在倒在地上那个人腰部的位置,阿弟上身穿一件白色的衣服。
25、罗某三的证言:日晚上我在政府路陈某某家玩,22时左右,王惠伟来到那里说他被人拿刀追砍,在场的人全部跑出来,我上了王某二的车,车上还有杨某某、赵某一。来到公安局门前的大圆盘,人有点多,当时看见王惠伟打电话,好像在问追砍他的人的姓名和住址,电话里说那个人住在腾龙新苑,他们就去腾龙新苑了。而我们去公安局对面那家小卖部买烟,是杨某某拿的两百元给我去买的。我们车速不快,王某二当时在开往腾龙新苑的路上还说不应该让那么多人去,人多会打出事的。我们到腾龙新苑小区门口约四十米的路中间看见躺着一个人,边上还有人围起,但已经没有人在打了,当时王惠伟正在打电话报警,电话内容是说有个喝酒开车的人拿刀追他,现被他抓住了。到现场后,是我和杨某某、赵某一先走上去看,王某二是把车停好后才来的,我没有看见他打人。我看到有谢秋、黄元海、王惠伟、赵某某、谢云俊,其他的人我没有注意到。
26、赵某一的证言:日晚我们在政府路陈某某家玩,约22时,王惠伟来到那里说他被人拿刀追砍,在场的人全部跑出来,当我出来时,罗某三站在王某二车子旁边喊我和他们一起坐车,我坐到后排座位副驾驶后面,杨某某坐我旁边,罗某三坐副驾驶室,王某二开车。之后开到大圆盘公安局旁边,已有两辆车停在那里,一辆是王惠伟的白色雷克萨斯,另一辆是红色的大众两厢车,大约有20多人,我记得名字的有王惠伟、谢秋、黄元海、谢云俊、某某(小名)和我们车上的四个人。当时王惠伟正在打电话,王惠伟挂电话后说要找的那个人在腾龙新苑,接着大家都往腾龙新苑走了,我们由于买烟,所以车子走在最后。当我们到腾龙新苑路口那里时,我们坐车的三个人就先下车,王某二因为找地方停车没有和我们一起走。我看到一个人侧身倒在地上,右身靠地上,头部往医院方向,脚朝一小方向,听到那个人还在出气,出气的声音有点大,王惠伟离那个人最近,当时王惠伟在打电话,他好像是在打电话报警,一会警察就来了。王惠伟穿的是白色衣服,谢秋穿的是深蓝色衣服。
27、杨某某的证言:日晚上在陈某某家玩,22时左右,阿弟跑进来说被人拿刀追了,人就散了,我上了王某二的车,车是王某二开的,车上有阿波、赵某一,其他人记不清了。我们到公安局大圆盘,看见阿弟在打电话,当时人有点多。在王某二开车走了10米左右,我就问车上的人谁身上有烟,他们都说没有,我掏了200.00元给阿波买烟。我们到腾龙新苑后,我们就各自下车了,我也不知道王某二、赵某一、阿波去哪里了,我就到有一块牌子倒在地上的位置,我站在那块牌子上面,看到一群人围成一圈,地上还躺有一个人。
28、郭某某的证言:我不知道罗甸县有青龙帮这个组织及其成员,我认识王惠伟、谢秋、谢云俊、黄元海、梁某某、余练成,我没有听说他们有帮派。
29、姚某某的证言:日晚上,我在罗甸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办公室加班,当晚刘某某22时左右来过我们办公室,记得好像是他拿一个案件的照片给我,然后我们聊了十多分钟,他就走了。当时办公室有我、张一某、金某某,刘某某没有使用办公室的电脑,也没有谈起关于海马车和车牌号的话题。
30、金某某的证言:日晚上,我在罗甸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办公室加班,一起加班的有同事姚某某和张一某。当晚刘某某22时左右来过我们办公室,记得当晚他是在街上查车,他之前是我们科的,下班后就来我们办公室聊天,聊了十多分钟,他就走了。刘某某没有使用办公室的电脑,我记得当时他是一直站着和我们说话的,也没有谈起关于海马车和车牌号的话题。
31、张一某的证言:日晚上,我在办公室加班,一起加班的有同事姚某某和金某某。当晚刘某某22时左右来过我们办公室,记得当晚他是在街上巡逻,他来我们办公室聊天,聊了十多分钟,他就走了。刘某某没有使用办公室的电脑,我记得当时他是一直站着和我们说话的,也没有谈起关于海马车和车牌号的话题。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惠伟的供述和辩解:日21时左右,我在陈某某家办酒那里出来,开车正在调头,这时有一辆海马牌越野车从政府方向过来,车速很快,差点撞上我的车,他还一直盯着我看,我摇下车窗玻璃问他看哪样,他开口就骂我看你又搞哪样。之后他就开车往跃进路方向走,我当时很生气,就开车跟着他,此时我拨打交警队刘某某的电话,接通后我说:现在有一辆贵Axxxxx海马越野车酒驾,在街上开得很快,差点就撞上我了,你们来把他抓了。刘某某说他现在没有空,并叫我直接拨打110。我拨打110后,110给了我一个号码说是交警队的,要我拨打就可以了,拨通后我说现在有人酒驾,在街上开车很快,你们快点来抓他,我现在一直跟在他后面的,交警队问跟到哪里了,我们马上就来。我跟到公安局门口一家包子店门口时,他就停车了,我看见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女人带着两个小朋友在路边准备开他的车门上车,但是又没有上。这时海马车突然加油倒车向我的车撞来,我急忙加油倒车,倒了七、八米,海马车就停了,这时我就开车上前和他并排问他:你看不到后面有车啊?他说我倒车。我听后没有说话,就把车开到海马车的前面,下车去质问海马车驾驶员,这时海马车驾驶员也下车来了,我质问:你开车要撞到我了,还开车抵来抵去的,你想搞哪样嘛?他说:我倒车,你想搞哪样嘛?你不是在跟我吗?我说我是在跟你,发生几句口角后,他就转身从海马车的驾驶员座位下面抽出一把刀来,我当时看见他抽出刀就转身跑了,他在我后面一直追,想砍我,我跑了大约十几米,发现他没有追了,我就拿出电话再次报警:刚才酒驾的那个人现在公安局门口,还拿刀砍我,你们快点来抓他,对方说知道了,马上来。挂电话后我在路边等了大约五、六分钟,海马车才开车离开,我就回到路边的车上,又继续开车跟他,跟到盘龙巷路口前面时,我看见他调头往这个方向来了,我也马上调头,但是这时他发现我了,就加起油门向我冲来,我见后立即加大油门调头就跑,他就在后面追,我在前面跑,途径斛兴路、河滨路,进入政府路,来到陈某某家门口,我停下车跑进去对着正在里面吃酒的一大帮朋友说:我被人拿刀砍了,还开车追我。他们听后就冲出来一大帮人,这时正好在门口碰见谢云俊,他就问我是不是那辆海马车,说着手指向正经过此处往政府方向行驶的一辆海马越野车,我说是的,就是那辆。接着我的一大帮朋友就开着车往解放路方向追,当时坐我车的有谢秋、赵某某、张某某。我开车载着他们三个来到之前他拿刀要砍我的地方准备找他,一、两分钟后,我哥王某二和陈某三各自开着车赶到了,我哥开的是一辆白色蒙迪欧,陈某三开的是一辆棕色帕萨特,接着又来了很多摩托车,其中有一部分是看热闹的,这时我接到刘某某打来的电话说车子查到了,人是电力公司的,家住在腾龙新苑。接着我就对朋友说去腾龙新苑。这时练成(余练成)也上了我的车,车上有我、谢秋、赵某某、张某某和练成五人。在去的途中我拨打了电力公司王某四的电话问他们单位是不是有一辆贵Axxxxx的车?他说有,车主叫黄某某,我说他刚才拿刀想砍我,王某四说他是个酒疯子,等他明天酒醒了再说,我说好。到腾龙新苑门口时恰好看见刘某某站在进小区的入口处,我问他车子进小区没有?他转身问旁边的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该男子说进去了。我们就开车进入小区,到里面一家台球室门口时,就看见了刚才的那辆海马越野车停在里边,驾驶员正站在车子旁边,他看见我的车后就往我这个方向走过来,我停好车对车里的人讲就是这个人。接着我们就全部下车向这个人走去,期间我对练成讲你绕到他的后面去看他身上有没有刀,练成听后就自己去了,这时只有我和谢秋、赵某某、张某某在一起,我又对他们说不要动,意思是要他们不要动手打他。说完我回头看了一眼,发现吴某三和罗某二也来到我身后了。这时我们和这个人相距只有四、五米了。这时我就先问他:你今天开车差点撞到我了,还想拿刀杀我,你凶得很是不是?他说我就是凶,我说你还有理了,他接话道:不管有没有理,今晚我就是要整死你。说着他就朝我冲过来,这时练成就把旁边的一个大广告牌搬倒,正好砸在他的后背处,他被砸中后就用手去顶广告牌,我见后立即冲上去面对面地用双手把他抱住,之后右手顺势去摸他的后腰处,准备抢刀,但是没有抢到,我就把他摔倒在地上了,接着我和练成就用脚踢他的手臂、腰部和头部,踢了几脚,这时我旁边就冲了四、五个人上来用脚踩他,这时我看到我们打他的人中有一个人手中拿着死者的刀,我就说把刀给我,然后拿刀的人就将刀递给我,我得刀后听到有人在喊不要拿刀整他。几秒钟后我就将刀递给我旁边的另一个人,具体是谁我记不起了,此时我就停手了。在我要刀及将刀递给另外一个人期间,还有几个人继续用脚踢死者。这几个人停下后黄元海上去踩了死者的手臂和头部几脚。我们打完死者后,死者是右侧身躺在地上的,黄元海踩完死者后,死者就成背部靠地,面朝天的姿势躺在地上了。这时我听见旁边人说好像不动了,意思是说死了,然后我就拿手去试他的鼻息,发现还有气息。一分钟左右,警察就到了。黄某某大约四、五十岁,身高一米七几,身材偏瘦,短发,贵阳口音,身穿一件白底带橘黄色花纹的短袖T恤,下身穿着一条灰色的休闲长裤。当时我上身穿一件灰色长袖衬衣,白色衣领及袖子,下身穿一件灰色休闲长裤,脚穿一双黑色皮鞋。当时就想教训他一下,是我们先动手的,我看见殴打黄某某的有练成和黄元海,其他的由于人太多,现场太混乱,所以没有注意。和我一起去现场的有谢秋、赵某二、张某某、练成、黄元海、日眼文、罗某二、罗某四、杯杯(周某二),我当时在现场记得清楚的就是这几个。练成当时是先搬路边的广告牌砸黄某某后背部,之后用脚踢、踩黄某某的腿部和腰、胸部,因为当时练成是站在黄某某的双脚那边,打了几秒钟后他就停住了。黄元海是在我和练成停手之后才上来打的,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在打,他是用脚踩了黄某某的左手臂几次,接着踢了黄某某的头部一脚,具体是用的那只脚,踢在什么部位我就没注意了。练成二十二岁左右,身高约一米七,身材偏瘦,短发,衣着特征我没注意;黄元海三十岁左右,身高约一米六五,中等身材,身着一件带白点的衬衣,其他的我记不起了。黄某某带的刀长约一尺,单刃,刀柄也是铁质的,深灰色。我当时就只用脚踩,踩他的左侧上身、左手臂及头部,其中左侧上身和左手臂踩了四、五次,头部踩了一两次,但是具体踩在那个位置记不起了。他们也都是用脚踢、踩他的脚、身、头,没有使用任何工具。打架现场的监控是我和罗某四、王涛去拔的,是罗某四拔下来的,监控的主机也是罗某四卸下来的,最后拿走主机的是王涛。
昨晚(日)我在监室想起日和我一起在罗甸县腾龙新苑殴打黄某某的人员中还有阿四(王某一)、梁某某、赵某某三人。阿四22岁左右,身高约一米六八,身材偏瘦。梁某某大约24岁,身高一米六五左右,满脸的伤疤。当时在我把黄某某摔倒在地的时候,他们就冲过来打了,几乎是同时开始打的。因为当时我把黄某某摔倒在地之后,我看见阿四从旁边冲过来在黄某某的后腰处抽出一把刀,并说背上有刀。我把黄某某摔倒在地之后,黄某某是头部朝医院,脚朝一小方向,背朝台球室右侧躺着,当时谢秋是站在我的左手边和赵某某一起,也就是黄某某的头部位置,用脚踩,具体踩在什么位置我没注意。谢云俊站在我的对面,就是黄某某的腰部位置,也是用脚踩,具体踩在什么部位我没注意。我当时站在黄某某的胸部位置,练成站在我的右手边,也就是黄某某的下半身位置。站在我对面的,也就是黄某某背部的还有梁某某、阿四,其中梁某某站在黄某某的臀部位置,阿四站在黄某某的下半身位置,和梁某某一排,黄元海在我们打过后站在黄某某的背面殴打。殴打黄某某的同伙有谢秋、谢云俊、练成、赵某二、黄元海、阿四、梁某某。
2、被告人谢云俊的供述和辩解:日晚我参与他人打架,后来打的人送医院抢救死了,我害怕就跑了,回家后家人说公安局的人来找我,我就来投案自首了。当晚23时左右,我接到王惠伟打来电话说被人拿刀追,让我过去,我在陈某某家见到王惠伟,他说:刚才有一辆海马车撞着他的车,他和那个人吵,那个就拿刀追他。王惠伟又说:大家去帮我找这部车,我去问他一下。接着大家分别上车去找海马车了,我也骑摩托跟在后面。见他们进了腾龙新苑,我才进去的。我当时听见里面吵闹,我往里面走看到王惠伟的白色轿车停在台球室对面路边,路坎上站着一个人,练成拉着路边的一块广告牌用力撞这个人,这个人踉跄到王惠伟的车头前,王惠伟上去打这个人的头,练成也跟着打。我还看见王惠伟一直打这个人,一只手捏住这个人的手,另一只手里握着一把刀,他俩手扭在一起,王惠伟将这个人打倒在地,有几个围上去踢,我也上去踢了两脚,打了两、三分钟,就没打了。王惠伟抢得刀时旁边有人说不要拿刀搞,他听见后把刀递给了王某八,这把刀应该是开海马车的,王惠伟说就是拿这把刀追他的。当晚我穿一件灰色长袖T恤衫,穿一条蓝色西裤。王惠伟穿一白色T恤衫,裤子记不清了。我站在死者身体左侧中部,谢秋站在死者脚部,王某八站右侧脚部,王惠伟站死者右侧中部、王某八的左侧,王某二站死者头部右侧,黄元海站我的右侧靠死者头部左侧。记不清梁某某的位置了,我一靠近死者时他就在哪里了。参与打的人还有练成、王惠伟等人,当时打的人很多,我没注意,还有一些人站在旁边,他们打没打我没注意看。还有几个年青小伙我不认识,远处三、四米的地方我看见张某某在。
3、被告人谢秋的供述和辩解:日晚上我在陈某某家玩,22时30分左右,王惠伟来到那里,喊道:我被一个开海马车的人追砍了,你们和我去找他一下。随后在场的二、三十人就跟着他出来了,有的人去骑摩托车,有的人就去开车。我跟着王惠伟上了他的白色雷克萨斯车,车上还有某某、赵某某。随后他就开车到公安局斜对面的马路边停下,他跑到周围的小卖部去问是否认识拿刀砍他的人,我也跟在他的旁边。过了两、三分钟,王惠伟的电话响了,他接完电话后,对我们说那个人住在腾龙新苑,名字叫黄某某。随后就叫我们上车去腾龙新苑,这时练成(余练成)也上车坐在后排。到腾龙新苑下车后,我就站在广告牌后面,随后练成推广告牌砸黄某某,随后黄某某就向王惠伟的面前冲了几步,王惠伟就上去用拳头击打黄某某的面部,阿四(王某一)在黄某某的背后踢了黄某某背部一脚,随后就发现黄某某背后有刀,然后他就弯下身子去将黄某某背的刀抢了过来,他抢下刀以后就将刀丢在人行道上,接着黄某某就被王惠伟打倒在地,这时王惠伟、阿四、谢云俊就上去踩踢黄某某,练成也围了上去,至于打没打我没看见。随后周围又围上来十多个人,一起加入殴打黄某某,大概殴打了一、两分钟,他们就散了,这个时候黄某某是仰卧在地上,随后我就从王惠伟的轿车后面绕了过来,拉起黄某某的右手放在我的左脚背上,就问王惠伟是不是这只手拿刀追砍你的,把它踩断算了,当时王惠伟没有回答,接着我就用右脚踩了他右手一脚。随后黄某某翻身侧卧在地,面向左面也就是台球室方向,接着黄元海用脚后跟磕了黄某某面部一脚,又踩了死者胸部一下。这时我发现黄某某有些不太对劲,就转身走了。
王惠伟将死者摔倒在地后,我就看见一群人上前踢、踩倒在地上的人,其中我认识的有王惠伟、黄元海、王某一、赵某某、谢云俊、余练成。我不确定梁某某是否参与殴打死者,但我肯定案发当晚梁某某也在现场。因为当时我看到一个男子跳起来用双脚踩踏死者的侧脸,那个男子的体型与梁某某的体型非常相似,因此在之前的笔录中我就说踩踏死者脸部的人是梁某某,但现在我回想起来,那个男子的脸上没有疤痕,而梁某某的脸上有疤痕,所以现在我认为用双脚踩踏死者侧脸的男子不是梁某某,但我不确定梁某某是否也参与殴打死者。那名男子上身穿一件带有绿色条纹的长袖t恤,下身穿一条黑色长裤,身高约一米七,中等身材,短发,25岁左右。梁某某身高约一米七,中等身材,短发,脸上有疤痕,25岁左右。
4、被告人黄元海的供述和辩解:日23时左右,我开车载着罗某二、阿四(王某一)、还有一个我没有看清楚的人到腾龙新苑小区里面,刚进去一百米左右,我就看见王惠伟的车停在一台球室门口的路边,他们车上的人都已下车站在他车子的前面了。我紧接着把车停在他的车后面,我车上的其他三人先下车往王惠伟他们站的方向去了,我最后一个下车。当我走到靠近台球室方向的马路上时,就看见我对面的一块很大的广告牌正在往地上倒,此时黄某某正在广告牌下跑并冲向王惠伟所站的方向,当他冲出广告牌的时候,我就看到余练成从广告牌的位置冲向黄某某,并跳起来用腿踢黄某某,踢到黄某某的后背,致使黄某某往前扑了几步刚好到王惠伟面前,王惠伟就和黄某某扭打在一起了,这时站在周围的人群开始以黄某某和王惠伟为中心快速收缩,其中飞机(梁某某)就在这群人中,此时人群挡住了我的视线,看不见王惠伟和黄某某是怎么打的,但是还能看见黄某某没有倒地。正面是王惠伟,后面左后方是余练成,正后面是飞机,左右两边的人我不认识。这时我也开始冲进去帮忙,在冲进人群的途中看到一把刀从人群里面传了出来,刚好经过我身边,递刀出来的那个人和接刀的那个人我都不认识。我继续往人群里面挤,进入人群后刚好站在黄某某的腰部这一段,这时黄某某已经侧倒在地上,左手放在头上,另一只手我没有看到,双腿微弯曲,有十多个人在用脚踢、踩黄某某。我当时注意力都放在低头踢黄某某的身上,此时王惠伟和我是差不多面对面的,他站在黄某某的胸前,在打人的人群中我就只认出王惠伟,其他的我都没有注意看。我上去后第一脚踢在黄某某臀部,踢第二脚时被人撞了一下,这一脚踢在黄某某的肩膀背部,第三脚踢在他的后背或者腰部这一段,这个时候围打的人已经慢慢退开了,只看见王惠伟还站在黄某某的胸前继续用脚踢黄某某,具体踢在那个部位我没注意。此时我就往黄某某的脚掌处跳,着地的时候我的右脚踩在黄某某的小腿,但我不知道是他的哪条腿,之后我就走出人群了。黄某某是侧身躺着面朝广告牌那一边,头朝县医院,腿微微弯曲,左手抱头。我离开黄某某的时候他还是有反应的,等我问飞机要钱回来后就看到黄某某躺在地上呼吸比较急促,所以我不知道他是什么时候没有反应的。
王惠伟上身穿白色衬衣,裤子穿休闲西裤,黑色皮鞋。余练成最开始是飞腿踢黄某某,然后在黄某某的左后方踢黄某某,具体踢在黄某某身体的什么部位我就没注意看了,我去踢黄某某的时候也没注意到他在何处,那天他上身穿绿色加白色的T恤,下身穿淡蓝色牛仔裤,短发。当时我只看见飞机冲入人群里面去,看不到他是如何打的,没有看见,后来也没注意到他在何处了,当天他上身穿格子夹克,下身穿淡蓝色裤子,24岁左右,满脸伤疤。殴打黄某某的那些人我记不到了,只是在我离开人群的时候,有一个有点胖,穿夹克的也和我一起离开人群。我看到殴打黄某某的有余练成、王惠伟、梁某某。
5、被告人余练成的供述和辩解:我是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为在日23时左右,我和王惠伟等人在罗甸县龙坪镇腾龙新苑小区内故意伤害他人的事情。当晚我在陈某某家玩,22时左右,王惠伟来到陈某某家对我们说:我在外面被人拿刀追着砍,我们就走出陈某某家,我、赵某某、谢秋、张某某就坐上王惠伟的车带着我们来到腾龙新苑小区。在小区门口的时候,他问路边的一个男子那个人在里面没有,对方回答刚刚进去。王惠伟就开着车继续往小区里走,刚进入了二十米左右,王惠伟看着前方说就是这个人,我们就下了车,我、赵某某、王惠伟向那个男子走去。他们争吵了一分钟,王惠伟对我说你去看他背后有刀没有,我就绕到那个男子的侧后面,我站在人行道上一块广告牌的旁边,当时我看到那个男子背部的腰带上漏出刀柄,这时我就想到他身上有刀,我离他又近,我怕他拿刀出来伤害到我,我就用力将立在人行道上的广告牌推倒砸向他,广告牌倒后压在他的背部,他就弯着腰向前走了几步。这时,王惠伟就上前用拳头打了这个男子的胸部和头部,共打了四、五拳,在王惠伟殴打的过程中,我、黄元海、梁某某、赵某某、谢云俊也上来对这个男子进行殴打,我打了他的胸部一拳,黄元海打了他的上半身两、三拳,梁某某打了他的头部和背部两、三拳,赵某某打了他的上半身两、三拳,谢云俊打了他的上半身一、两拳,然后,王惠伟就一只手抱着他的颈部将他摔倒在地上,这时我听到有刀落地的声音。这时,王惠伟、黄元海、谢云俊、梁某某、谢秋和我就围着站在该男子的旁边对他进行殴打,王惠伟站在该男子的头部附近,他用脚踩了该男子头部三、四下,还用脚踢了该男子上半身三、四下;黄元海站在该男子的头部附近,双脚离地跳起来踩了该男子的背部一下,还踢了该男子腰部两、三下;谢云俊站在该男子的臀部附近,他用脚踢了该男子腰部两、三下;梁某某站在该男子肩部附近,他用脚踩了该男子的肩部两、三下;谢秋拿着该男子的左手,踢了该男子的手臂一下;我站在该男子的臀部附近,也就是谢云俊的对面,我用脚踢了该男子腿部一下。殴打的过程持续了两分钟左右,该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了,大家就停了下来,过了三、四分钟左右,公安民警就来到了现场。广告牌立在人行道上,是铁制的,长约4米,宽约2米,木板上订有布,布上印有图案。之前死者站着的时候,有王惠伟、黄元海、梁某某、赵某某、谢云俊和我对死者进行殴打,死者被王惠伟摔倒在地后,有王惠伟、黄元海、梁某某、谢云俊、谢秋和我对死者进行殴打。死者约四十岁,身高一米七五,中等身材,短发,当天晚上他上身穿一件短袖T恤,下身穿一条黑色长裤,其他特征我就不清楚了。我穿的上衣是一件绿色短袖T恤,下身穿一条灰色休闲长裤,穿一双黑色布鞋。
我在公安机关说梁某某参与打了,现在想了一下,他打没打我不清楚。
(五)鉴定意见
1、黔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黔南)公(刑)鉴(法物)字(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1、送检标记为现场4号位可疑血迹的检材,标记为死者黄某某左手大拇指指甲的检材,标记为死者黄某某左手食指指甲的检材,标记为死者黄某某右手大拇指指甲的检材,检出一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为死者黄某某所留,支持上述检材为死者黄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标记为现场1号位提取可疑血迹的检材,标记为现场2号位提取可疑血迹的检材,标记为现场3-1号位提取可疑血迹的检材,标记为现场3-2号位提取可疑血迹的检材,经联苯胺试验为阳性,抗人Hb试验为阴性,未检出DNA分型。3、送检标记为死者黄某某左手中指指甲的检材,标记为死者黄某某左手环指指甲的检材,标记为死者黄某某左手小指指甲的检材,标记为死者黄某某右手食指指甲的检材,标记为死者黄某某右手中指指甲的检材,标记为死者黄某某右手环指指甲的检材,标记为死者黄某某右手小指指甲的检材,标记为现场显示器底座提取可疑痕迹的检材,标记为现场显示器显示屏上段提取可疑斑迹的检材,标记为现场显示器下段提取可疑斑迹的检材,标记为现场数据线上提取可疑斑迹的检材,标记为现场数据线连接头处提取可疑斑迹的检材,未检出DNA分型。
2、贵州省惠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惠)公(刑)鉴(尸检)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黄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3、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黔南)公(刑)鉴(毒物)字(号毒物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检材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勘验及提取痕迹、物证情况。
2、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图、现场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惠伟对其作案现场进行辨认。
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被告人王惠伟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的人是余练成、赵某某、梁某某、王某一;辨认出被殴打的人是黄某某及黄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携带的刀具。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被告人黄元海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作案的现场情况;辨认出被殴打的人是黄某某及黄某某所驾驶的车辆。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被告人谢云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作案的现场情况;辨认出被殴打的人是黄某某及黄某某所驾驶的车辆。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被告人谢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作案的现场情况;辨认出被殴打的人是黄某某。
7、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被告人余练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作案的现场情况;辨认出黄某某所携带的刀具及殴打被害人的梁某某。
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辨认人梁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被殴打的人是黄某某及黄某某所驾驶的车辆。
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辨认人王某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被害人黄某某所携带的刀具。
10、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辨认人罗某四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抱走现场视频监控的位置。
1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辨认人罗某八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抱走现场视频监控的人是罗某四;辨认出殴打黄某某的人是黄元海、余练成。
1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辨认人刘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殴打黄某某的人是黄元海、王某二。
1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辨认人肖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日晚在腾龙新苑吵闹现场手拿一把长约17厘米的刀的人是王惠伟。
1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辨认人王三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殴打黄某某的人是王惠伟。
1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辨认人华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从其手中拿走监控主机的人是周某某。
1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组、名单:证实辨认人毛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出到罗甸县龙坪镇腾龙新苑新杆觉台球室拆掉摄像头及帮助拿走监控主机的人是罗某四。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盘、现场辨认光盘、解剖尸体光盘共27张:证实审讯、现场辨认、解剖尸体情况。
被告人王惠伟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为:
1、证人罗某一的到庭证言(含调查笔录,下同):当时王惠伟打到人后,喊赶快报警,谁报警的我不知道,我没有报警。
2、证人王某一的到庭证言:当时王惠伟打到人后,叫人赶快报警,谁报警的我不知道,我没有报警。
3、证人姚某一的到庭证言:我后面到的现场,我问王惠伟是否报警,他说已经报警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他没有叫我报警,我也没有报警。
4、证人赵某一的到庭证言:我去的时候,听到王惠伟叫人报警,我听到的,我没有报警。
5、证人王某二的到庭证言:我去的时候,看到有人躺着,听到王惠伟叫人报警,我正拨打电话就看见警车来了,我就没有报警了。
五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为:
1、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害人家属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给予五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
2、赔偿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元。
以上证据业经庭审中举证、出示、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公诉人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所查明的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惠伟在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做到依法、冷静理智地处理,而是邀约被告人余练成、谢秋、黄元海、谢云俊共同采取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暴力方式解决纠纷,致被害人因被五被告人殴打头面部多处挫擦及青紫痕,有表皮剥脱形成,颞、枕部皮下出血及双侧脑半球颞、枕部出血,小脑、脑干出血,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后果发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惠伟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即主动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让人报警,警察到场时仍在现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余练成、谢云俊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相关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秋、黄元海案发后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在如实供述前公安机关已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二被告人不属于自首,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秋、谢云俊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成立自首情节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惠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该案负全部刑事责任,被告人余练成、谢秋、黄元海、谢云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余练成首先动手推广告牌砸被害人,其在本案中的作用稍大于其余三名从犯,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的被害人在受伤害前曾持刀追砍被告人王惠伟,导致本案发生存有过错在先责任,可酌定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79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对五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惠伟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牌号为贵Jxxxxx白色雷克萨斯汽车一辆及表面上印有L字样的车钥匙一把;被告人黄元海持有的车架号为Lxxxxxxxxxxx红色大众车一辆、表面印有VW字母车钥匙一把,因与本案无关联,应依法予以退还给相关权利人;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综合考虑上述相关量刑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四月五日起至二○二二年四月四日止)。
二、被告人余练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三、被告人谢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四月五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四日止)。
四、被告人黄元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四月五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四日止)。
五、被告人谢云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四月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四日止)。
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惠伟所有的贵Jxxxxx白色雷克萨斯汽车一辆(含表面上印有L字样的本车钥匙一把、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被告人黄元海持有的车架号为Lxxxxxxxxxxx红色大众车一辆(含表面印有VW字母本车钥匙一把),依法分别退还给被告人王惠伟、黄元海;
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害人持有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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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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