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人员斗地主判断技巧够刑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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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能判缓刑吗
我们知道,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违背自己职务范围的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属于职务犯罪。那么,职务犯罪能判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或者3年以下的犯罪人。(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2)对被判处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修正案八新增内容)。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注意:缓刑不同于缓期执行。缓刑也不同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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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法定代表人必然因公司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
&&&&& 某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对外投资新设一贸易公司,鉴于该贸易公司涉及进出口环节以及上下游采购等环节,该实际控制人认为涉税法律风险较大。故,该实际控制人指定某员工担任该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实际控制人认为,即使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偷逃税款等犯罪行为,作为责任主体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而其自身在公司中并无法定代表人身份,也无其他管理身份。但贸易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均由该实际控制人自行负责和运营。工商登记作为法定代表人之员工,仅负责其日常本职工作,对公司既无管理也无控制。请问,若贸易公司涉嫌偷逃税款等犯罪行为时,该员工会否因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而作为责任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避免被作为责任主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 在公司法律实践中,较多存在着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量,甚至单纯基于避免公司涉嫌犯罪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自行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指定其他非相关人员担任,即通常所称之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但这样一种架构,在司法实践中确到达到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目的吗?或者说,公司涉嫌犯罪时,工商登记之法定代表人必然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而非工商登记之公司实际控制人,则因其在工商环节身份的缺失,从而可避免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吗?显然,这样的理解有失片面。责任承担与否的核心,不在于身份本身,而在于其实质上的控制、主导地位,以及是否积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 1、实行双罚制或者单罚制的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
&&&&& 在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根据大陆《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由此可见,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即在单位实施了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一般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在《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时,有些单位犯罪可以不适用前述双罚制的规定(比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法定代表人之身份本身,并不当然构成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基于该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实施中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
&&&&& 尽管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在单位犯罪中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事实本身,并不当然导致法定代表人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予以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具体单位犯罪中,是否需要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就根本而言,取决于其是否在该单位犯罪中起到了实质的作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予以明确。该文件在“关于单位犯罪问题”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可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该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实施中,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和指挥等”实质作用。即法定代表人应否在单位犯罪中被追究刑事责任,应看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并且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如果法定代表人实施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单位犯罪的行为(包括支持、研究、决策实施单位犯罪;表态同意或者批准实施单位犯罪;组织指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犯罪;虽然没有主持或参与决策、决定、组织、指挥实施单位犯罪,但明知道单位犯罪的事实却默许、纵容;指定或参与指定公司的主管人员去组织、指挥实施单位犯罪),则属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之列。但是,若单位法定代表人仅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而在工商等政府部门记载,但并未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更未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任何实质性的行为,具体的单位犯罪是由公司的其他人员(比如总经理、部门经理甚至实际控制人等)决定、指挥、组织的,则该法定代表人不应也不会因单位犯罪而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相反,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之总经理、部门经理甚至实际控制人等,若切实参与决定、指挥、组织、纵容单位犯罪的,则将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予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文件中的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得到了充分的遵行和印证。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的北京匡达制药厂及法定代表人王璐林涉嫌偷税案,“因没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王璐林具有决定、批准、授意、指挥公司人员不列或少列收入从而偷税的行为”,因而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匡达制药厂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王璐林无罪。再如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北京晓庆文化艺术公司构成单位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一十万元,总经理靖军以偷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作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刘晓庆却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未承担刑事责任。
&&&&& 综上,法定代表人因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其次,刑法或其他法律未排除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法定代表人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并且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单纯的法定代表人之身份本身,并当然导致其在单位犯罪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在单位犯罪中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并不在于该等人员是否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等政府部门予以记载,而在于该等人员是否实质介入单位犯罪,并且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了决定、批准、授意等行为。若相关人员未实质介入单位犯罪,也未具体实施决定、批准、授意等行为,则无论其是否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无须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同样的,若相关人员实质介入了单位犯罪,具体实施了决定、批准、授意等行为,则即使其未在工商等政府部门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有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您的当前位置:&>&
这些贪官为何被判终身监禁?2亿元是标准吗?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撰文表示,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已很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腐败罪犯均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大势所趋。十八大之后,高官贪腐案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也越来越少。
  被称为“军中第一贪”的军队高层谷俊山是十八大之后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和军队高层中首个被判处死缓的贪官,而那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之前。由于官方没有公布更多细节,具体涉案金额及情节不得而知。
  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白恩培超过2.4亿元的涉案金额刷新了落马省部级高官贪腐案的纪录。在此之前,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贪腐案创下的涉案金额最高纪录是1.9573亿元,陈同海最终被判死缓。
  十八大之后,除白恩培外,涉案金额过亿元的省部级高官还有7人,包括周永康、朱明国、金道铭、万庆良、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河北省委原秘书长景春华、山西省原副省长杜善学。其中,朱明国的涉案金额超过了2亿元(受贿1.41亿余元,另有910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合计2.32亿元),杜善学1.69亿元、景春华1.46亿元、周永康1.2977亿元、金道铭1.23亿元、万庆良1.11亿元、毛小兵1.048亿元。朱明国被判处死缓,周永康、金道铭、万庆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毛小兵、景春华、杜善学尚未判决,终身监禁是否会在他们之中再度适用不得而知。
  贪腐2亿是终身监禁的标准吗?
  作为专门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的一种死缓执行方式,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重点在于不得减刑和假释。
  其立法的本意是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赵秉志认为,因而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必须是针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而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缓。
  从法院的公开判决看,判处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终身监禁的依据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3人的涉案金额分别是:白恩培2.46亿元,魏鹏远2.1亿余元,于铁义则受贿3亿余元。
  数年以前,受贿1.0857亿元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余万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日上午,姜人杰与许迈永被同时执行死刑。这一信号在当时被许多人理解为贪腐亿元是被判处死刑的参考标准。
  如今,2亿元是否会成为未来判处终身监禁的一个参考标准?
  但光考虑涉案金额是不够的,还要考虑犯罪情节。例如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的朱明国并未被判处终身监禁。
  赵秉志分析,犯罪情节一般应考察贪污受贿的次数、持续的时间、贪污对象是否为特定款物、贪污受贿赃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是否退赃及退赃比例等各种情形。在综合判断相关犯罪情况后,如果认为对严重贪污受贿罪犯判处一般死缓(即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减刑、假释)尚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前不久,中央纪委公开了白恩培的贪腐细节,舆论哗然。白恩培喜欢红木和茶叶,其妻张慧清酷爱翡翠和玉石,从白家查获的藏品多得让办案人员震惊。据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室的办案人员说,他们光清理这些藏品就花了十几天的时间。
  魏鹏远也刷新了人们对“小官巨贪”的想象。魏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执法人员调去5台点钞机清点魏鹏远家中的赃款,因长时间不间断工作,竟当场烧坏了一台点钞机。
  而于铁义受贿案中,于铁义犯罪时间持续多年,案情触目惊心。据媒体报道,于铁义喜欢打牌,经常召集供应商陪他玩“斗地主”,供应商们必须随叫随到,每次输赢动辄几十万元。
  虽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他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基本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未被判处死刑。
  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终身监禁的增设,虽然在客观上能够起到控制和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但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有效解决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问题,改变长期以来无期徒刑名不副实、执行不严的现象,有利于形成对严重腐败分子的法律震慑作用和保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
  沈德咏的意思不言而喻,要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更要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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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有缓刑吗?什么情况下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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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国《》规定的罪名,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大家对寻衅滋事罪的问题很关心,另一方面又不知道什么情况下适用缓刑。为了解答您的疑惑,365小编为您写了这篇文章,请认真阅读。一、寻衅滋事罪有缓刑吗?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在进行判刑的时候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但需要满足我国缓刑的条件才有可能适用缓刑。二、寻衅滋事罪什么情况下适用缓刑?想要解答“寻衅滋事罪什么情况下适用缓刑”的问题,那么就要先了解缓刑的条件的有哪些,然后再具体分析该寻衅滋事案件当中的犯罪情节,如果满足条件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在判刑的时候适用缓刑。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缓刑的条件有哪些。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或者3年以下的犯罪人。(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后,决定执行的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注意:缓刑不同于。缓刑也不同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以及是否有缓刑、等问题的答案。希望以上回答能够为您的困惑提供帮助。由于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具体的问题,建议您向律师365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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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刑事辩护律师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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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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