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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团万疆红红枣加工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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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团万疆红红枣加工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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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季度新疆农一师八团完成工业增加值1197万元
时间: 22:05:0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八团高度重视的良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实现工业发展质量、速度和效益同步增长,工业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今年一季度,全团工业实现开红,完成工业增加值1197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6%。
  在前不久召开的八团党委十四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上,八团政委翟保江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工业是实现团场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支撑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在发展新型工业化方面,八团要强化量质并举,狠抓项目建设,力争2012年实现工业增加值6488万元,同比增长30.02%。
  &紧紧围绕师市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参股师市优势工业板块,积极发展和整合提升支农产业、农副产品业,是实现团场工业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翟保江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八团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在扩大增量、盘活存量、做大总量、提高质量、促进增效上寻求突破,确保工业发展逐步加速、企业效益明显、投资稳健增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同时,八团通过搭建平台、延长工业产业链,把团场工业逐步从单纯加工业转移到多种产业上来,推动产业从分散型向集约型发展、传统工业向新型工业转变,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业化程度。
  思路决定出路。为了保证团场工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八团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团场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完善了机制,组织人员对工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与部门合作,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解决企业难和融资难问题,在各方面为企业最大限度排忧解难。
  第一季度,八团工业一路飘红,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呈现出产、销两旺的喜人景象。阿拉尔恩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有机肥2550吨;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钾肥3200吨、盐酸3086吨;阿拉尔禾丰塑业有限公司生产滴灌带350吨;阿拉尔金象油脂有限公司生产棉籽油1550吨;阿拉尔石大国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膜机200台&&
  &千帆竞发不甘后、百舸争流勇当先。&八团团长张塔信心十足地说,新型工业化是团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主导力量,今后一个时期,八团将坚持&系统规划、差异定位、树状联动、效益优先&的原则,按照&资源本地化,布局合理化,市场区域化,工艺领先化,效益最大化&的总体要求和&重点抓招商、关键抓入股&的发展理念,统筹谋划八团新型工业发展格局,以大力推进产业化为方向,以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支农产业为基调,全力打造塔门镇工业园区,并按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低排放的招商原则,牢固树立亲商、惠商、重商理念,吸引更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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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领导赴八团开展盐碱地治理情况调研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领导赴八团开展盐碱地治理情况调研年月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副处长鞠正山率山东黄河三角洲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卜凡敏、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胡小安一行在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王晓光和师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卢钱龙,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谢清华和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赵玉杰的陪同下赴第一师八团开展盐碱地治理情况的调研。八团党委副书记、团长张塔带领八团国土资源分局、农业科、林业站、项目办等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调研汇报。当天上午调研组一行首先来到位于八团的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阿克苏水平衡试验站座谈、观摩。详细听取了该站的有关情况介绍及极端干旱区绿洲农田生态系统水分、盐分和养分过程变化规律、节水灌溉理论和技术示范体系和塔里木垦区盐碱地的形成、分布及特点情况的报告。到场专家就兵团盐碱地改良情况进行了热烈讨论。调研组对兵团节水灌溉技术以及一师在塔里木垦区生态农业上做出的努力表示了肯定。同时,对土地整治方面的技术需求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意见征集,并实地参观了该站技术设备及研究成果。下午,调研组一行来到八团参观了该团台州丽苑小区规划建设情况,对八团小城镇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座谈期间,团领导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及盐碱地改良工作情况向调研组一行做了详细汇报,并就土地整治方面的具体做法和存在问题进行了探讨。随后调研组一行深入八团田间地头,就八团的轻度以及重度盐碱地改良情况,以及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组对八团土地整治工作所采取的措施表示肯定,并就兵团及一师国土资源局所做工作提出希望和建议。随后参观了八团招商引资建成的滴灌高压自动反冲洗过滤器生产线,并给予高度评价。据了解,一师八团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于年开始申报,年度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治项目获国土资源部批准,年已实施完成并经兵团、师市竣工验收合格。建设总规模公顷,新增耕地总面积可达公顷,项目资金总投入为万元。主要工程有平整土地、灌排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电力工程、田间节水(滴灌)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工程。这个项目的实施,不仅改善了团场职工的生存、生产、生活条件,而且加快了团场新型农场建设进程。&图一、调研组与师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及八团相关部门领导召开座谈会图二、八团党委副书记、团长张塔就八团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及盐碱地改良等工作情况向调研组做专题汇报图三、调研组在八团实地查看盐碱地改良等工作情况&&图四、调研组在水平衡试验站实地调研&图五、调研组在水平衡试验站实地调研& & & & & & & & & 【第一师国土资源局八团分局包建伟、王希林、高秀群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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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多星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八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兵一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李多星,男,196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朱辉,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凤丽,律师。被告,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团部。法定代表人张塔,团长。委托代理人马林,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胜,总农艺师。原告李多星与被告(以下简称第一师八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俊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闫立新、代理审判员张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多星的委托代理人朱辉、常凤丽,被告第一师八团的委托代理人马林、丁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被告签订《八团2010年土地建园租赁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建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888#条田192亩土地种植红枣,租赁期限20年。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由被告为原告提供配水员进行土地灌溉,原告向被告缴纳班长费及配水人员管理费以及每年每亩38元的滴灌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缴纳了各种费用。2012年6月份,被告在原告浇水的水渠旁开挖了三口井,用来灌溉果园。2012年10月底,被告在使用自己新打的三口井灌溉原告种植的192亩红枣树木后,该土地上的红枣树全部死亡。经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承包的192亩红枣树死亡与冬季灌溉使用团里的井水有关,由此造成原告损失627072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鉴定费用6302640元,重新种植土地改良费用1000000元,合计7302640元。被告第一师八团辩称,原告租赁被告888#条田192亩土地种植红枣,期限为20年,系事实。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违约责任赔偿,我们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在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被告提供何种水源及水是否达到标准的约定。原告陈述2012年10月份,被告在使用自己打的三口井为原告浇灌与事实不符,原告的枣树也没有全部死亡,实际上还有大部分红枣苗存活。对于鉴定书中认定红枣苗死亡与井水有关,被告认为该鉴定书存在主观错误。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证据1、日《八团2010年土地建园租赁经营合同》一份。证实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土地灌溉的配水。被告认可《建园合同》的真实性,但是《建园合同》中没有约定配水的事项,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证据2、新疆嘉城兴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一份。证实被告提供供水的三口水井的井水含盐量超标。被告认为,本案原告系李多星,但是检测报告的委托人是周某三,且检测的是否是供水水井的水也不能确定,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3、检测水质前的抽取水样的光盘一张。证实水质检测取样的过程。被告认为,做检测是嘉成公司,当时取样并没有该公司的人在场,而且周某三也抽取了样品,抽取的样品是几号井也反映不出来,不认可该证据。证据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因为灌溉了含盐量超标的井水,导致原告的枣树死亡及造成损失的价值。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证明的问题。证据5、鉴定费票据一张。证实主张鉴定费的依据。被告认可鉴定费票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不应由被告承担。证据6、提交光盘及照片四张。证实鉴定过程及枣树死亡的情况。被告认为鉴定人的鉴定过程,应该是由鉴定方提交,而不是由原告方提交,对该证据不认可。枣树情况的视频与照片有明显出入,也不予认可。证据7、证人周某一的证言。证实888#号条田的灌溉用水由被告提供,而最后一次放水使用的是被告打的三口井的井水,被告供水造成枣树的死亡。被告不认可该证言,证人关于放水的情况陈述不属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而且证人与原告系老乡。证据8、证人周某二的证言。与证人周某一的证明内容一致。被告不认可该证言,证人关于放水的情况陈述不属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而且证人与原告系老乡。证据9、证人周某三的证言。与证人周某一的证明内容一致被告不认可该证言,证人关于放水的情况陈述不属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而且证人与原告系老乡。证据10、《阿克苏红枣生产应用新技术》P155页。证实根据阿克苏地区骏枣集约密植栽培技术规程,原告实际种植的数量符合实际情况。被告不认可该规程,即便是有相关规程的规定,也不能违反合同约定的种植株数。被告第一师八团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答辩意见:证据1、(2007)农检TR字第01号B检验报告一份及(2013)农检TR字第30号检验报告一份。证实根据第一师农业科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的检验,被告的888#条田土壤含盐量平均值大约在6.4左右。枣树的死亡与土壤的含盐量无关,水的含盐量并没有超标。原告对这两份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第一份是被告自行送检,2007年时该测试中心没有检测资质。第二份检验报告,抽样没有第三方在场,而且取样地点是否在888#条田也不清楚,且其中罗列的数据与本案枣树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证据2、阿拉尔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一份。证实经过对888#条田与周边地作了公证对比,888#条田部分树苗死亡、部分树苗存活,杂草丛生。887#条田因管理到位,枣树长势良好,说明888#条田是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枣树的死亡。原告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公证书的结论,该公证书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3、日《八团2010年土地建园租赁经营合同》一份。证实根据《建园合同》约定,每亩地种植枣树110株,原告计算的枣树死亡数量不符合约定。原告认为,《建园合同》没有约定种植超出的株数,原告实际种植的株数符合实际情况。证据4、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原告浇地时,被告提供的是井水和渠水混合水,并未单独使用含盐量超标的井水。原告不认可上述四位证人的证言。证据5、2012年果品销售兑现表、李多星的授权委托书、果品销售合同、果品交易凭据、现金缴款单、银行打款凭据一组。证实#条田的实际收益人是周某三,原告李多星违反《建园合同》约定,将888#条田转包的行为。原告不认可该组证据证实的内容。证据6、多浪水库的配水统计表。证实日到12日,向南干渠配水的情况,即被告提供给原告浇地的水是井水和渠水的混合水。原告不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7、第一师八团水管所南干渠渠测流计算表及延伸渠渠测流计算表、测点浮标测流记录簿一组。证实日到12日的配水情况,即被告提供给原告浇地的水是井水和渠水的混合水。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认可,系被告自己下面的部门所做,而且也不规范。证据8、2012年南干渠灌溉井及用电量的记录表。证明八团冬灌使用的是十支1、3、5、6、9号井,原告主张的含盐量超标的灌溉井并没有使用。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灌溉井及电表的记录都在被告的控制范围内。证据9、第一师八团水管科与配水员签订的责任书。证实第一师八团与各配水员进行了责任约定,不存在单独使用井水浇地的情况。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责任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也不能说明配水员严格按照该责任书进行配水。证据10、南干渠2012年的用水汇总表。证实未达标井水占供水总量的比例。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双方当人均认可,予以采信。对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重新鉴定,上述证据缺乏客观性,不予采信。对证据7、证据8、证据9系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证据10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系单方委托鉴定,不予采信。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3予以采信。证据5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结合证据4、证据6、证据7、证据9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灌溉用水系井水和渠水的混合水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证据10系被告单方统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系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委托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被告第一师八团将名下部分国有土地以招投标的方式对外承包,原告李多星通过竞拍获取了第一师八团十连888#条田的承包经营权,并于日与被告签订了《八团2010年土地建园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自日至日,租赁期为20年;租赁面积为192亩,需按每亩110株要求种植红枣,且未经被告同意不得改变种植品种和种植模式;租赁期内原告须向被告缴纳班长费及配水人员管理费;被告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原告实际种植的红枣树面积为120亩。二、2012年11月,被告对十连部分承包土地进行冬灌放水,由于干渠水量不足,被告抽取了十连附近的编号为9、11、12的几口机井的机井水,配合大渠水进行灌溉。此间,根据原告的申请,被告通知原告对承包的枣园地进行了冬灌。其后,在2013年春季原告又进行了两次春灌放水,2013年4月,原告发现枣园出现大面积的红枣树死亡的情况。三、根据宁夏农林科学园艺研究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承包土地含盐量过高并不是一次性灌溉形成,且原告承包的土地不适宜种植枣树,如果按单用含盐量较高的井水灌溉来分析,原告枣树的死亡原因有三个因素:其一是枣树种植选址不当;二是灌溉了盐分严重超标的井水后,加剧了枣树死亡进程;三是田间生产管理措施不科学合理。在对当事人对鉴定“异议”回复中,鉴定机构明确认为,从各方研究的资料分析,超标的盐水灌溉不一定就能造成植物死亡,当然不能认定超标的井水就是造成该枣树死亡的必然和直接原因。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时,实际种植红枣的亩数为120亩,其他72亩红枣树由于土地盐碱严重已于2012年11月前死亡。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以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中提供的用水不符合要求,造成原告损失的诉讼案件,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经当庭释明,原告选择了违约责任对被告提起诉讼。违约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建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虽然《建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告有向原告承包土地供水的义务,但从被告作为土地发包方及收取原告配水人员管理费等事实,能够认定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种植用水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是提供的用水不符合枣树种植的要求,即被告提供了含盐量过高的、不适于土地灌溉的用水。首先,《建园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被告提供的用水的含盐量标准;其次,原告认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盐碱地灌溉用水含盐量为2000㎎/L由被告提供用水,但根据《鉴定意见书》引用的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罗廷彬、任崴的论文的结论“在新疆盐碱地上种植植物用盐化水(含盐量㎎/L)灌溉时,土壤均为脱盐过程”的结论,对红枣地用水含盐量,目前尚且没有明确和统一的标准,原告的要求不符合客观实际;再次,被告采用了渠水加机井水的灌溉方式,该公示方式系被告一直以来向原告供水的基本方式,可以认定混合水符合土地种植的要求,原告如果认为该混合水不符合红枣地灌溉标准,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综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由于本院认为被告不存在违约事实,该焦点问题实际论述的是灌溉含盐量超标的水是否必然造成原告红枣树的死亡。《鉴定意见书》在假设原告使用的是含盐量超标的井水单独灌溉的情形下,得出的结论是“灌溉盐分严重超标的井水后,加剧了枣树死亡的进程”;其后在对鉴定“异议”回复中,更是说明“从各方研究的资料分析,超标的盐水灌溉不一定就能造成植物死亡。当然我们也就不能认定超标的井水就是造成该地枣树死亡的必然和直接原因了”。因此,《鉴定意见书》对灌溉含盐量超标的水造成原告红枣树的死亡的结论具有不确定性,而违约责任要求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必然性,即灌溉含盐量超标的水必然、确定的会造成原告红枣树的死亡。综上,对原告主张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红枣树死亡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不存在违约,且不能明确证明灌溉了含盐量超标的井水造成红枣树死亡的事实,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本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在不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其主张的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当是因原告违约给其实际种植收益减少的部分,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鉴定意见书》中的经济损失数额是以该枣园的长期经济收益为鉴定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根据《鉴定意见书》中的调查和鉴定结论,原告实际种植的红枣地为120亩,经济损失为6264625元,平均每亩地为52205元,该价格也不符合客观实际。综上,原告请求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土地改造费用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组成,且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多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多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918元,鉴定费46500元,由原告李多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 判 长  李俊锋审 判 员  闫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春媛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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