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儿童游戏的好处有哪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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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游戏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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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儿童游戏的特质
  前面我们考察了游戏的概念及其特征,作为童年期主要的活动形式,它必定有其所特有的性质,在童年期占有一定的地位。
  一、 游戏是儿童的需要
  人类的需要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结构系统。苏联心理学家将人的需要分为物质需要(衣、食、住的生存需要)、精神需要(人对认知和审美所特有的需要)、社会需要三种。西方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类的需要划分为七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认知需要、审美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我国学者刘焱在此基础上,把儿童的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划分为三个层次九种需要(见图12)刘焱:《幼儿园游戏教学论》,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图12儿童的基本需要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儿童有三个层次的需要,即基本生存的需要、认知的需要、社会性交往的需要。驱使儿童游戏的需要主要有身体活动的需要、认知的需要及社会交往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的满足是儿童游戏的前提。多种需要激发了游戏,游戏使各种需要得到满足,需要的满足带来了快乐,快乐作为强化物使儿童对游戏活动本身产生兴趣,兴趣和快乐这两种正情绪体验相互作用、相互补充,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儿童去游戏。游戏活动可以发生在儿童活动的任何领域,各领域的活动场构成游戏发生的背景。在一种具体的游戏中,各种需要所占的比重可能不同。如在智力游戏中,认知的需要所占比重会多些;而在角色游戏中,社会性交往的需要所占的比重更大些;体育游戏中身体活动的需要所占的比重更大。
  (一) 游戏是儿童身体活动的需要
  当儿童吃、喝、睡等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得到满足后,儿童就有身体活动的需要。由于儿童神经系统特别是高级神经系统的活动还不成熟、不平衡,总是表现为兴奋强于抑制,兴奋性强的外部表现形式就是好动,因此他们总是一刻不停地做各种动作;同时,儿童的骨骼肌肉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又需要不断地补充营养、氧气。游戏是一种积极的身体活动,儿童在游戏中可以自由地变换动作、自由地重复感兴趣的动作和活动,不但使身体随时保持最佳的舒适状态,而且可以使儿童产生愉快的情绪体验。可见游戏可以满足儿童身体活动的需要。
  (二) 游戏是儿童认知活动的需要
  美国学者迈?凯梅?普林格尔在《儿童的需要》一书中,从儿童发展的角度考察了儿童的心理――社会需要[美]迈?凯梅?普林格尔著,禹春云等译:《儿童的需要》,春秋出版社1989年版,转引自曹中平:《儿童游戏论》,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提出儿童有四种基本的感性需要:“对爱和安全感的需要”、“对新体验的需要”、“对赞扬和认可的需要”和“对责任感的需要”。其中“对新体验的需要”强调玩耍(游戏)从两个方面来满足儿童对新体验的需要:一是使儿童认识到他所生活的世界;二是使儿童认识并能正确处理矛盾的复杂情感,即用允许的想象来压倒现实的逻辑。儿童在游戏中不断形成新的看法,接触新的形象,体验新的感觉,产生新的愿望,参与新的冲突,并从中不断吸取新的理解。正如身体的发育需要食物,正常的成长需要适当的、平衡搭配的食谱一样,精神的发育需要新的体验。“新的体验使儿童能学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课:即学会怎样学习、学会感受不断征服所带来的喜悦感和成就感。”在儿童期,“心灵成长所需食谱中最主要的成分是游戏和语言”。儿童在游戏中,可以对自己感兴趣的事物进行多样化的探索,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好奇心来模仿和再现周围的人和事物,来使自己理解和影响环境的需要得以满足,游戏可以满足儿童认知发展的需要。
  (三) 游戏是儿童社会交往活动的需要
  游戏是儿童与人交往的媒介,在与成人和儿童的交往中,体验并形成最初的人际关系;在与人的相互作用中,学会尊敬别人,也希望别人尊重和认可自己;在游戏中,通过自己的行为对环境产生影响,从而建立起自信心;在获得成功的体验中,使自我实现的需要得以满足。个人的独立首先是儿童日常生活活动中学会通过对自己的物品的支配和占有,获得一种拥有感。
  二、 游戏是儿童的工作
  (一) 游戏与工作对立
  儿童的工作与成人的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儿童的游戏与成人的游戏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探讨游戏与工作的关系时,我们不能把儿童的游戏与成人的工作相提并论,也不能把成人的游戏与儿童的游戏相比,用成人的眼光来看待儿童的游戏。我们只能将儿童的游戏与工作放在一起,将成人的工作与游戏放在一起,才能寻找出其区别与联系,才能从相同的视角来看待具有可比性的问题。
  许多人把游戏和工作看成是对立的。杜威认为游戏的基本属性是:活动即目的,探索自然的趋势及意外性;而工作的属性是:目的是主要的,结果是可预见的。他认为对于儿童来说学习如何做事情时,游戏和工作都需要。皮亚杰也认为游戏带有自发性、娱乐性和自由的组织结构,而工作具有强制性、功利性和有序性。关于游戏与工作的关系,详见表11摘译自Joel Forst.Play and Playscope. New York:Delmar Publishers Inc.1992.p.64.。
  表11游戏与工作的关系
代 表 人游戏的基本属性工作的属性
  杜威活动即目的目的是主要的
  (Dewey)探索自然的趋势结果是可预见的
  意外性计划性
  皮亚杰同化顺应
  (Piaget)活动本身即目的外加的目的
  自发性强制性
  娱乐性功利性
  自由的组织结构有序性
  自由地发生冲突竞争
  赫伊津哈自愿的活动计划性的任务
  (Huizinga)假想的真实的生活
  自由的、闲暇的身体需要而强加的
  维果茨基充满想象和虚构的强调真实性
  (Vygotsky)游戏是变化而有种类的发展趋势从游戏到工作
  代 表 人游戏的基本属性工作的属性
  瑟克韧特米哈尔依固有的动机适宜的工作
  (Cziksemtmihaly)大量的经验工作中却很少完成任务
  流动的经验
  精神的游戏
对于游戏和工作的区别,一般都认为游戏是自愿的活动,是假想的、自由的、愉快的;而工作是计划性的任务,是真实的生活,是因身体需要而强加的严肃的活动。因为在大家看来,人类之所以要进行工作,是因为要谋取生存资料,因此,工作的本质即是物质生产劳动,它直接或间接地创造着物质财富。工作是生活于社会中每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不管你是否愿意,是否感到愉快,都必须工作,工作具有强制性、功利性,其目的是外加的。每个工作者所从事的工作与他的需要、兴趣和能力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当它们是一致时,工作者就会对他所从事的工作产生极大的热情,会坚持不懈地、专注地投入工作,从中获得成功感、成就感,获得的不仅仅是物质的满足,更主要的是一种心理的满足;而当工作者所从事的工作与他本人的兴趣、能力等不一致时,他就只会把工作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为了生活,为了满足生存需要而工作。成人只有当基本的生存需要满足以后,才有可能去游戏。成年人的游戏,往往只能是在工作之余、闲暇的时间里进行,游戏具有空间的限制。成人游戏虽以娱乐为目的,但群体性和竞争性更为明显,而假想、虚构的成分却很少,往往以真实的自我参加游戏,游戏的规则意识强,获胜的目的性强。游戏在成人的生活里是第二位的,工作是第一位的。从成人的工作和游戏来看,二者是对立的。
  (二) 游戏与工作相互转换
  对于个体来说,同一项活动可以既是工作,也是游戏;一个人的游戏可以是同一个人的工作。哈洛(Harlow)推断,因为游戏既需要思考又消耗精力,所以游戏包括工作。萨顿?史密斯认为,当目的比方法手段更重要时,活动趋向于工作;但当方法手段比目的更重要时,活动更应归属于游戏。皮亚杰则认为,对于游戏中的儿童来说,游戏本身就是一个最终的产物。因为同一项活动在一个人生命中的一个阶段可以是工作,在另一阶段则可以是游戏。
  当儿童满足了基本的生理需要后,随着心理的发展变化,会不断萌发模仿周围成人的愿望,学着大人那样生活、做事。于是成人世界中那些他们熟悉的、能够理解的人和事物,就成了他们模仿的对象,成了他们的“工作”,他们通过“工作”了解这个世界。这里“工作”是非强制性的、非生活性的。儿童并不为获取某种结果而“工作”,而只是为了寻求一种满足、得到一种快乐而已。“工作”是一种学习活动,是儿童获取经验的一种手段。它可以随儿童的兴趣而随时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成人的工作和儿童的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儿童的工作就是学习。就儿童的游戏和工作来说,二者是有联系的、并不矛盾的活动。约翰?赫伊津哈认为游戏和工作相比较既无定论也无固定不变的结论。米哈里则明确提出游戏和工作没有必要对立的观点,他认为习惯地把游戏和工作一分为二的做法是人为的。儿童的工作和游戏一样,具有可游戏的属性,儿童从事的活动既有游戏的属性,又有工作的属性。对于儿童来说,可游玩的属性也渗透到了其工作中,儿童通过游戏和工作来学习。工作和游戏是儿童生活的组成部分,游戏包含着工作,二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同一项活动对某个个体可能是游戏,而对另一个个体则可能是工作。正如维果茨基的观点,游戏是随着儿童的发展而变得更加严肃,并真实地描述着发展的重要性,即从游戏到工作。而皮亚杰则常根据儿童的面部表情来识别工作在何时转换成了游戏。工作时,儿童沉浸在顺应活动中,紧皱双眉,躯体紧张;而当儿童面露微笑,有轻松的表情和伸展自如的躯体时,游戏就开始了。
  (三) 儿童游戏就是工作
  ?鹤琴明确指出儿童游戏与工作的关系是:游戏就是工作,工作就是游戏。儿童除了睡眠和饮食以外,几乎所有的活动都是游戏。游戏是儿童的生命,是童年期的主要活动。儿童时期的主要活动就是在游戏中学习,儿童学习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在游戏化的课堂教学中学习,更主要的是在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各种活动中学习。游戏作为儿童的基本活动,是儿童学习的重要途径。在儿童的活动中,很难区分什么是游戏、什么是工作。因为儿童所做的事情即使看起来像是严肃的工作,但儿童的心理体验都应是“游戏性”的。儿童就是在主动自愿的活动中体验着游戏性,严肃认真地工作、学习。儿童的游戏就是工作,儿童期的工作就是游戏。
  三、 游戏是儿童的权利
  1998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中国妇女报》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发现,有20?6%的人比较赞同儿童接触娱乐信息越少越好,有19?35%的人不同意“儿童有玩的权利”,有10%的人不同意儿童自主参加游戏和娱乐活动郝卫江著:《尊重儿童的权利》,天津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由此可见,对儿童游戏的权利需要加以重申和保护。
  (一) 儿童有满足游戏愿望的权利
  儿童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的人,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成长发展中的人。就像成年人需要工作一样,儿童需要游戏,哪里有儿童,哪里就有游戏,游戏是儿童的生命。游戏对于儿童来说,不仅是他们实践社会生活的桥梁,也是他们全面发展的需要,儿童除了满足生理需要外,还要通过游戏来满足精神的需要,游戏是儿童的权利。儿童由于自身的弱小和不成熟,在行使游戏权利时,为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在安全和权益方面需要成人加以保护。
  在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两个文件《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以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等一系列文件法规中,就儿童权利、儿童游戏权利的保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因地制宜地为儿童游戏的开展提供物质条件,鼓励提供从事游戏活动的适当的均等的机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则提出通过政策倾斜促进儿童玩具等用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确保儿童游戏的开展。《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应因地制宜地为儿童创设游戏的时间、空间和材料等条件,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 儿童有自主游戏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到对身心健康有害的影响。儿童有权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游戏的愿望,可以自由选择同伴。这充分体现了儿童游戏的自主权。埃里克森(E.H.Erikson)说:“自由在何处止步或被限定,游戏便在哪里终结。”这实际上道出了游戏的本质特性:游戏是儿童的游戏,儿童是游戏的主人。因此,游戏中儿童有权决定游戏的一切,玩什么、怎样玩、和谁玩以及在什么地方玩等都是儿童自己的事情,游戏是非强制性的,被迫的游戏就不再是游戏了。儿童之所以游戏,是因为出于自发的、自愿的需要,是因为他们喜欢游戏,游戏能给他们带来欢乐。儿童可以自由选择游戏,他们是游戏的主人,游戏的内容、玩法及同伴等都是由他们自己来决定的。游戏是由内部动机引起的,当游戏创造的快乐成为一种必需,对游戏的需要就变得急切。只有让儿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和可能,由儿童决定游戏的进程,才能保证游戏的本性。游戏中给儿童的自由并非放任自流,它并不排斥规则和纪律,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游戏中的自由是建立在一定的规则基础上的,当儿童将规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时,他们就可以在游戏的丰富多彩的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发展自己的个性,游戏允许儿童通过有选择的活动来促进他们发展。相反,如果一个儿童没有遵守规则,那他将被同伴排斥或因破坏游戏的秩序而不能继续游戏。儿童认知活动的特点是在具体形象的实践操作中,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主动地建构对信息的解释,以自己已有的经验,通过与外界的相互作用来建构新的知识。儿童必须在主动的活动中学习。游戏是儿童主体性的活动,游戏过程是儿童主动学习、主动建构自己经验的过程。
  (三) 儿童有充分游戏的权利
  席勒指出:只有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每个儿童不仅应拥有游戏的权利,同时要有充分游戏的权利。即要保证儿童有充足的游戏时间、游戏的空间和游戏的玩具材料,以及全社会对儿童游戏的理解和支持。目前,由于以下原因,使部分儿童还不能拥有充分游戏的权利。
  1? 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使一部分儿童失去了充分游戏的权利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儿童的教育、保健等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不管是居住在城市还是在农村的儿童,游戏权利的保护都有形式主义的倾向。
  (1) 活动场地不足
  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发展需要,高楼大厦纷纷拔地而起,居民区里儿童活动的场地越来越少。尽管有儿童公园等儿童娱乐场所的建立,为儿童游戏提供了场所和机会,然而在有时间的限制和昂贵的价格面前,广大工薪阶层的父母不得不限制儿童游玩的次数和种类,儿童不能尽情地游戏,游戏愿望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
  (2) 游戏设施不普及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城市儿童在儿童公园里能享受到现代先进的游乐设施,对广大农村的儿童来说,几乎是见不到的,更不要说游玩了。农村缺乏现代化的玩具、设备,而城市的儿童又几乎将优秀的传统民间游戏淡忘了。正常儿童拥有的游戏设施、玩具设备,不能满足身心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特殊儿童缺乏正常游戏的玩具设施。游戏设施不普及、不全面,不能满足全体儿童游戏的需要。
  (3) 玩具设计不合理,价格昂贵
  面对琳琅满目的玩具市场,我们在赞美玩具的新和奇,惊叹玩具价格昂贵的同时,也为玩具设计和生产的不合理而担忧。玩具是儿童游戏的支柱。一个好的玩具其形状是能满足儿童丰富的想象和创造的;其功能是多变的,儿童要能把它想象成许多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一个好的玩具是能满足儿童不断萌生的愿望的。但是目前玩具市场里的玩具,虽然洋溢着浓厚的现代科技发展的气息,外形美观而精细,可是功能固定、用途单一,一眼便能说出其名称和用途,不能很好地促进儿童思维、个性的发展。靠给儿童买这些价格昂贵、形状固定的玩具来满足儿童不断萌发的游戏愿望,无疑是徒劳的。那些凝聚了我们传统文化精华的民间儿童玩具,不仅结构简单,变化多样,且价廉实惠,对儿童智力、体力的发展有良好促进作用,这类玩具在玩具市场上却又很难看到。由于玩具品种的不健全,影响了儿童游戏的质和量,使儿童缺乏开展丰富多彩的游戏活动的物质条件。
  2? 社会成员对儿童游戏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存在“重学轻玩”的思想
  我们的传统文化倡导的是“头悬梁,锥刺股”、“业精于勤,荒于嬉”等苦学精神。这种思想至今还根深蒂固地普遍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社会判断儿童成功的标准是学业而不是游戏,认为游戏是不学无术,浪费时间。
  (1) 家长对儿童保护的误区
  面对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在应试教育的影响及升学就业的压力下,家长过早地为儿童设计好了未来,安排好了一切,不顾儿童的兴趣、愿望和能力,让儿童从小就学习各种知识、技能,儿童每天应有的游戏时间被侵占了,游戏的权利被侵犯、剥夺了。就连在幼儿园,我们常常听到家长对儿童最关心的话是:“老师今天上课教了什么新知识。”
  (2) 教育工作者认识上的偏差
  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而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思想及高考指挥棒的影响,以发展智力为主要目的的教育已渗透到了幼儿园,教育工作者在来自外界的层层压力下,加之自己认识的模糊,以教师、书本、教室作为教学的中心,让儿童在堆积如山的家庭作业中,把儿童游戏的时间挤掉了。
  (3) 教育行政部门领导重视不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儿童权利、儿童游戏权利认识不清,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支配作用仍占主导地位。因此,虽然制定了许多法规政策,在具体执行时仍存在形式主义的倾向。对儿童游戏权利保护的宣传不够,没能引起全社会真正的重视。
  3? 保护儿童权利的各项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于儿童游戏权利的保护问题,虽然制定了很多法规政策,但对如何具体实施还不够完善,缺乏一种全社会都来关心儿童、保护儿童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对儿童游戏权利的保护,很多地方还没有真正执行和实施,特别是农村儿童游戏的权利更是缺乏保护,儿童游戏权利的保护流于形式或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因此,要针对各地情况,制定明确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1) 把儿童游戏权利的保护纳入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儿童游戏权利是儿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儿童游戏权利的保护是儿童权利保护的具体体现,是尊重儿童权利的表现,只有尊重儿童的权利,才会保护儿童游戏的权利,也只有对儿童游戏权利的保护,才能真正体现对儿童权利的尊重,把儿童看成一个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
  (2) 把儿童游戏权利的社会保护与儿童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儿童游戏权利的保护,是对儿童权利更为深刻、民主的新观念。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儿童的保护是提高人的素质的基础。儿童享有主动发展的机会,游戏权利的保护为儿童心理、生理、精神、道德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发展提供了保证。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而发展的好坏又与保护有着直接关系,保护和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游戏权利的保护是为了促进儿童更好地发展。
  (3) 把儿童看做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
  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就是保护儿童权利主体的地位,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权利是儿童的,因此行使权利的主体自然是儿童,儿童虽然弱小,?成熟,容易被当成一个被动的被保护对象而得不到尊重,但要成为独立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必须在尊重权利的环境中成长,才懂得尊重自己与尊重别人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等文件规定,社会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加强儿童校外教育、娱乐等活动场所的建设,采取多种方法,改善、增设和扩建儿童活动设施,城市规划要考虑儿童活动场所与设施的配套建设。社会应采取有效程序,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和机构提供必要的资助,确保儿童游戏权利得以有效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父母及法定监护人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儿童的最大权益得到保障。社会有义务保护儿童的权利,尊重儿童教养者,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以便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儿童阶段最适合儿童接受能力的方式就是游戏。对于儿童游戏权利的保护实施上,《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庄严承诺:儿童幸福需要最高一级的政治行动。我们决心采取这样的行动……对儿童的权利,对我们的生存以及对他们的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这表明了政府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态度和决心。我国也向全世界表明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立场,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文件法规,为我国保护儿童游戏的权利提供了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全社会对儿童工作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
  让我们以一个西方哲人的话来作为本章的结束语吧:
  “要求一个孩子在游戏之外的某种基础上进行工作,无异于一个蠢人在春天摇晃苹果树而向往得到几个苹果,他不仅得不到苹果,还会使苹果花纷纷落地,本来渴望在秋天得到的果子也就无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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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免费试读此书地址:/book_3825?ref=read-7-share幼儿游戏具有哪些特点呢?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性 游戏是幼儿自愿自主的活动,游戏是出于自己的兴趣和愿望。在游戏中没有强制性,幼儿可随自己的兴趣和力量进行游戏、停止游戏或变换游戏,从中得到快乐并充分地发展。 2.趣味性 趣味性是游戏本身固有的特性。游戏没有物质目的,而是以愉快地参加游戏并获得积极的游戏结果为目的。 3.虚构性 幼儿在游戏中的角色、游戏的情节、游戏的行为、玩具的材料等均具有明显的虚构性,幼儿是在这种假想的、虚构的游戏情景...
1.性 游戏是幼儿自愿自主的活动,游戏是出于自己的兴趣和愿望。在游戏中没有强制性,幼儿可随自己的兴趣和力量进行游戏、停止游戏或变换游戏,从中得到快乐并充分地发展。 2.趣味性 趣味性是游戏本身固有的特性。游戏没有物质目的,而是以愉快地参加游戏并获得积极的游戏结果为目的。 3.虚构性 幼儿在游戏中的角色、游戏的情节、游戏的行为、玩具的材料等均具有明显的虚构性,幼儿是在这种假想的、虚构的游戏情景中反映周围的现实并体验到快乐的。 4.社会性 幼儿游戏是对周围现实生活的一种特殊反映,而且游戏的各成分也均能体现出社会性。 5.实践性 游戏是一种具体的、特殊的实践活动。幼儿在游戏活动中实际地练习并发展自身的动作协调、语言交往、心理活动等各种能力,不断地积累有关生活的知识经验,在实践中逐渐走向社会。
第四,幼儿的发散思维带有不受拘束的随意性,而且有时还缺乏目的性。
具有较高人际智能的孩子幼年时喜欢:
⑴和别人一起玩。
⑵和别人待在一起(通常不喜欢一个人待着)。
⑶注意别人、照顾别人和影响别人。
⑷注重合作,而不注重在游戏中...
游戏本身是一种创造性的想象活动,在游戏中,幼儿的想象力十分活跃
答: 城站路那的仁和,开的有,要学就得抓紧时间了
答: 青岛连邦是连邦教育的青岛分校
连邦教育隶属于天津市连邦教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连邦教育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以教育培训为核心的连锁培训机构,以职场人的教育培训为...
答: 地理信息科学,
答: 当考学成为学校的最高目标时,学校的教育形式必将变得单一,课堂教学成为主流,各种活动成为掩人耳目的摆设,只在应付检查时临时上场便马上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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