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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白喜事传统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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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白喜事传统习俗
红白喜事习俗&一&
中山虽然立县的历史不很长,但除了传统的岁时节日、时令节日、其他节日的习俗外,尚有红白喜事之习俗。例如:婚娶嫁俗、产育生子、成年冠礼、生日祝寿、死丧葬仪等等的风俗,这些习俗还是极富地方色彩和较为丰富多彩完备的,从中也可反映中山历史上的民间风尚习俗。
自有人类的出现,就有了原始的文明,而红白喜事习俗等礼仪,是始终贯穿于每个人得人生过程中的。这些礼仪习俗对于人们来说,都是日常生活中的大事,也对他们的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这些红白喜事礼仪习俗,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是中华民族文明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山是以汉族为主的聚居地区,与其他汉族地区的习俗一样,都是崇尚红色,因此,在生辰、寿礼、婚嫁等礼仪中,都喜欢用红色来点缀,以表示喜庆、欢乐、祥和的气氛;而白色则是汉族传统的丧服颜色(这与白族、鲜族等喜爱白色是不同的含义),表示悲哀和死亡。但由于汉族有笑丧、哭丧以及避讳的风俗习惯,即避悲为喜,所以通常把丧礼称之为“白喜事”,也因此在历史上行成了“生、寿、婚、丧”四礼,习惯上统称为“红白喜事”,后来逐渐形成为“红白喜事”之习俗而世代沿袭。
1、& 婚姻习俗:
中山历史上的婚姻习俗,与人口氏族的迁徙史、宗族观念等有着密切的关系,而随着氏族的宗族律例、家族族规等村规族例的传承,以及所谓姑表亲、兄妹亲等近亲婚姻陋俗或不科学的习俗都有着很深的因果关系。而随着历史的发展,不同的朝代、不同的氏族等关系,婚姻习俗虽然各有不同,但也有区域性的共同之处。据《香山县志》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版记载:“婚礼用槟榔以当委禽(古代泛指订婚的定聘),不通谱无聘书,惟香山司、黄圃司独以此为重。贫不能备礼者,无聘书亦必通谱、冠礼。临娶始行三加礼,绅宦家时,一行之不行亲迎,花烛之夕设酌洞房,亲朋劝酒曰煖房,亦曰送房。其有观新妇索酒食者曰闹房。娶之明日拜舅姑行庙见礼,又明日婿从妇至其家拜见外舅姑。”由此可见,中山过去的婚俗还是有其特色的。
1、& 盲婚哑嫁,2、&&&& 媒人之妁。
据《白虎通·嫁娶》载:“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泆(y¨)也。”历史上中山的婚俗与全国各地一样,沿袭古人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决定一生的,也就是俗语说的“盲婚哑嫁”或是“奉旨成婚”等习俗。封建社会时的中山,男婚女嫁多是由媒婆的一张嘴去撮和(媒婆又称:媒人、月老、大冰、伐柯人、红娘等),往往一对男女青年并不相配,但为了钱财,媒婆会不辞辛苦跑到男家,说某某家的姑娘如何如何的聪明灵巧、“知书识礼”,一副“旺夫益子”像,与你家姑爷(中山人称丈夫为老公或姑爷)如何如何的匹配等等;然后又跑到女家说:某某家的少爷如何如何俊美,体魄壮健,家有许多财富,与你家姑娘真是才貌相当,门当户对等等。这些媒妁之人为了揽得营生,也不知踩低多少门槛,日夜羞皮厚脸的到男女双方瞎说一阵,混上几顿饭和收取一些礼金。有些人家被缠而心动,又或是急于“饮新抱(媳妇)茶抱孙”,而答应婚事,从而导致了许许多多伤风败俗、盲婚哑嫁之悲剧。就是在古代对此也有异议,《朱子家训》指出:“三姑六婆乃淫盗之媒。”(三姑为:尼姑、道姑、卦姑;六婆为:牙婆、媒婆、师婆、药婆、隐婆、虔婆。)传统上媒婆多为老年妇女,有单媒、双媒之分:单媒指与男方或女方较密切的媒婆,又称男媒或女媒;若与男女家都密切的称为双媒。在封建社会里,媒人大多是知识浅薄、不负责任的,也有的是以说媒为名,骗取钱财的,是属于陋俗之一。解放后,媒人这种职业已逐渐淘汰。但也有为人“做媒”的,但多是关心他人,经了解而作介绍的,这与过去的“媒人”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除此之外,中山在过去封建社会里,有个别镇区如坦洲、横栏等沙田区,以及五桂山等客家人聚居的乡村,也有通过唱民歌相亲的习俗,即以对歌的方式谈情说爱的。在城镇一些知书识礼的知识分子或者侨属、商贾等家庭的青年男女,亦有通过自由恋爱方式结为夫妻的。但这些通过各种恋爱过程的青年男女,与媒人撮合的青年男女一样,在决定结婚前,均要征得双方家长的同意或认可,才能结合,也许这反映了“父母之命”的古代礼俗吧。
2、相睇过年庚:
中山历史上,男女青年结婚的年令一般来讲是比较早的,按现在的婚姻法令来讲,应属于习惯上所讲的“早婚”或“娃娃亲”,也就是说未成年还是小孩时就定婚或结婚了。在大部分镇区,男的十五、六岁,女的十三岁就谈婚论嫁、成家立室了(当然有个别例外,如沙溪等地,到了二十岁左右才结婚的)。当男子长大到十六岁时,家长就筹备其婚姻大事了,一般来讲,多以媒人或父母、伯叔长辈为之物色对象,认为是“门当户对”或各方面都较为合适了,就下“文定”,以作定金或称聘金。此俗源自宋代《书仪》:“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按《香山县志》的记载:中山古代定亲,多以槟榔作委禽(这与台湾及东南亚一带的婚俗有接近的地方)。古代称委禽为纳采,源自《左传·昭公元年》:“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杜预注:“禽,雁也,纳采用雁”。到宋代,称纳采为敲门。《宋史·礼志十八》载:“宋朝之制,诸王聘礼,赐女家白金万两。敲门,用羊二十口、酒二十壶、彩四十匹。”而早在商周时,周文王卜得吉兆后纳币定婚,然后又亲迎太姒于渭滨,称委禽为“文定”,后世也多有采用。中山人过去定亲下聘,多用槟榔(槟榔为一种树木的果实),据中山的老人称:过去以槟榔作聘,寓意一心一意、实实在在、坚实牢固等。但如果是有钱人家、商贾等家庭就不一定只是槟榔了,还有钱物、房地财产了。
当文定下聘后,一般来说,先由女方用红纸写好年庚八字,由媒人或家族中的长者送到男方家中,而男方则把双方的年庚八字写好,请星相占卜者推算,双方是否相克相冲。如果占卜后,任为双方八字都可以,便安排男女双方“相睇”了(相睇又称“相亲”。源于宋代,泛指男女议婚时,先期相视)。可是在封建社会里,相睇并不一定是真实的,中山过去有这么一些笑话:一个兔唇的女子到了相睇时,手拿一束花,举到鼻子上闻,把兔唇遮住了,男方相睇后觉得满意,直到洞房花烛夜时才发现,由此导致了一生的悲剧。还有是一个驼背的男子,到了相睇之日,背上一箩蔬菜,那女子看了觉得那男子力大背宽,结果结婚饮宴时才发现。绪如此类闹出许多的笑话。另外,过去中山,很多男子不好意思前去相睇,只是委托伯母、叔母、姨妈姑姐等亲属去代为相睇。而小女子往往害羞,多是偷偷一看或是躲躲闪闪的“偷窥”一下,甚至故意躲避。因此,往往是到了洞房花烛,男女双方才得以真正的见面和认识。
3、信物定情过礼金:
男女双方经媒妁之言,相睇过年庚后,男女相方就算是确定了爱情关系了,此时多有互相赠送礼物作为定情信物的,如戒指、香罗帕、凤钗、如意玉佩、荷包、腰带、罗汉钱等等。通常互赠定情信物时,多有向对方说明信物的来历,或者那些信物与自己的特殊关系,尽量使对方明白其中的意义。一般来讲,接受信物者,都会以信物回赠,以交换信物的形式来巩固双互间的爱情关系,加深彼此的感情,知书识礼者或是有文化者,多有互相致信寄书,表示爱慕的。如果有一方将信物退回,则表示爱情破裂或是不喜欢对方,显示终止恋爱。
在男女双方确定爱情、互赠定情信物后,便由媒妁之人到女家谈礼金了(礼金又称身价银、下聘、送定、过定、定聘、小聘等)。在古代则称为“纳吉”,始于周代。过去的中山,男方在下聘谈礼金时,还可以要求女方配备妆奁。待身价银谈妥后,就定婚期。之后,男方要备礼物由媒人、押礼人专程送往女家,过去的聘礼多为:戒指、手镯等饰物和绫罗绸缎、礼饼、礼烛、水果、干果、茶叶、礼金等。男方所定的婚期称为“请期”,而女方认为男方所选的日期合适,同意的称为“复盟”。此种习俗中山人称之为起年生、送利是、送日等(按周礼来讲:即“纳吉”、“纳征”、“请期”三礼)。这些程序办完后,就是向双方氏族亲友派请柬和饼食等繁缛事宜了。
4、花轿迎亲、拜堂合卺、洞房花烛、闹新房。
《白虎通·嫁娶》称:“娶者,取也。”古书中常常把“娶”写作“取”,表示男子把别人家的女子取到自己家里来。而《公羊传·隐公二年》又称:“妇人谓嫁曰归”。其意为“妇人生以父母为家,嫁以夫为家,故谓嫁曰归。”《诗·周南·桃夭》载:“之子于归,宜其室家。”由此可见,古代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的风俗是很明显的。在过去,到了婚期,又是一番的繁缛,中山过去的婚嫁,主要有几个方面的礼俗:
1&&&& 铺新房:
&&& 按旧俗,到了男女结婚那一天的前一日,女方家便派人到男家,与男家一起共同铺设房舍卧具等。《东京梦华录》称为“铺房”,所铺设之物,男女两家有别。按司马光《书仪·三·婚仪上》记载:“床榻荐席椅桌之类,男家当具之,毡褥帐幔衾绹(t¨o)之类,女家当具之。”在解放前,男家在婚礼的那天子时,便要安大床和上字架了。安大床是非常讲究的,旧俗中,安大床多为男家的长者,特别是要找头胎生子的长者或是多子女的长者,首先将新房打扫干净,然后燃点炮仗以驱邪镇妖,有钱人家还要请道士(俗称喃呒佬)打醮拜神,烧元宝香烛等,然后将新床架好,由女方派来的亲信妇人或陪嫁女(旧称妹[mui1]子、丫环、侍女等),布置床铺,喜帐及新房的梳妆台、书架等桌椅物品,称之为“暖房”,铺床时多有在被缛下放红枣、花生等物。铺房后,侍女留守看护新房,不让外人进入,待新人迎回拜堂后,新婚夫妇才能进入新房。当然,布置新房最基本的是张贴双喜字或喜庆的剪纸等。喜字多为“双喜字”并连,寓意新婚夫妇互敬互爱、白头偕老、早生贵子等等。这种习俗古今沿袭,只是铺房的习俗有所改变,现在多为购置整套的家具,而不是自己做床、安床了。
2&&&& 开脸、送嫁、请伴娘:
中山的旧俗中,在男家铺房筹办婚礼时,女家又是另一番景象。过去在举行婚礼前的一个月,就请伴娘(又称喜娘、大妗姐等),顾名思义伴娘是陪伴新娘的人,历史上伴娘分为单伴、双伴、长伴、短伴。单伴只有一人;双伴有二至三人;长伴不计月日;因此导致了一些长伴的伴娘“梳起不嫁”(过去小榄、南头、东凤、黄圃等镇区较多,主要受顺德的风俗影响,称为“自梳女”);短伴最长为一个月左右。按现代语言来讲,伴娘是婚礼的总“导演”。因为作为伴娘,多是女家或男家的“乳娘”(中山人称为奶妈),这主要是过去早婚,少女不懂世事,所以伴娘要主持婚礼的一切事宜,如果是长伴,则要教新婚妇婚后日常生活的繁杂事情,以及生儿育女等事务。
在婚礼前一天,伴娘就要为新娘“开脸”了,开脸又称绞面、剃面、挽面等。开脸,在过去与理发店一样,是一种“美容”的行业,称为“绞面”。多在街边设摊,为路人用线绞净脸上的汗毛,修齐鬓角、眉毛。而伴娘则在新娘婚前,先用白粉涂抹脸,再用线绞净脸上的汗毛,修好“娥眉”,使新娘的口脸白净、娇俏。正所谓“伴娘手轻绞媳面,肤润脸白更娇俏,赢得闺人喜上眉,毛面开光家翁笑。”除此之外,伴娘出门前,还要为新娘换新装和梳头等。过去新娘梳头是很讲究的,而伴娘为新娘梳头时,要一边梳一边唱,如:“一梳梳到尾,白发又齐眉;二梳梳到尾,夫贵又妻荣;三梳梳到尾,早生得贵子……”伴娘一边唱,一边梳,而新娘在梳头时,听着伴娘的歌声,回忆起父母的养育之恩,遐想到夫家后的际遇,多为之哭泣,中山人又称为“哭嫁”,此俗至今尚有流传沿袭。
除此之外,在民国期间,中山的女子多有读书的,在新风尚影响下,新娘在出嫁前,除了请伴娘外,还有邀请女同学或要好的女子,在出嫁前聚集家中闺房互相道贺、嬉戏,到半夜方散。这一习俗在中山俗称为“送嫁”,沙溪一带称之为请“三姑妹”(是旧时代的一种农村盛行的“请神活动”)。
3&&&& 吃和合饭、撒谷豆、传袋与共牢。
古时中山的婚嫁礼俗中,有一些习俗是从中原传承而来的,这与中华民族的民俗习俗,尤其是汉族的习俗有着密切的关系。据一些族谱记载:在中山的一些镇区,古时在结婚之日,在新娘上轿之前(即男家到女家接新娘时),男女相方分别备有筵席,由平辈或幼辈的亲友陪准新郎新娘吃饭。而双方的父母及长辈不入席,此俗称为“吃和合饭”。一般来讲,吃和合饭时,席间不设酒。饭后,新娘即洗濑上妆,由伴娘为其戴上凤冠和盖头(红方巾或称障面),由伴娘挽扶领着拜别父母和亲友,手执盛有谷豆果子等物的筛和手持龙凤烛的姐妹左右引导,出阁上轿。而准新郎在吃和合饭后,则在新娘的闺房中对床而坐,目不斜视不得向外,待新娘上轿后,避人而返家筹备迎亲。这一习俗一般在新娘出嫁的前一天举行,主要是女方家置办,男方家主要是结婚当天才宴请宾客。因此又称为别亲酒、辞家宴等。
女子出嫁旧称出阁,撒谷豆是在女子出阁之时,由女家请一位福寿双全的妇女,手拿装有谷米、红豆、绿豆、花生等植物的簸箕沿路到处撒播,尤其是新娘上花轿之前,在花轿内外都要撒遍。到花轿抬到男家巷口前门,在新娘下轿前也要撒播一遍,此习俗称为“撒谷豆”。另外,当新郎、新娘进入新房或称洞房后,女左男右坐在新床上时,男家的亲人也要拿谷、豆、果子以及铜钱等物再撒一遍,这种习俗称为“撒帐”。古人认为谷豆一可以避邪,二是寓意如这些植物种子一样,预祝新娘早生贵子、多子多福。客家地区的老人说,过去多是在新房中撒花生红枣,寓意为早生多生子和男女孩子交叉着生。当然这一习俗是封建社会重男轻女或是多子多福的陋俗了。
唐代诗人白居易有这么一首《和春深》的诗:“何处春深好,春深嫁女家。青衣传毡褥,锦绣一条斜。”这里所说的毡褥,是指富贵人家的布袋。古代的婚俗中,新娘临门,男家要以布袋铺地,使新妇行在布袋上进入男家的门,当新娘走过的布袋后,男家的佣人要迅速传到前面,并铺在地上,这就称为“传袋”。古时“袋”与“代”是谐音,寓意传宗接代的吉兆。此俗唐代始盛行,而贫苦人家多以席作布袋的。因此,传袋又称为传席。元代文人陶宗仪《辍耕录·传席》载:“今人家娶妇,舆轿迎至大门,则传席以入,弗令履地。”可见传席与传袋意思是一样的,古代都用于嫁娶礼仪,都是寓意传宗接代的意念相征。
何谓共牢?《礼记·昏仪》载:“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y¨n古代宴会时的一种礼节,食毕用酒漱口),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古代泛称牲畜为牢,共牢是指新郎新娘共食一牲的礼仪,也称“同牢”。《汉书·王莽传》载:“进所征天下淑女杜陵史氏女为皇后,莽亲迎于前殿两阶间,成国牢之礼于上西堂。”由此可见,共牢与合卺都包含着夫妻恩爱,从此合为一体之意念,后世人们多以合卺代表夫妻永结同心,而共牢则较少使用,也许这是“牢”与“狱”是相连使用的词语有关,成为忌讳之用词吧。
&&& ④穿凤衣戴凤冠,花轿迎亲、背新娘、过火堂、拜堂等习俗。
&&& 众所周知,早在公元前的二千多年末,即公元前四世纪的编年史《春秋》中就已有凤凰的记载,在中国历史上,凤凰是四种神异吉祥的第二种动物(古代传说中的鸟王,雄的叫凤,雌的叫凰),与龙在一起,代表着皇后和皇帝。后来,凤泛指女人,也象征着爱人。因此,在过去的婚礼上,新娘出嫁时,多有穿凤衣戴凤冠的习俗,这种衣服是绣有凤龙图案和彩饰的衣冠,象征着吉祥富贵。开始穿戴凤冠出嫁,是古代皇亲国戚和富贵人家所独有的一种礼仪,后来民间沿用,不分贵贱,也从日常穿戴中传袭于婚礼上,中山人又称凤衣为凤挂、裙挂等。冠的穿戴有贫贵之分。一般平民除穿着凤挂外,多在头上插上凤钗作冠,而有钱人则戴上金银饰物点缀的凤冠。到民国期间,随着西方婚俗的影响,城里知识人士或侨属、信教人士等多有穿戴婚纱的。至今中山多数城乡新婚女子还是穿凤衣戴凤冠的,也有中西合璧的。在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国民党县政府举办了第一届中山县民众教育馆组织的集体婚礼,由县长杨子毅当主婚人。婚礼上有穿着长袍马挂、戴瓜皮礼帽和穿凤挂、戴头钗凤冠的新郎、新娘;也有穿戴婚纱头盖和西装的新娘新郎,可谓中西合璧的新婚俗,之后每年举办一至二次。当然在六、七十年代,中山的婚俗多趋于简单化,只是领张结婚证,照张孖头像(合照),分派些糖果饼干、花生水果等就算是结婚了。
中山传统的婚俗中,多以花轿接亲(或称迎亲),在此过程中,大体上分为上轿、哭轿、下轿、背新人、过火塘(亦称跨火盆、过门坎)等步骤。相传,过去到了嫁娶之日,多用畜力车(如牛车、马车等)去迎娶新娘,到宋代逐渐使用花轿迎娶,而花轿行业也随之兴起,原石岐的四个城门附近及各镇区都设有“轿铺”,尤其是西门外较多(过去的轿夫又称为担子、肩舆等)。这种以轿代车的迎亲方式一直沿袭到五六十年代,后因破四旧等原因逐渐取消,但改革开放后,受港澳地区婚俗的影响,又逐渐恢复使用,不过现代的青年结婚迎亲,多采用高级轿车了。过去到了迎亲之日,男家一早就前往轿铺将定好的花轿装饰一番,然后,由请来的八音鼓乐仪仗队在轿前吹打奏乐,新郎则骑着高头大马,身穿传统的长袍马褂、头戴金花礼帽、斜披红绣球,紧随花轿同行至女家。但到了女家后并不能马上迎娶新娘,还要展开一番唇枪舌剑,往往新娘的要好姐妹将门反锁,不让新郎等进门,要讨红包,中山人俗称为“拦门”或称“讨开门利是”等。而男家带来的一班“邓穿石”(俗称男宾相),则七嘴八舌代新郎回答女家姐妹提出的问题,并“强行闯门”。当新郎等男家的人“闯入”大门后,新娘则被转移反锁于闺房中,此时,男女双方的宾客则在大厅里继续“讨价还价”而展开“舌战”,直闹至良辰吉时才能接出新娘。此时,由大妗姐带领新娘走出闺房,然后关上大门,首先拜祀祖先,然后依次向坐在大堂中间的父母亲敬茶拜别(如果有父亲或母亲去世的,就空出亡者的位置,将茶放在空位置的椅子上)。当然,此时的新娘多是哭着拜别父母亲的(习惯上称为“哭嫁”),这主要是新娘在此时此刻回想起父母养育之恩,今后即将成为他人之妇,不知命运如何?也有一些是因为被逼婚的女子含冤受屈,在拜堂时痛哭等等原故。拜谢父母亲后,大妗姐便将凤冠戴在新娘头上,并用红绸缎方巾遮盖于新娘的脸上(旧称障面、盖头),然后背上新娘上轿,放下新娘后,在其脚下放一瓦盆或铜盆,盆中放少许清水和铜钱二枚,将一铜镜给新娘拿在手上,这些事做完后,便关上轿门,锁上铜锁,有些还贴上写着“姜太公在此”或“天皇座镇”等字的封条交叉贴在轿门上方,然后鸣炮起轿抬往夫家,新娘在轿上随着鼓乐八音的声音,抑扬顿挫地哭唱,这就称为“哭轿”了。而大妗姐则在轿旁低声细语地教新娘人生的经验等事宜。迎亲的队伍则选热闹的街道行进,寓意“行好运”。
到达男家的门前,仪仗队分两边坐立演奏,鞭炮齐鸣,新郎下马撕开封条,接过家人送来盛有白米的竹盒,然后手抓一撮白米撒向轿中,再用右脚轻轻踢轿门三下(习惯上用左脚轻踢门坎是驱妖逐鬼,所以接新娘一定要用右脚踢轿门),意即告诉新娘到家了,然后打开轿门,由大妗姐背起新娘,从男家在大门前摆上点燃禾杆香茅草等物的火盆上跨过而入男家的大门,直到新娘房内,放下坐于新床的床沿上,稍为休息后,即由大妗姐带到大堂上,先拜门官,然后由新郎揭去红头巾,跪拜天地,转身到大堂神龛下,跪拜历代祖先,然后叩拜家翁家姑(俗称拜家公家婆),并捧上泡有红枣、糖莲子、糖莲藕等物的“新抱茶”(即新娘茶),依次递给家公家婆,而家公家婆接过新抱茶饮后,即送上利是(红包)或金银首饰等物,然后由家婆指引下由内到外、由长到幼、由亲到疏地介绍众亲友,新娘一边听介绍一边捧着糖茶给长辈和亲戚,并要敬上一条新毛巾,而长者和亲戚均给新娘利是一封或是首饰。
4&&&& 交杯合卺闹新房
新郎新娘拜堂后,到傍晚时候,男家在家中或祠堂等宽敞的地方,设宴摆酒招呼宾客。此时,新娘要不断换上嫁衣靓衫,逐围向亲戚朋友劝酒。而大妗姐则要处处维护新娘,一边讲吉利说话和讲一句不重复的口彩,与饮宴的宾客周旋,还要代新娘饮酒,但又不能饮醉。因为,在过去旧俗中,婚礼的饮宴时间长,又有闹新房的习俗,如果饮醉了,是会出“洋像”的。因此,大妗姐要十分小心维护新娘,否则很容易成为闹剧的。另外,在中山的婚宴中,很多镇区都有“舅公老爷不入座,不能开席”的旧俗,可见过去舅公老爷是很受尊重的长者。还有“烧响爆仗不入席”等习俗。
婚宴结束时,新郎新娘和家公家婆及亲人,多有在大门内外分两边站立送客,待客人走后,新婚夫妇便进入新房,点燃花烛。此俗源于周代,后世以“花烛夜”寓意结婚。
《礼记·昏仪》载:“共牢而食,合卺而酳”。合卺,即以一瓠瓜剖开两边,成为瓢,称为“卺”,在古时举行结婚仪式时,新郎新娘各执一瓢而酳(即用瓢盛酒漱口),就称之为“合卺”。此俗始于周代,后世人们饮合卺酒为之结婚,到宋代称之为“交杯酒”而沿袭至今。宋王得臣《麈史·风俗》载:“古者婚礼合卺,今也以双杯彩丝连足,夫妇传饮,谓之交杯。”而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嫁娶》也称:“用两盏以彩结连之,互饮一盏,谓之交杯酒”。可见过去“合卺”,今之“交杯”均为结婚之意。但在古代尚有结发、合髻等仪式,后世人们较少沿用,而作为戏剧、曲艺等文艺作品演出中,多有采用,老人们也有作习俗谈论话题的。何谓结发?结发本指古代女子许嫁时的系缨束发,于成婚当晚,由新郎解下,后人指成婚当夕的夫脱妇缨,成为结发夫妻。正如苏轼的诗中所说:“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而合髻则是唐宋时的一种婚礼仪式,即在新婚之夜男女双方在饮交杯酒前,各剪下一绺头发,绾(盘结的意思)在一起,表示同心同德、白头到老。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娶妇》中记载:“男左女右,留少头发,二家出匹段、钗子、木梳、头须之类,谓之合髻。”据史料载合髻实际上是古代结发的变种,在古代还是盛行的,后世与结发一样逐渐简化为饮交杯酒的仪式而流传沿袭。
闹新房,俗称闹洞房、逗媳妇、吵房、闹喜房、玩新娘、耍新娘等。此俗始于六朝时代(六朝指吴、晋、宋、齐、梁、陈等六个朝代的总称,大约在公元222年至589年间,其相继建都于南京),通常在婚礼宴会后的晚上进行,因古代的照明多为腊烛,而新婚夜都是用大红色和绘上龙凤彩饰的花烛,所以又有“花烛洞房”之称。俗语讲:“新婚三日无大小”、“闹喜闹喜,越闹越喜”等。因此在古代,新婚夜无论长辈、小辈等,纷纷聚于新房中祝贺新人或嬉戏闹新人,毫无禁忌。古代闹新房分为“文闹”和“武闹”两种,文闹多为文人雅仕的行为:文人在闹新房中,趁着酒意,要新郎、新娘在众人面前写诗作对,弹琴唱歌,既热闹又文雅;“武闹”则反之,不论长辈、平辈、小辈、男女老幼,在新房中动手动脚、丑言秽语,甚至脱去新娘的红鞋或其他物品藏起,又或做出很多不雅的恶作剧等等。笔者年少时也曾随老家村子里的村童去闹新房,也许那时不懂,只见一些与新婚的夫妇平辈之人(甚至于比新婚夫妇还小的客人),用生油混上锅底的黑油烟积,用手涂于新人脸上戏闹。后来,才知道这种闹新房属于“武闹”。不管“文闹”或“武闹”,各地都不一样,以中山来讲,城区及经济作物区,多以“文闹”为主,客家地区及民田区多以“武闹”为主,这与地方的氏族迁徒史和新人的脾气、性格等有关。另外在沙田区,多有唱民歌闹新房的习俗。今天中山人闹新房较过去少,要闹也是“文闹”了。
5、拜灶公、见舅姑、归宁拜门礼。
在中山过去有那么一首民谣《新抱仔》(过去中山人称媳妇为心抱,也称新抱、新妇等),歌中有那么一段词描述新娘子婚后第二天的情形:“一更舂米二更筛,三更背起个竹篮去摘菜;四更打扫拜灶公,拜完祖先见舅姑;五更煲茶煮熟饭,递茶送饭给家翁;天还未光拜井公,担满水缸又煎鱼;食完饭后忙梳洗,喜娘相伴归娘家……。”据地方史料记载和老一辈中山人所述,在过去的婚礼中不论闹到多夜,新娘第二天一定要很早起床,负责打扫厅堂房舍清洁,焚香烧烛拜祭夫家的历代祖先,然后到近家的井边,燃放鞭炮焚香烧烛,拜祭水井,中山人称为拜井公。然后,挑水回家,拜祭灶公。待煮熟饭菜,新娘才能沐浴更衣……。在天刚亮时,即步出厅堂拜见舅姑。何谓舅姑?《白虎通·三纲六纪》载:“称夫之父母为舅姑何?尊如父而非父者舅也,亲如母而非母者姑也,故称夫之父母为舅姑也。”所以古有“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的诗句(唐朱庆馀《近试上张水部》)。在拜见时,新妇双双手捧着笲(fán圆形的竹器皿),笲中盛着枣栗、腶脩(duan xiū 腶脩即用新鲜的牛肉、猪肉或鸡肉等做成的肉脯)等物品,恭恭敬敬地双手捧至舅姑面前,然后将枣粟献给舅(家公),取“早自谨敬”之意;而将腶脩献给姑(家婆),取“断断自修”之意。这一礼仪,表示新妇入了这个家门,一辈子都会孝敬家公家婆,坚决自我检点不做有违妇道之事。舅姑食完后,才与新妇共飨于堂上,舅姑取杯斟酒给新妇,表示回敬,亦表示夫家承认这位新妇,以后家中事宜,新妇可代舅姑处理。这就是拜灶公、见舅姑的习俗了。
古时,中山地区新郎和新娘在婚礼的第二天便要到岳父家做新女婿了,但也有个别隔三天再去的。传统上,中山有“外(岳)父外(岳)母见女婿,口水滴滴滴”(广州话中滴滴读作dè diē,后一个滴读作帝di)之说,表示岳父岳母很喜欢这位女婿。而新妇回娘家,俗称返外家、归宁、拜门礼、回门等。“归宁”即已嫁女子婚后携夫返回娘家探望父母的意思,此俗始于周代。《诗·周南·葛覃》称:“归宁父母”。而《东京梦华录·娶妇》、《梦梁录》则载:“婿往参妇家,谓之‘拜门’”。又称“两新人于三日或七朝九日,往女家行拜门礼。”而中山习惯上多称“返外家”,一般来讲,返外家在婚后第二天一早,新妇拜完舅姑后,在黎明时或清晨由喜娘陪伴,与佣人担着礼品果盒等物先行返娘家,而新女婿则稍后乘凉轿带备衣冠、礼盒再到女家,但新女婿只行到巷口或女家门前,请佣人(习惯上称为“带佬仔”)将衣冠礼盒交给女家,由佣人向女家人报到:“新姑爷已到”,然后女家派人收下礼盒等物,回送请贴给男家佣人,说“请”,男家佣人接过后跑至新女婿轿前,手举请贴说“请”,如果新女婿不答也不动,则佣人又跑回女家报:“禀告老爷安人,新姑爷一请不动”,女家则再换新贴告知“与我再请”……。一般多为三请,然后新女婿身子一动起身下轿,佣人手捧请贴在前引路,新姑爷慢慢随步至门前,此时女家燃点鞭炮,迎宾的女家人分别站于门口两边迎接新女婿。入门后,先摆好金猪、果品、礼盒等物,摆放在女家列代祖先神位之前,然后新姑爷走近向女家祖先行半鞠躬礼。这些繁琐事做完后,新女婿才步入大堂,分别向女家的内兄内弟、襟兄襟弟、大姨小姨等外家亲戚送上些许礼品,主要是绸缎衣料、鞋袜等。之后,岳父家设宴款待。主宾围坐又是饮宴一番,直至日落之前或饮宴完后,才返回夫家。此俗至今尚流行,但大多是在酒楼饭肆或请人在家中,举行宴会就是了,其他的繁琐仪式已较少实行了。
6、庙见拜祖先。
古代的礼仪习俗繁多复杂,在婚嫁礼俗中,也有较多的忌讳。在中山的古代婚俗中,有“庙见拜祖先”之俗例。“庙见”在历史上有两种的解释:一是指新婚妇人初次到庙里拜见祖先;二是在新妇人嫁到夫家时,其夫的父母已去世的,在结婚三个月后,到庙中拜祭舅姑(家公家婆),称之为庙见。如《仪礼·士昏礼》中载:“若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此处所指的奠菜就是用佳肴美食、果品等物,到存放舅姑灵位的宗祠庙宇中去拜祭。而《礼记·曾子问》则载:“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这里说的“称来妇也”是指新婚妇人在庙见拜舅姑时,边礼拜边口中念念而语:“我来你们家做新抱了”、“祈求你们保佑早生贵子”等等。这一古老婚俗,现在一般较少见,也不流行了,但个别区镇尚存在。
7、来归、大归、义绝、七出及三不去之婚俗。
除了庙见的古婚俗外,历史上的中山尚有来归、大归、义绝、七出及三不去等旧婚俗。
《左传·庄公二十七年》载:“凡诸侯之女,归宁曰来,出曰来归。”杜预注:“见绝而出,则以来归为辞,来而不返也。”古代的婚俗中,如果已婚妇人被夫家抛弃、逐出家门或遣送回娘家,称之为“来归”,与婚后第二天回娘家拜门之归宁是不同涵义的。如《左传·宣公十六年》和《谷梁传·成公五年》等志书中均有:“郯伯姬来归”和“杞叔姬来归”就是例子。
中山过去有一种婚俗称为大归,此俗与来归不同。如《诗·邶风·燕燕》载:“言大归者,不返之辞。以归宁者有时而返,此即归不复来,故谓之大归也。”在中山个别镇区如:黄圃、小榄、南头等,有些已婚嫁妇女归宁娘家后不再回夫家生活的,就称之为大归。如《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夫人姜氏归于齐,大归也。”后来有人误传为妇女被休返归母亲家居住称为大归,但从历史及地方风土人情习俗了解到,大归是已婚嫁妇人自觉自愿返回娘家居住的习俗,与来归的涵义不同。
义绝。从字面上解释谓之恩义断绝,从夫妻间上讲,是情义断绝。按现代的婚姻法来讲,夫妻不和可进行调解,确实是感情破裂,可以按法规办理离婚手续。但在封建社会里的旧礼法中,夫可无缘无故地休妻,而妻不能休夫。如果按古代律例,夫妻在“义绝”的前提下,妻子可以离开丈夫,但“义绝”是有专条的,即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义绝”,其规定是很具体的。如《白虎通·嫁娶》中载:“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此俗唐代较盛,解放后已逐渐消失。
七出。是古代丈夫遗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属于陋俗之一,充分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丑恶本性。七出古而有之,最早文字记载是《孔子家语·本命》,该书称:“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谣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谣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即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言下之语是丈夫可以根据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遗弃妻子。据史料记载,“七出”又称为“七弃”、“七去”等,此封建礼教早在汉代已经确立。按照七出的条款,遗弃妻子不但合礼、合理,而且合法。但到了唐代,则有所改变,成为六出,《唐律疏仪》中虽载有“七出”明文,但唐·孔颖达在解释时说:“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由此可见这些封建礼教只不过是强加于妇女头上的枷锁。解放后此习俗已废除。
三不去。古代婚俗中虽有七出的律例,但也有三不去的条款。三不去,即在三种情况下,丈夫是不能遗弃妻子的。据《大戴礼·本命》记载:三不出是:一、妻曾经为公婆持三年之丧,不能出;二、娶时,男方贫贱,后来富贵,不能出;三、有所娶而无所归(即娘家已没有人),不能出。但在封建社会里,虽然有此三不去之条款,但还是以七出的情况较普遍存在。到了唐代,三不去之条款写入了《唐律》中,规定:如果丈夫违反三不去中的任何一条,都要“仗一百,追还合”。由此而来,很多戏剧及民间故事都有以“三不去”的条款中违规被罚的人物作为题材喻世的,如戏曲《秦香莲状告陈世美》中的陈世美,就是违犯“三不去”而被处罚的一个典型例子。
除此之外,过去还有开箱礼等等的礼仪和一些陋俗,这里不再详述。
喩& 8,不落家。
各处乡村各自例,在中山的个别镇区,如小榄、古镇、东凤、黄圃、南头等地,有一种婚俗与顺德、番禺等地的婚俗一样,称为“不落家”或称为“不乐家”的习俗。《香山县志》载:“黄圃、小榄、海洲诸乡略染顺德余风,既嫁尚多不肯归其夫家者。”古时中山的海洲、小榄等地有一些女子,在婚礼后第二天归宁娘家后,则不再到男家落户居住,习惯上称为“不落家”。其名誉上是已婚的妇人,甚至于连姓氏都从夫姓,但是,从举行婚礼后归宁拜门之日起,就长居娘家不返夫家,只不过是在中秋、冬至、春节等重大节日,或是丈夫或家公家婆生辰之日,才礼节性返夫家,待节庆结束,又返回娘家居住。返夫家的时间多是半天,但不住宿;如果路途遥远的,连夜行走不便,只好住在夫家,但最长者也只是一日一宿的,到清晨也就返回娘家了。有些妇女待身怀六甲,大腹便便时,因不能在娘家产子的习俗而返夫家生育,才正式“落家”,真正随夫生活。而有一些有钱人家的妇人,因“不落家”,夫妻生活不正常,难以受孕的,婚后三年,则主动出钱为丈夫纳妾,代其生育子女,但是其本人还保持妻子身份,直到老死方返夫家。除此之外一些已婚妇人的“金兰姐妹”也有不愿“落家”的。据一些不落家的妇人说:“我身居外家,也并非优悠自在,主要是家中兄弟姐妹多,要帮助父母亲做农作,帮补家庭和扶持弟妹,报答父母养育之恩……。”此俗在现代并不流行了,现在看来也算是一种陋俗吧。
9,梳起不嫁的故婆。
《香山县志》载:“女子重礼节不轻出门,出必以葵叶大扇自障别嫌,惟谨其贫者,习劳苦躬操作,惟土物是爱,即或失其所,天耕樵纺绩,多以节自完……。”俗语讲:“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但中山的一些镇区,在旧社会中,历来有青年女子不愿出嫁,愿意独身,留在家中帮助父母料理家务,抚养弟妹,或是到有钱人家中去当“妹子”(广州音读作[mui1],即佣人的意思)的习俗。这种现象,多为贫苦人家的女子所为,当这些青年女子决定不嫁时,在征得父母同意后,便择定吉日,由父母为其举行“梳起”的仪式,设筵席宴请内外家的亲戚好友,拜神发誓,然后扎起长辫,即谓“梳起”。自此以后,该女子便称为“自梳女”,习惯上称为“姑婆”(又称孤婆)。封建社会的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历史上是不受重视的,但当女子梳起不嫁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就和儿子一样,尤其是无子的家庭,“自梳女”可以主理家庭一切事务,成为家庭中主要的成员之一。另外,当青年女子自公开宣告和举办了“梳起”仪式后,媒婆不得过问当介绍人去说媒,而那些早慕倾心该女子的男子更不得问津。有一些自梳女较多的乡村,则由自梳女集体筹款,或由一些富有的“梳起”者出钱,在村中建屋供给自梳女住宿和活动,这些屋宅习惯上称之为“姑婆屋”。
从地方史料及一些尚健在的自梳女口述,旧社会“梳起”不嫁而当自梳女的,有多种原因,但在中山主要是四种原因:一、大多数自梳女都是家中的长女,又因母亲体弱多病或早丧,父亲又不再娶,且弟妹多而且年幼等,为了减少父亲劳作苦累和抚养照顾弟妹,因而决定梳起不嫁,以辅助、主持家务;二、因为在封建社会中,历来有“童养媳”或“指腹为婚”等陋俗,而“盲婚哑嫁”是普遍的现象,梳起不嫁是因小情郎有变、良缘未遂,故而一些有志的女子,以梳起作为一种反抗,与此具体行动作为与封建婚姻制度唱对台戏的一种反抗行为,而作为父亲或母亲的,见女儿平日勤劳又孝顺,亦不加阻挠,随当地俗例而梳起;三、历史上,一些大家庭中只有女儿,没有男儿的家庭,如果是长女因种种原因梳起不嫁的,往往在父母辞世后,均由梳起的姑婆当家主政,直至老死也不肯交出所掌管的家政财产等权力。因此,这些家庭有世代相传设立接代姑婆的家规,一般来讲,是选择一位亲侄女梳起继位而沿袭此俗;四、是一些有志女子,反抗封建婚姻而出逃到外地富有人家中,充当女佣或作长伴丫环,而梳起不嫁的。也有一些是接受革命思想的影响,出逃参加革命的。此种状况在清代中晚期较多,至今尚有一些流落在广州、上海、香港、澳门,甚至东南亚和欧美国家和地区。有一些参加革命后而找到终生伴侣的。就古镇地区而言,据不完全统计,因上述几种状况而梳起的自梳女有数千人之多。原中山民俗学者李逻通有这么一首诗:“采桑育蚕女,豪气赛男丁。飘洋过海去,矢志振家声。勤俭为后辈,碌碌逾半生。胸怀桑梓事,堪称俊精英。”
这些自梳女,随着年纪大了,被人们尊称为姑婆或孤婆。不管在家乡或出外,如果“晚节不保”而结婚的,习惯上称为“出族”,而不是出嫁。而矢志不结婚的自梳女,到老时多嘱托“金兰姐妹”在其百年后,将余有的财产献给福利机构(多数是捐给“姑婆屋”的),或是给予养女、义子等亲属。在今天看来,自梳女的形成,还是封建社会的陋俗而产生的一种婚姻悲剧,而受革命思想影响而投身革命斗争的自梳女,毕竟还是极少数的。现在这一习俗在个别镇区尚有,但毕竟还是极少的现象。
10、同公鸡拜堂之陋俗。
中山虽地域不大,但婚嫁习俗也是无奇不有的。在封建社会里中山的极个别地区,有新娘与公鸡拜堂成婚的习俗。清末民初时期,在中山一些乡村男女两家父母议定婚盟之后,有些男青年因不满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订之姻缘。在婚礼前逃离家乡表示反抗;或者是被卖猪仔出洋打工谋生;又或者出外求学,在婚期之日不能及时返乡成亲,而迎娶之期已定,女家又不肯更改日期。为此,在婚礼之日,当新娘迎进门后,男家则由大妗姐或与新郎同年的好友,抱只生猛艳丽的大公鸡代替新郎,与新娘一起拜堂,这就是俗话讲的“同公鸡拜堂”。代替新郎拜堂的公鸡,事后要放进专门做的鸡笼中饲养,不得随意宰杀,而是要精心饲养,直到其自然死亡为止。
新娘与公鸡拜堂后,月复月、年复年在家里等待丈夫回来,但往往是夫一去而“胡不归”。究其原因很多:有刻意反抗而出走抗婚的;有流落他乡成异客的;又或是功成利就另娶妻的;又或是客死他乡魂不归的等等。这样,新娘只能长年独居对空房一生闺怨了,中山人对此种妇女,称为“守生寡”。由此可见封建社会的所谓“德妇”、“贞操节女”、“出嫁从夫”等思想,是强加在妇女头上的沉重枷锁,也是封建社会的陋俗。解放后此俗已被禁止。
11、冥婚。
据《词渊》解释:冥婚泛指迷信的人把他们已死的子女互相结为婚姻。历史上中山也有冥婚的习俗,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鬼娶鬼:古时中山有一些人家,特别是富有人家,其所养育的儿女,在未成年或未婚前不幸死亡之后,家人往往有为已死的儿女寻找配偶的习俗。“鬼嫁鬼”的男女相方家人,要按活着的人婚嫁一样,其嫁娶仪式大同小异。如双方认为条件合适,则择日举行婚礼成婚,虽然“鬼娶(嫁)鬼”的婚礼仪式并不隆重,但也耗资相当,男家要送聘金礼品,女家亦要备办嫁妆送嫁。并要经占卜,选择在吉日迎娶、出嫁,是日,男家送轿时,抬着礼品和已死亡之男子神位到女家,女家则用竹扎纸制的各类嫁妆,连同已死女子的神位,一起抬至男家供奉拜祭后焚烧。而男女双方家人均按婚嫁喜事的形式,设宴邀请亲友贺喜。自此,双方便正式结为儿女亲家,俗称“鬼亲家”。在办完“鬼娶(嫁)鬼”的喜宴后,将“鬼夫妻”的灵位摆在神龛上,常年供奉香烛。富有人家还要在内亲中选一亲侄辈作为鬼夫妻的后嗣。从此男女两家永远行姻亲之礼,作为亲戚一样来往。此俗在明清时较盛,到辛亥革命后,逐渐消失,但,至今尚有极个别乡村和一些愚昧无知的家庭沿用。
②守清:又称嫁鬼、守贞、守节等。这种婚姻习俗,一般来说都是家世比较贫苦的农家,而又没有文化的女子,在盲婚哑嫁后,又无力反抗封建迷信婚姻所产生的一种陋俗,这种婚姻陋俗比“公鸡拜堂”陋俗更悲惨。在旧社会,男女双方由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缔结婚盟后,男子因病或其他原因去世时,男方家即通知女方家,让已订婚盟的女子到男家奔丧。女子到男家后,先行简单的拜天地、拜祖先,然后献茶给男子的父母及亲眷,这就算是完婚了。旋即更换上素衣,披麻戴孝守在亡夫的灵前,尽其孝妇之道,这也算是嫁到男家当上媳妇了。这种婚姻在中山,习惯上称为“守清”或“嫁鬼”,也有人称这种女子为“清节”、“守节”、“守寡”等。“守清”后,这位女子从此就要终生“守生寡”,但也有一些女子忍不住清贫,或爱上其他男子而改嫁的,中山人习惯上称之为“番头嫁”、“番头婆”等。但在旧社会,不竟还是少数大胆敢于反抗封建婚姻礼教的妇女所为。
③娶鬼:与嫁鬼一样,在封建社会里,当一些男子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下已订了婚盟世约,遇到女家的女子在婚礼前不幸去世,而这门婚姻又不能解除,只好等到男子到了婚期时,备办礼品、冥钱等送往女家,并迎娶已亡女子的神位过门,举行简单的婚礼,这就称为“娶鬼”。与女子“嫁鬼”不同的是,男子“娶鬼”后仍然可以娶妻,但娶回来的妻子,只可以称为“续娶”,其原来订婚已死的女子,还是称为“原配”或“正配”,以后娶的新娘,不管家境如何只能称之为“继室”或称为“填房”、“代面”等等。由此可见,封建社会里男子可续娶,而女子要“守清”,男尊女卑是何等严重。
④“妄清”与“倒泻茶”:在封建社会中,中山有个别镇区(如小榄、古镇一带),一些有钱人家如生下多个儿子,而其中一个儿子早逝,其父母便要为这位已死的儿子娶一个活生生的女子作为媳妇,意为另开一房,并选择一位亲侄子入嗣,长大后可以分一份财产物业。为此,这种人家会托媒物色对象,如遇到一些婚龄已过,且家境清贫的老女子,便千方百计撮合,也有一些贪财求利而甘心情愿“嫁鬼”的人家,经过双方谈妥条件就择取吉日成亲。其婚礼如平常人家一样,只不过新郎是一个神主牌,在拜堂时,由一位女佣人捧着神主牌与新娘一起拜堂行礼,洞房之夜,将新郎的神主牌摆放在床边桌上,有些甚至于雕刻一具已死的新郎木雕像,安置于床上同枕共眠。新婚夜同样要燃点红烛。这种嫁鬼的婚俗和新娘子,中山人称为“妄清”。有一些被迫嫁鬼的妇女,在洞房之夜,叫佣人拼命冲茶又不喝而倒掉,称之为“倒泻茶”。也有人称,那些嫁了鬼又不“守清”,而另嫁他人的妇人为“倒泻茶”。
另外,古镇一带在封建社会中,尚有一些富裕人家,在长子夭折后,恐怕去世的儿子魂魄不化,会为害家族和后世。为此,便到处寻觅购买贫苦人家的女子,或一些婢女,以高额礼金强娶过门,娶过门后,并不当作媳妇,而是当作佣人。在婚礼仪式上,只不过是简单的摆酒、祭鬼酬神。在当地此俗称之为“姑娘嫁鬼”。
除上述的婚俗外,在历史婚俗上,中山尚有:娘子出家、寡嫂改嫁小叔、姐妹共嫁一夫、兄妹结亲、姑表亲、同姓不婚等等的婚俗。在此不作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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