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望的人老赖最怕啥样的人讨债讨债者什么

69岁男星四度结婚遭闹场 新人亲友勒讨债者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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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报道,69岁台湾资深艺人康凯和41岁曹雨婷交往2年,在六福皇宫席开41桌。晚间8点,婚宴突然曝出插曲,圣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李荣华称2002年借曹雨婷100多万元台币(约人民币20万元),大闹婚礼。恰巧李荣华大声讨债时,新人出来换衣服,急忙被带去休息室,新娘一脸尴尬。李荣华则被保安架走离场,新娘亲友大喊不要拍,并有1位亲友勒李荣华脖子,场面超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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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刺死辱母者案讨债者涉黑被查 讨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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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目前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已经提出上诉,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母受辱儿子刺死讨债者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
  日下午,吴学占下边的杜志浩等人到苏银霞的厂子继续逼她还钱,此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都在厂里,他们去哪里讨债的人就跟着去哪里。时间到了晚上,杜志浩等人从办公大楼弄了桌烧烤,喝酒。
  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等人吃完饭,晚上九点多,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不久后,有知情人报了警。
  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
  但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控制,只对讨债人提出:“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
  聊城中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在庭审中,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一审辩护律师曾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是防卫过当, 杜志浩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对此不采纳。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的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捅刺多人,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判定于欢对被害人杜志浩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万余元,赔偿另外两名被害人5万余元和2000余元。
  二审律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昨天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上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据他介绍,在今年2月于欢被判无期,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为“非法集资”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因为之前殷清利曾经在聊城代理过一些案件,于欢的姑姑当时留了他的联系方式,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天晚上殷清利就去见了她。“当时他们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
  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
  殷清利称,2月24日,他已经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实当时时间已经非常紧了,再过一天上诉期就过了,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就会很低。我简单了解案子之后,立刻决定上诉,连夜写了上诉状。”
  殷清利说,当时由于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没法看案卷,怕有一些情况不了解,为了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他仍然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的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
  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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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姜堰两男子来到泰州城区要债,双方争执不下后,来到派出所评理。王某说,他确实借过韩某3000元钱,但这钱在去年年底韩某过来索要时,已经还给他了。
日,大年初三广西南宁南乡发生群体械斗,一个债主率百号人、三十多辆小车进村讨债,有十多辆小车被砸毁。案件公安部门正在调查中。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昨天下午宣布,5月20日一举捣毁4个“软暴力”讨债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2名,发现高利贷借条161张,涉案金额总计735万元。浦东警方之所以会在5月20日收网这天同时捣毁4个放贷讨债团伙和1个网络赌博团伙,正是因为高利贷和赌博常常相伴而生,互相依存。刺死辱母者何以判无期?讨债者露出生殖器 警察是否纵容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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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何以判无期?讨债者露出生殖器 当地警察是否纵容包庇?正当防卫竟然要判无期?请大家带着这些疑问和雪风一起来看看刺死辱母者案的始末吧,雪风在这里为大家还原事实真相!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成血案。“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我看到了。他刺杀那些人,我没看见。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日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受害的四人系向其母亲讨债者。四人在讨债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于欢母亲及其本人的行为。该案经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争议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案情回顾】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对话姑妈】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日,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于欢动刀时警察正准备驾车离开记者: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于秀荣: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们在屋里头,在接待室。记者:你看到了什么?于秀荣:我一直和于欢、于欢的妈妈在公司,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还不来钱就去卖,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像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我在窗外看着的,因为有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记者: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于秀荣:当然是气忿了,老攥着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就在沙发上坐着,他妈妈也坐着。两人西边沙发坐一个,东边沙发坐一个。那边的人是站着。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对着他妈妈。这个时候,有人往外跑,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警打110,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屋里的人听见说打110,就问我是不是报警了?我说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然后把我手机摔了,踹了我一脚。记者:警察来了做了什么?于秀荣:警察来了就直接进接待室了。我一看警察来了,就以为和往常一样,跟他们说说就不再闹了。于是我和我老公就出去了。记者: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于秀荣:就是这个我没看到,我在跟警察交涉呢。我没想到出事,我见警察要离开,就在警车前头拦住车,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轧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他们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就这个时候我抓了一个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说:“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说了我一顿。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我和警察一块儿进大厅。刚走到大厅台阶,一个人出来了,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记者: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于秀荣:对。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记者: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于秀荣:对、对。警察进接待室之前,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警察一来,他俩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警察出去。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焦点追问】追问1为何于欢“不存在防卫紧迫性”?律师: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责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为此,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王殿学表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他认为,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根据媒体报道,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因为债务纠纷涉及高利贷,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按于欢姑妈的说法,实际上钱已经还完。哪怕还有17万元,也只是一个小尾巴,远不至于让杜志浩他们连续施暴。事发当天,杜志浩领人继续讨要高利贷债务。根据媒体报道的案发当时的情况,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抢劫或绑架。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于欢的防卫也是针对的不法侵害者本人。因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起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才被捅伤”。另外,王殿学表示:于欢的行为还构成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王殿学认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其暴力程度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追问2判决书为什么没提及侮辱细节?媒体: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胸口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未能得到体现。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追问3处警民警是否失职?证据: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案发情况有媒体报道,根据视听证据,警方在案发房屋的时间只有三四分钟。一个关键问题是,处警警察为何进屋后,又离开事发房间,而没有带走当事双方?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媒体称,“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房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他的母亲的手机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寻找报警的人,看是谁报的警,到底看到什么情况了。而于欢则很可能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警察走了,他很激动要出去,而这目的又没有实现,所以他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保护。”那么,到达现场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欢被目睹母亲遭人露下体侮辱的情况呢?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显示,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处警情况。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节、当事人是否陈述被侮辱,执法记录仪应有记录,但判决书没有提到。最后小编雪风我还是希望这件刺死辱母者案可以在重审中还于欢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所谓母辱不护国辱何御,如果我们连母亲都保护不了,怎样有人会去保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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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聊城辱母伤害致死案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聊城冠县人于欢其家欠几个人的高利债,2014年借的钱,陆续还了160万,可还欠不少。
那伙讨债人找到了于欢的家人,他们总共11人。来时喝点酒,要对方还钱,其中有人脱了裤子,露出小鸡鸡,让于欢母亲苏银霞看。
于欢他爸爸知道后报警。警察来了,看见双方当事人,后来又出去了。于欢也要出去,讨债的不让,于欢就操刀刺向他们,造成一死多伤。
上个月,于欢的案子有了结果:犯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
这下舆论炸了!南都、澎湃等国内知名正能量主流媒体纷纷发表文章,对此案判决提出不同意见,但在正能量知名主流媒体中唯有新京没有声音。舆论集中有两点:一是这案子判得也太重了。认为母亲杀辱,难以忍受,应该做无罪判决。二是警察有责任,警察不离开血案不会发生,据媒体报道,于欢律师称还要打行政官司,追究警察不作为的责任。
关于这个案子判得重和不重,这个司法有司法的考量,媒体有媒体的认为。无论如何司法要对法律负责,在最初媒体还没介入之前,不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然而现在的媒体连篇累牍,未来二审的走势会如何?这个瓜哥说不好,不过可赌一下。
从瓜哥的角度上看,律师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难以成功。虽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受到对方的控制,也受到了侮辱,但这个时候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为被害人没有明显的暴力活动,不是必须进行损害对方身体的防卫。这起案件的罪刑法定,罪罚得当,没有毛病。应当指出的是,法院判定于欢的罪名在法理上无懈可击,确定的于欢罪名是伤害致死,不是杀人,但几家知名主流正能量媒体都把这起案件定为杀人案(不知道是是否属于造谣),这和法院的判决是违背的。
被告人的行为让对方死了一个人,伤了数个人,被判处无期这个重吗?
在这起案件中,那几个被害人肯定不是什么好人。发放高利贷违反了国家法律,讨债中又是威胁又是对着女士掏出小鸡鸡,这都是非法的,也是令人气愤的,但其人身权也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公民无权剥夺他们的生命或者致他们身体出现某种伤残。
咱可别学那种“为什么50多岁的老汉端起了枪”那一套,那完全是为犯罪开脱。在这个世界上,瓜哥承认某些犯罪是有起因的,有的起因甚至值得我们同情,但这绝对不是犯罪的理由,更不该是我们同情犯罪的理由。
今天早上,看到澎湃新闻的题目,说多人证实讨债者露出小鸡鸡。多人证实他露出小鸡鸡也不能打死他,如果按照这说法,那这个世界该死的人太多了。去年雷主任嫖娼后死亡,不是有种说法嘛,说嫖娼不至于死,这话说得有道理。
冷静和理性属于法律,属于司法机关,激情和澎湃属于媒体。
第二,关于警察责任的问题。警察在这起案件中非常吸引眼球,警察从接到报警到进入现场,中间有几分钟的离开,而这个离开惨案发生了。
据媒体报道说,警察接到报案后,很快就到了现场,警察说“讨债不能打人!”然后就离开了。
离开去哪了呢?判决书上说警察“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而据于欢的一审律师说,警方可能是寻找报警人去了,因为他们接到报警就赶来,究竟是什么样的情况他们需要了解。
究竟是哪个对?我们不知道,山东警方和法院都没有言语,他们太冷静了,山东人喜欢用沉默对待舆情,这种情况我见过多起。
凭着常识看,接警后警察还要向指挥中心报告,这是一起什么案件,接警后出警人是怎么处理的,需要通过了解才能汇报。
这只是我们的猜想,猜想代替不了事实。
我们分析任何事儿都无法脱离所处的环境,中国的事情只有中国人知道。面对汹涌的舆情,法律能屈服吗?马上就会面临二审,案子能改判吗?
今天早上,我看到一则通报:
我赌能改判。
中国的法治不健全,就会体现在这儿。本来深思熟虑的判决,可被媒体搅得乱七八糟,媒体往往很会调动受众的情绪,几篇文章就能把对此事儿毫无知情的人弄得心潮澎湃,因为他们打着的是“道德”的旗号,举着“正义”的牌子,很多人都会热血沸腾,加入这个阵营,把白的说成了黑的,黑的说成了白的,气势如虹!像山东法院这种在舆情风浪中只会沉默的机关根本就受不了。
至于出警警察会不会受到追究,这本身就是媒体制造的话题。惨案发生前,如果民警真的说了“讨债不能打人!”也没有什么不对的,离开现场是因为调查报警人,还是干脆不管这个事儿了,这就非常关键了。
我赌民警去调查报警人。因为我了解民警,了解基本的出警程序。民警去工作就没有责任,谁会料到这时会发生惨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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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晚9点多,在长沙移动两层高的居民楼外传出一连串的枪声,何先生赶紧下楼查看,没想到自己的母亲躺在血泊中。
来源:湖南经视时间: 09: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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