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师处方权在调配处方的时候具有什么权利

今日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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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日施行
最新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11月12日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共计6章31条,自日起施行。试行期间,为适应社会管理与公共健康需要,将与时俱进,逐步完善规范内容。 规范较征求意见稿区别相对9月25日公布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11月12日公布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相同的是,二者均分为总则、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及附则,共6章。不同之处,在于除了在具体的用词上进行了更加细致、全面地斟酌与修改,主要修改有如下几处。 1、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即规范的第十条。强调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2、规范的第五条增加内容,要求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 3、增加对执业药师所在单位的相关内容,要求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4、第九条规定加强了对处方规范性的审核,要求执业药师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5、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对应规范的第二十三条)中,“执业药师应当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监测”,改为“执业药师应当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更加强化执业药师对药品安全的责任意识。 6、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对应规范的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的六个具体的小点,精简为“发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规范的法律依据中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对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与执业药师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2002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2年《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2015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的规定等。 规范保障执业药师权利截止日,全国注册执业药师243,279人,其中注册在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有203,954人,占全部注册执业药师的83.8%,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已经占了大多数。作为活跃在药品使用第一线的执业药师,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开展药学服务的主要力量。 对比国内其他关键行业,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均有自己的职业规范,制定国家层面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缩小与国际上药学服务的差距,对于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提升执业药师的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良、规范的药学服务,保障执业药师的执业权利,引领执业药师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月2日,在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审定会上,结合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梳理和完善,最终审定形成《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稿,于12日药品安全与执业药师第三期研讨会上公布。 附《规范》全文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第十一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应当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五)对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注意;(六)有条件时,应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七)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八)审方、调配及核对发药者,均应在处方相应处签字或者签章。 第十二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第十三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第十四条
发药前,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第十五条
发药时,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二)用药原因;(三)用药剂量,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用药(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特殊要求的,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使用用药标签;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用量或极量;(四)用药方法,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九)贮存条件及药品有效期,需冷处(冰箱冷藏)存放的药品需特别提示;(十)中药汤剂煎煮方法及要求,先煎、后下、烊化等的煎服方法及煎煮器具的选用;(十一)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十二)当患者要求提供更多的药物治疗信息时,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处方调剂原则上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发药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第三章 用药咨询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的对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对无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向其家属或监护人说明药品使用的各种事项。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应当以当面语言交流为主,同时尽可能提供书面资料。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时,执业药师应主动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一)患者同时使用四种及以上药品的;(二)有既往药品不良反应史或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的;(三)用药依从性差的;(四)发现使用的药品中有配伍禁忌或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五)需要进行药物血浓度监测的;(六)药品说明书近期有变更的;(七)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八)所用药品的适应证多或用法用量复杂的; (九)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有效期短的或近效期药品的;(十)首次使用或持续使用该种药品的。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有义务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一)询问近期的疾病情况;(二)询问近期服用的药品;(三)对患者非处方药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四)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为特殊人群(妊娠妇女、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儿童、65 岁以上老人和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透析患者等)提供专门的用药指导,特别关注这些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点、病情状况、用药注意事项及用药安全等。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为慢性病患者建立药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帮助患者及时发现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状况,给予处置建议或就医指导。患者用药咨询的内容应当建立咨询记录,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事项必须标注。如果患者不愿意接受咨询服务或指导也应记录备案。第四章 药物警戒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特别关注新上市的药品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来识别用药错误和药物不良事件。执业药师应当在审核处方、医嘱、药品标签、包装、药品名称、配方、发药、给药、用药指导及随访等全过程中防范用药错误和药物不良事件。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日常的患者咨询和用药监护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五章 健康教育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文化。 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教育的效果。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倡导并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 应当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抑制社会的药物滥用方面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制,避免患者过量使用含麻黄碱制剂,关注老人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对已经发生药物滥用的患者应告知其危害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 2016 年 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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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院药讯
摘 要& 目的:明确医院药师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我国药师立法提供参考。方法:通过查阅《宪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及与之相关的文献,阐述我国医院药师的权利和义务。结果:医院药师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及福利待遇的权利、职业安全防护的权利、相关安全职业防护的权利、继续教育和开展学术交流的权利,以及参与本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对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实行否决权等。医院药师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审核调配处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保护患者隐私,某些情况下的注意警示等。结论:药师的权利与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并具有逻辑相关性和道德相关性。药师的权利与义务必须通过立法行为,以法律手段实现。建议可在《执业药师资格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新药师法,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立法理念,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 医院药师;权利;义务;法律;法规
相比药师立法成熟的英、美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大陆地区有关医院药学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是在医院药师的权利和义务界定、合理分配医院药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医院药师权利和义务实现等方面却仍是空白。为此,笔者通过查阅《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等,参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相关文献,对医院药师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阐述,希望能为药师立法提供一些建议。
1& 医院药师的权利
&& &药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其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种特殊性在于:(1)其面对的对象主要是患者;(2)其提供的是一种需要一定专业技术资格作为保障的药学服务。而这种职业特性与医师和护士的职业特性比较类似,故而参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中医师与护士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条。笔者认为,医院药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享有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及福利待遇的权利
&&& 药师作为劳动者,应当在社会劳动中获得国家规定的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生育、疾病、伤残、休假、退休等方面的福利等。这是药师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和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相应报酬、福利待遇权利的具体化。
1.2& 享有职业安全防护的权利
&&& 在医院药师的工作环境周围隐藏着很多危害因素,其中包括:①信息终端系统。网络信息技术成熟的今天,药师的日常工作都需要在电脑上完成,而长时间使用电脑会对身体造成一系列的损害。②噪声。门、急诊大厅各种叫号设备的声音、繁杂的就诊人流等带来的各种噪声,不仅会对药师的听觉造成影响,还会对身体各个系统带来损害。研究表明,长期处于噪声超出85分贝的环境中,会造成听觉系统危害、头疼、记忆力下降,引发交感神经中枢紊乱、导致精神状态不稳定;当噪声高于90分贝时,人的思维和交谈将不能进行,更无法正常工作与学习,新陈代谢会受到影响。③药物的被动吸入。药师在日常的调配发药过程中,常常可能接触到破损的药品如细胞毒性药物、青霉素类药、激素类药等,其细小的粉尘可能会通过皮肤和呼吸道进入人体而产生过敏反应,甚至对身体造成损害。④微生物。结核、麻疹、腺病毒等经空气或飞沫传播的疾病,医院耐药菌、多重耐药菌感染都会对药师的身体健康构成一定威胁,特别是与患者面对面交流和接受处方时更是如此。⑤主观心理因素。药师的日常工作不仅要求迅速、正确地调配处方,还要求凭借自身所拥有的药学知识对医师的不合理用药处方及时进行判别,以及回答患者的药物咨询问题。研究表明,体力和脑力相结合的双重劳动,会使人的大脑处于紧张状态,如果长期的紧张、抑郁情绪得不到宣泄,极易导致身心疲劳,由此造成不良后果。⑥意外伤害。药师长期搬运药品易致腰背受伤,长期站立易发生静脉曲张;配方过程中,常可能被药架边缘、药品外包装铝膜等尖锐锋利物弄伤。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医院作为用工单位,应当给予药师一定的医疗保健服务,以预防健康危害或降低危害程度;同时,药师自身也应当提高职业安全意识,正确实施安全防护措施,预防职业性健康损害。
1.3& 享有继续教育、开展学术交流的权利
&&& 药师应通过参加各种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证临床药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患者享受到更好的药学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使药师便于接受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在从事药学工作中,有权开展学术交流,与其他药师、医师以及药品研究和制药企业开展药物临床研究、新药开发等科学研究,并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等。
1.4& 参与本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对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实施否决权
&&& 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医疗质量,更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药师应当根据本单位药品质量工作的相关规范,按要求仔细填写相关记录;认真实施各项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如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以及不良反应报告等;及时发现医院药房药品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严防假药、劣药的流入与使用。对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及时进行上报,以便清理和更换。
&&& 此外,药师的权利还包括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且可依法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等。
2& 医院药师的义务
&&& 医院药师的义务旨在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是确保药品医疗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师所履行的义务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另一是为了维护患者相应的权利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即职责和责任。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 药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药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为保障患者能够及时用药,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配处方;遵照医嘱;在调配处方过程中严格对处方的适宜性进行审查;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等。
2.2& 审核调配处方
&&& 审核调配处方是药师在日常工作中一项重要的职责。药师在调配处方时,首先应当进行处方审核,然后进行调配和药品发放。药师在调配处方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医师处方严重不适宜时,有拒绝调配的权利,并要求医师在处方上签字确认无误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当然,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避免患者因来回奔波而引起不满和纠纷,可以考虑在药房窗口附近请一位高年资医师担任坐堂医师,以便对问题处方及时进行处理。
2.3& 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 药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的义务,主要包括:①进行用药指导。根据医师处方的医嘱,在发药的同时,应当告诉患者药品的用法用量以及药品的储存条件、用药时间和特殊剂型药品的使用注意事项等。同时,还需要将这些用药信息全部打印出来,防止患者遗忘。②提供药物咨询。医院药房的工作量往往较大,药师在发药过程中的用药指导不可能面面俱到,尤其是药品的禁忌证、不良反应及某些注意事项可能会有遗漏。因此,有必要在医院药房另外设立一个药物咨询窗口,以便为患者提供更为详尽的用药咨询服务,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合理、有效,这也是药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务。
2.4& 保护患者的隐私
&&& 药师有义务有责任保护患者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药师该如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处方。处方具有法律效力,上面记载着患者的姓名、年龄、用药等基本信息。药师应当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患者的处方妥善保管,除日常工作、科研需要外,不得将患者的任何相关信息外泄。②药师与患者的交流。在窗口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及发放过程中,要尤为注意对患者的隐私进行保护。特别是一些计划生育科、妇产科、泌尿科、皮肤及性病科和传染科的患者。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疾病的患者,最好特别设立一个特定窗口专门进行药品的发放。③特殊情况。就是家属知道病情,而患者本人并不知情,如一些肿瘤患者。研究认为,肿瘤患者治疗过程中的心理治疗越来越重要。如何帮助患者的家属做好保密工作,帮助患者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应对疾病,使患者可以有一个更好的生活质量和更长的生存期,也是药师的责任和义务。
2.5& 某些情况下的注意警示
&&& 日本、美国、英国对执业药师职责规定大概如下:①能够对非专业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疑难进行解答。②能够对处方进行解释和配制。③能够对处方及处方中所用的药物进行评价。④能够在使用药物中,对患者的治疗情况进行监护。⑤能够对处方中所涉及的药品用量和调配作临时调整。但这是否意味着药师负有向患者提供药品危险警示的义务呢?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具有警示义务。而在美国,对于这类问题,也倾向于药师一般不具有警示义务。究其原因,在于对“习得居间人”原则和对医师治疗决定的尊重。根据“习得居间人”的规则,即“某一种药品的生产商一般通过向医师提供关于药品危险性的信息来向处方药的最终用户的警示义务”。在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可以发现,在决定药品适用性这一问题上,医师处于最佳的位置,药师的警示作用反而会有可能导致患者在使用药品上的迟疑,甚至擅自停药,这会对医师的治疗过程造成干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药师只要根据医师的处方进行配药即可,一旦处方中出现明显的用药错误、超剂量使用或用药禁忌等情况,药师必须负起警示患者的义务,必要时应拒绝调配并及时告知患者联系医师。
&&& 从法理学上讲,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而不同的概念,权利是利益的获取,义务是利益的付出。权利与义务又是统一的。药师的执业活动不能只讲权利而不谈义务,也不能只谈义务而不讲权利;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因此,药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是相对等的。
&&& 药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两种相关性。一种是药师的权利和社会的义务之间的关系。药师的权利必然就是社会的义务,也就是所谓的“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在医院从事执业活动,是医院药师主要的社会活动。因此,医院药师权利的维护和实现有赖于医院提供保障。如医院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院工作的药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对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药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制订、实施本院药师在职培训的计划等。另一种则是基于这种逻辑相关性的“权利义务道德相关性”。也就是说,药师的权利是通过履行药师对社会和患者所应尽的义务得到的,即“在我为权利,在他人就有不得侵犯我这一权利的义务;同时,我履行了对社会的义务,才有条件实现我的权利”。
&&& 由此可见,医院药师的权利与义务其实是其与社会、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称为法律关系。法律实施的目的就在于在主体之间建立起法律关系。法律规范通过法律实施落实为具体的、现实的法律关系。换言之,要保障医院药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协调和调整其与社会、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就必须通过立法行为,以法律手段进行落实。
&&& 从我国现有有关药师的法律渊源上看,虽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简称为《暂行规定》)中提及了关于执业药师的职责,但是还存在着诸多不足。首先,在药师资格认定上,与《处方管理办法》存在冲突。《暂行规定》中的执业药师指的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而《处方管理办法》却明文规定,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仅仅指按照原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在药师资格认定上的不统一,造成了药师的管理标准的差异,从而影响了药师职业的发展。其次,法律效力低。《暂行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司法判决中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判定是非的依据,从而使得药师的执业活动缺少法律上的保障。最主要的是,《暂行规定》没有在条文中明确药师的权利与义务。笔者认为,可以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进行的药师立法基础调研并借鉴国外药师法的宝贵经验,制订全新的药师法。新的药师法的立法理念,应当是因时而变、及时更新,以完善和统一药师的资格认定为前提,在调整药师与社会、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确立对等的立法理念,使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除了对医院药师设置权利与义务和与之相对等的职责和责任外,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还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医疗机构和医院药师进行有效的监督。
总的来说,明确医院药师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提升药师的法律地位,使医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切实对药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促进和保障医院药学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临床安全合理用药都将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是药师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来源:中国药房2015年第26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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