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入特种装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这一行?

如何理解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文/胡苗火
& & 【案 情】
& & 甘肃省某地质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一居民小区内在用的两台电梯存在超期未检情况,认为其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三款中:“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一项中“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2.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
& & 行政相对人不认同质监局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质监局适用该法第八十四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与违法事实不相适应。判决:撤销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宣判后质监局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本案上诉人查明的违法事实是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及时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但却适用了法律规定的生产环节中的监督检验条款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解 &析】
& & 一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如何理解。
& & 回顾整个事件,笔者认为关键的分歧在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使用未定期检验设备的行为是否适用八十四条第一款就成为争议焦点,而对于“检验”的理解成为判决的关键。
&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 众所周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有三种形式:一是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在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时,行政审批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申请人才能试生产特种设备,对试生产的特种设备进行的样品检验叫型式试验。二是监督检验。在生产环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检验叫监督检验。三是定期检验。在使用环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叫定期检验。
& & 案例中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款中“检验”的理解可能出现三种情况:1.理解为监督检验;2.理解为定期检验;3.理解为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对八十四条的释义:根据本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一)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包括: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3.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4.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特种设备。5.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别是对第二种情形,做了如下说明:“如果使用单位使用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就构成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从上述释义推断,该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检验”理解为“监督检验”更为贴切,但这样理解不利于工作实际操作。
& & 二是理解为“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更为合理。
& & 在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常出现以下几种安全隐患:1.未超过检验有效期且离检验到期已不足1个月;2.定期检验超期;3.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设备。
& & 当出现特种设备未超过检验有效期且离检验到期已不足1个月的情况,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需要先责令改正,当出现逾期未改正的情况(即设备超期未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如果出现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呢?适用哪个条款?第八十三条中未有提及检验不合格的情况;第八十四条有提及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方案,“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但是把“未经检验”的“检验”理解为监督检验,把“检验不合格”的“检验”理解为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在一个并无标点句读的语句中,同一术语分为两种不同的解释,这样显然不合理。如果“检验不合格”的“检验”依旧理解为监督检验,那么整部《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这一严重隐患竟然没有任何惩戒手段,也与立法宗旨相违背。可见,这两个“检验”单纯理解为“监督检验”是不恰当的,应理解为“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更为合理。
& & 与甘肃省某地类似情况出现在江苏省某地,但是结果却截然不同。日,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出具了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江苏省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医院的电梯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40余天且仍在继续使用,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医院非法使用电梯的行为做出罚款金额3万元的处罚。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对设备定期检验超期这个问题的如何处理,还可能引发其他的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在对隐患的处置上有三个明显的不同:1.是否给予整改的期限;2.是否需要对违法设备立即停止使用;3.处罚金额。如果一个超期未检的设备在检查中被发现,而执法人员按照第八十三条的要求,并未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一旦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执法人员就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且从实际操作来看,这样处理也是不利于安全隐患的消除,所以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检验”应理解为“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更为合理。
& & 【思 &考】
& & 两起类似的案情,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局;对于一句法律条文的理解,导致事件走向相反的方向,作为基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上述两个案例让我们深感困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在千呼万唤始出来一部《特种设备安全法》时,我们却由于缺少权威的司法解释,落入一个“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既然这个问题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身家性命,希望立法机构能给出一个明确的权威的司法解释,让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有法可依”。
& &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4月刊
&&?&&&&?&&  本人面试了一家特种设备检验所的检验员,不知道情况如何,请教一下各位!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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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这里特检所不错
  属于质监系统下属....不算太差..也没什么太大的前途..技术味比较重的部门,
  所以应该是技术多一点的,我去的是福建的系统!以后不知道发展如何
  如果你是技术人员  肯定是相当不错的    只是比较辛苦,收入在质检系统算是特别好的
  我过去是做检验员的,听说是要到处东跑西跑的,呵呵!谢谢楼上的,你也是吗?
  作者:披特
回复日期: 15:22:00
      我过去是做检验员的,听说是要到处东跑西跑的,呵呵!谢谢楼上的,你也是吗?      如果是经常到企业去的话油水不会少的,
  我原来都是在外企工作的,初涉机关单位,听说了很多事情!没经历过呀!
  在我们这个地方质检系统很有钱的,他们自己招的临时工第一年工资就有三万多,我们是个苏南小县城,这个工资不算低了。如果有编制的话应该更好,而且现在质检管的东西很多。三天两头往企业跑,我们去企业的时候经常看到质检的人在哪儿,
  谢谢队长了,我应该是月底前就去报到了。过去还要继续学习靠资格证的
  我们单位也要上岗证的,不过还没考的,呵呵呵,  
  其实我觉得各个地方的情况也会不同,因为这个单位是自收自支的,所以检验设备的多少直接影响收入,不知道我说得对不对?
  那到底如何呢?我很想知道,在上海收入多少呢?
  真的吗?太好了,非常喜欢
  我五一后就要报道了,期待中!去了一段时间就非常清楚了
  披特,现在做的什么样,那里面怎么样,我也腰面福建的,能不能提供点信息,我的邮件是谢谢
  东莞的不错 转正了之后有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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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去了  一日看尽南京花   说的比较对
  尽是瞎说,很多都没弄清状况。    
待遇、发展好不好,要具体看那个地方的质监系统(质监局和检疫局在省局以下就是不同的部门,在国家层面合称质检局)。  楼主应聘的是质监局下属的技术机构(简称所),是事业编制的,只为质监行政部门(简称局)提供技术支持。  
现在国务院正在推行质监系统的政企分开,即“局、所分离”,像广州、深圳这边已经在改革中,财政收支已经分开了,但人事、发展决策都是由局里面决定的。  
不过,改革后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推进过程中困难重重,所以很多地区的质监系统是局、所不分的,里面有多中编制,行政编制(公务员)、事业编制(技术人员)、工勤编制(司机)、合同工(技术人员、短工等)等等。  
楼主具体是哪个市现不得而知,但江苏那边的质监系统极可能是局、所不分的,并且楼主应聘的岗位极可能是签合同的,因为行政编制不可能了,现在公务员逢招必考,当然,如果是特殊人才特招的就另说了。再者,事业编制也不太可能,现在事业编制名额也很少,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也在改革,都说要改为签合同的,以便提高所谓的工作效率,况且现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各种单位都在“水涨船底”,能剥削的就多剥削了。工勤编制就更不必说了。  
局、所不分的质监系统中的公务员是比较舒服的,干活的大多是其它人员做的,抽样、检验一般是所面里的事业编制、合同工做的,日常巡查是合同工,临时工做的。公务员只要负责行政执法稽查、质量监督就行了。而在财政、人事方面都是有公务员的领导层决定的,当然,一般的公务员也会在其中得益。  
但是,在所谓的局、所分离质监系统,情况就大为不同了。公务员除了技术检验外,几乎什么都要干,抽样、日常巡查、执法、监督、甚至帮所里面催缴检验费用等等,财政上全有政府负责,不得自行创收。所里面的工作人员只要负责检验,出报告书,偶尔回答一下公务员在技术上的疑惑(提供技术支持啊)就行了。不愁没生意、不怕有人不交检验费,多劳多得,经济效益创收了就发奖金,待遇很是不错。当然,合同工在待遇上是无法跟有事业编制的比了。  
听说阿!以后改革的方向是朝着局、所彻底分开发展的,包括财政、人事、发展政策等都由技术机构自行决定,自负盈亏,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同时,允许其它资金、国外技术机构进入质量检测领域,各单位、政府部门爱委托哪家技术机构就委托哪家了。  
改革后质监系统里面的利益得失就只有天知道了。    
  特检中心相当不错
  huanting_80 说的较实在,有参考价值
没编制不怕 工作几年 会有机会的, 况且 大势总是在向企业化发展 同工同酬总是大势所趋
  还是天涯正规。我也刚面试了一家特检所,也得考在编的,估计没戏,现在一个编太难考了。没事我们多交流下。
  lz在单位情况如何?
  好跳槽吗?一般都是什么单位
  我也是做特检的 QQ 有空交流一下
  以后发展特检中心 有可能改为公益单位 事业 ,毕竟特检管的 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这块,完全放掉可能不大   
  @babroy 28楼
14:51:00  以后发展特检中心 有可能改为公益单位 事业 ,毕竟特检管的 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这块,完全放掉可能不大  -----------------------------  请问这位大神
在特检院无编制的员工是不是待遇差距大
福利也少 是吗
小生是应届毕业生
  @cywhitboy 27楼
21:14:00  我也是做特检的 QQ 有空交流一下  -----------------------------  请问这位大神 在特检院无编制的员工是不是待遇差距大 福利也少 是吗 小生是应届毕业生
  回复第29楼(作者:@天天大本营Z 于
18:25)   @babroy 28楼
14:51:00   以后发展特检中心 有可能改为…… ==========目前在我们这里待遇相差不大,但是保险和奖金稍微不一样!!!  
  @forbeyondyzc
23:41:00  东莞的不错 转正了之后有5000+  -----------------------------  东莞的非技术人员,办公室的,待遇怎么样呢?谢谢这位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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