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操作签订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沙龙电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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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本伟的右手时不时轻轻抖动,“鼠标手”简直是一切电竞选手的工作病,“手平端着就会不自觉地抖,我控制不了。”他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道。
9月5日,英豪联盟举办的表演赛中,周杰伦约请他参加同一战队,在登台的一会儿,场内粉丝山呼海啸气势居然不输周杰伦。无论是工作生涯仍是电竞主播,他都具有众多粉丝,在直播中他自称“电竞吴彦祖”。
这位香港90后16岁来到北京参加IG沙龙;2013年参加皇族电子竞技沙龙,拿到英豪联盟S3国际亚军;20岁退役转型做主播。
本年上半年,22岁的卢本伟与电竞直播渠道“斗鱼”签约,年薪到达8位数。而2011年,做工作选手的卢本伟月薪只要1500元,“电竞工作的昌盛和直播渠道的金元方针,让咱们这代人变成年代宠儿。”
黄金年纪只5年
卢本伟10岁摆布便开端在家玩电竞游戏,遭到家人激烈对立。16岁时他收到邀约去北京参加工作沙龙,这以后的四年,他收获了颇多荣誉,并在2013年加冕英豪联盟最高等级S级赛事全球总决赛我国区冠军和全球总决赛亚军。他挑选了在事业高峰期转型做主播,那一年他只要20岁。“其时电子竞技工作正处在转折期,工作选手的境况依旧不是很达观,许多沙龙不标准,拖欠工资奖金,不公平待遇让我感受愤恨和疲倦。”卢本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是说。
“做工作选手时,简直天天都在沙龙进行高强度练习,时刻在10小时以上,乃至16个小时,除了商演和竞赛外出,平时很罕见假日,没有时刻陪家人。”在卢本伟看来,电竞这碗芳华饭,黄金年纪通常就在17到21岁,这以后反应和精力都会降低,之前落下的病根也逐步呈现,许多人会思考转型。
尖端直播身价上千万
2013年,卢本伟开端做电竞主播。彼时,渠道不会给选手签约费用,后来不断增加的电竞直播渠道呈现,主播变成渠道追逐的目标。本年初,斗鱼TV给出8位数的费用跟卢本伟签约。
但不是一切的主播都能有这么高的收入。艾瑞咨询近期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现,在各大直播渠道的26000多名活泼主播中,只要1的主播的峰值观众数超越3万,用户只跟随极少数明星主播。“现在真金白银拿到千万年薪的主播,圈子里最多不超越4个。别的收入良莠不齐,还有一些转型不太成功的工作选手,大都做商业代言或许陪练,高手陪练每小时收入在几百元摆布。”卢本伟通知记者。
女主播“小苍”(原名张翔玲)的阅历不同于大大都学历较低的工作选手,小苍是北京师范大学影视传媒系毕业生,2004年曾是罕见的工作女选手,并在2008年作为电竞选手担任北京奥运或火炬手。“2005年到2009年没有直播渠道,咱们首要即是接线下的商业活动,每场收入从100多块到300多块,商演还常常上圈套。”小苍说。
王思聪将引发“地震”
在2011年本钱密布进入电竞和直播工作之前,千万收入对这些年轻人来说简直是不行幻想的。“据我所知,电竞沙龙的暗地老板财力都十分夸大,尤其在王思聪进入电竞圈以后,拉高了电竞工作整体收入。2011年许多工作选手月薪只要1500元,如今LPL赛区尖端选手月薪有10万元以上。2014年一选手签约费现已到达500万元。”卢本伟表明。
电竞工作缓缓拉开大幕,直播工作首先迎来春天。业内人士通知记者,现在没有一个渠道有明晰的模式完成盈余,但在直播渠道暗地烧钱的战斗中,主播是最大受益者。
眼下,直播渠道新一轮尔虞我诈现已开端。腾讯旗下的龙珠直播上线以后,被广泛看好。别的背靠浙报集团的战旗TV,YY语音出资的虎牙直播,完美国际出资的火猫都期望在电竞江湖中分一杯羹。最被看好的当属王思聪担任CEO的直播渠道熊猫TV。“王思聪杀入直播领域也许引发一场地震,首先在财力上他可以说无人出其右,别的他的商业运作才能也很强,可以说,其自己给电竞工作带来的社会影响力超越了一切工作选手和游戏主播的能量。”卢本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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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直播涉及著作权问题分析
 编者按:
1个小时,23页实录,99位船员,倾情奉献!
「高杉LEGAL」版权群荣誉出品!
LEGAL版权群」轮值IP沙龙实录
时间: 周四 21:30~22:30
【2016年第17期 总第38期】
本期话题:
电竞直播那些事儿
一、直播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对游戏著作权的使用?
二、电子竞技转播权有何法律基础?
     他人盗播应承担什么后果?
三、直播竞技的过程和解说的过程会否产生新的作品?
【沙龙主持】戚啸贤  李慧华
【嘉宾主持】孙远钊  朱文郁
【速  录  组】侯秀娟  李慧华
【编  委  会】赵俊杰、李虹炎、杨静安、乔万里、张洪波、韩晓永、田小军、罗向京、侯秀娟、马晓林、贾娟、谢姗姗、赵磊、付丽霞、左健婷、李慧华、杨凯茗
【沙龙预热】
戚啸贤:我认为,既然体育总局于2004年将电子游戏批准为体育运动之一,那就不妨把它当作一项体育运动来看。玩家玩游戏自娱自乐也是在“运动”,直播玩游戏是让观众看别人运动。
孫遠釗:行政的认定就是权威性、不可挑战的么?
张勇凡:“竞技”似乎不能成为这个定义的主词
李慧华-服委会:@戚啸贤
同,我认为是一种运动
商家泉:和围棋一样的脑力比赛,韩国就更发达
戚啸贤:孙老师,不是。然而把电子游戏当作一种运动,目前来看并没有障碍,毕竟运动本身就是游戏。
郭杰:首例竞技案,当时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根据他们行业的说法,他们作为组织者将竞赛选手放在一个固定场所,该场所有电脑和服务器和拍摄机器,选手在电脑上打比赛,他们拍摄选手比赛画面,主服务器上截取或录制屏幕比赛画面,插入解说,形成最终的数据流,提供给网民。
戚啸贤:体育总局的批准不过是顺应潮流而已,据我所知,体育总局批准前就有中国玩家在从事该项目了。
林蔚: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劳动,所以脑力比赛和体力比赛也都是比赛。但是这个比赛只能说是比赛,不能说是体育运动,中文的体和心还是有区别的。
张勇凡:电子游戏可以定义为一种竞技项目
林蔚:所以我认为本质上不应该归体育总局管,而是文化部组织。
张勇凡:运动是一个人类的大类的行为,相对于静止而言。
郭杰:这里可能要分析最终的数据流是作品吗?
张勇凡:不同运动的方式可以称为不同的项目
林蔚:@张勇凡 这么偷换运动的概念就没意义了。那战争也归体育总局管吗?
张勇凡:如果具有对抗性,才能成为竞技体育项目。
郭杰:组织者获得了游戏软件的授权,则最终的比赛画面是组织者独立的新作品吗?
孫遠釗:@郭杰 对头!换句话说,静态的数据流与动态的数据流有无本质上的不同?
郭杰:是的
张勇凡:人的思维和语言表达是有规则的。
商家泉:游戏直播画面,基本没有太多的选择吧?更多的是机械录制
戚啸贤:倒是有,而且有两种可能:一,是玩家的屏幕;二,是第三方“观察者”选择的画面,根据游戏的不同,“观察者”可以选择复制玩家的屏幕,也可以自己找一个角度去“看”游戏。
郭杰:最后的画面产生有游戏方的静态画面+竞赛者的操作画面+主办者的拍摄画面截屏画面和解说词,是上述的集合体,那么集合体属于主办者吗?
白帆:体育赛事
李慧华-服委会:就是玩家视角和上帝视角
戚啸贤:两个都好理解,第一个就是运动员视角,第二个就是球场上各处摄像机视角。
邵烨:游戏直播画面理论上是无限种呈现方式
郭杰:最后浦东法院用投入产出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构成竞争利益,用不正当竞争制止盗播。还有一个因素是盗播者自己解说了。
戚啸贤:各位船友,随着网络带宽的提高及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直播电子游戏,即将自己玩游戏的过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播放的玩家越来越多,而向这类玩家提供直播平台的提供商也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然而,法律问题也如影随形。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斗鱼案”)的一审判决,认定斗鱼公司直播耀宇公司享有权利并组织“DOTA2亚洲邀请赛”电子游戏比赛,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案一审还认定斗鱼公司并未侵害耀宇公司著作权。
结合斗鱼案以及其他背景材料中提及的案件,我们认为,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我们有必要搞清网络直播电子游戏会引起哪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举办了此次沙龙,望各位船友积极参与踊跃发言。
本次沙龙主要由三个议题:
1. 目前,电竞界对电竞比赛直播、转播的主流办法是:比赛主办方将“转播权”授予特定直播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里的转播权有何法律基础?他人盗播应承担什么后果?
2.直播的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对游戏著作权的使用?
3.直播的过程,包括玩的过程和解说的过程会否产生新的作品。
根据刚才预热阶段的讨论,我决定先将第二个问题提上来。
一、直播的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对游戏著作权的使用?
戚啸贤:斗鱼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耀宇公司主张的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权利,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耀宇公司行使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缺陷。因此,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然而,该观点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就是直播的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对游戏著作权的使用?
目前,有种一说法认为,游戏软件中,不但软件本身是作品,软件中包括的音乐、图片、预制动画等也构成作品。
比如,本群田小军在分享的周高见 田小军 陈谦《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法律保护探讨》一文中认为:
网络游戏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如果该游戏软件中使用了他人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均需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在游戏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频作品也应属于游戏制作单位。……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玩家或解说员自行比赛过程通过网络传播供他人观看,会插播相关广告、提供直播平台的增值服务等,通常是一种商业性行为,其对网络游戏软件及其相关的音乐、美术等作品的使用,已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该游戏主播需要得到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炉石传说案与奇迹MU案中,原告也将游戏软件中的相应游戏素材单独拿出来主张构成作品并指控被告侵权,法院也一一作了分析并认可了其中部分素材的作品属性。
那么,上述观点是否准确呢?
田小军|服委会:准确
戚啸贤:简单地说:直播的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对游戏软件本身著作权的使用,是否构成对游戏软件中各种“素材”的使用?
李昀锴 天元:属于对游戏的使用,也属于对素材的使用。还是看当事人的主张吧
商家泉:但符合转换性使用,未造成权力人损害,合理利用
船长?赵俊杰:软件的实质是文档和程序/代码。如何算使用?
朱文郁:“游戏画面”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根据个案来进行分类的概念。
戚啸贤:@李昀锴 天元 ,您认为玩游戏构成对软件的使用?
韩晓永|服委会:商业性使用,也就是版权性使用,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
朱文郁:游戏中的CG通常有完整的脚本描写分镜制作,尤其是现在随着CG制作精细要求的提高,很多CG都是通过真人演员根据导演安排来进行动作采集。
吴学知:版权还是要看是否具有可复制性
船长?赵俊杰:@朱文郁 同意。游戏画面,如何界定
朱文郁:所以就这一部分的权利。属于影视类作品的著作权还是软件著作权的一部分本身也是需要厘清的。
戚啸贤:@朱文郁,关于“游戏画面”,其实是一个用于方便讨论的名词。为了讨论方便,我来尝试定义一下:玩家运行游戏软件的过程中,因玩家对游戏软件的操作,而产生的连续的电脑画面与声音。各位看如何?
郭杰:@戚啸贤-上海-德恒所 对的
戚啸贤:@朱文郁 ,那是否可以这样说:直播中,直播者将CG播放出来的,构成对CG的著作权的行使?
朱文郁:@戚啸贤-上海-德恒所 对我是这样理解的。所以我一直坚持CG的归属权是无可争辩的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提供方(在我不能确认其内部权利分配的情况下,暂且用这样的概念来概括)
邵烨:我理解,“游戏画面”(如果构成以电影方式摄制的作品的话)和软件著作权是分别保护的。
戚啸贤:两位,如果直播CG构成侵权的话,那么对于游戏画面中的其他素材呢?比如某个3D游戏中出现的一幢房子、一块石头呢?
朱文郁:而电竞节目中,操作者利用游戏展示的实际上不是游戏画面本身,而是以游戏画面表现出的个人技巧。
商家泉:问题是不是就是:软件著作权人能否制止未经许可的直播,对直播画面再现软件内容予以制止?是否有利于游戏竞技市场的发展?
邵烨:一幢房子或者一块石头很难说是可著作权性的素材,换个说法,画面中如果有可著作权性的作品,也应该是独立受到保护的
朱文郁:@商家泉 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原因如下:
    1.除非游戏处于封测或技术测试等内容保密阶段的测试,否则当游戏进行市场发行,软件著作权人等于概括的承诺了游戏内素材在合理途径(操作游戏)下进行公开展示。
如果不以这一点认识为前提。那么游戏市场本身将陷入混乱,因为当玩家购买了游戏拷贝或点卡,或in-purchase服务时,等于只购买了在私人封闭空间的软件使用权。我就不用继续强调这种可能性将带来多大的市场混乱了。
2.目前虽然很多知名电竞游戏软件内置了游戏的画面采集系统,但不代表玩家当利用这一系统参与游戏竞技时就概括的承诺了自己游戏技巧展示行为结合游戏画面而构成的“类影视”作品的授权。
船长?赵俊杰:立法讲平衡,司法也讲。这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实践现状
戚啸贤:第一,著作权人能否以软件本身的著作权为基础主张禁止直播;第二,著作权人能否以游戏中出现的素材为基础主张禁止直播;第三,能否通过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来禁止直播?
    刚刚有船友认为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为是。有船友认为,就第二个问题,直播CG显然构成侵权。
孫遠釗:设计一个电子游戏的软件只要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原则上就可以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画面、图像的部分也可以美术作品受到保护。但是对于功能性的操作部分则不受著作权的保护(虽然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游戏软件一般是由三个部分所组成:游戏引擎(game engine)、艺术资源库(source art library)和地图档(MAP files,档案名称以.map的格式来呈现)。游戏引擎是整个软件的本体或核心,它透过?同的指?操作计算机应当何时从哪?阅?资?、播放声音、在屏幕(或终端机)上显示图像、如何下载或储存信息等。为?呈现符合每个挑战阶层的视听效果,游戏引擎会引用与该层级相应的特定地图档,而该档案中的系?指??是安排将如何的对象放置于何处,然后游戏引擎再到艺术资源库内?取与其相应的特定对象或图标档案并在指定的地点上予以安置或呈现。虽然每个地图档对其相应的挑战层级?会从事巨细靡遗的描述,但其中却未必包含任何可受著作权保护的艺术独创;所有在屏幕上所呈现的图样则是?自艺术资源库。
参酌美国版权局的政策和实务,一个电子游戏可以分别对于产生该游戏的计算机软件和游戏中的音像呈现以文字作品与音像作品登记为两个著作权(在美国则还有可能以表演作品保护),但对于使用于不同装置或平台的同一游戏,除非不同版本之间有得以构成不同表达的方式存在,原则上就只有单一的著作权。
商家泉:王迁老师说,世界范围内,有一种声音,不允许以著作权禁止游戏直播,属于合理使用
白帆:试听作品可能困难,在中国估计是认美术作品。
戚啸贤:@商家泉,如果构成合理使用的话,游戏直播就侵权了,至少侵犯了游戏中“素材”的权利,是吗?
李慧华-服委会:【什么是CG】CG”原为Computer Graphics的英文缩写。随着以计算机为主要工具进行视觉设计和生产的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形成,国际上习惯将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视觉设计和生产的领域通称为CG。它既包括技术也包括艺术,几乎囊括了当今电脑时代中所有的视觉艺术创作活动,如平面印刷品的设计、网页设计、三维动画、影视特效、多媒体技术、以计算机辅助设计为主的建筑设计及工业造型设计等。
在游戏界,CG更多指游戏的开场、过场动画,在CG技术的支持下,制作游戏内的场景人物或剧情相关的动画或图片,一般在游戏宣传以及游戏过程中衔接剧情时使用,对于游戏的细致描述和剧情起到升华的作用。
(梳理自百度百科)
戚啸贤:如侵犯刚刚孙老师所述的“艺术资源库(source art library)和地图档(MAP files,档案名称以.map的格式来呈现)”。
孫遠釗:著作权怎么会是禁止手段呢?不就是要求竞价取得许可的手段嘛?
朱文郁:@戚啸贤
这个有探讨的空间,但必须明确的事,如果认为这一行为侵权,那么必须以法律进行明示的规制。
白帆:禁用权
戚啸贤:知识产权不都是禁止他人行使某行为的权利么。
商家泉:法理上视为不侵软件权利人的权利,实际是侵权,但被排除
戚啸贤:那么,关于第一个议题,有的船友认为构成对游戏中独立的素材的使用。然而,即使构成对独立素材的使用,也存在着游戏软件的购买者通过直播游戏画画”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朱文郁: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将无法举证“侵权人”有侵权的“故意”。
孫遠釗:当然不是,是排除未经许可使用的排他权,从来就不是全面禁止。当事人当然希望尽量能够传播出去,但必须是在可控制的条件与范围内。
白帆:侵了什么权?美术作品的展览权?活动画面(类电影)的放映权?
金玮:广播权
孫遠釗:如果是商业性的使用,还有多少的合理使用的空间呢?
朱文郁:我个人一直无法接受将游戏直播的行为评价为“合理使用”。
船长?赵俊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可以不考虑主观因素。
白帆:广播是无线的吧,是在互联网上播放吗
朱文郁:游戏直播是纯归属于游戏玩家的智力劳动成果。
戚啸贤:暴雪不就因此告了韩国电竞协会么?就侵权侵的什么权问题,既然@白帆~初等裁判所 提出了,我们倒可以将之提上来讨论。
田小军|服委会:有线、无线、卫星
金玮:(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二、电子竞技界中的转播权有何法律基础?他人盗播应承担什么后果?
戚啸贤:下面进入第二个环节~~目前,电竞界对电竞比赛直播、转播的主流办法是:比赛主办方将“转播权”授予特定直播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里的转播权有何法律基础?他人盗播应承担什么后果?
商家泉:直播书记员打字比赛,使用的都是方正的独特字体,会侵犯方正权利么
朱文郁:打个比方,在座各位,包括我,包括整个暴雪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在没有任何参考资料的情况下重新演绎“人皇”sky这名电竞选手的经典战术构思或战役场景?恐怕不能。然后你就会发现原来游戏玩家对游戏的操作已经完整的,独立的构成了一个作品,是通过使用游戏软件作为展示工具。
白帆:如果是作品,再讨论权利,如果不是,那就和体育赛事直播类似
孫遠釗:如果参考刚才个人在楼上的介绍,至少在美国,赛事转播(未必是体育性)可能可以登记唯一个单一的著作权。这就是转播权的基础。
白帆:在中国则无
戚啸贤:我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心里也是把它和体育赛事直播类比的。
孫遠釗:另外一个基础就是合同。
白帆:游戏操作是作品?
金玮:体育比赛的拍摄和电子竞技的录像性质不同。
戚啸贤:然而合同是有相对性的,孙老师。
金玮:同意合同是理由之一。但是要注意合同效力问题。
孫遠釗:你到现场看比赛要门票,那就是合同。
戚啸贤:@金玮律师北京 ,金律师,电子竞技也可以直播,不一定得先录下来。
朱文郁:@白帆~初等裁判所 游戏操作只是概括性的概念,包括玩家的战术构思,操作技巧和临场反应。
孫遠釗:合同从定义上自然是相对性的。
白帆:那和体育比赛有何区别?
戚啸贤:既然合同有相对性,那么可能就治不了第三方的”盗播“了。
朱文郁:有区别
金玮:是可以直播,但是那是一种机械画面,与体育比赛录像的智力程度不同
孫遠釗:那些临场反应、技巧等等恐怕与著作权无关吧?
白帆:合同权利不好约束未缔约的盗播者。同意
金玮:戚啸贤 问的是转播权的基础,不是禁止转播的基础。
戚啸贤:@金玮律师北京 ,电子竞技的画画与电影不同,不是固定的。
金玮:所以合同可以是获得转播权的基础。
韩晓永|服委会:网络游戏直播通常采用播屏模式,就是直播者用电脑或者手机使用特定软件,投射到直播平台上,供观众实时点播观看
白帆:而对活动画面,我国还区分作品和制品
金玮:戚啸贤 你是说主办方作为导播吗?
朱文郁:如果说体育比赛是体育选手利用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技巧来进行展示,那么电竞选手还要多一样——对游戏数值的理解和运用。虽然数值设计本身也属于规则的一部分,但是不在游戏中直接展示。
邵烨:@朱文郁 您说的操作,能不能和围棋对弈是类比?
朱文郁:@邵烨-上海方达 可以
戚啸贤:@金玮律师北京 @孫遠釗,我们所说的这种转播权,除了合同权利外,能否视为对著作权兜底权利的授权?
邵烨:那这样的话,岂不是两人对弈,好一盘厮杀,也构成了作品?
戚啸贤:@金玮律师北京 ,斗鱼案中,是原告的竞争对手斗鱼截取信号,但具体怎么做的我不知道,将游戏比赛的画面转播出去的。
白帆:体育比赛也是了,与其论证作品,还不如从信号保护上下功夫
朱文郁:可以类比不代表可以等同,棋牌类比赛的形态我不好评价,但是须知对于一场精彩的电竞比赛来说,有时还存在着一个不可忽略的要素——解说。
李昀锴 天元:斗鱼那个直接就是官方有一个频道,他们直接进去,静音,换了自己的配音吧。。。。
孫遠釗:既然没有法律所明订的名目与具体的范围,就不是权利。个人对那种所谓的兜底是极度排斥,要是在某些国家,这种规定恐怕会被判违宪的。
戚啸贤:如果主办方能够通过授权”转播权“的形式来授权兜底权利,哪是能治”盗播“。
朱文郁:这样的解说我认为完全可以评价为“合理使用”@李昀锴 天元
商家泉:游戏操作不是作品
白帆:是的,确实不是作品
杨元庆_公司法:@孫遠釗 没有common law权利么?
陈明涛:@白帆~初等裁判所 是的
戚啸贤:在我国,倒是有使用兜底权利的先例,王蒙等人诉世纪互联案,当时被告世纪互联的行为就是将王蒙等人的作品以信息网络传播,但当时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最终以兜底权利来判断被告侵权。
陈明涛:刚看到,翻页太快,说下我的观点,不要什么事就动不动给著作权,也不要什么事就动不动给邻接权
孫遠釗:赞同
白帆:有啊,有线非交互使用的兜底
金玮:合同可以授权,但不能禁止非法定排他权。
孫遠釗:@杨元庆-北京-华贸硅谷 已经被联邦法绐完全占掉了。
李慧华-服委会:在斗鱼案VS火猫TV案件中 用的是不正当竞争的思路
陈明涛:太廉价了。当然我们要保护产业利益,关键是如何保护,有很多种方式嘛
戚啸贤:@陈明涛—北交大 ,同意,等下也会提到这个问题。
白帆:给不给著作权要看是不是作品,给不给邻接权要法定。这都不是谁说了算的事吧
商家泉:组织赛事的组织者,投入的是财力获得的是竞争优势,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权益”,应该获得保护,比较多的观点是倾向反法@李慧华-服委会
白帆:其实反法也类似邻接权了
朱文郁:@商家泉 我说了 游戏操作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如果你觉得不是作品,可以对我所提出的概念中的组成要素予以反驳,或者提出事实或法律依据加以反驳,但是如果只凭着朴素的法律意识和网上了解到的一些关于游戏的概念,恐怕更难让人接受。
白帆:只不过出发点不同。只不过我们都认为不是作品,所以用了反法
朱文郁:理由呢?不是作品,理由在哪?只是“觉得”?
商家泉:游戏软件设定的场景一般是穷尽的,选手无法摆脱设定情节和场景,况且操作画面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事,除非直播的是单机版自己玩@朱文郁
陈明涛:作品构成不是那么简单化理解,不是符合额头出汗就行了
商家泉:和下围棋有何区别@朱文郁
朱文郁:@商家泉 任何作品要素都是可以“穷尽”的。@商家泉 上面已经阐述,不做赘述。
三、直播的过程,包括玩的过程和解说的过程会否产生新的作品。
戚啸贤:果然,有些船友还是注意到了一个问题,也是通告中的第三个问题:直播玩游戏的过程是否产生新的作品?
陈明涛:当前的很多司法创新,都是简单理解法条后,结合新现实的创新
白帆:和体育赛事一样,也可以区分比赛本身和对比赛的录制
商家泉:@白帆~初等裁判所 就是这样的
白帆:前者不是作品,后者只能当制品
朱文郁:大家继续讨论,我暂时离席一下哈
商家泉:选手本身不享有著作权
陈明涛:邻接权里不也是有独创性劳动,为什么不构成著作权,而是邻接权
白帆:当然,也有法院认可后者是作品,但我们今天讨论可能用不上
戚啸贤:也就是说,直播玩游戏的过程不产生作品,如果将过程录下来,就构成录像制品?
船长?赵俊杰:@戚啸贤-上海-德恒所 是否产生新作品,主要看两个条件。实用艺术作品四个条件: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可固定性。
戚啸贤:船长,您认为这可能构成”实用艺术作品“?
白帆:游戏操作是电子竞技,展示的是选手的操作和战术
陈明涛:@戚啸贤-上海-德恒所 不一定,从反法考虑更合适
船长?赵俊杰:可能的作品类型有哪些?
戚啸贤:电影或类电影作品,我能想到的就是这个。
李慧华-服委会:玩家自己录制的是一类 直播时有解说有视角的又是一类
正正:操作和战术属于“思想”,画面可以构成作品
船长?赵俊杰:思想与表达,在这个场合下好不好界定
韩晓永|服委会:操作游戏时可以固定的画面可以构成作品
金玮:游戏手甲和游戏手乙,称我俩都是高手,我们对局一把,看是否能创造一经典战役,遂签一合作作品约定。边玩边录了下来。
戚啸贤:@陈明涛—北交大 ,是否可以这样说,您认为目前阶段,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电子竞技的网络直播,比用著作权法来规制更合适?
李慧华-服委会:话说集中讨论直播时录制的有解说有视角的视频属不属于作品可能比较好
船长?赵俊杰:@戚啸贤-上海-德恒所 不一定非要分开,可以考虑同时主张
戚啸贤:似乎又回到了体育比赛解说的角度。
白帆:解说本身就是口述作品,这种可以是汇编作品吧
陈明涛:@戚啸贤-上海-德恒所 是的
白帆:对赛事画面的录制不是作品,不能因为游戏里的元素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就认为对游戏画面的录制可以作为类电影吧
李慧华-服委会:就我作为玩家和观众的感受而言,我看直播会特别喜欢其中几个主播的直播,就是因为他们直播的时候切的视角独特,能迅速切到团战或者精彩对局部分,同时解说的角度很新颖,这不是所有解说员都能做到的。
戚啸贤:解说可以自由地以”上帝视角“来观察整个游戏过程,选择不同的角度和”机位“来展示游戏过程,这可以构成作品。
李慧华-服委会:对同一场赛事,不同的解说就会有不同风格的画面切换和解说风格李慧华-服委会:有些很烂的解说,老把画面停留在泉水或者兵线或者买装备的地方,连精彩对战发生了都不知道切过去,这样的解说做的直播我就不爱看……
白帆:解说本身就是口述作品,这种可以是汇编作品吧。但如果是单纯的视角选择,还真不好说,因为可能有惯用的。
孫遠釗:著作权从来不问内容,更遑论容的评价。
李慧华-服委会:我是认为,解说词和切画面本身可配套构成完整的独特的视频……
【主持人复盘】
1.直播的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对游戏著作权的使用?
有的船友认为,构成对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有的船友认为,至少构成对游戏软件中”素材“著作权的使用,不过针对这种使用,有观点认为属于合理使用,只要玩家购买了游戏软件,就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对其进行合理使用。
2.目前,电竞界对电竞比赛直播、转播的主流办法是:比赛主办方将“转播权”授予特定直播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里的转播权有何法律基础?他人盗播应承担什么后果?
大部分船友都认为,至少”转播权“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另有船友认为,这里的”转播权“可以是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权利,不过也人船友反对使用兜底权利。
至于盗播者的责任,因为合同权利无法对抗第三人,电竞直播也可能不产生著作权,所以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
3.直播玩游戏的过程是否产生新的作品?
似乎没有船友认为玩家玩游戏的过程能够产生新的作品,但有船友指出,电竞直播中的解说能够产生新的类电影作品。
武幼章:【1、直播的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对游戏著作权的使用?
有的船友认为,构成对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有的船友认为,至少构成对游戏软件中”素材“著作权的使用,不过针对这种使用,有观点认为属于合理使用,只要玩家购买了游戏软件,就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对其进行合理使用。】……不是合理使用,是非版权性使用。
杨元庆_公司法:我觉得在老师的范围划得窄了
孫遠釗:而个人也完全赞同在老师的观点。还是那句老话:千万不要把与著作权不相关素给扯进来。
杨元庆_公司法:似乎在老师认为只有对于程序的复制才算版权性使用
孫遠釗:而个人也完全赞同在老师的观点。还是那句老话:千万不要把与著作权不相关的因素给扯进来。
金玮:玩家事先约定以对战方式创作作品,或可以构成作品。
白帆:把包含游戏元素(美术、音乐等作品)的视频上传至互联网,是否侵犯该作品的著作权?
戚啸贤:今天的沙龙讨论至此结束,再次感谢!我也是第一次主持,若有不周之处,请各位谅解。
声明:LEGAL版权群」系非商业IP平台,定期开展专题沙龙并安排专人实录。本沙龙实录为LEGAL版权群」成员共同讨论产生,仅供群内研习、交流,未经许可谢绝分发。此推送版本,欢迎转发!
【自由讨论】
金玮:如果我想保护游戏手,我就会让他们都签这样的合作创作作品合约。
李慧华-服委会:我还是觉得可以构成新的作品。。。。
戚啸贤:那么继续说吧:玩家事先约定以对战方式创作作品,或可以构成作品。我倒不认为这和两人通过篮球对决有何不同……
邱治淼:@戚啸贤
如果仅因解说而产生类作品,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因为不见得所有的解说均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或许,换一种思路,寻求著作权之外的特殊保护形式如何?
戚啸贤:@邱治淼 对内合同权利,对外不正当竞争。
邱治淼:@戚啸贤 构成作品或制品呢?似乎不宜硬性归入哪一种保护模式
戚啸贤:@白帆 您这是在创设权利。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的话就不必讨论了,著作权法典里有。
金玮:@戚啸贤 篮球,没有事先创作作品的合意,他们也没自己录下来。若甲乙两人想拍一篮球录像用于教学,内容呢是他俩对战,没有事先的策划,自由发挥。两人录制下来,算作品吗?若有事先的动作策划,算作品吗?
戚啸贤:制品吧?体育运动非作品。
金玮:(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陈欣:如果在体育教学片上截取一帧,是否可能构成作品?
戚啸贤:@陈欣 截取方式具有独创性可以,教学片本身也是作品。
金玮:@陈欣,艺术化后或许可以单独变成作品呢,安迪沃霍尔就是借用他人素材创作。
体育运动非作品。但运动者事先有创作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意图,并将自己体育运动作为电影的内容拍摄下来,这样呢。。@戚啸贤
戚啸贤:我认为仍不行
金玮:独创性不够?
戚啸贤:除非他们想用体育运动来”跳舞“。运动是展示身体技巧的,没有办法产生著作权法承认的独创性。
金玮:我觉得“独”没问题,“创”待考
陈欣:体育教学片可以构成作品,但对比赛本身的拍录却不构成吗?@戚啸贤@金玮律师北京 ,即使录制团队是欧洲杯级别的
戚啸贤:有点像之前提到的棋谱问题,记录对弈过程的棋谱不是作品,但有船友认为教科书中的棋说构成作品。
金玮:然而,最好的教学内容之一就是实战画面。。
张勇凡:上次Merges在席上说美国知让分子对床破怀有忧虑,深深的。俺已不忍调侃!
陈欣:我看足球比赛一些慢镜头回放,角度的选取,特写的镜头,都很经典
【彩蛋·参考资料】
1.斗鱼VS火猫TV: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侵权案
2.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_王迁
3.认真对待游戏著作权_崔国斌
4.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法律保护探讨_周高见
5.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之辨析_兼评耀宇诉斗鱼案一审判决_王丽娜
6.爱拍vs酷6:录制游戏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7.粤知院:游戏侵犯小说改编权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
8.《我叫MT》游戏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9.广东高院张学军:现行著作权框架下的网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0.条分缕析:手游IP七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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