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员工活动做游戏走廊意外摔倒合体造成骨折算工伤吗

公司组织年会当中,自己翻跃护栏摔伤后能算工伤吗?_百度知道
公司组织年会当中,自己翻跃护栏摔伤后能算工伤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也算是工作时间,所以在此期间出现事故,都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鉴定员
不算,完全是自己行为,公司可能处于人情会给一定补偿
问问工会主席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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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发布时间:】【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来源:】【阅读: 次】
  &公司组织我们员工外出登山,我不慎摔倒造成右腿骨折。我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近日,外来工李小姐来电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的烦心事。  据李小姐介绍,她是湖南人,半年前来到莆田一公司上班。今年3月份初,为庆祝&三八&妇女节,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期间,李小姐在登山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后来我被送进医院,医生为我动了手术。现在我虽然出院,但还需要疗伤,而且医生说还需要二次手术。&李小姐说,&我现在伤势还没有康复,也不能去上班。在住院期间,我的医疗费花了1万多元,公司只送来了5000元,其余的都是家人为我承担的。&  李小姐告诉记者,在出院后,她曾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告知其并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而且,公司表示其受伤不是在公司内发生的,而是发生在外出旅游登山过程中,因此不能构成工伤,公司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一负责人说:&在登山过程中,李小姐自己不小心摔伤的,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为她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那么公司的说法对对吗?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表示说:&单位组织职工登山而受伤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从保护弱者的利益角度考虑,应算工伤。因为登山是单位组织,属于一种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构成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郑律师还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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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享民俗文化踩街活动公司组织游九寨沟 员工摔倒股骨骨折 法院:算工伤
法院调解给付工伤补助金今年初,梁平县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二中院的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承办法官协调,公司最终同意一次性给付刘某工伤待遇补助金。为何认定工伤法官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仅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对列举性规定没有明确或者穷尽、又不属于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工伤认定责任承担的无过错原则,只要不是法定不予确认工伤的情形,受伤职工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刘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可以视为列举性规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的延伸。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到伤害,应予认定工伤。法官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给予工伤待遇。对已经获得旅游意外伤害赔付的职工,用人单位给付受伤职工工伤补助的金额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减去旅游赔付金额,但不能以此对抗应当承担的工伤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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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公司组织活动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范畴?
发布日期:
导读:最新收到来自法院的通知,自己的官司终于是赢了。在四年之前,乔佳是一名连锁药店的员工,在一次公司组织的旅游当中遭遇了车祸,身体多处遭受了骨折,但是其单位认为乔佳参加的活动与其工作并无关系所以拒绝了赔偿,事后乔佳又向当地社保局进行申请也未通过,所以乔佳最后把单位和人社局都告上了法庭。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一般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文案例中,乔佳参加的活动是单位组织并由关联企业承担经费,系因公外出。单位组织团体旅游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团队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即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与其单位的工作存在关联性,因此乔佳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像乔佳这样不被用人单位认可为工伤的情况比较多。当工伤认定受阻时,职工可通过如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公司未认定工伤而没拿到工伤待遇的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从上述的案件可以看得出,如果自己遇到类似事件对于人社局的判定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案件中的乔佳就是通过诉讼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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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_product-vm-ins-product4员工在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原告:郎毅娜。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朝阳区劳动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郎毅娜于日与北京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被该公司派遣到宝马(中国)汽车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工作,合同约定由宝马公司决定郎毅娜的具体工作岗位和职责,北京外企服务公司为郎毅娜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其他福利待遇。日,宝马公司组织郎毅娜所在的销售部员工参加为期两天的企业团队建设活动,活动费用由该公司支付。翌日上午,郎毅娜按既定活动安排在通州区月亮河度假酒店参加马术训练活动时,从马上摔下受伤,经解放军第二六三医院诊断为胸11锥体压缩性骨折。2007
年8月21日,北京外企服务公司向朝阳区劳动局提出请求认定郎毅娜为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日朝阳区劳动局向北京外企服务公司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对该公司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并开始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其间,宝马公司向被告朝阳区劳动局提交了该单位举行团队建设活动相关材料,包括该公司的《团队建设活动指南》、《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安排表》及《事情发生的背景与详细经过》。2O07年10月8日,朝阳区劳动局作出被诉《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郎毅娜在参加宝马公司组织的骑马活动中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嗣后,郎毅娜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朝政决字【2008】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朝阳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嗣后,郎毅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前述《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原告郎毅娜诉称,我是北京外企服务公司派遣到宝马公司销售部的员工。根据宝马公司的工作安排,我于日、21日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并在马术训练活动中受伤,经诊断为胸1I锥体压缩性骨折。本人认为,本次团队建设活动是宝马公司销售部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其目的是为促进销售团队的团队精神和增进公司员工的合作精神。我作为宝马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服从公司安排,参加团队建设活动应属于执行工作职责,是我的工作内容之一。因此,我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被告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为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被告朝阳区劳动局辩称,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内容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从北京外企服务公司与郎毅娜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可以看出,该公司派遣郎毅娜到宝马公司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活动。因此,依照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不应包括游览、娱乐等非工作原因的活动。本案中,郎毅娜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时从马上摔下受伤,不属于工作范畴,故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综上,我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北京外企服务公司述称,我公司认可朝阳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 【审 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渐成为一些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原、被告提交的宝马公司《团队建设指南》、《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安排表》等证据显示,该公司组织团队建设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的核心价值;团队建设活动对于促进该公司解决问题、改进程序、绩效大有益处;同时,该公司强烈建议每个部门每年至少举行团队建设活动一次。据此,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本案中,郎毅娜参加的马术训练活动是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活动费用亦由该公司支付,并非郎毅娜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郎毅娜在参加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综上,朝阳区劳动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认定郎毅娜所受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进而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队建设活动对于促进该公司解决问题、改进程序、绩效大有益处;同时,该公司强烈建议每个部门每年至少举行团队建设活动一次。据此,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本案中,郎毅娜参加的马术训练活动是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活动费用亦由该公司支付,并非郎毅娜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郎毅娜在参加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综上,朝阳区劳动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认定郎毅娜所受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进而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于2007年I0月8日作出的京朝劳社工伤()
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二、责令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原告郎毅娜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一审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未提起上诉。
一、背景情况介绍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工伤事故逐年递增,工伤认定类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在此类案件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而工作原因又是工伤认定中最为棘手、最难把握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过于僵化地对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构成要件作狭义理解,将无法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给予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在法律对于工伤认定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之前,适当放宽尺度,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对于保护因工伤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且现实的意义。
本案涉及的团队建设活动是一个“舶来品”,在国外已被很多知名企业所广泛采用,成为一种较为先进和成熟的人力资源培训和管理手段。近些年来,很多外资企业和国内单位也都在开展各种形式的团队建设活动,以培养和促进职工的团队合作精神、沟通协作能力,最终实现企业的核心价值、增强企业的整体绩效。因此,团队建设活动在我国也己逐渐本土化,成为很多单位和企业进行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力资源培训工作中更是普遍应用。
二、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
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属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新类型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郎毅娜参加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与土作原因无关,故郎毅娜不属于因工受伤情形。理由如下: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故原告请求没有法律根据。其次。宝马公司组织的活动虽以团队建设活动为名,但从其内容看,主要是在娱乐健身场所进行骑马和打高尔夫球等娱乐休闲活动。然而,从郎毅娜与北京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以看出,该公司派遣郎毅娜到宝马公司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上述娱乐休闲活动,故郎毅娜在参加上述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再次,如果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受到伤害均予以认定工伤,将不利于用人单位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教育活动,最终损害的将是职工的正当权益。因此,郎毅娜在参加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积极鼓励员工参加的一项例行工作安排,郎毅娜在此项活动中受伤,理应获得工伤保护。理由如下: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原告要求认定工伤具有法律根据。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郎毅娜所参加的团队建设活动系由宝马公司组织,属于该公司《团队建设活动指南》中规定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所有活动内容都是该公司事先安排,并非郎毅娜因个人目的而擅自从事的其他活动。而且,宝马公司组织团队建设活动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即实现企业利益。因此,郎毅娜在公司强烈建议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原因,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予以认定工伤。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团队建设活动时,一定要考虑到由此可能产生的危险,应在活动之初和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既要圆满实现活动的预期目标,又要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郎毅娜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
三、运用裁判要旨应注意的问题
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与职工因个人目的而实施的个体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前者的活动目的是以此为手段最终实现单位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利益,其形式是由单位组织和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单位会积极鼓励或要求职工参加,在活动过程申职工是接单位既定安排进行活动;而后者属于职工个人行为,系为满足其个人目的而实施,与单位利益无关。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工伤认定,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是对工伤保护原则的背离,亦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
(诸如一些活动日程安排以外的休闲娱乐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总之,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这种立法与现实的差距直接导致人们在工伤认定标准上存在认识分歧。在此情况下,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运用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只有通过文义解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并运用一定的法律规则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有效地开展审判工作,并最终通过审判实践和司法判例来推动和引导立法的不断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撰稿人:杨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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