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健劫车杀人团伙就张小健劫车杀人团伙,为什么要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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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车杀人逃亡10年还是落网了
一疑犯在广东被抓
&&& “我晓得,尽管事情过了这么多年,但你们不会放过我,毕竟人命关天,罪责难逃,落网后我反觉得压力减轻了!”劫车杀人疑犯陈范见到名山县公安局民警时说。  & 前不久,当陈范在广东省东莞市某酒店被抓获时,他已经畏罪潜逃了整整10年。
游手好闲劫车杀人  & 陈范,系名山县车岭镇人。日晚,时年19岁的陈范,与其他4名同乡在雅安市区玩耍,由于都是无业人员,很快将身上的钱花光了。&&& 同年7月17日凌晨时分,陈范等一行5人在市区挡了一辆出租车,要驾驶员送他们到名山县城。当出租车行驶至市区三雅园附近一石材厂外时,陈范等人便迫不及待地对驾驶员下手了。陈范一伙叫驾驶员停车,要求驾驶员把身上的钱财交出来。驾驶员出自本能开始反抗,陈范一伙一拥而上,将驾驶员活活掐死在出租车上,然后开着出租车逃离现场,在名山县双龙峡一电站处将驾驶员尸体抛于水中。&&& 当天早上8时许,当地一村民路经电站时,发现水中的尸体,及时向名山县公安局报案。
化名躲藏终落网&&& 名山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当即成立专案组侦破此案。经过多方走访、排查,劫车杀人抛尸的5人团伙逐一浮出水面。2001年2月,案情真相大白,其中一名犯罪分子落网(已判死刑)。经过多方追捕,2002年,又一名犯罪分子在天津落网。&&& 去年底,经过对有效信息进行多方研判,名山警方发现陈范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带活动。在广东省东莞市警方的大力协助下,终于找到化名在一酒店当保安的陈范。但因时隔10年,犯罪分子长相有所改变,为防万无一失,民警采取秘密辨认、跟踪等措拖,确定隐姓埋名之人就是陈范后实施了抓捕。  & 日前,陈范被押回名山县公安局。他对10年前与同伙一道劫车杀人抛尸一案供认不讳。&&& 据陈范交代,案发后,他逃亡到了广东,为躲避警方追捕而隐姓埋名。10年来,后怕一直伴随着他的生活,在一地时间久了怕暴露身份,每份工作都干不了多长时间就调换。10年来,他当过外卖工、在饭店跑过堂、当过保安……看到警察就心虚,听到警笛声就害怕,时常被噩梦惊醒。用他的话说,逃亡之路心惊胆战,难以用语言形容。&&&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范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另两名同案犯仍在追捕中。(当事人系化名)记者 彭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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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从杨天勇集团特大杀人劫车案件说起
日,杨天勇特大杀人抢劫案件七名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留给世人太多的思考。
杨天勇犯罪集团为什么能够疯狂杀人越货5年之久?难道就没人查他们吗?要知道在日杨犯罪集团成员柴国利落网之前,他们并没有过着惶惶然东躲西藏的日子,而是悠然的过着太平日子,平静的花着他们杀人抢来的金钱。左曙光,腾典东被抓捕的时候竟然还在若无其事的打牌赌钱!
在杨天勇案之前和之后,各种耸人听闻的案件一个接一个出现,为什么?马加爵锤杀同学案;李浩幽闭6名女孩两年之久并杀死其中的两个;近日刚刚查出的云南晋城张永明连环杀人吃肉案件……
或许,我们能从杨天勇的案件当中得到一些答案,找出治安恶化的原因。
第一:当局对于来历不明的财物的买卖查处不严,让犯罪分子有通过非法手段抢劫赃物销出赃物来捞钱的空子可钻
杨天勇犯罪集团成立的初衷是:抢钱抢车,销赃赚钱。日为了给团伙成员练胆而做的杀死杨卫东一案中把赃车丢弃;日为了抢枪把持枪而没有开车的周国祥作为作案目标。除了这两件案件之外,杨集团所作的案子都有劫车并销赃的记录。
试想,如果当局对于赃物的买卖能够严查狠打,加重惩处,致使犯罪集团的赃车基本销不出去,他们“抢劫销赃赚钱”的动机应该会消停不少吧?
问题是,对于来历不明的财物,我们能做到严查狠打吗?我们知道有不少警界的腐败分子凭借手中的权力强行夺取群众的财物并销掉;有不少当官的也在销售人家送礼送的但自己消费不完的名烟名酒什么的。来历不明的商品不允许销售,这些人第一个会大声反对。收那么多东西,侵夺了民众那么多财物,必然需要一条把他们变成钱的途径,来路不明的财物的交易就必然得存在,除非能制止官员之间的送礼,或者从根本上监督权力使之不能无法无天任意鱼肉百姓。问题是,禁绝这些不正之风的难度我们是知道的。
所以,即使我们知道了严查狠打来路不明财物的销售能够减少犯罪,我们又能做什么呢?
第二,警方的不作为,轻易不给你立案,不立案就不能迅速的调集警力去办案
日,肖林、左曙光、肖力冒充警察,在昆明市官渡区牛街庄附近将被害人张康劫持至西山区明朗水库空指养殖场内,暴力胁迫张康交出其驾驶的牌照号为云AA7202的三菱吉普车钥匙,肖林、肖力到牛街庄508号院内将该车劫至养殖场。尔后,肖林、左曙光、肖力共同将张康勒死并毁尸灭迹。劫得的该三菱吉普车由肖林等人销赃贩卖。张康失踪之后,家人报警却被警察拒绝立案。
警方立案了就得去查案破案。谁都想清闲,不想一直有事让自己忙着。所以警察想做到乐得清闲就不能让自己的案子多起来,所以,你去警所报案,能不立案就不给你立案:立案了我们警察就要开忙了呀。
另外,警务系统内部有考核是跟治安状况有关的:案发频繁的地区治安肯定就不好,治安不好警察就不拿不到奖金,领导就不能升职。所以,为了尽量减少本地的案发量,能不立案就不给你立案。
但是,警务系统的考核标准很难改变,警方也和普通人一样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这个现状短期也很难改变,所以,警方轻易不立案,不能够迅速行动打击犯罪的局面也很难改变。
第三,警方好大喜功为了破案不惜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下每冤枉了一个好人就会有一个坏人漏网,因为他犯的那个案子结了嘛,就没人查他了嘛,他可以继续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
日,杨天勇持劫取的五四式手枪,杨明才、滕典东携带手铐,冒充缉毒警察,在云南民族村索道站附近,对乘坐在牌照号为云OA0455的昌河微型车内的王俊波、王晓湘进行盘查,由滕典东、杨明才强行给二人戴上手铐。杨天勇持从王俊波身上劫取的枪号为160582
5的七七式手枪,在车内枪杀王俊波、王晓湘。由此引发“杜培武杀妻”的冤案。
杜培武,男,1967年生,原系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是王晓湘的老公。王俊波、王晓湘同时死在一辆小车内,实事求是的说,怀疑是杜培武愤恨妻子出轨而杀死妻子及其情夫也是很正常的。
但怀疑归怀疑,刑讯逼供就不对了。因为你既然认定他杀了妻子,如果可以对他刑讯逼供的话,他最后的结局只能是认罪。二战期间的盟国和轴心国的间谍们都配备了可以随时自杀身亡的氰化钾,因为刑讯逼供面前谁也扛不住的。
杜培武曾经被讯问,10天10夜不准睡觉;被脚镣手铐铐起,悬空垂挂;被点击脚趾手指;做老虎凳……
最后,他招了,胡乱编了个杀人的情节。但是专案组问他杀人之后枪放哪儿了之后,他又不知道怎么说了,一会儿说扔这儿,一会儿说扔那儿,专案组去找枪哪里找得到?因为这个问题确实很难,他没杀人,怎么交代枪扔哪儿了?
一个人已经承认杀人了,心理防线都崩溃了,还不交代给你杀人凶器在哪有意义吗?可是专案组丝毫不怀疑是不是这个人被冤枉了,而是认为杜培武认罪不彻底。日,昆明中院的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
最终,杨天勇集团承认了杀害王俊波、王晓湘的事实,杜培武被无罪释放,政府补偿了他3万块钱。事情结束了。
令人发指的是,在杨天勇集团承认杀害王俊波、王晓湘的事实之后,有人让他们否认杀了这两个人的事实:反正都是死,何必多认这个案子呢?因为杨天勇承认人是他们杀的,那就是说杜培武是被冤枉的,就得有人出来承担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真是无耻之极!事后,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试想,如果杨天勇集团只干了杀害王俊波、王晓湘这一件案子,杜培武是不是要把牢底坐穿?杨天勇集团是不是从此逍遥法外?
佘祥林,聂树斌……他们是如何被冤枉的。如果没有刑讯逼供,他们会屈打成招吗?
这些只是冰山一角,我相信肯定有大批的冤假错案。一大批无辜的人背上了罪犯的恶名和惩罚,同时,一大批真正的罪犯在法网外窃笑……
可问题是,刑讯逼供能禁绝吗?
第四,官员无法无天成为常态,百姓畏惧官员如老鼠见猫,不敢质疑官员的身份
对于一般的百姓,有警察来查你,你敢质疑他的身份吗?你敢问他是不是假警察吗?可能你问出这个问题,你要看看他的证件,几个巴掌已经甩到你脸上了。这是个不敢质疑的社会,不敢质疑官员的身份和财产,不敢质疑权威和专家。小民嘛,我们当局的教育就是小民就该唯唯诺诺的,你质疑个啥?
不止一次,杨天勇集团穿着警服甚至军官服作案。冒充警察以查车的名义拦下车辆实施抢劫。动不动就说扣留车辆,让驾驶员把车开到队里,然后骗他们把车开到自己的据点杀人劫车。没有人敢质疑杨天勇的身份。
有时候,司机并无任何过错,穿着警服的杨天勇就给人家带上手铐是违法的,但是没人敢反抗警服的权威,没人敢反抗。
为了给马仔练胆,杨天勇把自己的警服让同伙穿上在大街上走动,他告诉同伙:“你们不要怕,没有人会管你们!”他们真的穿个假警服在街上耀武扬威,大摇大摆,还真的没人管他们!
如果我们敢于把官员拉到跟我们平等的地位,在官员面前我们不再是屁民,我们可以质疑他说话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整天穿着警服招摇过市的杨天勇可能早就被抓了。但是,我们敢把官员拉到跟我们平等的地位吗?我们敢质疑官员的权威吗?敢监督官员,敢跟官员讨价还价吗?官员冤枉了你委屈了你,你敢不逆来顺受吗?
你看出来这点造成犯罪猖獗,你又能怎么样?你能改变吗?
第五,贫富分化带来的矛盾让社会冷漠,戾气十足
我们社会贫富分化太严重,富者花天酒地,贫者食不果腹;官员作威作福,百姓忍气吞声。赤贫的人看到一群群吸血鬼靠不正当手段致富,靠官商勾结巧取豪夺发财,他们心里当然不服气。穷人认为正是对穷人的掠夺让富人富起来,也正是对穷人的掠夺让穷人穷下来。各种强拆流血案件,城管暴力执法案件一次次刺激着国人脆弱的神经。你们不是搜刮我们穷人吗?我们穷人当然也不希望你过的好,你家里出事故,出意外我才高兴呢。
于是,我们这个社会有了“仇富”,“仇官”的风气。仇富是因为我们的富人的钱财来的不正当,比尔盖茨是有钱,但是人家钱来的光明正大,国人“仇富”仇到比尔盖茨头上的还真不多!
在这种风气下,看到富人们遭到家破人亡,穷人们会发自内心的开心。有不少这么偏激的人,看到有国人留学生在国外被杀了,他们觉得很兴奋,心里很平衡“有钱人被杀了,爽啊!没有钱你能出国留学吗?”,看到杨天勇集团杀的都是一些“有车的,有权的,有枪的,有钱的”他们也会觉得莫名的解气:杀的好啊,就该多杀这类人,我还嫌杀的少呢?杀的越多我们穷人越解气!他们甚至鼓吹这些杀人分子是英雄,怎么可能还帮警察机关打击他们?
其实,社会治安不稳无论对于有钱人还是穷人都是不利的,我们都是受害者。但是,贫富分化的拉大让我们仇视富人甚至大于仇视犯罪分子了,怎么不引起这些富人和官员们的警惕?同时,贫富分化的加大本身也是滋生更多犯罪的土壤。
我们的执政当局有解决贫富分化的决心吗?口号上说出来的是有这个决心。但是事实看到的是搜刮钱财越来越无度,剥削百姓越来越来劲儿,找个机会带着巨额的不义之财移民出国,生活安定,衣食无忧,身后的中国即使沉入海底,关我何事?
第六,发生罪案,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公布案情,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破案,而是隐瞒案情,遮遮掩掩
我们有报喜不报忧的传统,当官的想听到好消息,当官的也想让百姓只知道好消息,《新闻联播》上面就是形势一直大好。
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一帆风顺,何况那么大一个国家?肯定有各种好消息和坏消息。发生严重案情,除非实在因瞒不住,相关部门是不会公布出来,能遮掩尽量遮掩的,美其名曰:怕公布出来那么可怕的东西吓着了群众,进而引起社会不安定。
其实群众不是那么脆弱的,你不公布犯罪,群众则丝毫不知危险的临近,给予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你公布了案情,群众做好准备会少牺牲,同时群众能够提供线索帮助打击犯罪分子,马加爵不就是因为案发之后及时公布案情,号召大家做好警惕并协助破案才很快被抓获的吗?
当然,不公布案情还跟我们的评价好坏的标准有关:坏消息能瞒住的话就尽量瞒,坏事只要能瞒得住就相当于从来没发生过。就可以继续让百姓稳定,继续让领导高兴,从而当事者前途才会有望。
从这方面讲,重大刑事案件能瞒住的还是会尽量瞒住不让百姓知道的。养病如养虎,姑息罪犯何尝不也如此?但是我们这种发生坏事第一件事想的就是如何隐瞒下来的风气能改变吗?估计也很难。
以上是看到近日报道云南晋城令人毛骨悚然的张永明杀人吃人案件,回顾以前云南杨天勇案件而对中国治安恶化的社会因素的分析。个人浅见,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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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第866号,杀人后劫车逃跑的行为如何定性
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66号,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辑。
陈志故意杀人、劫持汽车案(第866号) ——杀人后劫车逃跑的行为如何定性& 刘然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陈志犯故意杀人罪、劫持汽车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日20时许,陈志与王志航在103包厢吃饭。喝酒期间,二人因积怨发生争吵。.陈志持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捅刺被王志航数刀。服务员见状呼喊,陈志持刀追至饭店门口殴打服务员。随后,陈志又返回103包厢继续捅刺王志航,致王志航左心室破裂、急性心包填塞合并大出血死亡。之后,陈志闯入104包厢,持刀威胁在此就餐的被害人王修峰拨打“120”电话。被人劝说离开后,陈志到店外追赶并威胁正在打电话报警的店主何运菊。当王修峰准备驾驶轿车离开时,陈志闯入车内,持刀胁迫王修峰将其送走。途中,陈志自行驾驶该车。当行至扬溧高速公路润扬大桥收费站时,王修峰跳车逃跑并向民警呼救。陈志随即掉转车头沿高速公路逆向行驶,在距收费站500米处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最终撞上高速公路的中间护栏后,陈志遂弃车逃离。
法院认为,陈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后,陈志持刀劫持汽车逃跑,其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志为泄愤而持刀捅刺王志航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陈志多次被判刑,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杀人后又劫持汽车在高速公路上逃窜并发生事故,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据此,依照《刑法》第232条、第122条、第61条、第48条第一款、第56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第69条第一款及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陈志不服,提出上诉,并基于以下理由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不是劫持汽车,而是让被害人王修峰开车送其离开;其系酒后失控间接故意杀人,被害人死亡与医护人员抢救不及时有关;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补偿被害人家属。陈志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陈志故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归案后虽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根据其罪行,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陈志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于杀人后持刀劫持汽车逃跑,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汽车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志先后两次持刀捅刺被害人达十余刀,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陈志杀人后劫持汽车在高速公路上逃窜并发生事故,且曾三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9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核准江苏省高级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 二、主要问题
杀人后劫车逃跑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志杀人后劫持汽车逃跑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陈志劫车是用于逃跑,没有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应当认定为劫持汽车罪。
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关于《意见》第六条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意见》第六条在“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中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即为实施抢劫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而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其使用韵,该劫车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起草《意见》的人员在相关理解和适用文章中提到,《意见》第六条之所以将为实施抢劫或其他犯罪而劫车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罪,主要是基于行为人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劫取机动车辆的行为并不是出于法律意义上的“使用”目的,而是将其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非法占有,一般用后即予废弃,基本上不存在返还的情形,本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还参照了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依法应当将盗窃罪和其他犯罪并罚)。
虽然《意见》第六条没有像盗窃罪司法解释那样明确表述“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前提条件,但《意见》是针对抢劫罪、抢夺罪所制定,“非法占有目的”是这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内容,《意见》没有明确表述该主观构成要件,并不意味着该情形下构成抢劫罪无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据此,《意见》将两种劫车情形均定性为抢劫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在这两种情形下,行为人对所劫车辆在本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对所劫车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构成抢劫罪。
2.陈志的劫车逃跑行为不符合《意见》规定的情形
上述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志劫车逃跑的行为符合《意见》的规定,应当构成抢劫罪。但是,深入分析就能发现陈志的行为与《意见》的规定并不契合。首先,上述规定是针对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作出的专门规定,从时间顺序看,劫车行为在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在后,劫车的目的是实施抢劫或者其他犯罪活动。而本案中,陈志是杀人犯罪在前,劫车行为在后,其劫车目的是为了逃跑,而不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其次,非为实施犯罪而劫车逃跑的,一般仅是将所劫车辆作为逃跑工具使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是胁迫驾车人按照其指使的线路行驶,或者虽然是自己直接驾驶所劫车辆,但并不将原驾车人赶下车辆,在达到目的地后就弃车而去,往往不具有非法占有所劫车辆的主观目的。
本案中,陈志在实施杀人行为后,持刀胁迫车主驾车带其逃离现场,既没有非法占有汽车的目的,也未实际占有该车辆,因此,其对汽车实施的行为属于劫持,而非劫取。《意见》中所规定的情形是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劫取机动车辆,而非劫持机动车辆,因此陈志的行为不符合《意见》规定的情形,不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而不构成抢劫罪
在涉及劫车犯罪时,抢劫罪与劫持汽车罪比较容易混淆。两罪有相同之处:如行为人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车辆。同时,两罪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抢劫罪的行为人有非法占有所劫车辆的目的,即“劫取”;而劫持汽车罪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所劫车辆的目的,行为人一般只是为了临时控制汽车按自己意图行驶,即“劫持”。正确理解和把握“劫取”与“劫持”的区别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劫取,是指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有非法占有的含义;劫持,是指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要挟、挟持,并无非法占有的含义。
第二,抢劫罪作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犯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劫持汽车罪作为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犯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如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具体到本案,陈志的劫车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而非抢劫罪:
首先,被告人劫持的车辆符合劫持汽车罪的对象特征。劫持汽车罪的犯罪对象是汽车,但通常情况下应当限定为出租车以外的汽车。理由在于出租车本身具有开放性,任何人都有权利乘坐。无论行为人持何种主观态度(搭乘或者劫持),就乘坐这一行为而言,都是合法的,而且出租车原则应当按照乘客的要求行驶,他人要求出租车司机行驶到任何地点都不违法,因此一般情况下出租车不能成为劫持汽车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出租车司机驾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或者强行亲自驾驶出租车的,也可以构成劫持汽车罪,因为此种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搭乘出租车的行为模式,改变了出租车的合法用途,且危及公共安全,故应当认定属于劫持汽车的行为。本案中,陈志劫持的是私家车,符合劫持汽车罪的对象特征。
&&其次,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劫持汽车罪要求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劫持汽车,行为人在明知驾驶员不同意其搭乘的情况下,仍对驾驶员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从而非法控制汽车。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劫持汽车的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认为驾驶员同意其搭乘汽车,也未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且驾驶员未有反抗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劫持。如果行为人将驾驶员赶走,自行驾驶汽车离开,且非法占有汽车或者造成车辆失踪无法找到的,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汽车的故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已失去对汽车的控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已经不只是暂时的劫持,而是对汽车的非法占有,故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中,陈志持刀闯入车内,胁迫车主开车送其离开现场,并在高速公路上违章行驶,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符合劫持汽车罪的客观特征。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劫车逃跑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是正确的。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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