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教育的特点及优势游戏的不同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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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外游戏玩家差异性到底有啥不同
并读妹点评
: 对于我们来说只要游戏“好玩”就足够了。
最近这段时间中国玩家再次成为游戏圈的“关键字”,因为在Steam平台上出现了没有中文就差评的闹剧,诚然在不少玩家心中现在如果游戏不推出中文版简直荒天下之大谬,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一点给差评或许会显得玩家们不够专业。在GMGC成都上我们也听到了同样的声音。
现在我们看到不少中国玩家对于游戏的评价似乎只有两种,一种是“好玩”,另外一种就是“垃圾”,但是反观国外玩家他们对于游戏的评价就显得非常的专业,比如他们会在画面或者设定上表示出自己的看法,而当玩家们提出专业中肯的意见对于国产游戏来说是一件好事,虽然这些意见能否得到重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发者的心情,毕竟零零散散的玩家申诉并不会直接触及到开发商的利益。不过如果研发者如果是真的回归游戏本身,他们会迅速的把这些意见消化,会改进到游戏里面去。
玩家如果对游戏不满,怎样才能真正引起开发者重视?
当然游戏虽然是“第九艺术”,但不要忽略了,游戏在绝大多数情景中也是商品,而真正成功的商品是能在最大程度上优化消费者体验的。而玩家作为消费者,其实并没有全面公正、就事论事地评价一款游戏的义务。对于我们来说只要游戏“好玩”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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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管理特点比较分析
几千年的发展,劳动创造了人类文明,在人们共同协作中管理应运而生。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民族文化背景,产生了不同的管理活动和理论,管理思想深深地镌刻着不同民族文化的特色。中西方管理思想的发展,基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思维模式,在各自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风格各异,具有显著特色的管理活动。
在西方管理思想发展中,始终贯穿着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泰勒开始的科学管理,显著提高了工人工作效率,但忽视了对人的重视;从梅奥开始的人际关系学派,则弥补了这一不足,在当代管理中更强调以人为本的核心管理理念。在这一过程中,标志着从“工具人”向“以人为本”的巨大转变;二是对组织边界的划分,从无边界--有边界--打破边界的转变。在以法约尔的管理五要素和韦伯的官僚制行政组织为代表的管理理论中,法约尔和韦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组织设定了边界,强化的组织边界显著提高了运行效率,突出了管理者的地位;杰克·韦尔奇则提出,组织边界设定得太多,太繁杂,反而会影响到一些有利于组织发展的因素的发挥,因此在组织中主张突破无用边界,形成“无边界式管理”;三是完成对管理要素的整合。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五要素构成了管理活动的全部,但管理活动绝不单单是几方面的加合,而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西方管理历程完成了从单独重视几个流程到把几方面要素整合的转变。四是管理决策从以经验为主转变到以科学为主,不再以领导者个人的学识、经验、风格等作为决定组织发展的关键性要素。
在中国古代管理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注重领导者“修身、治国、平天下”,另一方面在控制体系上,体现为使用重“义”轻“利”的较为宽松和人性化的控制手段。在改革开放前后,管理则更多地体现为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管理方式,寓情于理,情理结合,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完善,西方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工具进入中国后,中国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开始大范围借鉴甚至模仿西方模式,一度出现“水土不服”。而二十世纪80年代在日本兴起甚至风靡一时的文化管理,究其源头,正是来源于中国的管理思想,由此引发了世界对中国管理思想的关注。中国的管理思想发展过程正代表着管理科学的发展历程,从“无边界”、“无工具”到“有边界”、“工具先进”,这是管理学发展的必经阶段,也是重新审视我国管理学发展的着眼点。
因此,在管理学的发展过程中,中西方管理思想的互补效应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的发展态势呈现在人们面前,现代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以这种文化的互补为基础,科学性与艺术性并重,精确性与模式性并举,从而实现中西方管理的逐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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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战争中不同的游戏规则
上传: 李少华 &&&&更新时间: 23:33:21
西方国际战争中不同的游戏规则
  我们讲战争的游戏规则,对于很多老百姓是很陌生的,因为中国历史上的交战是没有太多的交战规则的,即使是我们所知道的兵对兵将对将、两国交战不斩来使等等,一般也只是一个道德的范畴,与西方的交战规则是有巨大的差别的。
  西方的战争从希腊城邦时代,战争就是规则很强的一种游戏了,那时候的国际准则甚至可以在奥运会的时候大家暂时中止战争,等到奥运会后再打,这对于中国古代的战争是不可想象的,中国古代的情况是兵不厌诈,极端一点的,刘邦可以签下合约转脸就撕毁,直接追击撤退的楚军,是可以没有底线的不择手段的追求胜利的,而对于被占领的地方,也可以烧杀抢掠,可以说是无恶不作。
  但是西方在近代却逐步发展起来了关于战争的一整套规则,并且书面明确了下来,这就是国际公法中关于战争的部分。战争法是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主要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和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而且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战争法是&强行法&。
  对于战争法中的交战过程中的限制,包括禁用的武器和交战方法等等,本人不是在这里讨论军事话题,就此省略,我们更加关心的是战争法中关于经济的部分。我们发现历史上我们提到了西方在战争中的人道主义的进步,平民在战争中的地位受到了非常的保护,并且对于平民的保护逐步成为国际条约的约束。我们的八国联军入侵,如果你有机会看一下本人支持出版的《齐如山回忆录》,当时的军队的态度是我们所受到的教育无法想象的,他们是上街购买军需物资的,齐如山帮助他们购买,全部是付钱的。
  对于平民的保护著名的马尔顿条款首次出现于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序言,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予以重申,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条第2款再次重申:&在本议定书或其他国际协议所未包括的情形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更加完善的日内瓦公约中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采取使被保护人遭受身体痛苦或消灭的措施,包括谋杀、酷刑、体刑、残伤肢体及非为治疗所必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等;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一切情况下均应予以尊重,无论何时,被保护人均需受人道待遇,并应受保护,特别是使其免受一切暴行或暴行的威胁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在其武装或辅助部队服务;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这样的进步的背景是什么呢?真的就只是简单的人性的进步吗?没有背后的经济力量吗?我们知道的是沙俄对于我们海兰泡平民的屠杀,美洲对于印第安人的屠杀,还有希特勒对于犹太人的屠杀,世界这样的原则首先就是针对基督教的势力范围的,对于基督教的势力之外视为野蛮人是不计算在里面的,而犹太人杀死了耶稣也是邪恶的。而整个规定中的一个精髓大家可以发现就是在战争中所谓的&平民&的财产要受到保护,不能进行抢掠,这实际上是国际金融资本力量的体现,即使是战胜国的资本家,也是不愿意政府有这样的权利进行战争的,因为只要政府有这样的权利,有朝一日就有可能这样对付他们的财产,而他们这次是战胜国,将来也有可能是战败国,所以这样的情况是不能允许发生的,更何况当今资本的国际化,战败国也有很多资产的权属不在该国,这些都成为了平民的资产需要特别在战争中保护了!所以这样的变化与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是密切相关的,而在奴隶时代和封建时代,资本没有权利,更多的是人身的权利,那么即使是平民,不能被我奴役就一定要屠杀了。
  由于这样的对于平民的保护,直接影响到得就是战争的赔偿,战胜再也不是对于战败国的敲诈勒索,而是建立了一个准则,这个准则首先出现在一战后的和谈,对于损害的各种项目在《凡尔赛和约》第八部第一篇的附件中被详细地罗列出来,这其中既包括了对一般性的违反战争法规行为的赔偿,也有一些新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十个方面:(1)由于陆上、海上、空中的攻击和军事行动等战争行为,致使平民及其负责瞻养者的伤害和死亡所受之损害;(2)由于残暴、侵害或虐待行为,而使所有被害之平民及其负责赡养者所受之损害;(3)对于卫生上或对于荣誉上所有被害之平民及其负责赡养者所受之损害;(4)战俘因被虐待所受之损害;(5)由于战争被害,不论残废、受伤、患病或残废之军人及其负责赡养者的抚恤金;(6)协约国政府对战俘及其家属或被抚养之救助费用;(7)协约国政府对被动员或随军服务者家属及其抚养者的供给金;(8)被强迫劳动而无公正报酬而使平民所受之损害,以及作为敌对行为或军事行动的直接结果而遭受的损害;(10)对平民征收与罚款或其他类似之勒索形式所受之损害。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赔偿制度包括黄金和外汇的划拨(现金赔偿),同时辅之以实物。但是在德国的赔偿出现的各种问题后,根据在雅尔塔说明的原则,二战后的战争赔偿则基本上是建立了以实物赔偿的制度。实物赔偿主要是战胜国通过它们在各自占领区内取得的先取财产来实现的。这种赔偿制度使用的技术方式包括设备转让、工厂拆除,交出商船,扣押轴心国在国外的财产等等,其具体的处理方式在不同的索赔国和赔偿国之间各有不同。
  由于平民的财产权利得到了保障,这样的条约是针对交战双方都有效的,平民的资产如果不能掠夺,战败国家又是没有钱的,赔偿实际上就成了空中楼阁,所以二战后战争赔偿规定了赔偿尽可能减少的原则。由于轴心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造成的损失巨大,各受害国得到全部赔偿根本是无法保证的,于是便有了各种形式的削减。削减赔偿的办法包括如下几种:第一,通过说明债务原则的文件本身来确认责任国对这笔债务不能清偿(如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第14条)。第二,通过协定,将战败国的赔偿总额规定为一个仅具有象征意义的极小数字。如意大利与法国之间,早在1948年时法国认为意大利应支付其4000亿法郎,而根据日签订了一项法意协定,法国把意大利向其支付的损失赔偿总额确定为35700万法郎。此外,根据相关的协定,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和民主德国欠苏联的赔偿总额也被减少了达50%。第三,由债权国明确宣布放弃战争赔偿要求,如英国放弃对意大利的赔偿要求,印度放弃了对日本的赔偿要求,中国放弃了对日本的国家求偿权等等。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战争赔偿准则就是根据传统的战争赔偿办法,只承认那些在战争行动开始时就存在的国家才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赔偿就把波兰和捷克斯洛克从赔偿制度中排除了。所以我们在说指责放弃了对于某个国家要求战争赔偿的话,首先要看看你是否有这个权利,你的国家是在抗战的时候建立的吗?你与原来的国家的法律关系是继承的关系还是自己创建的?如果把本来没有要赔偿的变成了自己大度的放弃,不已经是一个胜利了吗?而战争的赔偿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战争赔偿中包括的我们的民间赔偿的东西,为什么还要再次民间赔偿?而如果是保护平民的资产,那么战后对于他国在境内的私人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如何处理呢?怎么可以当作敌产直接充公了呢!
  这些赔偿的淡化,实际上就是要保证金融资本的利益,保证资本在战争中不要受到损失,二战以前经过宣战的战争是合法的,有一套关于如何宣战,如何投降,如何对待占领区的国际性的法律。 二战之后联合国宣布,一切战争行为都是禁止的,所以也无所谓&合法&或&不合法&的战争了。但实际上战争又是禁止不住的,被压迫民族要进行解放战争,美国为&保卫民主&也发动战争,你去禁止谁呢? &&所以现在本身就是个&无法可依&的状态!而这个战争的合法与非法,背后就是是否符合金融资本的利益,但是外部的说法是人权。人权就是资本的财产权利的外部表现,更多的真正的人权是没有实际力量关注的,只是需要这个外衣罢了。
  而在这样的国际战争环境下,国际上各国都是采取把国家的财富隐藏在民间,所有的财富没有在国家放着的,因为国家的财产在战败后要赔偿,私人的财产不用赔偿,但是私人是本国国籍,企业是本国企业,都要受到本国政府的管辖,与本国政府所有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而把资产全部国有,或者主要资产国有,等到战败后就只有全部赔偿了,因此在二战后的情况就是西方的强国争相变成了债务国,政府很多是资不抵债的维持着,你进行战争战胜也没有什么可以赔偿的款项。如果你政府是一个肥羊,那么你会是一个被人家惦记着的对象,一旦有战争,就等着给别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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