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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法考前冲刺必备考点与综合题(二)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考前必须熟记的考点与综合题,仁和会计名师都为大家整理好啦!能熟练运用这些考点做题的学员,目标80分以上妥妥的!
  第一单元& 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点综述
  【考点16】股份回购
  1.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特别重要,股东会没有提合并,分立,而是其他决议,不可以要求回购,综合题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相关链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考点17】对外担保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重要考点,对外担保,才和董事会有关,为股东担保,必须找股东大会,
  【考点18】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
  1.配股条件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解释】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公开增发条件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4大闭眼就想出来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19】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注意定向债劵是不超200人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回忆收购完成12月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证监会36月交易所12月要熟记,
  (5)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定向发1年报告没有问题,公开增发要3年没有3类报告
  【考点20】优先股(两个50%)
  1.发行主体
  (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4.特定事项的表决权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分类表决&的方式,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珍惜珍惜,这 经济法必须完成的考点,和综合题,务必认真对待,重复重复,反复阅读,早上起来念,路上认真看考点后面的历年综合题,谢谢各位,韩增文
  【考点21】公司债券
  1.合格投资者(个人300法人1000,真好记)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5)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面向&公众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殊条件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向老百姓发行不能忽悠,利息是一般的1.5倍,级别要3个A,人民万岁,)
  (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区别定向股票10个人,相信自己,80分没有问题,
  【解释】(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就是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考点22】重大事件传说中的21条,
  1.重大事件的界定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董事变化不谈比例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事件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解释】&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但是,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传闻,股价异常,及时披露
  【考点23】内幕交易
  1.内幕信息的界定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21条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上市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上市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出席+2/3以上。明白了,证券法和公司多处结合考了吧,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界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7)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3.内幕交易的界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考点24】上市公司收购
  1.一致行动人(看懂图啥都记住了,亲属是广义亲属)重要综合题考点,必须掌握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要约收购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二、经典试题
  【案例1】(2007年简答题)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并说明理由。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无相反证据时,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属于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因此,甲、乙是一致行动人。
  (2)丁公司的股票已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在本题中,丁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8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由于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已经达到85%,丁公司的股票已不具备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案例2】(2007年综合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日,公司股票自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日转让全部股份?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董事李某无权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遭到监事会拒绝后,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不可以于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案例3】(2008年简答题)
  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本题中,职工代表的人数低于1/3。
  (3)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仁和会计韩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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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考试只有不到20天的时间了,发现很多考生都在给自己准备后路,有人说今年没有复习好,明年一定好好准备;有人说以现阶段的复习状态和进度很难通过考试了,要不明年再考吧。这种想法真的正确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为什么大家总是会想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中级职称备考,不论考试是在职人员亦或是学霸辣妈,它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在最后阶段的冲刺本来考验的就是大家对时间的安排,只有对自己够狠的考生才能在考试中获得不错的成绩。这些道理说出来大家都明白,但是还是很难落实到实际备考中,每天还是继续在和被窝、手机“谈恋爱”。
回想自己从小到大的考试经历,成都仁和会计相信大家最喜欢的就是考试之前老师划重点讲解了吧,为了帮助大家在最后有限的时间内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复习,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一下中级会计三科的考前重点内容,让大家把劲使到关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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