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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后 政府职能不可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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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鼓励,是为了优先保护,但是——
义举之后,不可缺失(民生三问·聚焦见义勇为(下))
制图:蔡华伟
本版24日登出《少年救人为何不是“见义勇为”》后,各界反应强烈。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表彰,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本版采访相关人士,探讨如何对待“小英雄”。事实上,这个话题远比我们想象得复杂,差异、争议一直存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辽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都拒绝接受采访。
  一问 为何不能鼓励小英雄
  孩子自我保护能力低,不鼓励是怕其冲动犯险
记者:对于未成年人救人各地大都低调处理,为什么?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各地情况不一样,目前北京这边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要认定,不弘扬。因为孩子的安全意识比较薄弱,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容易模仿同龄人的行为。所以不弘扬主要是怕孩子盲目冲动。
浙江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不管是不是成年人,只要他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本省条例要求的,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得到表彰和保障。只是在宣传中可以提醒未成年人,这样的做法存在怎样的风险,可以有怎样更好的办法,可以怎样更好地智为、巧为。
未成年人本就属于社会保护的对象,虽然不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却应该具备见义勇为的精神。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这样的高尚品质都应当得到传承。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说,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利于培育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良好道德品质;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健全和自我保护能力低的特殊性,为避免见义勇为可能蕴含的风险和伤害,从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不鼓励和宣扬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基于未成年人生存权优先次序的考量,目前我国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
  二问 如何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可以不表彰,但救助得有,政府要做好保障
记者:未成年人一定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吗?
浙江见义勇为基金会:目前见义勇为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都是各地有各地的条例。浙江省规定,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自然人,而对于其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没有限定。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北京,见义勇为的称号由民政部门来认定。《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没有提到年龄的问题。
记者: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了,怎么认定?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我们在工作中,只要符合见义勇为的相关标准,不管是不是成年,都会认定。
浙江见义勇为基金会:在浙江,未成年人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也会得到认定。当然,我们不提倡未成年人冲向危险,但是,“不提倡”并不等于反对。如果因此不评定见义勇为,无疑走向了极端。因此,符合条件的该认定就要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一定要依靠政府,而不是基金会之类的民间社团。目前,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根源就在于政府职能的缺失,保障的缺位。
郭开元: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迹可以不广泛宣传,但是事实和性质不容置疑。在确实存在着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实时,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要慎重处理,一方面要坚持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的态度,不进行公开的表彰和宣传。另一方面,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依据,按照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进行适当奖励,尤其是对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要及时进行必要救助。
给予救助、优待,不意味着“鼓励”。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害未成年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法律信仰,甚至会出现心理问题或者行为问题。因此,在法律执行中要人性化执法,而不能僵化和教条,这是法治精神的要义。
  三问 “不鼓励但要救助”能否通行
  应该立法认定,否则或致二次伤害
记者:各地对于该不该认定、救助未成年人义举,存在不同的做法。“不鼓励、但要救助”这样的原则能否作为通行原则呢?
郭开元:认定不一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规定的法律层级低,主要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就难免会带来立法不统一的问题,造成各地制定的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样,这也是亟须完善的地方。
浙江见义勇为基金会:希望有统一的全国法律、规定,不然各地理解起来不一样,而且涉及跨省认定的时候就容易有问题。
比如2012年,浙江有个司机,叫童樟宝,在山东为了救人牺牲了。根据浙江的相关规定,我们无法认定外地的情况,只能请山东方面认定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但是拖了一两年了,山东那边一直没有回复,也不说是,也不说不是。家属很难受,当年守着童樟宝的尸体过了年,我们也爱莫能助。如果有全国的法律和规范,就好操作得多了。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各地各有各的标准,肯定有麻烦,认定上、待遇上也有差异。比如北京,外来人口多,在北京做了好事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过一两年要回老家了,后续的保障要转走,我们的基金也有限,难以把外来人口也覆盖了,但是北京这边的保障可能比其他地方要高一些,他们回去了可能待遇会差一些。
郭开元: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会影响法律执行的社会效果,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另外,这会使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不能得到及时救助,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这与见义勇为制度建设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的理念相悖。
  新疆评“见义勇为”无年龄限制
日,新疆博乐市第八中学的李元君,与同学在博尔塔拉河南大桥附近玩耍时,两位同学不慎坠河。李元君跳进河水营救,因不谙水性,献出了年仅14岁的生命。为表彰李元君的英雄行为,2013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自治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陈朝中表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可以不鼓励,但是不能不认定。相关法律、办法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适用年龄加以限制。
据陈朝中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可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当见义勇为者以私权代位政府公权救助他人时,政府有义务对其进行补偿,这也符合国际立法精神。”陈朝中说,不过,在宣传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要提醒未成年人不要贸然见义勇为。
(记者李亚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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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日报: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后&政府职能不可缺失)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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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出新规:享受什么待遇 引起合理费用谁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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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意见稿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条款,包括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应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据公安部网站18日消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条款,包括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应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意见稿中,“见义勇为人员”被界定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官方消息显示,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和。
行为发生日起2年内可申请见义勇为
意见稿规定,具有5种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以及其他见义勇为的。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记者注意到,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有时效限制。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可享就学照顾
在权益保护方面,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还拟可以享受一系列“福利待遇”。如对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等。
见义勇为产生费用拟由加害人承担
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费用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多地已出台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公安部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前,浙江、广东、贵州、北京等地都已出台了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于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市和区、县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费用。
浙江省早在2011年8月就印发了《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根据《规定》,浙江见义勇为先进人员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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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给重奖 重奖是否让美德失去原有价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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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力度。今年10月,宁夏规定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英雄”等,给予1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上不同档次奖励。不久前,北京市出台政策,将给予见义勇为者国航购票五折优待。
一系列重奖措施引发网络上的争议。赞同者认为,重金奖励见义勇为者能弘扬美德,引导构建和谐社会。但也有人担心,重奖会让见义勇为的行为被物化,失去美德的意义。有网友甚至质疑:如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越来越多、越来越重,但见义勇为者为何却越来越少、越来越谨慎?
对此,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2496人参与),对于重奖见义勇为者的社会效果,民意尚存矛盾多数人(80.4%)支持重奖见义勇为者,其中36.1%的人表示“强烈支持”;但53.7%的人认为,“见义勇为”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受访者中,“80后”占46.7%,“70后”占32.9%。
49.1%的人认为过分宣扬“重奖”是本末倒置
贵阳市某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杨杰锋告诉记者,7年前,他的侄儿在帮助他人制伏小偷时,左眼不慎受伤,几近失明。侄儿虽然获得了所在公司500元现金奖励,但由于后来公司倒闭,他失业在家近4年,生活拮据。杨杰锋认为,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力度非常有必要,能避免他们遭遇“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同时鼓励社会上出现更多见义勇为的行为。
本次调查中,72.4%的人赞同杨杰锋的观点,认为重奖会让社会涌现出更多见义勇为者;65.8%的人表示,重奖能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65.1%的人相信重奖见义勇为者可以弘扬美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建顺教授表示,人在社会中生存,首先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而见义勇为的利他行为,可能导致自己有很大付出,物质奖励也是对这些付出的合理补偿。
然而,也有不少人对重奖见义勇为者的做法不太认同。
“一味用奖励来推动见义勇为行为,是在污辱见义勇为精神。”近日,有网友在某论坛上发帖质疑,调高见义勇为奖励额度真有利于弘扬正气?他认为,恐怕没有哪个舍生忘死的见义勇为者,是为了奖金而勇敢站出来承担社会责任的。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与利益过度挂钩,实际是在鼓励那些不需要奖金的人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
本次调查中,52.5%的人担心,重奖见义勇为者,会出现故意造假骗领重奖的现象;35.7%的人担心,重奖会让见义勇为的美德被物化,失去原有价值;32.2%的人认为,绝大多数人不会因重奖而去见义勇为,重奖意义不大。
同济大学在校生郭锦告诉记者,他曾看到有网友发帖说,一个获得见义勇为奖的人因获奖额度不高,目前生活质量不太理想。有网友回帖表示,重奖应让见义勇为者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否则就难以让人安心做好事。
“重奖把见义勇为这一美德扭曲了。”郭锦认为,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有必要,但如今有一些人将奖励和美德本末倒置了,“‘重奖’不应成为‘中奖’一次中奖,终身享福。它更应该被看做一种福利保障,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补贴。”
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哲学系教授吕耀怀指出,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力度不能过重,如果奖励足以使他发财致富就变味了,失去了奖励应有的意义。
调查中,49.1%的人认为应该奖励见义勇为者,但过分宣扬“重奖”是一种本末倒置行为。另有51.0%的人表示,不应简单用重奖代替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
“既然见义勇为者不是冲着奖励去的,那为什么我们要过多宣扬重奖一事?”在“80后”公务员陈杰看来,见义勇为是公民的社会良知和责任,也是一个人的本能,“见到他人遇到危急情况,理应尽自己所能给予帮助,将这种美德传递下去。这样一来,当自己遇到危难时,别人才会无条件地帮助你。”
建立“国家勋章”制度,让美德保留纯洁性
每当看到街边的“寻人启事”,北京市某广告公司职员吴泽龙都会仔细读一读,看看自己能否帮上忙。他发现,几乎所有“寻人启事”都在醒目位置标注“必有重谢”,这让他感到很寒心。
2007年8月的一天,吴泽龙的父亲在出门倒垃圾之后,就没有回来。想到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吴泽龙心急如焚,一夜未眠。第二天早上,吴泽龙接到公安局的电话,说有好心人送来一位迷路老人,可能是他的父亲。在确认迷路老人正是自己的父亲后,他在前往公安局的路上,特意从银行取了500元,准备酬谢好心人。
“我不是为这个。”当吴泽龙拿出酬金时,好心人这样回答。“这句话,让我感到很惭愧。只是在当时,除了钱,我想不到更好的答谢方式了。”吴泽龙说,在当今社会,好像什么都被明码标价了,包括美德,连他自己也落了俗套,“其实有些东西,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比如好心人的善良,以及我对他的无比感激。”
什么东西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调查中,66.2%的人选择“公正”,64.8%的人认为是“责任感”,还有64.8%的人选择的是“爱”。
此外还有:诚信(58.5%)、友谊(55.8%)、忠诚(54.9%)、正直(52.6%)、奉献(50.3%)、助人(44.9%)等。其中,53.7%的人认为,“见义勇为”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对于是否应该建立“国家勋章”制度表彰美德行为,中山大学社会学专业博士生钟林十分认同,他说,这可以让美德保留纯洁性。“比如,对见义勇为的表彰,更应注重荣誉的社会价值,而不是金钱奖励,并且要使这种荣誉被社会承认和尊敬。”
钟林至今还记得自己在读小学时,第一次获得“校三好学生”的情形。“在热烈的掌声中,我从主席台上走下来,这时,班里的同学都凑过来争着要看我的奖状,然后无比羡慕地说‘真好,什么时候我也能得一个’。但自从‘校三好’、‘区三好’与升学加分和保送挂钩后,这些荣誉仿佛就不再是荣誉了,而成为一种工具或者利益。重奖美德的做法,也是如此。”
杨建顺认为,要让人们养成自发的道德行为,应该寄希望于“荣誉制度”的完善。在日本,见义勇为者可被授予“荣誉市民”级别的奖励;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司法辅助的“太平绅士”制度,获得“太平绅士”称号的人必须有为社会服务的热情,并且品行端正,这些人还可以协助政府维持社区安宁。“这些制度更强调荣誉的神圣感和精神价值,并不能给人带来很多切实利益,但许多人还是希望获得这些荣誉。”
不过,在吕耀怀看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同样重要。因为一个人的道德需经过“自律”获得,但一些人不能达到“道德自律”,只能通过“道德他律”获得。“在目前社会道德水平没有达到‘普遍自律’的情况下,加强‘道德他律’也有助于‘道德自律’的形成。”
作者:肖舒楠
(来源:新华网)
本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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