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型水稳土挖沟机了在填水的游戏叫什么

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在回填区域内,管道埋设一般是先回填土方再挖沟埋设,还是先埋设管 ...-
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在回填区域内,管道埋设一般是先回填土方再挖沟埋设,还是先埋设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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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先回填压实,再挖沟埋设管道。这样管道底的土质较实,且夯实土层时不损坏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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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在回填区域内,管道埋设一般是先回填土方再挖沟埋设,还是先埋设管 ...:
答:先回填压实,再挖沟埋设管道。这样管道底的土质较实,且夯实土层时不损坏管件。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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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方填筑施工中,为什么要控制填土的含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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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填土含水量小时,土颗粒间摩擦力大,不宜被压实;填土含量大时,土颗粒间孔隙全部被水填充而处于饱和状态,也不宜被压实;只有当填土的含水量适中时,土颗粒间的摩擦力由于土中水的润滑作用而减小,填土容易被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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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土的含水率太大容易夯填成橡皮土承载力不稳定,含水率太小无法达到压实系数不密实。一般工地上以手捏成团、落地即散为最佳含水率标准,具体的得以实验确定,做最优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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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rongb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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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表明.土在某一个含水量下,能达到最佳的密实,当水的含量较大时,产生孔隙水压力,而不易密实,太小时,也不易密实.所,要控制填土的含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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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土中水达到一定含量时可以吸收土中多余气体,使土质更加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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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修路挖坑取土未填埋酿悲剧:少年游水溺水身亡谁担责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1)钦南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永俊。
被告(上诉人)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
被告(一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公路钦犀公路项目部土方一队(以下简称中铁一局土方一队)。
被告(被上诉人)钦州港鹿耳环居委会第老四居民小组(以下简称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
被告(被上诉人)钦州港鹿耳环居委会第新四居民小组(以下简称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德海,人民陪审员曹瑞伦、人民陪审员杨明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人员:审判长陈明华,审判员阮真、审判员陆斌。
6、审结时间: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二、一审情况
1.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黄永俊诉称,2009年6月22日中午原告发现儿子胡嘉辉没有回家吃饭,便寻找至旁晚8时左右在本村沙井岭的一个深坑水塘内发现胡嘉辉,胡嘉辉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尸检,认定胡嘉辉为意外溺水死亡。事故发生的深坑水塘是被告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于2003年将沙井岭承包给被告中铁一局土方一队取土修建滨海公路而形成的积水深坑。滨海公路钦犀第五标段工程施工至2008年完工后,被告中铁一局土方一队并没有回填该深坑水塘,被告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收回该山岭管理使用至今,也一直没有在深坑水塘周围设置任何安全警示及保护措施,因此被告对胡嘉辉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中铁一局集团作为滨海公路钦犀第五标段工程的总承包人,也是受益人,应对被告中铁一局土方一队的取土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黄永俊经济损失318748元,其中死亡补偿金282920元、丧葬费12828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被告中铁一局辩称:一、2008年滨海公路工程完工后,中铁一局土方一队将沙井岭土地移交被上诉人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使用后和管理,不存在对水坑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措施及进行安全监管的义务,胡嘉辉溺水死亡与上诉人中铁一局和中铁一局土方一队没有任何关系。二、死者胡嘉辉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会游泳,却擅自到并非上学必经路的深坑水塘游泳,是造成胡嘉辉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作为沙井岭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在该岭上的深坑水塘负有管理义务,因该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即次要责任。三、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数额过高。因为死者属农村人口,生活、居住均在农村,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赔付为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中铁一局和中铁一局土方一队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一局土方一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末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辩称:一、本案事故是被害人胡嘉辉、胡安岳擅自游泳而发生的,其监护人疏于对小孩监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中铁一局土方一队作为取土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没有回填该深坑水塘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对此也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中铁一局作为总承包人应对被告中铁一局土方一队的取土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被告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死者属农村人口,生活、居住均在农村,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赔付为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2. 一审事实和证据
被告中铁一局中标成为滨海公路钦犀第五标段的总承包方。中铁一局将取土工程分包给被告中铁一局土方一队施工。2004年5月,被告中铁一局土方一队与被告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签订了《借用土地协议书》进行取土, 取土后留下一个约20米的深坑,以致日后下雨积水形成大水塘。滨海公路钦犀第五标段工程完工后, 被告中铁一局土方一队将没有回填取土留下的深坑归还被告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管理。2009年6月22日,原告黄永俊的儿子胡嘉辉和同村胡伟民、黄彩华的儿子胡安岳一同到该水塘游泳, 胡嘉辉和胡安岳(已另案起诉)两人溺水死亡。经公安机关尸检认定为意外溺水死亡。另查明, 胡嘉辉和胡安岳是在校小学生,属于失地农业人口,事发当天没有上学。被告中铁一局土方一队属于被告中铁一局下设机构,已于工程完工后解散。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证明、《意外事故证明》、《死亡户口注销单》、《鹿耳环居委会证明材料》;被告中铁一局提供的照片;被告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提供的钦州犀牛脚边防派出对胡治周、胡汉安的询问笔录,《借用土地协议书》,一审法院的现场勘查笔录、《鹿耳环居委会证明材料》及一审法院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3. 一审判案理由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原告之子胡嘉辉到水塘游泳溺水死亡, 胡嘉辉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在此事故中并未尽监护责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中铁一局土方一队是取土的受益人,也是危险源地制造者,本有义务消除危险,对造成胡嘉辉溺水死亡应承担40%的次要责任。中铁一局土方一队系中铁一局的下设机构,应由中铁一局承担责任。该水塘非属公共场所,被告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没有管理义务,对胡嘉辉意外溺亡不承担责任。胡嘉辉属失地农业人口,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赔。
4. 一审定案结论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年度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铁一局赔偿给原告因胡嘉辉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元的40%即元;二、驳回原告黄永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中铁一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鹿耳环居委会证明材料》、《莳藤岭借用土地协议书》、《沙井岭借用土地协议书》三份证据,违反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2008年滨海公路工程完工后,土方一队将沙井岭土地移交被上诉人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使用和管理后,不存在对水坑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措施进行安全监管的义务,胡嘉辉溺水死亡与上诉人中铁一局和中铁一局土方一队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在接管沙井岭水坑后未及时进行有效的管理,增加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其应当对胡嘉辉意外溺水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死者胡嘉辉的各项损失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付是错误的。死者胡嘉辉属农业户口,理应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黄永俊在二审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在二审答辩认为,一审判决除了认定死者胡嘉辉及他们的父母属于失地农民错误之外,其余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在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没有向二审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所确认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与一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五、二审判案理由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黄永俊的儿子胡嘉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到非游泳的场所进行游泳, 黄永俊作为胡嘉辉的法定监护人在此事故中未尽到监护责任,是造成胡嘉辉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一审对死者胡嘉辉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二审予以支持。上诉人中铁一局及中铁一局土方一队既是沙井岭挖坑取土者,也是取土的受益人和危险源制造者,作为取土改变地貌的施工方,有义务消除危险而没有消除,对造成胡嘉辉意外溺水死亡,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20%的民事赔偿责任。中铁一局土方一队系中铁一局下设的内部机构,因此应由中铁一局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将沙井岭承包给他人取土,也是发包取土的受益人,其收回该山岭管理使用至今,没有在水塘周围设置安全警示及保护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被上诉人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作为事故水坑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对胡嘉辉溺水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20%的共同民事赔偿责任。一审认定被上诉人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没有责任欠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胡嘉辉属于失地农业人口,其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 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责任分担欠妥,予以纠正。
六、二审定案结论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年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中铁一局赔偿给被上诉人黄永俊因儿子胡嘉辉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元的20%即59218.61元;四、被上诉人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共同赔偿给被上诉人黄永俊因儿子胡嘉辉死亡各项损失共计元的20%即59218.61元。
施工单位修路挖坑取土未填埋酿悲剧:少年游水溺水身亡谁担责。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厘清各方责任。胡嘉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黄永俊在此事故中未尽到监护责任,是造成胡嘉辉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上诉人中铁一局及中铁一局一队既是沙井岭水坑的挖坑者,也是取土的受益人和危险源制造者,作为取土改变地貌的施工方,有义务消除危险而没有消除,作为取土方有义务消除危险,对造成胡嘉辉溺亡应承担20%的责任。中铁一局土方一队系中铁一局下设的内部机构,应由中铁一局担责。钦州港第老四居民小组、钦州港第新四居民小组作为事故水坑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将沙井岭承包给他人取土,其收回管理使用至今,没有在水塘周围设置安全警示及保护措施,对胡胡嘉辉死亡应承担20%的共同赔偿责任。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第老四居民小组和第新四居民小组没有责任欠妥,二审予以纠正正确。
本案再次给施工单位及发包取土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敲响警钟,取土和建筑工地留下大坑,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长期搁置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回填,以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 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较为复杂,复杂的关系中能正确的厘清各方责任。管理者积极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二审判决生效后,中铁一局和第新四居民小组自动履行了生效的判决,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原告并对填,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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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P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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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士杰;[D];南京师范大学;2013年
赵思敏;[D];西北大学;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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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锋刚;[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5年
高巧玲;[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6年
刘建华;[D];甘肃农业大学;2006年
黄良;[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7年
田鹏;[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7年
孟岩;[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0年
陈妮;[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年
谢名礼;[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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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法,同 不要怕弄
朴素的 好游戏。
智慧 脸和衣服,尽情地
沙土 、水游戏 ,
个 夏 季 好 玩 伴
◎ 文 / 金蒙
聪 明手册 Sm a rt
柔软的触感、不断变化 的形状……沙土带给孩子们的不仅是快乐,
沙 土 的 游 戏以后 再
还有想象、创造和智 慧。请为孩子 准备好玩 沙土的工具,找一个干净
的沙土堆,让他们开心地玩吧。
模特宝宝 / 刘笑言
1.在纸上画画
2 .在沙土上作画
3 .在沙土上印各种图案
找一张硬纸壳,在 上面刷上糨糊
拿一根树枝或筷子,教宝宝在沙
准备各种 不同形状 的物品,如瓶
或胶水,然后把沙土撒在上面。可以
土上画画。可以随意地画,也可以教
盖、纸杯等,然 后分别放在沙土堆 上
事 先画一些有趣的画, 比如宝宝 喜欢
宝宝画一些简单的形状。
的小动物的轮廓,这样 画面上也将呈
效果:可以帮助孩子了解 形状的
效果:可以帮助孩子 理解不同物
现出这些形状。
变化,提高手眼协调能力。
品的形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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