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死亡案最新消息有消息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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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硕士雷洋之死:死因究竟是什么?媒体追问真相
来源:第一白银网
雷洋死因究竟是什么?媒体九问真相。死前的关键半小时内 警方采取了哪些“强制约束措施”?
  5月11日讯 近日,一篇题为《刚为人父的人大硕士,为何一小时内离奇死亡?》的帖子在网上传播。5月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雷洋离家后身亡。
  北京警方9日晚发布消息称,死者雷某涉嫌嫖娼被抓获后,因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在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雷某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雷洋死因究竟是什么?媒体九问真相。死前的关键半小时内 警方采取了哪些“强制约束措施”?
  1、接亲戚怎么又去了沐足店?
  从雷洋出家门到被送到医院,这1个多小时内究竟发生了什么?
  2、伤从何来?
  如果家属言论属实,雷洋身上的多处伤痕,究竟因何所致?
  3、强制约束措施是什么?
  昌平警方提到的强制约束措施,究竟指的是什么?
  4、有没有带执法仪或录像?
  民警执法的时候,有没有录音录像?
  5、雷洋的死因究竟是什么?
  家属表示被派出所告知雷洋是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而昌平警方发布的通报里则称:“民警接群众举报将涉嫖男子雷某带回审查,由于当事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遂“采取了强制约束措施”,在此过程中,雷某“突然身体不适”,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而医院方面则表示死因只能通过法医尸检后得出,也就是说,心脏病发作致死的说法,还不是定论。
  6、少量血性分泌物说明什么?
  根据医生说法:抢救插管时,雷洋口腔里有少量血性分泌物,这能说明什么?
  7、警方执法过程是否合法?
  据目击者称,雷洋被警方控制过程中,曾大喊“救命”并呼喊“不是真的警方”,那么警方究竟有没有向他亮明身份,出示证件?执法过程是否合法?
  8、伤痕究竟是不是尸斑?
  据退休法医左芷津称,人在死亡后身体会发生一些变化,死亡2-4小时会出现尸斑。那么,家属看到的究竟是伤痕还是尸斑?
  9、有没有证据证明雷洋嫖娼?
  据昌平警方通报,“民警接群众举报将涉嫖男子雷某带回审查”。而据家属所言,雷洋是出了沐足店才看到警方,然后试图逃跑,那么警方有无证据证实雷洋究竟是嫖娼还是沐足?
  5月7日,是29岁的雷洋和吴文文(化名)结婚三周年纪念日。
  当日早些时候,雷洋在微信上问妻子想要什么礼物。他们还讨论要继续攒钱,在好学区换个大点儿的房子,为刚出生半个月的孩子上学做准备。
  当晚8点到9点之间,雷洋出门去机场,接从湖南小镇来北京看孩子的奶奶、姨妈和嫂嫂。
  然而这一去,竟是永别。8日凌晨1点,吴文文终于打通了丈夫的电话,对方称自己是东小口派出所,让她去所里一趟。
  在派出所,吴文文得知了丈夫去世的消息,“嫖娼”、“反抗”、“带往派出所的途中”“心脏病死亡”,这是她得到的关键词。
  如今,距离雷洋的死亡时间,早已过了72小时,但案情扑朔迷离,疑点重重,雷洋究竟有没有嫖娼?是猝死还是另有死亡原因?被警方带走时,他为何大喊“救命”?网络上的一切喧嚣,都应该用真相尽快平息。
  网帖爆料
  人大硕士离奇“嫖娼死”心脏病?身体不适?另有原因?
  5月9日晚上,一篇题为《刚为人父的人大硕士,为何一小时内离奇死亡?》的网帖刷爆朋友圈,引发广泛关注。
  发帖人称是死者雷洋的同学。网帖中称,5月7日21时左右,雷洋从家里出门去首都机场接亲属,之后就失去联系,其家属不断拨打雷洋电话,到8日凌晨1时,有自称东小口镇派出所的人员接听电话,告知亲属速去派出所。亲属于凌晨1时30分左右赶到后,被告知雷洋因涉嫌嫖娼,在警车带往派出所的途中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帖子中称,根据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给出的信息,雷洋被送到医院的时间为5月7日晚22点09分,到达时已经死亡。发帖人称,雷某“手臂和头部有明显淤血”,发帖人对雷某死因及警方的处置表示怀疑。
  9日21点24分,昌平警方在官方微博中通报了该事件:5月7日20时许,警方接群众举报,位于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娼问题,接警后,警方依法迅速开展查处工作。当晚在该足疗店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6名。期间,民警在将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洋带回审查时,雷洋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该人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在将雷洋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雷洋突然身体不适,警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昌平公安分局已将此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家属讲述
  要求公开执法记录仪录像“为何死后两小时才通知家属?”
  雷洋是湖南常德人,今年29岁,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生前供职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他的妻子吴文文回忆:“大概时间是8点半到9点,我父亲催着他出门,这个时间没有机场大巴,他自己说坐地铁过去。”
  11点后,家人一直拨打雷洋电话,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直到8日凌晨1点,电话才被接听,对方是昌平区东小口派出所的民警。凌晨1点半左右,吴文文和她的父亲来到派出所。被告知雷洋涉嫌嫖娼被抓获,在押送过程中有跳车行为,随后出现身体不适,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吴文文说:“他们(警方)说接到举报有这样的行为,他们到那里的时候,我丈夫正好从那个地方出来,看见他们就跑,民警把他押上了警车,他情绪很激动,有跳车的举动,然后什么的心脏病…”
  她表示:“最质疑的是死亡过程,为什么在带上车以后还会出现死亡?另外为什么在我们打电话的时候没有人接?理论上应该是他们打给我们的。我们的亲人去看到尸体,身上的伤痕很多,头部也有淤青,如果是跳车头部着地的话,身上应该有擦伤,这是最大的疑点,身上确实很多伤。”他们希望能够公布执法纪录仪视频,尽快还原真相。
  医生说法
  到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插管时口腔中有少量血性分泌物
  央视记者10日上午来到雷洋在5月7日晚出现意外后被送到的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据医院的急诊科主任说,雷洋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记者来到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据医院急诊室张主任说,5月7日晚10点09分,雷洋被送到医院急救,当时已瞳孔放大,无生命体征,经过心肺复苏等常规抢救45分钟,生命体征未恢复,10点55分,心电图仍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雷洋送到医院时有无伤情?据医院急诊科张主任说,抢救过程中,对雷洋气管插管时,发现口腔里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同时在其右额部有局部皮肤挫伤,医院无法判断伤情是如何造成。雷洋尸体已不在医院,死亡原因只能通过法医尸检来确定。至于雷洋身上有无其他伤情等进一步细节,医院方没有透露。记者探访
  目击者称便衣与雷洋曾打斗小区居民听到“救命”并报警
  雷洋被带走的沐足店,位于北京昌平区龙锦三街。这家足疗店在公交车站的北边,距离雷洋的家只有800米。
  在这条百米的街道上有五六家足疗店。与雷洋有关的这家没有悬挂招牌,玻璃门上印有“保健、养生”的红色字样。
  龙锦苑东五区南门位于事发足疗店东侧不到百米的位置,一位附近店铺的工作人员证实,7日当晚9点20分左右,曾听到“救命啊”的呼喊声。
  一位居民说,雷洋最终在小区进门后路口的西侧被身后追赶的人控制住。当时雷洋被摁在地上,脚被踩着,额头上有血。“他一直喊着救命啊,说追他的不是真的警察。”
  而其中一名便衣则摁着腹部,“可能之前被踢了一脚”。
  听到雷洋的呼喊,有围观的居民质问几名男子的身份,他们表示自己是警察,正在执行公务。“当时应该不止一个人报警了,有人还在阳台上喊,说警察马上就来。”
  附近一位摊贩说,追赶雷洋的男子还将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开进了院内。在将雷洋控制后先给他戴上手铐、拉上了小轿车,那时他还在不停地喊叫。
  七八分钟过后,有派出所警车来到现场,证明了几名男子的警察身份,雷洋又被从小轿车架到了面包车上。“但此时他没再发出什么声音。”
  多位目击者确认,5月7日当晚,雷洋与三个便衣警察在该店附近的小区内起了争执,三个便衣把他反手扣在地上。
  据警方通报,当时与雷洋同时被抓的,除了他还有其他5名涉嫌组织卖淫的人员。律师说法
  “警方承认肢体冲突,信息是否被删还在交涉”
  5月10日,雷洋家属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吉岳告诉记者,死者雷洋生前体检未显示有心脏方面疾病,在与警方接触的过程中,警方承认事发时存在肢体冲突。对于“雷洋拒捕跳车,头部着地致伤”的说法,还有待和警方确认。
  据《新京报》报道:“警察表示,途中雷洋曾强烈反抗,跳车时头部着地,因此受伤。”
  彭吉岳告诉记者,警方在通报中说雷洋死于“心脏病猝死”,对此他们不认同;死者之前的体检没有显示其有心脏方面的问题;死者生前踢足球,身体状况很好;死者“嘴角有流血,额头有瘀伤”,与心脏病猝死特征不太吻合。
  “在之前与警方交涉时,警方承认与死者有肢体冲突。”彭吉岳称,媒体报道的“雷洋跳车后头部着地致伤”的说法,还有待与警方进一步确认。对于雷洋的手机定位信息被删,目前只有死者家属的反映,警方还没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手机信息是否被删。“我们还会和警方交涉,以确定事件细节。”待解之谜死前关键半小时内,
  究竟发生了些什么?
  根据小区居民描述,雷洋逃入小区的时间是9点20分左右,便衣的抓捕需要一定时间,110接警派人大约七八分钟的时间。雷洋被带上面包车的时间大约在9点40分左右。晚上10点09分雷洋被警车送至医院急诊科。从被带上面包车到送至医院,中间的半小时是雷洋之死的最关键时间段。
  对于血性分泌物与擦伤形成的原因,警方人员的动手是否对雷洋之死起到决定性作用,这需要法医尸检进行判断。
  对于吴文文来说,认识了14个年头的丈夫死了,而且被冠以“嫖娼死”这样不光彩的死法,令她非常痛心。
  她说,自己和雷洋是高中同学,在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一中的不同班级就读。两人都考到北京的大学,雷洋进入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本硕连读,2012年硕士毕业时,获得了“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在她看来,雷洋出身农村,生活节俭,他和妻子一直攒钱,才在价格相对便宜的霍营买了房。
  她说,现在丈夫死了,她并不想谈是否嫖了娼这个问题。“不考虑丈夫是否嫖了娼,只在意警方执法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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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关于人大硕士雷洋“涉嫖”被控制后死亡的所有问号,问的其实都是同一个问题,那就是真相是什么?昨日,参与出警的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邢永瑞也是此次出警的现场指挥员。(央视人民法晚新京)家属同意后将由第三方机构尸检检方将派法医协助调查本报讯昨日凌晨,北京昌平警方发布关于涉嫌嫖娼男子雷洋在查处过程中突发死亡的情况续报。相比于此前的第一次发布,主要增加了四点信息:雷洋在反抗中咬伤民警,将民警拍摄设备打落摔坏;雷洋踢踹驾驶员、打开车门逃跑;雷洋在足疗店嫖娼,支付了200元嫖资;足疗店5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5月11日11时许,雷洋家属发布消息称,雷洋案件代理律师已正式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提交报案材料和尸检申请。家属称,目前对该案仍有3点疑问,包括:雷洋死亡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具体过程到底是什么?为何派出所在事发2小时后才联系家属,而不是雷洋死亡的第一时间?雷洋手机上的信息由谁、因何目的被删除?昨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昌平检方已依法介入调查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事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派法医协助参与调查。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依法公正处理。为进一步查明雷洋死亡原因,征得家属同意后,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疑问1警方为何跨辖区执法?对于为何跨辖区执法,昌平警方的解释是这是治安支队部署的一次异地用警,由东小口派出所对霍营地区的涉嫌卖淫嫖娼场所进行打击。这也是警方在扫黄行动中的常用战法。之前对霍营地区做过一些调查,当天是第一次进行侦查。当天晚上9点左右,邢永瑞带领一名民警和四名协警身着便衣来到了事发足疗店附近,从足疗店的正门口出来一名男子,神色慌张地往西走,因为前期掌握这个场所有卖淫嫖娼嫌疑,该男子走路又非常快,有嫖娼的嫌疑,于是民警上前亮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件,对该男子进行盘问检查。疑问2警方是如何控制雷洋的?根据周边多处监控探头记录,雷洋当晚从家里出来先是自西向东随后自南向北一路步行,于当晚9时04分左右来到了事发足疗店附近。9时14分,雷洋走出足疗店时被民警发现并盘问。邢永瑞回忆,男子听到是警察之后先是一愣,然后开始准备要跑,但随后就被警察合力控制住了。“因为当时是穿便服,所以我把工作证拿手里了,一直就跟他说我是警察,需要你配合,这男子就一直大喊大叫不配合,就想跑,就想挣脱。”男子被控制后反应非常激烈,“第一个就是喊,喊救命,说你们不是真警察,假警察。还有一个就是挣脱,情绪非常激动。对方和我们都倒地了,反正就是他逃脱、挣扎,我们就是控制,这么一个情况。”对于公众关心的警方是如何控制该男子的,邢永瑞说,“徒手,我们徒手抓住他的手,按着他,就不让他脱逃,基本上就这样。”“刚开始是两个人,后来又支援到三个人,后来又支援到五个人。”这个过程持续了大约20分钟,五名警察最终控制住了该男子,也就是雷洋。对于这个关键区域是否有监控录像,警方表示这里没有安装监控探头。疑问3是否使用了执法记录仪?对于现场处置过程是否使用了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邢永瑞介绍,因为是便衣行动,而执法记录仪都是挂式的,夏天穿的衣服比较单薄,执法记录仪没法挂,“手拿着会非常明显”。在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之下,警方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录音录像取证了吗?邢永瑞说,“刚开始是我拿着手机录像”,但是盘查过程中,“我们控制的时候,他有激烈的抗拒、反抗,所以导致我们都倒地了。这个过程中手机摔地上了,就坏了。后来录像是让别人给录的。”当记者提出看一下手机录像视频时,警方表示将在适当时机向媒体公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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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春雨  5月7日20时许
  警方称针对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当事警察领队称该所人员在治安支队部署下异地用警。
  21时左右
  雷洋从家里出门
  21:04
  雷洋来到了事发足疗店附近,有监控可证。
  21:14——
  民警称发现雷洋从具有卖淫嫌疑的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出示证件对其盘查。雷洋试图逃跑,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带队警察回忆称此过程持续约20分钟;警方未使用器械。
  此位置节点无监控。
  警方称雷洋被带上车未戴手铐,坐在后排中间,车是伊兰特,雷洋两边各有一名警察。行驶中雷洋挣脱看管,从车后座窜至前排副驾驶位置,踢踹驾驶员迫使停车,打开车门下车。带队警察事后回忆,雷洋当时脚着地正常下车,没有倒地。下车后雷洋跑向一小区。
  21:30许——21:50
  小区目击者发现便衣将雷洋摁倒在地,并欲把他往轿车里塞,雷洋一直反抗不愿意上车,并用脚抵着车门,后被两名男子架着塞进金杯面包车。
  其间因小区居民报警,110警察来到现场。目击者证实有警察问执法记录仪打开没,另一名警察回复说开着的;没有看到警察动手打人。
  另一名现场报警者称,9点50分警方抓捕结束。最后雷某被送上车时,看起来四肢已瘫软。
  警方称因雷洋激烈反抗,给其戴上手铐,于21时45分带上车。
  23时30分左右开始,家属不间断打雷洋电话,无人接听。
  21:50——22:05
  警方称将雷洋带上车后发现其身体情况异常,“因为他前期一直在反抗,一直在叫喊,刚上车就已经不言语了。当时想着他有可能脱水了”,“反正就觉得他身体有些不适”。警方将雷洋送医,22时5分进入急诊救治。
  22:05-22:55
  根据医院给出的信息,雷洋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医院进行了急救,22:55这个时间点可能是医生宣告抢救无效。急救医生接受采访时回忆,抢救时,对雷洋气管插管,发现其口腔里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在右额部有局部皮肤挫伤。
  5月8日凌晨01:00
  雷洋家属打通了电话,接听人是警察,告知亲属需去派出所。
  01:30左右
  雷洋家属到达派出所。雷洋家属称派出所告知的大意是:雷洋因涉嫌嫖娼,在警车带往派出所的途中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5月7日当晚,民警在足疗店内将朱某等5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抓获。警方称经审查并依法提取、检验现场物证,证实雷洋嫖娼并支付嫖资。上述人员已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法记录仪的问题
  ——带队警察称,便衣行动,夏天衣服单薄,执法记录仪无法佩带。手拿过于明显,所以未携带记录仪而用手机录像,但在控制雷洋过程中摔坏。
  记者提出查看手机录像视频,警方表示将在适当时机向媒体公布。
  死者身上的伤痕
  记者称雷洋头部发现轻微伤,身上出现瘀青。
  ——带队警察表示,在制服和反抗的过程中,双方都有倒地,致使双方都有轻微伤。
  为什么雷洋死亡两个小时之后才通知家属
  ——带队警察解释,发现雷洋异常送往医院之后,警方既没有家属的联系方式,也不知道身份名字住址,当时在雷洋的身上没有找到手机。
  “据我们分析他不可能不带手机,有可能在我们制伏和他反抗的过程中,遗落在现场了,我就安排人去四处找,因为当时第一天黑,第二当时现场全是草地。找了好长时间,找着一个钱包,一个手机。找着手机之后,第一时间接的电话,是这么个情况”。
  雷洋手机中死亡前几日的通话记录,微信朋友圈里面关于孩子和家庭的信息,手机里面的位置记录都被部分删除。
  ——警方称雷洋的苹果手机设置了密码,警方技术能力不可能破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已陆续开展对事发现场的勘验,向雷洋家属、社区居民和办案民警了解核实情况,调取有关视频资料等工作。
  尸体检验正在按程序并考虑雷洋家属的意愿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法医全程进行监督。
  已经提取的视频材料正在由市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
楼主发言:58次 发图:0张
  雷某哪个阶段有空摆弄手机的?
  21:04  雷洋来到了事发足疗店附近,有监控可证。  ==================================  狗剩看到了这个监控视频?把链接贴一下……
  只要知道对方苹果ID和密码,可以通过查找IPHONE程序,实时定位手机。  IPHONE系统里还有一个定位服务,能记录常去地点(文字版)…………
  “据我们分析他不可能不带手机,有可能在我们制伏和他反抗的过程中,遗落在现场了,我就安排人去四处找,因为当时第一天黑,第二当时现场全是草地。找了好长时间,找着一个钱包,一个手机。找着手机之后,第一时间接的电话,是这么个情况”。  ---------  这说辞是把所有人当傻逼了,当事人死了,他们甚至没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竟然还能派人回去黑灯瞎火找手机
  尸检报告最重要   已知情况有不少地方使人觉得太凑巧、不合理 但又不足以说明什么问题  比如被两名警察夹着坐在紧凑型家轿后排中间的人怎么能够窜到副驾并攻击驾驶员逼使停车逃跑 很不可思议啊 边上那俩坐着的是死人不成?  可是他就真的跑下车了 难道警察故意放他下去?也说不通  手机掉在哪?家属电话不间断,手机铃声就没一个路人听到?也很不可思议。  等等
  权利怪兽这次乱杀人了,还杀的是中产。
  pangxie1975   21:04
雷洋来到了事发足疗店附近,有监控可证。  =========================================  狗剩看到了这个监控视频?把链接贴一下……  =========================================  纳兰狗剩0:  我没看到 但是警察和家属双方都认可了  =========================================  到底是“有监控视频可证”还是“当事双方认可”?  请狗剩把双方都认可这一点的证据,也提供一下………  我看到的消息是这样:  ——昨天,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提交了报案书,认为参办雷洋案的件的民警涉嫌犯罪,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雷洋嫖娼,公安执法过程涉嫌违法………  家属和警察貌似没什么共识。  事实具有客观性,不是谁认可出来的(当事双方也不行),事实认定要靠证据。
  能说明什么?单从主贴叙述的东西里,你看不到丝毫的警察有罪的证据。  为什么事情没搞清楚之前,警察就已经被网络舆论预先‘定罪’??
  @纳兰狗剩0
09:44:18  尸检报告最重要  已知情况有不少地方使人觉得太凑巧、不合理 但又不足以说明什么问题  比如被两名警察夹着坐在紧凑型家轿后排中间的人怎么能够窜到副驾并攻击驾驶员逼使停车逃跑 很不可思议啊 边上那俩坐着的是死人不成?  可是他就真的跑下车了 难道警察故意放他下去?也说不通  手机掉在哪?家属电话不间断,手机铃声就没一个路人听到?也很不可思议。  等等  -----------------------------  那也可能是他在副驾驶位置上,被左边和后面的警察突然抓捕啊?就像常见的绑架一样,于是,雷在惊恐之下挣脱魔掌,逃出车辆………  如果猜谜的话,这岂不是比在两人挟持下,从后排窜入前排副驾驶更合理?
  我可以说是指纹解锁吗
  版内仍然有洗地的,洗地的那些也都是苦孩子出生吧,父母供养你们读个书不容易啊,干嘛要去做狗呢?  农村辛苦种地的父母,没告诉你们要堂堂正正做人吗?
  @从人者108
10:20:50  能说明什么?单从主贴叙述的东西里,你看不到丝毫的警察有罪的证据。  为什么事情没搞清楚之前,警察就已经被网络舆论预先‘定罪’??  -----------------------------  法盲,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应该警察证明自己无罪………
  这届人民不行了  
  警察说回头就去寻找雷阳的手机,这应该属于正常反应,是为了确认嫌疑人的身份,以及其家属、朋友等人的联系方式。
  @从人者108
10:20:50  能说明什么?单从主贴叙述的东西里,你看不到丝毫的警察有罪的证据。  为什么事情没搞清楚之前,警察就已经被网络舆论预先‘定罪’??  -----------------------------  @pangxie-18 10:30:46  法盲,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应该警察证明自己无罪………  -----------------------------  这种才是不懂装懂的法盲,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执法者需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比如警察盘查死者这个行为,警察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依据什么可以去盘查死者。首先行为存在是警察举证的前提条件。  警察不需要去证明某个行为不存在,不能因为原告说警察有打人,警察就要证明自己没打过。举证警察存在什么行为还是原告的责任。
  根据周边能搜集到的多处监控探头记录,昌平警方确认,雷洋当晚从家里出来先是自西向东随后自南向北,一路步行,于当晚21:04分左右,来到了事发足疗店附近。21:14分雷洋走出足疗店时被民警发现并盘问。  那这个关键区域的有监控录像吗?【警方表示这里没有安装监控探头】。  ——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雷洋死亡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央视记者专访当事民警  /a/52721_0.shtml
  @谁谓尔无羊
10:41:05  警察说回头就去寻找雷阳的手机,这应该属于正常反应,是为了确认嫌疑人的身份,以及其家属、朋友等人的联系方式。  -----------------------------  到底是警察去找的手机,还是群众捡到交给警察的?
  10分钟就完成嫖娼。  
  @从人者108
10:20:50  能说明什么?单从主贴叙述的东西里,你看不到丝毫的警察有罪的证据。  为什么事情没搞清楚之前,警察就已经被网络舆论预先‘定罪’??  -----------------------------  @pangxie1975
10:30:46  法盲,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应该警察证明自己无罪………  -----------------------------  @顶党的费01
10:48:34  这种才是不懂装懂的法盲,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执法者需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比如警察盘查死者这个行为,警察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依据什么可以去盘查死者。首先行为存在是警察举证的前提条件。  警察不需要去证明某个行为不存在,不能因为原告说警察有打人,警察就要证明自己没打过。举证警察存在什么行为还是原告的责任。  -----------------------------  那么,在执法期间,当事人被控制过程中意外死亡,警方不需要证明自己无责任么?
  拜托看看人家家属要求立案的刑事报案书  
  对警察质疑,那是因为他们这事疑点太多,为嘛一些能确定的事网民不质疑?洗地也要有水平,别脑子里都是政治的人才会把正常质疑都扣上政治大帽,虽然这招很有用,百战百胜  
  @纳兰狗剩0 一方面说手机有密码不能删资料,另一方又说找到电话后第一时间找到联系人里的家人通知。但问题是这台可是苹果手机呀,真设了指纹锁,不是马上开就能开的。除非当时就抓住雷洋的手指给按开的,在这种情况下,删记录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考验的时候到了,看结果是啥吧,老百姓不是傻逼。
  明摆着的疑点那么多,一些人不是用正常的思维去质疑,而是认定了嫖娼,讥笑辱骂还少吗?吃人血馒头的到底是谁啊?这事能有啥结果?我党的形象更重要,肯定不了了之,顶多按过失处理一下几个民警,周秀云的案据说也是不了了之的,虽然我还不清楚周秀云的事,据说可是被扭断脖子而死啊。 昨天曝出的警察打大学生打得皮开肉绽的,以前曝出的警察设局抓嫖创收的  
  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指的是什么?  仅包括初始的盘查行为法律依据,而后续的一系列执法行为,如:按倒,上警具,此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控制方法等等,都不需要法律依据?呵呵。  如果是这样,那么后续的行为算什么?算不算执法行为。
  @从人者108
10:20:50  能说明什么?单从主贴叙述的东西里,你看不到丝毫的警察有罪的证据。  为什么事情没搞清楚之前,警察就已经被网络舆论预先‘定罪’??  -----------------------------  @pangxie1975
10:30:46  法盲,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应该警察证明自己无罪………  -----------------------------  @顶党的费01
10:48:34  这种才是不懂装懂的法盲,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执法者需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比如警察盘查死者这个行为,警察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依据什么可以去盘查死者。首先行为存在是警察举证的前提条件。  警察不需要去证明某个行为不存在,不能因为原告说警察有打人,警察就要证明自己没打过。举证警察存在什么行为还是原告的责任。  -----------------------------  @pangxie-18 11:01:47  那么,在执法期间,当事人被控制过程中意外死亡,警方不需要证明自己无责任么?  -----------------------------  如果要行政诉讼,起诉理由是什么?死人不是理由,因为警察行为导致死者死亡可以作为理由,在死因不清楚的情况下,家属以什么事实理由发起行政诉讼呢?  如果按照你的逻辑,警察需要证明某个行为不存在,那警察永远无法做到。家属说警察打死者还好办,可以验伤。家属要说警察勒索和威胁死者怎么办,你让警察怎么可能证明自己没做?
  作者:lygsam 时间: 11:08:43   @纳兰狗剩0 一方面说手机有密码不能删资料,另一方又说找到电话后第一时间找到联系人里的家人通知。但问题是这台可是苹果手机呀,真设了指纹锁,不是马上开就能开的。除非当时就抓住雷洋的手指给按开的,在这种情况下,删记录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  1.标题很明白 “已知信息整理” 包括有家属的说法 警察的说法 记者的采访 就是没有我自己提出的说法  2.警察说手机密码无法破解 找到手机后也不是打开联系人寻找家属电话拨打过去 而是“第一时间接的电话” 家属也是说自己打电话警察接听
  @从人者108
10:20:50  能说明什么?单从主贴叙述的东西里,你看不到丝毫的警察有罪的证据。  为什么事情没搞清楚之前,警察就已经被网络舆论预先‘定罪’??  -----------------------------  @pangxie1975
10:30:46  法盲,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应该警察证明自己无罪………  -----------------------------  @顶党的费01
10:48:34  这种才是不懂装懂的法盲,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执法者需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比如警察盘查死者这个行为,警察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依据什么可以去盘查死者。首先行为存在是警察举证的前提条件。  警察不需要去证明某个行为不存在,不能因为原告说警察有打人,警察就要证明自己没打过。举证警察存在什么行为还是原告的责任。  -----------------------------  @pangxie1975
11:01:47  那么,在执法期间,当事人被控制过程中意外死亡,警方不需要证明自己无责任么?  -----------------------------  @顶党的费01
11:18:15  如果要行政诉讼,起诉理由是什么?死人不是理由,因为警察行为导致死者死亡可以作为理由,在死因不清楚的情况下,家属以什么事实理由发起行政诉讼呢?  如果按照你的逻辑,警察需要证明某个行为不存在,那警察永远无法做到。家属说警察打死者还好办,可以验伤。家属要说警察勒索和威胁死者怎么办,你让警察怎么可能证明自己没做?  -----------------------------  执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意外死亡,执法者无需证明无执法不当行为,因为永远无法做到。你是这个意思吧?
  提供你执法行为全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事实证据,并说明其所依据法律,就可以证明你有无执法不当啊?怎么无法证明呢?
  手机是哪个当事警察,什么时间,在哪找回来的,有目击证人没有  其实类似谎言很容易戳穿,尤其有多名同案人员
  @从人者108
10:20:50  能说明什么?单从主贴叙述的东西里,你看不到丝毫的警察有罪的证据。  为什么事情没搞清楚之前,警察就已经被网络舆论预先‘定罪’??  -----------------------------  @pangxie1975
10:30:46  法盲,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应该警察证明自己无罪………  -----------------------------  @顶党的费01
10:48:34  这种才是不懂装懂的法盲,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执法者需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比如警察盘查死者这个行为,警察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依据什么可以去盘查死者。首先行为存在是警察举证的前提条件。  警察不需要去证明某个行为不存在,不能因为原告说警察有打人,警察就要证明自己没打过。举证警察存在什么行为还是原告的责任。  -----------------------------  @pangxie1975
11:01:47  那么,在执法期间,当事人被控制过程中意外死亡,警方不需要证明自己无责任么?  -----------------------------  @顶党的费01
11:18:15  如果要行政诉讼,起诉理由是什么?死人不是理由,因为警察行为导致死者死亡可以作为理由,在死因不清楚的情况下,家属以什么事实理由发起行政诉讼呢?  如果按照你的逻辑,警察需要证明某个行为不存在,那警察永远无法做到。家属说警察打死者还好办,可以验伤。家属要说警察勒索和威胁死者怎么办,你让警察怎么可能证明自己没做?  -----------------------------  @pangxie-18 11:32:26  执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意外死亡,执法者无需证明无执法不当行为,因为永远无法做到。你是这个意思吧?  -----------------------------  我告诉你的是,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某行为事实必须要存在,你才能控告该行为,所以证明该行为事实存在是原告的义务,也是立案的基础。警察没有这个义务,你要告警察打人,首先你要证明警察的确打了。
  一个执法者,连丫执法行为过程中的合法性都“永远无法做到”,还真是个发展中国家。  你执的毛法呢?哈哈哈。真是笑死人了…………
  只有等尸检结果  起诉书说死者伤痕严重 但急救医生受采访时说只有轻微伤 提告方未必专业且天然带有立场倾向 急救医生虽然专业人士但也仅作了体表观察   伤情究竟怎么样 死因究竟为何 没有尸检报告判别不了
  家属的报案书啊,这不是轻易能有的,微博上好象被删,我是随手保存下来的。
你点击看能不能放大了看  
  @pangxie-18 11:35:46  提供你执法行为全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事实证据,并说明其所依据法律,就可以证明你有无执法不当啊?怎么无法证明呢?  -----------------------------  你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哪个具体行为事实提出指控?  你要质疑盘问,警察需要解释;你要质疑死者被抓上车,警察也要解释;你要质疑暴力抓逃,警察还是要解释。但你要质疑警察打死者,甚至打死死者,对不起,目前你无法说明这个是行为事实的确存在。警察不用理会。
  但你要质疑警察打死者,甚至打死死者,对不起,目前你无法说明这个是行为事实的确存在。警察不用理会。  ————  假如警方不配合检方调查 阻挠尸检 那么警方就应承担致死责任  假如尸检结果确认死者受外力伤害致死 警方就有责任给出合理解释 因为之前只有警察接触并控制死者 警方如果不能给出解释 就应承担致死责任
  @从人者108
10:20:50  能说明什么?单从主贴叙述的东西里,你看不到丝毫的警察有罪的证据。  为什么事情没搞清楚之前,警察就已经被网络舆论预先‘定罪’??  -----------------------------  pangxie1975
10:30:46  法盲,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应该警察证明自己无罪………  -----------------------------  @顶党的费01
10:48:34  这种才是不懂装懂的法盲,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执法者需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比如警察盘查死者这个行为,警察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依据什么可以去盘查死者。首先行为存在是警察举证的前提条件。  警察不需要去证明某个行为不存在,不能因为原告说警察有打人,警察就要证明自己没打过。举证警察存在什么行为还是原告的责任。  -----------------------------  pangxie1975
11:01:47  那么,在执法期间,当事人被控制过程中意外死亡,警方不需要证明自己无责任么?  -----------------------------  顶党的费01
11:18:15  如果要行政诉讼,起诉理由是什么?死人不是理由,因为警察行为导致死者死亡可以作为理由,在死因不清楚的情况下,家属以什么事实理由发起行政诉讼呢?  如果按照你的逻辑,警察需要证明某个行为不存在,那警察永远无法做到。家属说警察打死者还好办,可以验伤。家属要说警察勒索和威胁死者怎么办,你让警察怎么可能证明自己没做?  -----------------------------  pangxie1975
11:32:26  执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意外死亡,执法者无需证明无执法不当行为,因为永远无法做到。你是这个意思吧?  -----------------------------  顶党的费01
11:39:48  我告诉你的是,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某行为事实必须要存在,你才能控告该行为,所以证明该行为事实存在是原告的义务,也是立案的基础。警察没有这个义务,你要告警察打人,首先你要证明警察的确打了。  -----------------------------  你个不懂装懂的法盲瞎告诉啥啊?呵呵,还是我来告诉你吧………  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被执法一方根本无法也无权获取,信息严重不对称,你让原告如何举证?  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举证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采用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说(兼顾合理分担),即在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是处于指控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防卫的法律地位。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应当是不利的。因此,在这种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即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小区监控——坏了,不行!  手机定位信息——删了,不行!  警察执法记录仪——坏了,不行!  更牛逼的是连存储卡也坏了(当然还没通报,我先替北京警察通一下)  比更牛逼还牛逼的是,昨天还能看到各媒体跟进的一堆相关报道,今天打开电脑一看,就只剩下少量的几条新闻,  ——看来这电脑也不行!  但是这届硕士是真行………  结婚纪念日,孩子满月,乘地铁去机场接奶奶的空隙,敢去路边店嫖娼,这勇气,行!  去嫖不说,从晚上8点多到10点多这短短的两个多小时内(距接机还有近1个小时),就完成了嫖娼,付款,逃亡,拒捕,再逃,再捕,不适,抢救,死亡的全过程。这效率,行!  在寸土寸金,物价高昂的帝都,嫖娼只给200块,这节约成本意识,行!  面对已经表明身份的便衣,先逃跑拒捕,再咬伤警察,并打坏所有执法记录仪,这决断,行!  在马上就面临“死亡性身体不适”的情况下  从押解人员手里,在行进车辆中,从后排窜至前排,踢停警车,打开车门,完成二次逃亡,这能力,行!  对了,中间还抽空删了手机中全部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但是,然而,可是不就是拘留罚款这么一点点小破事,您至于嘛?  这是一位怎样牛逼的硕士啊?这届硕士我看行!
  又要挑战全国人民智商了?  真的要跟历史为敌?  
  @pangxie1975
11:35:46  提供你执法行为全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事实证据,并说明其所依据法律,就可以证明你有无执法不当啊?怎么无法证明呢?  -----------------------------  @顶党的费01
11:48:41  你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哪个具体行为事实提出指控?  你要质疑盘问,警察需要解释;你要质疑死者被抓上车,警察也要解释;你要质疑暴力抓逃,警察还是要解释。但你要质疑警察打死者,甚至打死死者,对不起,目前你无法说明这个是行为事实的确存在。警察不用理会。  -----------------------------  不是质疑死亡一定是警察造成的,而是警察有必要向公众证明这个意外死亡事件,自己无责任。毕竟人家雷洋不是100岁,马上就要死了的老头,也不是重症监护室的病患。  这就类似于民事诉讼中高空落物侵权案中,物主要证明自己无责(罪错推定)  类似于行使诉讼中在你的车里发现毒品,当事人也要证明毒品不是自己的(罪错推定)  因为,假定性因果关联太强,你有必要证明自己无责………  无罪推定,在民法和刑法中都有适用范围的,懂了没?
  按照警方说法 是获得了该足疗店涉嫌卖淫的线索 然后在治安支队部署下展开侦察 期间看到雷洋走出该足疗店   只要以上属实 警察就有权对雷洋进行盘查 雷洋如果抗拒 警察就有权将他带走留置  这些实际上不难调查求证 问题是在中国的官场生态之下 即使检方得出了调查结果 有些人也未必愿意相信 一句“官官相护”就可以推翻一切 呵呵
  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  推定的基础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这样的常态联系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这样一种内在联系,即每当一个现象存在,另一个现象应当接着出现。  一个正常的健康成年公民,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涉及肢体密切,剧烈接触),意外身亡。当然可以对当事警察进行有罪推定。而警方有必要证明自己无责………  推定作为一条证据规则,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通称为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
  假如否定罪错推定,警方依据什么对从按摩店出来的人(假如雷从按摩店出来为事实),进行盘查的?这是警察自由裁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罪错推定。  你从按摩店出来,那么假定你接受了性服务………  那么,一个健康的成年人,在警察强制过程中,意外身亡,当然就可以推定此公民身亡与警察执法过程有关。和警察上前盘查理由是一样的嘛——罪错推定。
  @pangxie1975
11:35:46  提供你执法行为全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事实证据,并说明其所依据法律,就可以证明你有无执法不当啊?怎么无法证明呢?  -----------------------------  @顶党的费01
11:48:41  你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哪个具体行为事实提出指控?  你要质疑盘问,警察需要解释;你要质疑死者被抓上车,警察也要解释;你要质疑暴力抓逃,警察还是要解释。但你要质疑警察打死者,甚至打死死者,对不起,目前你无法说明这个是行为事实的确存在。警察不用理会。  -----------------------------  @pangxie-18 12:20:50  不是质疑死亡一定是警察造成的,而是警察有必要向公众证明这个意外死亡事件,自己无责任。毕竟人家雷洋不是100岁,马上就要死了的老头,也不是重症监护室的病患。  这就类似于民事诉讼中高空落物侵权案中,物主要证明自己无责(罪错推定)  类似于行使诉讼中在你的车里发现毒品,当事人也要证明毒品不是自己的(罪错推定)  因为,假定性因果关联太强,你有必要证明自己无责………  无罪推定,在民法和刑法中......  -----------------------------  傻逼,你说这个民事案件成立的前提,是那个导致伤害的物体是从高空掉落的,然后举证责任倒置才需要楼上住户证明掉落物体不是自己家的。  这个案子死因都不明,你指控警察什么?
  我相信 即使尸检结果认定雷洋未受致命性外力伤害 还是会有很多人继续质疑尸检单位故意包庇  司法不独立 平素常见的行政乱作为 导致的公信力缺失 将是本案在民情舆论中无解的根本
  @pangxie-18 12:46:07  假如否定罪错推定,警方依据什么对从按摩店出来的人(假如雷从按摩店出来为事实),进行盘查的?这是警察自由裁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罪错推定。  你从按摩店出来,那么假定你接受了性服务………  那么,一个健康的成年人,在警察强制过程中,意外身亡,当然就可以推定此公民身亡与警察执法过程有关。和警察上前盘查理由是一样的嘛——罪错推定。  -----------------------------  警方盘查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惕和经验本来就是警察职业能力的一部分,是必须给予警察的信任。如果这都不明白,你见过警察在街上抽查身份证吗?  而警察带走死者的行为叫治安传唤,是针对违法嫌疑人的,并不等于传唤对象一定违法,如果嫌疑人不配合,警察可以强制传唤。本案中死者从被被举报的足浴店出来,嫖娼嫌疑很充分。
  @尘砂飞扬
11:41:57  家属的报案书啊,这不是轻易能有的,微博上好象被删,我是随手保存下来的。
你点击看能不能放大了看  -----------------------------  放大不了,网上暂时也没找到,发个大或链接地址,我去下来看看
  @pangxie1975
12:46:07  假如否定罪错推定,警方依据什么对从按摩店出来的人(假如雷从按摩店出来为事实),进行盘查的?这是警察自由裁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罪错推定。  你从按摩店出来,那么假定你接受了性服务………  那么,一个健康的成年人,在警察强制过程中,意外身亡,当然就可以推定此公民身亡与警察执法过程有关。和警察上前盘查理由是一样的嘛——罪错推定。  -----------------------------  @顶党的费01
13:06:32  警方盘查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惕和经验本来就是警察职业能力的一部分,是必须给予警察的信任。如果这都不明白,你见过警察在街上抽查身份证吗?  而警察带走死者的行为叫治安传唤,是针对违法嫌疑人的,并不等于传唤对象一定违法,如果嫌疑人不配合,警察可以强制传唤。本案中死者从被被举报的足浴店出来,嫖娼嫌疑很充分。  -----------------------------  看看这法盲,警察叫执法者,执行法律的人,不依法,任何行为都不能做。  行为可以无理由?哈哈哈,笑死人了。
  可以予知,再过段时间,这事也就这样淡化了,当局和家属也静悄悄的达成了什么协议,网上再处理了些版头,这事就过了,
  健康国家,公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警察是保障公民安全的,对一般公民都采用无罪推定;在顶党的费之国,公权是限制公民权利的,警察是警惕和监督公民的,对一般公民则采用有罪推定………  对公权行为,采用无罪推定;对民权行为,采用有罪推定。  原因是什么,很显然,这不是人民共和国,而是公权之国。
  螃蟹,你煽情也太不理性了。
  @pangxie1975
11:35:46  提供你执法行为全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事实证据,并说明其所依据法律,就可以证明你有无执法不当啊?怎么无法证明呢?  -----------------------------  @顶党的费01
11:48:41  你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哪个具体行为事实提出指控?  你要质疑盘问,警察需要解释;你要质疑死者被抓上车,警察也要解释;你要质疑暴力抓逃,警察还是要解释。但你要质疑警察打死者,甚至打死死者,对不起,目前你无法说明这个是行为事实的确存在。警察不用理会。  -----------------------------  @pangxie1975
12:20:50  不是质疑死亡一定是警察造成的,而是警察有必要向公众证明这个意外死亡事件,自己无责任。毕竟人家雷洋不是100岁,马上就要死了的老头,也不是重症监护室的病患。  这就类似于民事诉讼中高空落物侵权案中,物主要证明自己无责(罪错推定)  类似于行使诉讼中在你的车里发现毒品,当事人也要证明毒品不是自己的(罪错推定)  因为,假定性因果关联太强,你有必要证明自己无责………  无罪推定,在民法和刑法中......  -----------------------------  @顶党的费01
12:47:37  傻逼,你说这个民事案件成立的前提,是那个导致伤害的物体是从高空掉落的,然后举证责任倒置才需要楼上住户证明掉落物体不是自己家的。  这个案子死因都不明,你指控警察什么?  -----------------------------  二货,物体虽从高空落下,但人也可以是在此过程中,自己突然受伤的,也是伤情不明。你指控物主什么呢?
  @两腿之间那点事
10:38:45  这届人民不行了  -----------------------------  你这是打脸啊
  @树懒秋香
13:33:44  螃蟹,你煽情也太不理性了。  -----------------------------  这是靠谱的分析和推断,哪有情绪,非常理性嘛。
  警察盘问需要理由 但并非一定要将理由告知对方 只要是在执行公务并出示证件表明警察身份就可以了
  @pangxie1975
11:35:46  提供你执法行为全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事实证据,并说明其所依据法律,就可以证明你有无执法不当啊?怎么无法证明呢?  -----------------------------  @顶党的费01
11:48:41  你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哪个具体行为事实提出指控?  你要质疑盘问,警察需要解释;你要质疑死者被抓上车,警察也要解释;你要质疑暴力抓逃,警察还是要解释。但你要质疑警察打死者,甚至打死死者,对不起,目前你无法说明这个是行为事实的确存在。警察不用理会。  -----------------------------  法盲,如果是警察打死,就不是质疑和解释这种行政诉讼范畴的了,是刑法范畴。
  @pangxie1975
11:35:46  提供你执法行为全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事实证据,并说明其所依据法律,就可以证明你有无执法不当啊?怎么无法证明呢?  -----------------------------  @顶党的费01
11:48:41  你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哪个具体行为事实提出指控?  你要质疑盘问,警察需要解释;你要质疑死者被抓上车,警察也要解释;你要质疑暴力抓逃,警察还是要解释。但你要质疑警察打死者,甚至打死死者,对不起,目前你无法说明这个是行为事实的确存在。警察不用理会。  -----------------------------  @pangxie-18 13:47:42  法盲,如果是警察打死,就不是质疑和解释这种行政诉讼范畴的了,是刑法范畴。  -----------------------------  傻逼,如果是这个案件中,  如果要行政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如果要刑事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如果要民事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你以为死者家属可以发起刑事诉讼吗?
  @纳兰狗剩0
13:42:27  警察盘问需要理由 但并非一定要将理由告知对方 只要是在执行公务并出示证件表明警察身份就可以了  -----------------------------  在法治国家,这是警察只能盘问其有权盘问范畴内的事情,也就是自由裁量权有范畴。  查看身份证算是一项,但其他的就未见得。比如:你把银行卡密码,告诉我一下……  对方也一定要配合么?显然不见得。  被执法对象有沉默权,有不配合的权利。
  pangxie1975
11:35:46  提供你执法行为全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事实证据,并说明其所依据法律,就可以证明你有无执法不当啊?怎么无法证明呢?  -----------------------------  顶党的费01
11:48:41  你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哪个具体行为事实提出指控?  你要质疑盘问,警察需要解释;你要质疑死者被抓上车,警察也要解释;你要质疑暴力抓逃,警察还是要解释。但你要质疑警察打死者,甚至打死死者,对不起,目前你无法说明这个是行为事实的确存在。警察不用理会。  -----------------------------  pangxie1975
13:47:42  法盲,如果是警察打死,就不是质疑和解释这种行政诉讼范畴的了,是刑法范畴。  -----------------------------  @顶党的费01
13:52:11  傻逼,如果是这个案件中,  如果要行政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如果要刑事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如果要民事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你以为死者家属可以发起刑事诉讼吗?  -----------------------------  二货,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可以以任何诉讼形式诉讼任何人,  怎么?警局是法外之地??呵呵。
  @pangxie1975
11:35:46  提供你执法行为全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事实证据,并说明其所依据法律,就可以证明你有无执法不当啊?怎么无法证明呢?  -----------------------------  @顶党的费01
11:48:41  你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哪个具体行为事实提出指控?  你要质疑盘问,警察需要解释;你要质疑死者被抓上车,警察也要解释;你要质疑暴力抓逃,警察还是要解释。但你要质疑警察打死者,甚至打死死者,对不起,目前你无法说明这个是行为事实的确存在。警察不用理会。  -----------------------------  @pangxie1975
12:20:50  不是质疑死亡一定是警察造成的,而是警察有必要向公众证明这个意外死亡事件,自己无责任。毕竟人家雷洋不是100岁,马上就要死了的老头,也不是重症监护室的病患。  这就类似于民事诉讼中高空落物侵权案中,物主要证明自己无责(罪错推定)  类似于行使诉讼中在你的车里发现毒品,当事人也要证明毒品不是自己的(罪错推定)  因为,假定性因果关联太强,你有必要证明自己无责………  无罪推定,在民法和刑法中......  -----------------------------  @顶党的费01
12:47:37  傻逼,你说这个民事案件成立的前提,是那个导致伤害的物体是从高空掉落的,然后举证责任倒置才需要楼上住户证明掉落物体不是自己家的。  这个案子死因都不明,你指控警察什么?  -----------------------------  @pangxie1975
13:35:06  二货,物体虽从高空落下,但人也可以是在此过程中,自己突然受伤的,也是伤情不明。你指控物主什么呢?  -----------------------------  @顶党的费01
13:47:26  傻逼,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的确是高空掉下来的物体导致的,受害人的确不能对楼上住户提告。  -----------------------------  傻逼,连起诉和胜诉都分不清楚。人家家属既然有理由怀疑,自然有理由诉讼,懂不?
  不要说被执法对象——雷洋死了,就是没死,也没受伤,也没挨打,一样可以起诉警察执法不当。懂了没,小法盲?
  【公权行为(包括执法)为法外之地】——这个,我觉得是问题的核心啊!
  作者:pangxie1975 时间: 13:58:31  二货,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可以以任何诉讼形式诉讼任何人,  -----------------------------------  中国的国情是,  下位法、可以克、上位法,条例、可以抵触法律。  官本位、权力本位。  这是系统问题,也是国民集体潜意识。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黑格尔。  普法、启蒙,  螃蟹,小修士,  靠你自己,会很辛苦的哦。哈哈哈  《新华社评“天路收费”:面对民意张北县政府不能“强词夺理”》  张北县强调收费种类是门票,不是“过路费”,自以为可绕开公路法对收费公路的规定,  实则不然:  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嗯,这里有字大的,俺转过来。  
  规则制定者不受规则束缚,法律是主权者命令。法律不能约束公权行为,只能约束公民行为。
  这个起诉书叙述相当清晰,大伙可以关注这个诉讼进程。  也算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了。
  @pangxie-18 14:23:49  规则制定者不受规则束缚,法律是主权者命令。法律不能约束公权行为,只能约束公民行为。  -----------------------------  现实的法律体系,倒确实是公严民宽的。
  pangxie1975
11:35:46  提供你执法行为全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事实证据,并说明其所依据法律,就可以证明你有无执法不当啊?怎么无法证明呢?  -----------------------------  顶党的费01
11:48:41  你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哪个具体行为事实提出指控?  你要质疑盘问,警察需要解释;你要质疑死者被抓上车,警察也要解释;你要质疑暴力抓逃,警察还是要解释。但你要质疑警察打死者,甚至打死死者,对不起,目前你无法说明这个是行为事实的确存在。警察不用理会。  -----------------------------  pangxie1975
13:47:42  法盲,如果是警察打死,就不是质疑和解释这种行政诉讼范畴的了,是刑法范畴。  -----------------------------  @顶党的费01
13:52:11  傻逼,如果是这个案件中,  如果要行政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如果要刑事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如果要民事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你以为死者家属可以发起刑事诉讼吗?  -----------------------------  @pangxie-18 13:58:31  二货,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可以以任何诉讼形式诉讼任何人,  怎么?警局是法外之地??呵呵。  -----------------------------  傻逼,基本法理都不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带有补偿受害者性质,所以是受害者相关人提起诉讼。而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是国家公诉,现代社会不主张个体进行惩罚,所有只有极少数刑事案件可以自诉,大多数公诉,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  哎,相信你这种法盲肯定也考不清楚行政诉讼的诉讼对象是谁啦。
  纳兰狗剩0:  雷洋从涉嫌卖淫足疗店走出 符合盘查条件 雷洋如抗拒盘查 警察有权带走留置盘查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  这是现在法律实践允许的。  但其实是、旧式专政思想,执法权无限扩大。  我个人认为,  警察有权盘查,但被盘查人、有权不配合。  警察、不必然、有权利、现场拉人。  雷洋的情况,就该属于、不能现场拉人。  原因,可以参照对正当防卫的解释。犯罪进行时,可以防卫。犯罪结束后,不算防卫。  雷洋,已不在、可能犯罪现场。或曰,犯罪结束、终止了。不是、犯罪进行时。这时候抓人,得有逮捕证。
  作者:树懒秋香 时间: 14:31:42   ----------------------------  好久不见。  秋香好!哈哈哈
  作者:树懒秋香 时间: 14:31:42  ----------------------------  @投入8th
14:37:03  好久不见。  秋香好!哈哈哈  -----------------------------  是呵是呵,也同问好!
  作者:树懒秋香 时间: 14:31:42  此案要点在于,警察办案,涉案人员都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  ------------------------  ?
  美媚们也来关天了,说明关天的文攻武卫的风气正在扭转,戾气在下降,精神兮兮日趋变为正常。  君子气正在恢复,理性探讨正在加强。  如果再来点小贩卖卖瓜子香烟茶叶什么的,就更好啦。
  不过从起诉书来看,雷洋是在足浴店外的马路上被便衣警察截查。  而且立即就被屈是“嫖娼”,从雷洋的工作背景和所受教育背景来看,是不可能接受这个被冤罪名的,立即就受到了致命的殴打。  所以是警察越权行事了。  而越权,一向是制度中人最致命、也作死的硬伤。
  雷洋死亡之前只有警察接触并控制他,因此警察有义务配合检方调查,如检发现雷洋属外力伤害致死,警方必须自证无责。对于最初盘查、控制阶段,警方有义务提交手机视频记忆卡等证物,配合检方调查。如检方掌握的证物无法说明警方行为是否合法,不应以非法视之。同时律师的调查权应依法予以充分保障
  pangxie1975
11:35:46  提供你执法行为全过程中,具体行为的事实证据,并说明其所依据法律,就可以证明你有无执法不当啊?怎么无法证明呢?  -----------------------------  顶党的费01
11:48:41  你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哪个具体行为事实提出指控?  你要质疑盘问,警察需要解释;你要质疑死者被抓上车,警察也要解释;你要质疑暴力抓逃,警察还是要解释。但你要质疑警察打死者,甚至打死死者,对不起,目前你无法说明这个是行为事实的确存在。警察不用理会。  -----------------------------  pangxie1975
13:47:42  法盲,如果是警察打死,就不是质疑和解释这种行政诉讼范畴的了,是刑法范畴。  -----------------------------  顶党的费01
13:52:11  傻逼,如果是这个案件中,  如果要行政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如果要刑事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如果要民事诉讼,发起者是谁?对象又是谁?  你以为死者家属可以发起刑事诉讼吗?  -----------------------------  pangxie1975
13:58:31  二货,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可以以任何诉讼形式诉讼任何人,  怎么?警局是法外之地??呵呵。  -----------------------------  @顶党的费01
14:29:31  傻逼,基本法理都不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带有补偿受害者性质,所以是受害者相关人提起诉讼。而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是国家公诉,现代社会不主张个体进行惩罚,所有只有极少数刑事案件可以自诉,大多数公诉,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  哎,相信你这种法盲肯定也考不清楚行政诉讼的诉讼对象是谁啦。  -----------------------------  那不过是法庭控辩角色的分配差异,你丫在荒郊野外被干掉,没人报案公诉个狗屁?  总比你这连起诉和胜诉都分不清楚的蠢货强得多嘛………
  纳兰狗剩0:  警察有权盘问 雷洋有义务表明身份姓名,余外有权沉默 警察有权将其带走留置 雷洋有权继续沉默 警察有权申请延时 最终规定时限必须放人  --------------------------  我们在讨论司法实践、现况,还是司法理想状态?  论实践,我会同意警察的辩护,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办案的。责任实际在即行规则、上峰。  剩下的,就是执法过程的不合规。简单说,就是人死,赔钱。  若理想状态,警察拉人,必须有充足证据,不能是看见雷洋从场所出来,而是看见雷洋给钱、至少。  也即,警察的盘问、滞留权,必须前提、自我约束。  所谓,  随意扣押人、变相扣押人,侵犯公民权。  说的就是这种,  先押人,后搞证据。  这是咱们司法中的、执法权无限扩大的、另一个瘠瘤。  一般派出所的警察同志,会善意地说:  搞误会了。不过,你没事儿去洗脚屋干嘛?哈哈哈
  那几个便衣也傻的,好歹也先问问雷洋的工作单位嘛。  有机构的,不是盲流,就不要乱冤屈人了。
  如检方掌握的证物无法说明警方行为是否合法,不应以非法视之。  ------------------  这就违背了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了,只要不能证明警方行为合法,就属于警方执法失当,虽然不至于认定为非法
  @树懒秋香
13:33:44  螃蟹,你煽情也太不理性了。  -----------------------------  @pangxie1975
13:39:12  这是靠谱的分析和推断,哪有情绪,非常理性嘛。  -----------------------------  @树懒秋香
14:31:42  我不同意从人者那个观念,什么嫖娼不名誉死亡就不需要追责了?咄咄怪事。但是此案要点在于,警察办案,涉案人员都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你跑什么?追捕你势必。此时你在追捕过程中,导致死亡,可能是个事故,也可能是滥法,调查就行了。事先设定警察有罪,未免太过无稽。此事闹得确实无谓。  这完全是一种政治攻势的架势,这是1949年之际某党惯用伎俩,他们当时在人群中高呼的就是“把事情闹大,摊子给他掀翻!”他们是不......  -----------------------------  警察执法,被执法对象才有义务守法。不是说警察不管干嘛,对方都有义务配合,这个差别是根本的。警察是人,他与丫老婆做爱的时候,她老婆不高兴,可以跑的,呵呵。  政治地位决定法律关系,政治上不确定公民主权,法律上,公民就没有主人地位,法律就不是以保障公民人权和自由为目的。政治怎么了?政治乃公众参与之事,共和国,就要人人搞政治,人人以搞政治为荣,以不搞政治为耻………
  作者:回形镳 时间: 14:54:06  而越权,一向是制度中人最致命、也作死的硬伤。   -----------------------------  赞!  现在纠偏的,就是越权中的、系统越权。  体现在个案、个人。  警察也自感冤枉的,一直都这么、执行的。呵呵
  雷洋进入过按摩店么?怎样证明他从按摩店出来后才被警方拦截盘查的?  有无物证?任何视频可以证明雷洋物理上从按摩店门内跨步至门外?有,可以证明。无,则无物证可以证明此事。  至于人证,注意,警方的证言已不可采信,因为其是利益相关方;按摩店内的人员的证词也不可采信,因为在事件发生后他们没有第一时间被置于中立的第三方或具有侦查权的机构控制之下,其受到当事警员的胁迫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存在证据污染的重大嫌疑。  因此首先需要判断雷洋是否进入过按摩店。估计警方做不到。如果警方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其拦截盘查的合理性在哪里?如果缺乏此合理性,可以认为其行为为行政违法,因此其需要承担相应后果。  至于进过按摩店就一定是进行过嫖娼活动的嫌疑人么?这是另一个问题。
  立案书已观。特别扯。
  报案书已观。
  树懒秋香:  是的。没错。  -------------------  那就是公权大于私权,而不是基于、私权咯。呵呵
  作者:回形镳 时间: 14:57:27  那几个便衣也傻的,好歹也先问问雷洋的工作单位嘛。  -------------------------  哈哈哈
  几个当事警察依照上级命令出警,这不属于突发事件,却不携带执法记录仪只拿个摄像机就去办案,这属于违规操作,需要当事警察给出明确的解释,为什么违反条令,必要性是什么,协警不着警服便衣出勤是否合规倒不清楚,这不是刑事案只是治安案件,有必要便衣么?  几个人便衣出警,也不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出现拒绝配合甚至抵制执法的情况是很容易理解的,这几个警察事先心里没数么?
  首先,报案书在雷某是否有嫖娼一节大做文章,不必。  我前面说了,警察办案,教你回局做笔录,你只需服从。这是公民义务,配合警方调查。你跑即在对方追捕过程中。  其他的所有判断,如雷某一定是因为警方没有出示警员文书等节,都属于家属臆测,不当,应等待调查结果。  其三,办案书最后径直提出量刑意见,更属于无稽之谈。  此案尚未进入侦查,如何结论量刑?可笑之极。  没有了。
  作者:pangxie1975 时间: 14:19:27  【公权行为(包括执法)为法外之地】——这个,我觉得是问题的核心啊!   -----------------------------  赞!
  @纳兰狗剩0
14:54:18  ——————————————————————————  国法是严禁任何公权机关,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  你悄悄地来上几手,监督部门看不清楚,就算蒙混过关了。  但这可是致死了人,这么大的证据摆在那,警监部门不可能看不到。
  @纳兰狗剩0
14:54:18  ——————————————————————————  其实警察要控制嫌疑人,上铐就是了。  俩脚还乱蹬,那就一并上了脚镣。  看行政起诉书,是在车内就立即实施了严重殴打——这就不必要了。  是很严重的越权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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