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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科技革新 第三代飞度(FIT)劲酷登场
来源: 作者: 胡明
报道】十大革新科技,点燃两厢车科技风潮。代飞度共推出7种车身颜色供消费者选择,分别是海洋蓝、星光银、新月黄、瑞丽红、塔夫绸白、丝缎银、奥夫特黑。随着中国新生代群体购车需求的爆发式增长,全新的年轻族群正逐渐成为两厢车市的新力军。
领航科技革新 第三代飞度(FIT)劲酷登场
  十大革新科技,点燃两厢车科技风潮。4月19日全国预售,1.5L排量销售价格 7.38万元起
  日,广汽本田隆重举行了以“创
动世界”为主题的2014广汽本田战略新车型先导会,首次联袂发布广汽本田第三代飞度(FIT)、都市轿跑型SUV缤智(VEZEL)以及新歌诗图三款战略新车型。定位为“劲酷两厢车”的第三代飞度(FIT)全面进化并首度亮相,将于今年5月29日正式上市,从4月19日起开始在广汽本田全国特约销售服务店接受预订,销售价格7.38万元起。
  广汽本田执行副总经理郁俊表示:今年是飞度进入中国市场十周年,此次全新换代不仅体现了广汽本田对中国汽车市场年轻化、个性化与多元化潮流的洞察,更展现了广汽本田创新跨越的强大气魄与决心。以极具个性化和潮流气息贴合年轻人购车需求,第三代飞度(FIT)将以同级最先进的十大革新科技重塑两厢车价值标杆,强势回归两厢车市场。
  十大革新科技,点燃两厢车科技风潮
  飞度(FIT)作为最早引领中国两厢车市场的车型,先后推出的两代产品均获得巨大成功。此次全新进化的第三代飞度(FIT),以同级最先进的十大革新科技重塑技术价值标杆,以全方位超越同级别姿态闪亮来袭,再次在两厢车市场掀起引领技术变革的热潮。
  第三代飞度(FIT)拥有的超越同级的十大革新科技包括:Earth Dreams
Technology(地球梦科技)动力总成系统——全新1.5L直喷DOHC
i-VTEC发动机及全新CVT无级变速器、智能屏互联系统、Idle-stop发动机节能自动启停系统、一键启动系统、Exciting H
Design全新设计理念、广角后视摄像显示系统、VSA车辆稳定性控制系统、ESS紧急刹车警示系统、MM理念超大空间,彰显了其从先进到领先的出色魅力。
  劲酷外观
  第三代飞度(FIT)是以“Exciting H
Design”为整体设计理念全新设计。该设计理念于2013年9月正式对外发布,首先应用到第三代飞度车型,把以人为中心的本田M/M理念作为轴心,通过人性化的先进科技(High
Tech)、动感的高张力骨架(High Tension)、触动感官的高质感(High
Touch)展现出富于个性和激情的设计,以超越同级的革新科技魅力实现从“型”到“炫”的完美跨越(三和广本)。采用了Honda最新的家族式前脸设计,第三代飞度(FIT)前格栅更显凌厉和劲酷,前脸更加饱满。侧面运用特有的劲酷刀锋式双腰线设计,在展现第三代飞度(FIT)强健肌体的同时,更带来跃跃欲试的前冲力。更加威武宽大的尾部设计搭配使用LED光源的后尾组合灯,呈现出更高级的质感。更多部位使用一体化构造,前侧部三角窗一体化玻璃构造让车身侧面更加简洁流畅,采用一体化冲压成型技术的后扰流板更极大提高了空气动力性能。
  第三代飞度共推出7种车身颜色供消费者选择,分别是海洋蓝、星光银、新月黄、瑞丽红、塔夫绸白、丝缎银、奥夫特黑。
  劲酷科技
  全“芯”换代的第三代飞度(FIT)采用了与第九代雅阁享有同等技术的发动机及变速箱,首次搭载Honda全新Earth
Dreams Technology(地球梦科技)引擎。采用最新型1.5L 直喷DOHC
i-VTEC发动机,第三代飞度(FIT)最大功率达96kW/6600rpm,最大扭矩为155N
m/4600rpm,出色的动力表现远超同级,并实现百公里仅5.3L的同级别车型最低油耗。全新CVT无级变速器带来有力的加速和超级平顺的转挡,并通过G-design
Shift带来畅快而动感的驾驶感受(三和广本)。Idle-stop发动机节能自动启停系统更进一步提升了节油水平。
  同时第三代飞度(FIT)更全面刷新底盘系统,采用新几何形状的麦佛逊式前悬挂以及高刚性的后扭力梁式半独立悬挂,前后悬挂均采用了稳定杆,获得优异的响应性能及操控稳定性。第三代飞度采用ACE高级兼容性车身结构,以C-NCAP五星级以上的碰撞标准打造,使得第三代(FIT)更实现同级高水平的安全碰撞性能。同时第三代飞度(FIT)拥有VSA车辆稳定性控制系统、ESS紧急刹车警示系统,极大的保障了行车的安全性,智能四探头倒车雷达,以及标准、广角、俯视三种视图的广角后视摄像显示系统更是为停车时提供极为便利的预警提示。
  第三代飞度(FIT)使用超大7英寸触摸高清电容屏,通过智能屏互联系统可轻松实现同步智能手机的导航、影音、阅读、游戏等功能。通过兼容Siri语音服务,更可在不分散驾驶者注意力的同时轻松实现接听电话、口述短信、查找方向等功能。
  在诸多科技配置中,广角后视摄像显示系统、智能屏互联系统、VSA车辆稳定性控制系统、Idle-stop发动机节能自动启停系统等科技都是该级别车型首次搭载,很多技术配置甚至超越部分A
级车的配置标准(三和广本)。同时,1.5L车型、7.38万起的预售价格,让消费者可以更轻松的享受到各项科技配置带来的愉悦驾乘感受。
  劲酷空间
  第三代飞度(FIT)延续了Honda独创的MM理念,即人乘坐的空间最大化(MAX)、机器占用的空间最小化(MIN),营造出两厢车史无前例的宽适空间。MM理念作为Honda独有的革新技术,通过对汽车零部件位置的优化,实现内部空间的最大化及合理化,创造出远超同级别的舒适内部乘坐环境。
  第三代飞度车身长度达到4065mm,对比第二代产品增加了165mm,轴距从2500mm增加为2530mm,实现了极为优异的后排腿部空间,可媲美更高级别轿车。内饰方面,高亮度的银色喷涂搭配多种高质感材料,实现了细节到位的高品质表现。人性化设计的储物空间极大地提升了空间使用便利性,Magic
seat魔法座椅更为车主提供了四种“超级座椅”模式和三种“超级行李厢”模式,可通过简单的一键式座椅放倒或复位调整,实现空间纵深、高度和宽度的最大化。
  新生代价值典范,尽显科技锋芒
  作为继雅阁之后Honda第二款全球战略车型,飞度(FIT)堪称全球小型车中的佼佼者,516万辆的全球销量足以证明其市场号召力。飞度(FIT)在中国两厢车市场发展史上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三和广本)。十年前,飞度(FIT)开拓并引领中国两厢车市,迅速得到了广大都市年轻精英们的认同和追捧,形成了由飞度(FIT)车主、改装发烧友、粉丝组成的飞度(FIT)族群。从“动感飞度
飞扬生活”到“享我所想”,飞度(FIT)一直秉持“个性时尚、创新活力”的品牌形象,在年轻层中收获极高的人气与喜爱。
  随着中国新生代群体购车需求的爆发式增长,全新的年轻族群正逐渐成为两厢车市的新力军。他们充满了时尚活力,也追求个性与分享。第三代飞度(FIT)正是为他们专属打造,全面满足充满“个性创造力”的新年轻层的购车需求(三和广本)。第三代飞度(FIT)搭载地球梦科技动力系统,同时拥有诸多革新技术,配合炫酷的外观设计与潮流装备,将给予新生代群体前所未有的使用体验。
  在产品革新上火力全开,第三代飞度(FIT)在年轻族群营销方面也是不遗余力,将作为2014中国好声音官方唯一指定用车,并推出“飞度特约
直通中国好声音”活动,为年轻人独家专属打造直通中国好声音网络平台,目前广汽本田全国特约销售服务店“微视”报名也已同步启动。同时为贴近年轻族群的消费方式,广汽本田正全力打造天猫旗舰店,将于近期上线,作为引领潮流的时尚座驾,第三代飞度(FIT)将成为广汽本田“试水”电商平台的首款主打车型。
  立足中国十年,飞度(FIT)时刻洞察中国汽车市场年轻化、个性化与多元化的潮流。第三代飞度(FIT)更是准确捕捉年轻群体极富个性和潮流的气息,不断改变及提升,以最前瞻的设计、配置及技术贴合年轻人用车需求。第三代飞度(FIT)的横空出世,为两厢车市场注入了一股强劲的活力,势必为充满个性创造力新年轻层群体带来更多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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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扬酷、梁正强、卢杨博、谭宝林、卢家齐、卢家边、邓怀国、郑秀山、冯伙仙、柯建新、卢显号、卢美要、卢家孟、卢扬棍、廖晓堂、张众、黄汝安、林绍旋、林举胜、邓李桓、卢显认、卢自由、郑昌勇、林元华、卢四喜、蔡达勇、谭宗亦、黄国绍、谭健康、梁惠林、柯大柏、卢杨豹、陈华昌、陈富记、蔡兴和、林计珠诉林五甫、黄殿全、廖岳辉、河源市飞龙船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江明航运疏浚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卢扬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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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华昌。
  原告:陈富记。
  原告:蔡兴和。
  原告:林计珠。
  上列36位原告的代表人:林绍旋。
  上列36位原告的代表人:卢杨豹。
  上列36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蓝敏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36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五甫。
  被告:黄殿全。
  被告:廖岳辉。
  被告:河源市飞龙船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堤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时好,总经理。
  上列4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安静,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4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莹,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江明航运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长堤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马沛根,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胜创,该公司职员。
  原告卢扬酷、梁正强、卢杨博、谭宝林、卢家齐、卢家边、邓怀国、郑秀山、冯伙仙、柯建新、卢显号、卢美要、卢家孟、卢扬棍、廖晓堂、张众、黄汝安、林绍旋、林举胜、邓李桓、卢显认、卢自由、郑昌勇、林元华、卢四喜、蔡达勇、谭宗亦、黄国绍、谭健康、梁惠林、柯大柏、卢杨豹、陈华昌、陈富记、蔡兴和、林计珠诉被告林五甫、黄殿全、廖岳辉、河源市飞龙船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飞龙公司)、广州市江明航运疏浚有限公司(下称江明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并于同日及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卢扬酷等36位原告的代表人林绍旋、卢杨豹以及委托代理人蓝敏生、杨志,被告黄殿全、廖岳辉,被告林五甫、黄殿全、廖岳辉、飞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安静、向莹,被告江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卫民、刘胜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扬酷等36位原告诉称:日,被告林五甫所属“浙玉机639”轮、被告黄殿全所属“桂平南货3232”轮、被告廖岳辉所属“粤航工09”轮、被告飞龙公司所属“粤河源货1378”轮以及被告江明公司所属“粤广州工0031”轮在广东阳江港避“黑格比”台风期间,发生走锚而进入原告的养殖区,触碰原告的养殖物及养殖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834,653元,其中渔排损失7,884,465元,水产损失14,950,188元。原告系合法用海和养殖,已向法庭提交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且原告的养殖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原告对渔排和养殖物的合法权益,因而原告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船舶抛锚于渔排的东南方向,台风期间船舶向西北方向走锚,台风由开始的东北风顺时针转为南风,风向为西北方向即向港里吹,渔排不可能从港口向锚地方向漂移,被告亦无证据证明渔排向锚地方向漂移触碰船舶,故应合理推定船舶走锚触碰了渔排。海事部门所作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询问笔录表明,“浙玉机639”轮、“桂平南货3232”轮、“粤航工09”轮、“粤河源货1378”轮的船员均承认船舶走锚,而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粤广州工0031”轮的位置离岸很近,该轮已闯进渔排中。原告的渔排是紧挨着的,其中一个渔排受到撞击、挤压,必然使其他渔排受到严重影响,并将导致养殖物严重缺氧,在无法得到及时抢救的情况下,全损不可避免。阳江海域港口外的渔排受台风的影响比在港口内的原告渔排更大,但他们的损失远小于原告的损失,说明被告船舶触碰渔排与原告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次事故不构成不可抗力,被告船舶的行为具有非法性,“浙玉机639”轮抛出的锚链不足,加抛锚链不及时,备车抗风的时间过晚;“桂平南货3232”轮走锚之前抛出的锚链不够;“粤航工09”轮的锚机被海水打湿即不能使用,说明船舶不适航;“粤河源货1378”轮、“粤广州工0031”轮拒不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应对其作出不利的推定,认定其在船舶走锚方面存在过失。事故发生后,阳江海事部门调查不及时,调查询问的人数太少且询问内容过于简单,调取材料严重不足,对船员的过错未进行客观分析,未对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进行询问,严重影响了调查报告的客观真实性,且触碰事故发生后,原告曾与阳江海事部门发生冲突,可能影响后者的公正立场,故阳江海事部门的海事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触碰事故为不可抗力的依据。原告不否认,每个渔排均被涉案五艘船舶直接触碰的可能性极小,但由于原告的渔排在养殖区内都是互相连接、互为依存的,即使最外围一个渔排受损,也将导致最内层的渔排因挤压、牵扯或碰撞而受损,这种受损与五艘船舶中的一艘或者多艘船舶的过失走锚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说原告不能确定被告的某一艘船舶具体触碰了某几个渔排,但原告是作为一个整体提出索赔,事发当时养殖区内任何一个受损渔排的侵权人必定是被告当中的一人或数人,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定五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是由于上述船舶锚地选择不慎、防走锚等抗台措施采取不及时且措施不当造成的,各被告应根据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体恤原告方在事故后的生活困境,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834,653元及其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卢扬酷等36位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事故现场照片,拟证明被告所属船舶与原告渔排发生触碰;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对触碰事件存在过错;3、相关媒体报道,拟证明原告遭受巨大损失;4、卢扬酷委估一个全新渔排评估报告书,拟证明原告损失数额;5、卢扬酷委托的金昌鱼评估咨询报告书,拟证明原告的损失;6、阳江市江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以及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水产技术推广站的证明,拟证明原告遭受损失的渔排数量;7、阳江港海图,拟证明原告养殖区与锚地的位置。经法庭准许,原告于日第二次开庭时,向法庭补充提交了卢扬酷、卢美要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卢扬棍、张众、邓李桓、卢显认、林元华、卢扬豹、邓怀国、卢显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被告林五甫辩称:卢扬酷等36位原告若不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则不是合法养殖户,不是适格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林五甫的“浙玉机639”轮走锚、进入原告养殖区触碰了原告渔排,实际该轮仅对阳西县的关则林所属的部分渔排发生触碰,双方已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且已补偿关则林28,000元。原告应对船舶触碰其渔排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渔排的价值、水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和价值等,否则,损害结果不明确,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讼争事件发生于“黑格比”强台风登陆阳江港期间,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诉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法庭驳回卢扬酷等36位原告对被告林五甫的起诉。
  被告林五甫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日的调解协议书,拟证明林五甫所属“浙玉机639”轮没有与原告渔排触碰,且被告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黄殿全辩称:其所属的“桂平南货3232”轮抗风措施、防走锚措施及时,没有不当,台风后的位置为阳江港3号锚地第二个红色浮标西南800米处,仍在阳江港口区域内。船舶走锚、渔排走位以及相互触碰,纯属“黑格比”超强台风这一不可抗力所造成。卢扬酷等36位原告中,有26人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有2人仅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有8人取得了两证,但海域使用权证书是事故发生后取得的。原告的渔排养殖非法,非法财产不应受法律保护。阳江市阳光资产评估事务所没有海事方面财产的专业评估资格,且该所2008年度、2009年度没有年检,其作出的资产评估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被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被告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6位原告不能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而应分别起诉,法院合并审理,原告起诉在程序上不合法。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应举证证明具体是谁损害了谁的渔排,损害数额是多少,避台措施不当与台风直接造成的损害各是多少,各个被告各自应承担多少责任等,但原告均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诉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卢扬酷等36位原告对被告黄殿全的起诉。
  被告黄殿全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拟证明“桂平南货3232”轮适航。
  被告廖岳辉辩称:其所属的“粤航工09”轮在台风后的位置为北纬21°42.313′,东经111°48.059′,船舶走锚但仍然在一号锚池内,是渔排被台风吹走触碰了“粤航工09”轮。“黑格比”超强台风属不可抗力,造成了船舶走锚、渔排走位以及相互触碰,“粤航工09”轮防走锚措施及时,没有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规定,原告在港口内的渔排养殖是非法的。阳江高新区平冈镇水产推广站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且不具备证明资格。以原告卢扬酷为例,在损失评估报告中记载,其养殖证上的面积为450平方米,而受损渔排的面积却为1,000平方米,二者不符;按照原告提供的标准网箱和另外的网箱规格550厘米乘以550厘米计算,无论如何也不会得出1,000平方米的整数受损面积。本案诉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法庭驳回卢扬酷等36位原告对被告廖岳辉的起诉。
  被告廖岳辉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拟证明“粤航工09”轮适航;2、航海日志,拟证明“粤航工09”轮按章操作,不存在抗台措施不及时和不当的情况;3、阳江港海图,拟证明“粤航工09”轮在台风前、后均在锚池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飞龙公司辩称:其所属的“粤河源货1378”轮在台风后的走锚位置为阳江港三号锚地第二个红色浮标西南800米处,仍在阳江港口区域内。该轮的抗台风、防走锚措施及时,未有不当,船舶走锚、渔排走位以及相互触碰,纯属超强台风“黑格比”的结果,应根据不可抗力原则免责。在36位原告中,有8人取得了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另有2人仅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其余26人没有取得合法证书。该拥有双证8人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是阳西县渔业养殖管理部门事后发放的,而触碰事故是在阳西县渔业养殖管理部门没有行政管辖权的阳江港区内,故发证单位无权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该8人的渔排要么是被台风吹进港区与船舶触碰,要么是没有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海域进行养殖。无论哪种情况,均属于非法养殖。本案诉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法庭驳回卢扬酷等36位原告对被告飞龙公司的起诉。
  被告飞龙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拟证明“粤河源货1378”轮适航。
  被告江明公司辩称:日1238时,我公司所属的“粤广州工0031”轮即与拖轮联系,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江港口海事处(下称阳江港口海事处)推介的锚地防台,所选锚泊位置是北纬21°42.192′,东经111°48.576′,距原告所称渔排所在三号锚地直线距离约2海里。我轮进入锚地后即抛下二门船首平行锚,重量分别为2,050千克和1,650千克,放出左右船首锚链各达150余米,而船舶检验证书簿仅要求配备左右船首锚各1,000千克。随着风力的增大,我轮又加抛一门1,650千克的锚。由于选择锚地适宜,防台措施及时、得当、有效,“粤广州工0031”轮没有发生走锚触碰渔排的事故。我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轮在阳江市阳西电厂附近水域独立从事水工作业,与本案其他被告不存在合作、联营等关系,在防抗“黑格比”强台风期间独立采取措施,不存在任何侵害原告权利的任何故意或过失,我方的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应与本案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占据港内水域非法养殖,阳江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强制搬迁,且有关损失是不可抗力的结果。请求法庭驳回卢扬酷等36位原告对被告江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明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注册资料,拟证明江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拟证明“粤广州工0031”轮适航以及船舶国籍、所有人、经营人的情况;3、购买铁锚、钢丝绳收据,拟证明船锚重量、系锚的钢丝绳直径超过船舶检验证书的要求;4、航海日志,拟证明“粤广州工0031”轮防台措施及时、适当、有效;5、阳江港海图,拟证明船舶选择锚地适宜。
  本院应卢扬酷等36位原告及被告廖岳辉的申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江海事局(下称阳江海事局)及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取了以下证据材料:1、日阳江海事局关于对阳江港防台锚地船舶触碰渔排、蚝排情况调查的报告;2、日粤阳海事[2005]24号关于搬迁阳江救助基地和海巡基地前沿水域渔排的通知;3、日阳江港口海事处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4、日以及10月22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第46号、第51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经质证,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本身是真实合法的,可以作为本案证据采信。但各证据的内容及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需根据庭审情况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日0140时至0400时,第14号强台风“黑格比”正面袭击广东省阳江市,持续风力12级至15级,阵风16级;特大暴雨;浪高4至5米;能见度小于100米。
  (一)关于被告林五甫所属“浙玉机639”轮的案件事实
  根据阳江港口海事处工作人员赖小华、张开伟、李大志对被告林五甫所属“浙玉机639”轮船长徐合标、大副叶永科的调查,该轮装载罗纹钢约1,050吨自福州至阳江,在日卸完货后,于1640时许在北纬21°42.289′,东经111°48.611′抛锚避风,因与其他船舶较近,在一小时后重新调整了锚位,新锚位北纬21°42.302′,东经111°48.679′。在锚泊位置的西南偏西方向约400米至500米处有很多渔排。船舶最初抛4节锚链,台风期间抛5节锚链。当晚12时至第二天凌晨2时左右,“浙玉机639”轮走锚,其右舷中部位置与旁边的一艘船舶发生碰撞,虽经动车顶风,但船舶仍继续向南走锚。至9月24日凌晨6时许,船长发现船舶左舷与渔排发生了触碰。此时风力变小,船舶不再走锚,且船锚与渔排的绳网缠绕。8时许,在割断了3根渔排的绳子后,船舶才能离开。
阳江港口海事处赖小华、李大志于日1500时对“浙玉机639”轮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轮左舷船尾正对驾驶室门的下部,距吃水线1米左右以上的位置(即机舱前部)有两处碰撞痕迹,破洞一个约0.15平方米,右舷船中主甲板舷墙长约10米被压塌,右舷船尾封舱尾板转角处有一破洞。
  日,被告林五甫与关则林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书,记载:在日“黑格比”超强台风中,因风力大,“浙玉机639”轮漂向停在丰头沙屋村海边的关则林渔排,发生触碰,造成渔排部分损坏,且在抗风过程中,该轮为了保护自己,被迫斩断关则林渔排的锚缆12支。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由“浙玉机639”轮向渔排方作一次性补偿28,000元,并已于12月5日履行赔偿手续,关则林从船东林五甫处领取赔偿金28,000元。此次台风,“浙玉机639”轮再没损坏其他渔排,关则林可以作证。
  (二)关于被告黄殿全所属“桂平南货3232”轮的案件事实
  “桂平南货3232”轮于日建造完工,钢质甲板货船/集装箱船,船舶总长51.95米,船宽14米,型深3.6米,船舶所有人为黄殿全,经营人为广西平南县水运第二公司。该轮持有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准予航行A级航区。
  根据阳江港口海事处工作人员李大志、赖小华对被告黄殿全的调查,日中午,“桂平南货3232”轮驶入阳江港丰头渡口斜对开300米附近水域抛锚,1530时许,移泊到14号标向外数出第二个红色浮筒80米前抛锚。在台风来临前,已检查了主机、锚缆、锚机,加固了船上的空气压缩机组、发电机组和电箱电缆设备,并召集船员开会,安排防台风值班工作。2200时许,在已抛左锚的基础上,再抛右锚,锚链75米左右,呈八字锚。9月24日凌晨2时左右,风力达12级以上,东北风,船舶开始向西南方向走锚,为此,船舶将锚链放长到130米左右,开两台车顶风,船舶不再走锚。凌晨4时许,风向转为西南风,风力达16级,船舶又开始向北走锚达100多米,船舶距渔排4至5米,并钩住了渔排的缆绳。上午11时许,发现船舶尾部有很多蚝桩。下午2时左右,试图起锚,但发现钩住渔网角,就停止起锚并放回水中。
  阳江港口海事处赖小华、李大志于日1600时对“桂平南货3232”轮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轮停靠在阳江港丰头岛附近水域的蚝排边上,与“粤河源货1378”轮并靠一起,两轮四周均有蚝桩,船首方向约30米的地方有一个保持完整的渔排。
  (三)关于被告廖岳辉所属“粤航工09”轮的案件事实
  “粤航工09”轮于日建造完工,系钢质工程船,总长27.50米,船宽11.80米,型深2.30米,船舶所有人为廖岳辉,经营人为汕头市华盛工程船舶租赁有限公司。该轮持有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准予航行沿海航区作工程船用。
根据阳江港口海事处工作人员李大志、赖小华对“粤航工09”轮水手及船上工作负责人孙捷龙、船长张汉临、船上的起重机驾驶员张钦宗、船员王水雄的调查,“粤航工09”轮于日到阳江港救助基地码头施工打桩,9月23日“黑格比”台风来之前的船位是北纬21°42.310′,东经111°48.323′。下午1500时许,船舶离开工地到北纬21°42.311′,东经111°48.315′抛锚避风,在船首抛了两个锚,锚由一条钢丝缆和一条约10厘米粗的尼龙缆带着抛到海里,约100米长。船头距离渔排约500米,左舷离渔排约600米,船后及右舷无渔排。9月24日0时许,开两台主机顶风,凌晨0200时,刮北风且风浪太大,机舱、驾驶台和起居室开始进水,左螺旋桨打到不明物体后熄火,主机不能启动,约5分钟后船舶开始走锚;在下两个备用锚的过程中,因锚机被海浪打湿,锚链仅下了20米至30米。船舶进水严重,遂向海事局求救,后来风浪变小,船舶才免于沉没。走锚后离原来的位置约600米。凌晨5时许,风向转为南风,“粤航工09”轮再度走锚,并与“广达”轮的锚缠绕,两轮一起走锚,在阳西丰头岛附近海域即北纬21°42.313′,东经111°48.059′的位置停下来。凌晨6时许发现有一个渔排从北面压过来,压在“粤航工09”轮的旁边。
  阳江港口海事处赖小华、李大志于日0900时对“粤航工09”轮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轮停在丰头岛对开附近海域,即北纬21°42.313′,东经111°48.059′,在该轮左舷船尾方向距离几米远处有两个破损的渔排。
  (四)关于被告飞龙公司所属“粤河源货1378”轮的案件事实
  “粤河源货1378”轮于日建造完工,系钢质混合骨架式甲板货船,总长52米,船宽12.30米,型深3.60米,船舶所有人为飞龙公司、黄殿全,经营人为飞龙公司。该轮持有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准予航行A级航区作甲板货船用。
  根据阳江港口海事处工作人员李大志、赖小华对“粤河源货1378”轮值班驾驶员卢北杨的调查,“粤河源货1378”轮于日2000时左右到达阳江港避风,在阳江港3号锚地附近从里向外数出第二个红色浮筒前方偏右约100米至200米附近水域抛锚。9月24日0200时许,船舶发生走锚,经加锚加车顶风,仍无法控制船舶,继续走锚。天亮后发现船舶压入了靠近丰头岛的蚝排场内,起锚时发现有条缆绳扣在锚链上,船压在蚝排上,船舶不再起锚而停在原来的位置。船舶与蚝排触碰的位置是第二个红色浮筒对开向丰头岛方向西南方,目测约800米处。9月25日0800时起锚,清理锚链时发现锚钩上有渔网,经清理,渔网掉入海中。
  阳江港口海事处赖小华、李大志于日1600时对“粤河源货1378”轮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轮停靠在阳江港丰头岛附近水域的蚝排场边上,与“桂平南货3232”轮并靠在一起,两轮四周都有蚝桩,船首方向约20米处有一个保持完好的渔排。
  (五)关于被告江明公司所属“粤广州工0031”轮的案件事实
  “粤广州工0031”轮于日建造完工,系钢质工程船,总长39.80米,船宽13.50米,型深2.70米,船舶所有人为刘胜创,经营人为江明公司。该轮持有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准予航行沿海航区作工程船用。
  根据阳江港口海事处工作人员刘兴志、李大志对“粤广州工0031”轮船长刘礼、水手梁腾云的调查,“粤广州工0031”轮于日1200时左右进入阳江港避风,台风期间该轮没有发生走锚,没有与渔排、蚝排发生触碰事故。
  阳江港口海事处赖小华、李大志于日1500时对“粤广州工0031”轮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轮停靠在阳江港丰头岛附近水域的蚝排场边上,该轮的左舷船旁有两组破损的渔排。
  日,阳江海事局向阳江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阳江港防台锚地船舶触碰渔排、蚝排情况调查的报告,记载:日1200时,阳江海事局辖区所有在港船舶均按要求进入了防台锚地。9月24日0350时,强台风“黑格比”中心距阳江约40公里,海面持续风力达15级,阵风16级。在阳江港防台锚地避风的船舶均采取抛下双锚、备妥主机等措施抵御台风。防台船舶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但仍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走锚情况。在阳江港内及附近水域的200多个渔排和蚝排,同样不可避免地遭遇了该超强台风的正面袭击并受到严重损害。9月25日,我局按照职责,对在港的24艘船舶(中国籍船舶23艘,外国籍船舶1艘)开展了海事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当时在港的24艘船舶均能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抛双锚及备妥主机等措施加强值班进行防台,没有发现操作不当等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粤广州工0031”轮等20艘船舶与养殖渔排、蚝排发生触碰;作为渔排及蚝排养殖户,也未能提供因船舶走锚触碰渔排、蚝排造成损失的任何有效证据。根据对“浙玉机639”轮、“桂平南货3232”轮、“粤航工09”轮、“粤河源货1378”轮等4艘因走锚触碰渔排及蚝排船舶的调查,该4艘船舶当时均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只是由于风力远远超过船舶抗风能力,无法阻止走锚,船舶触碰渔排及蚝排完全是超强台风导致的不可抗力的结果,不是任何疏忽行为造成的。9月24日和9月30日,多名养殖户聚集阳江港口海事处,要求立即扣留在港所有船舶责令赔偿,尽管海事处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说明和解释,养殖户却不听劝阻,反而在海事处实施打砸行为,造成海事处办公设施全部损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阳江港的港章已明确不准许在阳江港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活动。阳江港内的渔排、蚝排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亦未取得渔业部门批准许可,对此,阳江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已多次发文要求强制搬迁,但阳江港区内的养殖活动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日渐增多,有的已侵占到防风锚地、进出港航道附近海域,近年来多次发生渔民与港口施工单位、进出港船舶的纠纷,严重妨碍港口及阳江市的经济发展。
  阳江市人民政府于日召开了关于水产养殖户聚众冲击阳江港口海事处事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明确了阳江港池及锚地范围内设置网箱养殖是非法行为,应予清理,但考虑到属于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如先有网箱后有锚地、先有锚地后有网箱等,搬迁问题应由市有关部门作出搬迁规划方案,引导渔民将网箱搬入新址。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4,即阳江市阳光资产评估事务所阳资评报字[2009]第22号卢扬酷委估一个全新渔排评估报告书,记载:评估目的是为委估一个全新渔排(水面面积342.25平方米)用于核实价值提供参考依据,评估范围与评估对象为卢扬酷的一个全新渔排(水面面积342.25平方米),委估的渔排即浮动式网箱占用养殖水域面积450平方米,规格为长1,850厘米,宽1,850厘米,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是在用价值,即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评估基准日为日,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结论:总值取整为143,500元,每平方米水面渔排造价取整为419元。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5,即阳江市阳光资产评估事务所阳资评报字[2009]第23号卢扬酷委托放养于1,850厘米乘1,850厘米渔排的金昌鱼评估咨询报告书,记载:评估目的是为确定委估资产咨询价值提供参考依据,评估范围与对象是卢扬酷委托评估放养于1,850厘米乘1,850厘米渔排(包含550厘米乘550厘米乘500厘米的箱体9个)的金昌鱼,养殖水体按1,361立方米计,鱼的体重和单价按市场非活鲜计,鱼体重为每尾250克以上,产量按每立方米10千克计,委估金昌鱼的总重量为13,610千克,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是预测投资价值,评估基准日为日,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评估咨询结论为金昌鱼价值272,200元。
  上述两份评估报告的评估项目负责人均为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林建斌,评估报告复核人均为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陈颖,评估报告提交日期均为日。阳江市阳光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记载:资产评估范围是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该事务所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资产评估业务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帐务设置;中介资产评估服务。该营业执照年度年检栏载明2005年、2006年、2007年在阳江市工商局进行了年检。
  日,阳江市江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出具一份证明,记载:日台风“黑格比”登陆阳江港期间,部分在港避风的船舶出现走锚情况,触碰了当地养殖户的网箱,造成了网箱及所养殖水产的损失。根据收集的灾情统计,损失包括梁正强等36户共94个网箱(渔排),养殖面积18,800平方米。该证明所附的各养殖户受损网箱(渔排)情况记载:梁正强损失网箱1个,养殖面积200平方米;卢扬棍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卢四喜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卢杨博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廖晓堂损失网箱1个,养殖面积200平方米;蔡达勇损失网箱1个,养殖面积200平方米;谭宝林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张众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谭宗亦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卢家齐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黄汝安损失网箱1个,养殖面积200平方米;黄国绍损失网箱1个,养殖面积200平方米;卢家边损失网箱1个,养殖面积200平方米;林绍旋损失网箱3个,养殖面积600平方米;谭健康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邓怀国损失网箱5个,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林举胜损失网箱5个,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梁惠林损失网箱1个,养殖面积200平方米;郑秀山损失网箱4个,养殖面积800平方米;卢扬酷损失网箱5个,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柯大柏损失网箱1个,养殖面积200平方米;冯伙仙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邓李桓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卢杨豹损失网箱6个,养殖面积1,200平方米;柯建新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卢显认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陈华昌损失网箱5个,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卢显号损失网箱1个,养殖面积200平方米;卢自由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陈富记损失网箱4个,养殖面积800平方米;卢美要损失网箱11个,养殖面积2,200平方米;郑昌勇损失网箱1个,养殖面积200平方米;蔡兴和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卢家孟损失网箱3个,养殖面积600平方米;林元华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林计珠损失网箱3个,养殖面积600平方米。共计损失网箱94个,养殖面积18,800平方米。
  日,阳江高新区平冈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出具了一份证明,除印章外,与阳江市江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证明完全相同。
  江府(海)养证[2002]第Q077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水域滩涂使用者卢扬酷,住址阳西县程村镇新光村委会根竹山26巷16号,水域滩涂位置座落于平冈镇蒲壳山海湾,总面积450平方米,用于网箱养殖鱼类,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于日发证,核准使用期限为日至日。
  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388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水域滩涂使用者邓怀国,住址阳江市江城区桔子东路K1604号,水域滩涂位置座落于程村湾海域,总面积0.065公顷,东至北纬21°43′25.0500〞,东经111°47′10.8024〞,西至北纬21°43′25.5072〞,东经111°47′09.6468〞,南至北纬21°43′24.7080〞,东经111°47′10.0428〞,北至北纬21°43′25.8132〞,东经111°47′10.4496〞,用于网箱养殖,阳西县人民政府于日发证,核准使用期限为日至日。日,阳西县海洋与渔业局签发国海证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邓怀国,开放式养殖用海之网箱养殖,用海面积0.065公顷,四至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记载,批准使用终止日期日。
  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385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水域滩涂使用者卢显号,住址阳西县程村镇新光村委会根竹山村西一巷3号,水域滩涂位置座落于程村湾海域,总面积0.011公顷,东至北纬21°43′28.5636〞,东经111°47′12.2424〞,西至北纬21°43′28.6176〞,东经111°47′11.6664〞,南至北纬21°43′28.3764〞,东经111°47′11.9184〞,北至北纬21°43′28.8192〞,东经111°47′11.9976〞,用于网箱养殖,阳西县人民政府于日发证,核准使用期限为日至日。日,阳西县海洋与渔业局签发国海证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卢显号,开放式养殖用海之网箱养殖,用海面积0.011公顷,四至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记载,批准使用终止日期日。
阳西府(海)养证[2002]第Q068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水域滩涂使用者卢美要,住址阳西县程村镇新光村委会根竹山村,水域滩涂位置座落于江城区平冈镇蒲壳山海湾,总面积1,200平方米,用于网箱养殖鱼类,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于日发证,核准使用期限为日至日。
  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386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水域滩涂使用者卢扬棍,住址阳西县程村镇新光村委会根竹山村中十五巷16号,水域滩涂位置座落于程村湾海域,总面积0.044公顷,东至北纬21°43′27.6672〞,东经111°47′11.4938〞,西至北纬21°43′27.8652〞,东经111°47′10.3560〞,南至北纬21°43′27.3252〞,东经111°47′10.9608〞,北至北纬21°43′28.2072〞,东经111°47′10.8708〞,用于网箱养殖,阳西县人民政府于日发证,核准使用期限为日至日。日,阳西县海洋与渔业局签发国海证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卢扬棍,开放式养殖用海之网箱养殖,用海面积0.044公顷,四至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记载,批准使用终止日期日。
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431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水域滩涂使用者张众,住址阳西县织簧镇奋兴居委会奋兴路牛坡巷12号,水域滩涂位置座落于程村湾海域,总面积0.023公顷,东至北纬21°43′15.0924〞,东经111°47′14.0568〞,西至北纬21°43′15.5820〞,东经111°47′13.5168〞,南至北纬21°43′15.0708〞,东经111°47′13.5348〞,北至北纬21°43′15.5892〞,东经111°47′14.0244〞,用于网箱养殖,阳西县人民政府于日发证,核准使用期限为日至日。日,阳西县海洋与渔业局签发国海证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张众,开放式养殖用海之网箱养殖,用海面积0.023公顷,四至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记载,批准使用终止日期日。
  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401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水域滩涂使用者邓李桓,住址阳西县程村镇豪光村委会长迳村九巷9号之一,水域滩涂位置座落于程村湾海域,总面积0.022公顷,东至北纬21°43′34.0104〞,东经111°47′04.9632〞,西至北纬21°43′34.2840〞,东经111°47′04.2576〞,南至北纬21°43′33.8304〞,东经111°47′04.4376〞,北至北纬21°43′34.4100〞,东经111°47′04.7688〞,用于网箱养殖,阳西县人民政府于日发证,核准使用期限为日至日。日,阳西县海洋与渔业局签发国海证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邓李桓,开放式养殖用海之网箱养殖,用海面积0.022公顷,四至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记载,批准使用终止日期日。
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399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水域滩涂使用者卢显认,住址阳西县程村镇新光村委会根竹山村沙岗头6号,水域滩涂位置座落于程村湾海域,总面积0.041公顷,东至北纬21°43′34.8132〞,东经111°47′04.4700〞,西至北纬21°43′35.0436〞,东经111°47′03.4584〞,南至北纬21°43′34.4784〞,东经111°47′03.8976〞,北至北纬21°43′35.3532〞,东经111°47′04.0488〞,用于网箱养殖,阳西县人民政府于日发证,核准使用期限为日至日。日,阳西县海洋与渔业局签发国海证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卢显认,开放式养殖用海之网箱养殖,用海面积0.041公顷,四至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记载,批准使用终止日期日。
  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394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水域滩涂使用者林元华,住址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闸坡镇东风居委会会龙田街43号,水域滩涂位置座落于程村湾海域,总面积0.067公顷,东至北纬21°43′32.5056〞,东经111°47′07.5840〞,西至北纬21°43′32.9844〞,东经111°47′06.3960〞,南至北纬21°43′32.1924〞,东经111°47′06.7740〞,北至北纬21°43′32.2832〞,东经111°47′07.2024〞,用于网箱养殖,阳西县人民政府于日发证,核准使用期限为日至日。日,阳西县海洋与渔业局签发国海证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林元华,开放式养殖用海之网箱养殖,用海面积0.067公顷,四至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记载,批准使用终止日期日。
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393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水域滩涂使用者卢杨豹,住址阳西县程村镇新光村委会根竹山村西一巷3号,水域滩涂位置座落于程村湾海域,总面积0.066公顷,东至北纬21°43′31.8396〞,东经111°47′05.9568〞,西至北纬21°43′32.1924〞,东经111°47′04.7436〞,南至北纬21°43′31.4508〞,东经111°47′05.1432〞,北至北纬21°43′32.5668〞,东经111°47′05.5248〞,用于网箱养殖,阳西县人民政府于日发证,核准使用期限为日至日。日,阳西县海洋与渔业局签发国海证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海域使用权人卢杨豹,开放式养殖用海之网箱养殖,用海面积0.066公顷,四至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记载,批准使用终止日期日。
  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本案是一宗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原告是否合法用海和养殖,其损失的数额是否有证据支持,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卢扬酷等36位原告以各自的渔排及其养殖物被船舶触碰损坏为由,对五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卢扬酷等36位原告对涉案受损渔排及其养殖物并非共有人,也不存在合伙关系,而是否对各被告享有连带债权尚待审判,因此,各原告的诉讼标的不具有共同性或必须合并审理的属性,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但是该36位原告均以各自的渔排及其养殖物被触碰损坏为由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诉讼标的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并可以避免对相同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即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因此,卢扬酷等36位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其推选的代表人林绍旋、卢杨豹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代表卢扬酷等36位原告进行诉讼。被告林五甫等关于本案诉请程序不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原告是否合法用海和养殖的问题。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卢扬酷、卢美要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卢扬棍、张众、邓李桓、卢显认、林元华、卢扬豹、邓怀国、卢显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其余26位原告未向法庭提交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有关发证部门出具的在触碰事故中证书毁损或灭失的证明。原告卢扬酷、卢美要仅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之规定,原告卢扬酷、卢美要没有合法用海的权利,因而其设置渔排并进行海水养殖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卢扬棍、张众、邓李桓、卢显认、林元华、卢扬豹、邓怀国、卢显号取得了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但除原告张众外,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时间均为日,原告张众取得该证书的时间为日,均晚于涉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故原告卢扬棍、张众、邓李桓、卢显认、林元华、卢扬豹、邓怀国、卢显号在案发当时没有合法用海的权利,其设置渔排并进行海水养殖亦不具合法性。其余26位原告既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也没有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因而不能合法用海,亦不能合法地设置渔排并进行海水养殖。
  关于原告方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阳江市阳光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书和评估咨询报告书,试图证明原告卢扬酷的渔排及其海水养殖产品的损失,并以此推断其他原告的损失数额。上述两份评估报告提交的日期均为日,而阳江市阳光资产评估事务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其年度年检栏载明2005年、2006年、2007年在阳江市工商局进行了年检,2008年、2009年没有年检,因而该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日提交评估报告书时,并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评估资质的认可和确认,故该两份评估报告书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能证明原告卢扬酷的渔排及其海水养殖产品的损失,更不能以此推断其他原告的损失数额。
  阳江市江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于日出具的一份证明,称根据收集的灾情统计,“黑格比”台风造成阳江港避风船舶走锚,触碰了当地养殖户的网箱,造成网箱及所养殖水产的损失。而该证明并未附有关收集灾情的具体情况,如收集灾情的时间、地点、人员,有关灾情的现场照片、证明人、见证人等,因而无法判断该证明所要证实的事项之真实性。而从其内容来看,该证明所附的各养殖户受损网箱(渔排)情况表(下称该证明)记载卢扬酷损失网箱5个,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而卢扬酷所持的江府(海)养证[2002]第Q077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的水域滩涂总面积仅为450平方米,两者明显矛盾;该证明记载邓怀国损失网箱5个,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而邓怀国所持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388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的水域滩涂总面积0.065公顷,即650平方米,两者亦矛盾;该证明记载卢显号损失网箱1个,养殖面积200平方米,而卢显号所持的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385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的水域滩涂总面积为0.011公顷,即110平方米,两者的差距明显;该证明记载的卢美要损失网箱11个,养殖面积2,200平方米,而卢美要所持的阳西府(海)养证[2002]第Q068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的水域滩涂总面积仅为1,200平方米,两者相差近一倍;该证明记载的张众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而张众所持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431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的水域滩涂总面积为0.023公顷,即230平方米,两者矛盾明显;该证明记载邓李桓损失网箱2个,养殖面积400平方米,而邓李桓所持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401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的水域滩涂总面积为0.022公顷,即220平方米,两者面积不符;该证明记载的卢杨豹损失网箱6个,养殖面积1,200平方米,而卢杨豹所持阳西府(海)养证[2008]第Q0393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的水域滩涂总面积0.066公顷,即660平方米,两者相差近一倍。也就是说,阳江市江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出具的证明,与上述7位原告所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的面积矛盾,仅与卢扬棍、卢显认、林元华等3位原告所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基本吻合,其矛盾和错误比率高达百分之七十;而其他26位原告因没有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无法证实该证明所记载相应内容的真实性。因此,该证明不能证实卢扬酷等36位原告的养殖面积和损失网箱的数目。
  阳江高新区平冈镇水产技术推广站于日出具的证明,与阳江市江城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出具的证明,从字体大小到版式、再到内容,均完全一致,仅盖的印章不同,因而阳江高新区平冈镇水产技术推广站的证明,亦不能证实原告养殖面积和损失网箱的数目。
  根据阳江港口海事处的调查和阳江海事局出具的关于对阳江港防台锚地船舶触碰渔排、蚝排情况调查的报告,被告江明公司所属“粤广州工0031”轮在广东阳江港避“黑格比”台风期间,没有与原告的渔排发生触碰,因而被告江明公司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卢扬酷等36位原告对江明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林五甫所属“浙玉机639”轮、被告黄殿全所属“桂平南货3232”轮、被告廖岳辉所属“粤航工09”轮、被告飞龙公司所属“粤河源货1378”轮与原告所属渔排发生了触碰,构成了侵权。原告不否认,每个渔排均被涉案五艘船舶直接触碰的可能性极小,问题在于,有26位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不能确定该26位原告所属渔排的经纬度即准确的海上位置,因而没有证据证明卢扬酷等36位原告的渔排是紧密相连、互为依存的,也就不能得出36位原告“最外围一个渔排受损,也将导致最内层的渔排因挤压、牵扯或碰撞而受损”的结论,即不能得出某一艘或某几艘船舶触碰了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告的渔排,就必然导致36位原告的渔排共同损害的结论。换言之,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船舶对36位原告所属渔排及其养殖海产品共同侵权的事实。
  法庭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是,“浙玉机639”轮、“桂平南货3232”轮、“粤航工09”轮、“粤河源货1378”轮在“黑格比”台风中走锚,触碰了一个原告或数个原告的渔排,并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由于各原告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具有合伙关系或共同共有渔排的关系,即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因而侵权船舶直接造成的渔排及其养殖海产品的损失,应由相应的渔排主人单独进行索赔,而不能由36位原告共同索赔。该相应的渔排主人可以另案提起诉讼,本庭不予审理。
  综上,由于卢扬酷等36位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船舶共同侵权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其遭受船舶触碰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扬酷、梁正强、卢杨博、谭宝林、卢家齐、卢家边、邓怀国、郑秀山、冯伙仙、柯建新、卢显号、卢美要、卢家孟、卢扬棍、廖晓堂、张众、黄汝安、林绍旋、林举胜、邓李桓、卢显认、卢自由、郑昌勇、林元华、卢四喜、蔡达勇、谭宗亦、黄国绍、谭健康、梁惠林、柯大柏、卢杨豹、陈华昌、陈富记、蔡兴和、林计珠对被告林五甫、黄殿全、廖岳辉、河源市飞龙船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江明航运疏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591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学伟
                            审 判 员   文 静
                            代理审判员  杨优升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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