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是规定半挂车多少年报废发布的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 07:31:14&&&&&&浏览
&&&&豫劳培〔1994〕12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国务院部委及解放军驻豫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劳动部批准(劳培司函字〔1994〕5号),同意依此进行试点。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尽快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鉴定站的工种数量和布局等),报省劳动厅,经批准后实施。
&&&&二、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置上,要真正做到社会化、择优选点,不能独家垄断。审定职业技能鉴定站时,要吸收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的专家、名师参加,使其具有权威性。要严格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事,不能滥竽充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经过试点,分批建立,不能一哄而起。省里将选择已有《固定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和少数社全、通用性强、覆盖面广、从业人数多、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和安全的工种(专业)先行试点。市、地要按省里的统一部署,做好建站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搞好职业技能鉴定是各级劳动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有的工人技术考核组织和现行考核办法,逐步向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过渡。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同时,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管理,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术培训班要实行许可证制度,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刊登虚假广告、乱办班、乱发证、坑人骗钱的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劳动监察,对未按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核发和伪造、仿制、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的罚则进行严肃处理。
&&&&五、建立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力实行科学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为客观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提供社会化服务,对于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以及国内外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必将起到积极作用。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发展中的事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从发展这项事业着眼,树立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尽快着手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同时,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考例》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对劳动者实行的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2、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岗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
&&&&4、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5、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学成才者、军地两用人才和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报条件
&&&&(1)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培训生,职业高中、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等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的初级工,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高级工培训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任职条件者,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有突出成就、技术高超的劳动者,经市(地)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或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申报晋升技术等级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特种作业人员需在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以后方可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2、申报程序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对口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名申请,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书》及相应的材料,经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资格审査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参加鉴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1、技术等级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方面的考核鉴定。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主要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口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应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一般可以采用典型工件加工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作业项目的方式进行,经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摸拟操作、答辩方式进行。
&&&&1、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八十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两项均及格,方为技术等级鉴定合格。
&&&&2、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鉴定依据《技师任职条件》、《高级技师任职条件》采用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突出技艺业绩、成果的考核。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行政部门
&&&&1、省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
&&&&(3)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査和评估;
&&&&(4)审批鉴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5)审批鉴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员,管理鉴定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员;
&&&&(6)核发《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7)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2、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规划;
&&&&(2)对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査和评估;
&&&&(3)审批鉴定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本地区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4)推荐鉴定高级工的考评员,审批、管理鉴定初、中级工的考评员;
&&&&(5)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及办公室
&&&&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1、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性管理文件和规定;
&&&&(3)指导鉴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
&&&&(4)组织编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5)组织制定不同行业、工种(专业)和不同等级类别的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并具体承担鉴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6)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7)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市、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指导鉴定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
&&&&(3)具体承担鉴定初、中级工的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4)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5)推动本地区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六、职业技能鉴定站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
&&&&1、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立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条件,由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按工种、等级或类别分别组织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与审批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数量。
&&&&(1)各部门(行业)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批权限,均可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呈报表》。
&&&&(2)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和建站条件,对申请建站的单位进行全面考察,采取择优选点的办法进行审批,并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或类别,颁发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3、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3)职业技能鉴定站在批准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或类别以内享有独立进行职业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E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4)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在考核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考核计划,考核鉴定完毕后,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呈报考核鉴定报告。
&&&&(5)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査和评估
&&&&七、考评员的资格认可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信誉的名师、专家担任。
&&&&担任技术等级鉴定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担任技师资格鉴定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査、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胸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重新审核。
&&&&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考评组,专业考评组由7至15人组成。每次考评时,考评员不得少于5人,并不定期轮换或调整。对违反考评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的考评员,应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证书及胸卡。
&&&&八、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凡国家已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工种,一律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国家尚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工种,由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组织编制鉴定考核大纲及试题;非社会通用的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考核大纲及试题,由省以上行业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九、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1、对技术等级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颁发《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2、《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种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由省劳动厅核发;其它工种的《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3、《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也是工资分配以及上岗、任职就业、再就业的主要依据,又是进行国内外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技术等级证书》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上述证书均由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
&&&&十、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单位和个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的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收费标准按省劳动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内容: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设备及检测手段;收费标准;考核档案及资料;工作制度;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对成绩显著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限期整顿或撤消。
&&&&十二、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伪造、仿制和滥发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职业技能鉴定站。
&&&&十四、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省劳动厅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版权所有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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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规定
索引号:5-114925 文章来源:金州网 发布时间: 17:12:05
作者:黔西南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黔西南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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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规定
文  号: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规定
一、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
&&& 1、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3、经正规初级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
1、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本职业(专业)应届毕业生。
三、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
3、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
4、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专科三年级以上学生。
5、硕士研究生二年级以上学生。
四、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职业资格一级(高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
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3、取得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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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文章:关于发布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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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劳动(人事)局(处),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甘单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地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全省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位、技工学校、职业中专、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各种培训班的毕(结)业生;
二、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三、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劳动者(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等)。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毕业或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培训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有特殊贡献或参加国家和省、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级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高级以上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申报升级考核或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二、申报程序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工种、等级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核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鉴定内容
1.技术等级的鉴定分初级、中级、高级。鉴定内容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来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总部分。
2.鉴定技师的内容,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和各行业提出的考核要求为依据,技师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高级技师还须考核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掌握及运用绝招特技和实践经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综合能力。
二、鉴定方式
1.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
2.鉴定技师资格的方式
(1)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
(2)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
(3)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
三、技术(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达六十分以上为合格;八十分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劳动行政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行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性开展技能鉴定各项工作。
1.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布局);
(2)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
(3)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4)负责组建和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5)审批和管理鉴定技师资格和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6)审批、管理鉴定技师和高级工的考评员资格;
(7)审批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核发《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2.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当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地区中、初级及受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2)负责组建和管理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其工作;
(3)审批和管理承担中、初级工职技能鉴定的站(所);
(4)负责管理鉴定中、初经级工的考评员;
(5)核发中、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和受省上委托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指导的事业性机制,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1.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指导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工作;
(3)参与制定职业技能技术性管理文件和规定;
(4)指导承担技师资格考评和高级工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工作;
(5)组织编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外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6)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7)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磁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8)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9)组织编写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和考评员培训教材。
2.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地区中、初级及受省上委托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指导承担中、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工作;
(3)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4)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
二、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的建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负责人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员;
2.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
3.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
1.符合条件的部门、行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包括技工学校、职业中专、职业学位、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等),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站(所)申请。
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要求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应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权限,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建立站(所)规定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由劳动行政部门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办法审核批准,并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颁发统一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规则
(1)必须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试题组织考核,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3)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定期组织鉴定。具体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布公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单位如有特殊要求,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选择要严格条件,从社会各行业的名人、名师中选聘,实行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考评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考评员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得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胸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要重新审核。
三、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并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证书。对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还须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职技能鉴定站(所)应从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选聘考评员,并签订聘用合同。每次考评时采用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考评组。初级考评小组由7&9人组成,中级考评小组由11&13人组成,高级考评小组(包括技师考评组)由13&15人组成。
五、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对不符合考评员条件或违反考评员工作守则的,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分别经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消考评员资格,收回证书及胸卡。
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培训考核的内容主要是:鉴定的规范、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知识等。
第八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劳动部制定技能鉴定规范和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在国家题库未组建前,可先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名师,按照劳动部编制的技能鉴定规范命题。其他工种,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由省统一组织编制考核大纲和试题。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
第九条实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
一、《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和受省上委托鉴定工种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可作为招工、上岗操作、聘任技术职务、确定工资等级的依据以及从事技术工作的个体经营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全省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四、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合格者,应列表造册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其《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应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考核机构栏盖章,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证书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技能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支出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场地、设备、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消耗等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和考评员津贴标准,由省劳动局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评估制度。
评估工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设备及监测手段,考核收费,考绩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所)的工作制度以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对成绩显著的鉴定站(所)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所)限期整顿,或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罚。
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三)和第十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一),第五条(七)中第七项、(二)中第五项和第九条(一)(三)(四),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鉴定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监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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