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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南江县金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江县鹏?????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吴??、第三人南江县朝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1)南民一初字第55?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杨绍联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南民一初字第55?号
原告南江县金?????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南江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南江县鹏?????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辉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谭??,女,1960年2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村一社农民。委托代理人蔡泽生,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男,1956年3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村一社农民,系谭??之夫。第三人四川省南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北平,该公司负责人。南江县金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南江县鹏?????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与被告谭??、吴??、第三人南江县朝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城公司诉称:日,原告鹏达公司通过政府公开拍卖取得位于朝阳新区光雾山大道朝阳段西北侧6001㎡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并办理了南江县(2007)建国字第09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日,原告与鹏达公司签定合作开发协议将该地段交由原告金城公司开发建设金城·城市广场项目,2008年9月南江县规划设计室将该地段地块进行了规划,日,原告办理了地字第17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南建定字第408号建设项目定点书。日,原告进入现场施工,被告出面阻拦,经第……(本文书还有15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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