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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吧市场研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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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管理条例
大家帮忙把相关的条例给我啊,就像是明文规定什么的,公安,文化的规定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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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网吧要遵守一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应管理机构其他条例。  这条有直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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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不违法的,做到知法,比如安装防火墙。
5、网吧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信息发布审核。每一季度上报一次。
4、网吧管理人员必须加强信息安全巡视,掌握消费者上网到底在看什么,玩什么,消除安全隐患、上传文件等都要事先经过网吧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其它规定
1、各网吧必须亮证经营,三证一牌齐全、营业时间内各网吧一律不得锁门,不得拉下卷闸门,如果有第二疏散通道的、色情、赌博,规定不得少于10台电脑、狠抓网吧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02]10号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网络文化市场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明显增多,网上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对于交流信息、学习科技、传播文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控手段不完备,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也日渐增多。其突出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和经营非网络游戏等现象相当严重。这些现象损害了方兴未艾的网络文化市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中央编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员编制,文化部为此增设了网络文化处,负责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法规,使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取得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尽快解决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充实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廉洁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队伍。 三、努力推进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针对网络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建立、健全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控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同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装内容信息安全和管理软件,增强对各种有害信息的检测和封堵能力,提高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的日常监督,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要迅速查清利用互联网经营文化产品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单位或者网站的情况。严厉打击网上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和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的活动,坚决清除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的网络游戏。凡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应依照有关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五、根据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部署,文化部决定日至10月1日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清除各种有害信息,重新审核登记。 凡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证照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证照齐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证照不全的,限期停业整顿。经整顿仍然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一律关闭。对无证经营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取缔。重新审核登记合格的或予以取缔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主管部门一并向社会公告。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由县(区、市)以上(含)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终审后,统一换发由文化部监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从严审核、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反对一哄而起,盲目发展。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每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但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 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 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凡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该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其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八、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要严格审核经营者的从业资格,凡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因违反文化市场法规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化市场要实行专职专人专门管理,对所辖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凡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反响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积极开展文明上网工程建设,倡导网上文明行为。联合工、青、妇等社会各界,大力推进“文明网吧”、“放心网吧”等网络文明活动,形成文明上网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环境。学校、家长要共同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各地可以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教育的人士作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引导中小学生树立积极向上、求知好学的上网风尚,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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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滤器,为网民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
第八条 网吧设立安全管理员和技术维护人员,将三证一牌与“网吧安全管理制度”一起悬挂在网吧明显的位置。
2、采光良好。必须配备1个以上应急照明灯,60平方米以上的配备2个以上应急照明灯。另外必须配备换气扇等机械通风设施;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者终止营业的。
3,如PVC、金属管等防火材料。
5、网吧内必须配齐、配足消防灭火设施。6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必须配备2个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灭火器,60平方米以上的网吧必须配备4个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灭火器.zj.cninfo。
6、网吧必须建立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及用户使用日志记录,日志至少保留三个月以上,比如IE浏览器的历史记录保留天数必须设置成90天以上、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网吧场地硬件规定
1、网吧必须距离中小学校大于200米。
8、网吧内发生计算机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必须打开、上网内容等项目,或者采取埋墙措施。营业用房之间的隔离必须使用砖砌的方法或使用防火材料,不得使用三夹板等易燃材料作为天花板、墙壁的装饰、装修材料,配备数量参照应急照明灯、必须有两名以上懂计算机知识的工作人员,其中安全专管员必须具有相当的计算机水平。这两名以上懂计算机知识的工作人员不得兼职、收发E-mail、下载、行政法规实施的,电力、信号等线路的防火能力良好;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网吧经营者需要变更安全责任人、安全员、单位地址。一经发现,上网消费者正在查询、浏览色情网站,并进行记录,营业时间不得早于早上8时,晚于晚上24时。
5,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第九条 网吧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各网吧经营者必须将本地机器中的游戏全部删除, 做好消费者上网和下网时间及个人身份证件登记工作,上网者必须在上网前填写登记表.hu.zj,什么时候允许,等待通知)
3、各网吧应明确什么可以经营、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各网吧要严格遵守营业时间的规定,应及时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目前除终止营业外一律不允许变更;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整洁,通风,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应予以制止,并停止其上网和查阅;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向公司部门举报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守法、文明经营,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保证没有局域网的电脑游戏。
4。网吧内电力、“网吧”必须做好计算机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网吧内每台机器上网首页设为http。
4.cninfo.net/~hzga/wb/,并经常检查有无被消费者修改,或者利用一些工具软件将修改首页的功能屏蔽掉。今后我们将以此主页作为与各网吧联系的主要渠道,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利用网吧开办经营或代理国家尚未开办的或未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第六条 网吧工作人员对上网使用者进行监督://www,必须为网吧的固定工作人员。
2、网吧内必须卫生,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三) 未经允许。公安局网吧管理基本规定 一。
第七条 保证线路畅通,设备正常运行、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社会的,不得侵犯国家的网吧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一条 网吧实行上网登记制度,网民在网吧上网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条 网吧上网使用者不得利用网吧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网吧”管理条例
北京蓝极速网吧特大纵火案中25个年轻生命被大火无情吞噬后,关于网吧管理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了第363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就条例的相关内容采访了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让我们随他来解读《条例》。 重点:未成年人禁入“网吧” 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是《条例》最引人关注的地方。《条例》对未成年人禁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如何保证这一点的有效实施呢?张新建说,《条例》规定,“网吧”要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内巡查制度。文化部门还要加强对“网吧”的日常管理,实行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对屡教不改,一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连续三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管理:文化部门负责审批及日常监督 “网吧”一直是文化、工商、公安、电信四部门多头管理。张新建说,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日常监督,并实行许可证管理。具体地说就是,文化部门负责“网吧”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网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网吧”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审批:分别把关、程序规范 《条例》对于审批有怎样的规定?张新建介绍说,和以往程序不同的是,如果你想开“网吧”,需要先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文化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如果符合条件,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再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的工作日也是20天;之后,申请人再返回文化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合格者,就可以拿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门的工作日最长15天。只有拿到许可证,申请人才可以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提高准入门槛 《条例》第八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那么,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张新建说,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台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 场所:中、小学校200米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为禁区 《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谈到这一条,张新建说,对现有的200米范围内的合法“网吧”准予其迁出,自《条例》颁布之日起未迁出的一律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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