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游戏厅被抓了。刑警队定为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一起5个人。赌资6万。抓了9台上分个机器,被关了19天。取保

开赌场非法获利被判刑 认定“情节严重”能否获判缓刑_网易新闻
开赌场非法获利被判刑 认定“情节严重”能否获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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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以收取每盘赌资的5%作为堂金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3月底至日,该赌场共获取非法利益40万元,其中被告人林某获取非法所得共计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经主动退回其非法所得。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12月10日讯(薛惠桑 吴晓丹)
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以收取每盘赌资的5%作为堂金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3月底至日,该赌场共获取非法利益40万元,其中被告人林某获取非法所得共计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经主动退回其非法所得。
本案非法获利多达4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点并无异议,但关于能否判处缓刑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属“情节严重”,不符合判处缓刑所要求的“犯罪情节较轻”条件,不宜判处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总则第72条所要求的“犯罪情节较轻”与《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所描述的“情节严重”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一些轻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就算认定“情节严重”仍可判处缓刑。本案定性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无不当。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虽认定为“情节严重”,仍可判处缓刑。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属于“情节严重”,是否就一定与《刑法》72条中“犯罪情节较轻”相冲突,不能判处缓刑呢?笔者认为,《刑法》总则72条中的“犯罪情节较轻”与《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中的“情节严重”,是属于不同语境下的语言表达,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该二者中的“情节”所包含的内容不同。
一方面,《刑法》72条“犯罪情节较轻”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因素。而另一方面,《刑法》分则中的“情节严重”特指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据统计,《刑法》分则中出现“情节严重”多到160处,涉及罪名有93个。那这么多“情节严重”的情况是不是就一定不能判处缓刑呢?笔者人以为不然。能否判处缓刑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有轻有重。有些轻罪就算“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甚至有些轻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达到《刑法》的起诉标准。
如《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偷越国(边)境罪需偷越3次以上才构成该罪的“情节严重”,且最高刑是1年有期徒刑。很明显,偷越国(边)境罪属于轻罪,即使偷越国(边)境行为情节严重,仍可判处缓刑。
本案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判处3年有期徒刑,仍符合缓刑所要求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判处缓刑。
本文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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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5)海刑初字第9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绰号开心,女,1978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欣、李纪丹,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1,绰号二鹏,男,1987年2月12日。因赌博,于2014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2,绰号月亮,女,1979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绰号小鑫,男,1985年1月1日。因赌博,于2014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张&1、张&2、孙&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王文欣、李纪丹,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武良军,被告人张&2及其辩护人张雪峰,被告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张&1、孙&在本市海淀区健德桥西南角福美炫彩游戏厅等处组织郑&、赵&等人(均已另案处理)以竞猜世界杯足球赛赛果的方式下注赌博,被告人文&负责接庄,进而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文&与张&1之间的赌资往来共计人民币306.31万元,其中被告人孙&涉及的赌资往来共计人民币68.0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2明知文&组织赌博活动,仍提供赌球网站账号供文&进行投注,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61.63万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张&1、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被告人文&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文&协助民警将被告人张&2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张&1、张&2、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武&、康&、路&、孟&、岑&、吕&、赵&、周&1、刘&1、刘&2、刘&3、施&、张&3、柳&、张&4、郑&、赵&、陆&、周&2、张&5、崔&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文&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文&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始终配合公安机关的行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的表现,且文&的父母和孩子都有病,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具有较大的偶然性,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与一般的赌博有所区别,其被抓获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张&1从轻处罚。被告人张&2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张&2在本案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其作为单身母亲还有两岁的孩子需要抚养,恳请法庭对张&2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张&1、张&2、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张&1、张&2、孙&犯有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文&有立功表现,本院对四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张&2的辩护人所称张&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但其行为性质已由其涉及赌资进行评价,可不认定为从犯,本院在量刑时对此酌予考虑。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被告人张&1、张&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元
人民陪审员  王俊申
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冬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赌博罪一案辩护人。辩护人已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张x,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赌博罪。
辩护人在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张x,征求了其意见,辩护人与被告人本人对该指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在该案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其主观上并非出于盈利而代第一被告文xx下注赌球,而是出于一种朋友之间的感情而做出的帮助行为。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文xx转账61.63万元给张x的款项中,非全部代替文xx的下注额,这里面包括了文xx对张x的还款额。
二、被告人张x应当以从犯论处。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张x是受文xx之托,代理文xx在自己掌握的账号中下注,在整个过程中,都是朋友之间的一种帮助行为,其本身并没有因为代替文xx下注而获得利益。因此,张x受第一被告文xx下注赌球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协助、帮助文xx的辅助作用。另外,从四被告涉及转账的数额来看,涉及被告人张x也是最少的。因此辩护人认为张x应当以从犯论处。
三、对张x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x处于从属地位,其只是在自己掌握的赌博账号中受第一被告之托帮助其下注,是对第一被告的协助、帮助行为。且其并未因帮助行为而获得利益,且其主观上也并不是为了帮助朋友下注而获利。同时,其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能如实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对检察官的提讯亦能积极配合,如实坦白,自身也能对所犯罪行进行深刻检讨。因此,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四、关于量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对从犯的量刑规定,即:“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张x在本案中所处的从属地位,以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能认罪、悔罪,也系偶犯,初犯,同时,有一二岁小孩需要其照看,孩子对于母爱的渴望是天性使然,母子给予孩子母爱是必要且义不容辞。辩护人认为,我们应出于对下一代的关心爱护,结合被告人诚恳认罪悔罪的态度,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尽可能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x予以从宽处理。谢谢法庭、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雪峰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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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三个人合伙做游戏厅(含赌博性质)生意,然后被举报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然后现在被抓_百度知道
三个人合伙做游戏厅(含赌博性质)生意,然后被举报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然后现在被抓
三个人合伙做游戏厅(含赌博性质)生意,然后被举报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然后现在被抓,由于三人是亲戚关系。于是一审中A被告想让B.C被告罪刑轻点,就说是A请B.C来的,B.C只是管理下,不知道具体情况。最后一审判决:A三年半有期徒刑,而BC判1年有期徒刑加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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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认定,并没有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参照的是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如:  1、《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 《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  2、相关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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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主犯就不能缓刑,三人合伙就可能三人都主犯,都不能缓刑。总之至少有一人是不能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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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朋友被抓.他是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现场抓了二十几个人赌资大概三十多万,这大概能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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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3年以下
一般在三年以下,建议委托律师会见了解具体案情、辩护。
这在开设赌场罪中,已经是数额特别巨大了。可能会判3年左右。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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