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沙英雄王明海苏振云

是什么引来悍匪灭门的惨痛&?&&——记苏氏“五门人”约清中期土匪惨杀事件
是什么引来悍匪灭门的惨痛&?
——记苏氏“五门人”约清中期土匪惨杀事件
文/疏属山扶苏
事件大约发生在清道光末年至咸丰年间(),据老一辈一代一代的传说,忽然一天来了不明土匪一帮人,骑马跨抢,不问青红皂白,就对我们祖宅仅有两孔窑洞而崛起近30米多高墙进行攻打,远祖弟兄五人和土匪谈判失败后,土匪发起围攻,土匪点燃脑畔(窑洞外顶)柴草,将大火挑到院中,后兄弟五人伺机逃跑,有的杀在墙根底,有的杀在窑顶畔,当时远祖父们家资颇丰,兄弟共五人,妻儿成群,雇佣的短长工也有许多,土匪准备将男丁全部杀死,不留一个,但天不灭绝,远祖排行老四没有被杀死,听父辈们说,老四在前场坡(离祖宅150米处)脖颈被土匪割了一刀,血喷不止,倒地不起,但仅能喘气,后土匪走后,妻妾们用老布维系快要掉下来的头与脖子,就这样存活下来;但还有一个,土匪怕后辈报仇,一土匪准备将老大襁褓里的儿子举起丢下高墙时,被另一土匪阻止说:“不要将这个孩子杀了,等这个孩子长大了报仇,我们早死球了,算了吧!”就这样,我们“五门人”就只幸存“两门人”了,也就是现在的我们为什么叫“五门人”的原由。
“五门人”的先祖葬于我村圪柳咀山后,柏树绿荫,均为两三人环抱。祖坟地理独特,位置显眼。祖坟背靠圪柳咀大山,前还有小山,这叫父母山;祖坟的左右有山向护卫,就像一个太师椅,后山很高,左右护卫山向很低;祖坟前方有两个山向,犹如人腿,蹬远望高;中间名堂又宽又大,能容千军万马;祖坟中间山腰压有水系环绕。意喻财源不断!如图:
我们老家叫马家西沟村,属现清涧县店则沟镇管辖,在镇西北15华里处,距绥德县崔家湾镇10华里。在绥德县与清涧县交界带上。据村里碑志记载,是明代中后期有移居来的马氏族人,后有苏氏来此安家。但是近年因盗墓贼猖獗,盗取了老家不少坟墓,从老坟出土的牌位、瓷器等古物来看,发现了不少新的史料。出土牌位上写着唐代李氏族人,李氏族人我们也听过父辈们说过,说在清末民初时,因未有遗传香火而消失,那么问题来了,是先有李氏族人还是先有马氏族人呢?在古代陕北的埋葬风俗里,按照民间俗语说:“唐圪垯,宋崾崄”的说法,结合目前盗墓遗迹来看,是全部在山顶上,也就是说陕北地区唐代的古人都按照风俗埋在了“山圪垯”上。也就可以大胆的推翻村碑志的说法——本村最先移民是明代中后期的马氏族人。以父辈的代代相传的说法以及结合村史实际,应该是先有李氏族人,后有马氏族人,继而苏氏族人迁来本村。另外,据马氏族人的老一辈们讲,此马姓与绥德县“圪针店”(现在的绥德县吉镇镇)的马氏能论上辈分或为远亲,在查阅和走访“圪针店”后,“圪针店”的马氏不分户,都是在明代中后期从山西大槐树人口大迁徙而来的。这条信息,恰好和村碑志不谋而合,因此,我们村的马氏就是明中后期迁徙而来,(也可能是先迁徙在“圪针店”,后迁来马家西沟村的,)那么村名为什么叫马家西沟呢?而不叫李家西沟或苏家西沟呢?这就另当别论了。或许按照老一辈的说法是,马氏迁来后人丁兴旺,李氏族人衰落,继而强势把村名改为马家西沟村。在老家附近100华里范围,百分十之九十五的村名都以姓氏命名,比如:陈刘家山、胡家圪崂、刘国家山、薛家楼、邓家川、邓马家圪崂、高家川、苏家塌、东陈家河、郝家畔、王家畔、崔家岔、马白沟、吴家河、杜家圪台、刘家山、高家峁、高石峁、文家洼、王家峁、王家洼、张家石碱、张家圪台、马家西沟、李家鼻、岳家岔、陈家圪台等等不一一列举。
& &残破不堪的正窑
& & 精美石刻
再回到我们苏氏“五门人”的故事里,同样在一个村里,有马氏大户,也有败落中的李氏,为什么土匪专杀我们苏氏族人呢?别的马氏、李氏族人毫发无损呢?问老一辈们,也都只是摇头不语。看村里马氏旧时老宅建设的规模那绝对是富甲一方。正窑一排五孔,厢窑相对,院墙高耸,大门方而阔气,石条并列威武,几棵老槐树粗壮挺拔,遮严了整个庭院。而再看我们苏氏的老宅,可以说是没法比拟,在陡峭的土崖畔中单修一孔窑洞,而修此孔窑洞前,据老一辈说是先掘地五尺打地基修外墙,而后大块石头高砌35米,墙面宽30米,再建仅修一孔窑洞,庭院面积相当窄狭,但还安放了石碾,几乎占满的真个院子的地方,显然大门是没法建了,于是大门建在低院子一米多与窑洞一个面,都朝向南,门面向对大山。同时在大门一线修了骡马房,在骡马房子的正对面,也是靠山又修一孔小窑洞,老一辈说,此窑洞和正窑互通,留有暗道,后堵死了。下窑是旧时短工和长工的歇息住宿的地方,而后又在上院正窑侧旁突出2米修另一孔窑洞,一线下了三孔,但此时已到清末民初的事了。同时在高墙的院里修建了一个大柴房。整个庭院石板铺成,留有出水口,石头栽立砌成大门坡路。远看远祖宅子,孤立一处,绝壁一户。但看高墙耸立,实在想不通远祖父们是出于何种原因而不惜血本修建如此的“大宅”呢?是为防御匪患?还是为福泽厚地?还是因福地能绵延子孙不断?
破旧不堪的大门
& & 显眼的高墙
&&&&不管远祖们是何原因修建如此怪异的“大宅”,都已成为历史了,没有人记得,更没有记载。还是那个问题,土匪为什么单灭我们苏氏族人?这个真正的原因就不得而知了。但还是有蛛丝马迹可寻。经过多年与老一辈的讨论、思考,以及结合大的历史背景,应该是这样的:据父辈们相传,我们苏氏曾经出现过败落,(而此时应在清嘉庆至道光期间)不知是何原因,变卖土地,给人揽长工,后逼走东渡黄河,走山西贩卖瓷器、烟土等。在70年代末,当时还留有骡马驼铃,一个驼铃有如碗口大小,足可见祖辈们当时“贩卖生意”多么红火。(此时应该在清道光后期至咸丰年间)。后稍有起色,赎回土地,雇佣短工、长工若干人,开始大量种植“洋烟”(罂粟),种植“洋烟”是从东渡山西所学。是年盈利可观,逐年家资颇丰,富裕一方,就开始动工修建老宅,名噪一时,甚为影响。自道光年间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以来,鸦片泛滥就一发不可收拾,是越传越广。因此大清国处处罂粟盛开、鸦片飘香,最好的农田都成了罂粟地。据记载,仅山西一省,530万亩的耕地中土质最好的60万亩,全部用于种植鸦片。进而引起农民们广泛种植,以抵高额赋税。政府默认种植“洋烟”合法,以添国库。农民喜爱种植“洋烟”,因为“种植罂粟花,取浆熬烟,其利十倍于种稻”,“鸦片之利,数倍于农。小民无知,孰不弃农而趋利乎?”(《筹办夷务始末》道光十六年九月壬午)。“种罂粟一亩所出,视农田数倍,力又复减省”(郭嵩焘)。根据后世学者测算,一亩罂粟地大概能收获50两鸦片(烟膏),1两鸦片约值大洋1元,1元大洋可以买35斤左右的小米,一亩鸦片就能换来1500斤小米。可想当年我们苏氏远祖们是何其的富有,可惜不知远祖们当时种植了多少“洋烟”?规模何大?但肯定的是挣下了不少的“铜板”和“大洋”。
(以上部分“洋烟”种植是清末1899年至民国1935年甘肃、四川、重庆等地方的罂粟地)
另据清涧县志记载:咸丰九年(1859)清王朝认可罂粟生产合法,境内有植。所以肯定的是,土匪灭门案,种植“洋烟”应该是导火线。(另一种说法是,土匪打问到我们苏家修窑垒墙的消息,猜其肯定富裕大家,故来此。)但问题又来了,难道当时我们远祖们种植“洋烟”有如此的丰利,为什么其他家族不种呢?还是另有原因?如果种植,也肯定是一本万利,为什么土匪单灭苏氏族人?还是其他族人内外勾结而使得土匪灭门?以上问题也只能是个问题了,没有太大的意义。从苏氏族人从山西洪洞大槐树迁徙而来,到中途败落,再到东山再起,又遇土匪灭门,直至现在,是一个家族史,是一个跌宕起伏,曲折不断的苏氏家族变迁史。不管遇到什么,“五门人”还是一代又一代的坚挺的走过来。不忘家族的荣辱,秉承“五门人”的精神,走出了一个又一个人才。
但看苏氏“五门人”后代,在陕北还是小有名气,比如:榆林第一代治沙英雄——苏振云,建国后任榆林地区建设局、农业局局长。他的治沙成绩很大,曾引起国务院的重视,后著名作家贺抒玉、牧笛专门采访苏振云而写成报告文学——《大浪淘金——记共产党员苏振云》,并刊登在1981年7月号的《延河》杂志上。影响广泛。1962年8月份,在任榆林地区农业局长时,赴东区5个公社51个生产队作调查,报告中提出包产到户十大好处。也是榆林地区较早提出“包产到户”并提倡的这一改革思想的先进人物。再后有时任地区人社局局长苏志中,曾担任过清涧县组织部长、绥德县县长、县委书记,横山县委书记等。其兄弟苏志强曾担任过横山公安局长、定边公安局长等。当然还有年轻的一辈都在各个不同的岗位上,比如,榆林市种子公司苏宝同,清涧县农业银行的苏福成,榆林市城建局的苏安,陕西消防总队的苏磊,陕西电力集团的苏醒,延长石油的苏浪,靖边车辆管理所的苏亮,绥德烟草公司的苏东波,清涧城管的苏波涛等等均在不同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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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整个人已经被张如铁拖出了盗‘洞’,对着直直的盗‘洞’下头吼道。
&&&&“把手电筒都打起来。”
&&&&张如铁感到有些不对劲,连忙将刘东推开。
&&&&直直的墓‘洞’内,看下去,黝黑一片,哪里还有半个人影?
&&&&刘东看到下面空无一人,顿时整个人都瘫坐在了地上,一边‘摸’着自己快要跳出心脏的‘胸’口,一边大口喘着粗气。
&&&&这一下,他感到的,只有害怕!
&&&&张如铁用手电筒打在盗‘洞’深处,开始还说只有一两米,这下子看上去,最起码也已经打到了三米开外,而再下头,则是一片漆黑,看不出任何东西。
&&&&先扔块石头试试,张如铁一边想着,一边将‘鸡’蛋大小的一块石头揣在手里,照着黑黑的尽头扔了下去。
&&&&砰砰几声想起,石头向下掉了下去,也是隐没到了黑‘色’尽头。
&&&&“夯土层塌了!”
&&&&张如铁这才反应过来,“苏振云掉下去了!”
&&&&“什么?”苏婉听到她大师兄不见了,这时已经从不远处赶了过来,听到张如铁说是掉下夯土层,立马她就慌‘乱’了起来,抓着刘东手臂道;“大师兄一定不能出事,快想想办法。水印广告测试&& 水印广告测试”
&&&&一想到自己大师兄这下掉下去了,苏振云跟苏七两人都是一脸焦虑,毕竟同‘门’师兄弟,大家也都是打扮骨头连着筋的。
&&&&“别急,别急,我们会想办法的。”
&&&&一只手拍着苏婉肩膀,又问道了她头上散发出来的幽香,刘东此刻想到的是尽最大力量去保护好身边这个姑娘,她的担心理所应当由他刘东的责任。
&&&&“大师兄,大师兄,能听得到我们的说话吗?听到应一声。”
&&&&刘东趴在到‘洞’口,对着下边狂喊道,一时间,地下也传出了一阵阵回声。
&&&&“不要喊了,东子,准备两把枪,咱俩先下去看看。娟子,帮我接绳子。”
&&&&张如铁一边吩咐刘东,一边将装一旁的工兵铲捡起,又将防毒面具套在头上。
&&&&刘东也是反应迅速,将两排子弹挂在肩上,ak47紧随其后被他拽在手里,沙漠之鹰也填充好了子弹,一边将鞋里的泥土抖落出来。
&&&&“下去先不要慌,看清楚情况给我们说一声,不行我们下来支援。”
&&&&张义满拍着张如铁说道。水印广告测试&& 水印广告测试
&&&&“嗯,肯定的,我办事一向心思缜密,堂叔就放心好了,有什么危险,我第一时间告诉你们。”
&&&&“先前不是有哐哐声吗?怎么现在地‘洞’打开了,反而听不到了。”
&&&&张义满再一次说道。
&&&&“诶,是啊,怎么那声音没有了?可能是被我们的声音吓跑了吧!叔,你们在上头也要注意一点,我看先前那人脸大蜘蛛被我们打退了,指不定是去搬援兵去了,一定要提防着些。”
&&&&“嗯,知道了,下去吧!”
&&&&张义满又检查了侄儿身上的绳子,确认无误后才放心他下去,刘东已经打头阵,率先一个钻到了地下的盗‘洞’里。
&&&&不知挖了多少个盗‘洞’,也不知在多少个盗‘洞’中钻来钻去,但眼下这次从上而下的盗‘洞’,张如铁却是第一次有种脚底发凉的感觉。一是下边实在有风,被吹的;二是一种隐约感到有人扯着自己的双脚,正在不由自主间往下沉。
&&&&“东子,先别急,慢慢往下走,把枪端好了,遇到情况不明的,立马就给他一梭子。”
&&&&张如铁一边吩咐刘东,一边朝他身边靠去。刘东走在前头也是步步惊心,要不是盗‘洞’不够宽,他真希望跟张如铁一起并肩下去。
&&&&有张如铁在他身边,他才感到心底里有种说不出的踏实,而他选择打头阵,显然是有些心虚了。水印广告测试&& 水印广告测试
&&&&“哎哟!”
&&&&刘东冷不丁脑袋被一个坚硬的东西碰到,像是一块大石头,立马就疼的叫了出来。
&&&&“怎么了?”
&&&&张如铁问道。
&&&&“好像有块大石头在我旁边,下来的时候注意着点。”
&&&&刘东一边‘揉’着脑袋,一边继续往下走,眼前目光看到的地方,正是那段突然裂开的夯土层,边缘四周还是一片黑‘色’。
&&&&因为突然裂开,看上去一下子像是撕开的一张大口子,无数的黑暗从撕开的口子里灌出来,带着浑浊的空气,还有脚底的嗖嗖冷风。
&&&&张如铁终于滑落到了跟他平行的地方,这让刘东放心了许多,‘摸’了‘摸’坚硬的夯土,又照了照地下四周道:“怎么下头什么也看不清楚,不会是一大截都是空的吧!”
&&&&这么一说,两人不免都把肩上的绳子都用力扯了扯,直到确认自己安全挂在绳子上,这才平静了不少。
&&&&张如铁用手电筒照了照黑漆漆的一片,发现手电筒在这里,根本就无法跟之前照到的地方比。眼下手电筒,顶多照出的范围都不超过三米。
&&&&空气实在太浑浊了!
&&&&明白了这个道理,张如铁反倒是高兴起来,这说明一个问题,脚底下就能站人,绝不是之前想象的无底深渊。
&&&&“没事的,下边能站人,应该是一段防火层。先跳下去。”
&&&&张如铁一边说,一把将刘东拽着一起往下跳。刘东心底一万个不愿意,但都已经来不及了。
&&&&不到两米的地方,两人同时停了下来,脚下踩的是先前掉下去的夯土层,四周则是砌起来的石壁。
&&&&点着了火折子,又将探‘阴’爪在石壁上狠狠抓了一道,确认是墓葬的防火层后,张如铁往‘洞’口上打了一个口哨。
&&&&“这下面是一个墓葬,我们已经接触到外头的防火墙了。”
&&&&张如铁对着‘洞’口喊,张义满潘娟都是听得清清楚楚。
&&&&“我跟潘娟下去吧!”
&&&&兰心将登山绳往自己腰上一扣,看了看张义满。
&&&&“嗯!把这个带上,有什么问题就吹哨,到时候我们下来嘉应你们。”
&&&&这下,两男两‘女’四个人就在地底下的防火层外头碰面了。
&&&&“怎么下来你们俩个,他们呢!”
&&&&刘东显然觉得‘女’流之辈,根本就帮不上什么忙。
&&&&“他们在上头给我们做掩护,万一有什么事情,他们好及时下来。”
&&&&兰心一边显摆着脖子上的口哨,又故意地‘挺’了‘挺’‘胸’前的饱满,像是在炫耀。
&&&&“别,别这样!我可不是什么正人君子。”
&&&&刘东咽了一口唾沫说道。这几个‘女’人都是十分漂亮,但归根结底一点,男人无论是喜欢‘胸’大的,还是只要‘胸’大的,都透漏出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兰心是这几个人‘女’人之中,最有实力炫耀的。
&&&&潘娟白了一眼兰心,她实在搞不明白这‘女’人,明明这么聪明貌美,为什么偏偏就跟了一个老头,还时不时地做出一些妖魅动作,故意挑逗一旁让人的目光。
&&&&眼下兰心那股‘骚’劲出来,潘娟一边心底暗怒,一边死死盯着张如铁的方向,好在张如铁此时背对着大家,好像正在全神贯注盯着防火墙研究。
&&&&张如铁故意装作不知道回过头来,对着两人说道:“这下好了,一下来了两个帮手,东子,还不赶快帮忙,愣着干嘛!”
&&&&“额。”
&&&&一边抹了把嘴边的口水,刘东这才拿着工兵铲朝张如铁方向走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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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加载中,请稍后...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苏振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负责人戴宏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悦闻,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于钦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振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新森。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振云、田新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徐奎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永海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杨海东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在一审中诉称:日晚10时10分,被告苏振云驾驶鲁G×××××号牵引车,在原告厂区进入仓库装货时,不慎撞断原告正在运行使用的供热管网及附属管线,导致工厂停产,造成经济损失元。涉案车辆鲁G×××××号牵引车以被告田新森名义在被告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保险,被告田新森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诉讼地位;涉案车辆鲁G×××××号牵引车的驾驶证、行车证各一份,欲证明涉案的车辆情况;涉案保险单二份,欲证明涉案车辆的投保情况。三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被告苏振云书写的证明一份,欲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原告的损失数额为元;照片一宗,欲证明事发后现场情况。被告苏振云、田新森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称该明细表是原告与被告苏振云所确认的数额,未经过第三方确认,对损失的具体数额和数量不能证明其有效性和真实性。对照片所反映的情况与明细表中所载明的数额出入较大。对照片的轮胎损失情况无法证明是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原审被告苏振云在一审中辩称,我只是一名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田新森在一审中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被告已经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进行了投保,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且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我投保时未给我保险条款,也未就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向我作出说明,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拒赔,没有道理。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一审中辩称,涉案车辆的主车挂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我公司投保是事实,对原告的直接损失,我公司同意赔付,但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付。原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日晚10时10分许,被告苏振云驾驶鲁G×××××号牵引车在原告厂区进入仓库装货时,不慎撞断原告正在运行使用的供热管网及附属管网,造成原告正在硫化的轮胎报废,导致原告公司停工停产。被告苏振云配合原告进行了现场确认,被告苏振云、被告田新森给原告出具了“事情经过”和“管道损坏经过及直接事实清单”各一份,在该二份材料中,被告苏振云和被告田新森对事发原因、经过进行了描述,并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确认,原告的总损失数额为156336元。事发后,原告报警,平度市公安局明村派出所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均派员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出警确认。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在诉讼中,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总额156336元不予认可。经法院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日对涉案财产损失进行了价值评估,原告的实际财产损失金额为90417.44元(其中架空管路损失44387.02元、轮胎损失39916.03元、误工损失6114.39元)。原告花鉴定费7820元。原告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如下异议,该评估结论的损失90417.44元明显小于原告直接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直接经济损失是元,所以鉴定结论只是对部分损失的评估,没有反应出原告的全部直接损失,本案中的真实损失应以苏振云、田新森出具的证明为准。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出如下异议:本案所牵扯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由车辆碰撞造成的管路受损为直接损失,损失金额按照鉴定报告所注为44387元,轮胎损失和误工损失为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按照商业和交强保险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根据鉴定报告第四页所述,原告间接损失均是原告所述,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轮胎和误工损失与本次事故有关系,误工费用和轮胎的损失费用无法真实体现;原告所提供的156336元损失清单均由车主田新森签字,此损失清单只是证明了田新森认同原告单位的损失,与我公司理赔及法院判决无任何关系。被告苏振云是被告田新森雇佣的司机,被告田新森是涉案车辆的车主。涉案车辆鲁G×××××号牵引车以被告田新森名义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和法院审查,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新森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涉案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原告持据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元,数额过高,其实际损失应以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的90417.44元为准。因涉案车辆鲁G×××××号牵引车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原告的90417.44元经济损失,没有超过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保险额,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关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庭审中提及的保险公司仅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即架空管路损失44387.02元,轮胎损失39916.03元和误工损失6114.39元属间接证据,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问题,因架空管路损失44387.02元、轮胎损失39916.03元和误工损失6114.39元,均是该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与该交通事故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将保险条款交付给被告田新森,对免责条款也没有重点标示,也没有对投标人田新森进行明确说明,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上述辩解,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90417.44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对被告苏振云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对被告田新森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7元,鉴定费7820元,共计11247元,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原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44387.02元;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轮胎损失与误工损失系间接损失,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该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应由被上诉人苏振云和田新森承担。三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本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轮胎损失与误工损失应否由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具体到司法实践,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加粗、加黑等,使之区别与其他条款,就应认定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的签字或盖章是真实的,原则上应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具体到本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对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故上诉人关于其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1元,由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奎浩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徐永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李 勇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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