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属于什么工作性质同属性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属性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一种事物区别与其他事物的性质和特点。所谓工作属性是指上级组织根据总体目标对所属个体或个人的工作作用和工作内容进行明细分工。由于工作内容和工作作用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各自的工作属性,如果不了解我们工作的属性,就不能有一个正确的工作理念来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就不能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也不可能形成一个卓有成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因此,正确把握工作属性,对实现工作目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确定正确的工作理念,制定明确的工作方针,实现从思想到行为的有机统一。  对工作属性的正确把握,是建立在对工作理性思维的基础之上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人的行为方式决定于其思维方式,思维方式又受其思想观念的制约,只有当人的认识升华为理性阶段时,认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才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不能正确把握工作属性,必然会造成工作目标不够明确。从宏观上讲,不利于大政方针的确定,单位工作没有一条清晰的主线贯穿始终,干工也必然缺乏“主线意识”,单位整体工作无论是思想意识上还是工作行为上,必将形成一个无序的状态,不利于有效地实现工作目标。从微观上讲,不利于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统一和规范全体干工的工作行为,不能正确把握工作属性,干工的工作没有方向,工作中就会有很大的盲目性。领导者会缺乏清晰的工作思路,就有可能拘泥于日常的锁事,步入疲于日常事务的“羊肠小道”,沦为一个事务主义者,丧失一个领导者所应有的作用。  因此,只有对工作属性有了正确的认识,我们的工作才有明确的方向,工作思路才更加清晰,才能形成科学的工作理念,并使之贯穿我们的政策和制度之中,规范我们的思维方式,培养正确的工作意识,进而规范我们的工作行为,成为我们实际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指导原则。  二、有利于工作准确定位,建立井然有序的工作秩序,实现整体工作协调发展。  任何事物作用另一事物,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由其本质属性决定的,在工作中只有当内容和作用与其属性相符合时,对整体工作才有推动作用,否则,我们的工作就会有很多的无效成分,甚至会产生阻碍作用。  单位是一个有机的实体,在一个总体目标下所属的个体都有自己明确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如果不能正确把握工作属性,就不能在组织结构中准确定位,就不能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找准自己的工作对象,就有可能出现错位、越位、抢位和不到位的现象发生,其结果必然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甚至连别人的“田”,也没种好,严重影响单位整体工作有条不紊的发展,使整体工作出现紊乱无序的状况,阻碍了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只有当组织内部的每个个体都能严格按照组织分工,做到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协作,这个有机的实体在工作运行中,才能做到井然有序,组织的功能才能最为有效地得以实现。  诚如篮球竟技一样,一个球队五名队员,各自都有自己的站位,攻防、协守都有明确的分工和默契的配合。因为是一项集体的竟技活动,每个队员的相互配合和协作是这个队取胜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其中那名队员不按分工操作,不讲整体配合,试图凸显个人的作用,其整体的攻、防秩序必将遭受破坏,团队的整体功能也必将丧失。这样一来,战术必然难以发挥,战略意图更难以实现,即便个人技术再好也难以抵挡对方五名队员攻、防有序的进攻和防守。  因此,只有正确把握工作属性,才能明确自己的各自的工作目标,找准自己的工作定位,才能强化角色意识和目标意识。真正做到各司其责,避免工作相互重叠和“撞车”现象发生,建立起有条不紊的工作秩序,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三、有利于确定科学的方式、方法,树立效率意识,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值。  在水稻生产过程中,赤枯病是危害水稻正常生长的一种常见病害。造成这种病害的主要原因是缺少磷、钾两种元素。实践中仅此认识仍然粗浅,远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虽然缺少磷、钾是造成水稻赤枯病的根本原因,但它毕竟不是直接原因,为什么会缺素,这才是造成水稻赤枯病的深层次的症结所在。除土壤本身缺素外,仍然还有两种情况可以导致水稻赤枯病症状的发生。一是因土壤中有机质在分解过程中,释放硫化氢等毒素,侵害水稻根部,造成水稻根系吸肥功能减弱,不能吸取土壤中的养份,而导致水稻缺素;二是因地下水位较高,地温低,使土壤中的有机质不能分解,未经分解的有机质不能被水稻吸收,因而导致水稻缺素症状的发生。针对两种不同原因的缺素情况,应分别采取施撒石灰,使之与硫化氢进行中和反应和通过烤田增加地温,加速有机质分解等方法加以解决。如果我们不深入了解水稻缺素的具体原因,就不能根据不同的症结,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有效的解决问题。其他工作亦为如此,如果我们不能正确把握自己工作的属性,不了解我们工作对象的工作属性,就不能做到“对症下药”,也就不能实现我们的工作目标。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是《孙子、谋攻》中的一句至理名言,它之所以古往今来广为传用,是因为它揭示了认识与方法、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只有正确认识事物,才有可能寻找一条科学的方式、方法,才有可能有一个与我们主观愿望相一致的结果。  方式、方法是为目的服务的,是乘载目的驶向目标的载体,方式、方法必须服从工作目标。有了对工作属性和定位的正确认识,我们就能根据工作对象的本质特征。理清工作思路,寻找一个符合其规律的科学的方式、方法,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值。  四、有利于确定科学的考核方式,建立竟争激励机制,实现激励效应。  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只有与考核对象所承担工作的本质属性相符合,才能产生竞争激励效应,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取决对被考核对象所承担工作的属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譬如:一个既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又没有生产生产资料采购权和产品销售权的单位,单纯地考核其年终的经济效益是不确切的。这种考核方式和考核的内容与被考核的对象的工作属性是相悖的。如此单位只能是一个纯粹的生产单位,它的工作属性是生产,而不是经营。诸如此类的考核,缺乏针对性,其结果有失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难以让人信服,更达不到竞争激励的效应。  总之,正确把握工作的属性,是确定正确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针的前提,是确定科学方式、方法的基础,是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工作关系,建立有序的工作秩序的重要依据,是提高工作效能的科学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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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属于何种性质单位?如何实现同工同酬?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居委会工作人员,现在国家劳动法已经强调劳动用工要同工同酬,这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件大好事,我们感谢国家对劳动者付出的肯定。我在这里想谈谈我们居委会编制人员的待遇问题,现在事业单位也在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改制,我们感觉社区又被摞在了一边,因为在国家政策里,我们属于居民自治组织,而且这个政策二十多年未改变过,改革大潮这些年其它国爱政策都在顺应变化而变,社区居委会这项工作也从自治组织渐渐演变成政府机构的基础服务窗口,承载着太多政府机构的工作和政策,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技能也大大提高,现代化的工作场所和工作设施一应俱全,国家大部分的惠民政策都会把社区居委会做为政府窗口进行宣传和摸底,协助政府做好居民工作。政府和百姓也对社区的工作给予了很大的肯定。这次国家劳动法的更新和国家事业单位的改制,让我们这些社区工作人员感到很迷茫,那我们又属于哪一类呢,没有劳动派遣,做着政府指派的各项工作,有社区公章和基层审批权,却不属于行政审批机构,连事业公益岗位都不算,我们的月工资也只是在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一丁点而已,正主任月工资不足二千元,按照我们普通百姓的消费水平真的是只能糊口了,好在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的想要提高我们的收入水平,可都是光在宣传,雷声大雨点小,办事处一级的工作几乎都下放在居委会,社会上说办事处只是二传手也不为过,可这次事业单位改制,不知是把有行政权的办事处改为什么编制,那我们社区工作人员对于这所谓的同工同酬又该跟哪方走呢,事业编工作人员年底都会有几千余元的生活补助,那我们真的会与他们同工同酬吗?!希望领导多体恤基层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收入分配情况,谢谢!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关于报酬问题,中央和省委文件明确规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平均生活补贴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但我市目前不少县市区还未达到该标准。下一步,我们将此项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督促县市区尽快落实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努力使社区居委会成员报酬水平尽快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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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交流
留言编号:15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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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大家都来参与讨论啊!!!!你说的应该是办事处或社区正式工,而你应该是外聘的吧??我强烈同意楼主上述同工同酬,年底听说正式工都有第13个月工资,或是叫年底生活补助,日常正式工与外聘工在工资待遇已经有差异,年底补助应该一视同仁,还有过年发那点东西,还分时侯长短,甚至因为来得稍晚一丁点东西没分,你都不怕人家出去问,张不开口,过年一点东西也没!!!正式工还经常组织出去郊游或旅游,外聘工也不少干活!!!把给你干活却分三六九等的领导,希望你早点下台,上个好头,大家也好更卖力!!!!看到贴的人都来说说,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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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指依照有关法规对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获得律师职业证,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开展业务的工作机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目前有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日实行后,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合伙律诗事务所和个人律诗事务所两种组织形式。
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中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
您好。中国侵权损害赔偿网首席律师,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跃帮律师,愿意和您进一步沟通。
于跃帮律师,先后就职于政府、法院和某大型上市公司,先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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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没有的, 新修订的《律师法》(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
有偿法律服务行业,现在一般将其界定为中介组织,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但是其律师的工作内容特殊,涉及专业法律事务,经常同公检法打交道,又不同于
律师事务所的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属于事业单位一、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二、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国有、合伙、合作或者其他形式,都应当属于事业单位,从目前市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法进行调整的,它是不用工商登记的,所以在性质上不能与公司、个体等市场主体等同,律所分为个人所和合伙所,合伙所有点类似于个人合伙,由三个以上职业三
一、关于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楼上的说的比较全面的。在补充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查律师事务所的帐的。
根据2007 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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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物料保证部,下属的采购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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