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发成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了怎么改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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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普通运行环境和操作模式作出的专利鉴定意见无效
作者: 来源: 日期: 10:35:15
(三)中兴公司测试被诉产品时使用的组网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产品包含了硬件和软件两部分,中兴公司在出厂前势必会对其硬件、软件进行开发和测试,以确保产品符合其性能和使用需求,其中对软件的测试包含对各条命令进行测试和对一些命令组合进行测试,对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测试,通常是测试软件和硬件是否配套,能否正常运行。从被诉产品用户手册所包含的内容来看,被诉产品涉及的软件非常多,其所对应的命令及其组合的数字更是十分巨大。因此,被诉产品的测试理应仅会对典型应用中的各项命令及其组合进行抽样和测试。从本案检验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虽然被诉产品的硬件结构和软件基本功能在出厂前已经固定,但此时固定的是实现功能的命令而非技术效果,因为被诉产品的任何一种功能并非打开某一开关或部件来实现,而是从命令中调取相关命令对产品进行配置来实现。因所调用的命令不同,导致配置(组网方式)不同,进而会呈现不同的功能和技术方案。因此,功能的多样性及其配置的可选择性决定了组网方式的多样性。被诉产品出厂检测时无法限制可以组合出来的组网方式数量和种类,这就意味着中兴公司不可能也没必要对被诉产品可能存在的所有组网方式项下的产品硬件和软件功能进行检测,其理应仅对合理且业内惯用的组网方式进行配置测试。被诉产品作为一款配置有DHCP中继功能的三层交换机,实现跨网段服务是其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功能,而要实现跨网段服务功能最佳的方式就是开启配置的DHCP中继,通过DHCP中继实现跨网段传输数据报文。可见,开启DHCP中继的组网方式应为被诉产品检测时最为合理也是必然的组网方式,被诉产品用户手册中给出的“DHCP中继配置实例”及组网图和所附的文字说明仅针对开启DHCP中继之情形,亦证明了这一点。对于被诉产品用户手册中未曾披露也非实现该产品最基本功能所惯用的华为组网方式(不开启DHCP中继),中兴公司理应不会使用该组网方式对被诉产品进行检测。事实上,华为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兴公司在检测被诉产品时实际使用了华为组网方式。另外,从本案检验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被诉产品在两种组网方式下均是通过IP地址配置、DHCPSnooping、DHCPServer、ARP合法性检测等功能模块,实现防IP地址欺骗之目的,但由于所采用的组网方式不同,导致所调取的命令不同,对产品进行了不同的配置,最终两者在实现防IP地址欺骗这一技术效果时所采用的步骤不一致。这充分说明,即便基本功能相同且得到相同硬件、软件相应支持的同一被诉产品,因调取的命令不同导致配置和组网方式不同,其所呈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唯一性。因此,华为公司主张“中兴公司在开发被诉产品中进行的配置和测试,必定要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之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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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2013文本的修改
作者: 来源: 日期: 9:52:04
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此文本是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对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文本所作的修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4文本,简称NCL(10-2014)。请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文本,做好启用分类表新文本的准备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一、对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修改
新增或修改后的项目
氯化铵溶液
氯化铵溶液
白色(染料或涂料)
磨光用石头
吸收灰尘用合成物
医用洗浴制剂
非医用洗浴制剂
捕野兽陷阱*
金属制岩钉(登山设备)
金属制岩钉
尖铁钉(装在登峰靴上助爬用)
攀登用鞋底钉
非电动开窗器
非电动关窗器
电动开窗器
电动关窗器
液压开窗器
液压关窗器
气动开窗器
气动关窗器
金属地板砖
非金属砖地板
非金属地板砖
非金属砖地板
金属砖地板
非金属砖瓦
非金属屋瓦
建筑用金属砖瓦
建筑用非金属墙砖
建筑用非金属砖瓦
非金属墙砖
金属铺地平板
非金属铺路平板
非金属铺地平板
建筑用非金属平板
建筑用金属平板
发光铺筑材料
发光铺路块料
台虎钳(手工器具)
锯台(家具)
医院用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医院用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装甲金属板
(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
金属蓄水池
炉用金属护栏
壁炉隔屏(家具)
家用炉隔屏
电操作刷(机器部件)
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
给水调节器
液压开关门器(机器部件)
液压开门器
液压关门器
气动开关门器(机器部件)
气动开门器
气动关门器
非电动压胶枪
屠宰动物用器具和器械
击昏牲畜的用具
金属带拉伸器(手工具)
金属线和金属带拉伸器(手工具)
金属线拉伸器(手工具)
金属带拉伸器(手工具)
金属线拉伸器(手工具)
装有解剖器械的箱(显微镜学)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电子图书阅读器
电影摄影机
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
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
鼠标(数据处理设备)
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
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
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
表面覆有带电导体的玻璃
婴儿监控器
可视婴儿监控器
镜头遮光罩
已编码钥匙卡
塑料钥匙卡(未编码的)
塑料钥匙卡(未编码、非磁性)
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
残障者用助行架
电咖啡过滤器
电气咖啡过滤器
加热展示柜
冷藏展示柜
过滤器(家用或工业装置上的部件)
自行车、脚踏车车铃
自行车车铃
脚踏车车铃
脚踏车用语音提醒装置
自行车车铃
脚踏车车铃
首饰用扣钩
号(乐器)
办公桌用书写垫
拧瓶盖用橡胶带
瓶用橡胶密封物
制香肠用肠衣
合成材料制成的路标板和路标条
非金属和非纺织品制遮帘(室外)
非金属和非纺织品制室外遮帘
纺织品制室外遮帘
非金属梯凳
金属台阶(梯子)
非金属台阶(梯子)
睡袋(被子替代物)
运动用饮水瓶
旅行饮水瓶
化妆用刮板
开瓶器(电或非电)
开塞钻(电或非电)
洗衣用干燥架
洗衣用晾衣架
苏打水用虹吸管
苏打水用虹吸瓶
包装或捆扎用非金属带
非金属制包装或捆扎用带
包装或捆扎用非金属带
非金属捆扎物
玩具小塑像
雪橇(运动物品)
雪橇(体育用品)
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
鱼(非活)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食用加奶粥
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
销售展示架出租
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
搜索引擎优化
网站流量优化
点击付费广告
商业中介服务
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
商业管理辅助
谈话记录(办公事务)
广告宣传栏的制备
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
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
远程数据备份
电子数据存储
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
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
洗衣机出租
维修电力线路
运载工具(车辆)清洁服务
运载工具(车辆)电池更换
家具制造(修理)
导航系统出租
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
游戏厅服务
录像带制作
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地图绘制服务
牙齿正畸服务
知识产权监督
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
在线社交网络服务
为特殊场合释放鸽子
尸体防腐服务
二、对类别标题和注释的修改
三、有关英文、法文拼写问题的提案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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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的GUI外观设计保护,你看懂了吗?
作者: 来源: 日期: 8:53:33
3月17日,国知局发布了第68号令,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新的审查指南将于5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的重点在于增加了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那么,针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这一新事物,申请人应注意哪些地方?协力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资深专利顾问郑鸣捷女士为您逐条解读——
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该4.2节规定了外观设计中提交图片或者照片的要求,此处将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并列,形成新的一类产品外观设计类别,并对其提交请求时需要提交的图片和照片进行了规范。
二、针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该修改是针对简要说明的部分。指南中给出了应当在简要说明部分写明的特例情况,在该段落新增了图形界面的产品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的规范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该处指南对特例采用的是“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但对于“图形界面的产品设计专利”采用了必要时说明,具体等待实践认证。
三、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本次修改将审查指南中图案中对于非固定显示的电子图案的限制进行了删除,从而使得电子图案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要素。
四、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此次修改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排除保护的情况,不授权的范围由原来的“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修改为对电子图案产品的部分排除。申请人应当重点注意该修改中的限定,该限定将游戏界面单独列出,明确其被排除授权,与此前草案中有所不同。
五、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
(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该修改是针对在确定专利产品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还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性影响,即现有的各种外观相同或极为相近的电子设备,可以通过图形用户界面来使得普通消费者进行明确的区分。
本次指南修改为通过专利进行图形用户界面打开了专利保护的大门,相信这会对电子高科技企业间的竞争注入新的砝码。本次指南修改中虽没有明确,但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以产品作为载体,即具有可生产制造的实体产品,所以本次指南修改并未对单纯的图形界面软件产品打开保护的大门。另外,对于“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的不授权排除,也是各企业在准备提交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需要注意的。由于外观专利的审查周期较快,在5月1日实施后,不久就可能会出现涉及该类专利的诉讼,对于各级法院及复审委员会的审判标准值得业内人士持续关注和把握。
作者简介:郑鸣捷,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知识产权顾问。曾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对专利申请、审查有丰富经验。
联系电话: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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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自己完成了发明创造并且希望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是不会作图,怎么办?
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 基础的实物都有个7、8成了,就是不会作图,该如何是好?
按时间排序
题主,你好,我会用ug,catia等三维绘图软件。你把你的作品的尺寸和形状给我看下,我可以帮你绘图,。我是大学生,我只要专利发明人添我一个名字就可以了,我加点绩点。有意可以联系我。
可以找代理所作图 当然也能找我,因为我就干这个^ω^
实用新型是实用新型,发明是发明。你是实用新型,如果结构很重要,建议自己绘图,否则交给别人画遗漏了关键技术点,得不偿失,后期司法诉讼有可能陷入被动状态或者甚至被无效掉。另外,那些建议找费用低的,什么亲民的,你们很懂专利代理?是为了拿到一个证书么?代理是打字员么?为何会得出佰腾专利巴巴就是亲民的?然后其他收费高点的就是不亲民了?你都不尊重自己的脑力劳动成果,叫代理人怎么活啊?那么低的代理费,想写出一个高质量的专利?这种事情谁都想干,不过建议如果这样子,可以找个黑代理,估计画图费对方为了接单子都可以不要。尼玛啊,专利代理都沦为打字员了。如果尊重自己的劳动成果,建议找一家专业的,正规的代理机构,专业的正规的代理机构不是那些有个资格证的,而是搞化学的不会被老板叫写电子的,搞电子的不会被老板使唤来写高分子合成的这类型,国内很多蛋糕店,都有营业资格证,不过平时师傅做蛋糕手脚并用,手套都不戴一个,抠鼻子抠脚结束就大手抓蛋糕,这些是常有的事情。专利代理也类似。
花几百块钱找人画图
做什么样的图,我是做机械的,可能帮得到你。
可以找相关的代理机构啊,如果是当地的事务所的话,每个地方的价格都是不太统一的 所以不太清楚;另一方面,现在有很多的网上代理,就类似佰腾专利巴巴这类的,它们在价格方面还是比较亲民的。可以去看看,毕竟找代理,,能省不少事
谢邀。众楼上已经讲了。如果自己有制图基础,费用上有压力,可以尝试自己来。需要学习下专利审查指南相关部分,了解专利附图的要求。不过专利还有内容撰写的问题,也有很有门道的。摸不着门的话,还是花些钱请专业的人来做稳当些。慢慢了解了,觉得成,再自己尝试。
楼上正解!有的代理所提供作图服务,但有费用
找会作图的帮忙或者自学制图软件。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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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商标注册证》就一定不会侵权吗?
作者: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日期: 11:05:11
《商标注册证》 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法律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的用于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文书。现行《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发给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 。 这是商标注册证颁发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与权利有关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 商标注册号、 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类别、 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等。 在以实质审查的审核注册制度的国家,商标注册证一般享有天然神圣般的权利, 一旦商标局予以颁发注册证,似乎就完全拥有合法使用的权利。 笔者在此不讨论涂改或伪造、变造商标注册证等导致商标注册证信息与商标局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不一致的情形, 那是属于刑事犯罪,是刑法规范的范畴。 而是重点讨论一份真实有效的商标注册证, 其商标注册人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过程是否会导致侵权的情形。
《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依据《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简称《分类表》)来进行审查注册的,国家工商总局在1988年开始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管理中采用“商品和服务尼斯分类” , 并与1994年正式加入该协定。 目前商标局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2015文本。 “ 尼斯分类”的目的在于为各成员国商标注册提供一个可供对照检索、 管理商标注册的工具。 《区分表》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基于“ 尼斯分类” 和在我国实际使用中的实践,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编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可以看出,《分类表》 或《区分表》本身并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是为便于商标注册管理而被人为划定的工具性参照标准。 实际上,在实践中会发现并不是同类商品均构成类似商品,也不是不同类不同群组的必然不类似。这样就可能会造成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某一个商标, 而该商标注册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却造成市场上的事实混淆或误认,这就需要回到侵权判定标准上做出判断。
在现实中有很多现成的案例,一方拥有表面上合法有效的注册证, 而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市场上的实际混淆和误认。 如阿姆斯壮案、全友案、 奥普案、 汇源案等, 几乎都是一方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或国际知名品牌,另外一方在其他不同类别上注册一个相同的商标, 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在市场上造成实际的混淆和误认, 驰名商标或知名品牌的所有人在维权过程中侵权者以拥有商标注册证为挡箭牌,地方工商或法院有时候也不明就里, 认为人家有注册证就应该可以使用,给真正的权利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这无不是《商标注册证》 神圣化情形下的怪现象。
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美国阿姆斯壮公司(以下简称阿姆斯壮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地材 、 天花板吊顶系统领导者。 1989年5月3 0日 , 阿姆斯壮公司在中国注册了“ Armstrong” 商标;1991年7月10日, 阿姆斯壮公司又 在中国注册了中文的“阿姆斯壮” 商标。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9类“ 非金属建筑材料, 天花板”等。 经过20多年的使用,“ 阿姆斯壮” 商标在中国境内建筑领域已经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应该属于驰名商标。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阿姆斯壮公司)擅自在其“ 天花板(具体商品品名:矿棉装饰吸音板)”商品、 经销商店面门头、 商业资料等方面使用“ 阿姆斯壮”商标, 以上标识与阿姆斯壮公司“ 阿姆斯壮” 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相同;其法定代表人——王秀英已在第17类“ 矿棉板(绝缘物)”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002238号“ 阿姆斯壮”商标, 但事实上, 其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阿姆斯壮”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 非金属建筑材料、 天花板”为相同商品; 由于一些天花板材料属于矿棉, 这就给安徽阿姆斯壮公司合理使用的理由,在市面上大量招商和销售矿棉板, 而其主要的用途就是用作天花板。 在此案中,王秀英就是利用商标局注册商标审核过程中对商品的名称核准不严的漏洞, 申请注册了《区分表》中根本不存在的第17类“ 矿棉版(绝缘物)”商品而得以注册成功。 而在实际生产的产品与阿姆斯壮的产品从产品生产规格、 标准、销售渠道等都相同,应该都属于“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 , 应该落入第19类建筑材料的保护范围。 而第17类是“ 橡胶、 古塔胶、树胶、石棉、 云母,以及不属别类的这些原材料的制品; 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 填充和绝缘用材料 ; 非金属软管”等,是属于原材料等填充绝缘材料, 与第19类的建筑材料还是有明显的使用功能的区分。可以看出第17类“ 矿棉板(绝缘物)”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002238号“ 阿姆斯壮” 商标注册人其不可能不知道阿姆斯壮品牌的知名度及声誉, 在此前提下,又故意利用商标局审查中《区分表》 的类别的不同, 来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利用该商标注册证来进行经营或招揽生意, 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 但是由于安徽阿姆斯壮公司拥有的这个被许可的第17类“ 矿棉板(绝缘物)” 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002238号“ 阿姆斯壮” 商标,导致市场上大量的矿棉制的天花板在销售, 工商投诉时对方就会拿出商标注册证进行对抗, 一些不明就里的销售商也被其商标注册证所蒙骗,以为其销售的产品属于合法产品, 在市场上给美国阿姆斯壮公司造成极其不好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过多次的诉讼,最后法院判决禁止安徽阿姆斯壮公司在其第19类的商品上使用“ 阿姆斯壮” 商标,但并没有对其拥有的第17类“ 矿棉板(绝缘物)” 等商品上注册的第8002238号“ 阿姆斯壮” 商标的性质作出任何的说明。 其实我们认为, 首先安徽阿姆斯壮公司实际使用的商品根本不属于其核准注册商标下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即便是其使用在其他与原告不相同、 不类似的商品如矿棉上,鉴于美国“ 阿姆斯壮” 商标的驰名程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 安徽阿姆斯壮也不能够使用。这样即便是其拥有一个商标注册证,但由于在市场上产生实际混淆或误认, 应该是属于一个无法使用的注册商标。
欧洲许多国家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都只是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查, 并没有进行实质的审查。 如法国、英国、 欧盟等不会基于第三方的在先权利而拒绝申请, 仅将审查限于确定是否存在禁止注册事项。所以即使商标注册人拥有一个商标注册证, 如果在市场上实际使用中产生混淆或误认,给在先的权利人造成侵害的话,应该被判为商标侵权。
现行《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 可以 依照本 法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 。
根据新的异议制度, 使得商标注册证较以前更容易取得,也就会造成更多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存在的可能。如果再按照以往拥有《商标注册证》 就一定拥有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真可能会造成在市场上实际混淆现象层出不穷。 是时候该让《商标注册证》 回归其本源的面目,仅是作为商标权利的初步证据, 而如果该商标使用在市场上对其他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造成实际的混淆或误认,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 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 构成侵犯商标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 ” 就已经把商标注册证拉下了神坛, 让其回归本来的面貌。
[1] 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第十版, 2012。
[2] 黄晖,郑成思: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商务印书馆, 1999。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911号判决书, 2013。
[4] 欧盟共同体商标法(C o m m u n i t y Trademark), 1996。
[5] 最高人民法院(2013) 行提字第3号,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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