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多少个明星何美林

何美林与上海奉城新瑞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40号原告何美林。委托代理人龚磊磊,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吴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益鸣,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长武,律师。原告何美林与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磊磊、被告委托代理人丁益鸣、刘长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美林诉称,原告系被告持股9%的股东,该公司于2002年7月1日成立。被告公司成立后,由占被告公司57.5%的股东之一李启木负责经营管理。在李启木经营期间,被告公司生产正常,效益良好。但近五年以来,原告却没有分到公司一分钱的利润,故原告要求了解被告公司的详细账务状况,了解原告股权价值变化的具体会计事项。原告曾向被告申请查阅公司2006年至2013年7月31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提供2006年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产会计报告(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查阅、复制。原告为其诉称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如下:1、公司章程,证明原告系被告股东;2、关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函件、EMS快递回单及查单各一份,旨在证明原告于2013年10月1日发函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3、原告身份信息、被告工商机读信息各一份,旨在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被告辩称,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从未拒绝过原告作为股东进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的权利。被告公司未制作过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股东会决议可供查阅复制;公司未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因此不存在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公司仅有账务总账、月账,虽然有会计凭证,但会计凭证并不齐全,无法全部提供给原告查阅;公司没有日记账等账簿&#x年10月1日,被告收到了原告的查账申请后,于2013年10月14日向原告回函,同意原告安排好合理时间进行查账,但原告收到回函后未至被告处查阅。原告在收到被告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时,却对通知进行了拒收。被告为其辩称向法庭提供了“2013年10月13日的回函”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并未拒绝过原告要求查阅账簿的要求。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称其拒收股东会通知及收到回函未去查账是因为被告并无该行为的真实意思,使查账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原告确认被告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故表示不再主张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并将诉请中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变更为查阅复制股东会决议;对于账务会计报告,原告称主要是指被告的会计凭证。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证据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于2002年9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东为张中华、黄晓成、李启木、梁辽弟、何美林即本案原告,由吴少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主要由李启木经营管理&#x年10月1日,原告与另三位股东张中华、黄晓成、梁辽弟联名向被告发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同月14日,被告回函,称同意该查阅申请,但要求四位股东一起到场签字,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安排时间进行查阅。原告认为该回函不具有查账的实际可行性,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现本案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决议,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而被告亦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书面回函表示同意原告的查阅要求。虽然被告提出由四位股东一起到场,但鉴于原告要求查阅的函件系由四位股东联名出具,因此被告该要求并非不具有实际可行性;而被告要求原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进行查阅,亦是合理要求,故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本院无法认定被告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因此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美林提供自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间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以供原告何美林查阅、复制;二、驳回原告何美林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498702186****0023?726303138****2626?141004132****6936?125405111****0001?11585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台湾股市之父”是怎样炼成的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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