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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卫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被告人蒋卫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武县人民法院&&&&&&&& &&&&浏览:2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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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临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卫X,男,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8日被再次监视居住,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因蒋卫X吸毒严重作为特殊人群被郴州市特殊涉毒人群收治中心收治至今。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卫X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卫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蒋卫X为吸食毒品,多次入户盗窃,共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57394元的财物,首饰若干及其他财物若干。其中单独盗窃作案28起,伙同他人盗窃2起。
被告人蒋卫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是坦白。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蒋卫X的供述,被害人何燕、邝国良、黄君燕等人的陈述,证人孙良喜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卫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蒋卫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卫X与孙良喜(已判刑)为吸毒商量去偷东西,当两人至临武县舜峰镇蔬菜村土产一巷和土产二巷中间的巷道后发现被害人王永东的小车停放在那里,小车后座上摆放着手提包、临武鸭、香烟等物品。两人商量好分工后,用随身携带的铁锤砸碎该车左后窗玻璃,盗得车内一手提包(系黄本光放在王永东车内的东西。手提包内有:现金一万余元、一部三星牌GT-N7100型直板手机、一部SWAP迷你手机、黄本光两张警官证、银行卡等物品、两条软中华、两条软芙蓉王、两盒临武鸭。作案得手后孙良喜拎着两盒临武鸭,被告人蒋卫X拎着手提包及用一纸袋子装着的四条香烟回到孙良喜家。在孙良喜家,孙良喜分得现金三千元、两部手机、一盒临武鸭及一条软芙蓉王香烟,蒋卫X分得现金七千元、两条软中华烟及一条软芙蓉王。经临武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三星牌GT-N7100型直板手机和SWAP迷你手机的总共价值为4550元(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元整)。此次孙良喜、蒋卫X共盗取王永东车内物品及现金价值人民币14550多元。
2、日16时许,被告人蒋卫X为吸毒携带收集的各种钥匙至韩山北路的一栋居民楼,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将被害人王光红家的门锁成功配开,进屋后翻箱倒柜盗得现金6500元,这些钱全部用来吸食毒品挥霍一空。
3、日20时许,被告人蒋卫X窜至临武县城下河街的一栋居民楼使用携带的钥匙配被害人何燕家。进屋后,在大厅盗得一台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在卧室盗得一条黄金项链和现金120元。卖得笔记本电脑和黄金项链的钱以及盗得的现金120元用于购买毒品。
4、日14时许,被告人蒋卫X因无钱购买毒品至临武县怡心花园被害人黄平英家确定无人在家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起子强行将被害人黄平英家的门锁锁芯撬坏。进屋后,在被害人卧室的一个包里盗得现金2000余元,一个推箱里盗得黄金项链和耳环。所得现金以及出卖首饰的钱全部用于购买海洛因吸食。
5、日14时许,被告人蒋卫X窜至临武县文昌南路的一栋楼房,发现被害人文勇英家的大门用挂锁锁着,在确定无人后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强行将挂锁一头撬开,盗得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和520元现金。现金和出卖笔记本电所得的钱用于吸食毒品。
6、日16时许,被告人蒋卫X窜至临武县城城东市场被害人邝国良家通过敲门的方式确定没人时,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邝国良家门锁配开,将大厅沙发上放着的现金100余元现金盗走。
7、日17时许,被告人蒋卫X窜至临武县城城东市场被害人黄君燕家,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其家门配开,将放在大厅茶几上的两台手机和大厅放在包内的现金2000多元盗走。现金2000多元和卖手机的钱用于购买海洛因吸食。
8、日22时许,被告人蒋卫X因为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窜至临武县城开发区的被害人陈义兵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将门锁配开,在被害人陈义兵家卧室盗得黄金首饰(手镯、项链、耳环等)和一台步步高直板手机。出卖首饰和手机所得的钱用于购买毒品。
9、日13时许,被告人蒋卫X窜至临武县怡心园小区被害人袁秋凤家,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强行将门锁撬开,将一台褐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盗走的笔记本被其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到郴州市二手市场,所得现金用于吸食毒品。
10、日4时许,被告人蒋卫X窜至临武县老民政局邝孝忠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将门锁配开,进屋盗得现金10000元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以及一台三星牌手机,在得手后因为现金数额较大,被告人蒋卫X将盗得笔记本电脑放在了被害人邝孝忠家门口,而手机则随意丢弃。所得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支。
11、日18时许,被告人蒋卫X窜至临武县通济街被害人陈小兰家时,在确认四周无人之际,用自己随身携带的起子强行撬开门锁,进屋后盗得一个挎包(包内有现金205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对白金耳环等)和一个手电筒。现金和物品出卖所得全部用于购买海洛因吸食。
12、日13时许,被告人蒋卫X窜至临武县煤炭局住宿楼被害人王迎燕家。在确认无人在家后,用自己随身携带的一大串钥匙配开了门锁,进屋后强行用起子撬开了卧室门和抽屉,盗得一些首饰、现金1000多元以及一条芙蓉王香烟。
13、日9时许,被告人蒋卫X窜至临武县景山中学旁边的一栋家属楼,在敲被害人张桂英家门无人应答后,用自己身上的一张卡片将被害人张桂英家的门锁插开,盗得现金3000多元现金和一些证件。现金用于购买海洛因,证件则随意丢弃。
14、日15时许,被告人蒋卫X为购买毒品窜至临武县交通局家属楼被害人黄霆家,通过敲门的方式确认家中没人后,用钥匙和起子强行将门锁,盗得一台银白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
15、日15时许,被告人蒋卫X为购买毒品窜至临武县武水小区的一栋家属楼,通过敲门的方式确认被害人邝玉娟家没人在家后,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门锁配开,进屋盗得现金1000多元和一台OPPO手机。现金和卖手机所得的钱全部用于购买海洛因吸食。经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OPPOOF15型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698元。
16、日18时许,被告人蒋卫X为购买毒品窜至临武县阳光商业步行街上面的住宅区,通过敲门的方式确认被害人蒋知生家无人在家,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蒋知生家的门锁配开,进屋后盗得600元现金、一台诺基亚手机。
17、日18时许,被告人蒋卫X至临武县移动公司旁边一栋住宅楼,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门锁配开,盗得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电脑以200元的价格卖到了郴州市二手市场,所得的现金用于购买治疗毒瘾的药。
18、日16时许,被告人蒋卫X行至临武县城东市场,见被害人胡武林家的门面没人,于是强行将木门上的锁破坏,盗得一个女式挎包(包内有现金400元、两个黄金戒指、一些证件)。现金和卖戒指的钱用于生活开支。
19、日23时许,被告人蒋卫X为购买毒品窜至临武县城韩山路工商银行背后的一栋住宅楼,通过敲门的方式确认被害人罗保艳家没人在家后,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罗保艳家的门锁配开,盗得现金500多元和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现金和出卖联想笔记本电脑的1000多元用于生活开支6和吸毒。
20、日17时许,被告人蒋卫X窜至临武县物价局家属楼,在确认被害人周辛兰家没人后,利用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周辛兰家的门锁配开,盗得现金5000多元用于生活开支和吸食毒品。
21、日10时许,被告人蒋卫X至临武县中河街的一栋居民住宅楼房,通过敲门确认被害人邓小凤家没人在家后,用自己随身携带的起子将门锁强行撬开,进屋后在一个小孩子的书包里和一个蛇皮袋子内盗得现金一百多元,后将钱用于生活开支。
22、日19时许,被告人蒋卫X行至临武县城关粮站的时,发现被害人曾祥艳家的防盗窗生锈,便将该防盗窗户铁栏杆扳断,从窗户进入被害人曾祥艳家,盗得现金600多元。所得的现金用于购买海洛因吸食。
23、日23时许,被告人蒋卫X至临武县老县委的一栋家属楼,在确认被害人吴建云家没人在家后,用起子将被害人吴建云家的门锁撬开,进屋后盗得现金300多元和香烟(其中有软芙蓉王、和牌、硬芙蓉王香烟等)以及四瓶白酒。
24、日15时许,被告人蒋卫X至临武县工商局的一栋家属楼内,确认被害人郭晓宁家没人在家后,撬门进屋后,从卧室盗得现金100元和一只皮箱,被告人蒋卫X从箱子内拿出一件黑色西服和两件衬衣后将箱子丢弃在该栋楼的楼顶。
25、日19时许,被告人蒋卫X至临武县人民医院的一栋家属楼,在确定被害人付建英家无人在家后,利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付建英家门锁配开,进屋后在卧室盗得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和被害人付建英收藏的一些老式纸币(其中有十元、五元、二元、一元等面值的)。经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000元。
26、日上午,被告人蒋卫X至临武县老计委院内的家属楼,在确认被害人文益龙家没有人在家后,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强行将门撬开,将门口桌子上的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该华硕笔记本电脑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用于生活开支和购买毒品。
27、日11时许,被告人至临武县林业局家属区的一栋楼房在确定被害人雷正荣家没人在家后,将手伸进去将外面的铁门打开,之后强行用“T字型”铁片将木门锁的锁芯破坏。进屋后,在卧室盗得一台照相机和一块银质纪念章。
2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蒋卫X伙同胡零军(另案处理)窜至临武运管所院内1栋二楼被害人雷小山家中,在敲门但没人回应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将被害人雷小山家的门锁强行打开。进屋后二人盗得一台白色华为牌智能手机和现金1000多元(手机给了蒋卫X,现金二人对半分掉)。被告人蒋卫X在作案时被人发现当场抓获,胡零军则趁机逃跑了。经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台白色华为牌C8813型智能手机价值为756元。
29、日4时许,被告人蒋卫X窜至临武县文昌路“壹号码头”饭店四楼的被害人黄矿青的宿舍,看见被害人黄矿青的宿舍窗户是打开的,随即趁四周无人时从窗户里爬进去,在被害人黄矿青宿舍盗得一台红色直板手机和100多元现金。手机因为老旧被随意丢弃了,现金100多元则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30、日下午,被告人蒋卫X至临武县东云路电信局的家属区,在一栋楼房同样通过敲门的方式在确认被害人雷程兰租住的房间没人在家候,利用自己随身携带的起子和钥匙强行配开了门锁,进屋后在被害人雷程兰的卧室盗得一台黑色的联想牌笔记本。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蒋卫X的供述证实:我是从2011年11月份以来因为本身不务正业且多年吸毒经历,生理脱瘾期戒断症状严重。又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方式将得来的财物用来吸食毒品海洛因和生活挥霍一空。
2011年的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一个人逛到了在临武县韩山北路的一栋家属楼里面,我在这栋楼房转了一下,都是通过敲门确认没有人后用自己收集的钥匙去开了几条门,其中的有一条门给我打开了,我进去以后在这个人家里面找值钱的东西,在卧室里面的一个抽屉里面发现了几千元现金,现金有一元和十元的新钱,还有100元面值的,我拿起钱就走了。
2011年的下半年,具体的时间我不记得了,那天晚上20时许,我一个人在临武县城逛了下,逛到了临武县下河街的一栋楼房里,我通过敲门确认没有人后用自己收集的钥匙,其中一把锁给我打开了,我就进去房间,在大厅里面我盗得了一台白色的笔记本电脑(什么品牌不记得了),在房间里面盗得了一百元和一条黄金项链还是白金项链我就记不清楚了,反正是有一条项链。项链我卖到郴州二手市场了,卖了有一千多元。
2011年的下半年,具体的时间不记得了,这天上午的时候,我一个人在临武县县城逛了逛,逛到了临武县怡心园的一个小区里面,在敲门没有人反应后我就是用一个蛮大的起子强行把门锁撬坏了。在这个小区的人家里面的放在卧室的一个包里面盗得2000多元现金和一个耳环还是一条项链,我有点记不清楚了。
2011年的下半年,具体是几月份和几号我就不记得了,这天上午的时候,我一个人在临武县县城逛了逛,逛到了临武县文昌南路的一栋楼房里面,在这栋楼房里面我看到有一间房间门是用挂锁锁起的,于是我就用起子把这把锁一撬,镫在门上的反扣被我用力撬掉了,门就打开了。我在这个人家里面盗得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几百元。笔记本电脑我卖到二手市场了,卖到的钱和盗得的现金被我购买毒品和生活花费了。
2011年的下半年,具体是几月份和几号我就不记得了,我一个人在临武县县城逛到了临武县城东市场里面的一栋家属楼房里面,在这栋楼房里面的一间房间里面盗得现金2000多元和两台手机。手机好像是随便找人卖了几百元。
2011年的下半年,具体是几月份和几号我就不记得了,我逛到了临武县城东市场里面的一栋家属楼房里面,在敲门没有人反应下,用钥匙配开了一家门锁,在这栋楼房里面的一间房间里面盗得现金几十元,在这个人家里面翻遍了也没有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就是几十元。
2012年快过年了还是过完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这天晚上的时候,我逛到了临武县城东开发区里面的一栋家属楼房里面,在这栋楼房里面的一间房间盗得一些金银首饰和一部手机。我只是记得有一个手镯、项链、耳环,手机是一个直板的白色手机。这些东西我不记得是卖到郴州二手市场还是临武了。
2012年快过年了还是过完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这天下午的时候,我一个人在县城逛了逛,逛到了临武县怡心园的一个小区里面,在这个小区的一个人家里盗得了一台黑色的笔记本电脑,这个人家里面给我翻遍了也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我就把这台笔记本电脑盗走了。这个人家里面的门是给撬掉门锁进去的,我放了很久的门锁也打不开,我就用起子强行把门锁撬掉了。笔记本电脑卖到了郴州二手市场,卖了一千多元。
2012年1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这天晚上凌晨的时候,我逛到了临武县老民政局家属楼的一栋楼房,在这个栋楼房的一个人家里盗得了一台银白色的笔记本电脑、手机一部和现金10000多元。但是我看到盗得了这么多的钱了,出他家门的时候电脑就没有要了,我就把电脑放在了他家的门口,我没有看,出去的时候,手机不是什么好手机也就随意丢弃了。
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不记得了,那天晚上,我逛到了临武县通济街的一个楼房,在这个楼房的一个人家里盗得了一个挎包,包内有项链、耳环、摄像机一台、现金1000多元,他家里面是一栋老房子,门锁是一个挂锁,我是用起子将挂锁撬掉进去的。我走的时候还拿了一个电筒走。都给我卖掉了,电筒坏了就被我丢掉了。至于这次的东西我不记得卖到哪里去了。
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不记得了,那天下午,我一个人在临武县县城逛了逛,逛到了临武县煤炭局院内,在这个院子内的一栋楼房内的一个人家里面盗得一条黑芙蓉王香烟、现金1000多元和一些首饰,是什么首饰我就不记得了。当时这个人家里面的门我是用带起的一大把钥匙一个的钥匙插进去放,把房间门的锁强行破坏后在将里面的房间门我是用力撞开的,里面的抽屉也是被我强行拉开的。香烟被我抽掉了,首饰被我卖到郴州二手市场几百元,卖到的钱和盗得的现金被我购买毒品花掉了。
第七起是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我逛到了临武县锦山中学校旁边的一栋家属楼,在这个栋楼房内的一个人家里面盗得现金3000元多元、一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身份证和银行卡我出来的时候就被我在路边丢掉了。这个人家里面的门是木门,我是用一个卡片插开门锁进去的。
2012年的二月份的样子,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是在一天下午两、三点多钟的时候因为没有钱,需要钱购买毒品,我走到了临武县交通局的一栋的五层,通过敲门的方式在确认没人在家,我用钥匙强行将锁芯破坏并将门弄开,进去看了看没有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就将摆放在客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连带电脑包一起偷走了,这个电脑我拿去卖了(不记得卖哪里多少钱了)买毒品吃了。颜色记得好像是银白色的,型号不记得。
距离上次一个多月的样子,我逛到武水小区一栋楼的四楼,也是通过敲门的方式确认没有人在家后,我用钥匙配开了这家人的门锁,通过在这家到处翻找,将沙发上的一个女士挎包里面的现金一千多元和摆放在大厅桌上的一台灰色好像品牌是OPPO的手机偷走了,当时我记得oppo手机我是随便找了个人几百元卖掉的,连同这些偷盗钱一起用来吸食毒品和花费完了。
和上次隔了一个礼拜的样子,我又花完了所有的钱,随后又到各个地方逛,这次我记得是逛到阳光商业广场那里上面的住宅区。我上去后进了一个三楼的人家,我敲门确认没有人时后,用我准备的各种钥匙配开大门锁,进去之后到处翻找,是从衣柜里的一条裤子里找到五六百元,在另一间房子的书桌和抽屉里偷了一台黑色那种不值钱的诺基亚的手机以及两枚大洋。这两枚大洋我送人了,那手机随便找了个人卖了十几块钱,这些换成钱都供我的毒品和消费掉了。
距离上次隔了有半个月的样子,一天晚上六七点钟的样子,我走到县城的移动公司那边的一栋房子那里,我敲门确认没有人时就用钥匙配开了房门锁,进去看见好像别人的宿舍一样,没有什么东西,我就随意翻了下,看到床上用被子旁边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我就将这台笔记本电脑偷走了,当时记得好像是一台不怎么值钱的联想牌电脑,颜色好像是灰色还是棕色不记得了,这台电脑我是拿到郴州二手市场随便找人卖了几百(200元以上)元,这些钱我买药吃了。
在郴州卖了电脑待了两天,我又回到了上次偷的地方的一栋楼的门面里,踢了两脚没有听见人骂,应该是回家吃饭去了。我看见后面有木门,强行破坏了木门锁进去。进去也没有多找,怕别人随时返回来,就拿了一个女士挎包走,事后查看包里有三四百元现金,还有两个戒指,其他一些身份证什么的直接连包随地就丢了,那两个戒指也是拿到郴州随便找人卖的,这些钱同样用来消费过生活花完了。
距离上次半个多月,应该是2012年4月份初没几天的一天晚上,我逛到了县城韩山路的那家工商银行旁边的一栋楼里,当时是在三楼,敲门没有反应。我用钥匙配开的大门锁,进去后大致看了下,这次连翻都没有怎么翻就是直接进了卧室,看见靠窗户那里挂着两个包,我将包打开翻找了下将包里的五百元现金偷走了,在抽屉里找值钱的东西时将抽屉里的一台电脑也偷走了,这电脑也是联想牌黑色的(电脑1000多元卖郴州二手市场了)。钱都是用来生活吸毒花了。
距离上次相隔了十多天的样子,那天下午五点多钟我走到了物质局里面的一栋楼的六楼,在敲门没有应之后用我收集的各种钥匙配开了大门锁,进去也没有怎么翻找直接进了主卧室,到电视柜旁边的挂着那个挎包里面翻了下,抽屉里找了下,后来是偷了电视机上的一个皮夹子,这个皮夹子里面有五千多元,大部分是百元版的,钱同样用来生活和吸毒,皮夹子则随意丢弃了。
日中午,我没有钱吃饭了,就从家里隔了条街的中河街的一栋房子里面,敲门没有人就强行破坏了锁芯进了这家,当时看见这家根本就是农村上来住的,看见这样直接进了卧室,打量了下根本没有值钱的东西,后来还是在一个小孩子的书包里和一个蛇皮袋子里翻出来加起一百多元零散的现金,我偷了钱后就直接去吃饭了。
距离上次两天后,晚上七点多钟,我逛到城关粮站里面的时候,看见一栋楼的一家房子的窗户生锈了,我就搬了几下,没想到给我扳断了,这样我就又从窗户进了这个人家里,当时也没有怎么乱翻就随意找了下,后来在卧室想打开抽屉的时候用力都没有打开,后来是用这个人家里的一把菜刀撬开的,从抽屉里的一个钱包里将里面的现金有五六百元偷走了,供我生活和吸毒了。
离上次有个把月了,我是那天晚上蛮迟才出来的,当时逛到了老县委里面,随便找了一栋楼进去,我记得当时是到了二楼我敲门没有人答应,家里也没有开灯。这次我好像是强行撬锁的,因为钥匙配不开,进了这家后估计是个领导,家里就是一个小包包里有三百多元现金,其他的好烟和好酒倒是蛮多,这次我拿了几条芙蓉王香烟和几瓶白酒,烟是我自己用来抽了,酒不记得送谁喝了。钱就是用来生活花完了。
日凌晨1时许,我因吸毒没钱花于是和孙良喜商量好到街上去偷东西。我们逛到临武县城关镇蔬菜村土产一巷和土产二巷中间的巷道后时,发现小车停放在那里,小车后座上摆放着手提包、临武鸭、香烟等物品。两人商量好分工后,用随身携带的铁锤砸碎该车左后窗玻璃,盗得车内一个手提包,手提包内有:现金一万余元、一部三星牌GT-N7100型直板手机、一部SWAP迷你手机、两张警官证、银行卡等物品)、四条香烟(两条软中华、两条软芙蓉王)、两盒临武鸭。作案得手后孙良喜拎着两盒临武鸭,我拎着手提包及用一纸袋子装着的四条香烟回到孙良喜家。在孙良喜家,孙良喜分得现金三千元、两部手机、一盒临武鸭及一条软芙蓉王香烟,我分得现金七千元、两条软中华烟及一条软芙蓉王。
日那天下午15时,我没钱购买毒品,骑着自行车出门逛至临武县工商局的一栋家属楼内。通过敲门的方式确认没人在家后,先是伸手进里面将外面的铁门打开,之后强行用“T字形”的铁片将木门锁的门锁锁芯破坏,进屋后,在卧室盗得现金100元和一只皮箱子(箱子内就是一些衣物,在拿了一件黑色西服和两件衬衣后将箱子丢弃在该栋楼的楼顶)。得手后,我下楼骑着自行车走掉了。
日晚上七点多钟到人民医院的一栋家属区用自己的钥匙配开了大门锁,进去偷了一台电脑和一些老式钱币,不过这次东西还没来得及卖就被抓了。
日上午,我身上没钱后出门逛至临武县老计委院内的家属楼,走到楼顶的时候发现木门比较好开,在敲门确认没有人在家后利用自身随身携带的起子强行将门撬开,通过翻找没有找到现金等东西后将门口桌子上的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
日11时许,我因为身上没钱就出门准备去偷,在逛至临武县林业局家属区的一栋楼房。确定没人在家后,先是用伸手进里面将外面的铁门打开,之后强行用“T字型”的铁片将木门锁的门锁锁芯破坏。进屋后,在卧室盗得一台照相机和一块银质纪念章。
日晚上19时许,我和胡零军(另案处理)窜至临武运管所院内1栋二楼,在利用敲门没人回应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将门锁强行打开。进屋后二人盗得一台白色华为牌智能手机和现金1000多元(其中手机我拿着,现金二人对半分掉了)。我被人发现当场抓获,而胡零军则趁机逃跑了。
日04时许,我窜至临武县文昌路“壹号码头”饭店四楼的一个宿舍时看见宿舍是打开的,随即趁无人发现从窗户里爬进去,在这个宿舍盗得一台红色直板手机和现金100多元。
日下午,我因为身上又没有钱了,在逛至临武县东云路后进了电信局的家属区,在一栋楼房同样通过敲门的方式,在确认房间没人在家时利用自己随身携带的起子和钥匙强行配开了门锁,进屋后在卧室盗得一台黑色的联想牌笔记本后离去。
2、被害人黄本光的陈述证实,日早上6点左右,王永东到我家找到我说他的车子被人砸了,放在车内的两条软芙蓉王、两条中华烟和两盒临武本地特产被盗,当时我的一个提包落在王永东车上忘记拿了,我提包里有一万多元现金和两台手机,一个数字证书、二张警官证和几张银行卡,加起来估计有一万三千多元。
3、被害人王永东的陈述证实,日凌晨一点左右,我和几个朋友吃完夜宵后就开车(一辆尼桑天籁小型汽车,银灰色,没有挂车牌)回家了,我把车停放在土产二巷19号与家常饭店之间的一条巷子里,到了早上6点多钟时,我发现我的车窗被人砸了,里面的东西(两条软芙蓉王、两条软中华烟和两盒临武本地特产)都被盗了,我大约损失了3千元左右,黄本光估计大概有一万三千多元左右。
4、被害人王光红的陈述证实,日下午16时许,我出门办事,到了17时20分回到家中时发现房间内的抽屉很乱,仔细检查了下,发现抽屉内的6000多元现金被盗了。
5、被害人何燕的陈述证实,日,我和丈夫黎辉、妹妹何倩三人一起外出旅游,到了11月17日晚上9时许回到家中,发现大厅桌面上的一台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然后发现卧室内梳妆台抽屉里面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红包装的现金120元也不见了。
6、被害人黄平英的陈述证实,日13时许,我出门办事,到了14时20分的时候,我儿子回去时发现大门锁芯被撬,就打电话给我说大门锁被撬的事情。我回去后发现卧室内被翻得乱七八糟的,放在衣柜的一个钱包内的2000多元不见了,放在推箱里面的一条黄金项链、二枚白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也不见了。
7、被害人文勇英的陈述证实,日下午16时许,我回到家中发现门挂锁的一头被撬了,我进去一看,发现我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和520元现金不见了。
8、被害人邝国良的陈述证实,日下午16时许,我回到家中发现房门没有锁,进去一看发现,大厅茶几上的一个篮子被翻动过了,放在大厅沙发上的100多元零钱不见了。
9、被害人黄君燕的陈述证实,日下午16时许至18时许我和老公彭宏武在家休息,我起床后发现,客厅茶几上的两台手机不见了,放在椅子上的一个包,包内现金2100元也不见了。
10、被害人陈义兵的陈述证实,日晚上22时许,我妻子陈瑶发现家中进了小偷,就马上出来跟我讲,后来我妻子清点一下,发现放在书柜上面的三个黄金手镯、两对黄金耳丁、一个钻石吊坠、一条银项链、两个玉石吊坠和一部新的步步高手机被盗了。
11、被害人陈瑶的陈述证实,日晚上22时许,我发现家中进了小偷,就马上出来跟我老公陈义兵讲,后来我清点一下,发现放在书柜上面的三个黄金手镯、两对黄金耳钉、一个钻石吊坠、一条银项链、两个玉石吊坠和一部新的步步高手机被盗了。
12、被害人袁秋凤的陈述证实,日下午13时许才出的门,到了14时许回家放门的时候,发现门锁芯和门的拉手被撬了,门是被打开的,我进去一看,家中的卧室内被翻得很乱,我发现家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盗了。
13、被害人邝孝忠的陈述证实,日早晨9时许,我父亲打电话告诉我说:对面的一个叔叔大门口有一个黑色的包,叫我过去看一下,我马上就过去了,我过去一看,是一个黑色的电脑包,打开包一看,里面装着一台银白色的笔记本电脑,开始还不知道是谁的,后来才知道是我妹妹邝海玲的电脑,我回去检查了一下,发现家中的被盗了一个钱包和一部手机,钱包内有现金10000元。
14、被害人邝海玲的陈述证实,日下午18时许,我从广东韶关回家探亲,我把行李和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了我哥哥邝孝忠家。到了今天早上10时许的时候,我到我哥哥家找电脑的时候,发现电脑不见了。后来我嫂子告诉我,我哥哥在家门口发现一台电脑,还以为小偷从别的地方偷来的,忘记拿走了,我听了以后就马上打电话给我哥哥了,我哥哥说在派出所,叫我也过去,我过去看了一下,那台电脑就是我的。
15、被害人陈小兰的陈述证实,日晚上18时许,我带着小孩子出去吃饭,到了19时许,我回到家去开门的时候,发现挂在门上的反扣一把挂锁不见了,进去一看发现,衣柜里面的一个挎包和一个手电筒不见了,挎包里面有现金205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对白金耳环、一台摄像机。
16、被害人王迎燕的陈述证实,日13时许,接到我老公文雄的电话,他在电话里面告诉我家里面进来小偷,我赶到家发现主卧室的门被撬了,卧室里面被翻得很乱,放在抽屉里面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现金2000元不见了,放在床头柜里面的芙蓉王香烟和两个120元的红包也不见了。
17、被害人文雄的陈述证实,日14时许,我锁好门就出差去了,到了2月9日下午13时许,我回家放门的时候,发现门虚掩着,进门一看发现主卧室的门被撬了,卧室里面被翻得很乱,我老婆放在抽屉里面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现金2000元不见了,我放在床头柜里面的芙蓉王香烟和两个120元的红包也不见了。
18、被害人张桂英的陈述证实,日10时许,我回到家中,发现挎包内的一个黄色女式钱包不见了,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现金4000多元。
19、被害人黄霆的陈述证实,日19时许,我回到家中准备去开锁的时候,发现门上的挂锁的一头是断开的,进门发现客厅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
20、被害人邝玉娟的陈述证实,日14时许,我出门去上班,到了17时许回到家中,发现沙发上的挎包掉在地上,卧室内被翻得乱七八糟,家中被盗了780元和一台OPPO手机。
21、被害人杨志强的陈述证实,日17时许,我老婆邝玉娟打电话给我说家中被盗窃了,我马上回去发现卧室内被翻得乱七八糟,我的一台OPPO手机和我老婆的780元被盗了。
22、被害人蒋知生的陈述证实,日16时许,我才出的门,到了19时许回家开开锁的时候,发现门锁不对劲,进去发现放在衣柜裤子口袋内的600元不见了。
23、被害人蒋华印的陈述证实,日19时许,我爸爸蒋知生打电话告诉说,家中进了小偷,我接到电话就回去了,回去以后发现我爸爸被盗了600元现金,我的一台坏诺基亚手机、两枚大洋也被盗了。
24、被害人谭林的陈述证实,日14时许,我才出的门去上班的,到了18时许回家发现,放在床上用被子盖住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不见了。
25、被害人胡武林的陈述证实,日14时许,我出去给别人装防盗网,到了17时许接到我老婆陈涛兰的电话说,家里的门锁被撬了,家中的许多东西不见了,我接到电话就马上回去了,清点了一下,发现我老婆的一个挎包被盗窃了,挎包内有一枚白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我和我老婆的身份证各一张、结婚证、银行卡及500元现金不见了。
26、被害人陈涛兰的陈述证实,日15时许,我才出的门,到了17时许我到家后发现门锁被撬了,我看到这个情况后就打我老公胡武林的电话告诉他说,家里的门锁被撬了,家中的许多东西不见了,我老公回来和我清点了一下,发现我的一个挎包被盗窃了,挎包内有一枚白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我和我老公的身份证各一张、结婚证、银行卡及500元现金不见了。
27、被害人罗保艳的陈述证实,日14时许至今天12时许,我才回到家,到家后发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500元现金不见了。
28、被害人周辛兰的陈述证实,日15时许,我才出的门,到了18时许回家后发现电视柜旁边的一个皮夹子不见了,这个棕色的皮夹子里面有5000余元现金不见了。
29、被害人邓小凤的陈述证实,日12时许,我带着小孩子回老家广宜去了,到了5月1日下午16时许回家后发现,大门锁不对劲,摸了一下门锁栓就掉了下来,进去清点了一下,我女儿书包内的50多元零钱和我放在一个蛇皮袋子内的40多元零钱被盗了。
30、被害人曾祥艳的陈述证实,日7时许,我就出去了,到了晚上20时许回家还没有发现什么情况,到了21时许的时候发现,卫生间的防盗网被撬了,我看到这个情况后,就进卧室内检查了下,发现放在衣柜一个钱包内的600元不见了。
31、被害人吴建云的陈述证实,日10时许,我就到郴州去了,到了今天14时许我接到单位里面的同事打电话给我说,家里面的门锁被撬了,接到电话后,我马上就从郴州赶回来了,进房内检查了下,发现家中放在办公室抽屉里面的五条软芙蓉王香烟、一条好日子香烟、几包和牌香烟、一条硬壳黑芙蓉王香烟、放在杂房内的四瓶白酒和300多元现金不见了。
32、被害人郭晓宁的陈述证实,日12时许,我就出去了,到了下午17时许回家准备拿钥匙去开门的时候,发现锁芯被撬坏了,进房间检查一下发现,放在衣柜一个钱包内的100多元现金、三套制服和一个箱子不见了,后来这个箱子在我家顶楼,箱子的锁被撬坏了。
33、被害人付建英的陈述证实,日19时许,我就出去上班了,到了14日晚上20时许回家发现,家中进了小偷,放在卧室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些老版的人民币被盗了。
34、被害人文益龙的陈述证实,日8时许,我就出去了,到了下午17时许回家发现大门锁被撬了,进房检查发现,放桌面上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和衣柜抽屉内的500元不见了。
35、被害人雷正荣的陈述证实,日11时许,我就出去了,到了下午11时30分回到了家中,到了13时许才发现卧室内的抽屉锁被撬了,一个银质纪念品和一部照相机不见了。
36、被害人雷小山的陈述证实,日8时许,我就出去了上班了,到了下午18时许接到我们单位同事的电话说,我家进了小偷,偷东西的人被当场抓获了,我接到电话后,就马上打了我老婆的电话,我们回去以后看到我家楼下站到好多人,回去清点了一下发现家中的一台华为牌手机和1000多元被盗了。
37、被害人黄矿青的陈述证实,日凌晨4时许,我起来去上厕所,发现挂在床架上的一个挎包和放在床上的一台手机不见了,挎包内有一张银行卡和现金180元。日,我使民警通知黄矿青到派出所辨认是否是其的手机,其辨认以后说,手机不是的,但是手机里面的手机卡是其201年2月28日被盗的手机卡。
38、被害人雷程兰的陈述证实,日14时许,我就出去了上班了,到了晚上20时许回到家中,发现放在床上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盗了。
39、证人孙良喜的证言证实,日凌晨1点左右,我在家里睡觉,蒋卫X跑到我家来对我说:“他看到蔬菜村相约网吧后面停了一辆车子,那辆车子上面放有很多东西,我们去把它搞出来,你去帮我提东西,”我答应一起去。我和蒋卫X从我家里出来到停放车子的地方,蒋卫X拿出手电筒往车子里照了下,我看到小车后排座位上放了很多东西,看完之后我就走到了离停车三、四米的地方望风,蒋卫X从身上拿出一把尖尖的锤子朝车的后排玻璃砸,那玻璃一砸就碎了。蒋卫X就从车里面拿出两盒临武鸭、还有用一个纸袋子装了四条软黑芙蓉王香烟及一个女式挎包,蒋卫X把东西偷出来后就跑到我望风的地方来,我接过那两盒临武鸭提起,这时蒋卫X说那车的前面还有钱,再过去搞一下,我说要搞你自己去搞,于是我提起那两盒临武鸭就往回家的方向走,蒋卫X跟在后面。到了我住的地方,蒋卫X把我们偷来的东西打开,我看到纸袋子里装有四条极品香烟(两条软芙蓉、两条软中华香烟)那女式挎包里面的东西比较杂,有两台手机(一台很小的手机,其中的一台)、一个手表、几个U盘、几串钥匙、很多银行卡等;蒋卫X给了我一条软装黑芙蓉王烟、一袋临武鸭还有叁仟元现金,一台很小的手机;其它的东西都是蒋卫X自己拿起的。
40、证人何倩的证言证实,日的时候,我和姐夫黎声辉、姐姐何燕三人一起外出旅游,到了11月17日晚上九时许回到家中,一进屋我姐姐发现大厅桌面上的一台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然后发现卧室内梳妆台抽屉里面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红包纸装起的现金120元也不见了。
41、证人黎家的证言证实,日的时候,我儿子黎声辉和儿媳妇何燕、何燕的妹妹何倩三人一起外出旅游,到了11月17日晚上9时许他们回到家中,发现一台电脑和一些首饰不见了,以及现金100多元也不见了。
42、证人罗黎明的证言证实,日14许,我刚刚上楼回家,在上到6楼的时候,我看见她家里面的门锁是坏的,我便问了一下发生了什么事情,她告诉我说,家中进了小偷,房里面被翻得很乱,大门锁芯也被撬了,我听了以后就立马上楼看看我自己家被盗了没有,后来发现没有被盗窃。
43、证人黄海英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6时许,我家看电视,突然听到有人在敲我家的门,我打开一看是住在五楼的邝国良,他见到我就问:你家进小偷了没有,我当时还感觉有点奇怪了,我告诉他说没有,他就说他家进了小偷,丢了东西,然后他就下去了。
44、证人肖益红的证言证实,日18时许,我准备在家吃饭的时候,这个时候我听到楼上在讲进了小偷的事情,我就开门上楼去看了看热闹,我听黄君燕讲,她家进了小偷,被偷了两部手机和2000多元现金。我听了以后就说,家里面进了小偷了,还不赶快报案,于是他们就去派出所报案了。
45、证人李友田的证言证实,日上午8时许,你们派出所的警车停放在临武县金山路,我过去看了一下,才知道是金山路7栋有一户人家中被盗了东西。
46、证人简秋凤的证言证实,日,早晨9时许的时候,我女儿李平跟我说,早晨6时许出门的时候,在我们对面的那户人家的大门是打开的,里面的门是关住的,看到门口放着一个黑色的手提包,我看到以后还踢了一脚把包踢了下进去,到我刚刚回来的时候,那个包还在那里,我女儿跟我说了这个情况后来,我就打开门出去看了看,看见是一个黑色的电脑包,后来我就打对面的电话,把这个事情告诉了他,后来他家打开了门之后,看到这个情况,就去检查家中,发现家中进了贼。
47、证人李平的证言证实,日,早晨9时许的时候,我跟我妈妈简秋凤说,早晨6时许我出门的时候,在我们对面的那户人家的大门是打开的,里面的门是关住的,看到门口放着一个黑色的手提包,我看到以后还踢了一脚把包踢了下进去,到我刚刚回来的时候,那个包还在那里,跟我妈妈说了这个情况后,我妈妈就打开门出去看了看,她看见是一个黑色的电脑包,后来我妈妈就打对面的电话,把这个事情告诉了他,后来他家打开了门之后,看到这个情况,就去检查家中,发现家中进了贼。
48、证人陈学琴、陈爱兰、文黎娟的证言证实,日晚上19时许,陈小兰家被盗了东西,陈小兰告诉她们说,家中被偷了2000多元。
51、证人龙崇超的证言证实,日,今天早晨蒋知生在我家店子门口遇到我,就跟我说,昨天下午他家进了小偷,被盗了几百元,还问我昨天下午看到有没有陌生人出现,我告诉他说,我没有看到。
52、证人范珈彤、胡渟的证言证实,日14时许,其同事谭林住的宿舍进了小偷,谭林讲她放在床上用被子盖住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不见了。
54、证人王琦锋的证言证实,日14时许,我和女朋友罗保艳一起出去了,直到至今天12时许,我女朋友才回到家,到家后她发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500元现金不见了。
56、证人雷衡阳的证言证实,日18时许,我们工商局院内的一家住户到门卫室说,他家被盗窃了东西,问题我看到什么陌生人进入这个院子没有,我就说当时没有注意,然后这个住户就走了。
57、证人黄国良的证言证实,日21时许,我接到电话说,我们院内的家属楼付建英家被盗了,叫我过去看一下,我过去以后听付建英讲:家中进了小偷,放在卧室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些老版的人民币被盗了。
58、证人文贵良、文益灵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7时许,文益龙家里面的大门锁被撬了,放桌面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衣柜抽屉内的几百元不见了。
60、证人傅雪勇的证言证实,日17时许,家中卧室内的抽屉锁被撬了,一个银质的郴州市人民政府搬迁60周年的纪念品和一部照相机不见了。
61、证人雷源璐的证言证实,日19时许,接到我爸爸的电话说,家进了小偷,偷东西的人被当场抓获了,我接到电话后,就马上回去了,看到我家楼下站到好多人,回到家中一看,大门被踢坏了,房间里面被翻得很乱,我爸爸的的一台华为牌手机和1000多元被盗了。
62、证人李庄菊的证言证实,日10时许,黄矿青到我住的地方讲,昨天晚上住的地方进了小偷,我挂在床架上的一个挎包和放在床上的一台手机不见了,挎包内有一张银行卡和现金180元。
63、证人邝涛晖的证言证实,日8时许,我接到李庄菊的电话说,昨天晚上黄矿青住的地方进了小偷,黄矿青挂在床架上的一个挎包和放在床上的一台手机不见了,挎包内有一张银行卡和现金180元。
64、证人邝献春的证言证实,日14时许,我就和雷程兰一起出去了上班了,到了晚上20时许我和她回到家中,发现雷程兰放在床上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盗了。
65、证人黄慧姣的证言证实,日20时许,我接到雷程兰的电话说,放在床上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盗了,接到电话后,我从老家就赶到临武县城来了。
66、证人陈长生的证言证实,日20时许,我们电信局的经理带着几个营业厅上班的过来说调一下监控看看,她们说家里面进了小偷,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盗了。
67、《价格鉴定结论书》临价认鉴字(2013)51号证实,(1)、价格鉴定标的手提包一个,因品牌和材质不详,不予鉴定;(2)、三星牌GT-N7100型直板触摸屏手机一部,入网许可证号:02-,手机串号;113,2012年10月购买,经实物查看,外壳较新,可正常用开机使用;(3)、SWAP牌EC107型迷你手机一部,手机串号:450,购买时间:2013年5月。经实物查看,外壳较新,可正常开机使用。根据价格鉴定依据和价格鉴定方法,考虑到本次标的实际状况,确定价格鉴定标在基准日的价格总计为4550元。
68、《价格鉴定结论书》临价认鉴字(号证实:(1)、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为:天逸F30,电脑配置为:英特尔TGHZ处理器,120GB硬盘,1GB内存,购买时间:2008年。其外观陈旧,可正常开机使用。确定价格鉴定标的重置价格为2600元,根据价格鉴定依据,考虑到本次标的在鉴定标在基准日的价格总计为780元。(2)、三星牌智能手机因为物品已经灭失,且委托方不能提供购物发票及物品在灭失前的新旧程度,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不予鉴定。
69、《价格鉴定结论书》临价认鉴字(2012)22号证实:OPPOF15型手机一台,手机串号:232,根据价格鉴定依据,考虑到本次标的在鉴定标在基准日的价格尾数取整为690元。
70、《价格鉴定结论书》临价认鉴字(2013)63号证实: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ZQ8C4738ZG,电脑配置为:英特尔奔腾双核处理器,320GB硬盘,2GB内存,14液晶显示屏,购买时间:2010年。外壳一般,可正常开机使用。确定价格鉴定标的重置价格为2500元,根据价格鉴定依据和价格鉴定方法,考虑到本次标的实际状况,确定价格鉴定标在基准日的价格总计为1000元。
71、《价格鉴定结论书》临价认鉴字(2013)81号证实:(1)、华为C8813智能手机一台,MEID:AE45E54,入网许可证号:02-,购买时间:日,日被盗后被追回,该手机有入网许可标识,外观较新,可正常开机使用。确定采用成本法对鉴定标的价格鉴定。根据价格鉴定依据,考虑到本次标的实际状况,确定价格鉴定标在基准日的价格总计为756元。(2)、纪念币一个,因委托方提供资料不齐全,不予鉴定。
72、《情况说明》证实:蒋卫X于日被抓获后,由于多年吸食毒品海洛因的经历,生理脱瘾期戒断症状严重。日被临武县公安局依法办理的监视居住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临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犯罪嫌疑人蒋卫X曾有多年吸食毒品海洛因的历史,而在其被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期间毒瘾又发作,出现全身乏力、呕吐等症状,生理脱瘾期戒断症状严重,可能危及生命。临武县看守根据《湖南省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看检查工作规定》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蒋卫X不宜再行羁押,于日临武县看守所作出《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蒋卫X进行强制戒毒的建议书》,建议办案单位立即将犯罪嫌疑人蒋卫X遣送去戒毒所强制戒毒。鉴于蒋卫X的具体情况,临武县公安局日对其再次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日因蒋卫X吸毒严重作为特殊人群被郴州市特殊涉毒人群收治中心收治至今。
73、户籍资料证明,蒋卫X在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4、《鉴定聘请书》证实,临武县公安局对何燕、黄平英、文勇英、黄君燕、袁秋凤、邝孝忠、陈小兰、王迎燕、黄霆、邝玉娟、蒋知生、谭林、胡武林、罗保艳、吴建云、郭晓宁、付建英、文益龙、雷正荣、雷小山、黄矿青、雷程兰家被盗的物品送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聘请鉴定。
75、《价格鉴证不予受理委托通知书》临价认受(号证实:何燕、黄平英、文勇英、何君燕、袁秋凤、王迎燕、黄霆、蒋知生、谭林、胡武林、罗保艳、吴建云、郭晓宁、文益龙、雷正荣、雷程兰、陈小兰家被盗的物品因鉴定标的物灭失,且不能提供物品的有效法律依据,所以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鉴定。
76、《鉴定结论通知书》临公刑鉴通字(号证实:(1)、价格鉴定标的手提包一个,因品牌和材质不详,不予鉴定;(2)、三星牌GT-N7100型直板触摸屏手机一部,入网许可证号:02-,手机串号;113,2012年10月购买,根据价格鉴定依据和价格鉴定方法,考虑到本次标的实际状况,确定价格鉴定标在基准日的价格总计为4550元。
77、《鉴定结论通知书》临公刑鉴通字(号证实:(1)、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为:天逸F30,电脑配置为:英特尔TGHZ处理器,120GB硬盘,1GB内存,购买时间:2008年。其外观陈旧,可正常开机使用。本次标的在鉴定标在基准日的价格总计为780元。(2)、三星型799智能手机一台;因为物品已经灭失,且委托方不能提供购物发票及物品在灭失前的新旧程度,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不予鉴定。
78、《鉴定结论通知书》临公刑鉴通字(号证实:被盗的OPPOF15型手机一台,手机串号:232,购买时间:日。根据价格鉴定依据,考虑到本次标的在鉴定标在基准日的价格尾数取整为690元。
79、《鉴定结论通知书》临公刑鉴通字(号证实:被盗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ZQ8C4738ZG,电脑配置为:英特尔奔腾双核处理器,320GB硬盘,2GB内存,14液晶显示屏,购买时间:2010年。外壳一般,可正常开机使用。考虑到本次标的实际状况,确定价格鉴定标在基准日的价格总计为1000元。
80、《鉴定结论通知书》临公刑鉴通字(号证实:(1)、华为C8813智能手机一台,MEID:AE45E54,入网许可证号:02-,购买时间:日,日被盗后被追回,该手机有入网许可标识,外观较新,可正常开机使用。根据价格鉴定依据,考虑到本次标的实际状况,确定价格鉴定标在基准日的价格总计为756元。(2)、纪念币一个,委托方提供资料不齐全,不予鉴定。
81、《传唤证》临公(城)传唤字(号证实:日对犯罪嫌疑人蒋卫X进行传唤。
82、《监视居住决定书》临公(武)监居字(号证实:日临武县公安局对蒋卫X执行监视居住。
83、《逮捕证》临公(城)捕字(号证实:经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临武县公安局于日对蒋卫X执行逮捕。
84、《监视居住决定书》临公(城)监居字(号证实:日临武县公安局对蒋卫X执行监视居住。
85、《取保候审决定书》临公(城)取保字(号证实:日临武县公安局对蒋卫X执行取保候审。
86、《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临公(刑)强戒字(号证实:蒋卫X强制隔离戒毒情况。
87、临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
(1)在王永东车内物品被盗案中:日,临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蒋卫X家的楼顶搜查出:手提包一个、郴州市宾馆入住卡一张、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长沙市高原红宾馆入住卡一张、计量表IC卡一张、人民警察证两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四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两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临武县国际大酒店金卡一张、基金会员卡一张、芭提雅中西餐厅VIP卡一张、扬州足浴城钻石卡一张、汽车消费卡一张、驾驶证一张、数字证书一个、手机卡一张,临武县公安局把上述物品当场扣押。
(2)付建英家被盗案中,日,临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蒋卫X家中搜查出:老版人民币10元面值4张、老版人民币5元面值10张、老版人民币2元面值3张、老版人民币1元面值13张、老版人民币5角面值12张、老版人民币2角面值5张、老版人民币一角面值3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通用粮票1张、湖南省购粮票1张、湖南省粮票2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全国通用粮票1张、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临武县公安局把上述物品当场扣押。
88、王永东车内物品被盗案《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日王永东车内财务被盗现场方位、地点概貌等情况。
89、现场勘察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临武县公安局对被害人王光红、何燕、黄平英、文勇英、邝国良、黄君燕、陈义兵、袁秋凤、邝孝忠、陈小兰、张桂英、王迎燕、黄霆、邝玉娟、蒋知生、谭林、胡武林、罗保艳、周辛兰、邓小凤、曾祥艳、吴建云、郭晓宁、付建英、文益龙、雷正荣、雷小山、黄矿青、雷程兰被盗现场勘察、现场方位、地点概貌等情况。
90、搜查笔录证实:日,临武县签发的临公搜字(搜查证,对临武县城关镇孙良喜家进行了搜查。临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孙良喜在家搜查出:一条软芙蓉王香烟空壳一个、一个BADLVO包一个,手机两台、散装临武特产1.91斤,临武县鸭包装盒提袋两个、起子两把、照相机一台、铁锤一把、钥匙一串,临武县公安局把上述物品当场扣押。
9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蒋卫X带领派出所民警对其在临武县人民医院家属区实施盗窃的案发进行了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卫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计30次(其中29次系入户盗窃)单独或伙同他人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3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卫X所犯罪名成立。在二起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蒋卫X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蒋卫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蒋卫X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卫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蒋卫X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万七千三百九十四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邓传武
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送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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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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