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证如何办理副本注满内容该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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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为能多拉货伪造行驶证 被罚5200元扣15分
  晚报讯 为逃避超载处罚,找人做了一张假的行驶证副本,并在“核定载质量”上动了手脚,修改后的核定载质量能够多拉5吨。19日傍晚,青兰高速交警黄岛大队的民警在巡逻时,查处了一起使用伪造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
  19日傍晚6时许,青兰高速交警黄岛大队的民警巡逻至胶州湾高速转青兰高速匝道口处时,发现一辆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上。该车并未开启双闪,似乎没有出现故障,何故要在应急车道上停车呢?
  民警随即停车上前检查,发现货车司机正在驾驶室内小憩。民警遂要求货车司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经检查,执勤民警发现,货车司机李某所出示的行驶证上的字体并非行驶证的专用防伪字体,也没有行驶证的其他防伪标识,涉嫌伪造。
  李某看出民警发现证件有问题,接着又从兜里拿出另外一本行驶证,连声道:“不好意思,刚才拿错了! ”民警检查这本行驶证后发现,这次拿出来的才是本真证。经进一步检查,民警发现,除了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外,该车还存在手续齐全、涉嫌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对车辆检查完毕后,民警一时想不明白李某为何要出示假的行驶证。经对比真假证件后,民警发现了其中的端倪,原来假行驶证上的核定载质量由原来的34220kg变成了39500kg,核定载质量被改多了5吨。按照假证上的数额,该车可以超载30%以下了。
  根据规定,超载30%以下,要给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李某事后承认,他就是为了逃避这200元的罚款,才找人比照自己的真行驶证,做了一个假的行驶证副本的。
  当民警告知李某根据规定,其行为要给予扣留车辆,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时,一直坐在车上的李某的妻子大怒,跳下车,并把手伸进警车内,紧紧抓住警车方向盘,李某也站在车前,阻止民警离开,并一直解释说:“照顾照顾,不就是拿错了嘛! ”
  记者了解到,李某的行为本来只是属于超载30%以下,按规定应该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但由于其使用伪造的行驶证,根据规定可给予罚款5000元、记12分的处罚。最终,李某的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一共要被给予罚款5200元、记15分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李某所驾驶的是大货车,由于记满了12分,他还将面临降级的处罚,也就是说,在他接受增驾考试并通过前,他将不能再驾驶大货车。(记者 杨海涛 通讯员 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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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新增三家机动车检测点 私家车可就近年检
日 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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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迅猛增长,机动车“扎堆”检测成了不少车主的烦恼,为方便群众办理车辆检测业务,从今日起,扬州市新增三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点,其中市区的两家分别位于东区广陵产业园和南区的开发区兴扬路,私家车可就近年检。
便民 市区私家车年检多了两个选择
经检验机构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验收合格,同意新增3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点,其中市区2家,为扬州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和扬州市通安汽车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此外,高邮市1家,为高邮市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交警部门透露,市民在进行车辆年检时,还是习惯前往位于东区田庄的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在荷叶东路北区检测站及杨庙驾考场两个地方也可以进行检测。
此次新增的扬州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位于南区,今后,市民可根据出行需求就近办理机动车年检和新车注册的检测。
留意 检测时这些手续不可少
车主在市区上述两家检测点检测合格后,凭其检验合格报告、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交强险保单副本和行驶证,将交通违法处理完毕后就近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及其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年检签章和核发检验标志业务。目前,市区已经新增了5个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
对于6年内免检车辆的年检业务,凭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交强险保单副本和行驶证,将交通违法处理完毕后就近在市、县车管所及其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全市原来办理新车注册和车辆年检的检测点继续对外开展业务。
市区新增的2家检测点
●扬州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扬州市开发区兴扬路21号2转89282
●扬州市通安汽车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创业路19号 7
市区车管所便民办理点
●交警支队车管所 秦邮路969号
●北区检测线 荷叶东路
●扬子江中路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扬子江中路金澳4S店内
●江阳西路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江阳西路88号玉峰4S店内
●翠岗西路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翠岗西路(海众二手车交易市场内)
●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邗江办证点 新城河路194号(原邗江车管所内)
●扬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扬子江北路760号(张玉峰)
(责任编辑:
实习生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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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使用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被拘留
腾讯·大渝网
来自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的消息,前日,一男子买了辆超期未审验的二手摩托车,还使用伪造的摩托车行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前日,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队兴隆公巡大队民警在方家沟春运检查站执勤。14时许,民警对一辆由四川广安方向驶入重庆境内的二轮摩托车进行例行检查。摩托车驾驶员叫刘某,是四川邻水县长流乡人,而刘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看着十分破旧。民警在检查刘某的摩托车行驶证时,发现了异样。这辆车牌号为渝BBDXX2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证上记录着:该车是2011年注册登记的,后来几年却一直没有年审记录。民警告诉司机:“超期未年审的机动车是不准上路的。”刘某焦急地解释:“警察同志,还没有到审的期限嘛,上面明明写着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还早着勒,喏,你看这儿。”任何机动车辆的年审周期都没有7年时间,这个车怎么出现了7年审车的周期呢?可是,民警仔细检查行驶证的副本,可上面的确写的是,下一次年审是2018年。根据相关规定,二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日起四年内每两年要审验,而这辆摩托车没有任何审验记录,行驶证副本显示审验截止期为2018年。民警在系统中查询核实。电脑中显示这辆车牌号为渝BBDXX2的二轮摩托车超期未审验,已经被车管所注销了。民警再次查看了这辆摩托车的行驶证副本,发现数字8与其他数字明显不同,略微偏小,极不对称。“警察同志,那个行驶证是我买摩托车的时候一起买的,是卖摩托车给我的,说管到摩托车用到报废啊!”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刘某只有老实交代。刘某说,这辆二手摩托车是他在一个二手摩托车市场花了500块钱买的,当时,他要求卖车给他一个行驶证,避免被交警查到当成无牌无证车辆给查处了。卖车的不仅给他找了个行驶证,为了打消他的疑虑,还在一台机器上把行驶证副本给改了,直接把审车期限延长到2018年。他一想,这下可捡了个便宜,怎么也划得来。民警依法对刘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做出了驾驶证记12分、罚款5000元、扣留机动车、并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葛胜东 黄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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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驾驶证正本副本姓名不同上路被罚
08:0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许君丽&&&&□通讯员&&毕研锋&&&&本报威海8月16日讯司机李某驾驶证正本和副本的姓名不一样,行驶证上的年检日期比登记日期还早,遇交警立马现形,他也进了拘留所。&&&&今年39岁的李某是山东省梁山县人,现在荣成王连街道办事处居住,在石岛管理区驾车贩卖蔬菜。李某不去正规驾校学驾驶技术,办理驾驶证,却花600元钱托“朋友”帮其办证和挂牌。过了没多久,“朋友”将办好的驾驶证和行驶证送给李某,可到手后李某一看,这本驾驶证的正本和副本姓名不一样,正本是李现成,副本却是李现军,而且打印字体也不一致。行驶证上注册登记日期是2007年6月份,年检章却是从2005年开始的,行驶证上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自己的车均不一致。李某询问,其“朋友”也说左右为难,心存侥幸的李某于是就拿着这样的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机动车。&&&&8月13日早 6时许,当李某驾驶鲁HY9283号三轮农用运输车到斥山去卖菜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作出罚款2500元并处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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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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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令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 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第六条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第九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第十条 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一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第十八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二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第二十九条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六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七条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条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五条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八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行业代码:      注册类型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证件名称
车辆基本情况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生产企业名称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免(减)税条件
申报计税价格
免税、减税额
4=2×3
5=1×3或2×3
申报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以下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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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章)
接收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章):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9、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
    10、“免(减)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D、在外留学人员(含港、澳) 回国服务的,购买的国产汽车;
    E、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或境内购置的汽车;
    F、其他免税、减税车辆。
    11、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关税完税价格”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2) “消费税”栏,填写《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12、“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13、“计税价格”栏,经税务机关辅导后填写:
    (1)填写最低计税价格;
    (2)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的70%填写;
    (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填写。未满1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填写。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填写0;
    14、 “应纳税额”栏,计算公式如下:
    (1)计税依据为申报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申报计税价格栏X税率;
    (2)计税依据为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栏X税率。
    15、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名称(公章)
车辆基本情况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
4、挂车;5、农用运输车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
免(减)税条件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国家税务总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免税、减税时填写。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时,也应填写本表。
    2、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名称(签字)”、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购置日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5栏不填写。
    3、“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4、“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5、“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
    7、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五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国家税务总局留存。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证件名称
地 址
车辆牌照号码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完税证明号码
申请补办理由及有关情况:
                            纳税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      注: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厂牌型号”栏,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
    7、“备注”栏填写补发完税证明号码。
    8、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证件名称
车辆基本情况
生产企业名称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车辆牌照号码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
完税凭证号码
申请退税额
完税证明号码
纳税人签章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申请退税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6、“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7、“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号码。
    8、“已缴纳车购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应纳税款。
    9、“退税原因”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B、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C、因其他原因多缴税款的。
    10、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完税证明号码
车辆原牌号
车辆新牌号
车辆变动情况
过户前车主名称
过户前车主身份
证件及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变更前号码
变更前号码
变更后号码
变更后号码
变更原因: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     注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主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档案手续时填写。
    2、办理过户手续的,过户后的车主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过户栏。其中“完税证明号码”填写过户前原车主提供的完税证明号码。
    3、办理转籍手续的,车主本人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转籍栏。其中“完税证明号码”填写转籍前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转入、转出车主名称应填写同一名称。
    4、办理既过户又转籍手续的,过户后的车主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转籍栏。其中“完税证明号码”填写过户、转籍前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转出车主名称及地址”填写过户前车主名称及地址;“转入车主名称及地址”应填写填表车主的名称及地址。
    5、办理变更手续的,车主本人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变更栏。
    6、本表“备注”栏填写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
    7、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车主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现将     (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档案(编号:                 )及档案袋内资料清单(编号:        )转交给你们,请查收。
   
                                   (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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