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qq空间手机标识修改器是公共场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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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应对指南丨报警、就医、法律 11:37:32&&来源:玛丽斯特普&&作者:爱·天使&&&&点击数量:463
&最近几天,不是刷疫苗的话题,就是刷公益圈性骚扰的文章。还有这个:&&早前就有被曝光过的支教大学生被性侵犯的话题&&&&&&&
适逢暑假,有很多支教的团队正在各个地方开展课程,同时也有很多的支教团队在自己的课程里加入性教育相关的课程。在此,推荐由佛山市南海区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开发的《性侵犯处遇指南》,其中关于什么是性侵、遭遇性侵之后可能遭遇的情况、如何陪伴遭遇性侵的受害者、性侵的发生原因等,可阅读原文查看详细的指南手册,在此摘录重点的一部分:性侵干预常用流程指南,包括报警指南、就医指南、法律指南。&&性暴力当事人通常会接触以下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法医、检察院、法援、法院、妇联、卫计、社区基层等;或接触以下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医院、学校、社工、工会等。&& 性侵报警指南&&&&&如果性侵受害者选择报警,就需要和警方合作,完成以下事宜。前三点是必须走的流程,第4、5点视情况而定。&1.及时报警· 报警方式:110电话报警,或直接去派出所报警· 报警前保留证据:尽量保留现场原样,不洗澡,保留内衣裤(不清洗),保留施暴者留下的物品。&2.在警务室录口供· 前提是稳定情绪:最好找信任的人陪同· 清晰交待以下内容:个人情况(身体、工作、家庭);· 施暴者情况(体貌特征、口音、交通工具等);· 背景(与施暴者关系、和施暴者在一起的原因);· 施暴过程和细节(原因、手段、体位、持续时间等);· 后续(是否有体液留下、施暴者如何逃走、受害者怎么做,比如回去告诉亲朋)*确认:笔录核· 对无误后,需要签名,捺指印,表明和自己所说的相符。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补充或更正· 工作人员:条件允许会安排女警· 次数:在警方侦查过程中,仍会有需要继续做口供· 一般在过程中会录像和录音&3.在医院及法医处做检查和取证· 首先,在警方陪同下去区级医院,做伤情检查和取证(提取DNA等)· 然后,在警方陪同下去法医处,做更具体的伤情分析,得出鉴定报告· 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接下来,警方会立案,并进行案件侦查。一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警方会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4。辨认:在必要的时候,需要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5.向警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若受害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需要和警方告知。警方则会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注明。&& 就医指南&&&&&&&
性侵发生后,无论报警与否,请尽快看医生,避免怀孕,性病/传染病,原有疾病恶化等事件。如何把难以启齿的事实,用快捷的方式,和医生沟通,做全面的检查/治疗,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本文概括了“就医四步”:叙述病史、检查治疗、保管病例、保持复查。&· 叙述病史:准备好既往病史和最近妇科史,提前组织语言,准确回忆症状出现/变化· 检查治疗:有可能涉及多个科室,对症挂号· 保管病例:注意保留所有发票/病例等依据(报警后的索偿必备)· 保持复查:进一步的复查建议在攻击后的第2周、3个月和6个月(复查很重要)(温馨提醒:我国医生不具备取证职能,在没报警的情况下,在医院留取的样本不作为证据,只有报警了,在法医处取证才受法律保护!)&1、叙述病史&&&&&&
准备好既往病史和最近妇科史,最低限度应包含已知的健康问题(包括曾被确诊疾病,过敏反应)、免疫状态和用药。门诊时间紧急,良好的沟通时保质高效的前提,可提前组织语言,准确回忆症状出现/变化时间。&&&&&&
去公立医院挂号,提前网上或电话预约可节省等候时间。现在网络挂号渠道很多:丁香园,好大夫在线等,广东省的小伙伴可以在“广东省卫生信息”微信公众号上挂号。&&&&&&
问诊时最大程度保证自我隐私,如若诊疗室内站有其他病人等候,主动向医生提出,请让其他病人在门外等候,随后向医生说明情况,如果你有一个小伙伴,请让TA看着门口,我们知道诊室里常有人拿着检验单冲进来。然后给医生做一个简单的心理建设先:“医生,我遭遇了性侵,接下来的问诊会比您平常多花一点时间,请您就我的情况作最全面的健康检查与治疗,谢谢你。”&&&&&&
就医时可能涉及多个科室,重要原则:避免重复叙述受害经历,可提前准备好以下信息事先打印或写出来给医生看,或让您信任的他人代为叙述:&&&&&& 首先是我叫什么名字,今年多少岁等基本信息;既往病史一般健康状况。近来看过护士或医生?曾被确诊过什么疾病?有过手术吗?得过什么传染病吗?对什么过敏?吃过医务人员给你的药吗?......妇科病史最后一次月经期的第一天是哪一天?在事件之前有过性关系吗?怀孕过吗?几次?如何分娩?分娩期间有并发症吗?有过盆腔手术?使用过避孕?什么方法?现在有性伙伴吗?......攻击说明我在什么时候遭遇到性侵;遭遇性侵的地点是哪里,当时所在地物体表面的类型有无使您有受伤之情况;施害者有多少人,有没有戴安全套,怎样的施暴工具;实施的性接触:请视您状态尽最大可能说出,描述的详细利于医生做全面的检查与治疗,如果不可以也请不要勉强自己,叙述可作以下参考:罪犯的阴茎、手指或其他物品插入阴道/直肠/口腔;罪犯的嘴与我的脸、身体或外生殖器肛门部位有接触;罪犯强迫我用嘴与他的脸、身体或外生殖器肛门部位有接触;射精在我的阴道、身体的任何部位等.......暴力冲突(抵抗过程):比如颈部的吸允性淤伤,拳击导致面部挫伤,用掌拍击耳朵导致听力减弱,抓住锐器导致切割伤/裂伤,火焰/烫/通电导致烧伤,拖曳导致擦伤/挫伤,自卫导致的骨折等。&&&&&&
注意:在被攻击过程中,假如您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没有任何抵抗,也请不要自责,人在极度恐惧中会存在“冻结”的生理现象,身体自动启动自我保护机制,减轻血液流动,心跳等,从而使您本人没有抵抗行为,请勿自疚。&&&&&&
施暴者对您使用的药物、麻醉剂、酒精、吸入物质,或您不知的注射物。&&&&&&
注意:在遭遇攻击期间您也许经历了非自愿的极度兴奋,这也许会引起您多方面的紊乱,但请记住,您经历性高潮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您同意,这只是人的生理现象,请勿自责,羞愧。攻击后所出现的任何症状:&&&&&&
如:阴道留血/排泄物/触痛或疼痛/尿道症状/肛门痛或流血/腹痛/头痛/乳房痛/子宫痛/失眠&2、身体/心理检查与治疗以下有可能但并非全部都会接触到的就诊科室:· 外科 :如扭伤,挫伤,撕裂伤,烧伤,骨折等。· 五官科:如口唇损伤,牙齿断裂及脱落、颈部扼勒伤、比不损伤、鼻骨骨折、外伤性耳膜穿孔等。· 妇产科:外生殖器、会阴部、肛门周围的外伤、慢性盆腔疼痛、性/传播疾病(衣原体、淋病、梅毒、滴虫病,也需检查多发性乳头瘤病毒(HPV)、2
型单纯疱疹病毒(HSV-2)、HIV和乙肝病毒)、意外妊娠、人工流产· 内科:头痛失眠、饮食紊乱、消化性溃疡、心悸、躯体无固定部位的疼痛等症状。例如,情绪变化对于血压的影响是特别明显的,长时间的紧张情绪往往是造成血压持续升高的直接原因,情绪刺激还会引起顽固的,反复发作的偏头痛。· 精神科:对于性侵受害者而言,心理的伤害往往比身体更强烈与持久。约有41%的性侵受害者会有创伤后遗症。&&&&&&
注意:许多受害者容易忽视或没有进行心理干预,心理咨询是被确认很好的康复方法,在性侵受害者康复过程中是重要的。&· 中医科:情绪低落,胸闷气短、月经不调、口苦咽干、口舌生疮、咽中异物感、烦躁、大便干结。&&&&&&
如果有原有疾病,由于情绪与压力,有可能使病情加重,如糖尿病,哮喘,高血压、心脏病、失眠、抑郁症等。&&&&&&
为了解受损伤的严重程度,可能需要许多诊断性检查,如X线、CT扫描或超声检查。在检查/治疗的过程中,您可能但不是全部会面临以下情况会感到害怕或恐惧:· 做生殖器-肛门检查时,处于等待分娩姿势,医生会使用合适的光线一边能充分地观察/检查;· 检查者将戴手套触摸你的生殖器-肛门部位,以便能更好地观察内部组织,可能使用扩张器,一个被设计用来观察阴道内或女性产道的仪器,可能使用肛镜,一个查看肛门内部情况的仪器;· 医护人员会观察您的身体,寻找受伤的地方并作相关治疗。&3、病例保管&&&&&&
注意保留所有发票/病例等依据:包括因性侵产生的交通发票和治疗相关的所有发票,病例(找医院打印并盖章,留作民事诉讼,也即是索偿的依据)。&&&&&&
如果需要住院,除了住院费,医药费,检查费可以获赔,诉讼获偿范围内还有看护费(聘请看护产生的费用)、营养费(医嘱需要补充营养产生的费用)和误工费(因为住院请假产生的薪资费用)。此处再次重点提醒:&&&&&&
我国医生并不具备刑事诉讼中取证之职能,假如希望施暴者受到法律判刑之制裁,请尽快报警,在指定的法医处取证,如若在没有报警的前提下,即使在医院留取了精液提取物,衣物,血液等证据,不能作刑事诉讼之证据。最后,依然是建议报警。&&&&&&&
伤残评估:如果在受害过程中受伤并有伤残可能的,在报警后会涉及民事索偿,需要去当地指定机构做伤残评估,伤残结果与索偿额度有着重要关系。&4、后续复查&&&&&&
进一步的复查建议实在攻击后的第2周、3个月和6个月,复查很重要。第2周的进一步复查:· 检查任何损伤的适当愈合情况(如有需要,为损伤拍片);· 检查针对STIs治疗所借宿任何药物疗程的完成情况;· 评估STI的状态,特别是在首诊时未给予预防性抗生素治疗· 讨论任何所实行的检查结果· 需要时,应检测怀孕否,如果怀孕,进行妊娠决策(继续或终止);· 和医生预约,在1个月和6个月时接种乙肝疫苗,需要时进行其他的免疫接种;在3个月和6个月时作HIV检测· 评估情绪状态与精神状态,如有需要请继续做心理咨询&3个月后的进一步复查· 检测HIV,确保检测前后的咨询是有效的· 如有需要,评估怀孕情况· 如先前未给与预防性抗生素治疗,需抽血做梅毒检测· 评估情绪状态与精神状态,如有需要请继续做心理咨询· 讨论结果&6个月后的进一步复查· 检测HIV,确保检测前后的咨询是有效的· 给予乙肝疫苗的第3次剂量· 评估情绪状态与精神状态,如有需要请继续做心理咨询· 讨论结果。&5、最后的重要补充&&&&&&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应该使您感觉友善与支持。假如医生有存在怀疑或责备您的情况,请记住您没有任何错,您是一个有价值的人,您在被攻击中没有丧失尊严,您的情况会随着康复的过程而改善。&&&&&&
请寻找家人/朋友/社工/相关NGO人员等可信任的人陪同就医,一方面他人的陪伴,有助于挂号/排队/缴费等程序协助,减少时间耗费,另一方面也可提供情感支持。如果可以的话,在沟通过程中可以让他人代替您叙述受害过程,因为在不同的陌生的工作人员面前重复叙述受害经历,可能会让您感到伤害/疲倦/愤怒/混乱等情绪。&&&&&&
请积极寻求社会支持,如性侵危机中心、法律援助、经济援助相关部门、社会服务机构或组织。& 法律指南&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量刑标准: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如果发生性骚扰性暴力事件&& 可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概念: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含指定辩护案件、经济免审案件等)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1)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3)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4)代拟法律文书;(5)提供法律咨询;(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经济困难申报材料(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参考来源:南海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妇女权益保障法》&& 性侵公益资源指南&“爱·天使”保障性安全项目咨询热线:4由社工及受训女性义工接听,提供与性骚扰或性暴力性安全知识相关的咨询服务。微信号:wlngxaq,提供与性骚扰或性暴力性安全知识相关的知识普及服务专业辅导:由有经验的专业辅导员负责个案跟进,情绪及心理辅导;危机介入:接受警方、医院及社会服务专业转介,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危机支援。外展陪同:陪当事人一起面对相关程序,包括:录口供、法医检查、医疗检查及上庭等。北京千千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电话:(010)5(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电邮:网址: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电话:010-微信公众号:源众性别发展中心(bjyuanzhong)深圳市春风应激干预服务中心电邮:QQ群:&&&&&&&&
正如在《性侵犯处遇指南》封面提到的,对性骚扰的应对涉及了当事人/家人/朋友/旁观者/工作人员多方面,每一个角色有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努力做出改变。&&&&&&&&
性侵害的取证是不容易,但并不能因为困难就放弃控诉。每一个发出来的声音,都在推动事件的改变和进步。&&&&&&
在电影三个广告牌里,负责调查案件的警察局长自杀之后,给当事人的母亲留了一封信:&&&&&&&&
也许当下还不能看到立竿见影的改变,但是我们从不曾放弃努力去争取。&&&&&&&
虽然看到愤慨的事情,依然对这个世界充满期许。并为之努力,任重道远。&感谢佛山市南海区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如果有需要,请联系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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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杭州有哪些控烟规定?杭州本地宝带来的是《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以及最新的修订情况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修改对照文本&&&&原内容&&&&&&&&&&新内容修改理由、依据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条文内容不变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适用范围扩大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条文内容不变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通运输、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保房管、民航、铁路等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烟工作。1.强化政府领导、经费保障,体现政府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2.部门名称和控烟监管机制调整。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二)托儿所、幼儿园;(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 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七)会议室;(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第五条&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对标国内先进城市,推进城市国际化,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室内场所全面禁烟规定。第六条 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 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八)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范围内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体育、健身场馆的比赛区和坐席区;&&(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为保护特殊人群,妇幼儿童活动、运动健身等特殊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四)设置明显的标识;(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范围内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点)。吸烟区(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明显的导引标志;&(二)设置醒目的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三)&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四)遵守消防安全要求。&&&&鼓励创建无烟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室外区域禁烟。1.加强非禁烟区的规范管理;2.鼓励创建无烟单位。第八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条文内容不变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是控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符合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禁烟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设置规范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1.修改第一款的文字表述;2.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为解决控烟标识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第十条 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 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删&除“限定吸烟”修改为“禁止吸烟”;“鼓励创建无烟单位”的内容调整到第七条。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十条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三)向有关控烟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三)项“卫生行政部门”改为“有关控烟监管部门”。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条文内容不变第十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公务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卫生、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第十二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公务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控烟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修改控烟部门名称,与第四条修改保持一致。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条文内容不变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 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条文内容不变第十六条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条文内容不变第十七条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条文内容不变第十七条&控烟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有关部门的控烟职责范围,向社会公告后实施。“12345”市长公开电话统一受理有关控烟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有关控烟的举报和投诉。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七条:1.明确场所、行业“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机制,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65号)确立的控烟分工固化为法律,提升控烟监管效能;2.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12345”市长公开电话为基础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促进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优化处罚机制:1.卫生行政部门改为控烟监管部门;2.对违法行为可直接予以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项或者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室外设置的吸烟区(点)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吸烟区(点)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控制吸烟职责的,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对未按要求设置吸烟区(点)的行为,以教育和督促为主;&2.强调经营管理义务,加大处罚力度。&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由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学校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 行通报,予以教育。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学校或者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通报,予以教育。&对在无烟日销售香烟和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将执法部门从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为烟草专卖部门。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控烟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改为控烟监管部门,与监管机制保持一致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条文内容不变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条文内容不变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条文内容不变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吸烟是指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吸入或呼出烟雾的行为。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新增第二十六条因特殊情况设置的室内吸烟室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新增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条文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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