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借道非机动车借道行驶车道

交管部门解读: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不知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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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市民在热烈响应的同时仍存在诸多疑问,如为何要开展非机动车登记;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哪些问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哪些禁止行为;对于超标准电动车有哪些规定等。为此,记者采访了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所刘萍所长,就市民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对市民有何益处
刘萍告诉记者,我市出台的《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非机动车的行车秩序,也确保非机动车所有人的所有权不被侵犯。同时,开展非机动车登记是真真正正的惠民行动。在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工作中,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设计管理软件、购置登记所用设备、制作车牌和登记证书等。为了不给鹤城百姓增加负担,这些费用全部由交警支队承担,对初次登记注册的市民免收牌证工本费。
在登记注册时,管理所将对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住址、联系方式、非机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进行详细登记。针对目前非机动车被盗抢的案件较多,非机动车所有的车辆丢失后,办案单位可以登录登记系统,根据查获的非机动车车架号或电机号,查询到非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并与其联系,从而保护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
此外,开展非机动车管理,也能借此机会对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于增强其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必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应注意的问题,刘萍告诉记者,上道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按要求悬挂车辆号牌,随身携带登记证书,遵守行车规定。
对于非机动车的行车规定,刘萍进行了归纳。首先,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行驶时,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范围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其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遇前方行人横过道路或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
第三,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哪些禁止行为
对于已经完成非机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非机动车的号牌和登记证书应专车专用,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
刘萍告诉记者,对于改造非机动车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改变排气装置尺寸等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和改装行为,《暂行办法》同样明令禁止,在此提醒市民注意。
对于超标准电动车的规定
刘萍告诉记者,如今电动车速度大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这是生产商为了迎合消费者喜欢快的心理而生产的,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重量更是如此。生产商为了让车能跑的更远,采用加大电池来助跑。综合来说,超标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车,即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等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
这些超标准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又未被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因此,既不能将其作为非机动车管理,也不能完全按照机动车管理,只能通过特殊的管理措施进行规范,逐步淘汰。
在驾驶超标车的人员中,绝大部分没有驾驶证,这部分人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时常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横穿道路、突然掉头或猛拐以及违规载人和不戴安全头盔,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增加道路安全隐患。超标车无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后,很多都无力赔偿高昂的医疗费,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
刘萍告诉记者,我市此次对超标车采取过渡期的方式管理。日前购买的超标准两轮电动车、两轮燃油助力车等车辆,应当在日前办理临时通行登记,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行办法》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登记证书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此类车辆驾驶人应具备d、e、f类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时按照机动车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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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处罚对照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违法行为简述
违反的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金额(元)
违反分道通行规定
逆向行驶的
《法》第35条
《办法》第69条第1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无非机动车道,不靠右侧行驶
《法》第57条
《办法》第53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
《法》第37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不走非机动车道
《法》第57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有人行横道时,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从人行横道过机动车道的
不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
《条例》第70条第1款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道路
《条例》第70条第1款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
《条例》第70条第2款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交通信号规定
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
《办法》第69条第2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不服从交警指挥
《法》第38条
《办法》第69条第3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让行规定
不避让盲人的
不避让盲人
《法》第64条第2款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办法》第57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不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灯控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不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办法》第54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不避让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
《法》第54条第1款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的
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
《法》第53条第1款
《办法》第69条第9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路口通行规定
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条例》第68条第1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遇路口阻塞强行进入
《条例》第68条第2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右侧转弯
《条例》第68条第3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遇有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路口内)
《条例》第68条第4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向右转弯时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同车道前车等候放行不能转弯,强行右转弯
《条例》第68条第5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条例》第69条第1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条例》第69条第2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条例》第69条第3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残疾人车超速
《法》第58条
《办法》第69条第4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电动自行车超速
《法》第58条
《办法》第69条第4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法》第59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第59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
《条例》第70条第1款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超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
《条例》第72条第4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非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非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法》第67条
《办法》第69条第8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没有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或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不直行通过
横过机动车道不直行通过
《条例》第70条第1款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装载规定
违反规定载物的
违反规定载物
《条例》第71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安全驾驶规定
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
醉酒驾驶自行车
《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醉酒驾驶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
《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
《办法》第69条第5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不伸手示意或者突然猛拐的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不减速、伸手示意后者突然猛拐
《条例》第72条第4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的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
《条例》第72条第5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攀扶车辆的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攀扶车辆
《条例》第72条第5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其他车辆牵引
《条例》第72条第5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双手离把的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双手离把
《条例》第72条第5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手中持物的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手中持物
《条例》第72条第5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的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
《条例》第72条第6项
《办法》第69条第6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互相追逐的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互相追逐
《条例》第72条第6项
《办法》第69条第6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曲折竟驶的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曲折竟驶
《条例》第72条第6项
《办法》第69条第6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
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
《条例》第72条第7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条例》第72条第7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非下肢残疾驾残疾机动轮椅
《条例》第72条第8项
《办法》第69条第7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条例》第72条第10项
《办法》第66条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驭畜力车的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驭畜力车)
《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畜力车规定
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畜力车驾驭人未下车牵引
《法》第60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驭畜力车并行的
畜力车并行
《条例》第73条第2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驭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畜力车驾驭人离开车辆
《条例》第73条第2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驭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
畜力车危险路段超车
《条例》第73条第3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驭两轮畜力车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两轮畜力车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下车牵引牲畜
《条例》第73条第3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
《条例》第73条第4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驾驭畜力车,随车幼畜未栓系的
随车幼畜未栓系
《条例》第73条第4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
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
《条例》第73条第5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
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
《条例》第73条第5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法》第38条、第62条
《条例》第38条、第39条、第42条、第43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不服从交警指挥
《法》第38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不在人行道内行走
《法》第61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不靠路边行走
《办法》第56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横过道路未走人行过街道
《条例》第75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法》第63条
《办法》第67条第3项
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法》第63条
《办法》第67条第3项
《法》第63条
《办法》第67条第2项
强行拦车的
《法》第63条
《办法》第67条第2项
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实施妨碍交通安全行为
《法》第63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
《法》第65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使用滑行工具上路
《条例》第74条第1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条例》第74条第2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条例》第74条第3项
《办法》第67条第2项
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
《法》第62条
《条例》第75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行人进高速公路
进高速公路
《法》第67条
《办法》第67条第1项
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的
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
《法》第53条第1款
《办法》第66条第1款
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法》第51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在高速公路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办法》第68条第2款
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不按规定戴头盔
《法》第51条
《办法》第68条第3项
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上车
《法》第66条
《办法》第68条第4项
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向车外抛洒物品
《法》第66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
《法》第66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条例》第77条第1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条例》第77条第2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条例》第77条第3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
《条例》第77条第4项
《办法》第68条第1项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条例》第77条第4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行驶中跳车
《条例》第77条第4项
《办法》第68条第1项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
《条例》第77条第5项
《办法》第66条第1款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法》第68条
《办法》第66条第1款
乘坐两轮摩托车在摩托车驾驶员前面乘坐的
乘坐两轮摩托车在摩托车驾驶员前面乘坐
《办法》第59条第2款
《办法》第6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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