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五六年级学生玩的小学生课间游戏视频你说出游戏规则

小学生课间玩游戏摔断了腿(图)_网易新闻
小学生课间玩游戏摔断了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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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我  腿负责?
两名13岁的小学生在课间玩起了自创的游戏,不料臂力太小,从单杠上摔落,导致左小腿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学生家长随即将另一学生家长和学校告上法庭,请求赔偿9万余元。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受伤学生获赔7万余元。
13岁小学生玩游戏摔断小腿告上法庭
13岁的小学生范哲军与同龄的蒋力系溧水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日下午2时许,班级上体育课。临下课前十分钟左右,范哲军与蒋力及其他几名同学来到单杠处,玩起了“自创游戏”,游戏规则是,两人一组,双手吊在单杠上,用腿把对方弄到地上,先落地的人为输。接着,范哲军用双手吊在单杠上,身体悬在空中,蒋力则用双腿夹住范哲军的双腿,范哲军双臂力量难以承受向下的拉力,“啊呀”一声从单杠上掉到地上,当场疼得龇牙咧嘴不能动弹。值日老师与在场同学立即将范哲军送往医务室,并告知班主任,随后电话通知双方家长,范哲军家长赶来学校,与班主任一道将范哲军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当年12月,范哲军经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范哲军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以伤后三个月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三个月为宜,花去鉴定费用2040元。2011年1月,范哲军将蒋力的父母及某小学告上法院,称蒋力在体育课上采用夹腿的方式,使他双臂不能支撑,从单杠上摔下,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事发时,体育老师不在课堂,导致他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他为此耽误了学业,经学校建议聘请家教花费4000元。现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2073.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方家长和学校都不肯担责
蒋力的父母认为,对于游戏的危险性,范哲军虽然没达到法律上规定的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也是个大小孩了,对此应当有预见,但他却没有预见,所以他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己方的赔偿责任。该事件发生,是因为教师在组织学生围操场跑一圈后就让学生解散自由活动,自己却离开了课堂,致使学生在自由活动中玩“自创游戏”而发生伤害,对此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这起损害的发生,根本原因是某小学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某小学认为,范哲军诉请的赔偿要求过高,而事情的起因系范哲军与蒋力嬉闹造成,责任应由蒋力及其父母承担。
某小学还认为,范哲军的伤情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入、出院诊断是“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而没有说是左踝关节骨折,可该报告在“分析说明”中认为左踝关节功能丧失36.1%,这与事实不符。此外,该报告引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发[1998] 10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依据,而据了解江苏省高级法院并没有制定这样一个标准。此外,范哲军的诉前鉴定是单方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不是双方选定,也未经蒋力父母认可。送鉴定的材料更没有经双方质证、认可,故对此鉴定结果不认可,此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需鉴定应按相关程序重新鉴定。经某小学提出申请,法院委托对范哲军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限重新评定。2011年3月,鉴定意见为:范哲军左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三个月需他人护理并适当补充营养。
两次审理后伤者获赔七万余元
2011年4月,法院依范哲军申请追加蒋力为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力在范哲军双手吊在单杠上时,用双腿夹住范哲军双腿,致其双臂不能抓牢单杠摔下致伤残,对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70%),基于蒋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个人财产,依法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管理上存在过错,对此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30%)。关于赔偿项目,经计算,蒋力父母须承担58162.2元,某小学需承担25211.54元。蒋力及其父母不服,提出上诉,后经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蒋力父母赔偿范哲军52000元;某小学自愿增加3000元,赔偿28211.54元。如蒋力父母不能按时给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范哲军自其逾期之日起,有权要求按一审法院判决的数额58162.2元,再扣除某小学自愿增加的3000元,即55162.2元执行剩余款项。(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通讯员朱道海
扬子晚报记者罗双江
作者:罗双江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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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课了,我跟王若竹、张小蒴、周琪一起玩&圣诞老人&的新游戏。
我们先分配角色,我扮&小金鹿&,张小蒴扮&小银鹿&,王若竹扮&圣诞老人&,周琪就扮礼物。开始玩游戏了,我和小银鹿用跳绳把&圣诞老人&和&礼物&围起来,再拉着跳绳的两头跑。跑呀、跑呀,送礼物的地方终于到啦,于是&圣诞老人&就抱着&礼物&下了车。就这样,一份礼物就送了出去。接着,角色改变,换我当&礼物&,张小蒴当&圣诞老人&,王若竹和周琪分别当&小金鹿&和&小银鹿&。我们就这样玩呀!玩呀!等她们玩累了,就我一个人拉她们三个......
玩游戏的时候也有很多笑话,比如:&礼物&自己跑出去啦!&礼物&到处跳哇!&圣诞老人& 送错礼物呀等等!把大伙儿的肚子都笑疼了!
课间时间很快就没了,我们玩的真开心,还不过瘾。下次我们还要发明新的有趣的游戏!你也来参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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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中小学生课间活动时受伤谁来负责
文章摘要:身体权纠纷一样,中小学生课间活动时受伤,请求权主体就是身体受伤的学生,只是作为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在诉讼中,会必然的后缀一个法定监护人,代他们行使请求权.
2、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对造成身体受伤的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责……
未成年学生在课间彼此追逐、嬉戏、打闹等行为造成学生身体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谁应对此负责,追责原则是什么?如何才能使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家长和学校各有各的理由,为此教育部还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在社会上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孩子也因为类似的官司而备受影响.笔者就曾审理的几起此类民事赔偿案件,现谈点个人意见,仅供大家商榷.
一、赔偿主体
1、请求权主体
简单地说,谁的权利受到损害,谁就有权请求赔偿,谁就是法定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和其他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样,中小学生课间活动时受伤,请求权主体就是身体受伤的学生,只是作为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在诉讼中,会必然的后缀一个法定监护人,代他们行使请求权.
2、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对造成身体受伤的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应该承担伤者医疗等费用的人,就是赔偿责任主体.通常包括致伤人、受伤人、校方,随着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险的普遍投入,相对应的保险公司也成了间接地赔偿责任主体.
如案例 a:刘某某与张某某均属某小学六年级(五)班学生,日上午9时50分课间时,因张某某向窗外观望时踩了刘某某的凳子,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某把张某某踢了一脚,张某某用手中玩耍用的小竹棍(小拇指粗细,约一尺长)在刘某某的头部打了一下,双方撕打在一起,后被其他同学拉开.二人回到座位上继续上课时,刘某某感到头痛、头晕、恶心,到下午第二节课后,刘某某的不适感加重,曾在校医室用过止疼片,并出现呕吐,后刘某某请假离校,被其母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并向班主任老师反映了情况.次日,刘某某被转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额颅脑硬膜下出血;2、头皮血肿.住院治疗38天,好转出院,先后共花医疗等费用22996.20元.事发后,校方垫付费用5000元,张某某之父在诉讼中预付费用4000元.
案例b:孙某某与杨某在某初中九年级(五)班就读期间,日晚7点40分,晚自习课间休息时,孙某某和杨某在教室门口玩,双方比力气大小,杨某迎面抱起孙某某与其嬉戏,放下时恰好将孙某某放在了三级台阶上,致二人同时倒下,杨某压在孙某某身上,致其肩部受伤,肘部皮擦伤.孙某某被同学送回家后,在家休养一天未见好转,11日孙某某随其父在县医院拍片检查,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肩关节半脱位.12日,孙某某住进市中医医院手术治疗17天,先后共花医疗费7550.30元.杨某祖父去医院探望,预付医疗费400元;某初中垫付医疗费1000元.
二、追责原则
&&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受伤的这笔账该怎么算,自然有法定的原则.(一)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不会因受害人和致害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所改变,也不会因为致害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而有所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双方在打闹中受伤,直接过错责任绝对在参与打闹的人身上,这是内因,其他有关因素只是外因,起不了决定作用.案例a中,刘某某与张某某为小事起冲突,发生打架使刘某某受伤,张某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某在发生争吵后,先动手打人,使矛盾升级,是造成其受伤的次要原因,刘某某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案例b中,双方均无故意行为,孙某某受伤纯属意外,二人警惕性不高导致意外发生,应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行为后果尤其是赔钱的事情都是由其监护人承担.那么,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法定监护人?有人认为,在校学生的行为受学校监督和管理,所以学校是法定监护人,学生在学校受伤或致伤他人,应该由学校负责.实际上,法定监护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性义务,他不会因为孩子在学校而全部转移给学校,就像孩子去亲戚家时,不能把全部监护义务转移给亲戚一样,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能是他的父母,所以他的行为后果应该由父母承担.这是此类案件必须首先界定的法律依据.
但是,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孩子是在校期间受的伤,学校就一定有过错,这不仅不能促进学校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加强类似情形的防范,反而得出无论教师如何尽职尽责,只要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都难逃其咎的结论,这显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背道而驰.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的行为后果是由他的监护人负责的.所以,在校学生一旦发生伤害后果,人们就会首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由谁监护的问题.很多人把父母的监护义务和学校的监管责任混为一谈,为此,家长常在事发后到学校闹事.这种论调对学校的压力很大,许多学校出现了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减少室外活动的不正常现象,对学校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工作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与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学要求无疑是不一致的.
(三)学生在学校受伤,校方的责任问题.这是必须明确的问题.玩是孩子的天性,未成年学生在课间追逐打闹不可避免,也是正常的,学校不应当禁止.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职责.学生在校期间的言行举止受学校约束,老师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学校的各种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就是规范学生行为的唯一手段,如果制度完善,组织学生学习到位,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学校就应该免责.孩子在玩耍中闹矛盾,起冲突,也是常有的事,通常都是在场人劝阻.课间休息时,老师需要为下一节课做准备,会离开教室去办公室或卫生间,所以各班都设有班干部协助老师监督管理班级,阻止同学的危险行为和及时向老师反映情况,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如果孩子在正常范围内玩耍时,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就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而这种意外后果全部由两个未成年人承担,对孩子心理上造成的伤害绝对是无法估量的.为了保护孩子,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现在,各学校对在校学生统一投资意外伤害险,既转嫁了校方的无过错责任,又保证了孩子意外受伤的基本费用,无疑是一举两得的好事.目前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险理赔商全部由校方行使权力,保险公司只是间接地行使赔偿权.其实,立法机构也可以参照车辆的交强险,将此类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法定被告,直接承担赔偿义务,这不仅会促使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险在各学校普及,还会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的权益.比如案例b中,学校给在校学生投资意外伤害险,正是针对类似的事件发生,所以,学校不承担过错责任.
但学校老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不当行为或危险游戏发现而未能及时制止,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比如案例a,如果协助班主任监督管理班级的班干部能在刘某某和张某某刚发生争吵时及时制止或及时向老师反映,就不会发生打架致伤的后果.我们当然不能因此而追究班干部,这一责任理所当然的应该由学校承担.所以案例a中,学校有监督工作不到位,致使事态扩大的过错责任,这也是刘某某受伤的一个因素.
解决了上述问题,案例a中,刘某某的各项费用由刘某某、张某某的父母和学校三方分别按23%、60%、17%的比例分担.协议达成后已按约定期限执行.而案例b中孙某某的各项费用,意外伤害险赔偿了大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判决由孙某某和杨某某的父母平均分担,学校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在结算时又以补偿的方式给受伤的学生留用了300元.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衔接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社会的希望.作为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充分行使辩法析理的职责,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让家长和孩子正确认识自己的过错和责任,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约束自己的言行,才能达到办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我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龙成风.作为家长,如果在孩子伤人或受伤后,一味的推卸责任,找老师闹学校,给孩子做不良示范,又怎能让孩子做到知法、懂法,遵纪守法呢?一方面,一些家长得理不饶人,无理辩三分的做法,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如果不能公正执法,或不能使家长和孩子相信他的公正性,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上留下终生难忘的阴影,使他们对法律失去信心,我们又怎能要求他们在成人后做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呢?所以说,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案件,我们更应该做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衔接,如果衔接不当,孩子就不会对其行为有一个正确地认识,判的再怎么公正,也做不到二者的统一.
一般情况下,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会按校规处理学生.但是,案例a中的两名小学生,一个身体受伤,一个经济受损,这样的教训终身难忘.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处理违纪学生的目的不过是为了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所以该校方只是要求笔者借此事件现身说法,上了一堂有关的法制课,并未处理学生.真正体现出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宗旨,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也从另一个角度教育和保护了学生.案例b中的两名初中生,都是班里的好学生,发生这种意外事件,虽然两家家长态度消极,有抵触情绪,未能达成协议,但学校对这两位学生还是采取了积极的保护措施,一方面通过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另一方面通过先行垫付,结算后适当补偿的方式,减轻学生的心理负担和经济压力,保证两个孩子均顺利通过中考,进入高中学习,这种以人为本的处理方式,无疑是对学生最好的教育和保护,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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