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叉路口,高压线架设高度塔下面可以架设仪器吗

急!请问农村的高压线塔和通信塔对人身体的危害!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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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请问农村的高压线塔和通信塔对人身体的危害!
急!请问农村的高压线塔和通信塔对人身体的危害!高压线塔和通信塔在我们家的后山上,我们的房子大概在这两者的五十米外,一百米左右吧,对人身体危害大吗?
一般情况下不靠近不接触基本上没有危害,但接触就危害大大的了,但平时如果家附近或在你生活附近有高压线或塔的话的话会影响人的~虽然影响不能很明显的表现出来,那是由于高压疏导线在导体的在传导过程中会产生电磁,电磁的强弱会影响生物,技术上人们吧电线都分为双流那是为了减少电磁,从而减少了对生物的伤害,所以说你不需要紧张,
我所知道就这么多咯
到底多少米达到环境本底值很难说,跟周围环境有很大关系,一般情况像220千伏会在50米外逐步接近环境本底值。倒三角排列影响要小一些。对于电力辐射也不用过于紧张,实在不放心可请本地的相关单位检测,主要考虑磁场的影响。
下面的资料给你参考一下!
1、高压线“有害论”与“无害论”的来源
国外专家从流行病调查的角度得出“有害”的结论;
国内专家从电学的角度得出“无害”的结论。
2、高压线对谁的影响最大
对少年儿童的影响大,对成年人的影响小。
3、高压线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英国流行病调查人员的结论:居住在有电磁辐射下的儿童其白血病发病率为700分之一,比居住在无电磁辐射的儿童发病率(1400分之一)高出一倍。
瑞典国家工业与技术发展委员会的结论:1、15岁以下儿童如果暴露在平均磁感应强度大于0.2微特斯拉的环境中,则患白血病为一般儿童的2.7倍以上;2、若磁感应度大于0.3微特斯拉为3.8倍。
美国加州健康科学评价机构的结论:“电磁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罹患儿童白血病、成人恶性脑瘤、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流产等的危险性的增加,可能引起自杀和成人白血病。”
4、高压线是如何对人产生影响的? 其安全指标值?
高压线中传输大电流,大电流产生的磁场对人的健康有影响。
英国专家认为:高压线产生的磁场安全值为0.4微特斯拉(μt),高于该值,儿童将面临患病风险。
5、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220千伏的高压线在百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132千伏的高压线在数十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11-66千伏的高压线在十数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埋藏在地下的高压线只在数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6、我国的高压线建设标准远不能满足安全要求
我国的标准规定:磁感应强度低于100微特斯拉就满足高压线建设标准。
7、高压线对房地产的影响已经显现
业主们发现高压线对房产的影响已经开始了,1、高压线附近的房屋租金价格下降;2、高压线旁的二手房的买卖也受到影响,高压线使得辛苦奋斗了一辈子才换来的房子面临贬值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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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幼儿园隔壁30米有高压线塔,以前听说对人体有辐射,很担心长此以往对孩子的健康不利,请专业人士给予专业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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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来讲呢,简单点说就是电场有辐射,比如我们变电站值守人员一般都会轮流上白班(星期一到星期五)和上值守职。在变电站里面走你都可以感觉到辐射的,就像是感觉太阳晒到身上那种感觉,但是高压塔一般都离地较高吧一般影响不大把。
我想用通俗的语言整理一下来龙去脉。第一:为什么要有高压线?因为我们要用电,但是发电厂都在很遥远的地方。电就像自来水一样,从发电厂出来,到输电网上(基本上就是国家电网),被输送到全国各地,到你家,你才能用电。那为什么一定要高压呢? 因为输电过程中是有损耗的。输电线需要选择导电性能好的材质,一般是铜,这玩意儿不便宜,所以有不怕死的去偷电缆。但是导电性能再好也是有损耗的,距离短没关系,距离长,这个损耗就太大了以至于无法承受。而高压,可以降低损耗。帮大家回忆一下基本物理,功率=电压*电流。损耗=电流的平方*电阻。在保证功率不变的情况下,提高电压,就可以减小导线中的电流,这样就可以减小导线中的热损耗。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才需要高压输电。那么形象来说,发电厂发出来电,通过变电站,把电压升上去,并到电网,高压输电,到需要用电的城市,再通过变电站把电压将下来,大家就可以用电了。第二,高压线为什么一碰就死?通俗来说,高压线指代的就是禁止的东西,比如对腐败保持高压,触碰了反腐的高压线等等。实际上的高压线确实能轻松电死人。电为什么会电死人,实际上是通过人体的电流,导致人体大脑死亡,脊柱瘫痪,心脏停止跳动,如果人体通过的电流很大时间很长,热效应就能直接把人烧焦。人体能承受的电流不超过30毫安培,安全电流是10毫安培。只要超过这个数值,死人是分分钟的事情。再来回忆一下基本物理,电流=电压/电阻。人体电阻可以达到5千欧姆。那么如果是10毫安培,电压就是50伏。这个人体的电阻水平基本上已经是最大值了,如果你有汗之类,这个值还会下降。所以,家用电压220伏,对应的电流是44毫安培,电死人很轻松的!有这个概念,一个人去摸高压线(这里表述不完整,大家明白意思就行),这个通过人体的电流可能几十安培,瞬间就死基本没救。如果不摸高压线,站在旁边是不是没事呢?不是,因为人跟高压线之间还有空气啊!!空气就是高压线外面包的绝缘体。但是人离高压线过于近的话,这个绝缘体就不绝缘了,就导电了。这就是传说中高压电击穿空气电死人的情况。那么解决方法是什么呢?很简单,离得远一点就行了,只要离得超过10米,高压线完全不可能击穿中间的空气,大家就不用怕被电死了。有了上面的概念,再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里面规定的高压线离居民住宅的距离规定就明白了。不然就会产生疑问,500千伏的高压线怎么离住宅超过10米就符合规定了呢!!!国家标准有问题!!!其实这个标准就是在说,你离高压线超过10米,就是安全的,不会触电,电不着你!接下来,高压线有没有辐射?首先解决什么叫“辐射”。这个真的要谈的很深入需要用到量子力学的知识,好在我们不需要去搞那些,科学家已经帮我们下了一个定义。科学家说话很绕,所以直接用百度百科的描述:辐射指的是能量以电磁波或粒子(如阿尔法粒子、贝塔粒子等)的形式向外扩散。自然界中的一切物体,只要温度在绝对温度零度以上,都以电磁波和粒子的形式时刻不停地向外传送热量,这种传送能量的方式被称为辐射。绝对零度不存在,所以上面的话的意思是,自然界的一切物体都在时刻不停的辐射。我们作为物体也有辐射,高压线作为物体也有辐射。上面的话还说明辐射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电磁波形式,一种是粒子形式。注意,粒子形式基本上就是传说中的核辐射。前段时间南京丢了个放射源,那个东西就是能产生核辐射的玩意儿。辐射出的东西目前了解大概就只有阿尔法粒子,贝塔粒子,还有中子这几种。这个跟高压线一根毛的关系都没有。剩下的绝大多数的辐射,其实是指电磁波的形式。电磁波,就是电场和磁场以波的形式移动并且传递能量。电磁波包括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伽玛射线等等。其中伽玛射线也属于核辐射。可见我们生活的环境是充满了电磁波的。我们随时随地都处在电磁辐射之中。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还不太好理解,上面说自然界的一切物体都有辐射,难道说一个人、一块石头也会辐射电磁波吗?还别说,按照定义,一个人一块石头也会辐射电磁波,这种又叫热辐射,其实就是物体用电磁辐射的形式把热能向外散发的传热方式。所以说白了,辐射就是传递能量,世间万物无时无刻都在辐射。谈论辐射的时候,谈论辐射大还是小,需要有单位。谈单位,对于中国人来说就是一个伤心的事情。1864年,我们还在大清朝同治年间,英国人麦克斯韦就已经建立了完整的电磁波理论。23年后,1887年,德国人赫兹用实验证明了电磁波的存在,并且证明光就是电磁波的一种。于是,赫兹成为一个电磁波的频率单位。赫兹这个单位是指一秒内,波变化的次数,也就是频率。光速大家都知道,每秒30万公里,是个永远不变的数字,其实光速=频率*波长。赫兹36岁就死了。电磁波是电场和磁场以波的形式移动,所以很自然的可以通过电场或者磁场的大小来衡量电磁波的大小。电场的单位叫伏/米,磁感应强度的单位叫特斯拉。特斯拉也是一个牛哄哄的人物,跟爱迪生同时代的,爱迪生搞直流电,特斯拉搞交流电,生前被爱迪生压制,但是最终还是交流电大行其道。基本上这几个单位,对于我们理解高压线这个问题就够了。其他还有一些辐射或者相关的单位,有些是针对粒子形式的辐射,有些是针对接收到辐射能量,什么伦琴、居里、西弗,就不说了,反正都是科学史上大名鼎鼎的人物。高压线是交流电,频率是50赫兹,这个大家都能理解,我们家用的电器什么的基本上都是50赫兹。交流电当然能够产生电磁感应,但是这种电磁波的波长要多少呢,差不多要6000公里。6000公里的波长啊,基本上没人把这个当成电磁波了,这种电磁波要传递出去,至少要有一个6000多公里的天线。这是什么概念,从东北到海南也不过5000多公里,这种频率不可能传递出电磁波。当然,本体辐射还是有的,就是一开始说的作为物体一定会辐射的能量。所以50赫兹有个特定的名字,叫工频电场。一般认为这种频率不会产生电磁波。但是它周围还是会有电场和磁场的。注意的是谈电磁波,就跟高压线的高压没太大关系了,220伏50赫兹也是一样的。高压线和所有家用电器一样,周围都会有电场和磁场。工频,其实就是工业频率的简称。工频电场多大才能满足环境保护和公众安全保护的要求呢?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这个又出来一个新词,叫非电离辐射。其实可以理解成非电离辐射就是上面说的电磁辐射。电离辐射就是上面说的粒子辐射)向世界各国推荐了一个电磁场辐射的限制的导则。这上面是多少呢,电场强度不超过5千伏/米,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00微特斯拉。但是这个只是一个专业组织的导则,不具备强制性,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接下来就是见证奇迹的时刻:美国的标准:电场强度不超过5千伏/米,磁感应强度不超过900微特斯拉欧盟的标准:电场强度不超过5千伏/米,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00微特斯拉日本的标准:电场强度不超过3千伏/米,磁感应强度没有规定澳大利亚的标准:电场强度不超过5千伏/米,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00微特斯拉英国的标准:电场强度不超过12千伏/米,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600微特斯拉德国的标准:电场强度不超过5千伏/米,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00微特斯拉瑞士的标准:电场强度不超过5千伏/米,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微特斯拉中国的标准:电场强度不超过4千伏/米,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00微特斯拉可见,中国的标准即使不是最严格的,也是相对很严格的,比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严格。高压线周围的电场和磁场有多大,这个大家可以买个设备自己测一下就知道了。不愿意的也可以看网上视频,专家、媒体、志愿者都有测试。首先,要超过上面的标准其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就是把仪器凑到高压线旁边去测,也只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工频电场的大小和距离的远近有巨大的关系,离高压线50米,电场和磁场的大小基本上就是环境的本体值了,不会比一台电风扇工作时的电场和磁场更大。结论就是离高压线10米就不会触电,高压线没有通常理解的电磁辐射,高压线产生的电场和磁场离开50米就可以忽略不计。中国在这方面的标准比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严格。
具我老师(日本人)研究,环境专业,虽然不是临床医学专业的不敢断言,不过有大量实验为基础,可信度较高。1,不知高压电线,还有手机信号发射塔等,甚至最近流行的smartphone,都存在电磁辐射。具体数值我不知道,不过类比一下,iphone的电磁波大致与一台500W的开启的微波炉相同。2,其危害在于,影响生育等老生长谈就不说了,影响集中力,影响免疫能力,影响视力(我导师原话)3,在日本有一种叫电磁波过敏的症状。症状为头疼,肩膀酸痛,注意力低下,烦躁等。4,不管怎么样,折寿是肯定的。个人不是医学专业,无法断言。虽然有国立大学教授的研究,也只是知道个结论而已。权当道听途说。以上。
目前住在高压线下,淘宝买来的设备显示阳台的磁通密度大约为11~12uT,卧室窗台为5uT,床2.5uT左右,高压线规格不清楚,大约距离20m,10楼,差不多和高压线平行~目前的现象是,在房间里打电话会出现单通,其他地方使用没有出现该问题,手机为MX2。希望知乎大神解说下健康问题是否存在?
只要不是电离辐射就没啥问题吧,最多就跟蹲烤炉差不多。话说家里电线周围也是有电磁场的。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周丹 实习生黄芬)江岸区徐州三村即将拆迁,有居民抢建房子,甚至有人擅自将高压线支架拆除,升高半米,搭的铁架就紧挨着高压线。  昨日下午,楚天都市报记者来到现场。这是一栋3层楼的私房,两栋房之间,十余根铁条被钉在墙上,而铁条上方,正是高压电线。居民陈先生指着悬挂在半空的高压线支架称,前日,有人故意将支架拆除,升高了半米,就是为了安装铁条,好在上面搭建房子。“万一刮风下雨,高压线被吹垮了,后果不堪设想。”附近居民聚拢过来纷纷投诉。  记者上前敲门,但无人应声。  汉口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很快赶到现场。据介绍,这是1万伏的高压电线,一经挪动,很容易造成漏电、触电。他们将尽快将电线还原。  江岸区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住户的行为可以确定为违建,已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若逾期不处理,城管执法队员将强制拆除。  作者:周丹 黄芬
相关搜索:剑川县电力公司并入南方电网后,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电路,需建造如图所示的铁塔、架设高压线.已知铁塔AE建在小山AB上,铁塔CD建在与AE水平距离为75米(即BC=75米)的地方,并在铁塔CD处测得塔底C到山顶A的仰角为30°(两铁塔的高相等).如果要在两铁塔顶D、E间架设一条高压线,那么这条高压线至少为多长?
连接DE,由于塔一定与地面垂直,所以DC⊥BC,EB⊥BC,故DC∥EA,再根据DC=EA,DC∥EA,可知四边形ACDE为平行四边形,所以DE=AC,在Rt△ABC中,由AC=即可求出AC的长,进而得出结论.
解:连接DE,
∵塔一定与地面垂直,
∴DC⊥BC,EB⊥BC,
∴DC∥EA,
∵DC=EA,DC∥EA,
∴四边形ACDE为平行四边形,
在Rt△ABC中,AC===50.
∴DE=50米.
答:这条高压线至少为50米.[转载]百旺家苑高压线案件
一、案件经过。
百旺家苑案件的起因源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西上六输变电工程”)的建设。这条高压线路该工程自2004年2月开始建设,高压输电线路沿线的居民事先没有得到任何的通知,其中两个线塔甚至建在了小区公共绿地上。
高压电线工程建设破坏颐和园等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影响了业主在绿地上的活动,更重要的是,业主随后了解到高压线路产生的电磁幅射有可能危害沿线居民的身体健康,在距离高压线200&米以内居住的儿童患白血病的概率,比未受电磁辐射的普通儿童高30%(国际卫生组织已经确认高压输电产生的工频电磁场属人类可疑致癌物),而已装修好的小区幼儿园距离铁塔只有30&多米,是小区内距离铁塔最近的建筑物。因为家长都担心电磁辐射对孩子的影响,线塔建设后,幼儿园没有招到一名学生。自建设初,该工程便遭到了沿线居民及有关专家的强烈抵制。
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规定: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业主们向市环保局举报该工程违规。而电力公司则称,线路距居住区的最近距离为45&米,远远大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要求的最小距离15米的规定,对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绝对有保证。
针对沿线居民的投诉,北京市环保局展开调查,6&月8&日,业主代表接到市环保局答复———此条线路没有经过环保论证和审批,属于违规建设。市环保局同时给市供电公司发了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
6&月22&日,市环保局责令施工单位停工。但电力施工单位在此后两个月时间一直在持续施工,同时不承认违规。7&月17&日中午时分,居民们正在院子里为抵制电磁污染进行签名和募捐活动,一队工人突然进入小区,要到铁塔上安装设备。居民们立即围上去,工人们不能出示施工证件,只好离开。7&月21&日下午,40&多名施工人员又突然进入小区,强行施工。数十名居民冒着大雨,跑到铁塔底下劝阻,但劝说无效,居民们只好拨打110&报警。警察到后,工人们再次在下午6&时左右退出小区。7&月22&日,北京电力公司战略规划部在致有关部门的一封信中称,选线方案得到政府批准。7&月23&日早7&时,施工单位派来100&多人要强行施工,百旺家苑百余名业主闻讯赶来,坚决不准施工人员进入小区。经过近5&个小时的对峙,施工方终于撤离。随后,业主们将西北门焊死,并用铁架挡住。每天都有业主在门口守着,而施工方也天天派人前来,双方一直对峙了半个多月。
就在7&月23日下午,居民们接到市环保局关于举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的告知书,听证会程序正式启动。
2004&年8&月13&日,北京市环保局举行了第一次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12&家单位、小区的代表作为利害关系人被通知参加听证会。百旺家苑代表发表意见,认为北京电力公司补办环评程序完成的“西上六输变电工程”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标准错误、计算错误、结论错误等诸多问题,请求北京市环保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他单位、小区的利害关系人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
但是,北京市环保局仍然于2004&年9月6&日作出《批复》(京环保评价审字〔2004〕
号),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准”。
北京市环保局做出上述批复以后,引发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百旺家苑以及相邻小区的居民于&年共提起了3&次行政复议和4次行政诉讼。
二、事件记录
下面是有百旺家苑小区维权委员会自己编定的,从2004&年8&月到2005
年4&月的工作的一份记录:
8&月13日&多位居民参加北京市环保局组织的对“西上六输变电工程(上青段12-36&号塔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听证会。
9月6日&百旺律师团正式成立
9&月9&日&国家环保局网站公布了北京市环保局9&月6&日对北京电力公司上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的“予以批准”的批复。___________当天百旺家苑维权委即撰文予以驳斥。
9&月17&日&百旺家苑6&位居民代表的《复议申请书》送达国家环保局。
9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给百旺家苑居民发出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同一天,国家环保总局给北京市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
11月3日&百旺家苑居民6&位代表又向国家环保总局送达了《行政复议补充申请书》
11&月8&日&百旺家苑居民6&位代表再一次给国家环保总局送达了《行政复议再次补充申请书》。认为北京市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违反了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应予撤销。
11&月8&日&北京电力公司派员带着卫星定位测量仪到药植所和百草园测量了15—17#铁塔,得出结论:新架220KV高压线距离百草园1#楼实际距离的确不够环评报告所说的15.5米的距离,同时,也不够北京电力公司给人大代表质询复函中所称的15&米的“安全”距离。时隔两天,北京电力公司派人先后拆除了15——17#铁塔,并于18&日派工人准备将塔基向公路方向外移4&米,被百草园居民阻拦。11&月20&日,百草园居民再次上书国家环保总局,指出电力公司的环评报告内容不实,北京市环保局未经核实,即给予行政许可,因此该行政许可不具法律效力,应予撤销。
11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有百旺家苑邀请的专家座谈会。之后环保总局还要听取对方邀请的专家和非利益相关方专家的意见。
12月27日&百旺家苑五位原告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在诉讼期间,第三人北京电力公司的施工停止执行。
1&月30&日&业主接到消息称次日电力公司要强制施工。下午物业保安发现院外张贴有施工告示。核心组连夜研究决定对策。
1&月31日&7&时,电力施工人员开始强行拆除南墙铁栅栏。8&时,150&余名警察、保安集结,设置警戒线,开始了历时四天的强行施工作业。
1&月31&日&业主得到最新消息,市政府法制办已就两库一渠条例作出了司法解释,并送达给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北京电力公司;针对强行施工行为,律师建议业主方应该立即找环保总局,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对复议期间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相应决定。
2月1日&百旺家苑465&户居民第三封致国家环保总局潘岳副局长的信件送达环保总局,同时向复议处送达了《行政复议补充申请材料》。同日,百旺家苑六位代表致函国家环保总局,建议:为了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局,使该工程沿线居民顺利、平静度过传统佳节,恳请国家环保总局对我们的行政复议申请审慎研究、推迟决断。
2月1日&从环保总局获得北京市政府对法规解释的原件《京政函[2005]6&号文件》。
2&月2&日&小区居民分别致函市政府、市人大,强烈要求依法撤销市府京政函[2005]6&号文件。
2月上旬至3月上旬&百旺家苑和百草园居民对强行施工事件的抗议和质询信件投向国家环保总局和北京市政府。
3&月5&日&百旺维权委员会发表了“世界文化遗产——颐和园迤北民众倒塔一周年祭”。回顾了过去一年的历程并以此表达对过去一年中百旺及西—上—六沿线群众为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权所做出的艰苦努力和巨大牺牲的崇敬之情。
3&月15日&上午9&时——11&时,北京市政府召开了市长办公会,张茅主持,市长王岐山、书记刘琪参加,凡是与农大北路段高压线工程相关的部、委、局、办及电力公司的一把手均亲自参加会议。市政府决定2005&年6月30&日必需通电,具体施工由海淀区政府协调,
由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国家环保总局(北京市环保局负责)和法院,4&月10&日前必须有结果,4&月份开始施工。
3&月17&日&北京市政府会议仅仅两天之后,国家环保总局做出批示:驳回百旺家苑小区居民的复议请求,维持原北京市环保局的行政决定。
4月6日&国家环保总局对百旺家苑和百草园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环保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专人送达百旺。
4月26日&百旺居民诉北京市环保局的《行政起诉状》送海淀法院立案。
4&月27&日&百旺居民诉北京市规划局一案,原告对海淀法院的一审行政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
最终,小区居民竭尽全力也未能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
三、法律文件
申请人:原告(略)
申请事项:请求停止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申请人王卫国等五人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请求法院撤销(2003)规建市政字07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中,被告未经法定程序颁发(2003)规建市政字07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在行政诉讼期间继续执行,将给原告所在的百旺家苑小区居民的财产权、健康权和人身安全带来造成不可逆的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并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反而可以减少因被告违反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不利后果。因此,请求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停止根据(2003)规建市政字07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
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略)
2、空欢喜的裁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4)海行初字第00271号
原告:百旺家苑业主代表5人
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原北京市供电局)
&&&&原告(略)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日作出的2003规建市政字07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0721号许可证),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公司)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本院于同年9月29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等5人以第三人北京电力公司继续实施0721号许可证许可的施工行为将给原告的财产权、健康权和人身安全带来不可逆的巨大影响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第三人北京电力公司根据0721号许可证进行架设高压输电线的施工。
&&&&经审查,本案被诉的0721号许可证是被告市规委对第三人北京电力公司架设高压输电线路的市政工程进行的行政许可。本案原告等5人明确争诉的20至23号塔架,位于0721号许可证许可施工范围的起始段,塔架已于2004年8月完工,尚未挂线通电。第三人北京电力公司表示,该工程系国务院批准的电力进京重点工程,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应当在日前通电验收;因补办环评手续暂时停止挂线施工,现环评手续已经完备,准备继续施工。另查,原告等人不服第三人北京电力公司取得的京环保评价审字&号批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现在复议过程中。
&&&&本院认为,被诉的0721号许可证系第三人北京电力公司进行施工的合法性依据,在该许可证的合法性尚未确认前,继续施工可能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扩大,并可能出现对社会公共利益不利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诉讼期间,第三人北京电力公司依据2003规建市政字07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20至23号塔架挂线通电的施工停止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章)
代理审判员&略
人民陪审员&略
3、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办公厅文件
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05〕21号
北京海淀区农大北路百旺家苑居民吴振平等6人和北京海淀区西北旺百草园居民杨福春等34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关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京环保评价审字〔号),分别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通知市环保局提交了复议答辩书。由于市环保局的审批行为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直接涉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输电线路的建设活动,电力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我局通知电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通知其提交了复议答辩书。&
  根据各方要求,我局分别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意见,并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补充材料和市环保局的相关补充说明。我局还派员实地踏勘了现场,并听取了有关技术和法律专家的意见。&
  由于两份复议申请书都是针对市环保局的同一个行政审批行为,而且具有相同的复议请求,我局予以合并审理。&
  我局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及其补充材料、被申请人市环保局的复议答辩书及其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第三人电力公司的复议答辩书,依法进行了全面审查。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我局在办理过程中先后请示了有关领导机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案件起因&
  电力公司于2004年2月开工建设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架空输电线(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以下简称“西上六架空输电工程”)。根据居民投诉,市环保局经过调查,于日做出《关于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认定电力公司该工程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违法开工建设,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在30日内补办环保手续。&
  市环保局于日受理了电力公司报送的《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8月13日,举行了行政许可听证会;日作出《关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京环保评价审字〔号),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准”。&
  二、复议申请人的主要复议理由&
申请人不服市环保局的批复,于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批准决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及其复议补充材料中,提出的主要复议理由如下:&
1、电力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内容不全面&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4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第4.2.1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包括对不同环境要素的评价,即: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噪声、土壤与生态、人群健康状况、文物与珍贵景观以及日照、热、放射性、电磁波、振动等;《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第2.5.5条规定,应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生活质量环境(包括风景名胜和景观)的影响进行评价。“西上六输电工程”毗邻颐和园、百望山森林公园、药用植物园等必须保护的珍贵景观,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回避了该工程对百望山森林公园、药用植物园的环境影响,违反了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规定,环保部门依法不应批准该报告书。&
  2、市环保局组织的听证会没有全面听证&
  在日组织的听证会上,市环保局限定了听证内容,要求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是针对电磁波污染问题进行陈述”,严重干扰和误导了申请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该听证会应依法视为无效听证。&
  3、市环保局的许可决定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市环保局批复决定关于许可理由的表述为:“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运行期间主要污染物符合现行的《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和《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中的规定。同意报告书结论,予以批准。”&
  根据该表述和所引用的技术标准,市环保局所考虑的“主要污染物”,主要为“电磁辐射”和“无线电干扰”。对申请人提出的该工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对生活质量环境(包括风景名胜和景观)的影响,以及对植物育种研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市环保局既未组织专家论证,许可决定中也“未对上述影响作出任何判断”,因而是无效的行政决定。&
  4、市环保局违反了许可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30条的要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市环保局的许可决定没有“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也没有“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许可程序。&
5、市环保局的批准决定超越职权&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号)规定,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根据电力公司修改后的工程方案,争议工程的总投资已达2.1亿元,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市环保局对该项目没有审批权。因此,市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超越其职权。&
  6、市环保局审批依据失当&
  争议的工程选址位于《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之内,该区域属于严格禁止建设的区域。市环保局批准电力公司提交的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属于“审批依据失当”。&
  7、工程线路与居民住房距离过近&
  百草园居民提出,争议的工程线路与该住宅区1号楼西头距离只有13米,东头距离不足10米,离平房只有8米;而电力公司给北京市政府的书面汇报称“线路与居民的最近距离为45米”,并不真实。&
  三、市环保局的主要答辩理由&
  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市环保局请求我局依法维持其批准电力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决定,并在复议答辩书和补充说明材料中,提出主要答辩理由如下:&
  1、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西上六架空输电工程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高压走廊规划。输电线路对周围环境的主要影响为电磁场问题。经环境影响报告书预测评价,目前电磁环境各项指标都远低于环评标准,说明该区域电磁环境质量较好,环境容量较大。沿线电磁环境和无线电环境影响都不大,能够满足环境评价标准要求。线路产生的噪声也不会对周边造成不利影响。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对颐和园的景观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通过采取一定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后,可减轻或杜绝影响。因此,电力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适用的依据正确&
  市环保局作出批准决定的依据有:《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第22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8条;《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15条;《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第2条;《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0.3—1996);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许可事项的相关规定。&
  3、市环保局作出许可决定的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市环保局依法受理电力公司的申请后,派员实地勘察,组织了两次专家论证;并应百旺家苑等12个单位的申请,于日依法履行了听证程序,电力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就该申请涉及的环境影响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答辩。&
  4、市环保局考虑了听证意见&
  市环保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研究了听证笔录,考虑了听证会意见,并于日作出了《关于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
  (1)关于应否受理电力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问题。申请人认为,电力公司未经许可开始建设是违法的,不应准予补办手续。市环保局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有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因此,补办手续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这一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标准适用的问题。争议工程为220KV/110KV输电线路。我国尚无专门关于220KV/110KV输电线路的标准。国家环保总局日作出《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号),并指出:“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24&-&1998)&执行,330kV、220kV和110kV输电线路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可以参考该标准(HJ/T24-1998)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工程可能产生的磁场、电磁强度和无线电干扰进行了理论计算和类比监测,结果均低于该项标准,这一结论经专家评审认可。申请人认为我国该项标准过于宽泛。这种意见已超出了本次许可的范围和市环保局权限,故不予采纳。&
  (3)关于建设方式的选择。申请人表示支持该输电工程,但要求将线路架空方式改为入地敷设方式。这应由综合管理部门和企业决定,不是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范围。&
  (4)关于电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问题。申请人担忧电磁污染损害健康,并提供了有关电磁与人体健康方面的研究报道、文章。这属于科学领域研究的范畴,目前国际、国内医学界尚无明确的定论。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磁场、电场强度和无线电干扰均达标,故无法采纳。&
  (5)对颐和园景观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及专家评审也都予以关注,市环保局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此后,市环保局全面审查了电力公司的许可申请材料,认真研究了听证会上利害关系人代表的意见,最后作出了予以批准的许可决定。&
  四、第三人电力公司的答辩理由&
  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电力公司在其复议答辩书中提出,市环保局的许可程序合法,不应被撤销。其理由如下:&
1、该工程项目已得到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该架空输电线路于日得到国家电力公司的立项批复;日取得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计划通知书;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作为《奥运电力行动计划》,被北京市发改委、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列入2003年、2004年北京市60项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电力公司虽然未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在市环保局于日下达了《关于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后,电力公司委托有资质的铁道科学研究院环境评价与工程中心进行环境评价工作,并于2004年7月提交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市环保局对该报告书经过技术评审和听证后,于日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至此,电力公司已经依法补正环境法律手续。&
  2、根据高压架空送电线路项目的性质和该项目所处地区的环境特征,把工频电磁场和无线电干扰场作为主要环境污染因子进行评价和听证没有错误。&
  &&&&3、该项目的设计符合国家规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规定,22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5米。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线路基本上都按距离建筑物15米设计。为此,该输电线路途经百草园和百旺家苑建筑的最近距离,分别为15.5米和38米,符合安全要求。&
  &&&&&五、我局审理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一)关于主要评价因子和听证对象&
  争议工程项目为高压架空送电线路,经过地区位于环境较为敏感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将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该项目所处地区的环境特征,把工频电磁场和无线电干扰场作为主要环境污染因子进行评价是适当的。居民主要担忧之一也在于电磁污染,并以“抵制电磁污染”为基本目标。市环保局据此将电磁污染作为行政许可听证会的主要听证对象是合适的。&
  查阅电力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电力公司对除了重点评价电磁污染及其健康影响外,还就争议项目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等因子的影响作了相应评价;根据听证会笔录反映,各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上,除了涉及电磁污染及其健康影响外,还对争议项目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土地和房产价值等众多问题发表了意见。因此,申请人关于电力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内容不全面、市环保局组织的听证会没有全面听证和市环保局的许可决定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审批程序&
  根据市环保局提交的复议答辩材料,市环保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研究了听证笔录,考虑了听证会意见,并于日作出了《关于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因此,申请人关于市环保局未考虑听证笔录和未就听证会意见作出说明,因而听证违反许可程序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适用的依据问题&
  1、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地方法规禁止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31条也做了相同规定。&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为从密云水库龚庄子闸到团城湖南闸段规划渠道上口线两侧各水平外延100米以内地区”;第13条规定:“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2、我局商请北京市人民政府解释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和范围&
  根据复议申请材料和工程选址方案,“西上六架空输电工程”部分铁塔的塔基,距离京密引水渠东侧不足100米,按照该条例第10条的界定,位于作为“非建设区”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之内。因此,本案争议的高压输电线铁塔能否建设,涉及《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解释。&
  根据该条例第40条关于“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的规定,我局于日以《关于商请解释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范围问题的函》(环函〔2005〕3号),专门商请北京市人民政府解释。&
  我局在商请函中提出:(1)根据西—上—六输电线工程的选址方案,该工程是否位于《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非建设”范围之内?(2)“输电线过程”是否属于该条例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
  3、北京市人民政府就我局所提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关于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范围问题的复函》(京政函〔2005〕6号),就我局提出的问题解释如下:“该条例第13条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生活、工作、居住等对‘两库一渠’的水质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对水质不产生污染或污染威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主要证据&
  以上事实,有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听证会记录、听证申请人查阅案卷记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关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附具的关于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0.3—1996)、《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以及我局日《关于商请解释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范围问题的函》(环函〔200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关于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范围问题的复函》(京政函〔2005〕6号)等文件为证,可以认定。&
  七、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日《关于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范围问题的复函》(京政函〔2005〕6号),对北京市环保局日作出的《关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京环保评价审字〔号),予以维持。&
  本案涉及居民的环境权益和其他利益,居民申请行政复议属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请北京市环保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妥善处理本案有关事宜。&
  百旺家苑居民吴振平等6人、百草园居民杨福春等34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最终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一中行终字第7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刚,主任。&&&&委托代理人(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原北京市供电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负责人李一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略)。
上诉人&&&5人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行初字第002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法定的原告主体资格。电磁环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理现象,在何种条件下对于人体健康、财产等会产生损害以及损害后果大小,目前在相应科学领域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本案中,被诉的2003规建市政字07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是220kv高压输电线路,王卫国等5人认为长期处于该线路所产生的电磁环境会对其财产权和健康权造成侵害缺乏确定统一的科学研究结论依据和客观事实依据;其主张被诉行政行为侵犯了其相邻环境权的问题,亦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王卫国等5人不能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二审案件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略)&&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四、上海法院处理相关案件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4月&5日&
  为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更好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处理新机制,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实践,就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协商,推动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处分权限范围内达成和解,依法稳妥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审判机制。&
  二、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的和谐,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基本目标是,致力实现行政诉讼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判协调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人员协调能力明显增强,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群众情绪得到及时理顺,社会的和谐稳定得到有力促进。&
  四、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应注重行政审判庭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由行政审判庭联合法院内信访维稳等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协调工作,形成解决纠纷的联动效应。必要时可以依法引入社会力量,请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支持和配合,协助做好协调和解工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化解行政争议。&
  五、行政法官在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中,应认真关注当事人的需求,既要查清案件事实,更要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在充分掌握当事人真实诉求的前提下,权衡各种利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力解决好当事人因行政争议而产生的实际困难。&
  六、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合法性审查与协调的关系,自愿撤诉与积极协调的关系,积极协调与依法及时裁判的关系,当事人和解撤诉与依法执行的关系,坚持协调和解工作的适法、适时、适当、适度。&
  七、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开展协调和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合法原则;&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公平合理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八、人民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可以进行协调:&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统一的;&
  (四)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或者其他以当事人生活、生存权益为基本内容的行政行为;&
  (五)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资源环保等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起群体性利益冲突,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又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进行协调处理的情形。&
  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案件具体情况,主动做协调和解工作,提出协调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协调并希望提出协调处理方案的,相关法院应当及时积极予以回应。&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社会团体或社会中介组织等主持或参与协调工作。对本地区内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应当主动依靠党委和人大的支持,争取相关政府部门的配合。&
  十、行政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审判长应增强协调和解工作意识,努力协调,促成和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报请庭领导、院领导亲自指导,参与协调。&
  下级法院进行协调有难度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协助协调。&
  十一、开展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应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尊重当事人协调和解意愿。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协调和解条件。当事人不同意协调或者和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十二、开展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应当注重全程协调。协调和解工作可以在一审、二审、申诉复查或者再审等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进行。一、二审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可以在立案阶段进行,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至裁判作出前进行。&
  十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式主持行政诉讼协调。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共同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不公开进行。&
  主持行政诉讼协调的合议庭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营造协调氛围,注意工作方法,保持公正形象,真诚面对各方当事人。&
  十四、法院应当在规定的审限内对案件进行协调,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依法办理申请延长审限手续。&
  十五、当事人通过协调达成的和解内容,不受诉讼请求范围限制,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十六、当事人在协调中为达成和解协议而对有关事实或权益处分的妥协意见,不得因协调不成而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十七、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使行政争议得到稳妥处理并履行完毕的,可以通过原告或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的方式结案。&
  十八、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或履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关注行政和解协议的履行,不得为求结案而急于送达准予撤诉裁定,应防止因毁约或失信而导致循环诉讼。&
  十九、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审查后准予撤诉的,可以在准予撤诉裁定书中明确原具体行政行为或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十、案件协调和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及其他相关诉讼材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归入正、副卷装订存档。&
  二十一、本市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并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要注意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对于协调和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上级法院,妥善解决。&
二十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可能有用的其他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辐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
  二○○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
  为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辐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特制定本标准。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共分四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中省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分为辖区内有核设施的省份和辖区内无核设施的省份两类。
  本标准规定了省级、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及结构、工作经费、业务用房、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用设备配置、专项辐射环境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国家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的建设标准另行规定,县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的建设标准暂不作统一要求。
  若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还承担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科研等其它职能,所需配备的相应人力、经费、用房、仪器设备等软硬件条件要求不含在此标准范围内。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比例见表1。
  二、工作经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环保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五部委关于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各级政府应给本地区环保部门在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提高监管能力,使之有效履行职能,切实管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障核与辐射安全,其中要重点保障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运行经费,支持各项业务正常稳定运行,对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等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业务费、仪器设备更新维护费、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费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标准见表2。
  三、业务用房
  业务用房是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特别是监测实验用房、辐射自动监测系统用房是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的基础条件,应予以重点保证。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及要求见表3。&
四、基本仪器设备配置
  基本仪器设备是保障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土壤、空气、水体、生物样品、陆地、口岸、海洋、电磁等项目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和辐射源监督性监测(包括各类核设施、铀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电磁辐射设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伴生放射性矿等)、日常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基础条件。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最低配备标准见表4。
  五、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用设备配置
  应急设备是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基础条件,能够为处理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和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必须配置的应急专用设备的最低配备标准见表4。
  六、专项辐射环境监测仪器配置
  专项辐射环境监测仪器是为开展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核爆等环境监测所必须配备的。开展专项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所需仪器根据需要配置。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环发[号)同时废止。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六、法律的困惑
北京的案件里,无论是被告还是第三人,都反复强调“西上六输变电工程”是为2008&的奥运会提供服务的国家重点工程,是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上海电力公司也如出一辙。连最新的上海高院的文件里都认为即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协调(相对来说已经是一种进步啦)&;言下之意是,因为该项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工程有可能造成对百姓权利的损害,百姓都应该为社会公共利益而放弃自己的个体利益。那么什么是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如何协调而共建和谐社会呢?
在北京案件中,原告主张财产权、健康权将会因被告的行政行为而可能遭受电磁辐射污染的损害,原告的环境权受到损害;北京电力公司的行为还侵犯了原告的相邻环境权。原告是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但法院作出了如下的裁定:“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连实体审理都没进行。
我国目前虽然也有了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的实践,但并未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承认公民环境权,它还仅仅停留在应有权利的阶段,并未成为一个实体权利而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享有清洁环境权利,是一个人的基本人权,是人正常生存的基础性权利。法院因“法无明文规定”、“损害事实尚未发生”、“缺乏因果联系”把可能遭受污染损害的公民拒之于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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