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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蛰存,中国现代派小说鼻祖1930年代前后,施蛰存便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创作小说,并创办了《现代》杂志,将现代主义文学思潮引入中国。1980年代,深受现代主义影响的“先锋文学”成为中国文坛上的强音,其代表作家余华、格非、孙甘露等人至今仍是中国文坛的中坚力量,而最早将现代派文学引入中国的施蛰存却并不为大众所知。在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教授朱大可看来,同样是“百岁老人”的巴金和施蛰存是上海文学界的两座高峰,然而“生前身后的遭遇悬殊”。这个结果似乎印证着“施蛰存的小说成就在二十世纪的小说史上是被遮蔽的”这种评价,但复旦大学中文系讲师金理告诉早报记者,对施蛰存谈不上遮蔽,“在他创作的同时,就受到过沈从文、郁达夫、苏雪林、楼适夷等人的评论,尽管这些论者立场不同,但施蛰存显然没有被当时的文坛所忽略。”金理认为,一般人们都知道用“四窗”—— “东窗”是古典文学研究,“南窗”是文学创作与编辑,“西窗”是外国文学编译,“北窗”是金石碑版考索——来形容施蛰存的贡献,也足以说明其影响力。受限于新感觉派的标签1929年,施蛰存在国内第一次用心理分析方法创作出小说《鸠摩罗什》、《将军底头》而一鸣惊人,成为中国现代派小说的奠基人,也因此被贴上了“新感觉派”的标签。这个标签是楼适夷在1931年给他贴上的,从此便如一顶“帽子”戴在施蛰存的头上,后世文学史多将之归入这一流派。但施蛰存本人并不赞同这一说法,在《我的创作生活之历程》里,他写道:“因适夷先生在《文艺新闻》上发表的夸张批评,直到今天,使我还顶着一个新感觉者的头衔。我想,这是不十分确实的。”中国的新感觉派作家主要有刘呐鸥、穆时英,他们是横光利一、片冈铁兵等日本新感觉派的“粉丝”,深受影响,并于1928年开始在国内刊物上推介。施蛰存与刘呐鸥、穆时英等过从甚密,显然从一开始就接触到了这些译介作品,所以不能说没有受到影响。1982年,施蛰存给中国现代文学馆副馆长吴福辉的信件中重提这个问题说,“我不反对,我不否认,但觉得我和日本的新感觉派还有些不同。”相比于日本新感觉派的影响,施蛰存认为自己从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和英国性心理学家蔼里斯那里获益更多。他自述说:“二三十年代,精神分析学说是盛行时代,许多人都有机会看到有关书刊,无论中文外文。我能看英文本,所以曾买过一些英译本看。蔼里斯的‘性心理研究’全书六大本,我也有,但没有完全看。此书到1962年才卖掉。” 虽然施蛰存踏上社会后长期寓居上海滩,但他幼年在苏州生活,中小学在松江读书,大学一度考入杭州之江大学,尤其是离沪地不远的松江县,那里有他父亲的宅院和产业,他经常邀上海文坛的朋友到松江聚会,所以他的作品并非只有上海的戏院、跳舞厅、饭店、影院、商店,也有许多乡间景象,更有“乡下人进城”的描写(如《春阳》)。他在给吴福辉的信中阐述他与日本“新感觉派”的不同,就直接指出“新感觉”的大都会性质,而自己却有许多小城、小市镇的文学经验。因此有评论说,施蛰存虽然与新感觉派的很多作家交谊深厚,他也确实写了一点有新感觉色彩的小说如《夜叉》、《在巴黎大戏院》、《魔道》等,但他不把自己限定在某一个派系里,他自由地在各个圈子里穿梭,“新感觉派的天地太狭窄,‘左翼’的政治气候又是浓云密布,国民党的‘右翼’圈子他也尽量不去招惹。我们后来知道,‘左联’的作家倒向了救亡主题,在欢快的快板声中向大众取齐;新感觉派的大家刘呐鸥和穆时英滑入了黑帮和伪政权的泥淖里,终于不得善终。两边都不挨的施蛰存躲避过去一波又一波凶险的政治风波。”但与鲁迅的一次笔墨交锋,还是没有让他完全置身风波之外。鲁迅笔下的“洋场恶少”1933年9月,《大晚报》副刊《火炬》的编辑崔万秋约施蛰存先生给青年介绍几本书,施蛰存推荐了《庄子》和《文选》,引来鲁迅“洋场恶少”的骂名。据金理介绍,鲁迅在日的《申报·自由谈》上以“丰之余”为笔名发表《重三感旧》,将施蛰存的举动同当时的复古逆流联系起来。施蛰存受鲁迅批判的理由似乎很“充分”。新文学发难者选择语言作为文学变革与思想革新的突破口,逻辑大致是以为文言使国人的思想束缚在旧的感知模式中,那么,要与现实世界建立崭新的联系,必须放弃旧的文言。施蛰存劝读古书,多少是“开倒车”。而“左翼”文化界当时正在讨论大众语问题,可施蛰存劝导青年从古书中寻词汇,却不从生活经验出发。而从时代风潮来看,专制政府为统一思想,正在掀起尊孔读经运动,施蛰存无意中陷入反新文化的逆流中。一场因书目引发的争论,却因为双方怨愤难平,免不了夹杂针对个人的意气之争。此后鲁迅骂施蛰存“洋场恶少”,误会施蛰存向臭名昭著的国民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献策”,而施蛰存也讽刺过鲁迅的杂文。有研究者曾认为施蛰存之所以卷入论争是当时没有认清笔名,不知道骂战背后是鲁迅,金理认为,“这是很可笑的,也实在太看低施先生的风骨。对于自己认为正确的意见,他素来是据理力争的,不会‘畏惧权威’。”金理认为现在好多种施蛰存的选集、文集,出于为贤者讳的考虑,把施蛰存后来一些文章中对于鲁迅的“喊话”(明显是那场论争的余波)删除殆尽,这是没有必要的。1956年,鲁迅的灵柩从万国公墓迁至虹口公园,施蛰存作有《吊鲁迅先生诗》,其辞殷切,这也见出施先生的气度。金理认为,鲁迅与施蛰存的这场争论,其实各有关怀,从各自的问题语境来看都有正当性。就像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研究员、作家陈子善所言:“假如我们认定鲁迅从他一贯的立场出发,反对青年人潜心古书,自有其针对现实的内在理路,那么施蛰存所关心的、所追求的是在民族文学复兴过程中,如何将中国文学传统中的美文属性与‘五四’所提倡的张扬个性、文学自由结合起来。从更深的层次加以考察,鲁、施应无根本的分歧,而施蛰存也从未认过错。”最后,金理认为,这场争论往往遮蔽了施、鲁曾有多年相携合作、友好交往的经历。比如施蛰存曾与友人策划出版“科学的艺术论丛书”,系统介绍苏联文艺理论,就得到鲁迅的大力支持。鲁迅的名篇《为了忘却的记念》刊发在施蛰存主编的《现代》第2卷第6期,为配合这篇文章,施蛰存还特意向鲁迅要来了一帧柔石的照片,一张柔石的手迹,又配上了一幅珂勒惠支的木刻画《牺牲》,可谓尽心竭力。中国新文学第二代作家施蛰存从初中就开始了文学创作,在1921年,他16岁的时候,开始向鸳鸯蝴蝶派杂志投稿。此后,他写小说、散文、诗歌,翻译外国文学,点校、注释古典文学,也投身于出版、编辑事业,就像他自己所言,他的一生开了四扇窗子。文学批评家李欧梵在《上海摩登》一书中用“实验技巧”概括施蛰存作为作家的突出之处,一语道破他在文学上的企图和努力。他的早期小说写乡村,但没有像这个时代一般作家一样走鲁迅和郁达夫的文路,而是走到了乡村现实主义之外。后来写历史小说《鸠摩罗什》、《石秀》、《将军底头》,要用弗洛伊德的理论去探索人物的变态心理,要去写中国文化传统中没有的爱、宗教与种族的冲突。在当时“五四”文学整体关注现实和批判的氛围下,他却去写在都市过着庸常生活的小市民的性压抑和性畸变。所以有论者说,在鲁迅的深厚的现实主义传统之外,施蛰存又找到了一条专注于分析人性的现代主义之路。这种文学趣味,也是他个人处世哲学的投射。正如朱大可所言,“施蛰存不是顾准式的文化英雄,他并未直接批判专制,却保持了知识分子的气节。……施蛰存在1950年到1958年从事文学翻译,被戴上‘右派’帽子之后,他便开始把玩金石碑刻,‘文革’后又专治古典诗词,在那里默守独立的人格和自由的尊严。他毕生洁净,没有那些遍及整个知识群体的道德污迹。”“文革”后,施蛰存逐渐被重新“发掘”,他的短篇小说重新被重视起来,评论家、媒体甚至称其为“中国现代派鼻祖”,但他自己并不同意被称为“中国当代著名作家”,只说自己是“中国新文学第二代作家”,连“著名”二字也不要。但“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以短篇小说而著名的作家,并不是很多,到今天也是如此,一个作家如果没有长篇,可能他在文坛的地位就不会很高。但是,施先生被人记住了,就像鲁迅被人记住了一样”。陈子善曾对媒体如此评价道。———————长按以关注———————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ID:hust_press——————————————好书推荐点击阅读原文,可进入购买页面福利:邀请10个好友关注,赠送年度畅销书一本,以此类推。回复“赠书”,可以查看活动详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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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零零年二月,五十二岁的意大利科学家布鲁诺,被监禁七年之久,为宗教裁判所判处死刑,火刑柱设在罗马的鲜花广场(Campodi
Fiori),这位真理的捍卫者被活活烧死。其罪名是相信哥白尼的日心说并主张一系列哲学和神学上的异端学说,亵渎神圣和违反教会纪律。与其说他是近代科学信念的殉道者,不如说其乃个人信仰自由和哲学思想自由的殉难者。十九年之后,哲学家梵尼尼在法国都鲁斯被判以火刑,他的罪名是无神论而不是异端。尽管他为自己辩解,一向忠于天主教教会,但毫无效果,行刑之前,刽子手割掉了他的舌头。
当时的中国,值明朝末期,最后一个汉族王朝,走向它的穷途末路。但无论经济、科技还是文化,与欧洲相比,中国尚不能言落后,在宗教政策上,就开明得多,至少看上去是这样。布鲁诺就刑的前一年,即一五九九年,万历二十七年初春,在南京大理寺卿李汝珍的府上,名士汇萃,济济一堂,举行了一场儒教和佛教的辩论会,主辩双方分别是释坛名僧雪浪大师和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李贽和焦竑亦应邀出席。佛教入传中国已千馀载,魏晋隋唐兴盛,甚而掩过了儒教,宋明理学出现之后,儒教恢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地位,但佛教的影响依然很大,儒、道、释三教并存、融合的局面已是定局。基督教(景教)虽亦早输入中国,却没有多少成绩,利玛窦在辩论中乃作为儒学发言人出场的,他本人的宗教身份与出使意图,人们并不清晰,也不深究,他的儒学博士装束,流利的汉语,对四书五经的烂熟,及其那篇以文言写就三千馀字的《交友论》风靡一时,使他迅速融入了中国上流社会。然而,真正的异端思想,在明王朝的遭遇并不比布鲁诺和梵尼尼更强多少。
万历三十年(公元一六0二年),李贽在北京以“敢倡乱道,惑世诬民”罪被厂卫逮捕。对李贽的弹劾上疏由礼科给事中张问达拟定,背后的指使者乃辅臣沈一贯、翰林院庶吉士蔡毅中,疏文陈述李贽的主罪为其个人著述《藏书》、《焚书》的观点,被举例的有“以吕不韦、李园为智谋,以李斯为才力,以冯道为吏隐,以卓文君为善择佳偶,以司马光论桑弘羊欺武帝为可笑,以秦始皇为千古一帝,以孔子之是非为不足据。”上疏者大盖也觉得这些不够,在其后于是乎捕风捉影,肆意捏造,说李贽“与无良辈游于庵院,挟妓女,白昼同浴。勾引士人妻女,入庵讲法,至有携衾枕而宿庵观者,一境如狂。”在疏文的最后,提出的处置方案是“望敕礼部檄行通州地方官,将李贽解发原籍治罪。”并将其著作,已刊未刊者,“尽行烧毁,毋令贻祸乱于后”。李贽致仕前曾做过四品知府,依照明朝法律,缉拿问罪需经皇上批准。神宗在奏折上批语是“李贽敢倡乱道,惑世诬民,便令厂卫五城严拿治罪。其书籍已刊未刊者,令所在官司尽搜烧毁,不许存留。如有党徒曲庇私藏,该科及各有司访参奏来,并治罪。”李贽被捕后,大金吾升堂审讯,问“若何以妄著书?”李贽对曰“罪人著书甚多,俱在,于圣教有益无损。”
卓吾离开官场虽然有年,但其朋友学生为官者多,在学术界思想界的声明远播,入狱之后,马经纶多方奔走并上书为其辩冤。狱中度过一月,没有证据表明其曾经被虐待或折磨,也不存在这样的威胁,他已七十六岁的老人,身体所承受多有病痛,“便溺不通”、“呕吐狼狈”,得到学生和朋友的精心照料之后,渐渐好转,甚至能够读书作诗,最后,有消息传来,说判决可能是解押回籍,这可说是最轻的发落了。考虑到二十多年前何心隐被杀,前不久达观禅师被殴致死,卓吾闻之,却感到莫大耻辱,愤然曰,“我年七十有六,死耳,何以归为!”
卓吾要侍者为他剃头,乘侍者离开的间隙,他用剃刀自刎,由于人老力衰,入刀切喉不深,气二日不绝。侍者看到他鲜血淋漓,问“和尚痛否?”卓吾已不能出声,他以手指在侍者掌心写字作答,“不痛。”问“和尚何自割?”答“七十老翁何所求!”气绝身亡,时在万历三十年三月十六日夜子时。
被捕前月他著文《李卓吾先生遗言》:“春来多病,急欲辞世,幸于此辞,落在好朋友之手,此最难事,此余最幸事,尔等不可不知重也。倘一旦死,急择城外高阜,向南开作一坑,长一丈,阔五尺,深至六尺即止。……周围栽以树木,墓前立一石碑,题曰:李卓吾先生墓。字四尺大,可托焦漪园书之,想彼亦必无吝。尔等欲守者,须是实心要守。果是实心要守,马爷决有以处尔等,不必尔等惊疑。若实与余不相干,可听其字自去。我生时并不著亲人相随,没后亦不待亲人看守,此理易明。幸勿移易我一字一句!”
中国乃一宗法社会,家族本位,千年不可动摇。卓吾以“颠倒千万世之是非”的气概尊崇个人,强调“士贵为己,务自适。如不自适而适人之道,虽伯夷叔齐同为淫僻;不知为己,惟务为人,虽尧舜同为尘垢秕糠。”其言教、行示不见容于当世自是必然。
依时俗,汉人死后埋墓志,刻墓志铭,碑文必写地望官职。但李贽不要墓志,不刻墓志铭,碑文也不刻地望、官衔,只书写“李卓吾先生墓”。他不以四品知府为荣,也不想跟祖宗绑在一起,表现出一位先觉的个人对自己价值和身份的冷静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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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阳记于2004年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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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春阳与杜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0921号原告:卓春阳,男,197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杜慧,男,198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好,该公司员工。原告卓春阳诉被告杜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春阳、被告杜慧、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卓春阳诉称:日11时20分许,杜慧驾驶FD***号小型轿车在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蓝湖绿城北门逆行超车时与卓春阳驾驶的皖FT***号出租车相撞。该起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杜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卓春阳无责任。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卓春阳驾驶的皖FT***号出租车车损为5750元,卓春阳支付鉴定费350元、维修费5750元、停车费60元、拖车费400元,且出租车停运21天。杜慧驾驶的FD***号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请求法院判决杜慧赔偿卓春阳修车费5750元,拖车费400元,停车费60元、鉴定费350元、营运损失4620元(220元×21天),共计11180元;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卓春阳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杜慧在庭审中辩称:当时在事故大队协商只赔维修费,没有其他费用,故本人不应当承担营运损失。平安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保险公司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侵权人,对本次事故卓春阳的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卓春阳自行前往鉴定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该评估鉴定虚高,对该评估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已记载事故双方于7月25日达成调解意见,杜慧仅承担维修费用,无其他损失。经审理查明:日11时20分许,杜慧驾驶其所有的FD***号小型轿车在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蓝湖绿城北门与卓春阳驾驶的皖FT***号出租车相撞。该起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杜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卓春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卓春阳花费拖车费400元,因处理事故在停车场停车3天,花费停车费60元。平安保险公司对皖FT***号车辆定损数额为3936.54元。庭审中卓春阳陈述,因车辆受损,其在小吴钣金喷漆店钣金喷漆花了5000多元,在现代花园九九汽修店换的配件花费300多元,在燕子汽修店修车花费200多元,在濉溪代庄路口邓禄普轮胎店四轮定位花了50元。经与小吴钣金喷漆店老板吴某某核实,吴某某陈述:皖FT***号出租车是在其店内维修,修理时间是日中午前过来,8月7日约11点全部维修好开走的。维修费3200元,但发动机的相关零件本店干不了,卓春阳到别处换的,修完又拉回本店,接着修。卓春阳说他在别处花了几百元,卓春阳开发票时让按物价局定损单所写数额开发票,我就给他开了。对吴某某的陈述,原、被告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吴某某的问话笔录、停车费、拖车票发票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先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法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卓春阳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卓春阳请求赔偿修车费5750元,本案中卓春阳虽提供数额为5750元的修车发票以及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但经本院核查,卓春阳实际花费的修车费不足5750元,修车费应按实际花费数额予以认定,对于修车费,除在小吴扳金店花费3200元外,按照卓春阳陈述另在他处花费共计约600元,则修车共计花费约3800元,因平安保险公司定损额3936.54元高于该数额,故本院支持卓春阳修车费3936.54元;卓春阳主张的拖车费400元,停车费60元,有相应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卓春阳主张营运损失4620元(220元×21天),对停运时间,本院根据停车时间、修理项目、修理时间,确定为15天,对日220元停运损失,本院依照淮北市出租行业惯例予以支持,营运损失确定为3300元(220元×15天);关于鉴定费350元,因卓春阳主张的修车费所依据的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与本院核查的实际修车费用不符,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不予采纳,故对相应的鉴定费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中修车费3936.54元、拖车费400元,共计4336.54元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关于停车费60元、营运损失3300元,杜慧、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当时在事故大队协商只赔偿卓春阳维修费,没有其他费用,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结果一栏虽然写有“杜慧承担两车的维修费用”,并经杜慧、卓春阳签字确认,但不能推定卓春阳对因该起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予以放弃,因此对杜慧的上述辩由本院不予支持。停车费、营运损失共计3360元,因两项损失均系间接损失,故由杜慧予以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卓春阳修车费3936.54元、拖车费400元,共计4336.54元;二、被告杜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卓春阳停车费60元、营运损失3300元,共计3360元;三、驳回原告卓春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原告卓春阳负担12元,被告杜慧负担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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