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奥巴马反恐讲话全文法全文发布,利好什么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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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将于日起施行。打击暴恐终于有了坚实法律支撑。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并要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20万-
5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反恐怖主义法表决通过,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将废止。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网站如果未依法为反恐工作提供协助的,情节严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罚款。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人士就反恐怖主义法相关问题做出阐释。
网络恐怖主义已成国际公害
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由于该规定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一些协助义务,此前美国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表示严重关切,认为可能会引起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也会使中国的言论和宗教自由受限制。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指出,在反恐怖主义法立法过程中,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一些机构、企业都对反恐怖主义法的一些条款表示关注。&制定这条规定的原因,也是因为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也出现一些新趋势,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利用网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这已成为国际公害。&李寿伟说。
对于如何去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联合国安理会曾专门出台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实际上,很多国家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一些协助义务在法律中进行明确。比如,美国的通信协助执法法等,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网络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另外,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考虑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需要,此次反恐立法就有关问题研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李寿伟介绍,对于第十八条,立法工作机构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这些领域的企业的意见,作出相应规定。&这样规定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与世界上主要一些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我们从评估的情况来看,这样规定不会影响相关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通过这些手段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问题。&李寿伟说。
防止侵害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立法当中,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引发关注。反恐措施一方面要有效保障社会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不能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次反恐怖主义法很多条文都涉及到这一平衡问题。
&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权这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李寿伟介绍,反恐措施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恐怖主义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所以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在反恐怖主义措施当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手段,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的规范,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李寿伟举例说,比如,反恐怖主义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的情况,第二款又专门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两款规定在总则中,就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应该遵循的,我们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这是很重要的原则。&李寿伟说。
另外,在反恐怖主义法各章节的条文设计中,也都非常注意怎样去规范执法,怎样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一些救济性权利,防止权力滥用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该法规定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在处置恐怖事件过程中,处置工作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和威胁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再比如,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如果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依法给予赔偿、补偿。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法律赋予了一些执法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如果经审查发现相关物品资金等与恐怖主义无关,法律上也明确要求要及时解除有关措施。另外,反恐怖主义法中也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一些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李寿伟强调,在反恐怖主义立法过程当中,一方面要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制止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包括在后续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行使各项权力,防止任何侵害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全球反恐形势严峻 美国妄议中国反恐法
2015年,全球反恐形势异常严峻,恐怖主义威胁着世界安宁与稳定。就在世界多数国家取得反恐国际合作共识的时候,美国国务院近日却妄议中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再次在反恐问题上搞双重标准。
美国国务院妄称中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对打击恐怖主义&弊大于利&。这不是美国政府第一次无端指责中国的反恐法,也不是第一次妄议中国的国内法。对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立法都属于国家内政,他国无权说三道四。更何况,美国的妄议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事实胜于雄辩。美国此次主要拿三个方面说事:一是担心中国的反恐法影响美对华贸易和投资,二称该法案会限制中国的言论、集会和宗教自由,三称该法案将损害网络信息安全。真相到底如何呢,我们让事实来说话。
其一、中国多次强调,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根据2015年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中国在2014年已经成为全球吸引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
单看中美两国之间,2014年,中国新批设立美资企业1176家,对华投资项目累计超过6.4万个,实际投入754亿美元。此外,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国际贸易数据显示,今年1至9月,中美货物贸易额达到4416亿美元。这是自1985年以来,中国首次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伙伴。
其二、中国的言论、集会和宗教自由写入了中国宪法,是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拥有的权利。反观美国,&反恐&成为美国堂而皇之干涉他国内政、践踏人权的工具,美国借反恐名义在其他国家推行美国标准,实现一己私利。这也难怪,美国共和党总统竞选人特朗普会发表禁止穆斯林进入美国的言论。更难怪,连日来,英国穆斯林接连赴美遭拒,甚至在英国机场登机口被美国大使馆人员当场吊销签证。究竟是谁用&反恐&名义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答案自明。
其三、互联网日益成为恐怖组织传播理念、招募人员、募集资金、策划袭击的重要工具。网络恐怖主义跨越地域限制,成为全球公害。中国政府一直是开展网络反恐国际合作的积极倡议者和行动者。
为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相关立法中规定了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的协助义务。比如,美国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要求有关企业为执法人员实施合法监听等提供协助,并对加密处理的通信提供解密支持。中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是完全合理的,不会限制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也不存在留&后门&问题,不会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或者公民网络言论自由。
反观美国,自&9&11&恐怖袭击后,美国政府打着反恐旗号,其触角覆盖全球网络,大量窃听美国本国民众电话通信、窃取电子邮件,包括国家安全局在内的一些美国情报机构还与美国众多大型互联网公司密切合作,搜集海外用户数据。
而今,美国却担心本国企业在华受到类似待遇。这种&推己及人&的担心颇有点&小人度君子之腹&的味道。
恐怖主义已成为当前全球面临的最严峻和急迫的安全挑战,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加强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体现了大国担当。
美国用双重标准对待恐怖主义,一边打击美国认定的恐怖主义,一边却干涉他国的反恐行动。希望华盛顿能从国际反恐大局出发,停止这种霸道的做法。(记者纪时平,新华国际客户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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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恐法全文发布 解放军武警可出境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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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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