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扰乱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案件最重怎样处理

增城平息一起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增城平息一起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日前,广州增城市荔城街华农批市场附近一酒吧发生一起聚众械斗案,增城市警方快速出击,迅速平息了这一起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抓获闹事人员22人,缴获凶器一批。
事发当晚,增城市公安局接群众报案称,在该市荔城街华农批市场附近的FRIEND
CLUB酒吧聚集了几十个手中持有刀、水管等凶器的青年企图械斗。接报后,该市公安局马上派出警力到现场进行处置。
经初步调查,一安徽籍男子在该酒吧饮酒时,因争抢酒吧派发的礼物与该酒吧的保安人员发生纠纷,并遭到保安人员的殴打,之后被打的安徽籍男子蒋某打电话叫了20多名老乡、工友等持刀、水管等凶器到现场准备报复,而此时,打人的保安员已逃离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马上劝说聚集的人员迅速离开现场,蒋某与手持凶器的老乡、工友等人不听劝说,而且扬言一定要报复对方,造成周围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观看,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为快速平息事态,增城市公安局迅速组织巡警大队、便衣侦查大队、荔城地区各派出所等单位的警力赶赴现场。当大批民警到达现场后,指挥员一声令下,马上对持凶器企图闹事的人员进行抓捕,民警当场抓获闹事人员22人,缴获7把砍刀、2支水管、1把弹簧刀等凶器。
经审查,蒋某、王某等22名闹事人员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已经触犯我国有关法律。
&&& 目前,该22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FRIEFRIEND
CLUB酒吧被责令停业整顿。(何华高 柯新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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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刑法罪名适用指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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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祥祯伪造公司印章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2003)刑提字第4号
&&& 原审被告人胡祥祯,又名胡方铸,男,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
清市人,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兼经商,原系上海恒丰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乐清高速客轮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乐清市象阳镇彭桥村。1998年3
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 辩护人罗云,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裴广川,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祥祯犯合同
诈骗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浙江超三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三超公司)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日作出(1999)金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祥祯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追缴胡祥祯诈骗所得人民币6574.32万元,胡祥祯退赔占用赃款的利息人民
币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超三超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胡
祥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1999)浙法
刑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驳回胡祥祯上诉;撤销一审判决中胡祥祯退赔占用赃
款的利息人民币元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胡祥祯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日作出(2002)刑
监字第18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日,被告人胡祥祯代
表上海恒丰置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与上海亚细亚食品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亚细亚集团公司)签订乌北室内菜场工程(以下简称乌北工程)联合
开发协议书,约定由恒丰公司负责该工程建设的所有资金计人民币1.8亿元。乌
北工程由亚细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上海亚细亚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
房产公司)负责具体开发。同年2月17日,恒丰公司付给亚细亚集团公司人民
&币100万元,此后未再付工程款,亚细亚集团公司也没有实际运作乌北工程。
日,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下文收回该工程的土地使用权。
&&& 1995年2月至9月,被告人胡祥祯向浙江金城拍卖行金华拍卖中心(以下
简称金华拍卖中心)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恒丰公司归还借款和日常开支
等。同年儿月,胡祥祯为应付金华拍卖中心经理程伟民等人催讨到期借款,派
人私刻一枚&亚细亚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专用章&,又指使公司会计伪造五份亚
细亚房产公司收到恒丰公司投资乌北工程款人民币3100万元的收据,借以欺骗
&&& 1996年初,经程伟民等人介绍并经实地考察,超三超公司准备接手乌北工~
程。同年2月5日,亚细亚集团公司、恒丰公司、超三超公司签订乌北工程联合
开发(投资)协议。同日,被告人胡祥祯代表恒丰公司又与超三超公司签订了
乌北工程部分投资受益权转让协议。至此,胡祥祯将并不存在的恒丰公司投资乌
北工程人民币3100万元,以协议形式转让给了超三超公司。同年2月至3月问,
超三超公司按照协议付给恒丰公司乌北工程转让款计人民币3574.32万元,其中
3337.72万元应胡祥祯等人委托付给中国工商银行婺城支行(以下简称婺城工
行)和金华拍卖中心,以偿还借款。
&&& 日,天主教上海教区与上海大中华电器商店(以下简称大中
华商店)签订协议书,拟建大中华电器商厦(以下简称大中华商厦)。同年7月
8日,大中华商店与上海开城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开城公司)签订联建协
议,联合开发大中华商厦。同年6月28日,开城公司与恒丰公司签订联合开发
建设大中华商厦协议,约定由开城公司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建设和所
有配套,恒丰公司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建成后开城公司分得建
筑面积800平方米,恒丰公司分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同年7月20日,恒丰
公司与金华银信实业总公司物资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
由银信公司为大中华项目筹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同年7月23日,银信公司
依约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同年12月28日,大中华商厦建成。1996年春节后,
开城公司因与大中华商店对房屋产权划分等问题协商不成,于4月16日向上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中华商店。
&&& 1996年2月,被告人胡祥祯为筹钱购买高速客轮,欲将其并无所有权的大
中华商厦转让给超三超公司,并向超三超公司总经理杨佰群隐瞒了恒丰公司与银
信公司所签协议一事。同年5月1日,恒丰公司副总经理罗启明受胡祥祯委托与
超三超公司签订大中华商厦房地产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超三超公司依约于
同年5月3日和14日付给恒丰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后又按照胡祥祯要求于5
月24日再支付给恒丰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至此,胡祥祯共收到超三超公司大
中华商厦产权转让款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700万元被胡祥祯用于购买高速客
轮。超三超公司至今无法取得大中华商厦产权。日,金华市公安
局将乐清高速客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轮公司)的方铸号高速客轮予以扣押、
&&& 综上,被告人胡祥祯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利用与超三超公司签订乌北工程
和大中华商厦转让协议的方法,共骗取超三超公司人民币6574.32万元,至
日止,超三超公司损失利息人民币元。
&&& 原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祥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合同中,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骗取财物数额特别
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本案的赃款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胡祥祯
占用赃款的利息依法应退赔。超三超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范畴,不予支持。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
告人胡祥祯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属经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胡祥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
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
重,应依法严惩。原一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判决胡祥
祯退赔占用赃款的利息不当,应予纠正。
&&&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胡祥祯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和辩护意见:(1)胡祥
祯向乌北工程投入了5100万元(其中5000万元为银行存单),其在向超三超公
司转让乌北工程受益权时出示投资3100万元收据复印件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
占有该公司资金,而是为了诱使该公司早日投资乌北工程,争取合作早日成功;
胡祥祯对大中华商厦全额投入了资金,其在转让时虽然隐瞒了产权争议并为此诉
诸法律的事实,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胡祥祯可以获得退
还的3000余万元投资款,足以抵顶超三超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转让款。故胡祥
祯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只规定个人犯罪,而胡祥祯在本案的整个过程中都是以其恒丰公司的名义,对外
实施合作开发行为,经济往来都出、人公司账户。故胡祥祯的行为亦不构成诈骗
&&& 本院经再审查明:日,恒丰公司经上海市青浦县工商局登记
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0
万元,原审被告人胡祥祯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1993年5月至1994年12月间,亚细亚集团公司为新建乌北工程向有关行政
机关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等一系列审批手续。日,亚细亚集团
公司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该公司所属的亚细亚房产公司对乌北工程等项目进行
规划、建造、开发和经营。
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妨害公务罪&&&&&&&&&&&&&&&&&&&
&&& (一)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 (二)&暴力&、&威胁&及&阻碍&的认定&&&&&
&&& (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认定&&&&&
&&&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一)&煽动&和&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认定
&&&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三、招摇撞骗罪&&&&&&&&&&&&&&&&&&&&&一
&&& (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认定&&一
&&&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一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
&&& (一)&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定&&&&一
&&& (二)&伪造&、&变造&的认定&&&&&&&&&&&&&&
&&&& (三)&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 印章行为的认定&&&&&&&&&&&&&&&&&&
五、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对象&&&&&&&I
&&& (二)&非法生产、买卖&行为的认定&&&&&&&&&&&&
&&& (三)&晴节严重&的认定&&&&&&&&&&&&&&&&
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
& 资料、物品罪&&&&&&&&&&&&&&&&&&&&&
& (一)&国家秘密&的认定&&&&&&&&&&&&&&&&
& (二)&窃取、刺探、收买&的认定&&&&&&&&&&&&
& (三)&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
&&& 物品&及&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认定&&&&&&
七、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
&&& (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 行为的认定&&&&&&&&&&&&&&&&&
八、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认定&&&&
&&&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九、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
&&& (二)&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行为的认定&&&&&&
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
&&&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行为的认定&&&&
十一、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
&&& 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行为的处理&&&&&&&
&十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对象&&&&&&
&&& (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行为的认定&&&&&&&
十三、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
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
&&& (二)&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的认定&&&&&
&&&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
&&& 进行&的认定&&&&&&&&&&&&&&&&&
&&& (四)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处刑标准&&&&&
&&& (五)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定罪处刑标准&&&&&
十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对象&&
&&&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行为的认定&&&
&&&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十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 恐一阵信息罪&&&&&&&&&&&&&&&&&&&
&&&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认定&&&&&&&&&
&&&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认定&&&&
&&& (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
十七、聚众斗殴罪&&&&&&&&&&&&&&&&&&&
& (一)&公共秩序&的认定&&&&&&&&&&&&&&
& (二)&聚众斗殴&行为的认定&&&&&&&&&&&&
& (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的认定&&&
& (四)加重情节的认定&&&&&&&&&&&&&&&
&十八、寻衅滋事罪&&&&&&&&&&&&&&&&&&&一
&&& (一)&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一
&&& (二)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当注意的问题&&&&&&&&_.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
&&& 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
&&& (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认定&&&&&&&&&&一
&&& (二)&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
&&& 组织成员&的认定&&&&&&&&&&&&&&一
&&&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认定&&一
&&& (四)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二十、传授犯罪方法罪&&&&&&&&&&&&&&&&&一
二十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一
&&&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认定&&&&&&&&&&一
&&&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表现形式及&严重破坏
&&& 社会秩序&的认定&&&&&&&&&&&&&&
&&& (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二十二、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
&&& 游行、示威罪&&&&&&&&&&&&&&&&&
&&& (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
&&& 示威罪的概念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
&&& (二)&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认定
二十三、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罪对象&&&&&&
&&& (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认定&&&&&&&
二十四、侮辱国旗、国徽罪&&&&&&&&&&&&&&
&&& (一)侮辱国旗、国徽罪的犯罪对象&&&&&&&&
&&&& (二)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认定&&&&&&&&&&&
二十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
&&& 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
&&& 致人死亡罪&&&&&&&&&&&&&&&&&&&
&&& (一)&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的认定&&&&&
&&&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
&&& 实施行为的认定&&&&&&&&&&&&&&&&
&&& (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
&&& 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 (四)&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
&&& 他人&,&致人死亡&的认定&&&&&&&&&&&
&&& (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
&&&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二十六、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一)&聚众&、&淫乱&的认定&&&&&&&&&&&
&&& (二)&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的认定&&&&&
二十七、盗窃、侮辱尸体罪&&&&&&&&&&&&&&&.
&&& (一)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对象&&&&&&&&&
&&& (二)盗窃、侮辱尸体行为的认定&&&&&&&&&&
二十八、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
&&& (一)&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的
&&& 认定&&&&&&&&&&&&&&&&&&&&&
&&& (二)对设置圈套欺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 (三)对抢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十九、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一)&邮政工作人员&的认定&&&&&&&&
&&&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行为的认定&&&&
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节录)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
理解与适用(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录)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l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
理解与适用(节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节录)
& (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 &&&&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
理解与适用(节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 会议通过)&&&&&&&&&&&&&&&&&&&&&&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
& 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 f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 会议通过)&&&&&&&&&&&&&&&&&&&&&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
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 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 (日& 法释(2000]37号)& &&&&&&&&&&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
&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 (日& 法释[2001]10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
&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 问题的解释(节录)
& (日& 法释[2003]8号)& &&&&&&&&&&&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
&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 (日& 法释[2007]5号)&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 (2000年 4月24日&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 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 (日& 高检发释字[2002]6号)& &&&&&&&&&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座谈会纪要(节录)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高检会[2003]4号印发)&&&&&&&&&&&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节录)
&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通字[1998]3l号印发)&&&&&&&&&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
& 意见(节录)
& (日& 公通字[2000]25号印发)& &&&&&&&&
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阻碍和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
犯罪行为的通知
(日& 署缉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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