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土地所有制生存的重要保障,没有地种怎么活

&&&&黄昏从烽火台上升起,在这界河的岛屿上;一个种族栖息又蔓延,土地改变了颜色。&&&&&&&&&&&&&&&&&&&&&&&&&&&&&&&&&&&&&&&&&&&&&&&&&&&&——北岛,《随想》&&
责编:雨田
费孝通:“(在)乡下,‘土’是他们的命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传统农业文明的语境中,土地非常重要。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曾说,土地对农民来说像命根子一样。在农民的理念当中,土地具有可靠性,它可以一代一代的继承,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这是农业社会对土地的观念,这种土地观的特点是把土地看作整个生活的主要来源甚至是唯一来源。所以土地面积非常重要,每片地都要种上庄稼,因为它的技术基础是光合作用,通过阳光、雨露、劳作然后就会有收成。所以土地是财富的基础。&&&&在费孝通看来,土地分配不均正是导致农民生活贫困的重要因素。土地分配不平均,每家所得农产物分配也不平均,从而导致一些农民不够食用。另外,土地上至少有1/4的收获在地租项目及类似的剥削制度下,脱离了生产者的掌握,包含了地租、捐税和摊派。一半的农民靠所剩余的一部分不够维持生活,不能不靠借贷过活。现代中国,土地问题依然是农民的首要问题&&&&2011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在和村民座谈时说,土地是农民最大的社会保障,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土地权益。很显然,对农民来说,作为“命根子”的土地,是生存权益最集中的体现。从增收的角度讲,每一条增收渠道都与土地紧密相关:在家务农,说到底是要靠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提高财产性收入,更要依靠对土地的权利来分享现有价值和未来增值,取得收益。&&&&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虽离开乡土进城务工,但土地仍是“最后的保障”。广州市调整了农民工积分入户政策,但据调查,60%的受访农民工不愿或没考虑好是否入户城镇,原因在于担心入户城镇后会被收回宅基地、承包地,失去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等权益。“优秀农民工”李玉平的话发人深省,颇有代表性:“谁不喜欢城市呀,但舍不得老家的地,没有地,户口有什么用?”&李玉平算了笔账:老家还有8亩地,老人在家种地,每亩地至少收350公斤小麦,现在收购价是每公斤1.6元,8亩小麦能卖4480元,庄稼一年两熟,再加上8亩地一年的分红1600元,种地的收益每年超过1万元。&&&&&传统社会里,世代农民都有一种“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情节。由此说明土地问题是牵动着乡村社会诸多问题的一个核心。&&&&&&&&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数以千万计的农民离开了家乡。然而,就算再喜欢城市,一旦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底气。
工业化、城镇化与土地流失&&&&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在当代中国,在工业化和城镇化推进的时代大潮中,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导致了严重的土地流失。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等,各种用地项目日益增多。可以说,城市铺开的过程就是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兴起大办开发区的热潮,最高峰时达8000多个。当时全国每年流失耕地数量在1000万亩以上,人为征占约为500万亩,如按当时人均2亩左右,失地农民是一个很大的数。迄今为止,43.1%的中国农民经历了至少1次征地,专家测算,目前全国失地农民人数有万人,而且每年还以300万的速度增加。“军阀”式圈地,“吞噬”农民土地&&&&按照现行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当投资者需要使用土地时,只能从国家取得建设用地。这意味着对于列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农村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在遵守规划的前提下自主开发、自主招商,而必须将土地卖给国家,转变土地所有权性质。这个法律规定的弊端之一,就是政府依靠普遍征地、多种方式转让土地的办法人为控制建设用地供需,降低了土地流转的透明度,产生了腐败滋生的土壤。在17.8%的征地案例中,被征地农民反映地方政府采取了强制征地拆迁的手段。&&&&“这简直是强盗,我们所有的农民还没有反应过来,我们所有的水田就不是我们的了!”在开平市马冈镇,当地农民回忆起自己辛苦耕种几十年的土地,惊叹又痛苦地说。农民失地之快,“得益”于开平市委书记赵瑞彰所全面推行的所谓“三大战役”。按照赵瑞彰的说法:“搞经济像打仗一样,要军令如山倒。”正是由于当地主要领导一味盲目追求“GDP”业绩,“军阀”式作风,全市近3万亩土地在短短4年内,被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全部“吞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是城市化,大量农村土地转为城市住宅或建设用地,在这个方兴未艾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问题。&
&&&&&&按照开平市委书记赵瑞彰的说法:“搞经济像打仗一样,要军令如山倒。”这是当地建设中的工业基地项目。
耕地被征:“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之本,也是农民最稳定、最安全的就业岗位,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所有的经济来源,意味着以后的生活将没有着落。花园村的老会计吴玉平说,花园村有1800多个村民,老百姓有田地的话,上能养老下能扶幼,温饱能解决,生活有依靠,现在土地没了,“真不敢想象这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失去耕地迫使部分农民离开家乡流入城市,由于文化水平不高,缺乏谋生技能,电焊、泥工、开摩的、搬运,这类技术含量低且辛苦的散工,往往成为他们的糊口首选。另一些留下来的农民,“在本地偶尔做工,大多靠老婆卖苦力维生”。&“有就做一、两天,没有就等,上个月总收入才300元”。“没征地时,还有米吃;现在没有事做就活不下去”。失去土地的农民,面临着“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尴尬处境。“一亩地补给我们几万元,卖给开发商却上百万”&&&&许多地方在GDP崇拜和土地财政的推动下,低成本征地拆迁的动力不减。城市发展缺地,就瞄向农村土地;城市建设缺钱,就去农村经营开发,处处是热火朝天的建设场面。土地增值收益一味向城市倾斜,牺牲农民利益换发展。据测算,近20年来各级政府向农民征地约1亿亩,征地补偿费与市场价的差价约为2万亿元。&&&&&推土机轰隆隆一过,房子拆了,一些失地农民抱怨:“一亩地补给我们几万元,卖给开发商却上百万,不公平。”&据公开报道称,2010年,湖南衡东县白莲镇白莲村农民的19.3亩地被收购后,开发商获得收益850万,政府获得收益620万,而农民只获得47万,“开发商、政府收益分别是农民收益的18倍和13倍”。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少地农民在传统农区基本没有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失地农民仅靠低价的征地补偿维持,如何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过几年补偿款吃完了,生活怎么办?”&&&&另一方面,在不少地方,拿到高额补偿款的农民出现了斗富挥霍、短短几年就浪费掉财富的现象,结果是,这些人重新回到甚至比以前更差的“贫穷”状态。&&&&春节期间回乡探亲的周娟说,村里比往年和谐热闹了许多,处处感受到溢满村庄的活力和能量,但这些美好希望,并不是寄托在田野上,更多是“押宝”在了征地赔偿之中。无论有没有被征地,不管能不能负担,几乎家家都购买了价值不菲的轿车。“我都被征地了,还不能享受享受?”于是拿大部分征地款用来买轿车。没有拿到征地款的,也借钱买车,在“马上会被征地”的心理预期下,撑足了底气。有的家庭买了车盖起了车棚却几乎不开车,车只是成了维护自尊的意义符号,但村民却乐此不疲。&&&&耕地补偿这样的一锤子买卖,似乎让农民成为失去土地的“受益者”,&但一夜之间完成了身份转变,手中攥着大把的钞票,该怎样去生活?—祖祖辈辈奔波于垄亩稼穑耕耘,而今,曾经长满了禾苗的土地上长出的是水泥森林,是超市和工厂。种种不适应,加之没有固定的职业,这个群体便难免精神空虚,一旦拆迁农民花完手中的钱而返贫,许多问题就会重新出现。农民并没有致富,而是陷入更贫穷的窘迫。&&&&&村民吴向阳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房子也被迫拆迁。刚搬到临时租的狭小的“新家”,他欲哭无泪,一愁莫展:“地没了,房子没了,又没工作,真不知道生活怎么过?”&&&&&村民赵成芝,看到建好才两年的楼房正在被拆除,忍不住痛哭流涕。她说,因为合肥市搞工业园建设,她家的地被征了,花10多万元建好的楼房也被迫拆除,而政府给的补偿费少得可怜。&&&&&&耕地补偿这样的一锤子买卖,似乎让农民大赚一把。但面对已然改变的生产方式,加之没有固定的职业,许多农民花完手中的钱后迅速返贫。
彭真怀: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土地所有权是土地问题的核心&&&&北京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研究院院长彭真怀的一篇博客引发关注,文章叩问“农民为什么贫穷、农业为什么困难、农村为什么危险”三大问题,提出“农民穷就穷在没有稳定、合法的财产收入,不挖这个穷根,用尽补贴、免税等办法也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主张将把土地所有权归还农民。  市场经济的前提是产权清晰,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虚化了产权主体,农民不是自己宅基地和承包地(林地、牧场)的所有者。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明令禁止兼并农民的土地,优先保护农民的产权。所有出于商业目的的用地,必须与农民对等谈判地上物请求权、自由处分权和相邻关系权等,让农民与开发商共享永久的商业利益,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一次性补偿了事。至于公共建设用地,也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或者更换其他地块,或者按市场价给予补偿。这是一步活棋,走好了就会盘活全局,困扰多年的三农矛盾不仅得以化解,还可以顺利实现农村土地升值、农业资本盘活和农民收入增加三大目标。贺雪峰:农民要的不是土地所有权&&&&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贺雪峰则持有相反观点,他认为,对于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来说,需要的是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中国农民具有充分的承包经营权,他们完全可以自由经营农业,并获得农业收入。不能说农民土地所有权更大了,农民种粮食的产量就会增加。至于“如果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以防止村集体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他说,目前的土地制度安排并不存在村集体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和集体不再向农民收任何税费,且国家和集体早就退出农户经营,农民具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相反,在中国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经营格局下面,每个小农增加土地权利,就意味着他们更加难以调整土地利益,更小形成规模土地经营的能力,和更大供给公共品的谈判成本。
“农民不是固守土地&是担心权利保障”&&&&据彭真怀的统计数据,全国2.5亿个农户承包了18亿亩耕地,平均每个农户的经营规模大约为7亩,人均大约为1.39亩。农民种稻谷、小麦和玉米“三大粮”,扣除农资成本上涨因素,今年的亩均净利润是185.2元。也就是说,即使按每个农户7亩地的平均数计算,每年夏秋两季的种粮净利润不到2600元(185.2元×7亩×2季)。这就是农民种粮收入的家底。因此,农民有的干脆撂荒,有的租给别人种,自己种地大多就为了收获点自用口粮,并不指望从中能有多少收入。&&&&因此,农民并不是要求固守土地,也不是反对征地,而是担心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职是之故,保护土地不如保护权利。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我国征收补偿采取的是适当补偿的原则,按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其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各国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公平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其他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具体规定以及补偿标准明确宪法基础。实践中可以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其次,准许农民参与土地增值分配。在土地流转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在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对于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尊重市场规律,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针对农民失地、贫困等一系列问题,据彭真怀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土地所有权是土地问题的核心。&&&&&&贺雪峰认为土地财富不能凭空想象,每个小农增加土地权利,就意味着他们更加难以调整土地利益,更小形成规模土地经营的能力。&&&&&与其说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我们要保护土地,不如说农民的问题是权利问题,我们需要的是保护权利。
&&&&斯宾格勒曾在《西方的没落》里感慨人变成农民后就像变成了一株植物:“他生根在他所照料的土地上……敌对的自然变成了朋友;土地变成了家乡。在播种与生育、收获与死亡、孩子与谷粒间产生了一种深刻的因缘。”&&&&在农民与生俱来的土地情怀中,随着现代工业一起到来的欲望、贪念仿佛打破梦境的黑手。要让这片羸弱土地生长出公道、正义,让这片土地上的人民不再那么焦虑、恐惧,与其关注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如关注农民的权利保障。长期制度建构、短期有效问责、细节矛盾的逐一化解,一个也不能少。&
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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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50积分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反思-中国农村综合改革研究中心
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反思
杨丽艳&&& 喻少华摘要: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尽管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政策措施,但是仍然出现了种种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情况。该文在对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基本思路。关键词:土地;流转;权益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但是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要素,而且承担了农民的就业、子女的教育、医疗、养老等本应由国家和社会对农民承担的大部分保障功能。如果农民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就会引起一些纠纷,造成群体性上访,甚至会产生一些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土地流转的有序推进。所以,土地流转的关键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是学者们论述较多的问题之一。管清友,王亚峰认为所谓土地流转,主要的收益并非农民个人所得,而首先是市、县级的土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其次是乡镇和行政村。进一步提出:公正清晰地界定土地财产权和平等的土地交易,虽然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但相应的会严重影响市、县的既得土地收益,会减少乡镇和行政村的官员的权利,所以这种制度变迁在短期内绝不是帕累托改进。田宝玉认为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与政府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国家政策补偿过低、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将土地流转收益和增值据为已有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并建议用法律形式规范政府职能、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化和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王景新认为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社会转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土地流转和大量被征用,土地资源争夺越来越激烈,利益矛盾也空前释放,诱致农村土地制度和利益格局重构,其趋向又总是不断强化政府利益而削弱集体和农民权益。 强调了行政权力对土地利益产生的深刻影响;同时从侧面反映了农民在土地流转收益中处于不利地位。甘庭宇认为我国现阶段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主要是集体作为 “代理人 ”所造成的。 集体作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推动主体,取代了农户作为土地流转主体的地位,侵害了农户的土地处分权,出现了一些强制土地流转和克扣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的事情,进而侵害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使得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受到侵害。农地的流转费用不能以每亩土地种粮食的收益作为参照,在保障农地福利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区位、交通条件、物价指数、经济发展状况等在合理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以求对业主和农户双方的公平。笔者认为,虽然各个学者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但是都不够全面,因此有必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以便提出较为具体的措施。一、土地流转对农民权益的影响按照传统的公民权分类,我们将农民的权益大致上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在公权中,最典型的权利有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选举权等;在私权利中以财产权最为典型。土地流转制度的确立,对上述权利产生了极为明显的影响。①对于劳动权影响。 农村人口在没有失去土地之前,以土地为最基本生产资料,劳动权利的实现以自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为实现的前提,在土地和农民剥离后,这种生产资料和人身的依附关系被彻底的终结。农民再将土地流转之后只有两个选择,要么继续在农村通过经营其他农业项目谋生,要么进入城市,成为城市的新居民。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农业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使得以土地为对象的种植业是农村最主要的产业,其他农业部门的劳动力承载能力远远低于种植业,这使得大量的失地农民无法通过从事其他农业部门的生产实现自身的劳动权利;再者,基于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泾渭分明,失去了土地的农民以农村户口的方式进驻城市,根本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劣势,他们进入城市生存的难度远远高于城市居民。上述两种情况对于实现失地农民的劳动权利都是极为不利的。②对受教育权的影响。我国公民教育普及程度有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 ,农村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仍然大大低于城镇人口。这固然是由于乡村和城市的教育资源分布不合理造成的,但是由农村户口到城镇户口的身份转变操作难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很多学者的研究倾向于把非城镇户口的公民大量涌入城市称为流动人口,在流动人口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农业人口,这些公民由于本身的户籍身份所限,自身的受教育以及子女的受教育问题都很难在繁华的城市中得到保障。近些年来不断出现的所谓“农民工子弟校”这类学校,只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在受教育权上的不对等待遇。农民再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以后,依然要以农村户口的方式来实现自己和子女的受教育权利,这其中的曲折艰辛不言而喻。③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影响。我国目前的选举制度是以划分选区的方式来实现的,选区中具有适格主体的数量是以户籍制度为前提进行统计。现有的户籍制度使得失地后的选举进行有较大的消极影响。如果不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就会出现,农村选区实际参加选举的人口数量低于法定数量,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最直接的情况是农民的话语权会更加的减小。而另一个方面,进入到城市的农业人口,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在其他选区也没有可能实现自己的选举权,更不要谈被选举权了。诚然,当前也可以通过在城市置业取得城市户口,但是高昂的置业成本却将农民屏蔽在城市之外。④对物质帮助权的影响。 我国现阶段,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利主要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来实现,我国当前的社保体系薄弱依然在农村,虽然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对于数量庞大的农业人口而言,这仅仅是杯水车薪。而失去土地的农民除了能够得到土地流转的一些收益,对于其生活更深层次保障仍然很难实现。⑤对于财产权的影响。主要是财产所有方式的转变,失地前,农民对于土地财产权的本质是用益物权,流转后,这种用益物权转变为直接的财产所有权。这种变化的趋势是有利于农民的财产权利实现的,党和政府大力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理立足点也在于此。原来的占有方式使农民对土地的的处分方式比较单一,但是转变以后,以占有动产的方式来支配所属物,使财产的处分方式丰富起来,为农民实现的财产增值拓宽了渠道。二、现有土地流转制度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弊端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对于农民权益保障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政治、经济、和发展权方面。对于这三方面的影响,现有制度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①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无法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 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应加快推进覆盖,将整个农村囊括在社会保障的体系中,从医疗、养老等诸多方面彻底解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农耕社会,使得中国农民将土地视为自己的唯一保障,疾病 、防老 、子女的教育入学 ,这些基本的公民生活问题在农村都是通过土地生产来供给实现。如果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这些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保障问题解决好才是唯一的出路。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全确立,不仅仅关乎到农民幸福不幸福,农村发展不发展的问题,更加重要的是它将成为推进农村改革的先决性因素 。 只有让农民从内心感觉到土地即使处分了也不影响自己未来的生活状况,才能使土地流转制度真正的具有活力。没有保障的土地流转不是改革农村经济的途径,只是制造“无业”“无地”“无保障”三无农民的桎梏而已。②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太低,无法切实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首先,国家相关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较少。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流转有所规定,但对土地转让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价格、管理等规定的不够具体全面,这就导致了一些地方出现政府强行干预土地流转的现象,这样必然会损害到农民的权益。在现实中,农民的权益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侵害。例如,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侵犯农民利益,地方政府权利的干预等。国家虽然把农地界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但国家各级政府仍然保留了土地征用权、总体规划权、管理权等实际的控制权,农民在大的土地问题上仍然是缺乏主动权。其次,交易市场不完善,管理监督制度薄弱。现阶段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比较混乱,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没有一个比较健全的交易市场,导致很多土地使用权私下进行交易。可想而知对于农民来说这样的交易对其是极其不利的。同时,因为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农民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例如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贴问题,都知道应该给农民一定的补贴,但是补多少?怎么补?就只是势力强大的一方说了算,农民没的选择,只能是被动的接受,农民在土地流转后的权益知情权极度缺乏。从各省现有的土地流转情况来看,土地流转的理念树立了,但是相应的配套工作基本上是空白,全国除了少数一些农村关注到土地流转的配套办法对土地流转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外,绝大多数地区还在为如何使农民离开土地而发愁。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的土地,它的存在也应该和其他的生产资料一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形成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对于形成符合价值规律的土地价格、明确土地流转交易双方的主体地位等等都有非常重要意义。另外,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更能真正在价格方面倾斜于农民,改变目前农民无定价能力的现状,由市场来主导价格的形成会给土地流转赋予更加鲜活的生命力。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程度低也是制约土地流转制度发挥应有效果的一个因素。这种规范应该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从实体上来讲,土地流转应该属于不动产交易的一类 ,这种交易不应该等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甚至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不动产交易,因为土地流转涉及到的群体不同于一般群体,并且农村土地产权的稳定还关乎于农业的基础性地位是否稳固。它的实体要求应该更高。③户籍制度的不配套, 较大程度地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一客观实际,泾渭分明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划分方式,使得广大农民在流转土地后,没有办法取得和自身身份权利相对应的社会地位, 这种不对称会极大程度的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可以说要想真正实现农村土地流转 ,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在这一点上广东省的做法极具示范性,将实行多年的城市暂住证,更替为城市人口居住证 ,并与此同时赋予由农村流动到城市人口与城镇居民相应的其他权利,这种做法解决了 ,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④公权行使的监督、保障制度应作出适当调整,适应经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 政治根源于经济,归根结底政治是要反映经济形态的。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情况,政治制度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失地人口数量的激增,如果不保证这些人口的公权行使质量,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就没有办法切实的得到保障。目前应该尽快的出台一些保障失地农业人口公权的法律,使人民当家作主的这种优越性持久的发扬下去,保证农民即使是在失去土地的条件下,依然能够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这样才能保证民主的真正实现。三、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通过上述土地流转中存在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做好当前土地流转工作的关键在于:①确权。 明确现有农村土地的权属问题,该归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该归集体所有的要进行明确的产权登记。 这种做法会减少主体不明却而给后继流转工作带来的种种产权纠纷。在流转主体是自然人的情况下,这种明确权属的做法更加具有现实意义。自然人在处分财产的时候,极可能发生无权处分或者处分的土地存在他项权利的情况,这些问题都为土地流转设置了重重地障碍。 因此明确农村土地的权属是流转农村土地的当务之急。②市场。 尽量建立流转土地的统一市场,这不仅仅对于实现市场主导价格有重要意义,对于增加土地的附加值,保证土地流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更有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哪一个省份形成了较有规模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的信息发布、流转程序、流转后的全力保障问题更是非常的不系统,不完善。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中央落实新时期土地政策的需要。在未来一个时期内,要将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实现土地流转的规模化和统一管理做铺垫。③保障。即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前文已经阐明,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对于流转农村土地的不利之处。 要讲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深化下去,首先必须使农民没有后顾之忧,尤其是在当前贫富差距持续加大的形势下,做不好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从已有的情况来看,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再就业;二是医疗保险;三是教育,包括自身受教育和子女受教育;四是住房问题。集中解决着四方面的问题不需要在另起炉灶,我国已经有了解决农村人口生存发展问题的相关政策。 在目前看来,做好现有政策和土地流转带来这些问题之间的对接,就能较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比如,保障性住房政策,只要政府监管部门把好关 ,使真正有需要的失地农民能够取得应有的政策保障,顺利解决上述四个问题只是时间的问题。④引导。 由于农民的传统思想比较严重,阻碍了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 虽然我国一直很重视教育的发展,但是相对于农村来说,自身的教育意识比较缺失,导致一部分农民的知识水平还不到小学水平。 可以想象,他们很难理解国家相关的政策,更谈不上树立自我的保护意识, 这就导致很多农民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因为自身文化水平的局限,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由于农民缺少法律意识,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进行流转,往往只是达成一个双方口头承诺后就仓促流转土地,没有签订一个有效的合同来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部分流转协议条款不齐全,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合同未能鉴证和公证。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受到侵害因为缺少证据而无法得到保护。使得在流转中出现问题大都以口头协商来解决,不能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因此,政府要做好土地流转的引导工作,不仅在流转意愿方面进行宣传,还应在流转程序方面做出积极地规划和指导,比如,制定土地流转合同的范本,明晰土地流转的程序等等。这些配套的做法无疑对于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注:本文系2011 年齐齐哈尔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项目《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W-M27)课题论文。参考文献:[1]肖方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J].中外法学 ,2003,(05).[2]征汉文.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乡村社区规划之管见[J].现代经济探讨,2007,(09).[3]常红晓.江苏农民集中居住得失[J].财经,2006,(12).[4]吴琦.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失地农民权益保护[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褚虹霞.析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保障的路径 [J].重庆行政 ,2008.[6]戴青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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