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国的纷争压堡技巧5级的堡攻城能抢到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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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睦尔撒纳叛清后,清政府一方面重新策封厄鲁特四部汗位,另方面兵分两路,向阿睦尔撒纳发起进攻,迫使他东奔西窜,无法立足,败逃哈萨克地区。他为取得沙俄支持,实现自己的政治野心,要求沙俄出兵保护和进攻清军,为其网罗残余势力,承认其为准噶尔总汗。沙皇和殖民当局也为其出谋划策,要他加入俄国国籍,保证支持他当准噶尔总汗。清政府对他的政治野心早有所察觉和防范,一方面对其后台沙俄采取坚决斗争的态度,另方面,又果断地进行严厉的军事征伐。
由于阿睦尔撒纳掀起的叛乱,违背历史发展的趋势和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使准噶尔地区重新陷入“内乱频仍”、“群遭涂炭”的境地,因而受到各民族人民的反对,同时也引起准噶尔许多上层贵族的不满和抵制,而处于众叛亲离,极端孤立的境地。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七月,阿睦尔撒纳逃入哈萨克地区,在哈萨克首领阿布责追捕下,只身带了七八人逃入俄占区谢米巴拉丁斯克要塞,于九月得痘身亡。
从康熙三次亲征噶尔丹至乾隆出兵擒获达瓦齐统一西北及平定阿睦尔撒纳之乱,前后共达70年。在客观上,不仅安定了社会秩序,而且避免蒙古分裂的危险,打击了沙俄的侵略势力,捍卫了祖国的边疆,促进各民族大家庭的巩固和发展。当时参加斗争的,有全国各地的蒙、汉、满、锡伯、达斡尔、维吾尔等各民族人民,他们跋山涉水,横渡沙漠,战胜严寒酷暑,历尽艰难困苦,英勇战斗,为统一祖国西北边疆立下汗马功劳。特别是蒙古族人民积极支持了清政府统一西北的斗争,他们之中很多人还参加清军戍边,在保卫和开拓祖国西北边疆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四、蒙古族地区的行政建置和盟旗制度
清朝统一漠南,喀尔喀和漠西三大蒙古各部后,在政治和军事上对蒙古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实行盟旗制度和军府制度。它一方面采取联盟政策,充分利用蒙古的力量来为其统一中国和巩固统治服务,清政府设立理藩院,专门处理对蒙古(包括新疆、西藏)的事务,负责制订和研究贯彻对蒙古的政策;另方面,又采取防御和削弱蒙古力量政策,把蒙古族列入以满族统治阶级为核心的政治行政体制,建立直辖中央的军事机构。在蒙古地区,清政府直接派遣将军、都统和大臣等官吏,进行监督和行政控制。在漠南蒙古、漠北蒙古、漠西蒙古相继设立将军、都统(副都统)、总管、大臣,用以加强对蒙古的统治。这些官吏大多是满人,一般都是皇亲国戚,少数为蒙古人。他们有很大权力,所有蒙古贵族都要受其节制和调遣。清朝在漠南除盛京将军,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直控今哲里木蒙古地区外,设有绥远城将军、热河都统、察哈尔都统、呼伦贝尔副都统、安北将军、左卫将军等,在喀尔喀蒙古地区设有定边左副将军(或称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库伦办事大臣,其下又按需要设有多名都督、副将军和参事等职务。在青海设西宁办事大臣。在宁夏、陕甘地区有宁夏大臣直控阿拉善蒙古,设陕甘总督直控额济纳蒙古。清朝在新疆设伊犁将军,其下设乌鲁木齐都统、塔尔巴哈台和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与领队大臣等等。
清朝为进一步削弱蒙古力量,加强对蒙古人民的直接统治,在广大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盟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封爵、编佐、置旗、设盟、置官等几个方面,基本上是在蒙古原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其性质已有了变化。旗本是蒙古鄂拓克中一种军事组织形式,后成为蒙古封建主政权组织,清朝利用此形式,一方面作为清朝赏赐给蒙古贵族的封建领地,另方面,又是清政府在蒙古地区设置的相当于县级的行政区域单位,直接为清朝统治蒙古服务。
清朝对蒙古各部进行编旗,小部落合为一旗,大部落分为数旗。各旗互不统属。每旗设札萨克(旗长)一人管理旗务。旗下基层组织为佐、凡年满18岁至60岁者要编入册。每150人编为一佐。喇嘛可免入册。平时三分之一牧民要服役;三分之二牧民搞生产。佐的头领称佐领,主要负责差役调遣工作。札萨克为世袭制,其下官员设协理台吉、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职,分工管理旗内的军事、司法、行政、土地等。旗的上层组织为盟,盟设盟长和副盟长各一人,从各旗的札萨克中产生,由理藩院奏报清政府任命。盟长的主要职责为会同各旗礼萨克处理大事务,接受上诉和会审案件,检阅各旗军事力量。
清政府在内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过程中,除将察哈尔部编为直属于清政府的八旗外,于24部中,共建立49旗,6个盟,其名称为:科尔沁部6旗,札责特部1旗,杜尔伯特1旗,郭尔罗斯2旗,属哲里木盟;敖汉旗,奈曼旗,巴林部2旗,札鲁特部2旗,阿鲁科尔沁部1旗,翁牛特2旗,克什克腾部1旗,喀尔喀左翼旗,属昭乌达盟;喀喇沁部3旗,土默特部2旗,属卓索图盟;乌珠穆沁部2旗,浩齐特部2旗,苏尼特部2旗,阿巴噶部2旗,阿巴哈勒尔部2旗,茂明安部1旗,乌拉特部3旗,喀尔喀右翼部1旗,属乌兰察布盟;鄂尔多斯部7旗。属伊克昭盟。
外蒙古喀尔喀蒙古附清后,在康熙、雍正年间曾数度编为盟旗制。
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在外蒙地区,将喀尔喀蒙古及西蒙古诸部正式编制,计:土谢图汗部20旗,属汗阿林部;三音诺颜部22旗,厄鲁特2旗,属齐齐尔巴克盟;车臣汗部23旗,属克鲁伦巴尔和屯盟;札萨克图汗部18旗及辉特部1旗,属札克必拉色钦比都哩雅诺尔盟。
1725年(雍正三年),青海蒙古正式编旗共置西蒙古和硕特、绰罗斯、辉特、土尔扈特等部28旗,喀尔喀部及诺门罕1旗,为1盟,由西宁办事大臣兼任盟长。
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原先迁往中亚伏尔加河流域的土尔扈特部,在其首领渥巴锡的率领下,回归祖国故土伊犁河流域,受到清政府的热情接待,把他们安置在今新疆天山南北,并编旗设盟:在今新疆巴音格楞蒙古族自治州境内的旧土尔扈特部4旗,为南路乌纳思索珠克图盟;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境内的3旗,为北烙乌纳恩索珠克盟;今乌苏县境内的2旗,为东路乌讷恩素珠克盟;今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境内的1旗,为西路乌讷恩素珠克盟。此外,新土尔扈特2旗,为青塞特奇勒图盟;和硕特3旗,为巴图塞特奇勒图盟。
在西套蒙古地区也建立了旗制。阿拉善地区和硕特蒙古,于康熙年间建立札萨克旗;额济纳地区亦建立了札萨克旗,皆不设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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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杜尔伯特三策凌率部南附清朝后,于1754年(乾隆十九年),建左翼1旗,辉特1旗,为赛因济雅哈图左翼盟;又建右翼3旗,辉特1旗,为赛因济雅哈图右翼盟。
蒙古族地区盟旗制度的建立,是清朝政府在政治上的一大改革,较之我国历史上某些强大的封建王朝,对各民族地区所实行的羁摩政策,有很大的不同。历史上,中原王朝政府往往在民族地区建立都督府州,表面上隶属于中原王朝,实际上,中原王朝大多并未进行直接统治,而是委派本民族的头领为都督来统治,没有改变民族地区原有的政权机构、组织形式和政治制度,对其内部事务不加干预,仍由本民族的各级酋长来统治,实际上保留着原有民族政权独立或半独立的状况。
清政府在广大的内外蒙古和甘、宁、青、新疆、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后,由清政府派遣官吏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建立直属于清政府各级行政组织,蒙古地区原有的民族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治行政制度不再存在,而完全纳入了清政府政治体制之内,从而,把北方民族地区的政治和清政府进一步联成一体,同时使边疆各民族和内地各民族人民也进一步联成一体,加强了各民族人民密切的经济联系,形成更加牢固的统一整体,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最后形成,为我国疆域的最后奠定,各民族经济的共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二节蒙古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
一、豪古族的封建等级制和封建剥削
满族统治阶级统一蒙古后,为了巩固其在蒙古和全国的统治,除了发展壮大其本身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外,在政治上,实行对满、蒙、汉、回(包括维吾尔)等不同民族的等级制度,并通过制定不同的民族政策来付诸实施。满族统治阶级总的政策是采取满蒙联盟,对蒙古族上层采取特别信任和优厚的政策,对汉、回则采取歧视、抑制的政策。清王朝为充分利用蒙古封建势力为自己的统治服务,一方面根据“广建诸侯分其力”的原则,对蒙古各部采取众建其势,分而治之削弱其力量的措施,另方面,对蒙古封建势力,又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维护蒙古地区旧的封建统治秩序,赋予他们原先本民族内部存在的封建主的政治和经济特权,保留其封建剥削制度,以使他们效忠于清朝政府。为了笼络蒙古封建主,颁布了有关袭爵、晋职、继承、领地、属众等封建特权制度;实行“满蒙联姻”、“备指额驸”等一系列怀柔、羁縻政策;采取“以黄教柔顺蒙古”,提倡、鼓励发展藏传佛教(喇嘛教)的策略。
清代,蒙古族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有严格的等级划分,满族统治者对蒙古族的封建统治制度,并不是原封不动,而是加以改造和调整,变更成为一种新的统治机构。对归顺的内札萨克蒙古封建主,取消他们原有的汗、台吉、诺颜、洪台吉、太师、宰桑等称号;对外札萨克封建主仍授以爵位。而这种待遇,在汉、回等民族中是不能享受的。清廷参照满族社会官制和蒙古族封建主的效忠程度与原来地位,而授予蒙古王公贵族以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和一、二、三、四等台吉与塔布囊等爵位。这些王公贵族都享有清政府的俸禄赏赐:科尔沁亲王年俸银2500两,缎40匹;一般亲王银2000两,缎25匹;其下至四等台吉,年俸不等(详见附表),他们按爵位高低,还领有随丁和区别其品级的特别服饰。如爵位最高的亲王可领有随丁60人,其下领有随丁人数不等。以蒙古王公为首的各级封建统治阶级,实行清政府所定爵位继承制度,享有清政府所赋予的各种特权。
(本表系根据《(嘉庆)清会典》卷五一、《理藩院则例》卷二三等制成。)
蒙古封建主除王公贵族外,还包括由世俗贵族出家为僧的僧侣封建主及少数的牧主和地主,他们组成了蒙古社会的剥削阶级;而被剥削被统治阶级的阿拉特(牧民),包括有阿勒巴图(箭丁、贡民)、哈木济勒嘎(随丁)、沙毕纳尔(庙丁)、乌拉齐(站丁)、庄丁、陵丁和为各级封建主服劳役的家奴。蒙古封建统治阶级和阿拉特,构成了蒙古游牧封建社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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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末至18世纪中叶,蒙古封建主和寺庙僧侣贵族凭借其占有大量牲畜和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控制权,对阿拉特进行各种封建剥削和建立人身依附关系。并使之合法化,制订各种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他们一般都占有大量牲畜,从一些封建牧主对喇嘛施舍的记载,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牧主占有牲畜的情况。如:1643年,咱雅班第达曾得到和硕特部昆都仑乌巴什的赠畜5000头。1645年,他和喇嘛们又收到王公们两万匹马的布施。1647年,额尔德尼洪台吉又赠给咱雅6000只绵羊。同年,鄂齐尔图汗准备了1万匹骗马作为进藏熬茶开支之用,所用的畜群有大小牲口2万多头。由上可见,封建主占有牲畜实际数量很大,数以千万计。而牧民虽也有一定的牲畜,但很不稳定,并往往被封建主以各种手段所掠夺,出现两极为化的情况,从蒙古的法典中可以看出,牧民除了要缴纳通常实物税外,还有种种额外负担,例如,封建主受财产刑罚时,阿勒巴图就得代缴牲畜,阿拉特在其主人向君主送札、召集会议、转移牧地、举办婚事的场合,都得提供牲畜等。
蒙古封建主除占有牲畜外,还占有游牧经济的另一重要生产资料——土地、牧场。从《卫拉特法典》中可以看出,封建主占有大片的牧场、土地和打猎区。《法典》中提到“游牧区之主或游牧地的领主”及王公“禁猎区”、“游牧区”。“禁猎”的范围一般是很大的,“游牧区”往往包括四季牧场,可见封建主占有的牧场是大片的。《法典》中还严禁阿拉特牧民离开所属封建主而自由迁徒,重惩逃亡和盗窃,分别不同情况科以牲畜和财产,极力保护封建主所有制。
由于封建领主们掌握了游牧经济主要生产资料——牲畜的占有和牧场的支配权,因而阿拉特牧民对于封建主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蒙古《法典》中规定,封建主有权干涉所属阿拉特的婚姻嫁娶、财产继承、债务关系、入寺为僧以及迁徙、居住等自由。阿拉特无权离开封建主另行游牧,离开额毡(主人)就要被看作逃亡,逃亡者应立即被迫回交其主人处置。封建主还可以把阿拉特当作赠品送给他人及充当自己女儿的陪嫁户,或与财产一样作为科罚品。
为了保护封建主的牧畜和财物,蒙古法典对盗窃罪的规定是极为严酷的。对盗窃骆驼、马、牛、羊等都要科以牲畜和刑罚。对盗窃战具者科以重罚。对盗窃衣物、日常用品的处罚,如盗窃绸裹大皮袍、黑貂皮袄、虎、豹、水獭皮的地毯,绸面的棉短大衣,银鼠皮袄者,要罚五九,这相当于杀死一个男奴隶或丈夫杀其遗弃之妻的科罚。在噶尔丹珲台吉第一项补充敕令中甚至规定,犯盗窃罪三次者,要没收其妻子、全部财产,且沦为奴隶为确保蒙古封建主的特权,清朝编纂的《理藩院则例》更是明确规定,封建主杀死平民,只罚牲畜;家奴杀死主人,则凌迟处死。阿拉特诽谤王公,要按被诽谤者的爵位高低处罚不等牲畜;而王公贵族则可以任意欺压平民,不受法律制裁。总之,封建主用各种措施并通过各种立法,来保护其牲畜和其它财富,使封建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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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后,清政府对蒙古法典中维护封建领主的一切特权,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以及调整内部关系等条款的基本准则均仍予以确认,其中很多条款是后来喀尔喀各部制订《喀尔喀法典》和清政府制订《理藩院则例》的重要依据。以王公贵族和寺庙僧侣贵族为首的蒙古封建主,凭借其占有大量牲畜和对土地的实际使用权、控制权以及清政府所给予的各种封建特权;建立严格的人身隶属制度,使阿拉特(牧民)对封建主具有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以便于对阿拉特进行各种封建剥削和超经济剥削。封建主利用清朝盟旗制度的规定,不准阿拉特越旗牧放,否则要受到严惩,牧民放牧牲畜只能在旗内封建主所支配的牧地上活动,违者要受罚。旗在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表札萨克(旗长)的统治下,土地虽名义上为皇家所赐,乃系公有,但实际上旗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都掌握在各级蒙古封建主的手中,形成为牧地实际上的占有权。牧民仍一如既往,被固着在牧地上,必需承担清政府和各级封建主的一切贡赋和劳役。
蒙古王公贵族除接受清政府封爵和领取俸禄外,并可免除各种赋税,还有权收取旗内的赋税。王公台吉每年可征收其属民赋税为“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只者,并收取一羊;有羊四十者,准取二羊”。其它,如封建主的进贡、朝觐、会盟、迁牧、婚丧、嫁娶和征战给养等,都要牧民承担,使牧民背上沉重的负担,过着极其贫困的生活。清政府名义上对封建王公贵族也有所限制,但为笼络蒙古封建主起见,经常对此等情况置若罔闻,以维护封建主的利益,因而使蒙古王公贵族各级封建主更加胆大妄为,横征暴敛,使广大牧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在蒙古地区,除一般封建等级制外,还有寺庙僧侣封建等级制。满、蒙统治者为利用宗教统治各民族人民,对僧侣给予特殊的优待。规定为喇嘛者,可以免纳赋税,免除兵差徭役。规定每户男子要有人当喇嘛,包括世俗贵族和阿拉特牧民都有义务。贵族出身的喇嘛为上层喇嘛,阿拉特出家的多为下层喇嘛。清朝对僧侣阶层也有严格等级制的规定,驻库伦的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为喀尔喀蒙古地区最高僧侣封建主,驻多伦诺尔汇宗寺的章嘉葛根和驻青海塔尔寺的呼图克图等,为漠南蒙古和卫拉特蒙古的两大僧侣封建主,掌管内外蒙古和青海地区的各寺庙。下还设有副札萨克达喇嘛、札萨克喇嘛、达喇嘛等。寺庙的喇嘛僧众,分为格隆喇嘛(已受戒者)和班第喇嘛(司役小喇嘛),此外,还有沙毕纳尔(寺院庙丁)。上层喇嘛都享有清政府所给予王公贵族同样的待遇和地位,拥有各种封建特权。清代在大寺庙领地建置7个喇嘛旗:内蒙古锡呀图库伦札萨克喇嘛旗、外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旗、额尔德尼班第达呼图克图旗、札雅班第达呼图克图旗、青苏珠克图诺们罕旗、那鲁班禅呼图克图旗及青海的察汗诺们罕旗等,寺庙住持实际就是喇嘛旗长。寺庙占有大量的土地(包括牧地)和牲畜。他们常与王公贵族等封建主相勾结,对下层喇嘛和牧民进行剥削和奴役,并利用寺庙向阿拉特放高利贷,因而就更加重了牧民的负担。
在阿拉特阶层中,有相当一部分为箭丁。他们有自己的牲畜和生产工具,可以独立进行个体游牧经济的生产活动,但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劳役,自有的牲畜要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纳税,即使牲畜很少亦不能豁免,如仅有羊1只亦要交米1锅,有羊2只交米6锅。还有种种摊派和劳役都要转嫁到他们身上,压得牧民透不过气来。
随丁是牧民中规定分配给授爵王公贵族役使的箭丁。随丁不能随便离开主人,要为封建统治阶级终身服役,世代承袭,故又称“随人箭丁”。他们要为主人服各种劳役,从事牧放牲畜和其它各种生产活动,其劳动成果由封建主支配。随丁对封建主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主人杀死随丁,不偿命,只赔“二九”牲畜即可,而随丁杀死主人,则要处死,可见其地位十分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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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丁是寺庙高层喇嘛封建主的牧奴,其来源是世俗封建主捐献给上层喇嘛的随丁和一部分生活贫困的箭丁组成。他们虽然不用服兵役和承担各种规定的劳役差使,但要为寺庙上层喇嘛牧放牲畜和从事各种牧业生产活动,以及其它各种繁重劳动,同样遭受到残酷的封建剥削,生活亦极其悲惨。
站丁是为清政府交通驿站眼差役者,其来源主要“于各旗内察出贫乏之人,给予牛羊等物,使为产业,设立驿站”。从内地至内蒙古地区有驿路5条,60多个驿站,漠北地区也设有100多个驿站。每站有站丁数十名。站丁除承担驿站各种劳役外,要无偿供给来往官兵的食宿,还经常受到官员敲诈勒索之苦。
阿拉特中,还有专为封建主看守陵墓的陵丁;专门提供公主、格格等食物的庄丁。他们都受到封建主的剥削和压迫。庄丁,主人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甚至可以用来在本旗内进行买卖。
牧民中地位最低者为奴隶,人数不多,主要是家奴。其来源除世袭外,一邵分是罪犯发落为奴。一部分为战争俘虏,或由于各种原因沦落为奴的汉人。他们不计入丁册,可以被随时赠送、买卖、甚至被处死。
厂大阿拉特除受本民族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压迫外,还遭受满族统治阶级的盘剥和勒索。在清廷出兵征讨时,要牧民服兵役、守边、服劳役等等,往往是通过本民族的封建主摊派。服役者要自带马匹、武器和食品,负担甚重。清廷在灭明、征服察哈尔蒙古和康熙三次亲征准噶尔贵族噶尔丹的战役中,动辄征调蒙古兵作战,并以征调和采买等形式,夺取蒙古牧民大量牲畜,往往筹集数十万只(匹)马羊。由于在长期战争中频繁征调人畜,封建主把这些沉重的负担都转嫁到劳动人民身上,并从中渔利,中饱私囊,阿拉特牧民几乎到了无法生活的地步,使牧区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牧民除服兵役和劳役外,还有驻守卡伦的义务。卡伦人数一般为数十人至200人不等。不仅要尽防守之责,还要自谋生计,加重了牧民的负担。
满族统治者还利用各种手段,如处罚、献礼、贡献等变相剥削牧民牲畜。如建立所谓皇室和八旗官兵的牧厂和马场等,专供皇室成员和八旗官兵骑乘和祭祖,牧民要为他们义务牧放。牧厂和马场牲畜往往多达几百万头(匹),都是从牧民手中剥夺来的,严重破坏了牧民的生产和生活。此外,封建主向清廷进贡品、礼品、运输费用、盟旗开支经费、过奢侈生活等等,也无不从牧民身上敲诈勒索,使牧民的生产濒临崩溃边缘,牧民生活走头无路,被迫走上与封建统治阶级进行坚决斗争之路。至清代后期,蒙古牧区的封建制度已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各地牧民与内地各民族人民的反封建斗争,风起云涌,汇成一股巨流,使蒙古地区的封建领主经济面临崩溃的形势。
二、蒙古族社会经济的变化
清代,蒙古族仍以畜牧业经济为主。由于蒙古族地区长期遭受战乱和封建统治阶级对阿拉特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使蒙古族地区的畜牧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清廷于1681年平定三藩,1682年收复台湾,并于1759年最后平定西北,实现了全国的大统一之后,在长达200多年的和平环境里,采取休养生息和发展经济的政策,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使蒙古族地区的畜牧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改变了过去基本上是单一经济的局面,发展了多种经济,特别是农业的开发和振兴,是清代蒙古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对蒙古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深远影响。蒙古地区出现了以畜牧业为主,农业、手工业等多种经济相应发展的趋势。
(一)畜牧业
17世纪中叶,满族统治阶级统一东西蒙古后,结束了蒙古地区长期纷争和战乱的局面,使蒙古族地区在和平环境下,处于相对稳定的形势。清政府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弥补国库空虚,特别是为了巩固其在北方蒙古地区的统治和加强边防的军事实力,着力恢复和发展蒙古族地区的畜牧业经济。对牧区主要实行扶助畜牧业生产和轻徭薄赋政策,由于蒙古族地区长期遭受战争的破坏,牲畜损失十分惨重,畜牧业生产处于衰退状况。发展畜牧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就是可供四季游牧的牧场,还有既是牧民生产资料,又是牧民生活资料的牲畜。清朝统治者通过盟旗制度,划定游牧界,使各部落都有固定和相对稳定的牧场,还为受灾部落牧民安插调整牧地,以保证牲畜有较为充足的牧草。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牧草不够时,清政府还采取灵活政策,允许牧民越境迁徒到水草条件较好的牧场放牧,并“轻役减税”。
清政府还采取措施,限制蒙古封建主对阿拉特过份的剥削和压榨,以适当减轻阿拉特沉重的负担。明文规定,蒙古封建主要在限定的数量范围内收取赋税,不得随便加重剥削量,违反者要加以处罚。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曾多次对各旗札萨克告诫,令他们轻徭薄赋,否则将会带来严重后果,无人为他们纳税供徭。为了缓和牧民的反抗斗争,清廷曾免除喀尔喀蒙古三年贡赋,以减轻牧民负担。此外,当牧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牧民无法抗御时,清廷还多次拨发银两、牲畜和粮食等进行赈济。特别是清初期,在牧区改变了单一发展畜牧业经济的结构,农业有了较大发展,粮食有所增长,建立了饲草基地,逐步形成以农促牧的基础,为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清代初期,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对蒙古牧区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作用。至17世纪末18世纪初,大漠南北出现了“驼、马、牛、羊孳生繁衍”,“群牧牛羊量论谷,诸蕃庐帐列如廛”的局面。清廷皇室在蒙古各地的牧场、各旗札萨克王公和寺庙呼图克图等拥有的畜群,动辄以千万计。如康熙四十四年(1705)仅口外马厂孳生已约10万,牛有6万,羊至20万。而西部卫拉特蒙古地区在策旺阿拉布坦和噶尔丹策零的努力经营下,不仅医治了战争创伤,恢复了畜牧业生产,而且牧地不断扩大,伊犁、乌鲁木齐、雅尔、额敏、玛纳斯、珠勒都斯、巴彦代一带,出现了不少水草甘美、宜于蕃息的广阔牧场,牲畜头数不断增加。据归附清廷的卫拉特部众反映,在准噶尔有二三百匹大畜、四五百只羊者为富户,有四五十匹大畜,二三百只羊者为富裕户。可见,富户和中上等牧民牲口占有量是很可观的。所谓“控弦近百万人,马驼牛羊遍满山谷”,就是这种繁荣景象的生动写照。随着牧业生产的发展,牧民的生活有了一定改善,蒙古族人口也有了很大的增加,在一些旗,从17世纪中期至18世纪中期人口数字增长两三倍。
蒙古族地区畜牧业经济虽在一定时期内得到恢复与发展,但由于清朝所采取的措施,都是权宜之计,其目的只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和剥削制度,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宗法封建社会的性质,因而这些措施既不彻底,也不能持久。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强烈反抗,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能得到真正的缓和,而是越来越尖锐,而且蒙古族人民不但遭受本民族封建统治的桎梏,还受到处于特权地位的满族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满蒙统治阶级在维护封建统治方面利益是一致的,互相勾结,相互庇护。他们在蒙古族地区,随便圈占大量牧地,建立御马厂、八旗马厂和其它官马厂,掠夺牧民牲畜,在战争中征集马、驼、羊动辄数十万头。进入蒙古地区的清朝官吏,也向牧民进行敲榨勒索。清朝表面上对蒙古贵族有一定限制,但并未真正减轻对牧民的剥削,而且清朝官吏对牧民的剥削往往是通过蒙古贵族和札萨克来进行的,后者往往以向清政府缴纳为名,加倍征收,中饱私囊,加重了牧民的负担。
封建剥削制度的统治,已成为牧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牧民被剥削被压迫得透不过气来,丧失了生产的积极性,畜牧业的生产管理极为粗放原始,牲畜无棚圈和饮水木糟,缺乏草料,遇自然灾害和畜疫流行,牲畜大量死亡,许多牧民沦为少畜户或无畜户,往往家破人亡,流离失所;甚至被买卖为奴。而封建王公札萨克则完全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他们吃的是牛羊肉,穿的是珍贵细毛羊皮和汉地的绸缎衣服,住的是豪华蒙古包和用砖瓦结构的宅第,出入车马服用,“悉效京城王府款式”。总之,封建主奢侈享受和牧民的穷困潦倒,形成强烈对比,牧区的两极分化极为明显。
牧区的农业发展起来以后,形成了封建地主阶级。王公贵族和札萨克既是大牧主,又是大地主。他们不仅从事牧业剥削,还进行地租剥削和商业性借贷活动。由于过度的挥霍,王公贵族中也引起了分化,一部分中小贵族的经济地位大为下降,甚至沦为佃户。随着牧民贫富分化,“穷丁”日益增多,出现了专门出售劳动力,为王公贵族札萨克所雇佣的雇工。王公贵族和大牧主,雇佣他们成年累月放牧牧畜和从事其它牧业生产劳动。以货币或牲畜作为报酬,按年或按月来付给他们微薄的工资。牧工往往为牧主工作几年,只拿到几头牲畜或少量工钱,或者以劳力抵作欠牧主之债务,而成为赤贫户。一部分因牧业破产改事农业,或沦为地主佃农,遭受地主的剥削。不论雇工,还是佃农,都已含有资本主义剥削性质(或萌芽)。一部分人从事伐木劳动。不少人因生活无着饥饿而死。为了求生存,反抗封建剥削制度,牧民们纷纷以逃亡形式,离开封建主,有不少人并组织起来,进行武装反抗王公贵族及其代理人的斗争,沉重打击了蒙古族地区蒙、满封建统治阶级。
(二)农业
17世纪前,农业在蒙古族地区还很微弱,当时从事农业者大都为从内地迁入的汉族农民,只有少数土默特、察哈尔的蒙古族兼营或转营农业。耕作技术也很落后,主要是刀耕火种“漫撒籽”,只管撒种,不顾耕锄,管理很粗放。正如清高宗弘历在《蒙古田》诗中追述:“蒙古昔种田,撒种娄之去,谓曰靠天收,秋成返刈获”。至清代,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河北、河南、山东、陕西、甘肃大批破产的汉族农民,纷纷涌人蒙古族地区,靠开荒种地维持生计;一部分在反清斗争中失败者或起义余部、战俘、罪犯及王公贵族的庄丁,在丧失或缺乏牲畜的条件下,不断加入到屯垦农业的队伍中来。在他们的影响下,不少蒙古族或因发展畜牧业而兼营农业,或因丧失牲畜无法生存而改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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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不讲道理的人,只能让时间证明一切,让她自己种下的苦果自己咽下去。所以说女人知书达理,家庭环境,教养素质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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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末至18世纪中叶,清廷为维持战争戍边兵丁所需庞大给养,也采取了鼓励在蒙古族地区发展农业的政策,这样,军需即不必长途跋涉从内地运来,可以直接就地得到给养,同时发展农业也有利于畜牧业的发展,以达到足兵食,尽地利,省运输,固边围之目的。故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放宽边禁,允许蒙地招纳收留流民的措施,批准一些旗拿出一些土地雇民耕种。同时,通过一部分人流入蒙古,给以安置,“借地养民”,这也是缓和内地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一种有效办法。
发展农业,对蒙古王公贵族和各旗札萨克等封建统治阶级也是需要的,可以巩固他们的统治。由于封建主生活过于奢侈,单纯畜牧业的剥削收入已不够他们挥霍,经常入不敷出,故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剥削渠道来维持贪得无厌的生活。他们依仗牧区土地掌握在自己手里,可以出租开垦或雇人开荒,来获得更多的剥削收入,以“资地租为养赡”,故积极招纳汉民前往开荒种植。同时,蒙古族牧民在日益贫困的情况下,为了抵还欠债等,也不断租典出自己使用的生计地、户口地,或私放旗有土地。不少牧地被改为农田,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农作物品种增加,积累了许多农业生产的经验。特别在靠近汉地的漠南蒙古南部地区,农业比重不断增大,出现了不少半农半牧区,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许多星罗棋布的农村,汉族农民在这里打井、搭棚、盖房定居,使“昔日龙沙雁碛之区,今则筑场纳稼,烟火相望”,成为禾苗葱绿的农家田园。不少牧民也变为农民,垦荒者数十万地增加,从南至北,逐步开拓。在鄂尔多斯、归化城、土默特、察哈尔、热河、昭乌达盟、科尔沁等蒙古族聚居地区,农业得到普遍发展。很多牧民定居下来,出现不少大小不等的农村或半农半牧区。这从乾隆十五年(1751)高宗弘历巡行热河地区,沿途见到很多蒙民在田间锄禾,即兴所吟《山田诗》中也可得到证明,诗曰:“蒙古佃贫民,种田得租多,即渐罢游牧,相将艺黍禾”。随着农业的发展,蒙古封建王公和札萨克等,不仅是大牧主,也逐渐成为大地主,而转农的阿拉特牧民则往往沦为佃农。
在漠北喀尔喀蒙古地区,仍以牧业为主。原先只在萨彦岭南麓的唐努乌梁海盆地,杜尔尔伯特、乌梁海、扎哈沁等部蒙民,从事粗放的漫撒籽农业,主要种植大麦、青稞等,以备人畜之需。从康熙时起,为就地解决驻屯清兵的粮食和骑兵饲草料,清廷在鄂尔浑河、土拉河和科布多地区实行军屯和民屯,并派遣绿营兵丁、招纳漠南汉族农民及遣送罪犯前往耕种农田,传授农业技术,从山西等地调运大批犁、铧、锄、锹、镢头等农业生产工具至漠北。在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领地的鄂尔浑流域,也有部分沙毕纳尔从事农作物耕种。经过康、雍、乾三代的经营,漠北地区出现了阡陌连片、膏腴沃野的景象。至道光元年(1821),仅科布多地区粮仓储米,就达28700余石。
在天山南北西蒙古地区,准噶尔社会经济虽仍以畜牧业为主,辅以耕猎。但清以前,有些牧民就从汉民和维吾尔族处学会从事农耕。清初,在土地肥沃的伊犁河流域、和布克赛尔、乌鲁木齐等地农业也有初步发展。至雍正、乾隆时,由于策旺阿拉布坦父子的大力提倡,农业生产有了进一步发展,大批南疆的维吾尔族农民被迁到伊犁等地区,从事农耕及园艺业。
清政府一方面鼓励在蒙古地区发展农业,另方面,也有所顾忌,担心蒙汉农民多了,聚在一起,难以统治,害怕蒙汉人民联合起来,反对满族统治阶级。欲将蒙古人民永远束缚在游牧业上,以供他们享用和役使。因此,后来又采取禁垦政策,限制蒙古族地区增加耕地,限制汉民出关,对盟和札萨克旗违反禁令者规定要给以处罚。由于满蒙统治者无法消除蒙古族两极分化和汉人流入为农的重重社会矛盾,故也无法遏制蒙古地区农业发展的总趋势。
蒙古地区农业的发展,不仅有力地促进了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而且改变了牧区的经济结构,丰富了牧民的生活,同时也引起了蒙古社会制度和政治上的一些变化。
社会经济制度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由于农业的发展和耕地的不断扩大,发展了租佃关系和土地典卖,使蒙古地区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巩固。牧农民除了受王公贵族和各札萨克旗在牧业方面的封建剥削外,还要受蒙古地主阶级的地祖剥削,需向地主缴纳各种租赋。土地占有形式,一是清政府直接占有出租;二是原先名义上为蒙古族公有土地,后复为王公贵族和寺庙僧侣上层所占有的出租土地;三是王公贵族官员以及箭丁招垦的土地,其中包括“内仓地”、“福分地”、“差使地”、“生计地”等。这些出租地为占耕地的主要部分。土地占有者与农民建立了封建租佃关系。蒙古族土地占有主把土地出租给农民,要他们交租,或是把土地承包给地主、商人,通过他们再出租给农民。不少商人和富裕农民,由于从中收取抵押费和进行中间剥削而成为中小地主。租佃关系的主要形式为实物地租。一些地区,每顷土地的租粮为3石至5石不等,还要送猪肉、麦、面、酒等其它各种食物。随着货币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一部分祖粮和食品又折合为货币,发展为货币地租。由于农业的发展和受汉族农业地区的影响,蒙古族地主出租给农民田地的剥削率已相当高,达到了与汉族地区同样的剥削量,占农民收获量的一半以上。除封建地租外,蒙古族地区也和汉族地区一样,利用封建特权,向农民任意科派勒索,并把清朝地方官吏所支的临时差役和赋税都转嫁到劳动人民身上,使他们遭受双重剥削。
农业和封建地主剥削制度的发展,对蒙古族地区的政治也产生了很大变化。由于汉族的农民和流民,大量涌入蒙古族地区,蒙古族地主大量招纳他们为农。清政府的禁屯政策无法执行,又畏惧蒙汉合流,遂决定采取对蒙汉分治的办法:在同一区内,蒙古族由蒙旗札萨克管理;汉民则设立府、厅、州、县管理。在汉民集中较多的地方,分别设立牌、甲、保丁制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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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除向蒙古地主交租外,还要遭受州、县衙门的种种剥削。
封建地主剥削制度的发展,使大批公有土地逐渐向私有制转化,一部分牧民由牧改事农业后,逐渐摆脱阿拉特对牧主的人身隶属关系,而沦为佃农,成为农业定居户,脱离了宗法游牧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更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使一部分王公贵族丧失了土地而趋于没落;也有一部分牧民通过出租小块土地而形成为中小地主。由于农业和私有制的发展变化,因而使蒙古族地区阶级关系和生产关系也发生变化,这就为蒙古地区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多种经济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三)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蒙古族地区传统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以皮、毛、奶等畜产品作为原料,制成毛毯、革囊、毛绳、皮绳、皮桶、皮衣、皮靴、奶食及搭帐房用品,是属于基本上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自然经济。但随着农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蒙古族地区特别是城镇中,出现了许多专业手工业者。从17世纪末开始,汉族手工业者大批进入内蒙古:一部分是为八旗官兵服务的随军工匠;一部分是城镇兴建后,从汉地流入内蒙古地区的手工业者。由于受到汉族手工业者的影响,18世纪中叶,在蒙古地区一些城镇有许多手工业行业,出现了不少手工业作坊,主要有木工、石工、碾米、磨粉、裁缝、皮革加工、造佛像、制铁、制银、制造农具等等。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日渐频繁,在一些蒙古族地区,手工业行业已十分齐全,这有利于推动蒙古地区畜牧业和农业的发展。
清统一蒙古和全国后,把北方蒙古地区和内地各民族人民更加紧密地联合在一起,促进了蒙古族和各族人民在经济与文化方面的交流,特别是蒙古族人民与内地的物资交流和商业贸易日益发展。蒙古族封建主朝贡、朝觐或有事来京时,总要带领商队或牧民携带牲畜和畜产品及其它土特产品,在内地沿途出售或进行交换,返回时,则要购买或交换大量汉地生产的绸缎、布匹、茶叶、铁制生产工具和其它牧区所需物品。当时,清朝在沿途和京城都设有接待蒙古商队的里馆和外馆。许多汉商在附近开设商店,与蒙古族进行商业贸易,还有一些山西帮、官商或直隶汉族商贾深入蒙古地区,随军贸易,兼与蒙古人做生意,称为旅蒙商。他们经营采矿业、林木业、盐碱业、煤炭业、采金业、牲畜、畜产品、药材、山货等等。除漠南蒙古外,远在喀尔喀蒙古和新疆等区的诸部蒙古族也接踵而至,和内地进行贸易。
蒙古族与内地的另一种贸易形式,就是开展集市贸易。主要是在寺庙和兵营附近,或过往的通道及交通线上进行集市贸易。蒙古族商人和农牧民从遥远的数百里外,驮载货物,赶赴各中心区的集市贸易地卡进行买卖或交易;另一种形式为边事贸易,主要是与汉地交界的沿边城市进行贸易,如张家口、归化等城市,在北京也设有贸易点。随着边事贸易的发展,贸易点不断增加,贸易额逐年扩大。
蒙古族与内地的贸易,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受到清廷的限制。如清廷规定蒙古贵族不得擅入内地,限制蒙古使节携带商队人数,甚至不准商队进入内地,以此作为控制和驾驭蒙古民族的筹码和策略。并限定贸易地点,“令喀尔喀于张家口、古北口贸易”;“厄鲁特于张家口、归化城贸易”。但清廷的各种限制,并未能阻挡蒙汉人民的贸易交往,而是经济上的互通有无活动更加频繁,贸易额逐年增加,使城市工商业较快发展。蒙古地区由于商业和城市的发展,北京和山西帮的汉族商人中,实力雄厚者,经营起商号和钱庄生意。王公贵族等封建主,因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日趋没落,不少人向他们借贷,利率很高,逾期不能归还或无力抵偿时,封建主就把它又转嫁到农牧民身上,要他们代为偿还。因而,高利贷者常常直接向广大农牧民进行高利贷剥削。一部分权势很大的蒙古封建主,往往亦与高利贷者及清廷政府相勾结,对农牧民进行盘剥,当他们无力支付时,就要送官府究办,甚至投入监牢。
商业贸易的发展和新兴城镇的出现,有力地推动了蒙古族地区农牧业经济的发展和多种经济的形成,使蒙古族开辟了许多经济门类,加强了蒙汉人民之间的商业联系和经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蒙古地区及汉地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需要,为我国现代民族统一经济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三、蒙古族的文化
蒙古族被统一于清朝后,由于结束了战乱,政治上趋于稳定,经济上得到休养生息,农牧民生活有了一定改善,加强了与内地各民族人民的交流,互通信息,使蒙古族的文化也相应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一)语言文字
这个时期,蒙古的语言文字有所发展。清统治者为便于统治蒙古族人民,大力倡导学习和使用蒙古语文。在清廷理藩院和盟、旗都使用蒙古语文文本。有些蒙古学者精通数种民族语文,如蒙、满、汉、藏、维吾尔等语文。清廷还设立“蒙古官学”,在一些官方编纂的书籍中,都有蒙文本,如《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蒙古律例》、《八旗通志》等。由于蒙古语文的广泛使用,对于蒙古语言文字、文化和历史的保存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648年(顺治五年),西蒙古和硕特部喇嘛咱雅班第达在回鹘式蒙文的基础上创造了托忒文字,它又称卫拉特文。“准噶尔字本名托忒,共十五个字头,每一字头凡七音……其法直下,右行,用木笔书”。托忒文吸收了人民日常方言,密切了书面语言与口语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元音字母,能够比较清楚地表达卫拉特方言的语音,使文字更接近于口语。托忒文流行于西蒙古地区,在传播我国各民族的宗教、医药、天文、历史、文学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咱雅班第达及其学生用托忒文翻译的著作就有200余部。
为了推行蒙古语文,清代的一些官方机构和翻译机构,组织编写了一些蒙古语法著作,如《蒙文指要》、《阿里嘎字母》等。编纂了蒙语辞典和多种民族文字对照的辞典,如《四体合壁清文鉴》、《五体清文鉴》、《西域同文志》、《蒙古托忒汇集》、《蒙藏语汇》、《蒙汉合壁字典》等等,这些语法和辞典的编纂,对蒙古语文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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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著作
蒙古族统治阶级和学者,十分重视蒙文古籍的整理和历史著作的编纂,较著名的史籍,有蒙古史学家鄂尔多斯萨囊彻辰编著的《额尔德尼脱卜赤》(《蒙古源流》)。它成书于康熙元年(1662),有满、汉文译本,主要记载自元至明清的史实,有重要的历史、社会和宗教方面的价值。18至19世纪的蒙汉文史籍,有乌珠穆沁人衮布札布编著的《恒河之流》,拉西彭楚克的《大元朝盛史》、《水晶念珠》,塔哈冉巴顾实所撰的《金轮千幅》,罗卜藏丹津之《大黄金史》,噶尔丹编撰的《宝贝念珠》,金巴道尔吉的《水晶鉴》等等。还有八旗蒙古人法式善撰写的《清秘述闻》16卷、《槐厅载笔》20卷、《陶庐杂录》6卷,博尔济吉特氏希哲(简名博明)的著作《西斋偶得》,松筠的著作《绥服纪略》、《西招图略》、《西陲总统事略》等。一些喇嘛学者还编纂喇嘛教方面的书籍。这些蒙古文本或汉文本的历史著作,对于保存和弘扬蒙古民族文化、丰富中国的史学宝库起了很大作用。
(三)文学
在蒙古文学方面,其中包括故事、民歌、童话、寓言等,清代也有很大发展。流传于蒙藏民间的著名史诗《格萨尔汗传》,到这时期内容更为充实,赋予新思想,其锋芒直指当时封建统治者,传中塑造了为民除害和创造生存及劳动条件的英雄形象。《额尔戈乐岱的故事》,也是一部以叙事诗形式描述蒙古族英雄与封建王公贵族及清帝作斗争的作品。此外还有民间寓言故事《巴达尔沁努乌勒格尔》(云游僧的故事)和《巴拉根仓》,其内容和手法都具有反封建的特色,揭露和讽刺了上层封建僧侣和不法商人的丑恶行为。
清代,蒙古族的文学艺术与内地各族文化进行了广泛的交流,翻译了大量的汉地文学作品,来充实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学宝库。从汉文本中翻译了大量古代文学名著,诸如《红楼梦》、《西游记》、《水浒传》、《三国演义》《聊斋志异》等等,这些为民间喜闻乐见的文学作品,在蒙古族中得到了广泛的流传。与此同时,蒙古族地区还翻译了许多西藏的优秀作品,如《潘查丹特尔》(灵水滴)、《苏必喜地》、《三十二个木偶的故事》等等。这些对于蒙古族人民了解祖国务民族人民所创造的历史和文化,丰富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加强蒙、满、汉、藏等各民族人民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促进彼此之间的团结和友谊,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蒙古族的文学著作这时期亦呈现出一片兴旺的景象。著名作者尹湛纳希著有《大元盛世青史演义》、《泣红亭》、《一层楼》等历史长篇小说,其内容主要是揭露当时封建社会的两个侧面:一方面是农牧民的苦难遭遇;另一方面是蒙古封建统治阶级和官吏的奢侈荒淫的生活。在作品中,还介绍了汉族的历史和文化,促进了蒙汉两个民族之间意识形态的交流,加深了两族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清代著名的蒙古族文学家及其作品还有:察哈尔部格布希鲁布桑楚鲁腾著有《宗喀巴传》、《养生滴》注疏、《萨迦格言》注疏及《祭祀火神仪式诗或曰欢乐之源泉》,喀尔喀蒙古女诗人那逊保兰著有《芸香馆遗诗》,阿格旺海珠尔著有《哲布尊丹巴四世传》、《绵羊山羊和公羊的谈话》等,丹津拉布札有蒙文作品170多篇,藏文作品180余篇,其中有《具有高尚品格的女人》、《满月》、《可耻可耻》,剧本《月夜杜鹃传》、《蛇首上的青达曼巴》等等。青海蒙古族松巴堪布益希班觉,也是清代一位闻名的学者,他精通文、史、哲、天文、地理、医学等多种学科,有文学遗著70卷。这些蒙古文学作品,有的作品皆广泛流传于蒙古和藏族地区,受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喜爱,影响颇深。
蒙古文学早于元代就在民间有深厚的基础,至清代,在传统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这个时期蒙古文学的特点和内容,较之过去有很大不同,逐渐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更广泛的群众性。内容上很多已具有反封建斗争的色彩,揭露和批判当时的黑暗社会和封建统治阶级的生活和剥削,表达了对封建王公贵族、清廷官吏腐化生活和封建剥削的憎恨及反抗。还有歌颂家乡、祖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和反映各民族之间的文化、经济交流的内容。因而当时许多蒙古族的文学著作,都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广泛流传于蒙古和藏族地区,并常常成为他们用来对付统治阶级的斗争武器,在当时和其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手工艺品
蒙古族有许多传统的手工艺品和工匠,这个时期,由于和内地与及民族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工艺技术精益求精、工艺品更加丰富多彩。由于很多蒙古人过着定居和半定居的生活,出现了许多新兴城镇,修建了很多寺庙、在城镇和寺庙建筑方面,包括塑像、画像、壁画、雕刻、彩绘等等,都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民族色彩。农牧民服饰、蒙古包的装饰品和许多农牧用具上都有鲜艳的图案,华丽的装饰品和雕刻花纹,充分反映了蒙古族劳动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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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邻近的土尔扈特蒙古等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政治控制和经济掠夺,并强迫土尔扈特部众当兵开赴前线为其作战,伤亡颇多,严重削弱了土尔扈特蒙古的力量。1673年(康熙十二年)后,沙俄又强迫土尔扈特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了在土尔肩特蒙古地区多种商贸经济特权,并进一步在政治上实行控制,公然宣称土尔扈特已属己有,因而遭到了土尔扈特人民的强烈反对和顽强抗击。17世纪中,土尔扈特人积极响应由俄国农民领袖拉辛率领的顿河、伏尔加河农民起义和巴什基尔人起义。
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在阿玉奇汗(朋楚克长子)领导下,袭击了沙俄统治下的许多城市和地区,狠狠打击了沙俄侵略者对伏尔加河流域的势力。1724年(雍正二年),阿玉奇汗逝世,由其孙敦罗布喇什继位,沙俄乘机加强控制,并强制实行对土尔扈特汗的任命权1761年(乾隆二十六年),敦罗布喇什也故去,由其子渥巴锡继位,时年仅19岁。沙俄欺其年少,乘机将土尔扈特直属于汗的最高权力机构王公议会“固尔札”,强行隶属于沙俄外交部的控制下,其“固尔札”成员实行年俸制,并派官员直接进行管辖,干涉“固尔札”内政,以达到操纵“固尔札”、架空汗的目的。与此同时,沙俄政府又在土尔扈特内部另找代理人,任命策伯克多尔济为“固尔札”首领,以分化瓦解土尔扈特内部力量,与渥巴锡汗相对抗,进而驾驭之。
沙俄侵略者,除实行军事征服和政治控制外,还妄图从意识形态和精神上,摧毁土尔扈特人民的意志,主要是强行改变土尔扈特人民的宗教信仰。
土尔扈特人崇信藏传佛教格鲁派(俗称黄教)。他们熬茶敬佛,在生活和文化等各方面都离不开喇嘛教。这对维护土尔扈特蒙古内部团结及保持与卫拉特其它部联系方面起有重要作用。沙俄政府懂得要牢牢控制和占有土尔扈特,必须改变其宗教意识形态,断绝他们与蒙古各部和内地各民族人民的宗教联系,而代之以西方的宗教意识——俄罗斯的东正教,用上帝的旨意来驯服、奴役土尔扈特人,使之能在“上帝”的安排下,逆来顺受,自觉归顺沙俄的统治。为此,彼得一世甚至亲自发出谕旨,要求传教士学会土尔扈特语言,以便欺骗和说服土尔扈特人改信东正教。他们“无所忌惮地给伏尔加河流域的土尔扈待人施加洗礼”,制造宗教矛盾和纠纷,对土尔扈特部众进行大规模的宗教迫害,妄图消灭喇嘛教,引起土尔扈特部众及僧侣的恐慌和公愤,激起他们的强烈反抗。
在叶卡德林娜二世统治时期,沙俄国内以阶级矛盾为主的各种矛盾更加激化,沙俄政府除了更加紧剥削和压迫国内的各民族农民外,对土尔扈特部也采取进一步掠夺、控制和民族压迫的政策。沙俄一方面在其周围加强驻兵,以武力相威胁,形成包围之势;另方面,又派出大使基申斯科夫驻于土尔扈特部,对土尔扈特人的行动和动向进行直接监督,并从事一系列特务活动。为限制渥巴锡的权力,沙俄政府于1762年宣布改组土尔扈特议会“固尔札”,规定其成员与汗有同等的权力地位,以削弱汗的势力,并阴谋策划用投靠沙俄且已加入东正教的杜尔伯特贵族敦杜克夫来代替渥巴锡汗,建立傀儡政权,妄图使土尔扈特成为沙俄管辖的行政区域。面对土尔扈特固有的政权机构即将被废除,民族独立即将丧失的危机,土尔扈特部从王公贵族至广大的牧民都表现了极大的忧虑和不安。土尔扈特部一些热爱本民族和祖国的王公志士,为了使土尔扈特蒙古免遭灭亡和凌辱,挽救土尔扈特及其与祖国各民族的血肉联系和兄弟情谊,经过秘密酝酿,决定选择一条东返伊犁河流域的光明之路。
三、伏尔加河土尔扈特蒙古与祖国的密切联系
土尔扈特东返伊犁河流域的计划不是偶然的,而是它与祖国各民族人民长期交往和联系的结果。自17世纪土尔扈特离开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流域西迁伏尔加河下游后,在政治、经济上及思想感情、宗教信仰等方面,一直和居住在伊犁河流域四卫拉特其它各部及祖国内地保持着经常的联系和密切的交往。在沙俄压迫下,亦曾多次酝酿东返。早在1767年,土尔扈特部就曾策划返回伊犁的活动,由于被叛徒告密而未能成行。并因此加深了沙俄殖民当局对汗和王公贵族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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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年,沙俄叶卡德琳娜二世为了继承一世的对外扩张政策,争霸世界,再次发动对土耳其的战争。沙皇政府强征土尔扈特人当兵充当炮灰,已死伤七八万人,仍不顾土尔扈特人民的死活。又再次征兵命令,规定土尔扈特人凡年满16岁以上者都要应征入伍,到前线参战:一则是为了扭转战争不利的形势;二则是借刀杀人,对土尔扈特采取战争灭绝政策。这是事关土尔扈特蒙古民族生死存亡的问题,引起部众极大的警惕。渥巴锡汗和诸王公岌岌不可终日,亟谋寻找出路。
为了消除沙俄殖民当局对王公贵族的怀疑,渥巴锡汗一方面亲自率领土尔扈特士兵前往前线,与土耳其奋战,取得沙皇信任,消除沙俄政府的怀疑;另方面,下定决心,积极策划和准备武装起义,率部东返伊犁河流域,与卫拉特四部汇合。
土尔扈特人自迁至伏尔加河流域后,由于远离蒙古诸部,势单力薄,无法抗御沙俄的欺凌和自然灾害的袭击,因此时常怀念伊犁河流域蒙古各部和祖国故土。他们虽曾几度想要东归,终因路途遥远,阻力重重,整个部落迁徒十分艰难,而未能实现。但他们矢志不渝,一直在寻找和等侯东返机会,并不断派人到伊犁蒙古诸部和祖国内地建立密切联系,使节往来不绝。
1640年,和鄂尔勒克携子亲自前往塔尔巴哈台参加喀尔喀和卫拉特领主会议。后来当准噶尔和哈萨克人多次发生大规模战争时,土尔扈特部也派人参加。为联络感情,消除隔阂,土尔扈特还和准噶尔部结成世代姻亲的关系。和鄂尔勒克将女嫁与准噶尔巴图尔洪台吉,巴图尔亦将女儿嫁给和鄂尔勒克之孙朋楚克。和鄂尔勒克重孙阿玉奇又将女儿嫁给巴图尔之孙策旺阿拉布坦。几代联姻,加强了土尔扈恃与卫拉特诸部的关系,导致土尔扈特和伊犁河流域同胞之间政治、经济和文化多方面的联系。
土尔扈特和内地的联系也一直没有中断。
1646年(顺治三年),当青海和硕特部固始汗向清朝朝贡时,和鄂尔勒克子书库尔岱青、罗布藏诺颜就随固始汗进表“附名以达”。
1655年(顺治十二年)起,书库尔岱青曾多次遣使进表入贡,与清政府建立直接联系。其后,和鄂尔勒克子伊勒登、罗卜藏诺颜及子多尔济都曾于1656年(顺治十三年)和1657年(顺治十四年)相继向清朝贡献驼马,并要求清朝准其在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进行茶马互市,允许他们去青海、西藏熬茶礼佛,皆被清政府接受。阿王奇为汗时期,和清政府的关系更加密切,使节表贡不绝。
1699年(康熙三十五年),准噶尔首领噶尔丹进攻喀尔喀蒙古和东蒙古,圣祖亲征,在昭莫多一战,噶尔丹军惨败。圣祖为防其窜回伊犁,断其归路,命策旺阿拉布坦在阿尔泰山堵截,阿玉奇汗也派兵千人前往策旺阿拉布坦设防。后噶尔丹兵败身亡,土尔扈特遣使至清政府祝捷。
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阿玉奇嫂携子阿喇布珠尔由伏尔加河出发,前往西藏熬茶供佛,回归时途经准噶尔地,为策旺阿拉布坦所阻,无法返回伏尔加河。便“以准噶尔道梗,留嘉峪关外,遣使至京师,请内属”。要求清政府予以安置牧地。清政府允其所请,封阿喇布珠尔为固山贝子,划嘉峪关外党河东之色尔腾为其游牧地。
阿玉奇汗和清朝与内地联系的贡道曾一度为准噶尔所阻隔。
1712年(索熙五十一年),阿玉奇遣使臣萨穆坦假道俄罗斯境西伯利亚和库伦地区至内地向清政府进贡,并协商接回阿喇布珠尔事,旅程十分艰难,历经两年多才到达。之后,土尔扈特部又遣台吉乌巴什多尔济和吹札布入贡上表。吹札布假道俄罗斯,历程三年才到达北京,受到清朝的重视和热忱接待。高宗在热河(今承德市)避暑山庄,亲自接见吹札布等人,赐宴万树园,并派遣官员护送其入藏熬茶献物。吹札布一行返回北京时,高宗又再次召见他们,详细询问土尔扈待人在伏尔加河下游的生活、生产情况和与沙俄的关系,吹札布介绍了他们受沙俄的侵略、压迫、剥削和奴役的遭遇与困境,一再表示土尔扈特是远离祖国的大家庭成员之一,并非沙俄属国,并为高宗绘制伏尔加河下游所属分布图。高宗对土尔扈特远队伏尔加河流域,历经艰辛,不断遣使来贡,加强与内地的密切联系深为感动,对他们十分重视和热情,每次来使回归时,均隆重相送,并赏赐大量金银财物、罗绫绸缎,以示抚慰。
同时,为了表示对寄居异域的土尔扈特部的关怀,清朝政府还先后两次派遣使团至伏尔加河下游,进行慰问和探望。
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五月,清政府正式派出访土尔扈特蒙古图理深使团。使团主要成员有:太子侍读殷札纳、厄鲁特人舒哥和米斯。另有随从武官3名,家仆22名,连同阿喇布珠尔所遣4人,总计34人。由于去伏尔加河土尔扈特部之道路为策旺阿拉布坦所阻隔,使团只能绕道俄罗斯境而行。使团于六月三日,由北京出发,经张家口,直北穿察哈尔蒙古至喀尔喀蒙古,再由楚库柏兴(今俄罗斯色楞格斯克)到西伯利亚,向伏尔加河下游进发。沙俄对清政府所遣使团很猜忌,采取不欢迎态度,百般阻挠使团行动,使团行程很艰苦,直到1714年(康熙五十三年)一月二日才抵达俄罗斯与土尔扈特的边界萨拉托夫。当阿玉奇汗及其部众,接到使团到达的消息后,欣喜万分,立即动员组织部众,整修毡帐,制作衣服和食品,作好一切准备,迎接祖国派来的亲人。同年四月十二日,图理琛等抵达阿玉奇驻地马奴托海。阿玉奇命各部台吉、喇嘛各率所属人众前往迎接,沿途陈设筵宴,排列牲畜,热情接待,欢迎仪式十分隆重,图理琛等人向阿玉奇下达圣祖谕旨,转达圣祖问候。阿玉奇激动地对图理深等人说:“满洲、蒙古大率相类,想起初必系同源”,而俄罗斯“乃衣服语言不同之国,难以相比”以此表示自己是祖国多民族大家庭成员之一,充分流露出思念祖国故土之情。使切在土尔扈特逗留旬余,筵宴不绝。在宴席上,阿玉奇等王公贵族详细询问祖国各方面情况,表达土尔扈特人的对祖国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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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不讲道理的人,只能让时间证明一切,让她自己种下的苦果自己咽下去。所以说女人知书达理,家庭环境,教养素质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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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年(康熙五十三年)六月,使团在阿玉奇汗和土尔扈特人欢送下,离开伏尔加河下游踏上归途,并于1715年(康熙五十四年)四月回到北京,完成了圣祖交付的出使探访使命,受到嘉奖。
图理探访问团是清朝派往中亚的第一个使团,给土尔扈特蒙古族带去了清朝的慰问和各族人民的兄弟情谊,增强了土尔扈特部和祖国人民的联系与感情。这是清政府争取土尔扈特的重大措施,也是促使土尔扈特部以后下决心离开伏尔加河流域回归祖国大家庭的一个重要因素。
圣祖之后,世宗又于1730年(雍正八年)和1731年(雍正九年)两次向伏尔加河流域派遣使团探望土尔扈特亲人。
1730年所遣使团中,以满达伊为首的一部分人到莫斯科后,前往伏尔加河流域再次对土尔扈特部进行探望和慰问,表达了祖国人民的思念和心意。
1731年(雍正九年),世宗又遣以班弟巴依等人组成使团欲往伏尔加河下游探视,由于沙俄政府对土尔扈特人和祖国亲人的接触与交往,充满妒忌和恐惧,出于他们吞并和统治土尔扈特蒙古的政治目的,当使团到恰克图后,便对使团百般刁难,从中阻挠,并对土尔扈特部施加压力和威胁,终于迫使使团不能成行,中途折返,未能达到前往伏尔加河流域探视土尔扈特部众的目的。
四、土尔扈特不畏**历尽艰险回归祖国
1770年(乾隆三十五年)秋,渥巴锡汗在沙俄对土耳其的战争中获胜回来后,得到生活在伏尔加河流域150年饱受沙俄侵略、奴役、欺凌和肆虐之苦的土尔扈特部众和王公的支持,一致主张返回伊犁原牧地,“离开这个异教徒之国”,以摆脱民族灭亡的命运。渥巴锡汗召开秘密会议,召集策伯克多尔济、巴木巴尔、舍楞、达什敦杜克和大喇嘛洛桑丹增等人进行商议,作出武装起义决定和制订东返的具体计划,并将此决定和计划告知各大小部落的头人知晓。渥巴锡汗召开各部大小宰桑会议,强调东返伊犁之利,得到大家的支持和拥护,纷纷“整顿兵马,束载牲畜为远行之计”。
渥巴锡汗等的东返计划,正在紧张地准备和实现过程中,消息不径而走,传入沙俄驻土尔扈特官员基申斯科夫处。但他是个极其狂妄和高傲之徒,对土尔扈特一向采取蔑视态度。他过高估计自己的力量,认为在沙俄强大的军事力量和严格控制下,根本不相信土尔扈特部能有逃跑的企图和能力。他用骄横态度笑斥渥巴锡汗说:“你只是用链子拴住的一只熊,赶到那儿就到那儿,而不是想到哪儿就去哪儿”。渥巴锡汗的东返计划,亦传入与之邻近的俄国阿斯特拉罕总督贝格托夫的耳中。他是个极其狡诈之人,与基申斯科夫有积怨,当他派人了解到土尔扈特即将东返计划后,即向沙皇政府报告,沙皇政府又转告基申斯科夫,但他根本不相信,并嘲笑其对头胆小怕事,回禀沙俄政府并无此事,沙俄政府亦受其蒙蔽,未再防范。按渥巴锡计划,其起义时间原待伏尔加河结冰后进行,这样可和分居于河北之土尔扈特一万数千户牧众共同举事东返。但由于这年冬天气温较高,伏尔加河未能早日结冰,河南虽已准备就绪,无法与河北汇合,而东返消息又被泄漏,势在必行。因此,渥巴锡汗不能再等待河北共同行动,乃决定提前起义。他集合全体部众,历数沙俄罪行,特别揭露沙俄向土尔扈特征兵之举,是要灭绝土尔扈特人。舍楞和策伯克多尔济也在会上揭露沙俄征兵和进行宗教迫害之阴谋,其目的是不让土尔扈特部独立,而要将他们沦为沙俄的奴隶,驱向苦难的深渊,进而消灭之。渥巴锡汗等指出,只有起而反抗,摆脱沙俄的黑暗统治,返回故土,才是唯一出路,号召大家投入战斗。部众义愤填膺,同仇敌忾,一致表示决心要与沙俄侵略军决一死战,实现东返故土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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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一月五日,渥巴锡汗率领河南部众33000多户,169000多人,在寒风凛冽,白雪和阳光映照下,赶牛羊、载辎重,扶老携幼,在青壮年牧民的护卫下,离开伏尔加河流域,踏上归途,进行震惊中外的长途跋涉。他们为表示东返决心,由万名骑士把不能带走的东西全部焚毁,向平时对他们作威作福的沙俄侵略军营地进攻,把基申斯科夫闻讯派来营救的殖民军全部歼灭。
沙皇政府在得知土尔扈特起义东返,大为震怒,派遣哥萨克士兵日夜兼程追赶。同时,对伏尔加河北岸未能东返的1万多土尔扈特人采取更为严厉措施,加紧控制,以防他们起义和东返。
漫巴锡汗的归途十分艰难。后有沙俄政府军追击,前有哥萨克拦截,并遭受巴什基尔人和哈萨克人的袭击,途中还要受严寒和饥饿的煎熬,情况十分严峻。他们经过八天艰苦历程,越过伏尔加河和乌拉尔河之间的广阔草原,摧毁乌拉尔河库拉金纳萨克要塞,穿过结冰的乌拉尔河,进入哈萨克大草原,但哥萨克人并没放过他们,而是继续追击。由于土尔扈特驱赶牲畜、分散行进,遭到哥萨克人袭击时,无法集中力量进行战斗,处于劣势,一次就牺牲9000名骑士。当土尔扈特队伍到达奥琴峡谷时,又惨遭抢先占领要隘的哥萨克人的袭击和拦截。渥巴锡汗亲自组织战斗,选拔精悍战士组成分队猛攻,终于占领山口,击败哥萨克人。当这支哥萨克败军后撤时,又遭到策伯克多尔济后继部队的袭击,被断归路,全军覆灭,从而为牺牲的9000同胞报仇雪恨。
土尔扈特艰难地过关斩将,到达吐尔盖河时,又遭到沙俄奥伦堡总督特鲁本堡率领数千政府军及其控制的哈萨克小帐努尔阿里和巴什基尔人所组成的两万军队追赶。伤亡、疾病、酷暑、饥饿困扰着他们,情况十分危机,有人对东返失去信心。在此关键时刻,渥巴锡汗和策伯克多尔济及时召开固尔札会议,指明两条道路:要么就沦为沙俄的奴隶,蒙受耻辱,永远失去自由;要么就坚决东返,到达理想之邦。他们鼓舞大家要奋勇前进,向东,再向东。会议统一了大家思想,使广大牧民激发勇气,提高战斗意志,增强克服困难的信心。土尔扈特人不甘屈服,不怕牺牲,继续东进。由于他们的坚定和勇敢,终于迫使追赶的沙俄殖民军被远远抛下,望畏而却步。在策伯克多尔济指挥下,经过两天残酷战斗,“血流成河”,击溃了尾追的哈萨克——巴什基尔人联军。战斗结束后,土尔扈特人拖着疲惫不堪的身驱,越过有毒的黄水草滩。时值酷暑,只好以黄水解渴,很多人丧失生命。历经劫难的土尔扈特部以自己的毅力和勇气,终于在当年六月底七月初(阳历),越过清朝和沙俄的边界坑格尔图拉(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回到我国境内。为避免再度被袭击,他们向南绕道沿吹河、塔拉斯河,进入伊犁河流域沙喇伯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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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察林河畔受到清军接应。从伏尔加河举事,6万多户16万人,到伊犁时,只剩下15000多户,7万多人,牺牲过半数,付出了巨大代价。土尔扈特部以其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和忠贞不屈的精神,战胜凶残的敌人和各种困难,最终实现东返伊犁河流域的愿望,演奏了一曲反侵略反压迫和爱国主义的颂歌,为举世所瞩目。
五、清政府对土尔扈特的安置
当清政府听到土尔扈特回到我国境内的消息后,高宗极为关切和重视,亲自过问此事,派遣官员巴图济尔噶勒立即前往新疆督,办土尔扈特来归事宜,又命新疆乌什参赞大臣舒赫德前往伊犁协助伊犁将军主持接待事宜,并谕令:要在热河避暑山庄接见土尔扈特大台吉以上的所有官员,还派御前大臣亲王固伦额驸色布腾巴勒珠尔前往迎接……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九月,高宗在热河木兰围场接见渥巴锡、策伯克多尔济、舍楞等13人。接见时,高宗用蒙古语详细询问他们的历史以及他们身居异国和举义东返的情况,高度赞赏他们返归祖国的英勇行动。高宗多次设宴万树园,大加庆贺,要他们随同围猎助兴,并仿建新疆伊犁庙和西藏布达拉宫等庙宇,举行盛大落成仪式欢迎他们。高宗还亲自树碑铭文,把他们热爱祖国、不畏**、可歌可泣的悲壮义举,载入史册,题名为《土尔扈特全部归顺记》和《优恤土尔扈特部众记》,以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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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对回归的土尔扈特等部,采取优待上层,安置部众,因其俗而统驭之的政策,并提倡黄教,从思想上加以控制。将其41位首领都赐以爵位。敕封握巴锡汗为卓哩克图汗(即英勇之王),策伯克多尔济为布延图亲王、舍楞为弼里克图郡王、巴木巴尔为毕锡尔图郡王。对其它各部首领,皆分别授以贝勒、贝子、辅国公、札萨克、闲散王公等官职。这样,使刚刚回到祖国的士尔扈特上层,得到安抚,部众情绪趋于稳定。
土尔扈特部从伏尔加河流域踏上归程,路途遥远,长期颠沛流离,加上途中不断遭受沙俄侵略军及其控制指挥的巴什基尔人和哈萨克人的拦截与袭击,进行多次恶战,又经严寒酷暑和恶劣的自然环境,加上疾病流行,牧民大量伤亡,牲畜倒毙损失和宰杀几尽,其它财产亦丧失殆尽。土尔扈特人回到伊犁地区时,个个衣衫褴褛,满身污垢,不少牧民衣不遮体,食不果腹,无法维持生计。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赈济。下令新疆、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张家口等地。拨出银两、口粮、牲畜、帐篷、衣服、皮张、羊裘、茶叶,发给土尔扈特部众。为了帮助土尔扈特人安家落户,进行生产,维持生计,仅从新疆本地伊犁、塔城等地区购买赈济的牲畜就有95000头牛羊。据统计,当时从上述地区调拨到采购物资发给土尔扈特牧民的,计牲畜26万余头,粮食4万多石,茶叶2万多封,羊裘5万多件,棉花59000斤,棉布61000多匹,还有大量帐篷、毡子等等。这些物资对帮助土尔扈特部众安家落户,度过生活和生产难关,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也表达了全国各民族人民对他们的支持和兄弟情谊。
清政府组织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支援,只能帮助土尔扈特部克服暂时困难,根本问题是要帮助牧民重建家园,发展生产,使他们的生活能得到保障和改善。因此,除支援必需的牲畜外,当务之急是要给土尔扈特等部分配游牧地,固定牧场和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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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年(乾隆三十七年),清政府对土尔扈特等部实行与其它蒙古地区相同的行政建置——盟旗制度,按原部落系统:指定游牧地,进行安置,使他们各安生业,过着正常的游牧生活。同时为了防止土尔扈特势力过大,以便于控制,特下旨令:务使“渥巴锡、策伯克多尔济、巴木巴尔、舍楞、默们图、恭格等人,分别远隔指地而居”。因此,将渥巴锡汗及其同族共设10札萨克(旗),为乌讷思苏珠克图盟,称旧土尔扈特,分布在新疆准噶尔盆地南北及西边;舍楞一支,分二旗,为青塞特启勒图盟,称新土尔扈特,在科布多游牧;和硕特恭格等,设4札萨克,为巴图色特启勒图盟,附于旧土尔扈特游牧。
1775年(乾隆四十年),清政府又把旧土尔扈特部分为南、北、东、西4路,设4盟,立盟长,以达到众封以分其势,使各部相互牵制、分而治之的目的。清政府对敕封的盟旗官员都发有印缓,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尚存有银印8颗。如1775年(乾隆四十年),清政府颁发给渥巴锡汗的“乌讷恩苏珠克图旧土尔扈特部卓里克图汗之印”,颁发给策伯克多尔济的“乌讷恩苏珠克图旧土尔扈特北部盟长之印”,还有各札萨克之印。这些印章,有力地证明了土尔扈特和祖国具有不可分割的历史关系。
土尔扈特蒙古的回归和清政府对他们的热情接待与妥善安置,使沙俄政府非常恼怒。1772年(乾隆三十七年),沙俄行文清政府蛮横地要清政府归还这些属民,并以兵戈相威胁,遭到清政府的严正拒绝和驳斥。清政府在复照中指出,土尔扈特不是俄国属民,而是中国西北蒙古的一部分,并表示“或以兵戈,或守和好,我天朝唯视尔之自取而已”。由于清政府态度坚决,据理驳斥,致使沙俄自感没趣,不便再进行交涉。
土尔扈特蒙古为反抗沙俄的压迫奴役,不畏难险万里迢迢回归祖国,这不仅是18世纪我国民族史上一桩可歌可泣的重大事件,而且也是世界史上罕见的悲壮义举。长期以来,土尔扈特部众和新疆其它各族人民一起,内勤耕牧,外御强敌,为开发和捍卫祖国西北边疆作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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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达克山素勒坦沙,接到清军的檄文后,将霍集占等拘禁于柴扎布地方,后因霍集占阴谋偷袭该部,被素勒坦沙处死,并将霍集占首级送交清军。
至此,清朝平定了大、小和卓之乱,完全统一新疆。
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十月,设立“总统(管)伊犁等处将军”,节制天山南北两路,为整个新疆的最高军政长官。当时委命明瑞为第一任伊犁将军。翌年正月,又设参赞大臣一员,在喀什噶尔总理回疆(指维吾尔族地区)事务。
二、平定张格尔之乱
大、小和卓败亡以后,大和卓之子萨木萨克辗转逃往浩罕汗国(位于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费尔干纳盆地一带)。他有三个儿子,长子玉素甫在布哈拉当阿訇,次子张格尔,幼子巴布顶早亡。张格尔是一名野心家,他以“圣裔”自我标榜,借此欺骗维吾尔族群众,特别是****教白山派的信徒,使他们甘愿受其压榨,甚至为其卖命。他妄想恢复大、小和卓曾在南疆一度享有的统治地位,在浩罕统治者的庇护和支持下,多次侵扰南疆边卡,甚至入境煽动叛乱。
张格尔第一次入卡滋事在1820年(清嘉庆二十五年)八月,杀伤图舒克塔什卡伦官兵,抢走伊斯里克卡伦马匹。当清军迫捕时,他逃出边境。
1824年(清道光四年)九月,张格尔纠合200多人,从帕米尔北面的阿赖谷地出发,第二次入卡,放火焚烧乌鲁克卡伦,清军伤亡30多人。领队大臣色普征额等追贼出卡,张格尔一见官兵即行逃遁。
1826年(道光六年)夏七月十八日,张格尔第三次入卡,利用当时群众对于统治阶级的不满情绪,煽动白山派教徒的狂热,掀起大规模叛乱。开始时,张格尔带领其亲信及浩罕人等共500余名,乘夜从开齐山路突进,黎明前赶到阿尔图什回庄(今新疆阿图什),祭奠他祖先的坟墓。许多白山派教徒前去和他会合。张格尔当即派人至各地“白帽回庄”(白山派教徒聚居地),诱骗群众参加叛乱。叛乱集团抢劫牛羊,切断驿路,进攻城市。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地一片混乱。当时“白帽回子不止数万,蜂起造逆,官兵困乏,且寡不敌众,势难抵御”。
八月二十日,张格尔占领喀什噶尔回城。接着,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三城相继失守。
二十五日,张格尔攻破喀什噶尔汉城,参赞大臣庆详亲率兵丁巷战,终因孤军无援,力竭自尽。
在张格尔的军队中,虽以喀什噶尔和叶尔羌一带的白山派教徒占多数,但他主要依靠由二三千名浩罕人组成的“亲兵”部队。这些入侵者在叛乱集团中享有特殊地位。当张格尔攻占喀什噶尔等天山南路西四城后,他不但自己“多建房屋,广索银、马、妇女”,并且纵容浩罕籍“亲兵”等人,“尽得府库官私之财,并搜括回(维吾尔族)户殆遍”。这些暴徒“残害生灵,淫虐妇女,搜索财物”,“及至交兵打仗,则令回子(指维吾尔族群众)在前受死,而伊(张格尔)与安集延(浩罕人)在后。所以受伤阵亡,半系内地愚回,而伊与安集延等贪淫作乐,饱载而归”。在残酷的现实面前,被诱骗、裹胁的维吾尔族群众,逐渐看清了所谓“圣裔”张格尔的真实面目,纷纷觉悟,迫切盼望张格尔的末日早临。
清朝政府为了平定张格尔之乱,迅即任命原伊犁将军长龄为杨威将军,领兵出征,并命署陕甘总督杨遇春率兵5000,山东巡抚武隆阿领吉林、黑龙江3000劲骑出嘉峪关,至阿克苏会合。杨遇春、武隆阿都担任大军参赞之职。当时征调的精兵多达36000余人,分别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和四川等省;筹集的军费多达白银1000余万两。可见,清朝政府为了平息叛乱,维护国家统一,下了很大的决心,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九月中旬,张格尔军6000多人进抵阿克苏南面的浑巴什河,几次强渡,都被清军和当地维吾尔族人民击退。从二十三日起,清军提督达凌阿等与敌军激战两昼夜,终于在浑巴什河畔击败之,粉碎了张格尔东进的妄想。十月,长龄大军抵达阿克苏。十一月,提督杨芳西取柯尔坪(今新疆柯平县)。因大雪封山,暂停进兵。
1827年(道光七年)三月初三日,清军大部队西进,一路上连续摧毁了张格尔重兵把守的好几道防线。三月二十六日,清军收复喀什噶尔。张格尔带领残存的数十名心腹,逃出境外。三月十一日杨遇春军抵英吉沙,敌军已经逃遁。再进至倭巴地方,叶尔羌首领“阿布都尔满带领该城大、小阿浑(訇)、伯克迎接,投诚,并缚献贼目乌舒尔巴凯等十一名,拿获逆贼一百六十余名,交出军火马匹无数”。
盘踞和阗的张格尔敌军头目噶尔勒、玉努斯等带领浩罕人等1500名,将迎候清军的阿訇穆图巴拉父子,以及伊斯玛依尔策等杀害。清军提督杨芳带兵前往和阗剿匪,当地维吾尔族人民积极配合。四月十四日杨芳进驻和阗,完满地结束了清军收复西四城的战役。
1827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张格尔从开齐山旧路第四次入卡。他想趁年终除夕,清军疏于防备之机,煽动信徒再起叛乱,但遭到武装的黑山派群众阻拦,不得不逃出卡去。提督杨芳闻讯,连夜赶到卡外喀尔铁盖山中,追及张格尔及其部下500多人。经过激战,张格尔的部属大多被歼。最后,张格尔率领十几人弃马越山巅,被清军总兵胡超、锡伯族马甲讷松阿等追上山顶活捉。
1828年(道光八年)五月庚戌,张格尔被押解至北京皇城午门外,清宣宗登午门城楼,行受俘礼,然后将张格尔处死……至此,前后长达7年之久的张格尔之叛乱,终于在维吾尔族广大人民和清军密切配合下,彻底被平定。
第二节哈萨克族
一、哈萨克族源及名称
哈萨克族是我国古代西北游牧民族的后裔。关于哈萨克族的族源和早期历史,众说纷坛。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哈萨克族与我国公元前7世纪至前3世纪哈萨克草原上的塞种人;前2世纪游牧于伊犁河流域、天山以北的乌孙、大月氏、康居及其以西的奄蔡;公元1至5世纪西迁的匈奴及其所建立的悦般;6至9世纪统治西域的突厥、葛逻禄、易萨;10至12世纪在西域和两河流域(今中亚锡尔河和阿姆河地区)建立喀喇汗国(即黑汗王朝)的回鹘人;12世纪在上述地区建立西辽的哈刺契丹人;12世纪末和13世纪的克烈、乃蛮、钦察以及察哈台汗国的蒙古人等等,有历史渊源关系,亦即哈萨克是我国古代西北以突厥部落为主体的、融合很多其它游牧部落而成的民族。这些历史上的民族融合情况,也可从现代哈萨克族尚保留的许多部落名称中得到证实,如新疆哈萨克族中间仍保留着乌孙、康里、卡尔鲁克、克烈、乃蛮、钦察、弘吉刺等部落名称,洵足以说明其为我国源远流长的古老民族。
“哈萨克”一名由来已久,有些学者认为即西汉时居住在西域西部咸海一带奄蔡(阿兰、阿兰聊)的同名异译。有的学者认为,“哈萨克”是见于《新唐书波斯传》等史书中所载之隋唐时期铁勒的一支“曷萨”、“阿萨”、“易萨”、“可萨”的异名或对音。有的学者认为“乌孙”即哈萨克的对音。某些西方学者还认为,古代在黑海附近居住的卡斯比(哈斯比)人、在伊犁河流域住着萨迎(塞种)人,“哈萨克”就是“卡斯比”与“萨迦”的合称。至于其含义,也各说不一:有的学者根据民间传说,认为是哈萨克语“白天鹅”之意;有的认为哈萨克的含意是“独立的”、“自由的”或“勇敢的”,可引伸为“广袤草原上自由迁徙的勇敢、自由的人们”。
另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则认为“哈萨克”作为一个民族的名称,最早出现于15世纪。意为“逃难者”或“脱离者”,是与哈萨克汗国的出现紧密相连的。
二、哈萨克汗国的兴衰
15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年(明景泰七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刺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徒,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我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他们反抗和脱离乌孜别克阿不勒海尔汗的压迫而东走,因此得名“哈萨克”,意为“避难者”或“脱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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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楼...
来自:保密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年(明成化四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成化六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余万。
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年或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明正德八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100余万,兵额达30万。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
1523年(明嘉靖二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年(嘉靖十七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42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
1628年(明崇祯元年,一说1645年,清顺治二年),额斯木汗卒后,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年(清顺治九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年(清康熙十九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
1718年(康熙五十七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年(清乾隆二十——二十二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1822年(清道光二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并于1824年(道光二十四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50至70帐(户)组成一个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15至20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4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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