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一体化驾照可不可以异地年审申报异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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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通关一体化(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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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聚焦:区域通关一体化为青海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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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世纪建关之初的手工作业,到网上报关、联网支付,再到近年来的无纸化通关,尤其是从去年5月开始,两个月的时间,青海就从家门口的丝绸之路区域通关一体化进入了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大棋盘,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了青海海关通关提速带来的&红利&。参与外向型经济的企业进出口报关进入&秒杀&时代&&&
  日,继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3个区域通关一体化之后,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东北地区的海关也同步实现了区域通关一体化,成为青海等中西部省份外贸发展路上的一个重要转折。
  由此,青岛、太原、济南、郑州、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等&丝路带&上的海关,被通关一体化串成一线,实现了&十关如一关&。仅仅两个月以后的7月1日,全国海关又实现了五大区域的区区联动,最终进入&关通天下&的&大通关&时代。
  全国统一标准
  企业&任性&选海关
  以区域大通关和全国大通关为节点,青海的外向型经济更是乘上了高速列车,2015年当年实现外贸进出口119.9亿元,是2010年的2.2倍,使得整个&十二五&期间青海省外贸值每年保持两位数的增幅,累计进出口445.6亿元,比&十一五&期间增长85.1%。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报关人员几句话就总结了通关一体化改革带来的变化:&过去,公司需要到指定的海关报关。而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不但可以在自己公司的注册地西宁报关,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全国任何一个海关进行报关,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
  &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将原先的通关模式,通过通关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网络技术升级等方式,最终实现&多地通关,如同一关&的一体化格局&。西宁海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说。
  &对于青海的外贸企业来说,由于不沿边、不靠海,同样一票货物通关,在过去,必须选择转关,要么把进口货物从口岸海关转关到属地海关进行申报通关,要么把出口货物从属地海关转关到口岸海关,从口岸出境。这就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人员跨省办理,至少两三天时间才能完成。而现在,企业申报一票货物,完成从海关窗口接单审核、打印税单、单证放行,到货物放行等各个环节,整个通关时间只用半个小时。&青海卡比特家纺有限公司有关人士这样描述通关一体化前后,通关效率的变化。&在货物查验方面,通关一体化之后,如果遇到海关布控查验的,我们既可以选择在口岸完成查验,然后自行把货运回去;也可以选择转运分流的方式,把货物运到西宁再进行查验。通俗地说就是,我们企业可以&任性&选择海关。&
  连眼睛还没有眨一眨,青海就迅速搭上了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快车。进出口企业从过去繁琐的转关、奔波,变为抽出更多精力谋发展、上台阶。从这一点来说,青海的外贸型经济以此为转折,将会有更广阔的空间驰骋。
  多个市场之手
  让青海外贸渐入佳境
  &一体化模式通关后,企业无需办理&属地申报&资格审批,就可以在属地办理申报手续,属地海关放行后直接到口岸提取货物。公司从北京运输到西宁的货物不需要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物流成本下降20%至30%。&青海卡比特家纺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表示。
  西宁海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说:&我们还多次积极协商解决企业异地组织货源出口,通关单数据无法向属地海关传输等难题。从整体效应看,海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了我省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幅减少了通关审批手续和作业环节,降低了企业通关时间和经济成本,强化了内陆海关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弥补了内陆对外发展的区位劣势,这些都是我省企业对外发展的最重大改革&红利&。&
  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这一可持续发展重大战略,让青海省有了更有力的抓手,2015年,青海省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双边贸易实现爆炸式增长,与中亚五国的进出口值同比增幅超10倍。
  同年,美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为青海省前三大贸易国家,其中,对美国的进、出口均大幅增长,由2014年第5位一跃成为首位贸易国家。随着中韩、中澳自贸协定自2015年12月正式生效,作为青海省2015年第三、第四大贸易国的韩国、澳大利亚,两国商品享受更优惠的关税,这些都为促进青海与韩国、澳大利亚的双边贸易快速增长创造了有利条件。
  多项利好的共同作用,让2015年青海省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数量同比增加5.6%。其中,民营企业、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成为亮点,部分企业进出口商品种类、贸易国别等迅速增多,进出口业务不断拓展。
  借助区域通关一体化
  放大外贸改革红利
  支撑&大外贸&的平台、政策、理念都已经具备,那么,接下来如何利用好这些新机遇、新挑战,都是省内相关部门、企业结合经济转型升级与新经济增长点培育,加强外向型经济战略认识与规划,加强主动参加与创新先试应该思考的问题。
  正是如此,我省有必要从战略高度,立足全省、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缜密研究通关一体化的战略影响,更好整合发挥市场、外贸等优势,吸引更多的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到青海汇聚,并由此培育形成富有区域影响力、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现代贸易、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集群,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海关通关一体化将利于外贸企业自主选择效率更高、质量更好的口岸为其提供通关服务。这将促使我省口岸进一步优化、简便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大通关流程,升级电子化、无纸化水平,加快形成国际贸易&一个窗口&服务,这样才能不仅留住在本地通关的企业,更会增强对异地报关企业的吸引力。
  同时,作为口岸服务水平提升的重要支撑,我省要&软硬兼施&,一方面进一步加强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货运等综合交通网及其海铁联运、公铁联运等枢纽的建设与高效运营,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报关、理货、货代等通关服务商的培育、引进和集团化、国际化发展,打造现代化物流发展平台。
  省内企业也需要充分利用青海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链,加快转型升级,改善产业结构,有针对性的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产业基地,促进外向型优势产业集群式发展,不断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与此同时,2015年,西宁海关继续高效服务藏毯展会、清食展等青海各类国际性展会,争取适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来自4个参展国的77家参展商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税款42万元,有效降低了参展企业成本。
  2015年11月,青海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B型)正式获批,填补了我省保税监管场所的空白,它将依托我省特有的资源和产业基础,重点开展保税仓储、全球采购、国际分拨、物流配送、转口贸易、简单加工、增值服务、展示交易等工作,服务青海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聚集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带动、辐射和服务全省及周边区域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为全省外贸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
  而对于青海的小微企业来说,通关一体化改革取消了企业类别限制,适用于区域内所有进出口企业,取消了企业准入资质审批,降低了门槛,不同类别企业均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一体化通关方式,许可证在区域内通用。准入资质审批取消,小微企业同样也应该抓住这样的机遇,寻找到更好的商机壮大自己。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借助丝路带战略的布局,借助通关一体化改革的东风,青海的外向型经济定会有令人瞩目的新作为。&[1]&&[上海海关]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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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正式启动&&&&
日 11:30来源:上海海关网站
  9月22日,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长三角地区的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5个海关正式启动。海关通过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作业平台,形成覆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在长江经济带营造“可预见、低成本、高效便利”的通关环境。
  三大审单中心破除地域界线打造区域“大海关”
  区域通关一体化以后,海关专业审单上的变化最引人注目。原来海关专业审单按照关区划分,现在按照一体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思路,建立统一的专业审单平台。这个平台上共有上海、南京、宁波三个区域审单中心。三个审单分中心按照各自传统的审核优势来分工,比如上海的机电产品,宁波的化工品,南京的大宗原材料。根据分工,上海海关主要审核食品、药品及香料、纺织制品、电解铜、机电类商品等共34个章节;南京主要审核初级动植物产品、大宗原材料、皮革、木材、石材、金属制品、船舶及光学仪器等32个章节;宁波海关主要审核鲜活农产品、有机化工品、塑料及橡胶、木浆及纸制品、纺织原料及制品、家具等32个章节。
  实行区域通关一体化之后,长三角地区海关间将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企业的一份税款保函还可在长三角地区海关互认通用。
  在这个“大海关”关区内,海关按照统一操作规范、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执法标准为企业办理通关,使企业无论在哪个海关都能受到同样的待遇和标准,真正实现“多地通关,如同一关”。
  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更便捷
  一体化改革实施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另外,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以在长三角地区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9月22日改革启动当日,注册在苏州的新美亚通讯设备公司在其主管地海关苏州海关关区通过无纸化方式申报进口100台往复式水泵,海关随后完成了审核和放行,全程电子化,企业足不出户就可完成申报。仅仅过了不到5分钟,货物进境地口岸海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就收到了电子放行信息,企业已可前往提货。这票货物也成为了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启动后的首票通关货物。
  新美亚公司资深物料经理许绪宝介绍了一体化改革给企业带来的便利。他说:“一体化之后,异地转关的过程和费用没有了,通关费用降低了近30%;通关的流程加快,‘属地申报、口岸放行’的过程最快可以在一分钟内完成。整体而言减少一天。”减少了一天的转关的时间,意味着进料、组装、出货可以在一周内完成,交货期缩短,资金周转加快,对于制造企业提升市场份额有决定性意义。
  上海口岸服务功能增强
  南京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沈建明介绍说:“江苏有8万余家进出口企业,70%以上货物从上海口岸出口,特别是苏南地区95%以上的货物从上海走。实施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手续更便捷,通关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事实上不仅仅是江苏企业,浙江、安徽企业也看好一体化改革。
  在此次通关一体化改革中,上海海关作为口岸海关的服务功能将继续增强,上海口岸的辐射作用也将进一步深入内陆,内陆企业受益将更明显。
  作为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牵头单位,上海海关副关长王杰介绍了上海海关参与海关通关改革的一些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内陆进出口企业通过上海口岸走向世界的货物也逐渐增多。海关系统从九十年代末开始,由上海海关发起,一直在做上海口岸海关与内陆属地海关加强联系配合的工作,为长江沿岸企业通过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做好海关服务。”
  长江经济带涉及9省2市12个直属海关,区域内进出口货值占全国总量的41%,其中长三角海关货值更是占到全国总量的37%。今年4月,李克强总理提出依托黄金水道建设长江经济带。王杰关长表示,海关推进通关一体化,有利于促进长江经济带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加强长三角“龙头”与中部“龙身”、西部“龙尾”的相互支撑,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促进长江经济带地区经济协同发展。
  据悉,根据海关总署的布置,待长三角的通关一体化运作平稳后,将逐步有序推广至整个长江经济带所属的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和昆明海关,使长江经济带海关“12关如1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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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A: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4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座谈会,长江经济带建设正式提上了日程。推进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是海关总署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战略决策,支持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海关总署继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又一项重大改革项目。日,海关总署在上海召开了“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座谈会,正式委托上海海关牵头长江经济带12个海关,共同研究推进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工作。
Q2: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A:秉承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与物流运作规律,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深化管理创新,提升关区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水平,强化长江经济带海关把关服务整体效能,为广大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贸易环境。
Q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的改革目标是什么?
A:以深化通关改革为核心,以优势集成、资源整合、专业分工为导向,打破关区界限,形成监管更严密、通关更便捷、流程更科学、运转更高效,覆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在长江经济带营造“可预见、低成本、高效便利”的通关环境,促进各类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通,有效促进长江经济带区域协同发展。
Q4: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推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1)执法统一。统一执法规范,统一作业流程,统一参数设置,统一验放标准,提供标准化的监管和服务,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使同一企业在不同海关受到同等待遇,“12关如1关”。
(2)监管严密。依托长江经济带海关各自监管优势,各尽其职,联防联控,形成各领域各环节运行有序、严密有效的监管链条,构建扎实严密的区域海关监管工作体系。
(3)简便高效。落实简政放权,简化流程、简便手续,降低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尊重企业选择,实现企业自主选择申报、纳税地点,并根据物流需要自主选择验放地点。
(4)循序渐进。改革涉及面广、部门多、层次深,各关改革推进条件各有差异,应充分考虑关区实际,分阶段、抓重点地推进各项改革。
Q5: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意义有哪些?
A: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在长江经济带海关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将直接受益,社会效益将得到充分放大:一是充分发挥黄金水道优势和各省市经济特点,实现各自发展方向和目标,加强长江经济带各地区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促进。二是促进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优化配置自身资源,积极调整经营策略,享受贸易便利化的成果,同时吸引更多项目选择长江经济带落户,提高地区经济活跃度。三是将节约大量社会成本,对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产生良性影响,直接或间接的促进周边产业发展。
Q6: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对企业进出口物流有哪些促进作用?
A:长江经济带海关实现通关一体化后,12地海关都可以放行所在地区企业在这些口岸进出境的货物,使得进出口物流更顺畅。这种通关的一体化,将为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创造更加便捷的条件,进而为长江经济带形成区域间产业合理分布和上下游联动机制,创造了良好的海关监管服务条件。
Q7: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海关的监管和服务会有哪些改进?
A: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推出了很多服务企业的措施,海关监管和服务会更加到位。比如,在海关专业认定、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方面,实行长江经济带关区互认,企业只需要办理一次申请通过后,无需另行申请,区域内各关自动认可。
Q8: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通关会有哪些便利?
A:长江经济带海关实现通关一体化后,跨区域通关变得更为便捷,区域内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物流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属地海关或口岸海关进行申报,如选择属地的,属地海关即可完成放行。如需要查验,可自行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
比如南京企业在上海浦东机场进境的货物,在一体化通关模式下,企业可以直接向南京海关申报货物进口,而不必再到上海向浦东机场海关申报;南京海关可以直接对货物进行放行处理,浦东机场海关则根据南京海关的放行指令放行货物;货物放行后,企业可以直接将货物运输到厂。
Q9: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企业的通关效率是否有影响?
A:实施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可以更好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尊重企业的自由选择,满足企业合理需求;同时通过为企业提供标准化的监管和服务,充分发挥区域内海关的优势,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Q10: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什么时间启动?
A: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成熟先上的工作思路逐步开展。日,将首先在长江经济带内长三角区域3省1市5个海关(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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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长江经济带其余7个海关预计什么时候会加入到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当中?
A:目前,长三角5个海关正在共同就改革第一步启动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待9月22日长三角区域试点平稳开展、系统制度优化完善后,将在总结评估改革试点运行状况,完善各项配套保障措施基础上,于今年适当时间或明年初将改革推广至长江经济带所有12个关区,实现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全面推开,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计划及实施步骤。
Q12: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各海关如何解决跨关区协调配合的问题?
A:在推进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中,区域内各海关专门成立了涉及各个业务领域的专项工作组,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统一的业务流程、统一的执法标准,使企业无论在哪一个海关办理海关事务,都享受到同样的待遇。
Q1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区域通关中心是指什么?
A:区域通关中心是指在保持现有海关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机制创新,将原先各自独立的通关管理体系,通过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形成区域联动的通关中心。
Q14: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当中的统一申报平台是指什么?
A:统一申报平台是指在长江经济带口岸通关的企业在获取舱单信息后,通过电子口岸,可以自主选择申报口岸向海关提交报关信息。
Q15: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当中的统一专业审单是指什么?
A:统一专业审单是指长江经济带海关按照商品分工开展跨关区专业集中审核,实现同一商品同一审单标准。
Q16: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当中的统一现场作业是指什么?
A:统一现场作业是指长江经济带海关各业务现场根据审单指令,实施接单、验估、征税、查验和卡口核放作业。
Q17: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共包括几种通关方式?
A: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中,为企业提供了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一体化通关”等多种通关方式,企业可根据物流需要自主选择通关方式。
Q18:一体化通关模式与口岸清关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A:一体化通关模式下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企业注册地海关、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通关手续;而口岸清关模式下,企业必须在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Q19:一体化通关模式与传统转关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A:转关是指进口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后,在海关监管下运往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或者出口货物在启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境。企业须使用海关监管车进行转关运输,海关对运输过程实施监管。
一体化通关模式下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并据此办理申报、接单、征税、放行等通关手续。对于已在现场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运输车辆,而不必使用海关监管车。
Q20:一体化通关模式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A:“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管理类别企业的货物进出口时,可向属地海关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对企业类别和守法情况有相关要求,需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并取得批准,报关时货物的放行由口岸海关完成;而一体化通关模式是普适通用的,适用企业不需向海关申请,且货物可由属地海关完成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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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一体化通关模式与“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A:“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指符合管理类别企业的货物进出口时,可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对企业类别有要求并需要经海关批准才能适用,而一体化通关模式是普适通用的,适用企业不需向海关申请。
Q22: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内报关企业的异地报关权限如何实现?
A:根据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需要,注册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放开报关企业异地报关权。
Q2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A:报关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海关申请海关注册登记,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Q24: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Q25: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A:报关企业应当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Q26: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哪个海关办理?
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到企业注册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Q27: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内报关企业在非注册地海关开展代理报关业务是否需要设立分公司?
A:不需要设立分公司,可以直接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Q28: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非注册地海关开展报关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A: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可以直接开展进出口业务。
Q29: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内报关单位的报关人员在非注册地海关开展报关业务是否需要备案?
A:不需要备案,可以直接开展报关业务。
Q30: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内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应当到哪个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A:应当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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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申请担保验放资格的流程和条件是否调整?
A:不调整。企业需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申请审查企业资格及资质条件后作出决定。
Q32: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适用企业范围是什么?
A:在一体化通关模式下,长江经济带地区的企业都被视为一个关区的企业,都能享受一体化通关待遇。
Q3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有扩大?
A:在一体化通关模式下,改革区域将被视为一个关区,原来对报关企业报关地点的限制也打破了,报关企业不但可以在注册关区开展报关业务,也可以到另外四个关区开展报关业务,既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多种选择的条件,也促进了报关业的竞争发展。
Q34: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企业是否可以跨地区申报?
A:日改革启动后将允许长江经济带区域的首批五地代理报关企业“一地注册、五地报关”。
Q35: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申报海关如何选择?
A:企业可以选择向企业注册地海关或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或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申报,但不可向第三方海关申报。例如:南京企业通过上海浦东机场空运进口货物,可以选择在南京海关或者上海海关申报,不能在区域内其他海关申报。
Q36: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如何选择申报口岸?
A:企业按照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进出境地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并据此确定申报口岸。
Q37:长江经济带企业在一体化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时向哪个海关申报?
A:长江经济带企业在一体化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时,申报方式不变。
Q38: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专业审单是如何运作的?
A:改革初期在长三角试点,于上海、南京、宁波审单处设置三个审单分中心,对全税则商品按照商定的规则进行划分,分别承担各自分工范围内商品的专业审单。
Q39: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于补充申报有何新的要求?
A: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补充申报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Q40: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单在审单环节是否还设置不同的通道流向?
A: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海关通关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的逻辑检查条件确定是否接受申报,对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将按照统一的通道决策和风险甄别结果完成通道判别。经判别进入专业审单通道的,由区域审单中心进行专业化审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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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单税款担保业务如何办理?
A:对于专业审单审结的单证,报关单税款担保征收及延期业务由审核该报关单的审单处负责,具体操作由接单现场办理。税款担保退转意见的出具由审结该报关单的审单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操作由接单现场办理。对于非专业审单审结的单证,报关单税款担保征收、延期及退转由各关按规定审批,具体操作由接单现场办理。
Q42: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需要人工干预采取特殊申报操作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应如何向海关提出申请?
A:对需要人工干预采取特殊申报操作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企业应向货物申报地现场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Q4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在通关过程中报关单被退单、挂起,如何与海关联系?
A:报关单退单、挂起时,企业可在预录入平台查询到海关发出的回执信息及具体联系方式。
Q44: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如何查询报关单通关状态?
A:企业可在预录入平台及时接收海关发出的回执信息,由此得知报关单通关状态。企业也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在线查询”栏目查询报关单通关状态。
Q45:人工审单的“外转”是指什么?
A:外转是指审单中心专业审单人员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至现场海关验估岗位继续审核的操作过程。
Q46:“外转”的报关单是否需要转回审单中心?
A:审单中心在进行报关单“外转”时,可选择是否需要转回处理,对不需要转回的外转报关单,可由现场海关验估岗位直接审结。
Q47:海关对报关单审价和归类的质疑、磋商程序在哪个环节进行?
A:由审单中心负责审结的报关单,对于审价和归类的质疑、磋商由审单中心负责;计算机自动审结及外转后由现场海关审结的报关单,其审价和归类的质疑、磋商由现场海关负责。
Q48: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涉及修改撤销的报关单,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A:对于涉及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统一由接单现场受理。
仅部分人工专业审单审结的进口报关单在放行前需修改撤销的,接单现场需转审结的审单中心审核处理。其余情况均由接单现场负责处理。
Q49: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涉及修改撤销的报关单,企业向哪个海关递交申请?
A:对于涉及报关单修改撤销的,企业向接单现场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撤销纸质申请材料。
Q50: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能否选用一体化通关模式?
A:一体化通关适用于企业在一体化区域内各口岸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改革试点初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的货物暂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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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1: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单编码规则是否有调整?
A: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各个海关的报关单编码规则仍采用现有规则,不作调整,即企业仍按照目前各海关报关单编码规则申报,编码申领仍沿用现行做法。
Q52:企业采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需要提前和海关签协议吗?
A:凡是在一体化区域内的口岸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体化通关模式通关,不需要与海关签署协议。
Q5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后企业与海关进行通关作业无纸化签约是否只与一个海关签约就可以了?
A:通关作业无纸化签约仍然是由企业与需要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海关分别签约。
Q54:选择一体化通关方式同时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申报方式通关时对随附单据的要求是什么样的?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规定:
(1)进口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其他类型的报关单随附单据要求正在进一步研究推进中。
Q55: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中对于涉及企业通关无纸化申报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有什么要求?
A:一体化区域内海关将加快“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逐步取消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纸质文本,规范海关管理相对人的报关行为,有效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推进进程和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Q56:采用一体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货物,如何确定货物查验地?
A:对于采用一体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货物,需要实施查验的,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
Q57: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货物,如何办理查验手续?
A:对需转运分流到申报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由企业向申报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口岸海关按进口转关运输(转关方式为‘转关查验’)将货物转往申报地海关。
Q58: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运输工具在哪里备案?
A:运输工具的备案仍然采取原有模式,在运输工具所属公司所在地海关或运输工具进境地海关备案。
Q59: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可以跨关区发送舱单吗?
A: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改革后,不能跨关区发送舱单,仍然向进境地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Q60: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口货物如何实现实货放行?
A: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选用一体化通关模式的进口货物实施放行电子化,即监管场所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为企业办理提货手续;其他进口货物的实货放行作业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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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1: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出口货物的运抵报告由申报地还是口岸地的监管场所发送?
A: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现后,出口货物的运抵报告由口岸地监管场所向海关发送。
Q62: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是否可以跨关区核注核销舱单?
A:一体化报关单可以跨关区对进出口岸的舱单进行核对、核注、核销。
Q6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能否跨关区查询舱单?
A:海关总署网的“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已开放舱单查询和舱单预录入查询功能,长江经济带三地舱单信息均可查询。
Q64: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舱单修改、删除向那个关区申请?
A: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现后,企业应向接收舱单的海关发送该舱单修改、删除申请。
Q65: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如果进口货物产生滞报,可以任意选择海关缴纳滞报金吗?
A:不可以,对于通关过程中产生的滞报金,企业需要向接单现场海关缴纳。
Q66: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通关过程中如果产生滞报金,向哪个海关申请减免?
A:实施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后,企业通关过程中如果产生滞报金,应该向企业申报时选择的接单现场海关申请办理滞报金减免手续。
Q67: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暂时进出境货物到哪个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A:对于暂时进出境货物,企业可按照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进出境地及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单自主选择接单现场,并据此确定向接单现场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审批手续。
Q68: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到哪个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A:企业应到原办理暂时进出境审批手续的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Q69: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暂时进出境货物退运出入境后,到哪个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A:暂时进出境货物退运出入境后,企业到原征收保证金的通关现场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Q70:当前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的许可证件共有多少种,各是什么,监管证件代码是什么?
A:当前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许可证件共有16种。包括: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1)、出口许可证(代码4)、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代码x)、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代码y)、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代码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代码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代码G)、自动进口许可证(代码7)、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O)、自动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代码v)、入境货物通关单(代码A)、出境货物通关单(代码B)、密码产品和设备进口许可证(代码M)、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代码P)、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代码S)、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代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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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1:实现海关与各发证机关联网核销管理的许可证件,其申报要求与未联网证件有何区别?
A:管理相对人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应申领对应许可证件,发证机关除签发纸面证件外,同时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管理相对人在向海关实施电子申报时,应将许可证件号码录入报关单对应栏目,供海关核销电子数据。企业到接单现场办理交单手续时仍应提交相关纸面许可证件。
Q72: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对发证机关指定的货物报关口岸仅包括长江经济带一个口岸的联网核销管理许可证件,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向经济带内任一海关进行申报?
A:可以。许可证件证面签注口岸为长江经济带任一口岸的货物,除了有指定进出口口岸管理规定的外,在区域任一海关办理申报验放手续。
Q7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跨关区申报时如何解决海关担保跨关区的问题?
A:为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将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海关将建立统一的海关电子支付担保系统。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在海关进行备案和通关,实现“一份电子支付担保保函区域通用”。
Q74: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时在哪缴税?
A: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施后企业在申报时选定的接单现场海关缴纳税款。
Q75: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税收缴款书有无变化,会不会影响增值税抵扣?
A:没有变化,增值税抵扣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Q76: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退税在哪办理?
A:在原征税地海关办理。
Q77: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税收政策咨询要找哪个部门?
A:税收政策咨询可以向海关12360热线咨询,或者向长江经济带海关的关税部门咨询。
Q78: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汇总征税有何变化?
A:集中汇总征税试点期间,按现行规定办理。
Q79: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非试点区域内企业减免税货物在口岸通关有何变化?
A:从企业角度看,减免税货物通关流程保持不变。
Q80: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纳税争议向谁申请复议?
A:纳税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变,企业如对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其上级海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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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1: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辖权如何分配?
A: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79号令)规定,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Q82: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问题咨询应向哪个海关提出?
A:在货物进出口之前的商品归类问题咨询企业可向一体化区域内任一海关提出。
Q8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遇到海关通关现场对同一商品归类不一致时如何解决?
A:企业可要求提出问题的海关现场向本关区归类职能部门反映,由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Q84: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在通关过程中遇到归类问题应向哪个海关的归类职能部门咨询?
A:企业向提出归类问题的现场海关或审单部门的海关归类职能部门进行咨询。
Q85:一体化区域内各海关归类认定结果是否互认?
A:一体化区域内各海关归类认定结果互认,其中包括一体化区域内海关出具的预归类决定书、海关归类指导意见以及归类专业认定结论等。
Q86:什么是长江经济带异地加工贸易?
A:是指注册地在长江经济带海关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经济带海关中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Q87: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哪些资料?
A:经营单位须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及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Q88:经营单位能否委托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A: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Q89:长江经济带海关为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了哪些咨询服务?
A: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12360统一服务热线”,对企业提出的“通关状态查询”、“通关疑难咨询”等业务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
Q90: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在货物通关过程中,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怎么办?
A: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都属于纳税争议事项,企业应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方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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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1:企业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该怎么解决?
A:企业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Q92:企业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有哪些?
A:企业可以采取当面向海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也可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邮寄至海关,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发至海关复议受理邮箱。
Q93:进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的,怎么办?
A: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Q94: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怎么办?
A: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相关证据。
Q95:长江经济带内某一海关作出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在试点区域内是否都有效?
A: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在一体化区域海关都有效。
Q96: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在试点区域内是否有效?
A: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在一体化区域内海关有效。
Q97:一地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的《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能否在一体化区域海关以《备案表》中注明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A:长江经济带三地海关内部可以互查公式定价结果,予以参考,但是《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只在各自关区内有效。
Q98:一地海关答复的《海关价格咨询单》,一体化区域内其他海关是否采纳咨询结果?
A:由于价格咨询结果可作为质疑、风险判断的依据,各海关直接采纳咨询结果作为海关估价的依据时,必须分析咨询货物的具体情况,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及相关程序审定完税价格,因此一地海关答复的《海关价格咨询单》另一海关不能直接作为价格认定依据。
Q99:海关为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了哪些通关疑难解决方案?
A:海关为企业在一体化通关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多种解决方案。一是实施首问负责制,问题受理海关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相关问题;二是定期整理、汇总、筛选企业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咨询问题,确定标准统一规范,形成汇编,对内对外发布;三是制定长江经济带海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方案,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提出的咨询和问题得到最为迅速、满意的答复。
Q100:为推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在加强与口岸协作单位的联系配合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A:为推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将做好与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机场、铁路、邮局、银行、金库、商务主管部门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保障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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