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和道德有啥冲突?

  作为表达特定社会伦理的法律与道德虽然都以表达与实现伦理为根本目的,但由于各自不同的特征与价值追求使其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与评价存在着不一致之处,而从历时性的视域中,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不一致更是不可避免。随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与独立,特别是近代中国大量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以来,其与道德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并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道德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功能  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冲突,虽然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我国更应该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笔者试图首先借助西方冲突理论来探讨其含义及功能。  1.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含义。冲突(conflict)是一个很常见的社会现象。从语义学上来看,冲突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指近战时的冲袭、突击;二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争执和争斗;三是指互相矛盾和不协调。①西文conflict也有以下几种含义:一是战斗或争斗(尤指长期的战争或战斗);二是(意见、欲望等)相左、抵触或争论。②由此可见,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冲突的最原始的意义就是激烈的斗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不仅是指激烈的冲突,也指一种分歧与对立状态。结合学者们的研究,笔者认为,现在人们一般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冲突这个词,第一种意义上的冲突是指不同主体之间利益争夺、价值差异等原因所形成的一种对立状态,这种对立状态可能表现为潜在的冲突、也可能表面化为言语的争斗、武力的冲突;第二种意义上的冲突,是指一社会体系或事物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矛盾与不协调。  本文所指的冲突显然是第二种意义的冲突。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是指在同一社会系统内作为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两种规范在某些时候存在着的不一致或不和谐。这种不和谐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指道德与法律分别有自己的价值导向与价值追求,从而形成了各自对人们行为的不同价值导向,比如说,法律要求人们为权利而斗争,而同时道德要求人们与他人相处时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二是指在对某一具体行为进行评价时因为评价的标准不同而形成道德与法律的不一致。一般说来,在一国范围内,有统一的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必须遵守法律的规范,但作为一个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生活的人,他同时还必须接受另一套行为规范--道德的要求,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有时会使一个人无所适从。因为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意味着对某一行为的肯定或否定、支持或反对、鼓励或抑制的态度与评价。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的前提是这一行为必须属于法律调整的领域和范围,这是道德和法律发生冲突的充分必要条件。尽管道德与法律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和领域,但在其基本价值导向上一般都应该是一致的,除非一个社会存在着价值导向完全不同的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  2.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融合:西方冲突理论的启示。③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冲突会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影响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哲人建立“大同社会”的理想一直延续至今,于是,对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的追求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西方社会也不例外,古代就有“理想国”的构想,20世纪40年代中期以后,以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成员共同持有的价值取向对于维系社会整合、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将冲突视作健康社会的“病态”,努力寻求消除冲突的机制。但直到50年代中、后期,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短暂稳定的消退和冲突现象的普遍增长,人们开始对社会冲突更为关注。科塞从齐美尔“冲突是一种社会结合形式”的命题出发,提出冲突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冲突具有保证社会连续性、减少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防止社会系统的僵化、增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和促进社会的整合等正功能。在一个开放的、富有弹性的社会结构中,现实性的冲突④可以使冲突双方的实力对比关系变化得到体现,社会结构通过置换冲突双方在权力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实现自我调节,达到渐进式变迁的目的。而在一个僵化的封闭体系中,由于压制冲突而丧失了渐进式变迁的机会;在这类社会结构中,现实性冲突会转化成非现实性冲突,即以宣泄本身为目的的冲突,这类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会给社会结构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与其他社会冲突一样,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不只是具有负面作用,还有着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整合的功能。第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可以促进道德与法律的相对分离与独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道德与法律相对分离的重要表现和结果,同时两者之间的冲突还可以使道德与法律进一步分离并相对独立,从而为法律的权威性与至上性准备条件。根据现代冲突理论,“冲突有助于建立和维持社会或群体的身份和边界线”,“与外部群体的冲突可以对群体身份的建立和重新肯定作出贡献,并维持它与周围社会环境的界限”。⑤也就是说,人们正是从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感觉到两者之间的差别。而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差别看得越是清楚,就越是能够理解和接受严格遵守法律的司法审判结果。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可以促进道德进步与法律的发展。现代冲突理论认为,冲突倾向于产生支配其自身行为的规则和规范,并约束解决冲突的形式,这样在冲突发生过程中,新规则不断被创造,旧的规则不断被改进。在冲突中,“起初是敌意的互动常常导致后来友好的互动,冲突作为检验和了解陌生人的手段。正是所谓的不打不成交。”⑥道德与法律也是在冲突中互相融合、互相促进并不断发展。比如说,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中,它一方面促使人们对自己的道德观念进行思考,从而形成或选择与社会伦理要求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另一方面,也使立法者对自己所制定出来的法律的可行性进行反思,以使它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与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更接近人们的社会生活,并成为能够有效控制社会的“活法”。第三,当然,笔者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并能够使它们之间的融合成为可能。相反,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超过必要的限度,那将使道德与法律的“在和谐中冲突、在冲突中和谐”的这一状态遭到破坏,导致道德与法律规范人们行为功能的失效,要么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显得苍白无力,要么法律的权威性丧失殆尽。
第一页1&&&&&
我有话要说……
欢迎,&&&已有0条评论15被浏览3592分享邀请回答0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实例研究_参考网
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实例研究
胡亚飞摘 要:本文以公交车不让座打人的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凸显的法律与道德冲突问题,探索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根源,从而探寻法律与道德之间协调的机制和当前社会转型期法律与道德冲突协调的意义和价值。关键词:法律;道德;义务;冲突;分析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法律作为有效的调控利益和协调关系的手段,道德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但是在社会中人们却混淆了如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成为当前社会中矛盾加剧的一个重要的表现。一、从“公交不让座打人事件”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1.没有法律约束的道德具有软弱性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没有深厚的根基,如果仅仅依靠的道德来维系整个社会的秩序,只会导致整个社会处于一片混乱之中。公交车不让座便打人事件中我们鞥能够看到没有法律约束的道德无法实现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公交车上老人打人事件都是以没素质为理由动手打人,这种以道德为借口的行为,没有得到任何法律的支撑,因此在社会中得不到认可。道德源自于社会,而社会是人与人之间行为进行交往场所,虽然道德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但如果没有道德的约束,也难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效果。公交车的上的让座行为人们认为是道德的选择,让座之所以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根本原因在于能够人们接受了道德的约束。但屡次发生的公交车不让座打人事件完全背离了道德的约束,并且打人者以道德为借口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严重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因此在没有法律约束下的道德具有软弱性。在社会趋利避害的发展趋势下,人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这样可能导致错误道德观念的形成。因此仅仅依靠得到来约束人很难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2.公交车让座与否的性质界定尊老爱幼是中华的传统美德,在公交车上让座给孕妇、老人以及儿童是在社会中我们需要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因此公交车不让座显然是一种不遵守道德的行为。不道德作为一层面,而违法又属于另一个层面,违法与不道德分属不同的范畴和性质。对于公交车上的乘客购买了车票凭票上车是一种规范,且车票与公交车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的关系,而公交车上没有座号,也就意味着上车不一定有座位。公交车的乘客先上车的享有座位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只要不侵害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其自身的权益是完全的合理的合法的。后上车的无论是孕妇还是老人都不能私自干涉他人的权利,不能强求他人必须让出自己的作为权利,以不让座位为借口的打人行为触犯了法律,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强行将乘客的让座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范围内,就是将道德束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公交车让座与被让座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一种交换合同的关系,而这种合同并未对其他乘客的权益造成任何的损伤,因此乘客是否让座完全由自己决定。3.模式转型中的关系冲突公交车让座中我们可以看到陌生社会中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互碰撞。中国长期处于一种熟人社会和关系网络中,随着社会的进步,陌生人逐渐增多,原有的人与人之间的监督机制完全被破坏,人们的行为也丧失了衡量的标准。公交车不让座就打人的事件中,打人者身处于陌生的社会关系中,缺少了监督机制,行为没有得到约束和规范,使用暴力、辱骂的手段以此来惩罚不道德的行为,往往忽视了法律的存在。在陌生的社会中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性,造成传统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二、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协调1.法律适时回归道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中一些不合乎常理的地方需要進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改变其落后的局面和与现代社会不相匹配的地方,因此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需要利用道德手段来进行调整,减轻法律的道德压力,调节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真正做到双赢的局面。道德本身就是法律的渊源,法律的道德化也算是法律本质的一种回归。当一些社会现象无法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节的时候,可以适当的采取道德手段进行调整。法律的道德化就是在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中加强道德化的精神。2.道德的法律化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体现在意识和规范制度两个层面上。在意识层面上,法律要尽可能的保护道德的善良性以及道德所追求的内涵和精神价值。努力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法律对道德精神的体现可以通过奖惩、规范权力和义务的形式来引导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方式。因此在立法时尽可能的让维护到的义务获取利益,鼓励义务者的道德行为。我国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对社会中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的道德模范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奖励,激励公民的道德行为,培养公民高尚的情操,从而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其次在制度规范层面上,道德的法律化不能制定较高的标准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但同时立法也不能降低对道德的标准。将道德的义务上升为法律的义务,用法律的手段强制规定一些道德调整范畴内的行为,实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高度融合。3.构建现代道德范式涂尔干认为每一个社会都是道德社会。有着自己特定的生活方式和利益格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利益格局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道德作为协调社会利益的手段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尤其在当前社会经济转型期,道德发生的不仅仅是内容,更根本的是道德的范式正在发生着较大的变化。在当今社会中应当重新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和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道德范式,尊重每一个个体的发展和需求。集体本位、利他的传统美德与传统的熟人社会对人的以来关系相适应。现代社会人们对物质的依赖程度不断的增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个人的利益作为行动的出发点。三、结语公交车让座作为道德的范畴,是社会道德的愿望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却用违法的手段来维护作为的道德权益,不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背,也不符合道德的规范。现代社会处于转型期,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冲突,因而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实现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为转型社会的制度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参考文献:[1]吴真文.正确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思想的现实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36-40.[2]龙凤钊.法律与道德:国家治理中领导力建设的二重性[J].理论导刊,2015,(8):8-12.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的其它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