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那台有微信摇红包包的吗不要礼包

推荐这篇日记的豆列
&&&&&&&&&&&&春节红包需要缴纳个税吗?
我的图书馆
春节红包需要缴纳个税吗?
春节红包需要缴纳个税吗?
  今年春节,由红包引发的税收之争,好像比过年的鞭炮更热烈,大过年的,本不想加入,但是网友们对网络红包征税的讨论热情却方兴未艾。好吧,本草根税官也就顺大势,也谈一谈微信(其他方式摇奖也如此)摇红包的个税问题,权当是送给广大网友假期的娱乐节目之一吧。匆匆修改而作,欢迎拍砖。
  至于网友之间互相抢红包如何缴个税,有人还煞有其事的探讨是按抢得的红包全额还是减去发给别人的红包后的余额征税,哎,我说您就省省吧,就别操这份闲心了,这根本就不属于个税的应税范围,何来的全额差额。别看见钱就想到税,如果这样,人家结婚,你是不是要专门守在宴席边上收税啊?你不怕挨打,我还怕被人骂呢。如果您还坚持要讨论网友之间抢红包是不是要扣税缴税,那么这样吧,你从微信发个红包给我,看年后是不是有人追究你没有扣税的责任。
  (另据消息,微信摇出的红包是已按20%代扣了个税的。有网友会问,那我得到的红包又没有少一分钱,怎么扣税?朋友,你得到的就不能是税后的红包吗?至于,支付这类纳税人众多又分散且不知名的所得,如何操作扣税,就请你耐心看完此文,谢谢!)
  微信摇红包个税这样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即以财税〔2011〕50号文件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予以了明确:
  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就计税依据作出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对于三种应征税的情形,依照税法规定,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现就此《通知》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试作如下理解:
  一、适用对象。此通知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上述“企业”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时,均应按此通知规定划分个人所得税的征免。
  二、“三征三免”。总的划分标准:一看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是否与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有直接关联;二看消费者个人获得的是抽奖机会还是直接获得的赠品。
  1.明确了凡是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或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甲休闲中心,为鼓励客户长期来消费,采取打折的方式出售消费卡,顾客实际支付850元即可获得1000元的消费卡;乙休闲中心,采取的则是赠送消费的方式,顾客支付1000元可获得1200元的消费卡。对于前种情形不征税,在以往基本没有争议,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自主定价已经广为接受,对降低价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不视为是个人所得也好理解;但是对于后者是否应征收个税,在税收征管中是有争议的,认为要征税,主要是将这种赠送商品(服务)的情形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中的“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相类比,从而认为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这两者情形的本质是相同的,只是体现的价格金额不同,因此本次通知明确对这两种情形均不征收个税。
  2.必须是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就是必须与当次销售业务有关联,给予特定个人的赠品方不征收个税。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的同时赠话费(预交话费送手机)则不征税个税,但是如果恰逢“电信日”,向没有办理业务的路人赠送20元话费卡,则属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不特定个人赠送礼品,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3.对于累积消费一定额度的个人发放奖品和反馈礼品的征免划分。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由此获得的物品为“获奖所得”,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赠送的物品则为“反馈礼品”,不征收个税。
  两者看似差不多,都是以“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为条件,但区别在于:前者,消费者个人只是通过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服务获得了参加商家举办的抽奖活动的资格,能否抽中奖品未定,抽取的奖品价值高低也不同,由于所获得的物品是活动的奖品,因此要征税;而后者,消费者个人是在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同时,所有达到商家规定的条件的消费者都可以均等的获得物品,实质是一种与折扣、折让相同的返利行为,因此不征收个税。
  商家在举办该类活动时,对个税问题是可以思考的。现在有的商家对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消费者,设立几种档次的奖励,由消费者通过抽奖获得奖品,按照本《通知》是要征收个税的,如果将活动方式改变一下,商家按照不同的消费额度(积分)还是事先设立几个档次的奖励,额度级次可以适当拉大、奖品价值也相应悬殊大点,但是无需消费者再抽奖,而是按相应的档次直接给予发放奖品,对于消费者而言更实惠,达到标准的人人都可活动奖品,对商家来说促销的效果也达到了,但就个税而言,这种方式的促销活动所赠送的物品属于“反馈礼品”,则无需扣缴消费者的个税了。
  4.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是“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而对本单位员工在这些活动中取得的礼品,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三、不依法扣缴个税将导致的涉税风险。本次《通知》依照税法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的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赠送的礼品,属于自产产品(服务)的按市场销售价格,属于外购商品(服务)的按实际购置价格,分别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依照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未依法扣缴个税的,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另外再视情况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9条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百分之五十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由于本《通知》涉及的个税税款的纳税人是成千上万零散的不知名的消费者个人,企业是无法再向消费者个人补扣的,税务机关更是无法向个人去追缴的,那么为了换回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同时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惩戒,税务机关所处以的罚款一般都会在一倍以上,企业为此将面临很大的涉税风险。
  例如,某次促销活动,预计奖品费用100万元,按本《通知》规定需要扣缴个税20万元,而按照我国的消费习俗,如果先足额配置100万元奖品,在发放奖品时再分别向中奖的众多消费者收取合计20万元的个税,这种方法显然是不被人接受的,至于企业举办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更是不可能向接受礼品的个人去扣缴个税。但是如果按100万元配置奖品而不代扣个税,事后被税务机关查出,将可能受到20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责成企业向众多不知名的受礼者追缴已不现实)。那么这次促销活动的费用就达到了120万元以上(罚款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配置奖品(奖金)时就应该先考虑个税问题,在奖品(奖金)费用100万元的含税总额内,只能实际配置不含税的80万元奖品(奖金),据此在发放(支付)前先按奖品(奖金)费用总额100万元代扣个税20万元,实际发放(支付)奖品(奖金)20万元,这样总费用还是100万元,同时又依法履行了扣缴义务。
  由此可见,由于未按扣缴税款以后的税后金额配置奖品,而以含税的金额配置奖品发给了中奖消费者,实际就是连同税金一起发给了消费者,事后还要承担罚款,这就意味着是双倍以上的经济支出。因此,企业在策划举办需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各类营销活动,举办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应首先考虑个税的计算和扣缴问题,及时依法扣缴个税,方能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抢红包缴税新说法:税务人员称应企业来代缴
09:38:43 来源: 新闻晨报(上海)
多数财会人士认为,抢得由企业发放的红包应缴个人所得税。但由谁去缴、起征点为多少、如何去查等问题尚存在一些争议。
这个春节,红包满天飞,很多人为获得这笔收益感到庆幸。然而,昨天“抢到企业红包应纳税”的消息引起网络哗然。
记者发现,尽管有人同意应缴税,但有一些财会专业人士认为,发红包的单位应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目前达到应纳税金额的红包几乎没有,因此个人暂不存在缴税问题。
昨天,有媒体报道,专业税务人员表示,通过社交关系获得的红包属于赠予,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如抢得企业发放的红包,则属偶然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这则消息马上激起一片“吐槽”。截至昨晚10点,这条消息在新浪网上获得近3万网友参与评论,绝大部分是调侃:“抢到0.5要缴多少税?”“俺得了8毛8,谁收全拿走,不用找。”……还有网友表示:大过年的就是图一高兴,偏偏有些人就是让人不痛快。
不过,在这些调侃中,也有网友在认真地讨论问题:一就是红包要不要缴税。有网友认为:“红包具有赠予的特性,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赠予都不应纳税。”二是企业红包是否已缴过税。有网友说:“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偶然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三是所有企业红包是否都得缴税,有网友提出应该有起征点。
[到底怎么缴]
财会人士:谁抢到红包谁就应申报纳税
上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涂先生与媒体报道中的专业税务人士有类似看法。他认为,朋友之间通过红包获取收益,属赠予性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通过点戳手机屏幕获得支付宝红包,及其他企业发送的红包,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涂先生认为,谁抢到红包谁就有申报纳税义务,这个跟彩票中奖一样。
此外,企业发红包的钱,从他们企业的账户支出,如果不能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或合法的资金支出,相关费用或支出不可以税前列支,从而企业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他还提到,企业如果以发红包的形式为职工发福利甚至发奖金,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职工有纳税义务,企业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人。
税务人员:达应税额后发红包单位应代缴
记者问到一位不愿具名的税务人员,他认为,企业所发红包应是已缴税的。按照现行法规,如个人获得的红包达到了应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就要由发红包的单位代缴代扣,但是微信和支付宝的所谓4999元红包至今没有出现,所以达到应纳税金额的红包几乎没有,就不存在缴税问题。
此外,按现行税法,企业对非企业人员发的红包如果与经营活动无关,须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已经缴完企业所得税的。
他同时指出,至于今年参与发红包的企业是否已经主动纳税,建议有关部门节后做一个调查,如果尚未纳税,应予追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要查企业是否为红包纳税,仍存挑战。他说,由于本次红包有海量数据,而征税部门不具备相关数据处理能力,对一些可能违规的行为,在法规上没有条文,执行中也没有先例,毕竟这是一个新兴事物,在规范管理方面我们的规则还没有形成。比如说,关于企业红包的赠与或偶得,定税点都没有,在征税中随机性就很强。(记者 叶松丽)
馆藏&95372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今晚19:30《卧底归来》复仇行动+摇红包有大礼
第33、34集:
秦越怀疑一直以来出卖警察队伍,给毒贩卧底人员信息的人就是白迅文,并且请求宝玉的帮助。秦越终于跟踪到白迅文在公安局门前的一处空置房,宝玉和秦越潜入白迅文的空置房,查到拍摄警局门口的摄像头,原来白迅文正是当年陷害秦越和众多卧底的告密者,秦越决定复仇。连忠阻止宝玉和秦越抓白迅文,怕惊动田竟和林莺。
秦越在夜总会门前痛打白迅文,尽管内心愤恨万分,仍然决定用法律来对白迅文进行制裁。然而跟踪而来的曲阿古因为担心白迅文被捕会暴露田竟,将白迅文现场枪杀,成功逃走,秦越却因为在现场殴打行凶,被抓捕。
摇一摇玩法攻略
如何参与天津卫视摇一摇互动呢?
当屏幕下方出现如下互动角标,
将会有两轮互动开奖,
第一轮互动结束后,不要走开,
第二轮互动随即开始!
看到互动角标马上拿起手机打开微信,
点击发现-摇一摇,
就会进入如下互动提示页面。
点击“立即参与”
参与摇一摇互动哦!
互动的时间内别停,一直摇!
互动福利多多呢!
摇到锦囊如何领取?
锦囊领取方式:
社区底部“个人中心”-中奖纪录-红包
摇到红包和奖品要及时领取哦!
第一轮互动结束后不要离开哦!
每次互动都是两轮互动开奖!
双重互动惊喜多多,
就是要你惊喜!
如何花余额
余额有两种使用方式哦!
1、购买后获得返现
社区点击“花余额”-“超值返”
每一件商品都标注了可以获得返现的金额~
在您成功购买60分钟内,
个人中心里收到返现的现金红包哦!
2、购买直接抵扣
点击“花余额”-余额购
每件商品都标注了可以使用的余额数量哦!
下单时立扣标注的余额数量哦!
您只需支付标注金额-可用余额的部分就可以获得商品啦!
看到这么多奖品,
实用又贴心,
那就快参与摇一摇互动哦!
当然别忘了今天讲的重点~
每次互动都是两轮互动哦!
双重互动就是要你嗨~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微信摇红包功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