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问道法金2015民初字第2409号

原告永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谭欧雄、黄芳兰、广东中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143号
谭欧雄、黄芳兰、广东中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永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元及利息(合计人民币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委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3、判令被告二、三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杨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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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834578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负责人:邱尚启,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晓钢,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伟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小颜。
  被告:廖小颜。
  被告:陈绮云。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禺丽江实业)、廖小颜、陈绮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委托代理人廖晓钢到庭应诉,被告番禺丽江实业、廖小颜、陈绮云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上述人员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诉称,日,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番禺丽江实业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ZHl号),约定由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向番禺丽江实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13天,自日至日。同日,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番禺丽江实业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公担抵字第ZH15xxx25590号),约定由番禺丽江实业以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首层、二层、三层、四次、五层、六层)、丽江歌剧院综合楼作抵押,为其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前述债务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同日,为保障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债权,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还与廖小颜、陈绮云分别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个担保字第ZH15xxx25590-1、个担保字第ZH15xxx25590-2号),约定由廖小颜、陈绮云分别为番禺丽江实业上述债务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依约向番禺丽江实业发放了贷款人民币元。但至2015年3月番禺丽江实业即开始出现欠息,且对外涉及重大诉讼,导致其提供的部分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冻结,严重危及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贷款安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多次要求番禺丽江实业立即偿还欠款、要求廖小颜、陈绮云承担担保责任未果。综上所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请求本院判令:1、番禺丽江实业立即偿还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利息合计元(自日起暂计至日止);2、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对番禺丽江实业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廖小颜、陈绮云对番禺丽江实业上述债务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番禺丽江实业、廖小颜、陈绮云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66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番禺丽江实业、廖小颜、陈绮云均未到庭、无答辩。
  原告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一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ZH15xxx25590号),证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番禺丽江实业签订借款合同;证据二为《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公担抵字第ZH15xxx25590号)、证据三为房产证及他项权证,证明上述房产抵押事宜办理了抵押登记;证据四为《个人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个担保字第ZH15xxx25590-1号),证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廖小颜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证据五为《个人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个担保字第ZH15xxx25590-2号),证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陈绮云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证据六为单位借款凭证,证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向番禺丽江实业发放贷款情况;证据七为委托合同,证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为行使本案权利对外委托律师;证据八为协助执行回执,证明番禺丽江实业提供的抵押物被法院查封;证据九为律师费发票,证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为行使本案权利对外实际支付前两期律师费人民币16.6万元。
  经审理查明,日,番禺丽江实业(甲方)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乙方)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元;借款期限为113天(自日至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合同签订日适用的一年贷款基准利率5.6%),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含该日)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自动在新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均视为违约:……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款项……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贷款发放账户、还款账户被有关机关冻结或扣划或者甲方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可能对甲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发生上述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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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325号
黄仁维、黄宝惠: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黄仁维、黄宝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仁维、黄宝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处分被告黄仁维所有的粤A28460号汽车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仁维、黄宝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均由被告黄仁维、黄宝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少年庭;邮编:510660 联系人:孙玉波、黄文琪 联系电话:020-008652。
(责任编辑:朱家林)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C) www. All Rights Reserved.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吴嘉欣、黄文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020号
吴嘉欣、黄文威: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吴嘉欣、黄文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嘉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日止的利息为45045.5元,罚息为81819.86元、复利为22683.57元;自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5045.5元为基数,上述利息、复利均按固定月利率1.5%上浮30%计付);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010元、财产保全费2760元,上述合计1077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220元,被告吴嘉欣负担105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何家杰 020-
(责任编辑:肖辅芳)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C) www. All Rights Reserved.(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231号原告徐羽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231号
李活儿、周桂莲、陈树根:
本院受理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231号原告徐羽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活儿、周桂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羽波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日起至日止的利息为433972元;日起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活儿、周桂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羽波赔偿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陈树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羽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370元,由原告负担2606元,由被告负担337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一号天河区人民法院信用卡速裁中心
联 系 人:何洁、卢秋云
联系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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