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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 咨询土地证怎么过户? [ 17:38:53]&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的双方需共同到属地的国土分局办文窗口申请,提交和填写有关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国土部门提供申请人填写);(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申请人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测量获取);(3)变更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个人用地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或监护人证明;(4)原土地使用证;(5)因转让、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经公(见)证的转让、交换、赠与等协议书或证明;(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8)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村民将房屋联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证明;(9)国土部门审查材料时,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祁先生:宿舍拆迁补偿了土地,已经建好了房子办理了土地证,目前想办理房产证,不受理 [ 17:38:53]&
目前,我市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职能仍然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不予办理房屋登记的原因,请您咨询我市房管部门,以其解释意见为准。请您谅解。
、袁先生:90年前在东坑买的国有工业用地,现在没有土地证,现在想去补办,东坑国土局说红线图与实际建筑物有偏差,不受理 [ 17:38:53]&
经了解,该宗地存在超批准面积建设和建筑物占地范围与用地红线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存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宗地不予登记。因此,该宗地需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后再予以补发登记。
、孙先生: 茶山镇孙屋村人,他的祖屋没有发土地证? [ 17:38:53]&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六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两规,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二、由本村村民使用;三、宗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调查,该宗地所在地块的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为农用地复垦区,即宗地现状不符合镇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暂不能补办有关用地手续或初始登记。请您谅解。
、叶先生: 原来50平方的土地证,现在测量是53平方,超过6%,不可以换证,有这样的规定吗?
[ 17:38:53]&
经调查,该宗地曾拆除重建,现经测量,存在超批准面积用地的情况,须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再予以登记发证,而补办用地手续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若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由土地使用者(原权利人)申请,经村集体同意,镇规划部门、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后,向当地的国土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而据了解,土地所属的村集体不同意给该宗地增加面积并补办有关手续,请权利人另行与村集体协调沟通,若村集体同意给予增加面积的,国土部门将依法予以办理。
、陆先生: 88年代前的房子有建筑许可证,目前建了一层,现在是否可以去办土地证?
之前的许可证标注是二层半建筑,现在是否可以加建至二层? [ 17:38:53]&
我市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允许于日至日期间已实际建成使用但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的农村宅基地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再予以登记发证。宅基地确权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两规,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二、由本村村民使用;三、宗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可到属地的国土分局详细咨询宗地的具体情况,符合补办有关手续和发证条件的,可向属地的国土分局申请办理。而关于房屋能否合法加建的问题,请另行咨询我市城建管理部门。
、袁先生:?祖屋30年前重建,到现在还没有发土地证,咨询去哪里办理?
[ 17:38:53]&
从2000年开始,我市开展了数字化地籍调查测量,对符合法律政策但未办理有关手续和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允许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或初始登记。宅基地确权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两规,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二、由本村村民使用;三、宗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日后建成的);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可到属地的国土分局详细咨询宗地的具体情况,符合补办有关手续和发证条件的,可向属地的国土分局申请办理。
、王小姐 :
咨询集体土地商铺,如果被征收后土地赔偿是属于集体还是个人? [ 17:38: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集体土地商铺被征收后,土地赔偿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如商铺等建筑物)的所有者所有。
、福:刘总:东城区柏州边新田街二巷7号钟某原本每户100平方米土地,多占用100平方地建房.共200平方,市国土局查办,绫;べ. [ 10:07:08]&
根据《东莞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若干规定》,我局已派员到场了解情况并将您反映的多占土地的情况告知东城街道办及柏洲边居委会。东城街道办及柏洲边居委会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调查处理。
、东莞方向盘:我想问问东莞市政府储备用地问题,打个例如:市政府把某某镇,某某村的荔枝园土地征收了,归划为市政府储备用地。在征收期间工作人员说;虽然土地征收了作为市政府储备用地,不过在政府没有动用期间村民也可以打理回自己的荔枝。心想这也是件好事,一来可以绿化东莞,二来有利于环境。但是有人在村民管理期间,走出来对些村民说;你们那一遍地不要去打理了,我已经成包了有合同的。期实征收土地后管回荔枝园的村民也不多,想问问某单位把征收回来的市政府储备用地荔枝园未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租给人吗?如果可以是按多少钱一亩租法,是否在网上公开对外成包。如,而成包的费用是否上交市政府财政,本人不是投诉,只是咨询。 [ 10:02:09]&
回复:根据《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为保证土地在供应前能够得到有效管理,不造成丢荒,我局土地储备中心将无人打理的荔枝园、空地等对外出租加以利用,按统一制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租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如市民有意租用市储备地上的荔枝园,具体可向我局咨询并申请租用。
、立沙岛村民:现立沙岛实行整体搬迁,以方换方置换安置房。家中有2个儿子的可以多要一套90方的,甚至家中有一个儿子的也可以多要一套65方的,但家中有2个女儿的没有多安排安置房,有一种重男轻女的情况存在,而且多户人住在一起明显不方便,意见重重。请求东莞市国土局跟进下情况,让搬迁变得和谐些吧! [ 9:55:35]&
立沙岛实行整体搬迁及安置,由沙田镇虎门港总体统筹,具体由该征地拆迁办组织实施,请另行咨询有关部门。
、小叶: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们您们好:在大岭山镇金桔横镇东路65-67号后面,叶某林把自己的荔枝树砍了违法建了两层楼房,后来等到公共长假一步一步又围了一个自家的园,请问建房时他们要动用钩机,运坭车,为什么没人去管,由他违建越建越大,是政府怕恶人还是有金钱交易,全村人都知道是违建,难道政府部门不知吗,任由他违建越建越大吗,严重影响民心。请领导前往查实。谢谢 [ 0:31:06]&
回复:关于您反映大岭山镇金桔横镇东路65-67号后面存在违建的问题,我局已派员到场了解情况。经查,该地为村民叶某于2004年左右拆除重建。根据《东莞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拆旧建新的问题将由大岭山镇政府依法管理。
、陈氏:领导好,我是莞城户口,想购买高兑惶仔〔ǚ浚挥蟹⑵保挥惺站荩挥辛瓴ǎ胛收庵址孔幽苈蚵?有保障吗?请赐教。谢谢 [ 16:23:05]&
建设、销售 “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部分更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因此,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陈氏:领导好,我是莞城户口,想购买高兑惶仔〔ǚ俊C挥蟹⑵保挥惺站荩挥辛瓴āG胛收庵址孔幽苈袈穑坑斜U下穑壳氪徒蹋恍弧 [ 16:12:20]&
建设、销售 “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部分更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因此,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阳光市民:2010年胜和已经计划三旧改造,为什么5年后还停留在审批当中?请问三旧改造什么时候启动?我们的安置房什么时候盖?因为已经过去多年,三旧改造撤消的话,因为本人的儿子长大需要结婚,楼房能不能加建? [ 14:37:51]&
回复:南城胜和A片区旧村地块于2010年开始启动“三旧”改造工作,改造面积为25.1079公顷,其中因该项目中存在2.7219公顷的非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获得省国土厅审批通过,需要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关于安置房问题,我市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安置房建设的政策措施,具体的安置房方案建议由社区与改造主体进行协商解决。
在“三旧”改造范围内的楼房原则上不同意其进行加建,如确需进行加建,请向当地的城建规划部门进行申请。
、eason:在pm2.5盛行的今天,国土资源局每周1-2次的浓烟排放是为何?每次排放持续1小时以上(大多数在周一早晨7点左右),黑烟滚滚,柴油味漫天,严重影响周围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录像拍照报电视台、发论坛、报环保都没人敢管!
想请问国土资源局:
1、释放浓烟究竟为何?烧垃圾?火力发电?还是在取暖?
2、是否有意识到影响环境?影响周围小区居民生活?
3、是否可以优化整改? [ 14:20:09]&
回复:感谢网友提出的建议,我局已就相关情况专门予以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改进计划。自1996年我局搬迁至现今办公大楼,为防电力间断供应影响日常工作运行,办公楼备用柴油发电机2台(康明斯,型号880DFJD)在停电时进行发电。为防机件老化,每星期五早上对发电机进行预热,热机约需十分钟。因预热期间产生浓烟和气味,对周边居民带来困扰,我局十分抱歉。下来将尽快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机组升级和改进,减少浓烟、气味的排放。
、叶生:原有旧的宅基地土地证50平方,现重新建房后实际建筑面积63平方(含已建前园13平方),现全市统一重新量地换证,为何不按实际建筑面积量度63平方? [ 14:06:33]&
回复:我市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允许于日至日期间已实际建成使用但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和登记手续的农村宅基地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对于“未批先建”、“超批准面积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在其宗地面积(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权属来源清晰、界址清楚无争议,且由本村村民使用的,可由土地使用者(或原权利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规划部门予以批准后,再由我局通过数字化地籍测量的方式予以换发新证。
请您对照以上的有关条件,符合换发新证的,可到属地的国土分局详细咨询办理流程。或者,也可以通过向国土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待我局进一步对您所反映的宗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后,再给予您答复。
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们您们好,在东莞市塘厦镇林村大塘圩村荔枝林内(如图红线标记处),一村民违法砍伐荔枝林违法占地超500平方米兴建框架结构厂房,试图改变土地的用途,现已兴建到第五层了,就此事向东莞市政府门户网站反映过(信件编号:307244,办理状态:已办结),请问什么叫“已办结”,该建法行为仍在紧张施工当中,根本没有停工过,现已进行内部装修中。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家荔枝林地上兴建建筑物,相关部门不制止,那国家设定土地的用地性质和相关监管部门,那不是形同虚设,现请求市相关职能部门重视以上违法行为。 [ 11:37:03]&
关于反映塘厦镇林村大塘圩村荔枝林内建设5层建筑物的问题,经查,上述5层建筑物所在地块已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塘厦国土分局将对该地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至于你咨询东莞市政府门户网站信件编号:307244文的相关问题,经核查,该编号信件并非由我局办理。
、虎门三旧改造:虎门的三旧改造现在的进展速度如何?结果如何?虎门想当年耗资巨大的三旧改造,500亿造城运动,现在沦为泡影,曾经的美好蓝图,现在已经没有声息,看看当时的蓝图规划,无疑让众人对虎门充满信心,三旧改造使得佛山、广州飞速发展,城市面貌很大改善,虎门作为长安的兄弟镇街,缺和长安差距甚远,虎门的土地利用率已经严重超标,三旧改造确实是国家和广东省支持的重点项目,但是此项目确实很大难度,虎门需要和具有开拓拓能力的领导来统筹虎门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的改造工作,不然遇到一点难度就说“由于协商工作难度,旧城改造时机不成熟”估计他的能力没有让旧城改造成熟的机会了,虎门的的老街,破旧不堪,很多闲置土地资源浪费,那里居住环境,领导可以去慰问考察一下,从黄河地标楼上眺望一下虎门的城市,希望虎门的旧城改造找个有破釜沉舟能力的领导去开拓虎门发展的新篇章,而不是一味的出让土地,卖地拿钱,坐收渔翁之利,呼吁在虎门改市之时,不要在大肆的卖地,让虎门向三旧改造要地,改善城市面貌,改善民生,
看看虎门的学校,中心小学,红旗小学等等,那里的交通堵塞不堪,一度使虎门成为一个赌城,这次两会国家不是要求治理城市拥堵吗?曾经规划异地改建政策很好啊,可以是现在又不了了之。希望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私访虎门调研一下,对虎门的土地政策做出科学化的发展思路,以三旧改造为突破发展虎门,改善虎门,让虎门在改市之初不要大肆卖地,留点土地给子孙后代吧 [ 9:49:47]&
回复:目前,我市正在申请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围绕这一目标,我局高举节约集约大旗,大力将用地主战场转移到“三旧”改造和盘活存量土地上来。同时,我局全面核实各镇街建设用地开发密度,分档控制新增用地规模,对用地规模已突破50%以上的镇街逐步减少新增指标配置,倒逼盘活存量土地。将新增用地指标配置与“三旧”改造成效挂钩,按照当年完成“三旧”改造和盘活存量土地的数量给予相应的指标奖励。由此可见,今后我市的土地供应都会以消化存量土地为主,大规模出让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将不复存在,虎门也不例外。
另外,一个城市的建设发展离不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虎门的城市更新工作也要结合这两大规划来进行开展。今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将对全市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进行修编,专门划定改造核心区。接下来,虎门将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所划定的改造核心区,制定相应的改造实施计划,成熟一片、改造一片,逐步推进虎门的城市更新工作。
、黄生:我爸在70年代在东莞望牛墩镇洲湾旧村里卖了一块地90平方左右,当时村里只开了收据.1989年建了房子,自住了几十年,一直都没有土地证,也没有房产证.附近几十家人的房子也是没有土地证的.这种情况下让我们如何是好呢?现在这老房子住着我们家三代人,但没有土地证... [ 23:12:19]&
回复:为妥善解决与私房建设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市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允许于日至日期间已实际建成使用但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和登记手续的农村宅基地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对于“未批先建”、“超批准面积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在其宗地面积(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权属来源清晰、界址清楚无争议,且由本村村民使用的前提下,可在完善(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发证。
符合以上有关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含城镇单一住宅用地),经土地所属的村(社区)集体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土地使用者(或原权利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规划部门予以批准后,可通过我局数字化地籍测量的方式予以补办用地手续和登记发证。具体的办理流程,您可详细咨询属地的国土资源分局办文窗口。
、人民群众:本人是东莞市沙田镇泥洲村日田小组日三队的农户,现在泥洲村委会在推行低价农田统筹,实为低价圈地,存在强烈争议。请问现时东莞市征地最低保护价标准是多少?农田是否要经过合理的征收。同时在本人不签名同意低价农田统筹的情况下,要求要回生产队的本户所属部分农田长期种植为生,应该是国家政策给农民的权利吧!另外请求东莞市田土局重点监督泥洲村委会的农田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 19:49:47]&
回复: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现时沙田镇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是:耕地97.5万元/公顷、园地75万元/公顷、林地34.2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1.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0万元/公顷。
不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农村土地统筹,不属于征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对本村土地统筹存在疑问的,请与所在村委进行沟通协商。
、村民福利:请问东莞的农村宅基地是什么?宅基地的性质是什么?取得宅基地的必要条件是什么?非户籍人员(含户口迁出所在村的人员)可享受分配(划拨)宅基地吗?这里的回复,贵局可出具正式的书面回复吗?请不要再用“客套”式回复,谢谢! [ 17:21:39]&
回复: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是由本村村民申请,经土地所属村(社区)集体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建设村民住宅的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至少在权利的初始取得之时,权利主体只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宅基地附带对农民的福利保障属性,其使用性质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等特点,且其财产权利受法律限制,只能由本集体成员占有和使用,不能由非本集体成员取得。
2009年11月,国土资源部批准我市实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试点” 工作;2011年,经市政府批准后,我市正式具体实施“试点政策”,其中,允许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联同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户籍人员范围内流转。而2014年11月,国土资源部正式要求我市停止“试点政策”。我局根据上级要求,通知各镇街分局自日起停止受理属原“试点政策”范围内而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有关宅基地业务。
即从日起,除合法继承取得外,受让(受赠)一方为非本村(社区)集体成员的宅基地过户申请,我局不予受理。非本村(社区)集体成员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占有、使用资格, 私下订立关于农村宅基的转让(买卖)协议的,不受法律保护。
感谢您对我市土地管理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小明:04年超大(150平方以上)的土地使用证,还是旧证,希望能出政策让旧证换新证。 [ 10:16:46]&
回复:若土地使用权人按原旧证的登记情况(面积、四至界址)使用土地建设的。我局可依法受理其地籍调查换发证申请;若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增加使用面积、建设现状与原登记情况不符,且宗地总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根据《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我市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的规定,宗地不符合登记要求,不予换发新证。
、dgyhl0769:本人2002年6月买房,有合法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因地产商原因未确权,房产证一直未能办下未确权没有房产权证的住房是否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并发证? [ 23:10:07]&
回复:目前,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我市有关职能部门正对统一登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整合问题进行协商、沟通。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逐步整合有关职责,稳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实施。
在我市正式实施统一登记制度前,各类不动产的确权登记职能仍继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而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原有的关于各类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法规、政策继续有效。在不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下,涉及不动产的确权依据和登记办法问题,仍需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您所提到的问题属房屋所权的登记问题,您可另行咨询我市房管部门。感谢您的提问,请您谅解。
、虎门土地:虎门做为中国第一镇,也可能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市之一,虎门的土地资源稀缺,虎门去年卖了大量的土地,万科城,万达广场,德基广场,赤岗中国电子等等,使得虎门嫣然像个城市的感觉了,但是市国土局应该控制虎门摊大饼式发展,东莞政府不是提出“强心”政策吗,东莞政府以前不是说不出让土地吗,向城市更新要地的策略吗,难道对虎门就大量出让土地吗?看看隔壁的长安镇,虎门的城市更新改造应该放在首位,将土地资源的浪费,集约节约用地,啃下城市更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这块硬骨头。所以如果虎门今年还大量的出让土地的话,对虎门的城市发展必将带来严重后患,多为子孙后代留点土地,把虎门的老旧不堪的城市面貌大力改善,看看旧富民的那些楼房都已经30年的楼龄了,危房在路边已经矗立4年了,目前没有看到政府对其做出实质性措施,虎门的领导对旧城的改造目前也都是纸上文章,不如卖地钱来的快,卖地都会卖,做个好领导首要改善民生,改善虎门30年发展的旧貌,改善旧城人民的生活环境,所以恳请国土部门对虎门的卖地严格控制,向存量旧城土地做文章,方可为造福虎门子孙后代,更要严格控制虎门的农民私宅建设,超高建设的私宅会阻碍城市的发展规划,虎门目前的私宅建设迅猛,小产权房更是多,应该对其监管部门追责调查。希望上述问题能够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为盼。 [ 22:38:05]&
回复:目前,我市正在申请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围绕这一目标,我局高举节约集约大旗,大力将用地主战场转移到“三旧”改造和盘活存量土地上来。同时,我局全面核实各镇街建设用地开发密度,分档控制新增用地规模,对用地规模已突破50%以上的镇街逐步减少新增指标配置,倒逼盘活存量土地。将新增用地指标配置与“三旧”改造成效挂钩,按照当年完成“三旧”改造和盘活存量土地的数量给予相应的指标奖励。由此可见,今后我市的土地供应都会以消化存量土地为主,大规模出让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将不复存在,虎门也不例外。
另外,一个城市的建设发展离不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虎门的城市更新工作也要结合这两大规划来进行开展。今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将对全市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进行修编,专门划定改造核心区。接下来,虎门将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所划定的改造核心区,制定相应的改造实施计划,成熟一片、改造一片,逐步推进虎门的城市更新工作。
、黎:在2009年,国土资源部就批准了东莞作为全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这一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农村宅基地超标面积部分实施有偿使用和流转出让;农村宅基地实施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对以联合建房形式改变土地用途的农村宅基地实施补交土地出让金、调整土地用途后流转出让;实时流转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抵押登记。我想问下什么时候结束试点的? [ 21:19:30]&
回复: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向全市各镇分局下发了《关于停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试点并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东国土资〔号)。从日(含)起,我市正式停止实施“试点政策”,我局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一律停止受理属原“试点政策”范围内而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宅基地相关业务。
为妥善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因“一刀切”造成群众的不便与误解,就政策的过渡和衔接问题,我局已请示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市政府批准我局对12月9日及之前已办理公证或有关手续的、已正式申请但未办理完毕的,但符合原“试点政策”的登记和补办用地手续申请于2015年 4月5日前办结。目前,我局与各分局正加紧办理符合原“试点政策”、且经市府批准可继续办理完毕的各类宅基地相关业务。感谢您对我市土地管理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东莞人:请问局长东莞每年有多少宅基地指标数量 [ 20:52:17]&
回复: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东府〔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各镇区应根据本镇区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与私房建设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在镇区外围以从事农业为主的村组,确需安排独院式私房的,应报市政府审批。日起,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
我市从日起,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项目外,不再批准使用新的农村宅基地,我局也已停止办理新建的单家独院私人宅基地的用地审批业务。
为妥善解决与私房建设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市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于日至日期间已实际建成使用但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和登记手续的农村宅基地在完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感谢您对我市土地管理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庆:你好,我有一份东莞50年代发的土地房产证,那间是我的祖屋。因为很长时间没回去老家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别人拆了重新建了房子。请问我要通过什么程序来申诉。谢谢回答 [ 20:29:25]&
回复: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根据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的规定,该申请人所持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在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就已失效,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应属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自196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土地公有制,除了国家和集体外,个人和或单位不再享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属的村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建设和村民的住房需要,将收归集体的土地重新安排给集体或个人使用。如果原《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土地已由村集体重新安排,并现已依法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该宗地的权利人、权属性质等均以现登记的为准。请您谅解。
共36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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