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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挂代练是什么罪? - 阮一峰的网络日志
外挂代练是什么罪?
昨天有一则新闻,我读后很震惊。
一对痴迷网络游戏的夫妻,买了80多台电脑,雇了12名员工,组成"代练公司",并利用游戏外挂软件有偿帮玩家"代练"。短短一年多时间就获利近200万元。
由于用户大量流失,游戏的运营商"盛大网络"向南京市警方报警,"代练公司"的老板夫妇也因此落网。由于此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又是全省首例,江宁区检察院经过5次讨论和论证后,于近日以这对夫妇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仔细看这句话,"盛大公司向南京市警方报警,老板夫妇因此落网。江宁区检察院于近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就是我震惊的地方。
盛大公司凭什么要求公安局为它抓人?检察院又凭什么提起公诉?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器,凭什么为盛大公司的利益服务?
请设想一下,如果你开了一家游乐场,总是有人不买门票,翻墙溜进来玩,你怎么办?你可以去要求警察帮你把这些人抓起来吗?就算你要求了,警察有权帮你去抓这些人吗?
答案是不行。
这是你自己经营管理的问题,你怎么可以要求警察抓人呢?你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加强管理,整修围墙,多雇几个保安,防止别人翻墙进来。实际上,你连报警的权利都没有。
同理可知,网游的"外挂代练"明明就是盛大公司自己管理不善,怎么可以去报警呢?盛大只要升级一下程序,补上漏洞,让外挂失效,问题就解决了。可是它不升级程序,反而要求警察抓人,这不是仗势欺人又是什么?
然后,世界上偏偏就有头脑不是很清楚的警察,居然真的会为了盛大公司的利益,去把人抓起来。接着,又有头脑更不清楚的检察官,居然真的会提起公诉。
这些事加在一起,怎么能不让人震惊呢!
大家知不知道,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跟检察官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有什么区别?
回答是区别太大了。
你自己去起诉,就属于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如果胜诉,被告就要赔给你钱。检察官去起诉,就代表了政府的公诉,属于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刑法》,如果胜诉,被告是要坐牢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只有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检察院才可以提起公诉。而根据《刑法》的原则,只有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算触犯刑事责任。
那么我就要问了,"外挂代练"算哪一种"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事实上,外挂不危害社会,只危害到盛大公司的利润。如果一定要说危害的话,我觉得开发网络游戏、引诱青少年沉溺其中,这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果盛大公司不想放过那一对夫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啊,让他们赔偿损失。要求检察官提起公诉,将被告送入监狱,是不是太卑鄙了?
无论我怎么想,都想不出这种事有提起公诉的理由。国家机器凭什么为盛大这种私人公司服务?
事实上,不仅我想不出,连检察官都想不出。
江宁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赵讯介绍,2008年5月此案被移送到江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也就此多次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并先后五次组织法学、计算机、网络专家进行研讨。
赵讯告诉记者:"在遏制使用'游戏外挂'这一侵权行为过程中,对于使用'外挂'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又触犯了何种罪名,目前仍有争论。"
是啊,要提起刑事诉讼,总要有个《刑法》上的罪名吧。可是,外挂代练到底犯了什么罪啊?用什么罪名起诉呢?
检察官都不知道。
根据报道,检察院一共开了5次研讨会,研究了下面几种罪名。
第一种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理由是那对夫妻侵犯了盛大公司的著作权。可是,那对夫妻并没有复制代码,也没有发行游戏,并不构成盗版行为。
第二种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是《刑法》第286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可是,使用外挂是否算"违反国家规定",又是否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呢?进一步说,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算什么"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种罪名:非法经营罪。
理由是《刑法》第225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外挂代练"同本条前两款都挨不上,只能套用第三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可是,首先,目前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外挂是"非法的",所以不能说这是"非法的"经营活动;其次,那对夫妻并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证据是盛大公司活得非常好,根据它的,2008年第三季度网游利润为3.5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0.0%,连续第11个季度保持两位数的增长,排在国内互联网公司盈利的第一位。
那对夫妻一年赚到的钱,只相当于盛大公司的0.1%,如果这就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我觉得电影院和体育场门口的票贩子,都能用"非法经营罪"起诉了。我还希望检察院能以打击网游外挂同样的热情和积极性,打击倒卖春运火车票的犯罪行为。
最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正是"非法经营罪"。
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陈珠、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江宁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俊说,主要有两点理由。
1) 两被告所使用的"外挂"程序,严重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盛大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必须通过刑法手段予以调整。
2)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并没有对非法经营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其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未作出明确"外挂"属于非法经营的形式之一,但2006 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并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董两人提供非法链接的行为是典型的避开技术措施,破坏加密信息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但是,鉴于警察和检察官有这样的表现,似乎也不宜对法院有过高的期望。
这件事凸显出了司法资源的不平等,国家机器为大企业主服务。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如果你是一个社会底层的小人物,你想在这个国家获得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情。
如果你经常看这个博客,可能知道我正在写一本书《未来世界的幸存者》。
我读过一本医学畅销书《最好的告别》,作者是美国医生葛文德。
日,美国西北大学的工程教授巴克利·克利斯(Buckley Crist),收到了邮政局退回的一个包裹。
2017年2月,世界移动通讯大会(MWC)在巴塞罗那召开,今年的演讲嘉宾是日本首富软银集团 CEO 孙正义。您所在的位置:
揭秘网络游戏代练者真实生活状态(图)
日09:35  
  一、单飞者  5月2日中午,福清街头。  华南的阳光强烈而刺眼,本来就对日照过敏的我连打了好几个喷嚏,睁开眼后看见一个高高大大的男孩子走过来,微笑着伸出手。  他就是今天采访的对象,小D,一个网游打钱者。  在小D的带领下,我穿过一条晾满衣服的巷子,钻进一栋老旧的居民楼。楼道里贴满通下水道和开锁的小广告,以及“在此倒垃圾者死全家”的大字标语。等我因阳光照射而缩小的瞳孔重新放大到能适应楼道的昏暗的时候,小D取出钥匙开门,说:“到了。” 小D的家和办公室,就在这铁门背后  到的是他家,也是他的办公室。  一年前,小D开始在一家代练工作室上班,辛苦几个月后,发现“事情不过如此嘛”,于是辞职回家,开始单飞。花2万多块钱配了12台电脑,利用过去认识的渠道买了某款网游的外挂,自己每天在家挂着刷游戏币。这些电脑被集中在一个架子上,就放在自家客厅里,用一个屏风围住,上面挂一张布帘,“防辐射的”小D说。客厅因此显得略为局促,餐桌也只好放在墙角。  我问小D,最近收入如何。他摇摇头笑着说,不太好。按照理论来说,12台机器,一天能刷出3、400块钱的游戏币。但这只是理论而已,实际上有太多变数,“一个月也就几千块,只能说比在外面打工好。”而前期的投入,总共花掉了小D三万左右的积蓄,现在本还没有回来。  聊了一会,小D打开电脑屏幕,查看挂机情况,还很小心地叮嘱我不要拍照——他担心自己挂机的账号被曝光,“那样损失就大了。”小D说的损失,就是封号。一旦封号,不但游戏币拿不回来,早期练号的投入也全都打了水漂,这种损失是伤筋动骨的。而不用外挂呢?不用外挂,“连电费都赚不回来。”小D说,“大家都用,你不用,手打能打几个钱?”  于是我不再坚持,提出给主机架子拍拍照,小D很痛快地答应了。客厅里光线并不好,我只好开了相机的闪光灯。也许是被相机的闪光灯惊动,小D一直在厨房里忙碌的妈妈出来看了看,她似乎有点担心,不知道客厅里这个挎着相机的陌生人是什么身份。不过她还是相信自己儿子的,所以仅仅是看了看,就又进房去了。 堆在客厅的主机  小D是85年生的,在别人眼中也许不过是个大男孩。但在这个家里,却是不折不扣的顶梁柱。在我们聊天的时候,小D卧室的门一直紧闭着——因为陌生人到访,他的未婚妻一直呆在里面,不愿出来。  所以小D,需要这12台机器,需要这12个外挂号,来打钱养家,养他的母亲和将来的妻子。  面对外挂,我们总是有太多可以指责的理由,但在生存面前,所有的理由都显得苍白无力。   二、作坊  阿龙他们工作室,在福清一个典型的华南小区里面,楼下的花坛里,种着的却是几棵包菜。  因为我的采访,着实让阿龙他们忙乱了一阵。我敲开门的时候,他们正手忙脚乱地收拾桌子——有人来采访,总是要打扫下卫生的。 非常乱的桌面,但这已经特意收拾过的了  所谓工作室,其实更应该说是个作坊。跟小D一样,这个工作室就是设在房间客厅里的,房主是阿龙,作坊老板自然也就是阿龙。但跟小D不一样的是,阿龙的摊子要更大一些,他有20台机器,业务也要更忙些,所以他还另请了4个人帮忙。  5个人,就这样分成两班,白天黑夜地照看20台主机,自然,上面都是外挂。“手动早就没人做了,”阿龙谈吐老成,“太辛苦太累,让你坐这里玩十几个小时的游戏,你受不受得了?”而用外挂,要轻松不少,却也好不到哪里去。阿龙介绍说,他们5个人都没有休息日,有事请假而已。也没什么作息时间,每天累了就去房间里睡觉,睡醒继续做事,吃饭则由他新婚妻子做好送过来。“实际上我最累,”阿龙解释自己并不是黑心老板,“他们盯着挂就是了,我还要操心各种问题。”比如说,销售、封号、买挂等等,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阿龙都吃不消。  “世道艰难,”阿龙说,那种随便开个工作室一年就赚个几百万的年代早就过去了,现在就算是老板也挣的辛苦钱。他这20台机器,最近情况惨淡,每天每台产出的游戏币相当于20块钱,一天就是400块。销路倒是不愁,但一个月下来也就12000,员工的薪水除去大半,再加上了电费、机器折旧、网费,“我拉了7根家用宽带”,阿龙说,因为光纤拉不进来,他每个月光网费就是13、400,“你说还有多少赚头?不过是比打工好一点。”他也是这话。  福清是一个有着出国打工传统的地方,所谓“福清帮”在海外是大名鼎鼎。但金融危机之下,国外的经济衰退得更厉害。“花二十多万跑去伦敦,大半年了连黑工都没得打。”阿龙谈起身边的例子,连连摇头。  或许是我们谈话的声音太大,里面房间的门打开了,走出来一个“首如飞蓬”的男孩出来,他坐在我们旁边,怔怔地看着电脑屏幕,长满痘痘的脸上满是稚气和困倦。这让我想起我的堂弟,他在一家酒楼做学徒,切菜搞得满手是伤,最近一次杀鱼的时候,鱼鳍刺穿了他的手掌。我想如果他能找到一份可以坐着上班、动动手指就行的工作的话,我会在乎他有没有用外挂刷游戏币么?   这个一脸稚气的男孩,被吵醒后满脸困倦地坐在一边,怔怔地看着电脑  以前总是对外挂充满愤怒,但真的直面外挂打钱者的时候,我发现我失去愤怒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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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可多参与公众事务,将自己的意见与兴趣结合,提供同好们做参考,让欢乐的气氛添加一些趣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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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不知道,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跟检察官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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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去起诉,就属于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如果胜诉,被告就要赔给你钱。检察官去起诉,就代表了政府的公诉,属于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刑法》,如果胜诉,被告是要坐牢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只有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检察院才可以提起公诉。而根据《刑法》的原则,只有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算触犯刑事责任。
那么我就要问了,"外挂代练"算哪一种"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事实上,外挂不危害社会,只危害到盛大公司的利润。如果一定要说危害的话,我觉得开发网络游戏、引诱青少年沉溺其中,这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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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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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对夫妻一年赚到的钱,只相当于盛大公司的0.1%,如果这就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我觉得电影院和体育场门口的票贩子,都能用"非法经营罪"起诉了。我还希望检察院能以打击网游外挂同样的热情和积极性,打击倒卖春运火车票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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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俊说,主要有两点理由。
1) 两被告所使用的"外挂"程序,严重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盛大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必须通过刑法手段予以调整。
2)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并没有对非法经营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其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未作出明确"外挂"属于非法经营的形式之一,但2006 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并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董两人提供非法链接的行为是典型的避开技术措施,破坏加密信息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但是,鉴于警察和检察官有这样的表现,似乎也不宜对法院有过高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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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如果你是一个社会底层的小人物,你想在这个国家获得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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