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伦斯科特维斯是经过卫生部审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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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细化民营医院级别审批 民资办医束缚被解
  □本报记者 刘国锋
  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社会资本办医事宜,卫生部21日连发两文作出进一步细化,对地方主管部门审批民营医院级别作出强制规定,并表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业内专家表示,打破级别审批壁垒,有利于民营医院在与公立医院竞争中获得更平等的地位,增强竞争能力;自主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制的放开,有利于社会资本办医进入医保队列,培育更为坚实的市场基础。
  “评级”利于平等竞争
  卫生部表示,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地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但是部分地区未及时确定新设置审批医院的级别。为加强管理,确保设置审批医院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以及医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及时确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他”栏目中予以明确。对于未定级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尽快完成定级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医院根据其级别和技术能力,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合理发挥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社会资本办医面临的壁垒之一就是级别的审批,虽然一些大型民营医院在硬件、服务和营业投入上胜过公立医院,但由于缺少依据,以及为顾及公立医院地位、部分地区对新设置民营医院的级别审批不及时,导致民营医院在市场竞争中多处于弱势,难以迅速建立在就医人员心中的市场地位,从而削弱了竞争能力。
  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社会资本办医最大的障碍仍是“管办不分”,卫生主管部门既是公立医院创办方,又是医院管理方,要做到一视同仁并不容易。只有打破公立医院对资源的垄断,引进社会资本,才能推动医改深入。
  卫生部对民营医院级别审批的强制规定因此获得市场极大关注。业内人士称,借助政府“评级”,民营医院可以缩短患者认可培育期。此前许多大型民营医院普遍以亏损起步,江苏一大型民营医院工作人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因为医疗服务业需要缓慢积累的过程,该院做好准备亏损10年。
  医保门槛有望降低
  卫生部21日表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有关“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卫生部同时表示,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业内人士认为,纳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利于民营医院获得医保份额,此前存在的政策障碍有望被打破。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社会资本办医“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存在时,申请非营利性医院主要以综合性医院为主。而事实上,目前多数民营医院倾向于以非营利性身份出现,这样不但可以纳入医保范围,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社会资本办医最为发达的江苏省,446所民营医院中非营利性医院占比高达72%。
  但社会资本办医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记者了解到,当前政策不支持非营利性医院日后转回营利性,对综合性民营医院而言是较大的考验,从而束缚了民营医院的长远营利前景。
  随着政策的推动,社会资本办医有加速之势。卫生部16日发布的一季度全国医疗服务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民营医院数量为8864所,同比增长21.22%,公立医院数量为13519所,同比减少2.41%。与此同时,社会资本办医的加快对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倒逼。北京市日前召开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启动会议表示,试点探索管办分开、医药分开以及建立财政价格补偿调控机制、医疗保险调节机制、医院法人治疗运行机制,引起市场关注。当前位置:> >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医政发〔2011〕7号
【发布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已经我部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设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资总额、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及合资、合作期限或者筹建期限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及终止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要求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经贸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部已经受理的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项目,仍由我部审批。
  各地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我部医政司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稿件来源: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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