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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郑州九冶公司38号、49号院案件处理方案
郑州九冶公司38号、49号院案件处理方案
郑州38、49号院拆迁补偿案件处理思路
第一部分:九冶应该获得土地、房产补偿的论证,分四部分
1、历史沿革(附图表)
2、证据列举(附图表)
3、法律依据(附图表)
4、综合分析
第二部分:维权的路径
第三部分:九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图表)
第一部分:九冶应该获得相关房产的补偿论证
一、38、49号院的历史沿革
1、九冶安装公司进驻情况
1975年冶金工业部指派第九冶金建设公司,安排600余人参建郑州铝厂三期建设,1975年冶金部、河南省冶金局召开会议,确定由铝厂提供九冶施工队伍的生产生活场地。
其中,东大院为单身楼、家属区7.9公顷,西大院2.1公顷,建筑物总面积14559平方米。即后来统称的38号院、49号院,自1975年我公司就在该基地进行运营。
2、38号院宗地地籍情况
38号院占地约77.85亩,属于长城铝业公司厂西预制宗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厂西预制场宗地总面积292.5亩,是依据1958年铝厂建设时国有划拨地的红线图确定,后依据2001年上街区土地房产管理局的证明文件,也应对无误。明确该地的土地权属单位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初始登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证号为郑地字1873号,无他项权。2002年后,该地权属与资产并入铝业公司。
郑地字1873号的效力?并入铝业公司后产权和铝厂的关系?
3、房产历史情况
在1984年第一次全国土地普查确权后,我公司于1991年与轻金属研究院购买了38号院的6栋房屋,办理了自有房权证。1976年轻金属研究院移交使用前该占地房屋共计18栋(产权归铝厂所有,包含1991年九冶购买的6栋房屋)
1975年9月九冶接受后至2013年期间,共翻建与新建、继续使用铝厂旧房41栋(含购买6栋房屋),至此38号院共计41栋房屋
公司于1991年与轻金属研究院购买了38号院的6栋房屋,所办理的自有房权证的效力?
1975年9月至2013年期间,九冶共翻建与新建、继续使用铝厂旧房41栋(含购买6栋房屋),至此38号院共计41栋房屋。上述房屋能否获得补偿?
在当时的历史状况下,且依据当时的规定,该房屋能否确定为九冶所有?
4、房产现状
截止2005年底,铝业公司持有38号院范围内9栋房屋的产权证,九冶持有34栋产权证,九冶与铝业公司在38号院共同重复持有9栋房产证。(九冶的房产证是上街区房管局颁发,而铝业公司的是由郑州市房管局颁发)
2014年统计,九冶持有有效房产证19个,建筑物灭失产权证存在的1栋,无产权证的5个,注销的13个
根据上述情况,九冶和铝业重复持有的房权证如何主张权益?(维权路径?)
九冶自己做持有的房权证如何维权?
5、房产争议
2003年,九冶公司在郑州市中院起诉,要求撤销铝业公司的9栋房产证,被法院驳回
6、房产与土地的争议背景
2003年初,铝业公司因进行资产剥离和上市的准备,曾要求九冶腾出所占土地。
事实情况是:土地权利人(整个大的土地证)是铝厂的,造成了土地属于铝厂,而房产属于九冶的现象。
从1989年至2013年间,公司为争取该土地使用权,以及证明合法房产的目的,与上街区土地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一直向上街区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租赁费,同时,铝厂也缴纳该费用。
2012年郑州市政府下发了历史遗留土地争议权属解决争议申报的通知,即2012年前是将历史遗留的土地争议问题上报政府,由政府给予确权处理,超期将不再受理。我公司递交了确权报告,无果。
剥离上市行为是否影响到产权的变化?
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土地和房产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应如何处理?
1989年---2013年和土管局签订的土地租赁行为对获得补偿是否有利?国有土地租赁意味着什么?
二、证据列举
1、冶金工业部(75)冶基字第589号文件(关于第九冶金建设公司支援郑州铝厂三期工程部分安装任务的通知)
2、关于九冶安装公司支援郑铝三期扩建工程中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3、郑州铝厂革命委员会文件【郑铝革(号】
确定:轻金属研究所厂西现在使用的场地和建筑物全部移交给基建队伍使用,轻研所的实验工厂、仓库、宿舍、食堂等全部列入三期扩建搬迁至厂东另外建设。
后有【冶金工业部(76)冶色第0161号文件】对上述决定的批复。
4、中国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中国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产权归属的若干原则暂行规定的通知》
【(85)中色基字第1421号】---日
5、向上街区土地房管局提出的确权申请(日)
6、上街区新安西路38号院土地使用权缴税票据
三:案件“关键点”法律分析
1、1976年冶金工业部下发(76号)冶字第0161号文件,同意轻研搬至厂东,并将原厂地(38号院)和建筑物全部移交九冶(有一份移交图),以此为基础建成生产、生活等设施,经营近30年(1979年以前平面图)&&&&&
问题1、“移交”的含义?&&&&
上述问题的依据?
& 是指使用、管理权的转移。比如:北京大高玄殿移交给故宫,就是交由故宫保护管理。
财政部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并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88)财商字第288号&
省财政厅:
  你厅湘财(88)农字第28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我部(79)财企字第7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仍然有效。其中“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是指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调出调入固定资产时,须按照有偿原则进行调拨;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前已经无偿调拨给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继续有效,不再办理有偿调拨手续。
(2).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文所指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历史原因已经无偿调拨给国营企业的土改时期没收的祠堂、会馆等封建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轻研的移交行为已经确定的事实是38号院的产权已经划给九冶。
2、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产权归属的若干原则暂行规定【(85)中色基字第1421号】的通知,确定38、49号的产权归九冶,并于1988年取得38号院建筑物所有房产权证,1991年九冶有偿从轻研获得6栋建筑物的产权(附房屋有偿转让协议、房屋产权证),以此形成九冶厂区平面图。
问题2、《通知》中获得移交房产的法律依据,《通知》的效力问题?
1、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经济实体,是社会主义,产供销、内外贸统一经营管理,独立核算,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并行使国务院赋予的行政职能,具有法人资格。
在没有找到推翻这个《通知》效力的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总公司在行使它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个规定属于内部的规定,应该有效。
2、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
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
一、国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都要按照本规定作价收款。
二、属于下列情况,可以无偿移交,不作价付款:
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2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
3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九冶应该属于第3第4项规定所说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确定:38号、49号院已经划归九冶金,在此基础上,九冶于1988年取得的房屋产权证
问题3、1991年有偿取得6栋建筑物产权的效力分析
A、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1991年实施)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所以我认为此时的有偿转让并且登记是土地使用权一起转移的。
B、2010年《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中第8种国有企业房产转让问题:在国资委成立前,已由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现要求办理的,凭企业原主管单位的批文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报市政府审批)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九冶买6栋房子有没有经过报政府审批,如果审批的话应该是有效的,而房产局办理产权证的行为可以视为政府同意。
3、1980年后,九冶相继建设了21832.59平方米的厂房和房屋,并取得上街区土地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
4、2000年,九冶和上街区土地房管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连续缴纳土地租赁费用至今
99年《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七、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依据上述规定,九冶应该得到补偿
5、土地确权给铝厂的依据:58年按照国务院的命令来进行的。(84年、85年确权),虽然是这样,但是,是否就意味着其完全享有土地使用权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十五)凡依法经国家征用、划拨、解放初期接收或通过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照规定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六)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以前的土地确权的原则是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来确定的,划拨土地无论让谁使用都是无偿使用的,因此,关键是看,土地上的建筑物归谁所有。通过上述分析得出结论,九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均应该给予补偿。
6、&&&&&&&&&
上街区新安西路38号院土地使用权缴税票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从上述规定看出,纳税只是能说明你是实际的使用人,并不能因此确定你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
8、拆迁占用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如何确定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国有权进行了界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001年以前,在拆迁过程中人们直觉认为对国有划拨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有些地方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也给予一定的补偿,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停留在双方协商层面上。
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中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依据此文件,人们对具有财产权属性的行政划拨使用权权益才有了“量”的认识,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这个文件对土地划拨使用权权益进行量化处置。基于此规范文件内涵,人们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在拆迁占用中补偿价格也有了计算依据。即: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土地取得费+开发费。
  这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是无限年期地价。
  有些地方在操作过程中还就土地取得费、开发费派生的利润、利息、税费计入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一并给予补偿。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补偿价格分配上应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市场原则,若地价内涵中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即国家对宗地及所在区域的开发投入费用,就要在补偿过程中,将补偿价格在土地使用者与国家之间进行适当的比例分配。
四、综合结论
在征收过程中,本案可以获得划拨土地的有限价值和房产的全部价值以及相关的补助费用。
第二部分:维权路径
1、提起信息公开程序,确定政府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征收程序的进度,以便根据其进度确定不同的应对方案
2、综合上述意见提出申请,申请征收机关确定九冶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的合法性,为以后的补偿谈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3、对于9套房产的重复持证行为提出申请,以确定房产的有效性
4、上述几个程序在提出后如没有答复,可提起行政复议及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5、房屋征收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据理力争、多提程序、争取上级政府的关注及支持。
因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该问题的解决思路应该是:在相关程序提起的同时,和政府积极的进行协调谈判,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补偿。
第三部分:九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第一:房屋的补偿
一、住宅房
1、货币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
A、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B、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二、非住宅房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二、补助补偿
1.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2. 非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二、临时安置费&&
1. 住宅房:
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发放。&&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2、 非住宅房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本期限需要增加的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
1、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顾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
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屋征收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
四、装饰装修补助&&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物业管理补助&&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三年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补助。&&
六、其它事项&&
&因征收造成固定电话、互联网络、管道燃气、暖气、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空调、热水器(太阳能、燃气、电)、精密仪器等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补偿;没有规定的,参照相关
设备仪器的安装预算定额,安装人工机械费的70%给予补偿;大型设备拆装费按原设备折旧后价值的15%给予拆装费用。
对于九冶来讲,铁路线如何补偿是一个必须列明的问题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号第三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七、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标准&
住宅房: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奖励。可根据签约期限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每证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非住宅房: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超过2%给予奖励。&&
这个有余地,根据实际情况报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号第四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标准。
说明:补偿标准是按照最新的郑州市的规定来整理的。至于适用哪个规定得根据政府所出台征收文件的时间来确定,但大概的补偿项目应该差不多。
1、财政部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并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答
(88)财商字第288号&第1项
财政部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并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答复
省财政厅:
  你厅湘财(88)农字第28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我部(79)财企字第7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仍然有效。其中“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是指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调出调入固定资产时,须按照有偿原则进行调拨;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前已经无偿调拨给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继续有效,不再办理有偿调拨手续。
2、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二中的3、4项
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
属于下列情况,可以无偿移交,不作价付款:
3.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
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3、建设部《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实施第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4、《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中第8种国有企业房产转让问题:
在国资委成立前,已由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现要求办理的,凭企业原主管单位的批文给予办理。
5、99年《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七项
七、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十五、十六项
(十五)凡依法经国家征用、划拨、解放初期接收或通过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照规定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六)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
7、《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8、&&&&&&&&&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一条
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9、&&&&&&&&&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号第二、三、四项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二)非住宅房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一)搬迁费
  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非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发放。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非住宅房: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本期限需要增加的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
  按省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装饰装修补助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物业管理补助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三年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补助。
  (六)其它事项
  因征收造成固定电话、互联网络、管道燃气、暖气、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空调、热水器(太阳能、燃气、电)、精密仪器等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补偿;没有规定的,参照相关设备仪器的安装预算定额,安装人工机械费的70%给予补偿;大型设备拆装费按原设备折旧后价值的15%给予拆装费用。
  四、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标准
  住宅房: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奖励。可根据签约期限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每证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非住宅房: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超过2%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根据项目所在城市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第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屋征收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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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6)/C(6,49)
6/(49*48*47*46*45*44/6*5*4*3*2*1)=1/49*47*46*22=1/2330636
的解释是对的答案就是C(5,6)/C(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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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 包野兽怎么算的.开49号算不算中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中啦,,,你快点去领奖啊
问庄家,先前说好有没有算,因为这个是非法的,全国没有同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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