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法人员强制收抢摆摊人员的梦之游抢公示物品软件对吗?

【城管血泪史】近年来全国城管系统执法遭遇暴力抗法 事件数据分析
近年来全国城管系统执法遭遇暴力抗法
事件数据分析
---数据收集统计分析人:贵州省桐梓县城镇管理局 谢泽龙
一、从发生的时间上看,日至日止,共计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57起,其中(2004年1起;2005年1起;2009年3起;2010年4起;2010年4起;2012年1起;2013年8起;2014年24起;2015年47起;起。)
二、从暴力抗法发生的类型上看,占道经营186起;违法建设查处18起;违法停车8起;影响环卫作业12起;渣土运输管理7起;小广告管理7起;洗车店管理2起;小区管理(地锁)2起;黑车治理5起;食品加工查处1起;占道堆物查处3起;流浪乞讨管理2起;袭警滋事2起;门头装修1起;拒为城管提供服务1起。
三、从暴力抗法事件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情况看;受伤人员213人;死亡16人。
四、从暴力抗法发生的地域上看,黑龙江3起,;辽宁省5起;福建省5起;贵州省40起;湖北省11起;山西省3起;江苏省31起;河北省6起;广东省23起;重庆市2起;内蒙古1起;湖南省7起;北京市11起;浙江省12起;海南省7起;吉林省3起;上海市1起;河南省13起;安徽省12起;云南省5起;陕西省10起;四川省7起;江西省5起;山东省14起;广西8起;甘肃省8起;青海省1起;宁夏1起。天津市、新疆、西藏暂未收集到遭受暴力抗法的公开报道。
特别说明:因全国城管系统一直来没有一套完善的内部数据统计上报管理系统,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统计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的暴力抗法抗管事件,以上所收集的信息资料,仅是这些年经媒体公开报道(网络媒体)及少数城管系统统计的,如果全国每个县市区的城管系统在日常巡查管理中详细登记统计此类数据,那会远远超过以上的数据数量,只是许多没有对外公开报道的,据有的市县城管系统人员说,一年至少是近百起次,尤其是2016年以来,全国城管系统的执法环境更是糟糕,自2016年6月至10月份,全国各地城管共有7名人员因管理对象暴力抗法导致死亡,严重挫败和影响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附:2016年全国城管遭受暴力抗法事件(典型伤亡事件)及原因分析:
(一)日8时40分许,宁波市北仑霞浦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常务副中队长谢旭亮带领3名城管、协管队员,在九峰北路附近送达执法告知书的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最终,谢旭亮和另一名协管队员张春平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死亡。
(二)日晚21时30分许,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城管执法中队在依法取缔辖区公园南路一餐饮商户违法占道经营的执法过程中,店主开车冲撞城管执法人员,一名城管执法队员重伤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另有8名城管执法人员受伤,城管执法车辆玻璃被砸。
(三)日上午,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城南关街十字路口的西侧,城管队员李伟被水果商贩张国友连捅数刀,当天,36岁的李伟在正阳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13时23分没了生命迹象,14时43分宣布死亡。
(四)日8时许,在河南省安阳市自由路,两名城管队员在执法时被一名小贩捅伤。当日12时许,安阳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安阳通报,其中一名城管队员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日晚10时左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城管执法中队副指导员任克明带领4名队员在夜间巡查执法时,被占道卖水果的摊贩葛某刀刺身亡。
(六)日下午,河北省邢台市城管支队三大队队长孙杰带着数名城管队员在邢台市永康街和邢钢北路交叉口邢台技师学院北侧巡逻执法,清理占道的商贩。当孙杰他们试图劝离占道售卖冰糖葫芦的商贩张某时,双方发生语言争执。争执中,张某突然从自己的手推车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朝孙杰等城管人员身上捅去。致使孙杰等3名城管人员受伤,其中孙杰经抢救无效死亡。
有人说:2016年是城管的“灾难年”,作为城管部门的一线执法队员,坦白地讲,本人作为基层一名城市管理工作者,也时常关注这方面的信息,强烈谴责暴力抗法行为。
2016年如此集中地发生城管队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深深地刺痛了我原本衰弱的神经。城管作为和平年代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和摊贩之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为什么会发展到如今的“以命相搏”?当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城管方面的专家喜欢从制度设计和政策立法方面进行分析,只要万众期待的“城管大法”一出台,所有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我个人倒觉得恐怕没有这么乐观。关键是对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才是最重要的,市民群众以及我们执法者自身都必须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否则再好的法律如果任意践踏就失去法律的严肃性了,在基层一线的执法队员也有很多意见,比如,城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人员编制身份复杂、执法范围边界不清(职能职责过多过宽)媒体妖魔化城管、键盘侠们不问青红皂白的口诛笔伐、围观群众对城管的不理解等等,也是满腹牢骚抱怨不已!
可是现状就是这样,城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我个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梳理,本人没有太高的理论水平,也没有写文章的经验,仅从职业经历和个人认知方面对城管自身作一点反思!
一、城市管理与经营摊贩生存的矛盾短时间内不会消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大规模兴起,无论是大城市还小县城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城市建设得越来越漂亮,可是在现实中,数量众多的摊贩就像“牛皮癣”一样成了美丽城市的“不合谐画面”,可是,“往那儿驱赶?”——这是个问题么?有人说了,不是可以进市场么?市场的确是有的,但现有的“便民市场”根本无法容纳庞大的摊贩队伍,那么对摊贩来说,要想生存只剩下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占道经营。
从理论上来讲,凡是在市场外摆摊设点都算流动摊贩,甭管占的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还是人行道,都算占道经营,而城管自然就站到了摊贩的对立面,一天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将这些摊贩赶来赶去,对于不配合的摊贩就采取扣押、罚款等强制抯施。
平常的执法也就罢了,大家都在基层生活,也都知道摊贩生存不易,有时候也的确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怕上级部门检查或者搞“卫生城市评选”之类的活动,对管理标准的大幅度提升,城管和摊贩都有被逼入“死角”的感觉!还有一个非常不好的制度就是“晚上执法”,城管晚上出来执法,这也是城管和摊贩爆发激烈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城管而言,“节假日加班、双休日加班都是容易出现抗法抗管问题的时间节点,因为摊主们在白天时段没有能在外面占道,都想利用晚上城管下班后出来摆摊挣钱,对摊贩而言,他们都怨气冲天,“白天将我们赶得无立脚之地,好不容易等你们下班了,晚上还不肯罢休,还让不让人活了?”不难想象,在此情况下,冲突仿佛早就注定了!
再说暴力抗法的问题,如果人们以为“摊贩们”都是弱势群体,那未免也“太牵强”了,实事求是地说,摊贩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基本上以低学历和半文盲为主,如果说城管们懂法的话,那么有少部分摊贩们维权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也有摊贩将单位诉诸法院的案例,申请城管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的案子还是比较少。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摊贩可能不知道拿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以想象,当一个群体不怎么相信法律的时候,有的人便崇尚暴力了,当然,生存的艰难、生活的不如意等负面情绪的积累也可能容易让人产生暴力倾向,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摊贩则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比如,我亲自遇到的一件事就让我印象深刻,在一次执法时,几个摊贩同时在“敏感地段”摆放,我过去驱赶,其他的摊贩都走了,只有一个不走,说什么都不走,我忍无可忍,决定扣秤,当我抓起台秤时,人家突然紧紧撕住我的衣领不让我走,同时还说了一句很有名的话“你要文明执法”!
三,富人VS穷人
我国的行政执法种类很多,为什么城管执法尤其激烈呢?我个人觉得城管执法的背后其实体现了一种更深刻的社会矛盾——富人和穷人之间的矛盾。
正如前文所说,随着城市建设由里向外的大肆扩张,一些有价值的地段都变成了繁华的商业区或住宅区,一些可能原先在此谋生的摊贩也只好向外转移。事实上,城中心、党政机关办公区以及其他领导关注的“重要路段”早已没有了摊贩的容身之地,只能疏散到城郊和一些比较偏僻的街巷,本县城就流传过这样一个段子“一个官二代带领着一帮农二代(指城管)让真正的农民(指摊贩)无路可走”!
摊贩的生存空间本来就不断地被压缩,而让这种状况更加雪上加霜的是私家车的迅猛增加,以我局为例,十年前刚成立时,全单位还没有一辆私家车,而现在全局一半以上的人都有了私家车,小小的县城也时常堵车,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交警部门在许多路段设置了临时停车位,这些原本可能属于摊贩的地方又被汹涌而来的机动车占领了!
于是,就出现了很吊诡的一幕,同一路段,车辆停靠天经地义,“豪车”旁边的摊贩却必须赶走,甚至我们刚将摊贩赶走,一些车辆就理所当然地停在摊贩刚刚停留过的地方,从客观上给公众造成了“城管专门欺负穷人”的恶劣印象!那些车主还时常抱怨“我们的停车位怎么让摊贩占了呢,你们城管干什么吃的?”不知这些“阔人”们有没有想过,“你们停车是为了方便,而摊贩占道却是为了生存!”从理论上来说,都是占用公共空间,为什么富人们就这么理所当然呢?
但城管就理所当然地成了这一社会矛盾的受害者,2016年已经过去,这些牺牲的城管也许带着许多遗憾已长眠地下,除了遇难队员的家属无限悲痛之外,大多数国人恐怕早忘记了这些曾经鲜活的生命,从2017年1月至今,根据所收集的数据看,全国范围内城管遭受暴力抗法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已有 起!
按照中央的部署,将在2017年底完成城管改革,可以说中央的改革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但愿改革之后的城市管理多一些文明和进步,少一些暴力和牺牲!呼吁上级结合城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城管执法安全保障(除按照标准配备执法安全防护装备、加强城管执法现场处置应急处突能力外,建议增设城市警察机构或者警务派驻,)确保城管执法安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打造法治社会。
在平时资料收集中,我也同步收集了近年来城管执法队伍中暴力执法事件的统计,还在完善之中,从数据上看有近百起次,也暴露出城管执法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将在近期统计分析后也分享给各位,去吸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强化队伍管理教育。
最后祝全国城管健康良性发展、平平安安!
数据收集统计分析人:贵州省桐梓县城镇管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谢泽龙;联系电话:;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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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共100题)
1、城管执法人员对执行公务中遇到的暴力抗法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2、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4、对行政机关内部作出的行政处分,不适合行政复议。(√ )
5、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我国采用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的原则。(√)
7、法律法规一经颁布即生效。(×)
8、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可以向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收取适当的费用。(×)
9、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管理相对人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
10、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问题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1、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在执行公务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和检举。(√)
1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当事人要求取得行政赔偿,可以通过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14、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地方性法规。(×)
15、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10日以内。(√)
16、在人行道上擅自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20元—200元罚款。(√)
17、在人行道上擅自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锁定或拖曳。(√)
18、户外广告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9、在发生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
20、对处予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取罚款?答:(×)
2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
2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机关的执行机关。( × )
23、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
24、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不是指握有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指国家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 )
24、“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表明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已发生了改变。(× )
26、民族自治的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自治村。(×)
27、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制度,即在扣除社会生产所需的部分和社会消费的部分以后,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30、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1、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32、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属于代履行,适用代履行程序。(×)
33、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3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35、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36、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3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 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38、划拨存款、汇款、拍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都属于直接强制。(×)
39、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40、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项以上适用罚款处罚规定的,应按其中最轻的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41、镜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对违法相对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4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一律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5、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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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稍稍宽容“晚上摆摊”城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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