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陕人社发 2011 149号﹝2011﹞193号文件发报时间是什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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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汕头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文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税局
【文号】汕人社函[号
【发文日期】
【法规类别】社会保险
【关键词】
关于印发汕头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4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制定了《汕头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此项工作的落实、办理情况实行月调度。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梳理汇总,并于10月15日前将工作的落实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反映。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汕头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4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曾经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将本人档案资料(或证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移交至原工作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原单位)所属的职工档案管理机构代管,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向所属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汕单位的,由市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原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身份审核和核发基本养老金。原单位所属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相关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确定原单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性质。  第五条 申请人可到档案管理机构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携下列资料到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档案原件或申请人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第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送审单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表》,并备齐上述送审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审核。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受理回执》(附件4)。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回执》(附件5)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网上和业务大厅同时张榜公示其原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符合办理资格及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定并列出可补缴的工作年限,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   第九条 送审单位应及时通知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确认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并签名确认。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依据粤人社发〔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附件3,以下简称《审核表》)。申请人签名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并开具《补缴通知单》,连同《审核表》及其他申请资料退还送审单位。《审核表》一份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份退还送审单位。   第十一条 送审单位凭《补缴通知单》向所属地税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征收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后,应在当月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传输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缴清全部费用后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经审核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 附表:1、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 3、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4、受理回执 5、不予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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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
统一编号 GZ 文& & 号 穗人社发〔2014〕50号 文件类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穗人社发〔2014〕5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结合我市《关于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8号)实施情况,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解决我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日至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二、加发办法将按本通知计算加发的养老金与穗劳社养〔2009〕8号文原加发的待遇进行对比,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低于本通知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补齐;高于本通知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发放,高出部分(即穗劳社养〔2009〕8号文待遇高于本办法待遇的金额)转为地方保留津贴予以固化,不纳入今后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并在2年内结合国家和省的养老金调整逐步冲销。穗劳社养〔2009〕8号文实施至日,不再与本通知加发的养老金进行对比。三、加发养老金的计算加发养老金=定额金额+定比金额(一)定额金额1.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200元×系数。2.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300元×系数。3.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400元×系数。4.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500元×系数。5.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600元×系数。6.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700元×系数。7.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800元×系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按《一次性缴费政策》(见附件1)办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人员”),其定额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一次性缴费人员的定额金额=申领养老金时所在时段的公式计算的定额金额-一次性缴费依据的文件实施之日适用的定额金额。(二)定比金额1.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0%×系数。2.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5%×系数。3.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3%×系数。4.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6%×系数。5.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4%×系数。6.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2%×系数。7.日至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比金额=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1%×系数。一次性缴费人员不参加定比调整。(三)系数系数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申领养老金时间确定(见附件2)。(四)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定额金额、定比金额及系数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一步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资增长率、养老金调整幅度、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因素另行制定。
四、发放时间日至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五、费用来源所需资金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六、其他事项(一)本通知计算的待遇计入过渡性养老金。(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一次性缴费政策2.系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 && && && && && && && &日
附件1一次性缴费政策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穗劳社养〔2008〕12号)《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号)《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
数缴费年限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15及以下52%67%86%90%93%98%90%1649%61%83%87%91%94%88%1747%58%80%86%89%92%86%1844%56%77%82%86%91%84%1941%52%74%80%84%89%83%2039%52%70%77%82%82%77%2136%46%66%75%80%78%73%2233%45%66%75%79%75%70%2331%47%67%75%76%72%68%2428%51%71%77%75%71%66%2531%54%72%76%73%69%64%2635%56%73%73%70%65%61%2738%60%74%71%68%63%59%2842%60%74%70%66%60%56%2946%63%73%69%64%58%54%3051%65%73%67%61%55%51%3155%67%75%66%59%53%49%3259%69%77%65%57%49%45%3363%70%74%63%55%45%42%3467%71%71%59%50%42%37%3570%73%68%56%47%38%34%3674%75%66%55%44%35%31%3777%77%66%55%42%32%28%3880%79%68%54%42%31%27%3984%81%70%52%38%26%23%40及以上88%85%71%50%34%22%18%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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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鱼小丸子 发表于
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
广州就是纠偏着数快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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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慈 发表于
广州就是纠偏着数快好多.
问题系现在有人欢喜有人愁啊,有的人补了几千,有的人只补一元几角,如何计法,只有计的人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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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鱼小丸子 发表于
问题系现在有人欢喜有人愁啊,有的人补了几千,有的人只补一元几角,如何计法,只有计的人才清楚{ ...
符合中国国情,有人补间“厂”,有人得粒“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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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籍非深户人员”)。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深户人员”)。
  二、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一)“省籍非深户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2.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
  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本市非深户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含个人应缴费部分及单位应缴费部分)。
  (二)“深户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
  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四、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
  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五、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
  六、延期继续按月缴费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也可选择在深圳延期继续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标准为: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可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非深户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继续缴费;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可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非深户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继续缴费。
  七、养老金计发标准
  (一)“省籍非深户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深户人员”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八、医疗保险参保办法
  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后在本市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参保人,由本人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非本市户籍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九、趸缴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社保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三)缴费。经批准一次性趸缴的参保人员根据市社保机构出具同意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进行缴费。
  十、申领待遇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向市社保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市社保机构受理该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十一、退费情形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市社保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前(不含当日)死亡的,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市社保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后(含当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十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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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养老函z2011{4号 文件
序号:10257  索引号:J11-0135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人社养老函z2011{4号
关于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返城未参保老知青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养老[2010]27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解决了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但是,工作中也存在进展不平衡和个别地方突击办理农转非等问题。为切实做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中城镇户籍的认定问题。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印发时即已明确:“按照人社部发[号文件精神,适当放宽《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规定的参保条件,凡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本人自愿,均可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因此,只有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印发(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才符合规定的参保条件;日以后转为城镇户口的,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请各地认真做好参保资格审核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参保范围。
&&& 二、关于工作进度问题。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希望各地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于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2012年起上述文件将停止执行。
&&& 三、关于政策衔接工作。对经审核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要及时处理补缴参保、待遇支付等手续;对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重复参保或重复享受待遇的,应当认真进行清理,依据参保人本人自愿,选择保留其中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同时退掉另一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日印发
版权所有&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光明路东侧120号 
技术支持:
电话:  E-mail: 豫ICP备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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